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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8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3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法 官 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佩琳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 偽造文書 │ 詐欺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有期徒刑八月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 85年1月31日 │ 84年7月19日及84年9月8日 │├───┬───┼─────────────┼─────────────┤│偵 │機 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87 │ 85 ││ 案├───┼─────────────┼─────────────┤│年 │ 字 │ 偵 │ 偵 ││ 號├───┼─────────────┼─────────────┤│度 │ 號 │ 1284 │ 2171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 最 │ │年│ 90 │ 86 ││ │案├─┼─────────────┼─────────────┤│ 後 │ │字│ 上訴 │ 上訴 ││ │號├─┼─────────────┼─────────────┤│ 事 │ │號│ 2776 │ 1277 ││ ├─┼─┼─────────────┼─────────────┤│ 實 │判│年│ 90 │ 86 ││ │決├─┼─────────────┼─────────────┤│ 審 │日│月│ 10 │ 9 ││ │期├─┼─────────────┼─────────────┤│ │ │日│ 29 │ 12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年│ 93 │ 86 ││ 確 │案├─┼─────────────┼─────────────┤│ │ │字│ 台上 │ 台上 ││ 定 │號├─┼─────────────┼─────────────┤│ │ │號│ 6103 │ 7359 ││ 日 ├─┼─┼─────────────┼─────────────┤│ │確│年│ 93 │ 86 ││ 期 │定├─┼─────────────┼─────────────┤│ │日│月│ 11 │ 12 ││ │期├─┼─────────────┼─────────────┤│ │ │日│ 18 │ 12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七月 │ 四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