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682號上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未○
丁○○丁F○乙d○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何燈旗律師被 告 辛○○
甲黃○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被 告 丁D○
5樓丁G○U○○甲c○丁戌○F○○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被 告 甲戊○
甲l○乙未○
樓之17乙天○乙黃○乙B○乙I○乙N○丙F○丙M○
樓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被 告 丁M○
乙○○庚○○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被 告 v○○
甲亥○甲玄○
5樓甲P○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趙君宜律師被 告 乙甲○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被 告 乙地○
丁L○乙u○乙y○丙丙○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被 告 丙己○
丙庚○丙A○丙B○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被 告 丙a○
丙o○
號3樓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被 告 丁宙○
丁I○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被 告 戊○○
樓寅○○玄○○E○○I○○j○○q○○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被 告 甲丑○
甲N○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被 告 甲S○
甲X○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被 告 甲m○
甲p○
樓甲z○乙申○乙宙○乙P○
3號1樓丙t○丁未○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被 告 丁酉○
樓丁亥○丁C○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被 告 申○○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趙君宜律師被 告 V○○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被 告 甲D○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趙君宜律師被 告 甲i○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被 告 乙辛○
乙D○
號1樓乙V○
樓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被 告 乙Z○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趙君宜律師被 告 乙e○
樓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趙君宜律師被 告 乙s○
乙w○丙I○丙c○丙m○丙u○丁A○子○○丙辰○p○○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被 告 甲F○
午○○R○○甲I○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被 告 甲J○
乙c○乙R○丁申○丙r○丙P○甲e○丙w○丙d○丙玄○M○○u○○丙z○丙午○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趙君宜律師被 告 甲G○
樓丁壬○甲b○甲癸○乙S○丙v○丙O○丙y○甲s○丙地○甲v○甲辛○被 告 甲Z○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何燈旗律師被 告 乙l○
丁寅○
2樓丙j○乙亥○甲u○l○○甲未○甲戌○丙壬○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順雄律師
曹詩羽律師簡嘉宏律師被 告 乙X○
乙酉○乙f○甲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何燈旗律師被 告 甲T○
乙戊○乙r○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趙君宜律師被 告 D○○
乙L○丙寅○甲丙○甲M○丁庚○丙s○丁辰○丙乙○甲Y○乙T○黃韻宸(原名丙戌○)K○○甲q○○丙癸○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趙君宜律師被 告 n○○
乙癸○丙天○
t ○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何燈旗律師被 告 甲E○
丙H○甲f○甲Q○○甲K○乙H○丙Q○甲卯○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何燈旗律師被 告 乙辰○
乙n○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何燈旗律師被 告 丁天○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被 告 甲地○
號13樓乙卯○丙n○
3樓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何燈旗律師被 告 甲宙○
h○○
樓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被 告 丁黃○
乙 x甲w○
樓H○○丁巳○未○○黃○○b○○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被 告 x○○
