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3月起至93年12月25日止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更㈠字第578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959、3728、408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著作權法第94條第1項、第91條第2項、第3項之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林秀鳳法 官 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