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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上易字第 10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027號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甲 ○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 律師

王彩又 律師張淑美 律師被 告 丁○○(原名鍾博文)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8號,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乙○○、甲○、丙○○、丁○○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36及附表二編號1至9部分,均撤銷。

乙○○、甲○、丙○○、丁○○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36及附表二編號1至9部分,均免訴。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乙○○於民國80年至84年間擔任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

經理(已於87年2月1日退休),被告吳銘煌係該分行副理(現任中國農民銀行中港分行副理,未據檢察官提起上訴),被告甲○係鴻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鴻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嵩公司)董事長,被告丙○○係新竹縣芎林鄉農會總幹事,被告丁○○係芎林鄉農會會員兼任土地代書。緣被告甲○與其友人洪品家族於80年間,以每1%股份收取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之股金,向親友募股,委由甲○在新竹縣購地,並設立鴻嵩公司,辦理「飛鳳山專案」興建住宅銷售計畫,因該案需向銀行貸款約3億元,以支付土地價款、利息及作為公司週轉金之用,惟初期所需資金不足,甲○為向銀行貸款,於80年8、9月間透過在中國農民銀行任職之訴外人李振柏介紹,認識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經理訴外人彭本治及80年9月16日繼任之經理乙○○。81年5月20日甲○、訴外人洪品、吳福卿等三人代表股東,與天慶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慶公司)簽約,分別以每甲680萬元(相當於每公頃約701萬元)、442萬元及272萬元價格,向該公司訂購新竹縣○○鄉○○○段及倒別牛段燥坑小段約79甲之土地,翌(21日)日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開始運作,同年6月10日雙方簽訂正式買賣契約,由甲○持該契約影本請乙○○協助申貸事宜,乙○○審閱該契約後,以藍筆修改有關銀行貸款及付款辦法等條款後交還甲○參辦;同月15日,經甲○與訴外人天慶公司律師劉穀榮協商,劉穀榮提出由農銀開出四個月期保付支票及貸款匯入指定農銀帳戶等條件達成協議,惟隔日因故撤銷協議,恢復按原合約執行付款方式,致使無法達成乙○○更改合約內容之要求以該契約辦理申貸。乙○○、丙○○及劉銘煌三人,明知經理之授信授權限額為每戶累計核貸最高2,000萬元,無法滿足鴻嵩公司之需求,竟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意圖為鴻嵩公司不法之利益,改採分散貸款集中鴻嵩公司使用之方式,由甲○以「股東必須辦理土地貸款手續」要求訴外人吳景騰、黃松鎮、張文隆、吳家鎰、李嬌蟾、林阿福、吳家助、謝有財、蔡熯陽、劉翠華、洪美鈴、洪陳寶秀、楊恭託、洪政森、張美麗、吳家榮、洪楊美珠、姚長文、張文瑞、王春仁、陳俊昇、楊恭勇、李連福、洪政煌、陳明勝、洪秀葉等該公司股東或家屬計二十七人提供個人名義辦理貸款,另指示丁○○在鄉內尋覓具自耕農身分者充任農地買賣及貸款人頭,經丁○○提供其本人及訴外人即其妻鍾彭綠妹、李文振、張清吉、劉增永等五人予該公司,丁○○並以前述人頭名義分別製作土地買賣契約書,供鴻嵩公司或甲○等人向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及芎林鄉農會申請貸款。而乙○○及吳銘煌明知丁○○、甲○、訴外人鍾彭綠妹、李文振、張清吉、劉增永、吳景騰、黃松鎮、張文隆、吳家鎰、李嬌蟾、林阿福、吳家助、謝有財、蔡熯陽、劉翠華、洪美鈴、洪陳寶秀、楊恭託、洪政森、張美麗、吳家榮、洪楊美珠、姚長文、張文瑞、王春仁、陳俊昇、楊恭勇、李連福、洪政煌、陳明勝、洪秀葉等三十二人均係鴻嵩公司所利用之人頭,所貸之款項均集中該公司使用,竟連續於81年8月19日至83年4月7日,利用該行放款組經辦人員張雲淵、蘇明珠、張駿竹缺乏估價及授信經驗,透過不知情之訴外人即襄理吳家城核章,製作估價表配合貸放,貸予鴻嵩公司及人頭張文隆等二十四人,計2億1,890萬元集中供鴻嵩公司使用(詳附表1: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貸款一覽表),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農民銀行之財產【按83年2月14日鴻嵩公司召開82年股東大會暨第11次董監事執行業務投資人聯席會(下稱董監事會)後,因該公司無力繳交利息,甲○復要求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提高該公司放款額度,乙○○等人同意再以農業信用保證方式核貸予鴻嵩公司300萬元,訴外人楊恭託500萬元,陳明勝、鍾彭綠妹各200萬元,並於83 年4月7日撥款】。

㈡甲○、丁○○為減輕鴻嵩公司利息負擔,分別以丁○○、訴

外人李文振、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及楊恭託等七人之名義,製作「專案農貸申請書暨經營計劃表」,向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申請,由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依農業發展條例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委託農民銀行辦理之「中(短)期發展農業專案擔保放款」及「中(短)期農村現代化擔保放款–專案放款」,以補貼農民專案貸款利息及手續費,乙○○及吳銘煌明知訴外人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及楊恭託等五人貸款,係配合集中鴻嵩公司使用,並未實際修建農宿、產業道路、及增購自動噴藥設施,復意圖為鴻嵩公司不法之利益,自81年11月2日至83年4月7日,核准前述專案貸款共計2,750萬元,使農委會農業發展基金補貼其等自82年8月迄今之年息1.75%利息及手續費計約200萬元,致生損害於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