z○○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何燈旗律師被 告 乙O○
乙k○甲酉○丁K○酉○○
f ○w○○丁己○丁子○丙○○Z○○
樓丙R○
號2樓丙卯○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何燈旗律師被 告 甲宇○
丁辛○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何燈旗律師被 告 丙辛○
丁癸○甲辰○
號4樓宇○○甲巳○P○○丙申○丙宙○丙b○丁玄○乙寅○丙巳○
樓丙丑○
4樓甲申○乙z○d○○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何燈旗律師被 告 乙C○
樓k○○G○○丙甲○丙C○丙E○丙K○○
樓丙p○m○○丙D○c○○甲g○甲r○
丙 f甲L○丙L○甲a○S○○o○○
甲 h甲x○乙丁○乙戌○○乙玄○乙Y○乙b○乙j○乙t○丙亥○s○○丙x○甲j○乙G○r○○丙X○○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林傳哲律師被 告 乙宇○
丁乙○壬○○i○○甲k○乙v○丙酉○丙黃○丙g○丁丙○丙子○丁戊○
樓戌○○W○○
號4樓甲o○乙E○乙K○
巷3號之3乙F○B○○甲W○甲子○丁H○丁宇○甲R○丁地○甲U○丙T○J○○丙丁○甲B○己○○C○○Y○○乙a○乙g○丁甲○丙h○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被 告 乙己○
辰○○乙巳○
寄台北縣板橋市○○路158巷2號4樓板橋郵局投遞股甲壬○乙丑○
樓乙h○天○○O○○
樓乙i○甲寅○乙p○乙q○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何燈旗律師被 告 g○○
丙q○
號丁丑○甲d○丁丁○e○○宙○○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何燈旗律師被 告 甲C○
乙U○
乙 W甲庚○a○○丙V○丁J○N○○○
樓甲n○
丙 戊甲午○乙庚○丙l○
醫院婦幼院區5樓婦產科乙o○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何燈旗律師被 告 甲t○
亥○○○甲天○丁卯○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被 告 卯○○
甲乙○甲己○乙壬○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何燈旗律師被 告 y○○
2樓丙J○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被 告 丙宇○
乙M○甲H○乙Q○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何燈旗律師被 告 丙i○
X○○甲A○甲O○丙e○○
樓丙G○甲丁○○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何燈旗律師被 告 癸○○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何燈旗律師被 告 丑○○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趙君宜律師被 告 乙乙○
地○○T○○甲V○
樓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趙君宜律師被 告 乙丙○
乙J○丙U○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趙君宜律師被 告 丁B○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被 告 甲○○
A○○乙子○
樓乙午○丙Z○丙k○上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趙君宜律師被 告 丁午○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張玉希律師被 告 Q○○
丙Y○丁E○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趙君宜律師被 告 巳○○
乙m○丙W○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被 告 L○○
樓丙N○乙A○丙S○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18號,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5號、第1624號、第1625號、第1626號、第1627號、第1628號、第1629號、第1630號、第1631號、第1632號、第1633號、第1635號、第1636號、第1638號、第1639號、第1640號、第1975號、第1977號、第1978號、第1980號、第1981號、第1982號、第1983號、第1984號、第1985號、第1986號、第1987號、第1988號、第1989號、第4721號、第55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於民國(下同)93年至95年間分別任職於如附表貳所示之政府機關,享有法定休假權利,因而持有如附表貳所示之國民旅遊卡,得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申請該年度強制休假補助。