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4號
96年度附民上字第3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代表人 謝諒獲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胡欣怡
胡再發嚴祥鸞蕭淑燕郭旭東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兼上一人代 表 人 何鴻榮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芷華
台北市大安戶政事務所兼上一人代 表 人 蘇素珍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盟欽
陳宗志勞工保險局兼上一人代 表 人 史 哲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
王林芳珠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兼上一人代 表 人 郭吉仁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豐賓
徐成波唐雲騰黃國義陳茂全董文雅蔡式穀江雅康黃安中鄭至臻柳文震周麗芳廖文瑞鄭素華王鑫基邱兆鑫莊進國賴錦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兼上一人代 表 人 李應元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兼上一人代 表 人 謝博生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吳凱勳
羅紀琼林誠二吳憲明黃錦堂蔡明誠胡惠德黃富源謝維銓韓良俊林明芳洪伯廷陳時中薛瑞元陳怡安行政院衛生署訴願審議委員會兼上一人代 表 人 賴進祥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江文章
沈慶村吳中立邱秋菊高宗賢陳聰富楊美鈴詹森林廖峻亨駱永家謝唯音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兼上一人代 表 人 康長健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身分不詳)
邵○○(身分不詳)林○○(身分不詳)張○○(身分不詳)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五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一號、九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第五百零一條、第五百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依附於刑事案件而存在。
二、本件被告胡欣怡等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原審判決自訴不受理後,自訴人即本件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原審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並將刑事案件發回原審更為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附於刑事案件,一併發回原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李錦樑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增華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