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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重附民上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i○○○○○律師事務所兼代表人 d○○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亥○○

戌○○g○○V○○B○○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兼上一人代 表 人 己○○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台北市甲○○○事務所兼上一人代 表 人 h○○被上訴人即 被 告 K○○

C○○勞工保險局兼上一人代 表 人 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

王卯○○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兼上一人代 表 人 A○○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巳○○

宇○○地○○I○○E○○N○○R○○江雅康H○○T○○申○○丑○○P○○U○○丙○○午○○黃○○X○○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兼上一人代 表 人 癸○○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兼上一人代 表 人 b○○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辛○○

f○○辰○○壬○○L○○S○○天○○J○○c○○e○○寅○○酉○○F○○Z○○D○○行政院衛生署訴願審議委員會兼上一人代 表 人 W○○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戊○○

子○○庚○○未○○宙○○G○○M○○O○○Q○○Y○○a○○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兼上一人代 表 人 玄○○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身分不詳

邵○○身分不詳)林○○身分不詳)張○○身分不詳)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五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一號、九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五百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依附於刑事案件而存在。

二、本件被告亥○○等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原審判決自訴不受理後,自訴人即本件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原審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並將刑事案件發回原審更為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附於刑事案件,一併發回原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李錦樑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增華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