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丁○○
16號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丙○○○己○○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3年度附民字第1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86年度自字第245號),自訴人即上訴人丁○○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96年度上易字第134號),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法 官 林銓正法 官 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駱麗君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