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丙○○
甲○○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亞塑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乙○○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李釱任法 官 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玉華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