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一)字第297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同年九月二十日延長羈押,至同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世宗法 官 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