㈢甲○、丁○○亦以前開分散貸款集中運用之手法,由丁○○

提供具芎林鄉農會會員資格之訴外人李文振、劉增永及其本人,另由鴻嵩公司股東及親屬即訴外人楊恭託、洪秀葉、姚長文、張文瑞、王春仁、陳俊昇等六人加入芎林鄉農會會員,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丙○○,連續於81年9月29日至87 年12月,共計向芎林鄉農會貸款7,690萬元集中供鴻嵩公司使用(詳附表2: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芎林鄉農會貸款一覽表),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芎林鄉農會之財產【按85年間,因訴外人陳俊昇、王春仁退股,該公司改以訴外人楊恭勇、李連福(88年1月6日更改為訴外人洪政煌)續貸,於86年10月27日經中央再保公司查出該農會辦理訴外人楊恭勇與楊恭託係二親等之同一關係人貸款,違規超貸160 萬元而予追回,87年12月訴外人李連福退出貸款,該公司再改由訴外人洪政森辦理貸款,故仍維持九案,未新增貸款】。前述貸款自88年1月起,逾期未繳利息經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及芎林農會催收,並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經拍賣並無實益亦無效果,造成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2億2,165萬元及芎林農會5,264萬元之鉅額損失。因認被告乙○○、甲○、丙○○、丁○○均涉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 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照。據此,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除有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之事實外,並以行為人具有圖利自己或第三人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思為構成要件,此項犯意既屬於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自應依證據認定,不能僅以客觀上發生損害本人利益之事實,遽推定其有前項犯意;且背信罪,必須違背任務之行為,具有為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之意思,為構成要件,若本人利益之受損害,乃基於正當原因,並非不法,則因缺乏犯罪意思要件之故,即難律以本罪,最高法院分別著有26年上字第1246號及53年台上字第2429號判例可資參照,是背信罪之構成,行為人除客觀上有違背任務之行為外,主觀上亦須有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之意思,始足當之。

三、公訴人認被告乙○○、吳銘煌、甲○、丙○○、丁○○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之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乙○○、甲○、丙○○、丁○○及共同被告吳銘煌於警詢、偵查中關於自己部分之供述(關於同案其他被告部分之供述,於警詢及偵查中均未具結,業據公訴人捨棄該部分證據方法,見原審卷三第223頁)。㈡證人彭本治、張駿竹、張雲淵、蘇明珠、吳家城、劉家芬、陳浩勇、楊美珠、黃松鎮、洪美玲、張文隆、謝有財、洪陳寶秀、洪秀葉、蔡熯陽、洪政森、洪政煌、張美麗、陳俊昇、陳素玉、張清吉、李文振、劉增永、吳景騰、吳家助、吳家榮於偵查中之證述(關於上開證人於調查站中之證述,業據公訴人捨棄該部分證據方法,見原審卷三第223頁)。㈢被告甲○等人與天慶公司買賣契約書暨飛鳳山專案土地清冊各一份。㈣鴻嵩公司李嬌蟾等人買賣契約書及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共37式各一份。㈤承諾書第一式及第二式。㈥授權書。㈦鍾彭綠妹、丁○○、李文振、劉永增、張清吉之確認書。㈧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貸款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辦理授信案件資料影本、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貸款一覽表、李振文、丁○○、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及楊恭託等七人之「專案農貸申請書暨經營計畫表」。㈨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貸款新竹縣芎林鄉農會辦理授信案件資料影本、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芎林鄉農會貸款一覽表。㈩中國農民銀行授信案件分層授權要點、徵信作業要點、芎林鄉農會放款估價辦法各一份。鴻嵩公司股東大會、董監事暨執行業務投資人聯席會議紀錄(含股東名簿、飛鳳山專案各股東所佔比例表、81年5月21日至87年4月30日飛鳳山專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資料。81年5月27日聯合報分類廣告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乙○○、甲○、丙○○、丁○○均不否認被告隆於80年至84年擔任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經理;吳銘煌於81年3月至83年5月擔任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副理;丙○○於80年到90年期間擔任新竹縣芎林鄉農會總幹事;楊恭勇、李連福、洪政煌係新竹縣芎林鄉農會會員。81年5月20日甲○、洪品、吳福卿等人與天慶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簽約購買坐落新竹縣○○鄉○○○段及倒別牛段燥坑小段之土地,且甲○有拿土地買賣契約影本請乙○○提供意見。又丁○○、證人李文振、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及楊恭託有向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申請,由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依農業發展條例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委託農民銀行辦理之「中(短)期發展農業專案擔保放款」及「中(短)期農村現代化擔保放款–專案放款」。另附表1、附表2所示之借款人姓名、收件日期及放款金額均實在等事實。惟:

㈠被告乙○○辯稱略以:⒈檢察官說之後鴻嵩建設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要請我擔任顧問,事實上擔任顧問這件事情我也不知道,這樣就說我明知,這是很不合邏輯的事情,我沒有事前知情。⒉我沒有指示吳銘煌去辦理徵信,吳銘煌是負責存款業務,這類貸款不需要辦理徵信,只要查詢票信和債信即可。⒊我也沒有指示吳銘煌去參加董事會,只是他們嫌我們的利息太高,吳銘煌去協調同意逐次調降利息,且銀行行員去參與債務人股東會議是正常的事情。⒋農民銀行的貸款審核是採委員制的,必須要委員出席超過半數的人同意才可以核貸,不是經理一個人就可以核貸的,且在80年期間正值土地開發飆漲的時候,參與投資的人經過我們徵信債信都是很正常的,他們都覺得這是值得投資的事情,我們不會去詳究他們投資的原因。⒌銀行核貸之後,貸款的人都是分次來領,並沒有匯入鴻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而且擔保品也是借款的人各自提供其擔保品,應該不符合分散貸款集中運用,且這些貸款在81年後,甚至我退休之後銀行人員也同意展期,可見這些核貸是合法的,而且貸款人均有正常繳息等語。㈡被告甲○辯稱略以:⒈飛鳳山專案是土地投資人出資3億多

