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更(一)字第13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地○○
嚴新朋(原名M○○)E○○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寅○○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中縣大里市○○○街○○巷○○號(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42號,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625、10018 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地○○、嚴新朋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地○○處有期徒刑肆年,嚴新朋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偽造之檢察官謝道明之印文三枚均沒收。
寅○○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偽造之檢察官謝道明之印文一枚均沒收。
E○○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事 實
一、寅○○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縮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
二、地○○、嚴新朋(原名M○○)於九十四年底,加入以從事詐騙為業之綽號「阿萬」、「劉仔」、「SONY」、「阿林仔」、「阿仁」、「阿才」、「王仔」、「阿炮」、「小龍」等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之詐騙集團(下稱「阿萬」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恃詐欺取財為主要經濟來源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兼基於偽造印章及概括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偽造信用卡之犯意聯絡。自九十四年十二月間起,由嚴新朋出面承租臺中市○○路六十三之一號、同市○○路○○○巷○號五樓之十之房屋,並由自稱為「黃秀雄」之成年男子出面向不知情之辰○○承租同市○○○路○○號十二樓房屋,作為機房使用。再由地○○在前揭三址,向第二類電信業者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瑪凱公司)、南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屏公司)承租電話線路及非對稱數位式用戶專線(Asymmetric Digital Subscriber Line,即ADSL,係利用傳統電話線提供高速網際網路上網服務之技術),建立電信數據機房;由嚴新朋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之價格,向於臺中市○○○街○○○號一樓之四一號經營「東森通訊行」(起訴書誤為「第一通訊行」)之鄭天富(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購買易付卡 SIM卡六片,及連同地○○、嚴新朋另自「阿林仔」處取得來源不明之各電信業者行動電話易付卡 SIM卡,插用於前揭各該機房內之 DMT節費器以接收行動電話射頻訊號,將話務經由所架設之 gateway(一般稱為「通信閘」或「閘道」,係連結兩種不同網段或網路系統之裝置)進入ADSL轉入所承租之瑪凱公司、南屏公司之網路,並由該公司不知情人員將電話設定轉接至大陸地區。架設完竣之後,地○○負責上開寧夏路機房之管理、嚴新朋負責看管上揭成功路機房,「阿炮」、「小龍」則看顧上述忠明南路機房,「小龍」並擔任該詐騙集團負責取款之車手頭工作。渠等並依「阿萬」等人之指示,隨時配合抽換節費器上之SIM卡,並指示不知情之瑪凱公司、南屏公司人員配合操作,將遭警方斷絕通話之詐騙電話門號更換轉接為其他門號,以確保前揭詐騙集團份子得以繼續使用電話線路,順遂其等詐騙臺灣地區不特定民眾金錢之詐欺犯行,並逃避警方之查緝,地○○、嚴新朋則自詐騙集團成員處獲取每月約三萬元至五萬元不等之薪資報酬,而以此協力分工方式,與「阿萬」等人共同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並均恃以為生,而以之為常業。另寅○○、E○○二人先後自九十五年二月間及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以月薪三萬元受僱於地○○,渠等二人並自受僱時起,與地○○、嚴新朋及上開「阿萬」等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負責在上開寧夏路機房內進行抽換SI
M 卡、更換轉接門號之工作,E○○、寅○○並與嚴新朋依「阿萬」等人之指示,由嚴新朋前往臺中地區之便利商店收取「阿萬」所傳真,載有臺灣地區不特定民眾姓名、住址等個人資料之文件,在其臺中市○○路○段○○○巷○號之二住處,使用電腦及印表機等設備打字列印後,交由E○○、寅○○在前揭寧夏路機房內,將繕打完成之收件人資料黏貼於信封上,裝入偽造之「新鴻海公司入場券」、「力寶銀行香港分行信用卡」等不實詐騙文件後,投遞寄出予不特定民眾(惟力寶銀行香港分行信用卡尚未寄出),以供「劉仔」、「SONY」、「阿林仔」等人實施詐騙之用;另地○○、嚴新朋又依「阿萬」之指示,先由嚴新朋出面向中華電信申請在臺中市○○路○○○巷○○弄○○號裝設ADSL線路設備,地○○前往現場察看裝設情形後,即自九十五年四月間起,以月薪一萬六千元之代價,僱用吸收先前依法申請來臺工作,惟嗣因不滿薪資所得過低而逃跑之泰國籍人PHONGSRI SAHATSNAI、KONGTHONG THONGKHLUEAP(均已由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指示亦具有常業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該二人,在前揭臺中市○○路○○○巷○○弄○○號機房內,撥打電話予不特定泰國民眾,謊稱係電視台收視調查而蒐集泰國民眾之相關個人資料,交由地○○等人轉交予「阿萬」等人,以遂行其等詐騙泰國人民之目的。
三、「阿萬」等人依前揭分工方式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成員,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即在大陸地區撥打臺灣地區各縣市民眾之住家電話、行動電話,以下列各種方式施用詐術,誘使如附表一及一之一所示黃○○、辛○○、F○○、丙○○等多名民眾因而陷於錯誤,前往銀行、郵局申請電話語音設定轉帳,或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或於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另附表一編號4之鍾吉永及附表一之一編號44 之林宏毅並未因而陷錯誤,佯依詐騙集團之指示前往匯款,但匯款金額僅一元),俟見款項匯入如附表一及一之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或民眾完成語音轉帳設定,將民眾之存款以轉帳方式轉匯上開人頭帳戶後,隨即通知配合之臺灣地區「車手」即「小龍」等人前往提款機領款,而遂行渠等常業詐欺取財犯行:㈠佯稱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同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同院檢察署之書記官、檢察官,或自稱係「劉警官」、第一銀行人員,告以身分遭人冒用申請信用卡積欠大筆款項,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七、九日及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分別傳真偽造不實之「台北地檢署刑事偵查庭傳票」上蓋有檢察官謝道明之印文予黃○○、辛○○(此部分寅○○、E○○因均尚未受僱而未參與)、癸○○(此部分因E○○尚未受僱而未參與),或謊稱涉及「亞太金融專案」等不法案件將遭扣押財產強制執行,或藉言因案傳喚未到、涉嫌販賣人頭帳戶、破獲詐騙集團、身分資料或帳戶遭盜用、信用卡遭盜刷、帳號有問題需至金管會查證、銀行帳戶將被凍結等,需監控凍結帳戶內之異常資金,或應將帳戶內款項轉匯至指定帳戶統一管理云云,要求接聽電話之民眾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或申請語音設定轉帳;㈡佯稱係「新鴻海公司」、「新鴻海精品生活館」、「新鴻海集團」、「威新家電生活館」之員工,告以中獎訊息,或寄送偽造之新鴻海公司入場券之不實文件,惟要求民眾先行匯入部分中獎稅金,或佯稱已獲得該公司所贊助之抽獎活動獎項,惟需匯入佣金、會員費、手續費、律師公證費、保證基金等費用;㈢謊稱係「威德利e化商城」員工,或寄送偽造之「威德利e化商城會員卡」、「香港博譽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函」、「日錦稅務諮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函」等不實文件,告以中獎訊息,惟必須購買該公司電器商品扣抵中獎稅金,或謊稱欲義賣電子商品或告以得貸款之方式而詐騙之(詳細之詐騙日期、被害人姓名、詐騙手法、詐騙金額及匯入之人頭帳戶等資料,均見附表一、一之一所示)。
四、嗣J○○、戌○○等人匯款後心生懷疑,經查證後驚覺受騙,紛紛報警處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循線追查後,先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許,在臺中市○○路○○○號之一機房內查獲地○○、E○○、寅○○三人;復於同日上午十一時許,在臺中市○○路○○○巷○號五樓之十機房內查獲嚴新朋;又於同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巷○○弄○○號內查獲PHONGSRI SAHATSNAI與KONGTHONG THONGKHLUEAP二人;另於同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許,前往臺中市○○路○段○○○巷○號之二嚴新朋住處及臺中市○○○路○○號十二樓之三機房執行搜索,並分別扣得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屬被告等人或共犯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節費器、線材、數據機等物品。
五、案經J○○、戌○○、乙○○、丙○○、B○○、天○○、己○○、林晴琇、D○○、亥○○、玄○○、李竟壕、A○○、宙○○、丁○○、辛○○、H○○、K○○、申○○、未○○、L○○、F○○、甲○○、詹翠梨、鄭旭峰、藺庭頤、李玫芳、洪麗香、張誌仁、胡伯雄等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件被害人巳○○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陳報狀,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見本院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筆錄),及被害人F○○、劉純娥、丙○○、鍾吉永、林晴琇、許月忠、天○○、玄○○、亥○○、乙○○、子○○、李政賢、壬○○、未○○、午○○、吳錦漢、I○○、詹翠梨、庚○○、B○○、己○○、李竟壕、J○○、林宏毅、酉○○、D○○、戌○○、甲○○、申○○、洪家惠、宇○○、A○○、宙○○、G○○○、丑○○、卯○○、張志強、湯雲珠、劉景文、丁○○、鄭旭峰、劉偉晨、嚴瓊茹、黃鈺鳳、李素伶、藺庭頤、林惠敏、郭于菁、癸○○、李許蕙美、李玫芳、黃文賢、徐佳瑜、施全信、張誌仁、柯淑芬、洪麗香、潘淑貞、田燕嬌、張鈺欣、邱瓊峰、胡伯雄、傅瓘茹、黃○○、辛○○、H○○、K○○、L○○等於警詢之陳述,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審酌上開各被害人於警詢陳述時,僅陳述其等被害經過並未指明特定人涉案,應無誣攀被告等之情狀,認得為本案之證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地○○、嚴新朋、E○○、寅○○固對於參與上開詐騙集團之分工之事實均供承不諱,惟均矢口否認上開常業詐欺取財犯行,地○○、嚴新朋均辯稱:其等未曾參與行騙被害人,僅是參與機房的分工,負責抽換 SIM卡而已,且上揭台中市○○○路機房的部分,渠等並未參與云云。E○○:其上班至被查獲的時間不長,且其係聽從地○○之指示,幫忙抽換 SIM卡而已云云。寅○○辯稱:其僅係受雇領取微薄的薪水,並沒有以詐欺金額的多寡去抽佣,原審量刑過重云云。
三、經查:㈠嚴新朋於上開時間出面承租上開臺中市○○路及成功路房屋
