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附民字第 9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 告 乙○○送達代收人 施怡君律師被 告 甲○○

(已歿)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生前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二一○號諭知無罪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二○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李錦樑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增華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附件:

狀 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股 別:自股案 號:96年上易字第420號原 告:乙○○ 詳卷[送達代收人:

施怡君律師,台北市○○○路○○○號5樓B室

02:00000000]被 告:甲○○ 詳卷為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敬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將門牌碼為桃園縣大溪鎮福安里29鄰三層96號之房屋(地籍圖後補)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自民國92年17月19日起至交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二萬元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所有門牌號碼為桃園縣大溪鎮福安里29鄰三層96號之房屋 (即坐落於桃園縣○○鎮○○段三層小段1652號、1653號地號土地之其上同段618號建物,以下稱「系爭房屋」),原提供予被告使用,嗣原告分別於民國 (下同)92 年12月18日、93年5月5日、93年5月10日發函被告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請被告遷讓系爭房屋,被告均不理會,原告不得已,遂提出刑事告訴,嗣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被告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為由,提起公訴 (原證一)。是被告無權占有系爭房屋,已侵害原告之所有權,足堪認定。

二、原告於94年1月間、因積欠訴外人陳清粉債務,遂以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土地為還款之擔保,將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土地過戶予陳清粉,俟債務清償完畢歸還原告 (原證二),故系爭房屋仍以原告為真正之所有權人,合予敘明。

三、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79條第1項前段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767條前段規定: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準此,如有房屋遭第三人無權占有,房屋所有權人得向無權占有人請求因所有權受侵害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返還因無權占有所受之利益,及請求返還房屋等。

四、查系爭房屋自92年12月間遭被告無權占有迄今,已達四年半,在此四年半期間,系爭房屋之貸款均由原告繳納,被告未付任何代價,亦即被告平白占有使用系爭房屋,享有原告按月繳納貸款帶來之利益。被告在無法律上原因之情形下,占有使用系爭房屋,已受有相當於每月貸款金額二萬元 (原證三)之利益,蓋如非原告按月繳納貸款,系爭房屋早經銀行拍賣,被告焉能安居至今? 此外,被告無權占有系爭房屋,已侵害原告之所有權,原告按月繳納貸款竟未能占有使用系爭房屋,是以被告之無權占有行為亦使原告受有相當於每月貸款金額二萬元之損害;且原告本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無權占有,原告本得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據此,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179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每月貸款二萬元之損害賠償及利益,並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

五、由於原告係於92年12月18日發函被告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請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被告拒不搬遷迄今,是以自原告發函終止之次日即92年12月19日起,被告即已無權占有系爭房屋迄今,故被告應自92年12月19日起,按月給付相當於貸款金額二萬元之損害及利益予原告。

六、為此,謹請鈞院迅賜判如訴之聲明,以維榷益,至感德便。

謹 狀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公鑑證物:

原證一: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偵字第180號起訴書影本乙份。

原證二: 同意書影本乙份。

原證三: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5易字第1210號案件95.12.21審判筆錄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具狀人:原告:乙○○收受繕本壹份 被告:甲○○96年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