元來買土地,由我和謝有財出名購買土地,而鴻嵩公司成立在後,鴻嵩公司是為了便利聲請土地開發的行政程序便利而成立,本件貸款與鴻嵩公司無關。⒉飛鳳山專案股東向農民銀行貸款是以土地抵押的合法聲請貸款,貸款來的2億多元,是用來補足3億多元以外不足的金額,不是拿來給鴻嵩公司使用,土地規劃是一種專業的工作,我們買地是根據79年土地的開發使用規範,但到了86年政府規定山地開發的坡度有改變,這是我們所料想不到,也造成土地規劃和資金調度上的困難。⒊土地投資的股東拿自己的土地向銀行貸款,絕對不是起訴書所說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而當時銀行貸款是貸給土地登記人,不是貸給鴻嵩公司。⒋我本人以及投資土地的股東僅是以貸款申請人的立場,至於銀行如何核貸我們不清楚,也不可能左右銀行。我們所有的貸款都是第一順位抵押貸款一次貸款,且系爭土地由華邦公司鑑價的價格遠超過核貸的金額,另農會給我們的資料可以很確定的瞭解,我們跟農會的貸款7,600萬,7、8年的利息就高達5,000多萬,何來背信等語。

㈢被告丙○○辯稱略以:會員個別來貸款,我們都會按照正常

程序來辦理,沒有超貸也沒有高估。本件貸款以後也正常繳息繳了7、8年,因為這樣農會還有賺錢,何來背信。我和鴻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係,而且貸款期間也經過中央金檢公司檢查過3、4次均未發現不合法等語;㈣被告丁○○辯稱略以:我都是配合甲○先生以及銀行的貸款

作業程序,我是雙方的橋樑,我沒有獲取不法利益的意圖,實際上人頭只有三個人,當時是因為有自耕能力的需要,才會找三個人當作人頭,實際上相當於信託關係的信託名義人等語。

五、經查:㈠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確有由證人即擔任該銀行竹東分行存

放款職位之張駿竹、擔任放款職位之張雲淵及擔任會計、櫃臺、放款職位之蘇明珠於詳如附表1所示之時間放款、轉帳詳如附表1所示之金額予詳如附表1所示之借款人;而芎林鄉農會亦確有於詳如附表2所示之時間放款、轉帳詳如附表2所示之金額予詳如附表2所示之借款人等事實,為被告等所不否認,核與證人彭本治、吳家城、劉家芬、陳浩勇、楊美珠、黃松鎮、洪美玲、張文隆、謝有財、洪陳寶秀、洪秀葉、蔡熯陽、洪政森、洪政煌、張美麗、陳俊昇、陳素玉、張清吉、李文振、劉增永、吳景騰、吳家助、吳家榮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張駿竹、張雲淵、蘇明珠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有證人李振文、丁○○、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及楊恭託等七人之「專案農貸申請書暨經營計畫表」、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貸款新竹縣芎林鄉農會辦理授信案件資料、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芎林鄉農會貸款一覽表、甲○等人與天慶公司買賣契約書、飛鳳山專案土地清冊、鴻嵩公司李嬌蟾等人買賣契約書及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共37式各一份、承諾書第一式及第二式、授權書、鍾彭綠妹、丁○○、李文振、劉永增、張清吉之確認書、證人張文隆等人借款申請書、中國農民銀行辦理消費者貸款申請暨審核綜合表、不動產估價表、授信審核表、存款明細分戶帳、放款客戶資料(全部)查詢單、證人楊恭託等人借款申請書、放款批覆書、芎林鄉農會不動產調查報告表、個人信用調查表、個人資料表、徵信報告表、放款交易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㈡關於本案是否有借用人頭戶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之情形:

⒈雖公訴人認為詳如附表1所示之借款人均係鴻嵩公司所利用

之人頭戶,惟除劉家芬、陳浩勇、陳明勝自承其確為人頭戶,並未實際提供任何資金外,其餘證人均明確表示確係自己實際投資,並有繳納貸款利息如下:①證人張文隆證稱:購買那些農地的錢都是伊自己拿錢出來買的,有一部份是跟芎林鄉農會借的。伊買了二甲多土地,花了1,000多萬,當時是彰化是第二信用合作社的支票給鴻嵩公司,是分次開立。伊不是鴻嵩公司的人頭,伊是真正買來要投資開發的。伊不知道鴻嵩公司有用很多人頭向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貸款2億1,890萬元,伊是用伊自己的錢買的,伊同時是鴻嵩公司的股東,公司去借錢有事先徵得伊的同意,伊有授權他們去作。伊投資的1,000多萬有一些是伊跟朋友借來的,伊自己實際支出約6、700萬。伊不是鴻嵩公司的人頭,伊是實際付錢投資的等語。②證人謝有財證稱:伊投資約百分之十的股份,我們當時共買了七十七甲土地,伊拿出現金約2,000多萬元,不過是陸續拿出的。伊確實有出錢購買農地等語。③證人吳景騰證稱:伊不是當甲○的人頭,是投資,伊的名義只佔了百分之三,聽說百分之一是360萬元,因為伊在上班,這件事都是伊父親幫伊處理的。買的土地的錢一部份伊自己的錢,一部份是親戚的錢,大家合資買了百分之三。貸款利息是我們投資的人繳納,我們每個月要繳9萬多元的利息,繳了五年多,由我們這些佔地百分之三的投資人去攤付等語。④證人黃松鎮證稱:伊不是甲○的人頭,是投資,伊的股份佔了百分之二點三,將近700萬元。買的土地都是伊的積蓄。