,地○○則向第二類電信業者瑪凱公司、南屏申請於上址承租電話線路及非對稱數位式用戶專線,建立電信數據機房;再由嚴新朋以每片一千五百元之價格,向上揭「東森通訊行」負責人之鄭天富購買易付卡 SIM卡六片,及連同自「阿林仔」處取得來源不明之各電信業者行動電話易付卡 SIM卡,插用於前揭各該機房內之 DMT節費器以接收行動電話射頻訊號,經由上開所承租之瑪凱公司、南屏公司之網路,轉接至大陸地區。架設完竣之後,地○○負責上開寧夏路機房之管理、嚴新朋負責看管上揭成功路機房,渠等並依「阿萬」等人之指示,隨時配合抽換節費器上之 SIM卡,並指示不知情之瑪凱公司、南屏公司人員配合操作,將遭警方斷絕通話之詐騙電話門號更換轉接為其他門號,以確保詐騙集團成員得以繼續使用電話線路,地○○、嚴新朋並自詐騙集團成員處獲取每月約三萬元至五萬元不等之薪資報酬,暨寅○○、E○○二人先後自九十五年二月間及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以月薪三萬元受僱於地○○,負責在上開寧夏路機房內進行抽換 SIM卡、更換轉接門號之工作,並與嚴新朋依「阿萬」等人之指示,由嚴新朋前往臺中地區之便利商店收取「阿萬」所傳真,載有臺灣地區不特定民眾姓名、住址等個人資料之文件,在其前開臺中市○○路住處,使用電腦及印表機等設備打字列印後,交由E○○、寅○○在前揭寧夏路機房內,將繕打完成之收件人資料黏貼於信封上,裝入偽造之「新鴻海公司入場券」等不實詐騙文件後,投遞寄出予不特定民眾,以供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騙之用等情,業據被告四人分別於偵審中自白不諱,且所供情節互核吻合,並與同案業已判決確定之被告鄭天富陳稱曾出售易付卡予嚴新朋等語相符,認與事實相符,自堪採為本案認定犯罪之證據。
㈡另地○○、嚴新朋依「阿萬」之指示,先由嚴新朋出面向中
華電信申請在臺中市○○路○○○巷○○弄○○號房屋裝設ADSL線路設備,地○○前往現場察看裝設情形後,即自九十五年四月間起,以月薪一萬六千元之代價,僱用吸收先前依法申請來臺工作,惟嗣因不滿薪資所得過低而逃跑之泰國籍人PHONGSRI SAHATSNAI、KONGTHONG THONGKHLUEAP,指示該二人,在前揭臺中市○○路機房內,撥打電話予不特定泰國民眾,謊稱係電視台收視調查而蒐集泰國民眾之相關個人資料,交由地○○等人轉交予「阿萬」等人,以遂行其等詐騙泰國人民之目的,除據被告地○○、嚴新朋供承在卷外,亦與同案被告PHONGSRI SAHATSNAI、KONGTHONG THONGKHLUEAP於偵查中供稱受僱在臺中市○○路○○○巷○○弄○○號機房內,撥打電話予泰國民眾而蒐集個人資料等語相符,亦堪以認定。
㈢詐騙集團成員先後於如附表一、一之一所示之日期,以撥打
民眾住處電話或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之方式,向接聽電話之辛○○等人,分別以:⒈佯稱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同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同院檢察署之書記官、檢察官,或自稱係「劉警官」、第一銀行人員,告以身分遭人冒用申請信用卡積欠大筆款項,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七、九日及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分別傳真偽造不實之「台北地檢署刑事偵查庭傳票」上蓋有檢察官謝道明之印文予黃○○、辛○○、癸○○,或謊稱涉及「亞太金融專案」等不法案件將遭扣押財產強制執行,或藉言因案傳喚未到、涉嫌販賣人頭帳戶、破獲詐騙集團、身分資料或帳戶遭盜用、信用卡遭盜刷、帳號有問題需至金管會查證、銀行帳戶將被凍結等,需監控凍結帳戶內之異常資金,或應將帳戶內款項轉匯至指定帳戶統一管理云云,要求接聽電話之民眾申請語音設定轉帳或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⒉佯稱係「新鴻海公司」、「新鴻海精品生活館」、「新鴻海集團」、「威新家電生活館」之員工,告以中獎訊息,或寄送偽造之新鴻海公司入場券之不實文件,惟要求民眾先行匯入部分中獎稅金,或稱已獲得該公司所贊助之抽獎活動獎項,惟需匯入佣金、會員費、手續費、律師公證費、保證基金等費用;⒊謊稱係「威德利e化商城」員工,或寄送偽造之「威德利e化商城會員卡」、「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函」等不實文件,告以中獎訊息,惟必須購買該公司電器商品扣抵中獎稅金,或謊稱欲義賣電子商品或告以得貸款云云之詐騙方法,使辛○○等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匯款或辦理語音轉帳而轉匯至如附表一、一之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F○○、劉純娥、丙○○、鍾吉永、林晴琇、許月忠、天○○、玄○○、亥○○、乙○○、子○○、李政賢、壬○○、未○○、午○○、吳錦漢、I○○、詹翠梨、庚○○、B○○、己○○、李竟壕、J○○、林宏毅、酉○○、D○○、戌○○、甲○○、申○○、洪家惠、宇○○、A○○、宙○○、G○○○、丑○○、卯○○、張志強、湯雲珠、劉景文、丁○○、鄭旭峰、劉偉晨、嚴瓊茹、黃鈺鳳、李素伶、藺庭頤、林惠敏、郭于菁、癸○○、李許蕙美、李玫芳、黃文賢、從佳瑜、施全信、張誌仁、柯淑芬、洪麗香、潘淑貞、田燕嬌、張鈺欣、邱瓊峰、胡伯雄、傅瓘茹、黃○○、辛○○、H○○、K○○、L○○等於警詢時陳述綦詳(見刑事警察局95年10月25日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83號函送之警詢筆錄卷〈下稱警詢A卷〉第17、145至252、263至383、409至411頁,同局於同日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送之警詢筆錄卷〈下稱警詢B卷〉第60 至121、147至164、184至209、222至407、420、421 頁,第一○○一八號偵查卷㈠第277、278、295至471頁、同上偵查卷㈡第12至48、53至97 頁),及被害人藺庭頤、湯雲珠、鄭旭峰、劉偉晨、黃鈺鳳、李素伶、林文媛、柯淑芬、張惠娟、胡伯雄、傅瓘茹、洪家惠、許月忠、潘淑貞於本院陳述明確(見本院前審卷㈠293、394頁),並有渠等提出之匯款、轉帳之執據、存摺交易明細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資料、銀行電話語音服務申請書暨約定書、威德利e 化商城卡、香港博譽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函、新鴻海入場券等可佐(各附於上開被害人警詢筆錄之後),及黃○○、辛○○、癸○○提出之偽造之蓋有檢察官謝道明印文之台北地檢署刑事偵查庭傳票、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在卷足憑(見第二九號偵查卷㈡第125、126、133頁,第一○○一八號偵查卷㈠第 291、303、304、356、357頁)。揆之上開各被害人所陳,詐欺集團之詐騙方法無非係冒用檢調人員名義,佯以被害人涉及詐欺、洗錢等不法案件,需監控凍結被害人帳戶內之存款,或佯稱被害人中大獎,惟要求被害人先行匯入稅金、會員費、手續費等費用;此與被告地○○供承:其寧夏路機房係寄送新鴻海公司入場券,而成功路機房係用檢調名義等語吻合(見第八六二五號偵查卷㈡第3頁),且依被害人所匯入之人頭帳戶勾稽亦有重複之情形,如附表編號3與39、編號5與40、編號13與15、編號14與
41、編號17與19、編號20與26、44、編號34與35、編號50與
51、52、編號47與60等,足見應係同一詐欺集團所為。此外,並有如附表二所示,分別在上開臺中市○○路、成功路及向心路機房、嚴新朋住處及同市○○○路○○號十二樓之一等處查獲之節費器、線材、數據機等物品扣案可稽。
㈣又證人即刑事警察局承辦人員戊○○於本院結證稱:伊等是
從台中市○○路六十三之一號這個詐欺機房跟監,及根據詐欺之網址及電話、現地查訪埋伏監控後,確定台中市○○○路○○號十二樓之三亦屬於這個詐欺集團的機房,所以聲請搜索時,上開忠明南路是與其他寧夏路、成功路等詐欺機房同時執行。又伊等重點跟監對象是地○○、M○○、寅○○、E○○等人,他們從寧夏路機房,作息時間大約是早上八時到下午十七時,這段時間地○○等四人都會在寧夏路這個機房裡面聚集、更換SIM卡,也會外出到其他機房更換SIM卡以及領取人頭帳戶、人頭晶片卡,也會到便利商店,用便利商店的傳真機與大陸人士做詐欺電話路由等等詐欺犯行的聯繫,伊等有跟監到小龍有到寧夏路機房,伊等也從小龍車輛跟監到忠明南路機房,亦曾經跟監過寅○○開的 BMW車輛到忠明南路機房附近,且當時他們時常晚上都是跟小龍在一起玩網咖聚在一起,又伊等查獲地○○時,他曾提及小龍詐欺機房的地點,而該地點就是忠明南路的機房,所以伊便告知地○○稱該機房已經同時被伊等搜索。被告算是詐欺集團之子公司,阿萬是主公司,所有的線路都是阿萬在指揮分配等語,並參以被告寅○○於偵查中供承:曾與地○○一起去上開忠明南路安裝線路等語(見第八六二五號偵查卷㈡第20頁),暨被告地○○於偵查及本院供承:與伊接觸的綽號「阿萬」之人,「阿萬」是詐欺集團台灣全部事務的負責人,伊薪水有時匯到嚴新朋的帳戶,嚴新朋再給伊,有時候是車手「小龍」給伊,忠明南路機房是「阿炮」負責,而「小龍」是屬於渠等集團的成員,負責車手等語(見第八六二五號偵查卷㈡第2至4頁,本院九十八年三月五日審判筆錄),是除被告所自承:地○○負責上開寧夏路機房之管理、嚴新朋負責看管上揭成功路機房外,「阿炮」、「小龍」所負責之上述忠明南路機房亦屬「阿萬」等人詐欺集團實行詐欺犯行所利用之機房。故被告等雖辯稱:上開忠明南路機房與渠等無涉云云,自無可信。
㈤按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係採客觀主義,以共同實施
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為成立要件。雖共犯相互間祇須分擔一部分行為,苟有犯意聯絡,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然其所為之一部行為,究須構成犯罪事實之內容,始有分擔實施之可言。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或從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一七八一號判例、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七七號判例參照);申言之,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查本件被告地○○、嚴新朋二人或負責出面承租房屋作為機房使用,或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裝設ADSL線路設備,並向第二類電係業者承租專線建立電信數據機房,並各自於負責之機房內看顧,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抽換節費器上之 SIM卡,以確保詐騙集團成員得以順利使用電話線路詐騙不特定民眾,地○○更引介吸收E○○、寅○○二人在寧夏路機房內抽換 SIM卡,並寄送不實之中獎詐騙文件予大眾,渠等四人更均坦承知悉更換卡片之目的,在於供詐騙集團成員將電話線路轉接至大陸地區,以逃避查緝而從事詐欺犯罪,顯然係以為自己或共犯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況依被告等人建立機房、看管機房、抽換卡片、寄送信函之行為模式,所為顯然已經參與至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即詐術行為之實施,而非如一般出賣人頭帳戶者僅提供帳戶供他人匯款之單純幫助行為,所可比擬,縱被告等人僅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或僅與部分共犯有所謀議聯繫,或有任職長短先後、職務高低與服從指揮監督程度之不同,然既係分工合作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則於詐欺取財之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從而被告等與「阿萬」等人之詐騙集團成員自屬共同正犯無訛。被告等雖辯稱:其等未曾參與行騙被害人,僅是參與機房的分工,負責抽換SIM卡而已云云,惟於共同詐欺取財之意思範圍內,仍應對於其他共犯因詐術施用行為而生之全部結果,共同負其責任。
㈥次按修正刪除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係指以犯
詐欺行為維生之事業者而言,苟恃此維生,縱其兼有其他工作或職業,亦足構成該條之罪(最高法院四十五年臺上字第一一八八號判例參照);且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職業性犯罪而言,凡藉該犯罪以為日常謀生之職業,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並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所謂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係指專以觸犯該法條之罪,為其日常生活之職業者而言,故該法第三百四十條為第三百三十九條犯罪之加重態樣,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法律上擬制為一罪,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上一罪。其反覆從事之多數行為相互間並不發生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五○一號判決、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三五六○號判決參照)。被告地○○、嚴新朋以每月薪資三萬元至五萬元之代價受僱於詐騙集團成員,各自負責於機房看管並更換 SIM卡,被告E○○、寅○○亦經被告地○○之引介,以每月三萬元之薪資在寧夏路機房從事換片工作,該詐騙集團又有公款支付房租、水電費、雜支、電路等費用,此據被告地○○供明在卷,參以本件被害人眾多,且係遭有計畫性之詐騙手法誘使匯款,俱見該詐欺集團規模龐大,分工細密,應屬職業性、集團性之犯罪,而被告等人係以領取月薪之方式獲取報酬,縱任職之時間約自近月或數月不等,然被告等人既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聽從詐騙集團指示,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遂行詐欺目的之犯罪,且以該犯罪為日常謀生之職業,足見均恃之為常業,而屬刑法修正前之詐欺罪之常業犯甚明。
