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郭芳宜律師被 告 乙○○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外患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4月25日起,各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外患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4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法 官 朱光仁法 官 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金發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