貸款利息是伊繳納,每個月要繳好幾萬元利息,繳了六、七年,因為其中有些人繳不起,所以現在已經沒有在繳納了等語。⑤證人吳家助證稱:伊不是甲○的人頭,是投資,我家三兄弟合資投資了百分之十,花了3,000多萬元。買的土地都是伊自己出錢。貸款利息是我們繳納,每個月要繳納30萬元利息,繳了四、五年,現在沒有繳了等語。⑥證人吳家榮證稱:伊不是當甲○的人頭,是投資,當初是伊弟弟吳家助在處理,我們三兄弟總共投資百分之十,總共花了伊3,000萬元。買的土地都是我們三兄弟共同共同出錢。貸款利息由我們繳納,但是多少錢伊忘了,時間太久了等語。⑦證人蔡熯陽證稱:伊不是甲○的人頭,是投資,伊的名義只佔了百分之一,花了300多萬元。買的土地都是伊自己的錢,貸款利息由伊繳納,每個月要繳3萬元利息,繳了八、九年,現在已經沒有繳了,因為時機不好,沒有錢繳,銀行已經拍賣好幾次,都賣不出去等語。⑧證人洪陳寶秀證稱:伊不是甲○的人頭,是投資,伊的名義只佔了百分之二或三,花了2,000多萬元左右,還跟農民銀行借了1,000多萬元。買的土地都是自己出錢,也是伊用自己彰化的房子去銀行借錢湊出來的。貸款利息是伊繳納,每個月要繳10萬元利息,繳了七、八年,後來因為建照無法發給我們,我們大家就無法負擔等語。⑨證人陳素玉證稱:伊弟弟陳俊昇說要投資買土地,伊就投資,但後來到了84年間,他說大家利息繳的很辛苦,要賣回給股東,伊就同意。買的土地都是伊自己出錢的,伊當時拿了50萬元出來,弟弟拿多少錢伊不知道。貸款利息由我們繳納,伊忘了每個月要繳多少錢等語。⑩證人鍾彭秀湄(即鍾彭綠妹)證稱:伊是鴻嵩公司股東,伊投資買土地等語。⑪證人楊恭託證稱:伊不是甲○的人頭,伊是投資的,當時投資百分之三,拿出900萬元左右。買土地的錢是自己出的。貸款利息是伊繳納,投資百分之一就要3萬元利息,所以伊繳了很多利息等語。⑫證人張美麗證稱:伊不是甲○的人頭,伊花了1,000多萬元投資買土地,我買了一甲多。買土地的錢是我們家人一起出的,因為當時經濟繁榮,大家都在買土地,想要投資賺錢。貸款利息是伊繳納,一個月繳3萬6,000元,繳了四、五年才放棄,因為我們都有連帶,如果沒有人繳,我們還是要繳等語。⑬證人洪政森證稱:伊不是甲○的人頭,伊是投資,伊的部分只有投資一點點,大部分是父親洪柱的錢,是用川吉公司名義投資的。買土地的錢伊的部分是自己出錢,多少錢我忘了。貸款利息有繳,一個月3,000元等語。⑭證人洪美鈴證稱:伊不是甲○的人頭,伊有投資,忘了自己花了多少錢。買土地的錢是自己出的。貸款利息有繳,一個月繳納2萬多元等語(分見偵卷第49頁至第50頁、第53頁至第55頁、第64頁至第66頁、第97頁至第98頁、第155頁至第169頁、第201頁至第202頁、第216頁至第218頁、第223頁至第225頁),此外,並有中國農民銀行辦理消費者貸款申請暨審核綜合表多份在卷可稽(見調查站卷二第125頁至第258頁)。綜觀其內容,上開借款人之連帶保證人均不盡相同,而所提供之擔保物不動產亦無重覆,則除劉家芬、陳浩勇、陳明勝三人外,其餘詳如附表1所示之借款人是否得遽認其等均為鴻嵩公司所利用之人頭戶,即堪置疑。至關於丁○○、證人鍾彭綠妹、李文振、劉增永、張清吉等五人因具有自耕農身分而擔任鴻嵩公司人頭戶部分,業據上開五人自承並未有任何實際出資等語在卷(見調查站卷一第47頁至第50頁、偵卷第170頁至第172頁、第196頁至第200頁),且有確認書暨土地清冊多份附卷可參(見調查站卷二第105頁至第124頁)。綜上,本案關於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及芎林鄉農會之貸款,確有使用部分人頭戶擔任借款人之事實,應可認定。

⒉惟借款戶利用人頭「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者,係規避授信

限額相關規定,且人頭借戶非貸款之實際使用人,對貸款事項多漠不關心時,雖為名義上之債務人,但多無履行債務之意願,影響債權之實現,而真正貸款使用人因非名義上之債務人,又可規避契約上之責任,徒生權利義務之爭議。同時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使金融行庫資金,貸放予少數集團或關聯戶,風險過度集中,故屢為主管機關於金融檢查時列為不合貸款業務規定項目。因此,金融機構需調查有無借用人頭戶「分散貸款,集中使用」,其最主要目的乃在於借款戶有足夠之資金及信用以保障債權,然此僅係保障債權手段之一。換言之,債權若有其他足額擔保,就本件而言,借款人已提供足額之擔保品,已如前述,則不能以借款人有部分利用人頭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之情形,即貿然認定被告乙○○、吳銘煌、丙○○等人審核貸款時,主觀上即存有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於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及芎林鄉農會之犯意。

⒊次按,銀行法所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

一為擔保者: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法第12條、第12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所表彰之精神,固在保護一般自用住宅貸款或小額消費貸款等經濟上的弱勢團體,但也同時反映出物保為擔保之重要基礎,足夠之物保即可保障債權之履行等意涵。又有擔保貸款案件與無擔保貸款案件有本質上之差異,前者核貸重點在於擔保品之取償價值,而後者核貸重點在於借款人之還款能力。因有擔保貸款案件,如借款人將來不依約償還本息,出借人自得拍賣擔保品以資求償,此觀諸銀行法中對銀行之利害關係人不得辦理無擔保授信,而仍得辦理擔保授信(銀行法第31條、第32條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銀行無擔保之放款予以適當限制,而有擔保之放款則由銀行自行覈實決定即可(銀行法第36條、第37條參照)等規定自明。因此在有擔保品放款案件核貸評估,首重於擔保品之價值或保證人之清償能力,借款人之個人信用及還款能力之評估雖有其必要,但非唯一且絕對之考量因素。準此,本件詳如附表1及附表2所示之借款人既能提供足夠之擔保品,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及芎林鄉農會之承辦人員並依循正常作業流程辦理,縱其行政程序略有微疵,在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情況下,尚難僅憑借款人貸款後之用途,即推認被告乙○○、吳銘煌、丙○○於核貸時主觀上已有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於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及芎林鄉農會之犯行。至被告乙○○雖有為被告甲○與天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買賣契約為修改之建議,而吳銘煌亦有於83年2月1日代表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參加鴻嵩公司股東大會及董監事執行業務投資人聯席會會議報告融資問題,惟當時被告甲○及鴻嵩公司既有大筆資金欲與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往來,則乙○○為甲○提供契約上之意見,或該銀行派員就融資部分說明解決客戶之疑慮,俾圖增加該客戶與銀行往來之可能性,對銀行業務之促進自有所助益,自亦無法以此遽認被告乙○○或吳銘煌有何不法情事,亦屬明確。