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之理由:㈠被告行為後,其中有關本件之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第三十
三條罰金刑之最低金額、第四十七條累犯、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第五十六條連續犯及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等規定,均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按同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二條規定,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月1日前揭法律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第 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爰先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論述如下:
⒈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規定,雖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
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二者之意義及範圍固有不同,但對於本件被告之犯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修正內容,對於被告並無刑罰輕重之影響,應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五八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有關罰金刑之最低額部分,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
定:「罰金:一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七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十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自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迄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期間並未修正,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則修正前最低罰金數額即為新台幣三十元。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後最低罰金刑即為一千元,自應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被告。
⒊累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係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最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則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被告寅○○於本件係合於累犯加重之情形(詳後述),又係因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依新舊法均構成累犯,本件被告寅○○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論以累犯。
⒋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於修正後業已刪
除,本件被告等與詐騙集團成員所共犯之常業詐欺罪、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印章、偽造信用卡,而於共同詐欺取財之意思範圍內,應由被告等人負責之各罪,於新法時應分論併罰,而不得再依舊法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罪處斷,經比較結果,認適用新法較不利於被告。
⒌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是於新法修
正施行後,被告等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此亦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⒍按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其性質上屬多數
行為之集合犯,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一罪,於法律上則將之擬制為一罪論處;惟刑法修正後,常業詐欺罪因配合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之刪除,亦已一併刪除,依修正後之刑法,就被告等人之個別詐欺行為須予分別論罪、併合處罰,本件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適用新法顯較不利於被告等人,自應適用舊法關於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以為論處。
⒎綜上所述,本件綜合上開罪刑全部比較結果,以舊刑法有利
於被告等人,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舊刑法。
㈡被告地○○、嚴新朋就如附表一、一之一之所為,被告寅○
○就如附表一編號3至36、一之一編號39至71 之所為,及被告E○○就附表一編號35至36、一之一編號59至71之所為,均核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並寄發新鴻海入場卷、威德利e化商城、日錦稅務諮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不實文件)。另被告地○○、嚴新朋就如附表一編號1、33、一之一編號 37之所為,及被告寅○○就如附表一編號33之所為,均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偽造台北地檢署刑事偵查庭傳票)。又被告等就偽造之「力寶銀行香港分行信用卡」部分,核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之偽造信用卡罪。被告地○○、嚴新朋、寅○○於傳票上偽造檢察官謝道明之印文之階段行為,及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新鴻海入場卷、威德利e化商城、日錦稅務諮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文件上,並未有律師之印文,故此部分未有偽造印文之階段行為)。被告等就上開犯行,與共組詐騙集團之綽號「阿萬」、「劉仔」、「SONY」、「阿林仔」、「阿仁」、「阿才」、「王仔」、「阿炮」、「小龍」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及事實欄所示之二名泰籍外勞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地○○、嚴新朋二人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均各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另被告寅○○、E○○二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亦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復扣案之偽造力寶銀行香港分行信用卡數量雖高達10,704枚,惟顯係以機械於同時同地密接印製完成,並無可單獨評價之連續數犯罪行為,且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已持以行使,是仍僅論以偽造信用卡之實質一罪。被告等人所犯上開各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警方雖於寧夏路機房所查獲之偽造陳博文、陳世強律師印鑑章,惟此部分係在被告等參與本件詐欺集團前,為綽號「阿炮」之詐騙集團成員所留下,供被告地○○等繼續接手負責該機房預備使用之物品,業據被告地○○供承在卷,是上開偽造印章既係被告等參與本件犯罪前所偽造,被告等即無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印章罪之餘地,併此敘明。公訴人雖僅就常業詐欺取財之事實提起公訴,惟其起訴之效力仍及於上開屬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本院自得予以審理。再附表一之一事實部分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惟因與起訴之事實具有常業詐欺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當亦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亦得併為審理。被告寅○○前受如事實欄所載徒刑之宣告並經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以被告四人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被告寅○○、E○○分別係於九十五年二月間及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參與本件詐騙集團,而附表一編號1、2係發生在寅○○參與本件之前,附表一編號1至34則發生在E○○參與之前,原判決未予分辨,遽認E○○、寅○○與地○○、嚴新朋等四人分別對附表一所示之所有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應負共同正犯之責,難謂適法。②原判決認被告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印章罪,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容有未合。③原判決就與本件常業詐欺取財罪之實質一罪關係之附表一之一未及審酌,尚有未洽。④原判決未就癸○○、辛○○所提出之台北地檢署刑事偵查庭傳票上,偽造檢察官謝道明之印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亦有未合。⑤原判決未論被告地○○、嚴新朋有「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及被告寅○○、E○○有「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亦有疏漏。被告四人上訴以原審量刑過重,及以不知詐騙手法及被騙人數云云,雖無理由。而公訴人上訴以原審量刑過輕,本院認以附表一之一之犯行,被害人受詐騙之金額甚鉅,原審未及審酌,則原審量刑顯有過輕之虞,公訴人指摘原審量刑過輕,即屬可取,其上訴為有理由。