渠等明知公務人員休假須確係從事旅遊活動之支出,始得向服務機關申請休假旅遊補助,在休假期間凡與旅遊活動無關之支出,例如購買金飾、刷卡折換現金等,均不得申領休假旅遊補助,詎渠等竟為圖向所服務之機關申請休假旅遊補助費,而與交通部觀光局核定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國泰服飾精品店」(址設於基隆市○○區○○路102號1樓)負責人黃美惠,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貳所示之時間,前往上開「國泰服飾精品店」,刷用渠等持有之如附表貳所示之國民旅遊卡,佯係在該店購買服飾或皮件等符合公務人員休假旅遊補助之項目,然實際上確係購買金飾或折換現金,黃美惠於取得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刷卡消費紀錄後,即將不實之消費紀錄鍵入國民旅遊卡專用刷卡機,製作不實之電磁紀錄,並交付營業人國泰服飾精品店,品名服飾、皮包、皮帶、皮夾等不實內容之手寫二聯式統一發票予如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收執,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同意簽帳消費,並藉以取得刷卡單及授權碼,再使用網際網路連結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建置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檢核系統」內,鍵入前開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之信用卡卡號、消費品名、消費金額、刷卡日期、授權碼等不實資料,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電磁紀錄予以傳送,自動上傳至「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檢核系統」,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旋在列印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蓋章確認,並向附表貳所示渠等服務之機關申請休假旅遊補助新臺幣16,000元,致渠等服務機關承辦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補助之人陷於錯誤,認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休假刷用國民旅遊卡確係從事旅遊活動之支出,而將渠等上開強制休假期間不實刷卡消費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核給休假旅遊補助費,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因而順利詐得如附表貳所示之金額,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及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各所服務機關對於強制休假補助費管理、核發之正確性,因認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又附表貳編號1至編號252所示被告丙未○等人,則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又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在別無積極證據之情形下,被告之辯解縱有未合,在別無積極證據之情形下,自不能任意推定被告有犯罪之事實(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89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96台上字第7069號判決意旨)。
三、被告丁G○、丙庚○、丁申○、丙y○、甲q○○、乙癸○及丙l○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合先敘明。
四、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件起訴書第55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所列書證編號⒉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號判決書、編號⒊之附表四、附表五名冊及緩起訴處分書、編號⒍之96年5月3日會商基隆地檢署辦理國民旅遊卡詐領強制休假補助費案件緩起訴處分認定標準事宜會議紀錄等,業經公訴人檢察官於原審法院院準備程序中刪除(見原審卷㈠第16頁),不援引為本案之證據,合先敘明。
(二)本件起訴書第55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所列物證(發票數冊、進項憑證【會計憑證 3冊,扣於本院上易2086號案件】)、書證編號⒈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等所屬公務人員符合報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通知撥款明細表、符合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通知撥款明細、符合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清冊、支出傳票、付款憑證、報告書、簽帳單影本及發票影本等,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均同意以之為證據,本院審核該等書證作成之情形,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且無違法取證之情形,因之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本件起訴書第55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所列證人徐春英於偵查中之供述,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雖均同意以之為證據,然查徐春英於檢察官偵查中係以被告身分應訊,就所為之供述並未以證人身分依法具結,而徐春英與本案被告間復無共犯關係,是徐春英以被告身分在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供述,無從援引為本案之證據,就本案而言,為無證據能力。
(四)證人黃美惠、許素娥、李珍香、袁美玲、胡釗銓、謝照蘭、林榮吉、林得棟、陳威男、林天淦、李文幸、丙p○、丙E○、朱文玉、李宜耘、李宜佩、陳碧君、曾簡美珠、趙銳華、陳雪女、李惠平、余俊宜、劉文璋、羅仕晏、吳鶯鶯、胡湘宜、李芬容等人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之證言,均經依法具結,依法自均有證據能力。