㈢關於「中(短)期發展農業專案擔保放款」及「中(短)期

農村現代化擔保放款–專案放款」部分:關於證人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及楊恭託等人向中國農民銀竹東分行申請,由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依農業發展條例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委託農民銀行辦理之「中(短)期發展農業專案擔保放款」及「中(短)期農村現代化擔保放款–專案放款」,以補貼農民專案貸款利息及手續費,然並未實際修建農宿、產業道路、及增購自動噴藥設施部分,關於農業專案貸款與一般信用貸款之區別等情,業據被告乙○○供述:專案貸款比較嚴格,因為要符合農委會的規定,而且還要接受農委會的監督,並且專案貸款有指定用途,農業信用貸款要給信用或是給抵押都可以,就是不一定要有抵押擔保品就可以借款,農業專案貸款有設定很多條件,比如說養豬不一定要有土地,但是一定要真正從事養豬的行業用途上,利率方式就要看,一般農業信用貸款,就和一般企業貸款差不多,但是專案貸款依出資來看,如果是農委會全部出資,由他們訂定利率,這樣的情形利率很低,那如果是我們銀行和農委會一起出資,那利率就是按照比例訂立,總和算起來還是會比一般的信用貸款低,至於還款的方式也是按個別專案的辦理等語在卷(見原審卷四第122頁),且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中國農民銀行辦理農業發展基金作業要點一份附卷可佐(見調查站卷第259頁)。是其本質上仍屬於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信用放款業務之一,相當程度上仍具有營利之性質與色彩,即其辦理業務主要目的之一,亦期冀藉由放款賺取利息,是就營利(事業)之觀點而言,乃著重於營業之收益與債權之擔保,因此在核貸過程中,即使有違背貸款業務規定,但未必與營利之目的相違或導致實質上之損失。證人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及楊恭託等人之貸款雖係為繳納土地買賣之價款,然此部分並非被告乙○○於核貸時,即得以知悉實際上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及楊恭託欲對該筆放貸金額作如此運用。而其後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既已放貸,而因銀行放款業務本即具有營利之性質,縱借款人事後將放貸款項作違反當初申辦貸款目的不符項目時,只要借款人實際上均按時還款,且無不利於銀行貸款債權之擔保或獲償之情事,尚難以借款人事後資金之運用不符申貸之初之目的,即推論被告乙○○於辦理核貸時即知悉借款人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及楊恭託等人借款目的有違農業專案貸款內容,且因而構成背信之不法犯行,亦即縱有不符申貸目的之規定,要僅屬金融查核管理之範圍,與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

㈣再金融機構之放款業務為商業行為之一種,本即具有一定之

風險,其受經濟景氣影響甚大,經濟景氣之榮衰固然受到市場活動熱絡與否所影響,但影響景氣者絕非僅止於市場經濟一端,外在或內在、主觀或客觀、人為或自然因素均有牽制之可能,正面因素如重大企業之合併、財報獲利之宣佈等,負面因素則如戰爭、貿易制裁、暴動、天災等,均會影響景氣。換言之,景氣好壞存有許多不確定變數,敏感且相當容易受到干擾,可謂瞬息萬變,故無人可預料未來經濟之變化。本件貸款案,就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部分,最終雖因實際借款人即張文隆等人無法繳清利息、本金,而被列為呆帳,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後亦無法順利拍賣獲得全額賠償,然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原本貸放之本金為21,890萬元,已收回之利息為10,275萬5,864元(見原審卷二第215頁至原審卷三第45頁證人張文隆等人之中國農民銀行放款客戶資料【全部】查詢單【T560】),使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受有損失;就芎林鄉農會部分,最終亦因實際借款人即證人楊恭託、楊恭勇、洪秀葉、洪政煌及李文振無法繳清利息、本金而被列為呆帳,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後亦無法順利拍賣獲得全額賠償,然芎林鄉農會原本貸放之本金為7,690萬元,已收回之利息為5,739萬2,176元,雖然仍積欠3,593萬7,278元(見原審卷一第137頁),使芎林鄉農會受有損失,然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利息部分已收取上億元,且其中詳如附表1編號39陳明勝之借款,係於83年4月7日申貸200萬元,而於84年8月9日即已全數結清;編號40鴻嵩公司之借款,係83年4月7日申貸300萬元,而於85年8月9日即已全數結清,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竹東分行96年6月20日(96)合金東竹字第0960002429號函1份附卷足憑(見原審卷三第247頁),可知附表1編號39、編號40之貸款對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不僅未造成損害,反而有利息之收入;而芎林鄉農會利息部分也已收取高達本金之三分之二,雖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及芎林鄉會未收取部分仍造成損害,但此項造成損害之結果並不能當然推認與貸款案之承辦人員辦理過程有關,蓋其間既有經濟景氣之變數存在,即難以將兩者劃上等號,況自88年以來,景氣低迷,房地產價格屢創新低,為眾所周知之事,故本件貸款案無法獲致清償之結果尚不能作為被告乙○○、丙○○有背信犯行之依據。

㈤依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辦理貸款程序,係由借款人至銀行

辦理核貸程序,先由經辦人員徵信借戶個人資料,審核後進行他個人資產評估,再進行擔保品查估調查,簽註徵信、授信及查估意見,之後由組長或是副理覆核,覆核之後再交給副理或是經理審閱,而放款協調小組是臨時幕僚組織,不拘形式,有以傳閱簽名的方式,除非特別的問題才會開會,業據證人即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行員張雲淵、蘇明珠、張駿竹、吳家城、劉興維、鄭燦榮等人供述在卷(見原審卷四第14頁至第33頁),且有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授信案件分層授權要點、徵信作業要點、授信擔保品估價要點在卷足佐(見調查站卷三第105頁至第130頁),可知整個放款流程係經過徵信、覆核、放款協調小組分層負責處理後,才交由副理或是經理審閱,並非被告乙○○個人得以擅自決定是否要核准該貸款案件,且亦乏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乙○○有對系爭貸款案件之經辦或覆核人員為任何授信、徵信之不當要求,故雖該貸款案件客觀上本息並未全數繳清,而仍有積欠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貸款之情形,然尚難以事後之未完全清償推認被告乙○○於核貸之時,主觀上即有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於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之犯意。