是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人均年輕力壯,明知現今詐騙集團橫行,政府執法機關無不竭力掃蕩,惟竟不思正途賺取金錢,成立詐騙集團,以分工合作之集團犯罪方式,負責建立看管機房,以利詐騙集團主要成員使用各種詐術方法詐騙不特定民眾,本件被害人人數眾多、詐騙金額甚鉅,所為嚴重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破壞社會秩序,雖被告於法院審理中,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其中嚴新朋並已給付被害人A○○十萬元,然其等所為對於社會治安影響甚鉅,本院認量刑不宜輕縱,始能收刑罰教化警惕之效,並斟酌各該被告參與程度之差異、犯罪時間之長短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至第四項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中,偽造「陳博文律師」印鑑章、偽造之「陳世強律師」印鑑章、偽造亞太國際律師事務所大小章雖非被告等所偽造,然係渠等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且與偽造之檢察官謝道明之印文三枚及偽造之「力寶銀行香港分行信用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分別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零五條(力寶銀行香港分行信用卡部分)諭知沒收;另於寧夏路機房所查獲之手提電腦、桌上型電腦主機、新鴻海入場券等物,係綽號「阿炮」之詐騙集團成員所留下,供被告地○○等繼續接手負責該機房所使用、或預備使用之物品;於成功路機房查扣之節費器、數據機等物品則係被告嚴新朋及綽號「阿仁」之詐騙集團成員用以本件詐騙犯行之用;於崇德路被告嚴新朋住處查扣之電腦設備、事務機則係嚴新朋用以繕打信封收件人資料,以便黏貼於信封寄出,另於忠明南路、向心路查扣之物亦均係被告及共犯等人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地○○、嚴新朋供承無訛(見第一○○一八號偵查卷㈠第41之1、166、167頁、第八六二五號偵查卷㈡第9頁),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另查扣之租賃契約書、電話帳單及行動電話使用契約書,係被告等與案外人所訂立之契約,或收費之憑據,均非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沒收。至員警執行搜索時,雖於臺中市○○路六十三之一號機房前自被告寅○○身上扣得現金五十萬元到底係何人所有?經查:地○○於警詢中供稱:現場查扣之人頭帳戶是車手小龍到我那邊留下來的,這些帳戶都是他們詐騙民眾金錢之人頭戶,上面記載帳號、密碼、詐騙得手當天可以處理設定約轉多少等語(見第八六二五號偵查卷第10頁背面)。而寅○○所供:伊經地○○之介紹而自九十五年二月份始開始上班,月薪僅三萬元,迄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被查獲止,亦僅工作二月,每月領三萬元,找地○○領,都是領現金(見第八六二五號偵查卷第20頁)。是其所賺取之薪資若全不花用亦僅六萬元而已。至於其再供,扣案之五十萬元是之前慢慢存的,伊存到五十萬元就放在身邊,我本來想買車,也有想做生意,但因之前有罰單沒繳,錢如存在郵局會被扣掉云云。然其僅二十餘歲之年輕人,豈有資力自己慢慢存至五十萬元?又其亦未提出工作之扣繳憑單據以認定,且果如其所言係存款累積至五十萬元,任何人均深怕將全部積蓄攜帶在身邊易於遺失或被竊,或恐遭行搶,而均會存入銀行或郵局帳戶以茲保障;至於其稱曾有罰款單,怕被扣款,然亦可鎖於家中之保險箱,一般人均不會天天身懷巨款在身四處走動。況且現場亦有查扣人頭帳戶、帳號密碼、詐騙得手當日可以處理設定約轉多少金額,即地○○與寅○○都能使用該人頭帳戶領款,則據此推論,該五十萬元之現款,當係詐自附表一、一之一被害人所得之贓款,自應由執行檢察官依被害人被騙贓款之比例為之發還。另員警於台中市○○路○○○巷○號五樓之十機房自被告嚴新朋身上扣得現金一萬零一百元,金額不多,有可能係其本人所有,惟尚無證據證明係與本案之犯行有直接之關係,故不予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三百四十條(修正前)、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四十七條(修正前)、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曾家貽法 官 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何仁崴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修正刪除前):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詐騙日期│被害人姓名及 │ 詐 騙 手 法 │遭詐騙金額│匯入之人頭帳戶│參與本件詐騙││ │(民國)│遭詐騙之地點 │ │(新台幣)│ │之被告 │├──┼────┼───────┼──────────┼─────┼───────┼──────┤│ 1 │94.12.09│辛○○ │被害人於住處接獲自稱│120萬元 │郵 局 │地 ○ ○ ││ │9時30 分│於宜蘭縣羅東鎮│臺北地方法院之語音電│ │戶名:林鳳凰 │嚴 新 朋 ││ │許 │住處 │話,經回撥後,對方表│ │帳號:00000000│ ││ │ │ │示其經傳未到,且其身│ │ 24321號 │ ││ │ │ │分遭冒用,並傳真不實│ │ │ ││ │ │ │之蓋有檢察官謝道明印│ │ │ ││ │ │ │文之「台北地檢署刑事│ │ │ ││ │ │ │偵查庭傳票」、「個人│ │ │ ││ │ │ │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 │ │ ││ │ │ │書」,要求被害人需將│ │ │ ││ │ │ │所有之銀行及郵局存款│ │ │ ││ │ │ │存入所指定之帳戶監控│ │ │ ││ │ │ │,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前往中國信託│ │ │ ││ │ │ │銀行宜蘭分行及郵局羅│ │ │ ││ │ │ │東興東路郵局申辦電話│ │ │ ││ │ │ │語音轉帳後,遭詐騙集│ │ │ ││ │ │ │團將被害人存款轉匯至│ │ │ ││ │ │ │人頭帳戶。 │ │ │ │├──┼────┼───────┼──────────┼─────┼───────┼──────┤│ 2 │94.12.28│F○○ │被害人所使用之行動電│303萬6,500│郵 局 │地 ○ ○ ││ │ │地點不詳 │話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來│元 │戶名:洪志西 │嚴 新 朋 ││ │ │ │電,佯稱被害人中2,00│ │帳號:00000000│ ││ │ │ │0 萬元之大獎,惟需先│ │ 125091號│ ││ │ │ │匯入手續費,被害人因│ │戶名:張平華 │ ││ │ │ │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前│ │帳號:00000000│ ││ │ │ │往匯款至人頭帳戶。 │ │ 277224號│ ││ │ │ │ │ │戶名:葉文豐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243575號│ ││ │ │ │ │ │戶名:蔡國賓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634116號│ ││ │ │ │ │ │戶名:何忠全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432118號│ ││ │ │ │ │ │戶名:陳柏均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385582號│ │├──┼────┼───────┼──────────┼─────┼───────┼──────┤│ 3 │95.02.13│丙○○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語音│25萬8,027 │台北富邦銀行岡│地 ○ ○ ││ │(起訴書│於台中縣沙鹿鎮│電話,佯稱破獲詐騙集│元 │山分行 │嚴 新 朋 ││ │誤載為同│(起訴書誤載為│團,因帳戶資金異常,│ │戶名:夏明安 │寅 ○ ○ ││ │年月14日│高雄縣鳳山市)│需監控資金,並匯款至│ │帳號:00000000│ ││ │)14時許│住處 │指定帳戶,被害人因而│ │ 0000000號│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 │ │ ││ │ │ │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行│ │ │ ││ │ │ │申辦電話語音轉帳後,│ │ │ ││ │ │ │遭詐騙集團將被害人存│ │ │ ││ │ │ │款轉匯至人頭帳戶。 │ │ │ │├──┼────┼───────┼──────────┼─────┼───────┼──────┤│ 4 │95.02.15│鍾吉永 │被害人於部隊辦公室內│1元 │中山郵局 │地 ○ ○ ││ │15時許 │於服役之部隊(│接獲中獎電話,如要領│ │戶名:鄭心雅 │嚴 新 朋 ││ │ │營區於臺中縣新│款需先行匯款,被害人│ │帳號:00000000│寅 ○ ○ ││ │ │社鄉內) │佯受騙而匯款1元至人 │ │0000000000號 │ ││ │ │ │頭帳戶後報警處理。 │ │ │ ││ │ │ │ │ │ │ │├──┼────┼───────┼──────────┼─────┼───────┼──────┤│ 5 │95.02.16│林晴琇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自稱│25萬5,052 │第一商業銀行 │地 ○ ○ ││ │11時 │於臺北市○○路│為臺北地檢署書記官者│元 │三民分行 │嚴 新 朋 ││ │ │住處 │之電話,稱因其涉及詐│ │戶名:林淑密 │寅 ○ ○ ││ │ │ │欺案件,需到銀行開辦│ │帳號:00000000│ ││ │ │ │電話語音轉帳,被害人│ │132269號 │ ││ │ │ │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前往華南商業銀行新店│ │ │ ││ │ │ │分行申辦電話語音轉帳│ │ │ ││ │ │ │後,遭詐騙集團將被害│ │ │ ││ │ │ │人存款轉匯至人頭帳戶│ │ │ ││ │ │ │。 │ │ │ │├──┼────┼───────┼──────────┼─────┼───────┼──────┤│ 6 │95.02.17│天○○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自稱│11萬2,017 │華南商業銀行 │地 ○ ○ ││ │8時30分 │於臺中市工業區│於臺北市地檢署書記官│元 │花蓮分行 │嚴 新 朋 ││ │許 │一路住處 │之電話,佯稱因銀行帳│ │戶名:鍾正偉 │寅 ○ ○ ││ │ │ │戶遭冒用,需協助辦案│ │帳號:00000000│ ││ │ │ │,需提供銀行帳戶供查│ │ 0397號 │ ││ │ │ │詢,被害人因而陷於錯│ │ │ ││ │ │ │誤,依指示前往誠泰銀│ │ │ ││ │ │ │行南屯分行申辦電話語│ │ │ ││ │ │ │音轉帳後,遭詐騙集團│ │ │ ││ │ │ │將被害人存款轉匯至人│ │ │ ││ │ │ │頭帳戶。 │ │ │ │├──┼────┼───────┼──────────┼─────┼───────┼──────┤│ 7 │95.02.17│亥○○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乙名│123萬0,017│板橋漢生郵局 │地 ○ ○ ││ │12時許 │於臺北縣汐止市│自稱高雄地檢署女子來│ 元 │戶名:王志中 │嚴 新 朋 ││ │ │住處 │電,佯稱其涉及「亞太│ │帳號:00000000│寅 ○ ○ ││ │ │ │金融專案」,因未出庭│ │000000000號 │ ││ │ │ │應訊,要強制執行,並│ │ │ ││ │ │ │扣押財產,需先將財產│ │ │ ││ │ │ │轉入行政院金控管制局│ │ │ ││ │ │ │統一保管,被害人因而│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 │ │ ││ │ │ │台北富邦銀行汐止分行│ │ │ ││ │ │ │申辦電話語音轉帳後,│ │ │ ││ │ │ │遭詐騙集團將被害人存│ │ │ ││ │ │ │款轉匯至人頭帳戶。 │ │ │ │├──┼────┼───────┼──────────┼─────┼───────┼──────┤│ 8 │95.02.17│玄○○(起訴書│被害人於家中接獲自稱│19萬元 │大甲廟口郵局 │地 ○ ○ ││ │9時許 │誤載為彭勝臺)│楊祐成警官來電,佯稱│ │戶名:許棟林 │嚴 新 朋 ││ │ │於桃園縣楊梅鎮│其涉及「亞太金融專案│ │帳號:00000000│寅 ○ ○ ││ │ │住處 │」,因未出庭應訊,要│ │445951號 │ ││ │ │ │強制拘提,並扣押財產│ │ │ ││ │ │ │,需先將財產轉入行政│ │ │ ││ │ │ │院金控管制局統一保管│ │ │ ││ │ │ │,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前往匯款至人│ │ │ ││ │ │ │頭帳戶。 │ │ │ │├──┼────┼───────┼──────────┼─────┼───────┼──────┤│ 9 │95.02.22│K○○ │被害人接獲自稱「威德│7萬4,600元│鳳山中山郵局 │地 ○ ○ ││ │13時40分│於臺北市○○街│利e化商城」之員工電│ │戶名:簡俊至 │嚴 新 朋 ││ │許 │住處(起訴書誤│話,並接獲不實之「香│ │帳號:00000000│寅 ○ ○ ││ │ │載為臺北市吳興│港博譽國際法律事務所│ │464092號 │ ││ │ │街郵局) │律師函」、「威德利e│ │ │ ││ │ │ │化商城會員卡」,告知│ │ │ ││ │ │ │中獎消息,惟須購買該│ │ │ ││ │ │ │公司電子產品抵稅,被│ │ │ ││ │ │ │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選│ │ │ ││ │ │ │購冷氣、洗衣機及冰箱│ │ │ ││ │ │ │,依指示將價款匯至人│ │ │ ││ │ │ │頭帳戶。 │ │ │ │├──┼────┼───────┼──────────┼─────┼───────┼──────┤│ 10 │95.02.24│吳錦漢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自稱│27萬元 │桃園觀音新波郵│地 ○ ○ ││ │ │於苗栗縣苗栗市│於高雄地檢來電,佯稱│ │局 │嚴 新 朋 ││ │ │住處 │其涉有洗錢案件,帳戶│ │戶名:梁信強 │寅 ○ ○ ││ │ │ │內之金錢需被凍結,需│ │帳號:00000000│ ││ │ │ │將所有之財產轉到指定│ │000000000號 │ ││ │ │ │帳戶統一管理,被害人│ │ │ ││ │ │ │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前往匯款至人頭帳戶。│ │ │ │├──┼────┼───────┼──────────┼─────┼───────┼──────┤│ 11 │95.02.22│李竟壕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自稱│40萬3,000 │高雄新興郵局 │地 ○ ○ ││ │(起訴書│於苗栗縣苗栗市│台北地檢志工來電,佯│元 │戶名:陳炯豪 │嚴 新 朋 ││ │誤載為同│住處 │稱其身分遭冒用申辦信│ │帳號:00000000│寅 ○ ○ ││ │年3月6日│ │用卡,需凍結其名下帳│ │000000000號 │ ││ │)12時許│ │戶,且需將其帳戶內之│ │ │ ││ │ │ │資金轉到指定帳號內統│ │ │ ││ │ │ │一保管,被害人因而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前往農│ │ │ ││ │ │ │民銀行苗栗分行申辦電│ │ │ ││ │ │ │話語音轉帳後,遭詐騙│ │ │ ││ │ │ │集團將被害人存款轉匯│ │ │ ││ │ │ │至人頭帳戶。 │ │ │ │├──┼────┼───────┼──────────┼─────┼───────┼──────┤│ 12 │95.02.24│H○○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自稱│48萬3,300 │樹林柑園郵局 │地 ○ ○ ││ │ │於臺北縣樹林市│「威德利e化商城」之│元 │戶名:簡俊民 │嚴 新 朋 ││ │ │住處 │員工,來電詢問有關電│ │帳號:00000000│寅 ○ ○ ││ │ │ │器用品使用情形,之後│ │017881號 │ ││ │ │ │並佯稱其中獎,但須購│ │ │ ││ │ │ │買該商城之電子產品抵│ │ │ ││ │ │ │稅,及加入臨時會員等│ │ │ ││ │ │ │名目,被害人因而陷於│ │ │ ││ │ │ │錯誤,選購家庭劇院、│ │ │ ││ │ │ │液晶電視等電器產品,│ │ │ ││ │ │ │依指示將價款及會費匯│ │ │ ││ │ │ │至人頭帳戶。 │ │ │ │├──┼────┼───────┼──────────┼─────┼───────┼──────┤│ 13 │95.02.24│未○○ │被害人於現居所接獲電│54萬元 │崙背郵局 │地 ○ ○ ││ │10時許 │於南投縣仁愛鄉│話,佯稱其獲得「新鴻│ │戶名:洪于茹 │嚴 新 朋 ││ │ │現居所 │海集團公司」之參獎,│ │帳號:00000000│寅 ○ ○ ││ │ │ │且為其投資中港彩3千 │ │ 23110號 │ ││ │ │ │多萬港幣,惟需先補佣│ │屏東18支郵局 │ ││ │ │ │金及會員費,被害人因│ │戶名:洪志文 │ ││ │ │ │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前│ │帳號:00000000│ ││ │ │ │往匯款至人頭帳戶。 │ │ 247441號│ ││ │ │ │ │ │臺南新化郵局 │ ││ │ │ │ │ │戶名:李明慧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497801號│ ││ │ │ │ │ │新竹商銀東海分│ ││ │ │ │ │ │行 │ ││ │ │ │ │ │戶名:劉雅玲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87 號 │ ││ │ │ │ │ │苑裡郵局 │ ││ │ │ │ │ │戶名:鄭美芳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404995號 │ │├──┼────┼───────┼──────────┼─────┼───────┼──────┤│ 14 │95.02.24│壬○○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自稱│6萬元 │屏東郵局六塊厝│地 ○ ○ ││ │(起訴書│於臺北縣中和市│為臺北地檢署之電話,│ │支局 │嚴 新 朋 ││ │誤載為94│(起訴書誤載臺│稱有詐欺案件未到,需│ │戶名:尤俊賢 │寅 ○ ○ ││ │年) │北市文山區)住│匯款到指定郵局帳戶,│ │帳號:00000000│ ││ │ │處 │嗣72小時後,即將該款│ │120412號 │ ││ │ │ │項歸還,被害人因而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前往匯│ │ │ ││ │ │ │款至人頭帳戶。 │ │ │ │├──┼────┼───────┼──────────┼─────┼───────┼──────┤│ 15 │95.02.25│午○○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自稱│26萬元 │新莊新化郵局 │地 ○ ○ ││ │ │於臺北縣新莊市│「新鴻海公司」之員工│ │戶名:李明慧 │嚴 新 朋 ││ │ │住處 │之電話,佯稱其中獎,│ │帳號:00000000│寅 ○ ○ ││ │ │ │需先繳交手續費及臨時│ │000000000號 │ ││ │ │ │會員費,被害人因而陷│ │屏東中正路郵局│ ││ │ │ │於錯誤,依指示前往匯│ │戶名:洪志文 │ ││ │ │ │款至人頭帳戶。 │ │帳號:00000000│ ││ │ │ │ │ │000000000號 │ │├──┼────┼───────┼──────────┼─────┼───────┼──────┤│ 16 │95.02.27│I○○ │被害人接獲自稱「威德│7萬4,600元│桃園大業郵局 │地 ○ ○ ││ │9時許 │於臺中縣烏日鄉│利e化商城」之主管電│ │戶名:李興隆 │嚴 新 朋 ││ │ │住處 │話,告知中獎消息,惟│ │帳號:00000000│寅 ○ ○ ││ │ │ │須先入會及購買該公司│ │163553號 │ ││ │ │ │電子產品,被害人因而│ │ │ ││ │ │ │陷於錯誤,選購冰箱,│ │ │ ││ │ │ │依指示將款項匯至人頭│ │ │ ││ │ │ │帳戶。 │ │ │ │├──┼────┼───────┼──────────┼─────┼───────┼──────┤│ 17 │95.03.02│B○○ │B○○於家中接獲自稱│25萬元 │高雄府北郵局 │地 ○ ○ ││ │12時30分│於臺中市南屯區│於劉自成警官之電話,│ │戶名:張育仁 │嚴 新 朋 ││ │ │住處 │佯稱因傳喚不到,需將│ │帳號:00000000│寅 ○ ○ ││ │ │ │帳戶凍結,需匯款25萬│ │225829 號 │ ││ │ │ │元至指定之帳戶,被害│ │ │ ││ │ │ │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 │ │ ││ │ │ │示前往匯款至人頭帳戶│ │ │ ││ │ │ │。 │ │ │ │├──┼────┼───────┼──────────┼─────┼───────┼──────┤│ 18 │95.03.02│己○○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自稱│6萬元 │高雄順昌郵局 │地 ○ ○ ││ │14時許 │於臺北市士林區│於臺北市地檢署書記官│ │戶名:林佳誼 │嚴 新 朋 ││ │ │德行東路住處 │之電話,佯稱傳喚未到│ │帳號:00000000│寅 ○ ○ ││ │ │ │,需提供銀行帳戶供查│ │345906號 │ ││ │ │ │詢,需匯款6萬元至指 │ │ │ ││ │ │ │定之帳戶,被害人因而│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 │ │ ││ │ │ │匯款至人頭帳戶。 │ │ │ │├──┼────┼───────┼──────────┼─────┼───────┼──────┤│ 19 │95.03.02│庚○○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自稱│15萬元 │高雄府北郵局 │地 ○ ○ ││ │(起訴書│於臺南市南區 │為地檢署之電話,佯稱│ │戶名:張育仁 │嚴 新 朋 ││ │誤載為94│中華南路住處 │其涉及金融犯罪,需將│ │帳號:00000000│寅 ○ ○ ││ │年)12時│ │帳戶凍結,並匯款至指│ │2582號 │ ││ │許 │ │定之帳戶,若未依指示│ │ │ ││ │ │ │為之,將會坐牢,被害│ │ │ ││ │ │ │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 │ │ ││ │ │ │示前往匯款至人頭帳戶│ │ │ ││ │ │ │。 │ │ │ │├──┼────┼───────┼──────────┼─────┼───────┼──────┤│ 20 │95.03.03│J○○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自稱│18萬6,000 │陽信商業銀行屏│地 ○ ○ ││ │11時許 │於臺北縣汐止市│為法院人員之通知,稱│元 │東分行 │嚴 新 朋 ││ │ │住處 │其身分遭冒名使用,需│ │戶名:洪信義 │寅 ○ ○ ││ │ │ │將金融機構之金錢提出│ │帳號:00000000│ ││ │ │ │並轉入指定帳戶,被害│ │7840 號 │ ││ │ │ │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 │ │ ││ │ │ │示前往匯款至人頭帳戶│ │ │ ││ │ │ │。 │ │ │ │├──┼────┼───────┼──────────┼─────┼───────┼──────┤│ 21 │95.03.03│乙○○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自稱│28萬元 │板橋漢生郵局 │地 ○ ○ ││ │ │於臺北縣樹林市│臺北地檢署之人員,告│ │戶名:廖建評 │嚴 新 朋 ││ │ │(起訴書誤繕為│以因遭人冒用身分申請│ │帳號:00000000│寅 ○ ○ ││ │ │同縣板橋市)住│信用卡,欠債28萬元,│ │195064號 │ ││ │ │處 │需匯款至指定帳戶,被│ │ │ ││ │ │ │害人因而陷於錯誤,依│ │ │ ││ │ │ │指示前往匯款至人頭帳│ │ │ ││ │ │ │戶。 │ │ │ │├──┼────┼───────┼──────────┼─────┼───────┼──────┤│ 22 │95.03.03│子○○ │被害人於居所接獲自稱│26萬元 │板橋漢生郵局 │地 ○ ○ ││ │(起訴書│於臺中縣潭子鄉│臺北地檢署之電話,稱│ │戶名:廖建評 │嚴 新 朋 ││ │誤載為94│現居所 │其涉及詐欺集團,所有│ │帳號:00000000│寅 ○ ○ ││ │年)15時│ │之銀行帳戶受到監控,│ │195064號 │ ││ │許 │ │不能使用,需將所有之│ │ │ ││ │ │ │存款轉到指定之帳戶內│ │ │ ││ │ │ │,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前往匯款至人│ │ │ ││ │ │ │頭帳戶。 │ │ │ │├──┼────┼───────┼──────────┼─────┼───────┼──────┤│ 23 │95.03.06│戌○○ │被害人於居所接獲自稱│8萬元 │臺中商銀西屯分│地 ○ ○ ││ │12時許 │於臺北縣板橋市│為「新鴻海公司」之中│ │行 │嚴 新 朋 ││ │ │現居所 │獎通知,惟需先匯入得│ │戶名:劉雅玲 │寅 ○ ○ ││ │ │ │獎稅金,被害人信以為│ │帳號:00000000│ ││ │ │ │真,因而依指示前往匯│ │1340號 │ ││ │ │ │款至人頭帳戶。 │ │ │ │├──┼────┼───────┼──────────┼─────┼───────┼──────┤│ 24 │95.03.06│D○○ │被害人所使用之行動電│8萬元 │善化郵局 │地 ○ ○ ││ │ │不詳地點 │話接獲自稱「新鴻海精│ │戶名:詹伯發 │嚴 新 朋 ││ │ │ │品生活館」之中獎電話│ │帳號:00000000│寅 ○ ○ ││ │ │ │,惟需先行匯款,被害│ │592252號 │ ││ │ │ │信以為真,因而依指示│ │ │ ││ │ │ │前往匯款至人頭帳戶。