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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重選上更(四)字第 2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選上更(四)字第2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林佳薇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

杜英達律師謝啟明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選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選訴字第26號,中華民國92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銓正法 官 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有志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