(五)本件以下實體所認定之證據,如屬傳聞證據,因公訴人、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先後於本院準備程式中及審判期日表示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亦應認為有證據能力。
五、公訴人據以認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涉犯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等罪嫌,無非係以:㈠發票數冊、進項憑證(會計憑證3冊,現扣於本院96年上易字第2086號黃美惠詐欺案件內,部分發票影本附於96年度偵字第5530號卷㈠第39-192頁);㈡如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刷用國民旅遊卡相關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通知撥款明細表、符合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通知撥款明細、符合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清冊、支出傳票、付款憑證、報告書、簽帳單影本及發票影本等;㈢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6月5日勘驗筆錄、照片影本(以上附於96年度偵字第5530號卷㈠第7頁、第8-19頁);㈣證人徐春英於96年2月9日、5月23日之筆錄(附於96年度偵字第5530號卷㈠第23-28頁,惟此部分無證據能力,已如上述);㈤交通部觀光局96年4月12日觀業字第0960008508號函(附於96年度偵字第5530號卷㈠第20-21頁)等為其主要論據。
六、訊據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有於附表貳各所示之時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刷卡消費之事實,惟均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指訴之上揭犯行,除均辯稱渠等均係於強制休假期間,依法辦妥休假,於前往基隆旅遊時,至國民旅遊特約商店之「國泰服飾精品店」以國民旅遊卡購買服飾、皮件等物,並無公訴人所指「刷卡換現金」或「刷卡購買金飾」之虛偽消費情形等語外,並另各辯稱如附表叁所示之詞。
七、經查:
(一)按本件案發時,政府對擁有休假之公務員,為促進國內觀光事業,發展內需產業,並調劑公務員身心壓力,因而強制規定公務員應強制休假,從事休閒活動,調劑身心,舒緩壓力,在應強制休假之十四日內,前往服務機關(構)所在地以外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異地、隔夜且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持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政府得按消費之金額,核實補助,最多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六千元。是以,公務員於該強制休假期間,前往國內旅遊,並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內以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購買該特約商店內之商品,即可獲得其公務機關規定額度內之補助。
(二)本案如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於附表貳所示之時間,前往上開「國泰服飾精品店」,刷用渠等持有如附表貳所示之國民旅遊卡,並向附表貳所示渠等服務之機關,請領如附表貳所示強制休假旅遊補助費等事實,此據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供承載卷,且有如附表貳所示檢察官起訴被告之證據欄所示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通知撥款明細表、符合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通知撥款明細、符合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清冊、支出傳票、付款憑證、報告書、簽帳單影本及發票影本等在卷可憑,固堪認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有於附表貳所示渠等強制休假時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刷用國民旅遊卡,嗣並據以向渠等服務機關請領休假補助款之事實,然因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均堅詞否認係假消費真刷卡,並否認有公訴人所指之「刷卡換現金」及「刷卡購買金飾」之行為,而查上開書證資料僅記載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係在「國泰服飾精品店」刷卡購買服飾、皮件等物,尚無從依憑上開書證內容即遽推認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係持國民旅遊卡,在「國泰服飾精品店」,從事與旅遊目的不符之「刷卡換現金」或「刷卡購買金飾」行為。
(三)又公訴人雖起訴如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在強制休假期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刷用國民旅遊卡,係「刷卡換現金」或「刷卡購買金飾」,然其並未指出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中之何人係「刷卡換現金」,何人係「刷卡購買金飾」,已可見起訴詐欺之手段不明;又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在「國泰服飾精品店」之刷卡金額中,是否全部均係「刷卡換現金」及「刷卡購買金飾」,或係部分購買商品,部分「換現金」或「購買金飾」,此亦未見公訴人提出證據予以證明,參酌原審法院審理本案時,本件被告以外之其他相關認罪被告,有供述係部分購買服飾,部分換現金及購買金飾之情形,原審法院因而就各該人等為協商判決,而本件如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既否認有以此手段為詐欺行為,自難僅因渠等有在「國泰服飾精品店」刷用國民旅遊卡之金額,即認全部亦均係刷卡「換現金」或「購買金飾」。