│ │ │ │├──┼────┼───────┼──────────┼─────┼───────┼──────┤│ 25 │95.03.06│甲○○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自稱│41萬元 │高雄美濃郵局 │地 ○ ○ ││ │(起訴書│於臺南市○○路│地檢署書記官之電話,│ │戶名:曹鴻原 │嚴 新 朋 ││ │誤載為94│住處 │稱其信用卡遭冒用、未│ │帳號:00000000│寅 ○ ○ ││ │年)14時│ │出庭應訊,需支付金錢│ │101386號 │ ││ │10分許 │ │,否則會有刑責上之問│ │ │ ││ │ │ │題,被害人因而陷於錯│ │ │ ││ │ │ │誤,依指示前往匯款至│ │ │ ││ │ │ │人頭帳戶。 │ │ │ │├──┼────┼───────┼──────────┼─────┼───────┼──────┤│ 26 │95.03.06│酉○○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自稱│14萬元 │陽信商業銀行 │地 ○ ○ ││ │(起訴書│於新竹縣湖口鄉│臺北地檢署之電話,佯│ │屏東分行 │嚴 新 朋 ││ │誤載為94│住處 │稱其經傳訊未到,涉及│ │戶名:洪信義 │寅 ○ ○ ││ │年)9時 │ │洗錢詐騙之案件,需先│ │帳號:00000000│ ││ │許 │ │將名下金錢會到指定戶│ │7840號 │ ││ │ │ │頭,俟調查清楚將歸還│ │ │ ││ │ │ │,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前往匯款至人│ │ │ ││ │ │ │頭帳戶。 │ │ │ │├──┼────┼───────┼──────────┼─────┼───────┼──────┤│ 27 │95.03.07│申○○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電話│16萬7,600 │新營六甲郵局 │地 ○ ○ ││ │9時許 │於彰化縣社頭鄉│,佯稱其獲得「新鴻海│元 │戶名:薛見宏 │嚴 新 朋 ││ │ │住處 │集團」所贊助之「亞太│ │帳號:00000000│寅 ○ ○ ││ │ │ │資訊生活館」開幕抽獎│ │361941號 │ ││ │ │ │活動參獎,需匯入律師│ │中國國際商銀 │ ││ │ │ │公證費、辦理海外基金│ │台南分行 │ ││ │ │ │保證書費用,被害人信│ │戶名:黃綉惠 │ ││ │ │ │以為真,因而依指示前│ │帳號:00000000│ ││ │ │ │往匯款至人頭帳戶。 │ │390183號 │ ││ │ │ │ │ │草屯碧山郵局 │ ││ │ │ │ │ │戶名:葉雅婷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079066號 │ │├──┼────┼───────┼──────────┼─────┼───────┼──────┤│ 28 │95.03.08│宇○○ │被害人所使用之行動電│8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 │地 ○ ○ ││ │9時30分 │於臺南縣官田工│話接獲來電,佯稱「新│ │大灣分行 │嚴 新 朋 ││ │許 │業區工作處所 │鴻海公司」舉辦愛心活│ │戶名:李再得 │寅 ○ ○ ││ │ │ │動,備有低於市價之金│ │帳號:00000000│ ││ │ │ │飾,售價8萬元,被害 │ │0000000000號 │ ││ │ │ │人信以為真,因而依指│ │ │ ││ │ │ │示前往匯款至人頭帳戶│ │ │ ││ │ │ │。 │ │ │ │├──┼────┼───────┼──────────┼─────┼───────┼──────┤│ 29 │95.03.09│宙○○ │宙○○於家中接獲自稱│8萬4,100元│中和南勢角郵局│地 ○ ○ ││ │10時許 │於台北市北投區│「威德利e化商城」之│ │戶名:周瑞裕 │嚴 新 朋 ││ │ │住處 │中獎電話,可以購買公│ │帳號:00000000│寅 ○ ○ ││ │ │ │司商品扣抵中獎稅金,│ │000000000號 │ ││ │ │ │被害人信以為真,選購│ │ │ ││ │ │ │蘋果電腦一台,並依指│ │ │ ││ │ │ │示前往匯款至人頭帳戶│ │ │ ││ │ │ │。 │ │ │ │├──┼────┼───────┼──────────┼─────┼───────┼──────┤│ 30 │95.03.09│A○○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自稱│39萬6,018 │萬泰銀行北高雄│地 ○ ○ ││ │11時 │於宜蘭縣冬山鄉│調查局來電,佯稱其涉│元 │分行 │嚴 新 朋 ││ │ │住處 │及詐欺案件,需將存款│ │戶名:王志紋 │寅 ○ ○ ││ │ │ │匯至指定帳戶,被害人│ │帳號:0000000 │ ││ │ │ │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 │000000000000號│ ││ │ │ │將復華銀行存款解約後│ │ │ ││ │ │ │匯款,並至台北國際商│ │ │ ││ │ │ │業銀行申辦電話語音轉│ │ │ ││ │ │ │帳後,遭詐騙集團將被│ │ │ ││ │ │ │害人存款轉匯至人頭帳│ │ │ ││ │ │ │戶。 │ │ │ │├──┼────┼───────┼──────────┼─────┼───────┼──────┤│ 31 │95.03.13│丁○○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自稱│10萬5,000 │竹北郵局 │地 ○ ○ ││ │ │於桃園縣中壢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元 │戶名:彭昱桓 │嚴 新 朋 ││ │ │住處 │署,因被害人涉詐欺案│ │帳號:00000000│寅 ○ ○ ││ │ │ │件為由,需辦理電話語│ │550121號 │ ││ │ │ │音轉帳之手續,被害人│ │ │ ││ │ │ │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辦理語音轉帳後,遭詐│ │ │ ││ │ │ │欺集團轉匯至人頭帳戶│ │ │ ││ │ │ │。 │ │ │ │├──┼────┼───────┼──────────┼─────┼───────┼──────┤│ 32 │95.03.21│L○○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電話│324萬5,446│郵局帳號: │地 ○ ○ ││ │(起訴書│於臺北市大安區│稱涉及詐欺集團案件,│元 │00000000000000│嚴 新 朋 ││ │誤載為94│住處 │被冒名當作詐欺人頭戶│ │36號、00000000│寅 ○ ○ ││ │年) │ │,需將所有存款監控,│ │00000000號 │ ││ │ │ │以示清白,被害人因而│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 │ │ ││ │ │ │臺北富邦銀行大安分行│ │ │ ││ │ │ │、台新銀行辦理語音轉│ │ │ ││ │ │ │帳及網路約定轉帳後,│ │ │ ││ │ │ │遭詐欺集團轉匯至人頭│ │ │ ││ │ │ │帳戶。 │ │ │ │├──┼────┼───────┼──────────┼─────┼───────┼──────┤│ 33 │95.03.22│癸○○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電話│25萬3,000 │郵局 │地 ○ ○ ││ │(起訴書│於臺北市文山區│稱涉及詐欺集團案件,│元 │戶名:黃美惠 │嚴 新 朋 ││ │誤載為94│住處 │被冒名當作詐欺人頭戶│ │帳號:00000000│寅 ○ ○ ││ │年)上午│ │,並傳真不實之蓋有檢│ │00000 0000號 │ ││ │ │ │察官謝道明印文之「台│ │ │ ││ │ │ │北地檢署刑事偵查庭傳│ │ │ ││ │ │ │票」、「個人資料外洩│ │ │ ││ │ │ │授權止付聲明書」,要│ │ │ ││ │ │ │求需將所有財產匯入監│ │ │ ││ │ │ │控帳戶,以示清白。被│ │ │ ││ │ │ │害人因而陷於錯誤,依│ │ │ ││ │ │ │指示前往日盛銀行辦理│ │ │ ││ │ │ │語音轉帳後,遭詐欺集│ │ │ ││ │ │ │團轉匯至人頭帳戶。 │ │ │ │├──┼────┼───────┼──────────┼─────┼───────┼──────┤│ 34 │95.03.23│G○○○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中獎│5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 │地 ○ ○ ││ │(起訴書│於臺北縣板橋市│通知,需先行匯出中獎│ │永安分行 │嚴 新 朋 ││ │誤載為94│住處 │稅金,被害人信以為真│ │戶名:劉雅玲 │寅 ○ ○ ││ │年)9時 │ │,依指示前往匯款至人│ │帳號:00000000│ ││ │許 │ │頭帳戶。 │ │01927號 │ │├──┼────┼───────┼──────────┼─────┼───────┼──────┤│ 35 │95.04.03│丑○○ │丑○○接獲「新鴻海生│8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 │地 ○ ○ ││ │(起訴書│於臺北縣中和市│活館」通知,佯稱中參│ │永安分行 │嚴 新 朋 ││ │誤載為94│住處 │獎100萬元,需先匯手 │ │戶名:劉雅玲 │寅 ○ ○ ││ │年) │ │續費,被害人信以為真│ │帳號:171587 │E ○ ○ ││ │ │ │,依指示前往匯款至人│ │0000000號 │ ││ │ │ │頭帳戶。 │ │ │ ││ │ │ │ │ │ │ │├──┼────┼───────┼──────────┼─────┼───────┼──────┤│ 36 │95.04.10│卯○○ │被害人於家中接獲電話│40萬元 │新竹國際商業銀│地 ○ ○ ││ │(起訴書│於臺北縣蘆洲市│,佯稱中「新鴻海集團│ │行新竹分行 │嚴 新 朋 ││ │誤載為94│住處 │」之大獎100萬元整, │ │戶名:陳寬祐 │寅 ○ ○ ││ │年)15時│ │被害人信以為真,因而│ │帳號:00000000│E ○ ○ ││ │許 │ │依指示前往匯款至人頭│ │133號 │ ││ │ │ │帳戶。 │ │臺灣中小企銀 │ ││ │ │ │ │ │戶名:林韋平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725號 │ │└──┴────┴───────┴──────────┴─────┴───────┴──────┘附表一之一:
┌──┬────┬───────┬──────────┬─────┬─────┬──────┐│編號│詐騙日期│遭詐騙之地點 │ 詐 騙 手 法 │遭詐騙金額│匯入之人頭│參與本件詐騙││ │(民國)│ │ │(新台幣)│帳戶 │之被告 │├──┼────┼───────┼──────────┼─────┼─────┼──────┤│ 37 │94.12.07│宜蘭縣冬山鄉 │黃○○於左列住處接獲│8萬9,900元│華南銀行 │地 ○ ○ ││ │10時許 │ │自稱臺北地方法院之語│ │冬山分行 │嚴 新 朋 ││ │ │ │音電話,經回撥後,對│ │戶名葉素華│ ││ │ │ │方表示其經傳未到,且│ │帳號700200│ ││ │ │ │其身分遭冒用申請現金│ │380925 │ ││ │ │ │卡,並傳真不實之蓋有│ │ │ ││ │ │ │檢察官謝道明印文之「│ │ │ ││ │ │ │台北地檢署刑事偵查庭│ │ │ ││ │ │ │傳票」,要求被害人需│ │ │ ││ │ │ │將所有之存款存入所指│ │ │ ││ │ │ │定之帳戶監控,被害人│ │ │ ││ │ │ │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前往華南信託銀行羅東│ │ │ ││ │ │ │分行申辦電話語音轉帳│ │ │ ││ │ │ │後,遭詐騙集團將被害│ │ │ ││ │ │ │人存款轉匯至人頭帳戶│ │ │ ││ │ │ │。 │ │ │ │├──┼────┼───────┼──────────┼─────┼─────┼──────┤│ 38 │95.01.11│桃園縣 │張志強於家中接獲自稱│9萬元 │台新銀行 │地 ○ ○ ││ │ │ │高雄地院之電話,通知│ │戶名司皓中│嚴 新 朋 ││ │ │ │未收存證信函,因金融│ │帳號044101│ ││ │ │ │案件須凍結帳號,須向│ │00000000號│ ││ │ │ │金融管制中心申請一監│ │ │ ││ │ │ │管帳號將錢匯入。 │ │ │ │├──┼────┼───────┼──────────┼─────┼─────┼──────┤│ 39 │95.02.13│台北市○○○路│劉純娥於家中接獲自稱│166萬2,000│台北富邦銀│地 ○ ○ ││ │ │ │台北地檢署之來電,稱│元 │行五甲簡易│嚴 新 朋 ││ │ │ │其涉嫌提供人頭帳戶,│ │分行 │寅 ○ ○ ││ │ │ │須將所有帳號與金融監│ │戶名夏明安│ ││ │ │ │控管理中心提供之帳號│ │帳號688168│ ││ │ │ │連通起來。 │ │806452號 │ ││ │ │ │ │ │ │ │├──┼────┼───────┼──────────┼─────┼─────┼──────┤│ 40 │95.02.16│台中縣 │許月忠於家中接獲自稱│4萬2,010元│第一銀行三│地 ○ ○ ││ │ │ │台北地院之電話,聲稱│ │民分行 │嚴 新 朋 ││ │ │ │帳戶遭盜用,須將帳戶│ │戶名林淑密│寅 ○ ○ ││ │ │ │控管並申請語音轉帳。│ │帳號007704│ ││ │ │ │ │ │00000000號│ │├──┼────┼───────┼──────────┼─────┼─────┼──────┤│ 41 │95.02.23│苗栗縣苗栗市 │李政賢接獲自稱法院之│8萬2,000元│屏東六塊厝│地 ○ ○ ││ │ │ │電話,通知有人頭帳戶│ │郵局 │嚴 新 朋 ││ │ │ │,須語音轉帳。 │ │戶名尤俊賢│寅 ○ ○ ││ │ │ │ │ │帳號007121│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 42 │95.02.24│苗栗縣苗栗市 │湯雲珠接獲自稱刑警通│393萬1,812│竹東郵局傅│地 ○ ○ ││ │ │ │知涉入亞太金融風暴案│元 │聖龍:0061│嚴 新 朋 ││ │ │ │之電話,由自稱高雄地│ │0000000000│寅 ○ ○ ││ │ │ │院書記官製作電話筆錄│ │號 │E ○ ○ ││ │ │ │後,再由自稱亞太金融│ │台北民生郵│ ││ │ │ │之專員要其匯款。 │ │局劉宏明:│ ││ │ │ │ │ │0000000000│ ││ │ │ │ │ │6821號 │ │├──┼────┼───────┼──────────┼─────┼─────┼──────┤│ 43 │95.03.01│宜蘭縣宜蘭市嵐│詹翠梨接獲一通未至高│8萬元 │屏東縣內埔│地 ○ ○ ││ │ │峰路 │雄地檢署出庭之電話,│ │郵局 │嚴 新 朋 ││ │ │ │稱其資料遭冒用,會凍│ │帳號007133│寅 ○ ○ ││ │ │ │結其銀行存款,須向行│ │00000000號│ ││ │ │ │政院監管會申請監管帳│ │ │ ││ │ │ │戶,並匯款至該帳戶。│ │ │ │├──┼────┼───────┼──────────┼─────┼─────┼──────┤│ 44 │95.03.06│台中縣大里市 │林宏毅於台中縣大里市│1元 │陽信銀行屏│地 ○ ○ ││ │ │ │住處接獲一張自稱台北│ │東分行 │嚴 新 朋 ││ │ │ │地檢署刑事偵查庭之傳│ │戶名洪信義│寅 ○ ○ ││ │ │ │真,並電話通知須依指│ │帳號057010│ ││ │ │ │示轉帳。被害人佯受騙│ │737840號 │ ││ │ │ │而匯入1元至人頭帳戶 │ │ │ ││ │ │ │後,報警處理。 │ │ │ │├──┼────┼───────┼──────────┼─────┼─────┼──────┤│ 45 │95.03.08│新竹縣新豐鄉 │劉景文於家中接獲自稱│4萬7,290元│第一商銀劍│地 ○ ○ ││ │ │ │台北地院之電話,聲稱│ │潭分行 │嚴 新 朋 ││ │ │ │涉嫌買賣人頭帳戶,未│ │戶名李逸源│寅 ○ ○ ││ │ │ │出庭應訊,為配合查緝│ │帳號007135│ ││ │ │ │須辦理約定語音轉帳功│ │00000000號│ ││ │ │ │能手續,申請個人資料│ │ │ ││ │ │ │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 │ │ ││ │ │ │並由財政部金融監控管│ │ │ ││ │ │ │理中心監控管理。 │ │ │ ││ │ │ │ │ │ │ │├──┼────┼───────┼──────────┼─────┼─────┼──────┤│ 46 │95.03.08│台中縣潭子鄉 │洪家惠所使用之行動電│54萬元 │第一商銀大│地 ○ ○ ││ │ │ │話接獲自稱新鴻海公司│ │灣分行 │嚴 新 朋 ││ │ │ │並中二獎100萬元之電 │ │帳號007626│寅 ○ ○ ││ │ │ │話,須先購買愛心商品│ │00000000號│ ││ │ │ │、付入會費成為會員後│ │台南企銀善│ ││ │ │ │,始可領款。 │ │化分行 │ ││ │ │ │ │ │帳號024904│ ││ │ │ │ │ │0000000號 │ ││ │ │ │ │ │三重二重埔│ ││ │ │ │ │ │郵局 │ ││ │ │ │ │ │戶名林雅芸│ ││ │ │ │ │ │帳號700244│ ││ │ │ │ │ │0000000000│ ││ │ │ │ │ │1號 │ │├──┼────┼───────┼──────────┼─────┼─────┼──────┤│ 47 │95.03.16│高雄市前鎮區 │巳○○於左列住處先收│3萬元 │台中淡溝郵│地 ○ ○ ││ │ │ │到一封夾有優待券之信│ │局 │嚴 新 朋 ││ │ │ │件,續接獲謊稱其中二│ │戶名王崑勝│寅 ○ ○ ││ │ │ │獎100萬元之電話,須 │ │帳號002153│ ││ │ │ │先繳交律師費。 │ │00000000號│ │├──┼────┼───────┼──────────┼─────┼─────┼──────┤│ 48 │95.03.17│臺南市東區 │劉偉晨於家中接獲自稱│1萬6,950元│桃園民生路│地 ○ ○ ││ │ │ │台北地院之電話,稱所│ │郵局 │嚴 新 朋 ││ │ │ │申請之信用卡遭盜刷,│ │戶名張炳璋│寅 ○ ○ ││ │ │ │須至郵局將金融卡鎖卡│ │帳號700012│ ││ │ │ │後供調查使用,並將帳│ │0000000000│ ││ │ │ │戶內之金額匯出。 │ │6號 │ │├──┼────┼───────┼──────────┼─────┼─────┼──────┤│ 49 │95.03.20│台北縣板橋市 │顏瓊茹接獲自稱警政署│15萬590元 │台南南小北│地 ○ ○ ││ │ │ │之電話,聲稱因涉嫌掛│ │郵局 │嚴 新 朋 ││ │ │ │勾詐騙集團提供人頭帳│ │戶名羅再安│寅 ○ ○ ││ │ │ │戶,須將錢匯入提供之│ │帳號003141│ ││ │ │ │帳戶內作控管。 │ │00000000號│ │├──┼────┼───────┼──────────┼─────┼─────┼──────┤│ 50 │95.03.22│台北市文山區 │藺庭頤於家中接獲自稱│6萬880元 │華南銀行北│地 ○ ○ ││ │ │ │司法院書記官之電話,│ │高雄分行 │嚴 新 朋 ││ │ │ │稱其帳戶遭人蛇集團盜│ │戶名黃嘉俊│寅 ○ ○ ││ │ │ │用,須申請一電話語音│ │帳號008710│ ││ │ │ │轉帳功能密碼。 │ │000000000 │ ││ │ │ │ │ │號 │ │├──┼────┼───────┼──────────┼─────┼─────┼──────┤│ 51 │95.03.22│板橋市○○街 │黃鈺鳳於自家內接獲電│6萬6,509元│華南銀行北│地 ○ ○ ││ │ │ │話,稱其身分證及健保│ │高雄分行 │嚴 新 朋 ││ │ │ │卡遭盜用,須將銀行帳│ │戶名黃嘉俊│寅 ○ ○ ││ │ │ │戶內餘額匯入監管人之│ │帳號008710│ ││ │ │ │帳號。 │ │000000000 │ ││ │ │ │ │ │號 │ │├──┼────┼───────┼──────────┼─────┼─────┼──────┤│ 52 │95.03.22│台北縣汐止市 │李素伶接獲自稱台北地│9萬5,105元│華南銀行北│地 ○ ○ ││ │ │ │方法院之電話,破獲高│ │高雄分行 │嚴 新 朋 ││ │ │ │榮華詐騙集團,其涉嫌│ │戶名黃嘉俊│寅 ○ ○ ││ │ │ │提供帳戶資料給該集團│ │帳號008710│ ││ │ │ │,須至銀行辦理帳戶監│ │000000000 │ ││ │ │ │管手續。 │ │號 │ │├──┼────┼───────┼──────────┼─────┼─────┼──────┤│ 53 │95.03.22│桃園縣蘆竹鄉 │郭于菁接獲自稱台北法│6萬元 │台新銀行復│地 ○ ○ ││ │ │ │院之電話,因貸款問題│ │興分行 │嚴 新 朋 ││ │ │ │須出庭,並須作帳戶監│ │戶名許泰龍│寅 ○ ○ ││ │ │ │管及匯款。 │ │帳號064100│ ││ │ │ │ │ │00000000號│ │├──┼────┼───────┼──────────┼─────┼─────┼──────┤│ 54 │95.03.22│台北縣淡水鎮 │李許惠美接獲自稱高雄│11萬元 │台中健行路│地 ○ ○ ││ │ │ │地院之電話,涉入人頭│ │郵局 │嚴 新 朋 ││ │ │ │遭盜用,欠華南銀行9 │ │戶名張慧珍│寅 ○ ○ ││ │ │ │萬多元,須把錢存到安│ │帳號002155│ ││ │ │ │全帳戶內。 │ │00000000號│ │├──┼────┼───────┼──────────┼─────┼─────┼──────┤│ 55 │95.03.22│雲林縣斗南鎮 │林惠敏接獲稱其涉嫌亞│30萬元 │中壢郵局 │地 ○ ○ ││ │ │ │太金融案件之電話,須│ │戶名劉榮蘭│嚴 新 朋 ││ │ │ │申請監管帳戶。 │ │帳號028102│寅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 56 │95.03.24│台北市大安區 │李玫芳接獲自稱地檢署│13萬9,000 │后里月眉郵│地 ○ ○ ││ │ │ │之電話,聲稱資料被當│元 │局 │嚴 新 朋 ││ │ │ │作人頭帳戶,須將所有│ │戶名徐英舜│寅 ○ ○ ││ │ │ │郵局、現金卡內之帳款│ │帳號700014│ ││ │ │ │,匯至金融管理中心。│ │0000000000│ ││ │ │ │ │ │9號 │ │├──┼────┼───────┼──────────┼─────┼─────┼──────┤│ 57 │95.03.24│高雄縣鳳山市 │黃文賢接到威新家電生│1萬7,200元│台中五權路│地 ○ ○ ││ │ │ │活館之禮卷、優待卡,│ │郵局 │嚴 新 朋 ││ │ │ │並加摸彩後,接獲中三│ │戶名劉青雲│寅 ○ ○ ││ │ │ │獎80萬元之電話通知,│ │帳號700002│ ││ │ │ │納律師公正費、加入會│ │0000000000│ ││ │ │ │員後始可領款。 │ │4號 │ │├──┼────┼───────┼──────────┼─────┼─────┼──────┤│ 58 │95.03.24│台中市西屯區 │徐佳瑜接獲參加彩卷活│18萬4,100 │台北國際商│地 ○ ○ ││ │ │ │動中二獎100萬元之電 │元 │銀板橋忠孝│嚴 新 朋 ││ │ │ │話通知,須先匯款作為│ │分行 │寅 ○ ○ ││ │ │ │愛心活動並辦理臨時會│ │戶名郭俊顯│ ││ │ │ │員後始可領款。 │ │帳號440217│ ││ │ │ │ │ │0000000號 │ ││ │ │ │ │ │台南郵局德│ ││ │ │ │ │ │高厝支局 │ ││ │ │ │ │ │戶名羅秀芳│ ││ │ │ │ │ │帳號003112│ ││ │ │ │ │ │00000000號│ │├──┼────┼───────┼──────────┼─────┼─────┼──────┤│ 59 │95.03.28│台南縣善化鎮 │施全信接獲自稱法務部│7萬1,000元│台南縣關廟│地 ○ ○ ││ │ │ │高雄地檢署之電話,聲│ │郵局 │嚴 新 朋 ││ │ │ │稱其銀行帳戶將被凍結│ │戶名楊石定│寅 ○ ○ ││ │ │ │,須向行政院金融監督│ │帳號003159│E ○ ○ ││ │ │ │管理委員會申請國家安│ │00000000號│ ││ │ │ │全帳戶並將金額匯入。│ │ │ │├──┼────┼───────┼──────────┼─────┼─────┼──────┤│ 60 │95.03.31│桃園縣中壢市 │鄭旭峰於中壢市住處接│29萬元 │台中淡溝郵│地 ○ ○ ││ │ │ │獲聲稱中三獎100萬元 │ │局 │嚴 新 朋 ││ │ │ │之電話,須先匯款後始│ │戶名王崑勝│寅 ○ ○ ││ │ │ │可領款。 │ │帳號002153│E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郵局 │ ││ │ │ │ │ │帳號014100│ ││ │ │ │ │ │00000000號│ ││ │ │ │ │ │郵局 │ ││ │ │ │ │ │帳號014107│ ││ │ │ │ │ │00000000號│ ││ │ │ │ │ │台中商銀北│ ││ │ │ │ │ │台中分行 │ ││ │ │ │ │ │帳號032201│ ││ │ │ │ │ │179091號 │ │├──┼────┼───────┼──────────┼─────┼─────┼──────┤│ 61 │95.04.05│桃園縣楊梅鎮 │潘淑貞於家中接獲抽中│48萬3,100 │新竹市民生│地 ○ ○ ││ │ │ │二獎100萬元之電話通 │元 │路郵局 │嚴 新 朋 ││ │ │ │知,須先匯一筆愛心捐│ │戶名彭曉雯│寅 ○ ○ ││ │ │ │款及入會費後,始可領│ │帳號006122│E ○ ○ ││ │ │ │款。 │ │00000000號│ ││ │ │ │ │ │南投三和郵│ ││ │ │ │ │ │局 │ ││ │ │ │ │ │戶名張鼎函│ ││ │ │ │ │ │帳號040100│ ││ │ │ │ │ │00000000號│ │├──┼────┼───────┼──────────┼─────┼─────┼──────┤│ 62 │95.04.06│屏東縣霧台鄉 │柯淑芬接獲自稱屏東地│60萬元 │土城平和郵│地 ○ ○ ││ │ │ │檢署之電話,稱其個人│ │局 │嚴 新 朋 ││ │ │ │資料外洩。 │ │戶名楊德能│寅 ○ ○ ││ │ │ │ │ │帳號031128│E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戶名鄭仙慶│ ││ │ │ │ │ │帳號005121│ ││ │ │ │ │ │00000000號│ │├──┼────┼───────┼──────────┼─────┼─────┼──────┤│ 63 │95.04.07│新竹縣竹東鎮 │田燕嬌接獲自稱威德利│370萬元 │台南德高厝│地 ○ ○ ││ │ │ │商城之中二獎100萬元 │ │郵局 │嚴 新 朋 ││ │ │ │電話,須先匯入會費及│ │戶名羅秀芳│寅 ○ ○ ││ │ │ │佣金,始可領款。 │ │帳號003112│E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南投三和郵│ ││ │ │ │ │ │局 │ ││ │ │ │ │ │戶名張鼎函│ ││ │ │ │ │ │帳號040100│ ││ │ │ │ │ │00000000號│ ││ │ │ │ │ │員林中正路│ ││ │ │ │ │ │郵局 │ ││ │ │ │ │ │戶名黃俊凱│ ││ │ │ │ │ │帳號008154│ ││ │ │ │ │ │00000000號│ │├──┼────┼───────┼──────────┼─────┼─────┼──────┤│ 64 │95.04.07│彰化縣花壇鄉 │張鈺欣於家中接獲自稱│4萬4,100元│彰化大村郵│地 ○ ○ ││ │ │ │威德利公司之電話,聲│ │局 │嚴 新 朋 ││ │ │ │稱中該公司之三獎100 │ │戶名曾少姿│寅 ○ ○ ││ │ │ │萬元,須先匯稅金始可│ │帳號008146│E ○ ○ ││ │ │ │領款。 │ │00000000號│ │├──┼────┼───────┼──────────┼─────┼─────┼──────┤│ 65 │95.04.07│台南市安南區 │邱瓊鋒接獲中獎100萬 │47萬4,000 │彰化大村郵│地 ○ ○ ││ │ │ │元之電話,須先匯入會│元 │局 │嚴 新 朋 ││ │ │ │費,始可領款。 │ │戶名曾少姿│寅 ○ ○ ││ │ │ │ │ │帳號008146│E ○ ○ ││ │ │ │ │ │00000000號│ │├──┼────┼───────┼──────────┼─────┼─────┼──────┤│ 66 │95.04.09│彰化縣埔心鄉 │洪麗香於家中接獲自稱│6萬4,100元│竹東郵局 │地 ○ ○ ││ │15時30分│ │威德利公司之電話,聲│ │戶名彭克勇│嚴 新 朋 ││ │許 │ │稱中該公司二獎100萬 │ │帳號006147│寅 ○ ○ ││ │ │ │元,須繳交稅金或改作│ │00000000號│E ○ ○ ││ │ │ │慈善捐款,始可領款。│ │ │ ││ │ │ │(被害人另因被詐騙可│ │ │ ││ │ │ │加入為臨時會員,而於│ │ │ ││ │ │ │95.04.13下午15時17分│ │ │ ││ │ │ │許,匯款10萬元至新竹│ │ │ ││ │ │ │民生路郵局彭曉雯帳戶│ │ │ ││ │ │ │內,因被告等已為警查│ │ │ ││ │ │ │獲,故此部分未參與)│ │ │ │├──┼────┼───────┼──────────┼─────┼─────┼──────┤│ 67 │95.04.10│台中縣 │張惠娟接獲自稱威德利│138萬3,300│竹東郵局 │地 ○ ○ ││ │ │ │公司之電話,因抽中該│元 │戶名彭克勇│嚴 新 朋 ││ │ │ │公司之二獎100萬元, │ │帳號006147│寅 ○ ○ ││ │ │ │須匯稅金或加入公司之│ │00000000號│E ○ ○ ││ │ │ │愛心會員後,始可領款│ │員林中正路│ ││ │ │ │。 │ │郵局 │ ││ │ │ │ │ │戶名黃俊凱│ ││ │ │ │ │ │帳號008154│ ││ │ │ │ │ │00000000號│ ││ │ │ │ │ │台南中正郵│ ││ │ │ │ │ │局 │ ││ │ │ │ │ │戶名簡誨靖│ ││ │ │ │ │ │帳號003105│ ││ │ │ │ │ │00000000號│ │├──┼────┼───────┼──────────┼─────┼─────┼──────┤│ 68 │95.04.10│彰化縣田中鎮 │張誌仁接獲自稱台北市│3萬7,000元│台南縣關廟│地 ○ ○ ││ │ │ │刑大之電話,稱其身分│ │郵局 │嚴 新 朋 ││ │ │ │遭盜用,須凍結在郵局│ │戶名楊石定│寅 ○ ○ ││ │ │ │之帳戶,並將存款匯入│ │帳號003159│E ○ ○ ││ │ │ │行政院金融監控管理委│ │00000000號│ ││ │ │ │員會指定之帳戶內。 │ │ │ │├──┼────┼───────┼──────────┼─────┼─────┼──────┤│ 69 │95.04.12│台北市松山區 │胡伯雄於家中接獲自稱│27萬8,817 │高雄市第三│地 ○ ○ ││ │ │ │偵七隊二組之電話,聲│元 │信用合作社│嚴 新 朋 ││ │ │ │稱其涉嫌販賣人頭帳戶│ │陽明分社 │寅 ○ ○ ││ │ │ │之詐欺案,須至銀行辦│ │戶名歐國良│E ○ ○ ││ │ │ │理語音查詢。 │ │帳號204016│ ││ │ │ │ │ │0000000000│ ││ │ │ │ │ │3號 │ │├──┼────┼───────┼──────────┼─────┼─────┼──────┤│ 70 │95.04.12│台北縣 │C○○接獲中獎簡訊,│18萬元 │合作金庫永│地 ○ ○ ││ │ │ │須先匯款始可領款。 │ │安分行 │嚴 新 朋 ││ │ │ │ │ │戶名劉雅玲│寅 ○ ○ ││ │ │ │ │ │帳號171587│E ○ ○ ││ │ │ │ │ │0000000號 │ ││ │ │ │ │ │台中郵局 │ ││ │ │ │ │ │戶名陳志豪│ ││ │ │ │ │ │帳號002146│ ││ │ │ │ │ │00000000號│ │├──┼────┼───────┼──────────┼─────┼─────┼──────┤│ 71 │95.04.12│台北縣 │傅瓘茹於家中接獲自稱│1萬3,000元│美濃中壇郵│地 ○ ○ ││ │ │ │台北地院之電話,須將│ │局 │嚴 新 朋 ││ │ │ │其土地銀行之帳戶淨空│ │戶名劉展錦│寅 ○ ○ ││ │ │ │,並將金額匯入指定帳│ │帳號700010│E ○ ○ ││ │ │ │戶。 │ │0000000000│ ││ │ │ │ │ │3號 │ │└──┴────┴───────┴──────────┴─────┴─────┴──────┘附表二:應沒收之扣押物品┌──┬────────────┬────────────┬─────┐│編號│ 查 扣 地 點 │ 名 稱 │ 數 量 │├──┼────────────┼────────────┼─────┤│ ㈠ │臺中市○○路63之1號 │偽造律師陳博文印鑑章 │1枚 ││ │ ├────────────┼─────┤│ │ │偽造律師陳世強印鑑章 │1枚 ││ │ ├────────────┼─────┤│ │ │偽造亞太國際律師事務所大│2枚 ││ │ │小章 │ ││ │ ├────────────┼─────┤│ │ │名片 │7盒 ││ │ ├────────────┼─────┤│ │ │人頭帳戶及領款 │1本 ││ │ ├────────────┼─────┤│ │ │門號對照表 │1本 ││ │ ├────────────┼─────┤│ │ │郵局、提款卡、印鑑章 │1份 ││ │ ├────────────┼─────┤│ │ │TWINHEAD手提電腦 │1臺 ││ │ ├────────────┼─────┤│ │ │桌上型電腦主機 │1臺 ││ │ ├────────────┼─────┤│ │ │送貨單 │1包 ││ │ ├────────────┼─────┤│ │ │行動電話 │22具 ││ │ ├────────────┼─────┤│ │ │行動電話SIM卡 │478枚 ││ │ ├────────────┼─────┤│ │ │偽造身分證影本 │14張 ││ │ ├────────────┼─────┤│ │ │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 │105份 ││ │ ├────────────┼─────┤│ │ │偽造力寶銀行香港分行信用│10,704枚 ││ │ │卡 │ ││ │ ├────────────┼─────┤│ │ │新鴻海入場卷 │5,000張 ││ │ ├────────────┼─────┤│ │ │新鴻海精品館信箱 │2,000張 ││ │ ├────────────┼─────┤│ │ │節費器(內含SIM卡60張) │68臺 ││ │ ├────────────┼─────┤│ │ │GATEWAY │13臺 ││ │ ├────────────┼─────┤│ │ │數據機 │4臺 ││ │ ├────────────┼─────┤│ │ │天線 │1箱 ││ │ ├────────────┼─────┤│ │ │線材 │1箱 ││ │ ├────────────┼─────┤│ │ │傳真機 │1臺 ││ │ ├────────────┼─────┤│ │ │IP分享器 │2臺 │├──┼────────────┼────────────┼─────┤│(二)│臺中市○○路○○巷○○弄○○號│WIN2手機(序號: │1支 ││ │ │000000000000000,卡號: │ ││ │ │000000000000000威寶) │ ││ │ ├────────────┼─────┤│ │ │WIN2手機(序號: │1支 ││ │ │000000000000000,卡號: │ ││ │ │000000000000000威寶) │ ││ │ ├────────────┼─────┤│ │ │WIN2手機(序號: │1支 ││ │ │000000000000000,卡號: │ ││ │ │000000000000000威寶) │ ││ │ ├────────────┼─────┤│ │ │WIN2手機(序號: │1支 ││ │ │000000000000000,卡號: │ ││ │ │000000000000000威寶) │ ││ │ ├────────────┼─────┤│ │ │WIN2手機(序號: │1支 ││ │ │000000000000000,卡號: │ ││ │ │000000000000000威寶) │ ││ │ ├────────────┼─────┤│ │ │WIN2手機(序號: │1支 ││ │ │000000000000000,卡號: │ ││ │ │0000000000000台灣大) │ │├──┼────────────┼────────────┼─────┤│ ㈢ │臺中市○區○○路1段133巷│NOKIA手機(序號: │1具 ││ │3號之2 │00000-00000-00000) │ ││ │ ├────────────┼─────┤│ │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鍵盤│1組 ││ │ │、主機) │ ││ │ ├────────────┼─────┤│ │ │LEXMARK事務機 │1臺 ││ │ ├────────────┼─────┤│ │ │寄信名條 │2張 ││ │ ├────────────┼─────┤│ │ │手套 │1雙 │├──┼────────────┼────────────┼─────┤│ ㈣ │臺中市○○路○○○巷○○號5樓│節費器 │28臺 ││ │之10 ├────────────┼─────┤│ │ │SWITCH器 │1臺 ││ │ ├────────────┼─────┤│ │ │GATEWAY │3臺 ││ │ ├────────────┼─────┤│ │ │數據機 │1臺 ││ │ ├────────────┼─────┤│ │ │室內電話 │2臺 ││ │ ├────────────┼─────┤│ │ │行動電話SIM卡 │1,632張 ││ │ ├────────────┼─────┤│ │ │行動電話手機(含SIM卡) │4支 ││ │ ├────────────┼─────┤│ │ │林青山行動電話申請書 │149張 ││ │ ├────────────┼─────┤│ │ │林青山等證件影本 │7張 ││ │ ├────────────┼─────┤│ │ │筆記簿 │2本 ││ │ ├────────────┼─────┤│ │ │存款簿 │3本 ││ │ ├────────────┼─────┤│ │ │台新銀行提款卡 │9張 ││ │ ├────────────┼─────┤│ │ │HINET帳號卡 │2張 ││ │ ├────────────┼─────┤│ │ │行動電話天線 │30支 ││ │ ├────────────┼─────┤│ │ │電線 │1批 │├──┼────────────┼────────────┼─────┤│ ㈤ │臺中市○○○路○○號12樓之│行動電話SIM卡 │127張 ││ │3 ├────────────┼─────┤│ │ │東訊TECOM節費器 │26臺 ││ │ ├────────────┼─────┤│ │ │EDIMAX(SWITCH) │1臺 ││ │ ├────────────┼─────┤│ │ │DLINK(SWITCH) │1臺 ││ │ ├────────────┼─────┤│ │ │中華電信ADSL(序號033913│2臺 ││ │ │、034001) │ ││ │ ├────────────┼─────┤│ │ │BENQ節費器 │14臺 ││ │ ├────────────┼─────┤│ │ │QUINTUM │2臺 ││ │ ├────────────┼─────┤│ │ │GATEWAY │7臺 ││ │ ├────────────┼─────┤│ │ │室內電話 │1具 ││ │ ├────────────┼─────┤│ │ │東訊TECOM節費器 │3臺 ││ │ ├────────────┼─────┤│ │ │PORTECH手機精靈行動電 │6臺 ││ │ │話節費器 │ ││ │ ├────────────┼─────┤│ │ │GATEWAY(SP4220) │2臺 ││ │ ├────────────┼─────┤│ │ │使用過之行動電話易付卡 │69張 ││ │ ├────────────┼─────┤│ │ │筆記本 │3本 ││ │ ├────────────┼─────┤│ │ │為使用之行動電話SIM卡 │1枚 ││ │ │0000000000 │ ││ │ ├────────────┼─────┤│ │ │天線線路 │1箱 ││ │ ├────────────┼─────┤│ │ │延長線 │1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