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戊○○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蔡明熙律師被 告 乙○○
丙○○甲○○共同訴訟代 理 人 黃文玲律師
董子祺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 96年度上訴字第195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包括醫藥費、整型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許宗和法 官 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妙恩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