且查:
⒈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360人(其中被告丙未○等322人業
分別提出各如附表叁所示渠等在「國泰服飾精品店」所購買之服飾、皮件等物,被告乙d○(編號4)、甲J○(編號80)、甲a○(編號224)、丁午○(編號350)、巳○○(編號354),除提出物證外,並提出人證,詳下列⒉所示,另被告戊○○等20人,則提出人證,亦詳下列⒉所示,另如下列⒊所示被告丁G○等18人則無提出物證或人證),其中被告丙未○等322人業分別提出各如附表叁所示渠等在「國泰服飾精品店」所購買之服飾、皮件等物,用以證明渠等係真實購物消費,並無公訴人所指之「刷卡換現金」或「刷卡購買金飾」之行為,而渠等提出之證物,並經證人即「國泰服飾精品店」負責人黃美惠於偵訊時或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到庭辨認結果,或係「國泰服飾精品店」所賣出者,或「國泰服飾精品店」曾經賣出相同之商品(被告甲R○【編號266】證物辨認部分參見96年度偵字第5530號卷㈠第14頁;其餘被告證物辨認部分參見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筆錄─附於原審卷㈡第25至38頁、卷㈢第26至34頁;97年6月13日審理筆錄─附於原審卷㈣第26至31頁、卷㈤第25至32頁),而「國泰服飾精品店」係自92年6月間開始營業,主要從事服飾、皮件零售業務,有該店之基隆市營利事業登記證在卷可憑,足見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322人上開所辯尚非無據,而堪採信。
⒉下列附表貳所示被告乙d○等25人,除被告乙d○(編號4
)、甲J○(編號80)、甲a○(編號224)、丁午○(編號350)、巳○○(編號354)有提出物證供證人謝美惠辨認外,餘雖均未提出渠等如附表叁辯解所示之在「國泰服飾精品店」所購買之服飾、皮件等物供證人黃美惠辨認,然渠等均各別提出相關人證,用以證明渠等確曾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購買服飾、皮件等物,足徵下列附表貳所示被告乙d○等25人如附表叁所示之辯解,並非全然無據:
①被告乙d○(編號4):證人即被告乙d○之妻許素娥於原
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證稱:伊曾與乙d○至「國泰服飾精品店」刷國民旅遊卡,購買衣服等物,會去該店刷卡消費係因每個假日都會帶小子孩去逛街,看到該店可以刷用國民旅遊卡,就進去該店刷卡購物,第一年在該店消費後,感覺所購買之衣服還不錯,所以第二年又去該店刷用國民旅遊卡消費云云(見原審卷㈡第51至52頁)。
②被告戊○○(編號44):證人即被告戊○○前妻李珍香於原
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證稱:伊與前夫即被告戊○○因家中仍有長輩之緣故,所以很少逛街,後來友人告以「國泰服飾精品店」可以刷用國民旅遊卡購物,伊即與被告戊○○前往該店刷用國民旅遊卡,購買皮夾、包包、衣服、皮帶等物,友人並未告以得在該店「刷卡換現金」或「刷卡購買金飾」云云(見原審卷㈡第54至55頁)。
③被告甲X○(編號54):證人即被告甲X○之妻袁美玲於原
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證稱:被告甲X○休假時與伊一起到基隆逛街,看到「國泰服飾精品店」可以刷用國民旅遊卡購物,所以即進入該店消費,購買皮包、衣服、皮夾、皮帶等物,並由被告甲X○刷用國民旅遊卡結帳,而刷卡購物後又在基隆市逛街、用餐云云(見原審卷㈡第49至50頁)。
④被告甲i○(編號69):證人即甲i○之子胡釗銓於原審法
院97年7月2日審理時證稱:被告甲i○曾購買T恤、襯衫等衣物送伊穿用,他曾提及有一、二次是刷用國民旅遊卡買的云云(見原審卷㈡第148至150頁)。
⑤被告甲I○(編號88):證人即被告甲I○之妻謝照蘭於原
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證稱:在與被告甲I○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刷用國民旅遊卡購買衣服、皮帶前,已在基隆市逛了很多家店,都不喜歡,後來不想再逛,看到「國泰服飾精品店」可刷用國民旅遊卡,即進入該店消費,總計去該店消費2次,後來因身材發胖,所購衣物無法穿用,即加以回收,不知要保留云云(見原審卷㈡第53至54頁)。
⑥被告甲J○(編號89):證人即被告甲J○之子林榮吉於原
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證稱:伊曾載被告甲J○至基隆購物,返家時看見被告甲J○手上有一袋東西,但伊沒問被告甲J○係在何處購買及袋內有何物品云云(見原審卷㈡第55至56頁)。
⑦被告甲T○(編號129):證人即被告甲T○之夫林得棟於
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證稱:伊曾與被告甲T○及女兒共同至基隆廟口吃東西、逛街購買女孩子衣服、化妝品,後來因女兒看到「國泰服飾精品店」有漂亮的皮飾,所以即在該店刷用國民旅遊卡購買皮包,當天除了在該店刷卡購物外,尚在販賣女用化妝品、內衣之「大四美」商店購物云云(見原審卷㈢第36至37頁)。
⑧被告乙T○(編號142):證人即被告乙T○之夫陳威男於
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證稱:被告乙T○之前即知道「國泰服飾精品店」所在位置附近,有多家商店可以刷用國民旅遊卡,後來伊即在被告乙T○生日前2、3天,與被告乙T○共同前往基隆地區刷卡購物並慶生,伊與被告乙T○看到「國泰服飾精品店」可以刷用國民旅遊卡,就刷卡購買皮夾、皮帶、皮包、衣服等物,被告乙T○將皮夾及皮帶交予伊使用,但因皮帶使用後皮帶頭會脫落、發霉、皮夾則有些不良情形,所以即將之丟棄,而被告乙T○購入之衣服則因身材發胖,而將之回收,所以未保留云云(見原審卷㈢第38至
39 頁)。⑨被告丙戌○(編號143):證人即被告丙戌○之夫林天淦於