㈥又依芎林鄉農會辦理貸款程序,係由借款人至銀行辦理核貸

程序,先由負責處理徵信、授信之人員處理相關徵信、授信程序後,初步審查是否符合貸放標準,之後再由信用部主任審核是否符合貸放標準,最後由總幹事批示是否准貸,業據被告丙○○及證人即芎林鄉農會職員林美慧、林月菊、范月菊等人供述在卷(見原審卷四第7至13頁),且有授信作業流程圖、芎林鄉農會放款估價辦法各一份、借款申請書、放款批覆書、不動產調查報告表、個人信用調查表多份附卷可考(見調查站卷三第1至104頁、第131頁,偵卷第133頁),可知整個放款流程係經過徵信人員、授信人員、信用部主任分層負責處理後,才交由總幹事審閱,並非被告丙○○個人得以擅自決定是否要核准該貸款案件,且亦乏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丙○○有對系爭貸款案件之徵信人員、授信人員、信用部主任為任何信、徵信之不當要求,故雖該貸款案件客觀上本息並未全數繳清,而仍有積欠芎林鄉農會貸款之情形,而該等貸款案在處理貸款之行政程序上容有部分瑕疵,如…又辦理擔保放款有借戶之貸放日與票信查詢日相距過久者,如:擔保放款鍾博文85年10月貸放,85年2月票信查詢…;…且經查借款保證人多未辦理票信查詢,如:楊恭勇等多戶,徵信作業核有欠妥…;…辦理不動產鑑估,多未於「不動產調查表」中註明擔保品目前使用狀況,亦未留存實地勘查資料(如:照片)備查者,如:一般放款(擔保)鄧錦江、楊恭勇、楊恭託、姚長文等多戶,已面請注意改善…;…

88 年1月6日洪政煌申貸一般放款(擔保),金額8,900千元代償一般放款(擔保)李連福等額借款,於11:29先貸記放款本金利息收入,俟15:29由放款撥貸洪政煌活儲#5994-7後,於15:34方借記洪政煌活儲#5994-7之轉帳傳票,作業流程顛倒,已面請嗣後注意辦理... 等情形,有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4年7月21日存保風管字第0940004415號函所附檢查報告二份在卷可證(見原審卷三第63頁至第69頁),惟此係因芎林鄉農會內部監督考核程序之範圍,屬金融行政管理之問題,要難據此行政微疵,即推認被告丙○○主觀上有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於芎林鄉農會之犯意。

㈦至關於其他事證如:中國農民銀行授信案件分層授權要點、

徵信作業要點、芎林鄉農會放款估價辦法各一分、鴻嵩公司股東大會、董監事暨執行業務投資人聯席會議紀錄(含股東名簿、飛鳳山專案各股東所佔比例表、81年5月21日至87年4月30日飛鳳山專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證據縱認為真實,惟依上開證據仍無法證明被告等有何背信之犯行,故尚不得採為被告有罪之依據。另關於81年5月27日聯合報分類廣告證據能力部分,雖報紙刊載之新聞,係報導該事項之記者採訪所得,但其訊息之來源為何?究係其親自所見所聞之體驗事實?抑來自傳說風聞之事實?均欠明朗,且因報紙刊載之訊息,既非由證人在有偵查或審判職權之人員面前以言詞陳述,又不能由法院依直接審理方式加以調查以擔保其真實性,而訴訟當事人復無從對之行使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詰問證人之權利,自應認其無證據能力(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84號解釋理由、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60號判決可資參照),附此敘明。

㈧另被告甲○、丁○○所涉共同背信罪嫌部分:按修正前刑法

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然因被告乙○○、丙○○所涉背信罪嫌,本院認罪嫌不足,已如前述,則起訴書認被告甲○、丁○○共同背信罪嫌,亦無由成立。

六、綜上,公訴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及所闡明之證明方法,既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乙○○、甲○、丙○○、丁○○有罪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乙○○、甲○、丙○○、丁○○之認定。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甲○、丙○○、丁○○有何公訴人所指背信之犯行,原應認被告乙○○、甲○、丙○○、丁○○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七、惟查: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於同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本件被告行為時刑法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規定為:「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修正後之刑法第80條則規定為:「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就本件被告乙○○、甲○、丙○○、鍾博文等四人所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依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追訴時效期間為十年,然新法之追訴時效期間則為二十年,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是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故本件背信罪之追訴權時效期間應為十年。

㈡查本件公訴人之起訴事實中,認被告乙○○、甲○、丙○○

、丁○○所涉多次背信犯行,而認其等所為係屬法律上一罪之連續犯,性質上為單一性案件。惟認定案件之事實是否具有不可分關係之單一性,法院審判固不受檢察官起訴或上訴見解之拘束,惟案件係屬單一性不可分,必須合一裁判者,以數部分事實俱屬有罪,始足當之,若事實之一部經認定為不成立或不能證明犯罪,自與其他無罪或有罪部分之事實無不可分關係可言(參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450號判決)。本案既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等人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背信犯行,其犯罪即屬不能證明,如前所述,則附表

1、2分別所列歷次借款事實間,即喪失連續犯之單一性不可分關係。

㈢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案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3年2月10日收案繫屬,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文章戳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頁)。是檢察官開始偵查本件附表1編號1至36所示關於被告乙○○、甲○、丁○○等人涉犯背信罪部分,以及附表2編號1至9所示關於被告丙○○、甲○、丁○○等人涉犯背信罪部分,距如附表1編號1至36及附表2編號1至9所示之犯罪時間,均顯已逾十年追訴權期間,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自應為免訴之諭知。而附表1編號37至編號40及附表2編號6-1、9-1、9-2所載被告乙○○、甲○、丙○○、丁○○最後一次利用人頭戶犯罪時間,就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部分係陳明勝及鴻嵩公司,時間為83年3月,就芎林鄉農會部分係洪政煌,時間為85年11月7日至87年12月29日,此部分尚未罹於追訴權時效,惟本案既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等人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背信犯行,其犯罪即屬不能證明,自應就此部分對被告無罪之諭知。