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證稱:伊曾與被告丙戌○前去國泰精品店刷用國民旅遊卡2次,第1次係因伊在臺北市上班,工作忙了1個段落,因被告丙戌○有國民旅遊卡,就開車往北走,到了基隆市,在廟口附近停車,即看見「國泰服飾精品店」貼有可刷用國民旅遊卡之招牌,被告丙戌○即進入該店刷卡購物,伊在門口等候,當天被告丙戌○確有在該店購買一些服飾、皮帶等物,後來被告丙戌○覺得「國泰服飾精品店」出售的衣服在換季,該店衣服風格還蠻適合她,所以就再次前去刷用國民旅遊卡購買衣服,又被告第3次前去該店刷卡購物時,伊雖未陪同前往,但被告該次購物後曾贈送在該店購買之皮帶給予其使用,後來伊與被告丙戌○於95年間搬家,因生了2個小孩,房子東西不夠放,所以在搬家時即將在「國泰服飾精品店」所購買之東西加以丟棄云云(見原審卷㈢第39至40頁)。
⑩被告丁K○(編號180):證人即被告丁K○之妻李文幸於
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證稱:伊印象很深刻,第一次與被告丁K○前去「國泰服飾精品店」購物,是因伊與被告丁K○前去基隆遊玩,伊腰帶鬆了,所以才進去「國泰服飾精品店」挑選皮帶,當時被告丁K○在隔壁賣休閒服的店幫小子孩買衣服,伊挑選好後衣服、皮帶後,才招喚被告丁K○進入「國泰服飾精品店」刷用國民旅遊卡結帳,第二年前去該店購物,係因被告丁K○媽媽要回上海,伊乃與被告丁K○再次前往該店挑選衣服,好讓被告丁K○之媽媽帶去上海送人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7至38頁)。
⑪被告丙E○(編號213):證人即被告丙E○同事丙p○於
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之證述:伊與被告丙p○決定到基隆消費,搭車抵達後,在逛街時發現有「國泰服飾精品店」可刷用國民旅遊卡就進去逛,伊有看見被告丙p○在該店刷用國民旅遊卡購物,但不知購買何物等語(見原審卷㈣第43至45頁)。
⑫被告丙p○(編號 215):證人即被告丙p○同事丙E○於
原審法院 97年6月13日審理時證稱:伊與被告丙E○共同至「國泰服飾精品店」刷國民旅遊卡購物,但因伊與丙E○分開購物且不同時間結帳,所以伊不清楚被告丙p○購買何物,該店服務人員並未告以得「刷卡換現金」云云(見原審卷㈣第45至47頁)。
⑬被告甲a○(編號 224):證人即被告甲a○之妻朱文玉於
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證稱:伊曾與被告甲a○至「國泰服飾精品店」刷用國民旅遊卡,購買皮帶、皮包、皮夾等物云云(見原審卷㈢第41頁)。
⑭被告甲h(編號 227):證人即被告甲h女兒李宜耘於原審
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證稱:伊曾與被告甲h持國民旅遊卡,前往基隆市區購物,但不知該店是否即係「國泰服飾精品店」,伊記得只在基隆市區1家店內消費,當時購買了衣服、褲子、皮帶、包包等物,被告甲h買給伊穿用之衣服、褲子及包包在結婚搬家時,均已回收云云(見原審卷㈣第35至36頁)。
⑮被告乙玄○(編號231):證人即被告乙玄○媳婦李宜佩於
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證稱:伊曾與被告乙玄○前去「國泰服飾精品店」刷用國民旅遊卡購物2次,被告在該店有刷卡購買衣服、鞋子、皮帶等物,2次均將休假旅遊補助之金額刷滿,以免麻煩,當時所購買之物品均因使用後損害而業已丟棄,伊會再次前往刷卡購物,係因知悉可以刷用國民旅遊卡之商家不多云云(見原審卷㈣第37至38頁)。⑯被告乙Y○(編號232):證人即被告乙Y○女兒陳碧君於
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證稱:伊忘記與被告乙Y○共幾次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刷用國民旅遊卡購物,但是伊記得每次均係由伊陪同被告乙Y○前往該店刷用國民旅遊卡購物,該店服務人員並未告以得「刷卡換現金」,伊陪被告前往該店刷用國民旅遊卡,確實有購買衣服、皮包等物,因購買多年,且嗣又購入新的衣服及皮包,於是將在該店所購之衣物丟棄云云(見原審卷㈣第38至39頁)。
⑰被告乙t○(編號235):證人即被告乙t○之妻曾簡美珠
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證稱:伊曾2次陪同被告乙t○至「國泰服飾精品店」刷用國民旅遊卡,購買衣服、皮帶等物,嗣因身材發胖,所購買之部分衣物分別送給伊姐姐及友人穿用,家中並未留有在該店購入之物云云(見原審卷㈣第40至41頁)。
⑱被告乙宇○(編號243):證人即被告乙宇○之夫趙銳華於
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證稱:伊開車載被告乙宇○前去基隆逛街,看到「國泰服飾精品店」掛有可刷用國民旅遊卡之招牌,即停車讓被告乙宇○進去逛,伊則去找地方停車,被告乙宇○刷用國民旅遊卡時伊雖未在場,但伊與被告乙宇○在該店門口會合時,有看被告乙宇○手上拿了1個袋子,內裝有皮件云云(見原審卷㈣第41至42頁)。
⑲被告天○○(編號286):證人即被告天○○女友陳雪女於
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證稱:伊有1次陪同被告天○○前去「國泰服飾精品店」購物時,被告天○○曾刷用國民旅遊卡購滿衣服,其中1件衣服係送給伊,其餘則均係被告天○○自身穿用之衣物云云(見原審卷㈤第39至41頁)。⑳被告e○○(編號297):證人即被告e○○之妻余俊宜於
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證稱:伊與被告e○○在基隆地區逛了好幾家可以刷用國民旅遊卡之商店後,因喜歡「國泰服飾精品店」的商品,於是進入該店消費,當天被告e○○確實有刷用國民旅遊卡,購買衣服給伊穿用云云(見原審卷㈤第36至37頁)。
㉑被告丙V○(編號304):證人即被告丙V○之夫劉文璋於
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證稱:因在觀光局網頁上看見基隆地區有「國泰服飾精品店」可以刷用國民旅遊卡,所以即與被告丙V○開車去該店消費,被告丙V○每年均有去該店消費,確曾在該店內購買皮包、皮帶、衣服等物品等語衣服、鞋子、皮帶等物云云(見原審卷㈤第42至43頁)。㉒被告甲n○(編號307):證人即被告甲n○女兒羅仕晏於
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證稱:伊曾與被告甲n○至「國泰服飾精品店」刷用國民旅遊卡,購買衣服、褲子、皮包、皮夾、皮帶等物,當天係逛了很多家可以刷用國民旅遊卡之商家後,剛好逛到「國泰服飾精品店」之商品,才進入該店刷卡購物,且伊等當天尚有至其他商家刷用國民旅遊卡購物云云(見原審卷㈤第38至39頁)。
㉓被告甲午○(編號309):證人即被告甲午○之妻吳鶯鶯於
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證稱:伊之前即常至基隆市區○街,所以在被告甲午○休假時前往基隆市區○街○○○街的時候看見「國泰服飾精品店」,就進去刷用被告甲午○之國民旅遊卡,購買皮包、衣服等物供伊自己使用,總共花費約12,000餘元,或13,000元,嗣因伊身材發胖,所以將衣服回收,皮包部分則因常提用不同式樣之皮包,所以現在已經找不到云云(見原審卷㈤第41至42頁)。
㉔被告丁午○(編號350):證人即被告丁午○女兒胡湘宜於
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證稱:伊曾陪同被告丁午○至「國泰服飾精品店」刷用國民旅遊卡,購買衣服、皮夾等物,伊等係因逛街時發現該店,因喜歡該店販售之衣物,才進入該店刷卡購物云云(見原審卷㈤第34至36頁)。
㉕被告巳○○(編號354):證人即被告巳○○之妻李芬容於
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證稱:伊前曾與被告巳○○旅遊時經過「國泰服飾精品店」,發現該店可以刷用國民旅遊卡,即進入該店刷用被告巳○○之國民旅遊卡,購買伊穿用之買洋裝、皮包、皮帶等物云云(見原審卷㈤第43至44頁)。
查一般人外出旅遊,為增加旅遊情趣或相互間有所照料,多係與至親好友,或熟捻同事相約共同出遊,本件被告乙d○等人於強制休假期間,邀同配偶、子女、友人或同事共同出遊,並於旅遊途中前往上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茲因公訴人質疑被告等人刷卡消費之事實,渠等因而提出上開共同出遊並前往該特約商店之配偶、子女、同事等,或使用該刷卡購物而來之商品者,尚難因上開證人與被告為親戚、友人或同事,與被告關係密切,即認渠等證言不足採信,附此敘明。
⒊附表貳所示被告丁G○(編號8)、甲戊○(編號13)、乙
未○(編號15)、乙○○(編號24)、甲亥○(編號27)、丙c○(編號78)、甲F○(編號85)、甲癸○(編號10 6)、乙S○(編號107)、乙x(編號168)、丙C○(編號212)、c○○(編號218)、丙f(編號221)、S○○(編號225)、李念坤(編號226)、丙亥○(編號236)、s○○(編號237)及乙m○(編號355)等18人雖均未提出渠等所辯在「國泰服飾精品店」所購得之服飾或皮件供證人黃美惠辨認,亦未提出相關人證,以證明渠等之辯解為真。然如前開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意旨所示,依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並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據此,本案自應由檢察官提出積極證據,以證明本案所有被告(包括本欄之被告丁G○等18人在內),係在「國泰服飾精品店」刷用國民旅遊卡「換現金」或「購買金飾」,而非由本案被告自行提出證據以證明渠等係刷用國民旅遊卡購買服飾或皮件之事實,從而,縱本欄被告丁G○等18人雖均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渠等如附表叁所示之辯解為真實,亦無從逕以反面推論渠等確有如公訴人所指之刷用國民旅遊卡「換現金」或「購買金飾」之行為。
⒋被告乙○○於偵查中固供承有刷卡購買金飾之事實(見96年
他字第401號卷㈥第138-140頁),惟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經查被告乙○○嗣於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有刷卡購買金飾之事實,並辯稱:伊係真實之消費云云,而查依被告乙○○於國泰服飾精品店購買商品之統一發票品名顯示,被告乙○○於93年9月24日刷卡購買服飾、皮夾、皮帶等物,有該紙發票(發票號碼:BZ00000000)附卷可參,而此購買之服飾等物,並確屬國泰服飾精品店所販售之物品,依卷附前往該國泰服飾精品店刷卡消費,若係屬購買金飾,則在貨品銷售紀錄之貨品項目標明「K金、白金、玫瑰金」「鑽戒」等,而在開立之統一發票品名欄上亦記載為「飾金」,惟以本件被告乙○○於上開時間前往該精品店刷卡消費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其品名載明係服飾、皮夾、皮帶,此核與前往該精品店刷卡購買金飾之填載方式並不相符,茲被告乙○○固無法提出在「國泰服飾精品店」所購得之服飾、皮夾、皮帶等物供證人黃美惠辨認,亦未提出相關人證,以證明其之辯解為真,惟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之保障,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被告並不負自證己罪之責,縱被告所辯並無證據以實其說,惟仍應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之犯行,本件被告乙○○固於偵查中之自白,惟嗣已堅詞否認本件犯行,而就卷附被告之消費發票明細顯示,亦無刷卡購買金飾之情,此外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刷卡購買金飾或刷卡換現金之情,自難遽認被告乙○○有公訴人所指訴之詐欺等犯行。
(四)公訴人就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係在「國泰服飾精品店」刷用國民旅遊卡換現金及購買金飾乙節,雖提出之下列物證、書證及相關推理,然本院認尚不足以資為不利於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茲分述如下:
⒈公訴人認證人黃美惠前於原審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號案件