八、原審以犯罪不能證明,諭知被告等無罪之判決,固非無見,惟其未審酌公訴事實既屬無罪,即無修正前刑法連續犯裁判上一罪單一不可分之關係,乃逕就全部事實均為無罪之諭知,容有未洽。檢察官猶以客觀上有借貸金錢未償還之事實,推認被告主觀上有損害本人之意思,致生損害於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及芎林鄉農會,而認被告所為仍構成背信犯行為由,提起上訴,固非有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仍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乙○○、甲○、丙○○、丁○○關於附表1編號1至36、附表2編號1至9部分撤銷,自為免訴之諭知,其他附表1編號37至40、附表2編號6-1、9-1、9-2部分,其上訴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田炳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李春地法 官 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宜玲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附表一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貸款一覽表:

┌──┬───┬──────┬──┬────┬──────┬──────┬─────┐│編號│借款人│收件日期 │收件│放款金額│放款協調小組│轉帳撥款日期│ 備註 ││ │ │ │編號│(新臺幣│會議日期 │ │ ││ │ │ │ │) │ │ │ │├──┼───┼──────┼──┼────┼──────┼──────┼─────┤│ 1 │張文隆│81年8月11日 │1543│700萬 │81年8月13日 │81年9月18日 │經辦張駿竹│├──┼───┼──────┼──┼────┼──────┼──────┼─────┤│ 2 │黃松鎮│81年8月19日 │1552│700萬 │81年8月20日 │81年9月16日 │經辦張駿竹│├──┼───┼──────┼──┼────┼──────┼──────┼─────┤│ 3 │吳景騰│81年8月20日 │1553│700萬 │81年8月27日 │81年9月14日 │經辦張駿竹│├──┼───┼──────┼──┼────┼──────┼──────┼─────┤│ 4 │吳家鎰│81年8月21日 │1554│700萬 │81年8月27日 │81年9月19日 │經辦張駿竹│├──┼───┼──────┼──┼────┼──────┼──────┼─────┤│ 5 │陳素玉│81年9月1日 │1559│700萬 │81年9月7日 │81年9月30日 │經辦張駿竹│├──┼───┼──────┼──┼────┼──────┼──────┼─────┤│ 6 │李嬌蟾│81年9月1日 │1560│700萬 │81年9月4日 │81年9月22日 │經辦張駿竹│├──┼───┼──────┼──┼────┼──────┼──────┼─────┤│ 7 │林阿福│81年9月21日 │1589│700萬 │81年9月21日 │81年10月1日 │經辦張駿竹│├──┼───┼──────┼──┼────┼──────┼──────┼─────┤│ 8 │吳家助│81年9月29日 │1593│700萬 │81年9月30日 │81年11月16日│經辦蘇明珠│├──┼───┼──────┼──┼────┼──────┼──────┼─────┤│ 9 │劉增永│81年10月5日 │1594│890萬 │81年10月8日 │81年11月2日 │估價蘇明珠│├──┼───┼──────┼──┼────┼──────┼──────┼─────┤│ 10│洪美鈴│81年10月6日 │1595│700萬 │81年10月8日 │81年10月15日│經辦蘇明珠│├──┼───┼──────┼──┼────┼──────┼──────┼─────┤│ 11│洪政森│81年10月12日│1610│700萬 │81年10月15日│81年10月29日│經辦蘇明珠│├──┼───┼──────┼──┼────┼──────┼──────┼─────┤│ 12│鍾博文│81年10月12日│1611│1,600萬 │ │81年11月4日 │經辦蘇明珠│├──┼───┼──────┼──┼────┼──────┼──────┼─────┤│ 13│謝有財│81年10月13日│1617│700萬 │81年10月23日│81年10月30日│經辦蘇明珠│├──┼───┼──────┼──┼────┼──────┼──────┼─────┤│ 14│甲○ │ │ │830萬 │81年10月19日│81年11月27日│經辦蘇明珠│├──┼───┼──────┼──┼────┼──────┼──────┼─────┤│ 15│李文振│ │ │1,200萬 │81年10月23日│81年11月9日 │估價蘇明珠│├──┼───┼──────┼──┼────┼──────┼──────┼─────┤│ 16│洪陳寶│81年10月27日│1622│700萬 │81年10月29日│81年11月13日│經辦蘇明珠││ │秀 │ │ │ │ │ │ │├──┼───┼──────┼──┼────┼──────┼──────┼─────┤│ 17│張清吉│81年10月30日│1623│970萬 │81年11月5日 │81年11月26日│估價蘇明珠│├──┼───┼──────┼──┼────┼──────┼──────┼─────┤│ 18│張美麗│81年11月2日 │1624│660萬 │81年11月5日 │81年11月16日│經辦蘇明珠│├──┼───┼──────┼──┼────┼──────┼──────┼─────┤│ 19│劉翠華│81年11月7日 │1627│430萬 │81年11月9日 │81年11月20日│經辦蘇明珠│├──┼───┼──────┼──┼────┼──────┼──────┼─────┤│ 20│蔡熯陽│81年11月7日 │1630│700萬 │81年11月9日 │81年11月20日│估價蘇明珠│├──┼───┼──────┼──┼────┼──────┼──────┼─────┤│ 21│吳家榮│81年11月10日│1634│470萬 │81年11月19日│81年11月28日│經辦蘇明珠│├──┼───┼──────┼──┼────┼──────┼──────┼─────┤│ 22│吳景騰│82年2月28日 │1704│250萬 │82年3月4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張雲淵│├──┼───┼──────┼──┼────┼──────┼──────┼─────┤│ 23│黃松鎮│82年2月24日 │1705│150萬 │82年3月4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張雲淵│├──┼───┼──────┼──┼────┼──────┼──────┼─────┤│ 24│張文隆│82年2月24日 │1706│220萬 │82年3月9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張雲淵│├──┼───┼──────┼──┼────┼──────┼──────┼─────┤│ 25│吳家鎰│82年2月24日 │1707│160萬 │82年3月9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張雲淵│├──┼───┼──────┼──┼────┼──────┼──────┼─────┤│ 26│李嬌蟾│82年3月3日 │1712│290萬 │82年3月16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蘇明珠│├──┼───┼──────┼──┼────┼──────┼──────┼─────┤│ 27│陳素玉│82年3月4日 │1713│270萬 │82年3月16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張雲淵│├──┼───┼──────┼──┼────┼──────┼──────┼─────┤│ 28│林阿福│82年4月2日 │1738│290萬 │82年4月28日 │82年8月27日 │估價蘇明珠│├──┼───┼──────┼──┼────┼──────┼──────┼─────┤│ 29│謝有財│82年5月21日 │1767│900萬 │82年6月1日 │82年8月27日 │估價張雲淵│├──┼───┼──────┼──┼────┼──────┼──────┼─────┤│ 30│蔡熯陽│82年6月28日 │1798│250萬 │82年7月8日 │82年8月30日 │估價張雲淵│├──┼───┼──────┼──┼────┼──────┼──────┼─────┤│ 31│吳家助│82年7月7日 │1806│230萬 │82年7月8日 │82年11月6日 │估價張雲淵│├──┼───┼──────┼──┼────┼──────┼──────┼─────┤│ 32│洪陳寶│82年7月30日 │1822│350萬 │82年8月5日 │82年8月5日 │估價張雲淵││ │秀 │ │ │ │ │ │ │├──┼───┼──────┼──┼────┼──────┼──────┼─────┤│ 33│洪美鈴│82年8月4日 │1823│480萬 │82年8月10日 │82年8月30日 │估價張雲淵│├──┼───┼──────┼──┼────┼──────┼──────┼─────┤│ 34│陳明勝│82年12月16日│1933│280萬 │82年12月17日│83年1月27日 │經辦蘇明珠│├──┼───┼──────┼──┼────┼──────┼──────┼─────┤│ 35│鍾彭綠│82年12月16日│1934│180萬 │82年12月17日│83年1月27日 │經辦蘇明珠││ │妹 │ │ │ │ │ │ │├──┼───┼──────┼──┼────┼──────┼──────┼─────┤│ 36│劉翠華│82年12月16日│1935│240萬 │82年12月17日│82年12月28日│經辦蘇明珠│├──┼───┼──────┼──┼────┼──────┼──────┼─────┤│ 37│楊恭託│83年3月7日 │2006│500萬 │83年3月9日 │83年4月7日 │經辦蘇明珠│├──┼───┼──────┼──┼────┼──────┼──────┼─────┤│ 38│鍾彭綠│83年3月9日 │2008│200萬 │83年3月9日 │83年4月7日 │經辦蘇明珠││ │妹 │ │ │ │ │ │ │├──┼───┼──────┼──┼────┼──────┼──────┼─────┤│ 39│陳明勝│83年3月 │ │200萬 │83年3月9日 │ │ │├──┼───┼──────┼──┼────┼──────┼──────┼─────┤│ 40│鴻嵩公│83年3月 │ │300萬 │ │ │ ││ │司 │ │ │ │ │ │ │└──┴───┴──────┴──┴────┴──────┴──────┴─────┘附表二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芎林鄉農會貸款一覽表:

┌──┬───┬─────┬──────┬──────┬──────┬───────┐│編號│借款人│放款金額 │放款核准日期│轉帳撥款日期│入會日期 │備註 ││ │ │(新臺幣)│ │ │ │ │├──┼───┼─────┼──────┼──────┼──────┼───────┤│1 │楊恭託│800萬 │81年9月22日 │81年9月24日 │83年8月3日 │86年10月27日償││ │ │ │ │ │ │還關係人超貸16││ │ │ │ │ │ │0萬,餘額640萬│├──┼───┼─────┼──────┼──────┼──────┼───────┤│2 │鍾博文│960萬 │81年9月22日 │81年9月29日 │72年5月9日 │ │├──┼───┼─────┼──────┼──────┼──────┼───────┤│3 │張文瑞│960萬 │81年9月29日 │81年9月30日 │81年9月14日 │已清償 │├──┼───┼─────┼──────┼──────┼──────┼───────┤│4 │洪秀葉│800萬 │81年9月24日 │81年10月2日 │81年9月14日 │ │├──┼───┼─────┼──────┼──────┼──────┼───────┤│5 │姚長文│650萬 │81年9月29日 │81年10月5日 │81年9月17日 │已清償 │├──┼───┼─────┼──────┼──────┼──────┼───────┤│6 │王春仁│860萬 │81年11月11日│81年11月19日│81年11月6日 │已清償 │├──┼───┼─────┼──────┼──────┼──────┼───────┤│7 │李文振│900萬 │81年11月20日│81年11月26日│77年6月23日 │ │├──┼───┼─────┼──────┼──────┼──────┼───────┤│8 │劉增永│870萬 │82年12月2日 │81年12月4日 │83年2月18日 │ │├──┼───┼─────┼──────┼──────┼──────┼───────┤│9 │陳俊昇│890萬 │81年12月2日 │81年12月3日 │81年10月6日 │已清償 │├──┼───┼─────┼──────┼──────┼──────┼───────┤│6-1 │楊恭勇│860萬 │85年11月7日 │85年12月18日│84年10月11日│本貸款償還王春││ │ │ │ │ │ │仁貸款 │├──┼───┼─────┼──────┼──────┼──────┼───────┤│9-1 │李連福│890萬 │85年11月6日 │85年12月28日│85年10月17日│本貸款償還陳俊││ │ │ │ │ │ │昇貸款,已清償│├──┼───┼─────┼──────┼──────┼──────┼───────┤│9-2 │洪政煌│890萬 │87年12月29日│88年1月6日 │87年12月23日│本貸款償還李連││ │ │ │ │ │ │福貸款 │└──┴───┴─────┴──────┴──────┴──────┴───────┘

裁判案由:背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