審理時,坦承有接受公務人員持國民旅遊卡「刷卡換現金」及「刷卡購買金飾」,卻佯稱刷卡之公務人員係刷卡購買服飾、皮件之不法情事,且起訴書附表四所示談君凡等1523人均坦承至「國泰服飾精品店」係「刷卡換現金」或「刷卡購買金飾」,而本案判決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與起訴書附表四所示談君凡等公務人員或同一天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且與起訴書附表四所示談君凡等公務人員刷卡金額相同,本判決附表貳所示丙未○等人否認係「刷卡換現金」、「刷卡購買金飾」,顯係推諉卸責之詞(見起訴書第55至56頁之理由㈠㈡):然查證人黃美惠於該案(原審法院96年簡上字第2號、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86號)中固證述曾有公務人員持國民旅遊卡至「國泰服飾精品店」店購買金飾、或刷卡折換現金等情,而起訴書附表四所示談君凡等公務人員亦坦承上情,證人黃美惠並因係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經判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然證人黃美惠於本案審理時並未能指出本案究何一被告係至其經營之「國泰服飾精品店」刷卡換現金或購買金飾,自難比附援引,遽論被告丙未○等人亦同有以購買金飾、或刷卡折換現金之手段詐取財物之犯行,且依前所述,此外並有公訴人提出之發票數冊、進項憑證附卷,足見「國泰服飾精品店」確有對外營業,並從事服飾、皮件等買賣,是本判決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並非不可能前往該店刷卡購買衣服、皮件等物,從而本判決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所辯曾前往該精品店購物等情,並無何違悖常理之處,公訴人以起訴書附表四所示談君凡等公務人員坦承有在「國泰服飾精品店」刷卡換現金或購買金飾之行為,且有與本判決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之刷卡時間及刷卡金額相同者(並未具體指出何者相同),即一體推認本判決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刷用國民旅遊卡,均係「刷卡換現金」或「刷卡購買金飾」,實乏推認基礎,尚屬無據。
⒉公訴人認依據扣案之「國泰服飾精品店」進項憑證或會計憑
證所示,「國泰服飾精品店」之進貨成本低廉且貨品不多,應無供應 2,200餘名公務員至該店消費之可能(見起訴書第56頁理由㈢):惟查本案經檢察官起訴而於本案審理中繼續否認犯罪之被告計有如附表貳所示被告 360人,是倘渠等之辯解均為真實,則「國泰服飾精品店」僅係供應此 360人之購物需求,而非如起訴書所載之 2,200餘人;再者證人黃美惠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亦到庭具結證稱:「國泰服飾精品店」之商品大多是別人寄賣或跑單幫的人拿來出售的,所以並非每樣均有進項憑證,固定廠商才有進項發票云云(見原審卷㈠第43至44頁、卷㈡第35頁),據此,本件扣案之「國泰服飾精品店」進項憑證或會計憑證即無足以真實反應「國泰服飾精品店」之實際經營狀況,是亦無足以憑之作為不利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之證據。
⒊公訴人認依消費習慣,常至住處附近刷國民旅遊卡消費,據
以推論被告等人反遠道至基隆市消費,已違常理(見起訴書第56頁理由㈣部分):然查國民旅遊卡休假之補助,係為鼓勵公務人員實際外出旅遊、增益身心,並兼顧提振國內觀光產業景氣,且為落實公務人員休假外出旅遊,以達成政策之目標,因而本件案發時規定必須休假期間持用國民旅遊卡異地,隔夜,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消費,始給予補助。因之,於A地工作之公務人員,需於A地外旅遊消費,始符請領補助費之規定,而至何地旅遊消費乃公務人員之自由,是以公務人員利用此一福利,至各地旅遊消費,不僅符合案發時國民旅遊卡請領之要件,且與常理無違,而查本件被告丙未○等人分別服務於台北縣、市政府機關,並分別居住於基隆市及台北縣市等地,茲基隆市與台北縣市相距不遠,行車時間至多一小時,擇此地為休假出遊之地點,亦屬情理之常,是本件公務人員遠道至基隆市消費並無何違背常理之處,公訴人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
⒋公訴人認前有甚多與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在同一機關
服務之同仁,均坦承有刷卡購買金飾或折換現金之事實,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亦同至「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應會風聞或經同事告知該店可購買金飾或刷卡換現金而前往消費(見起訴書第56頁理由㈣部分):然查關於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風聞或經同事告知該店可購買金飾或刷卡換現金而前往消費部分,純屬公訴人之臆測,並無何證據可實其說,且縱被告確有聽聞其他同事有至「國泰服飾精品店」刷卡購買金飾或折換現金之情,亦無從遽以推定被告前往該店消費,即係從事購買金飾或刷卡換現金之行為。
⒌公訴人認除以電子發票記帳外(「國泰服飾精品店」係開立
手寫二聯式發票),通常消費金額之個位或十位數字應為零,尤其消費超過萬元,消費者豈會不殺價至整數,此均不符常理(見起訴書第56頁理由㈣部分):惟查證人黃美惠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證稱:公務人員持國民旅遊卡至「國泰服飾精品店」購物,每一件商品均都有打折,金額總計會有尾數,且因其已打折,所以通常不會再少算他們錢云云(見原審卷㈡第42頁),是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在「國泰服飾精品店」之刷卡消費金額即有可能存有個位數、十位數之金額,且購買物品是否予以殺價,乃個人消費習慣之自由,不予殺價而購物,亦無任何違法情事,而公務人員請領休假補助費,乃公務人員之福利,公務人員盡可自由使用,不若因自己勞力賺得金錢時須予斤斤計較,是以自不得僅以其未予殺價,即遽以推定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有「刷卡換現金」或「刷卡購買金飾」之行為。
⒍公訴人認「國泰服飾精品店」所出售之物品價格昂貴,品質
欠佳,前往消費之公務人員收入並非豐厚,為何不貨比三家,倘無購買金飾或刷卡換現金之誘因,何以會同意以昂貴之價格購買物品,況收入不多,又以昂貴價格購入,豈會不妥為保管、珍惜使用,而任令損壞丟棄(見起訴書第57頁理由㈤部分):惟按商品價格是否昂貴、品質是否欠佳,是否貨比三家,購入之物品是否妥為保管、珍惜使用,均屬個人主觀認定、消費習慣或使用習慣不同之問題;且國民旅遊卡之休假補助乃公務人員之福利,因可申請補助,縱未精打細算,亦屬情理之常;且國民旅遊卡需在特約商店消費刷用後,始得向所服務之機關申請補助,若見及自己喜歡之物品後,定要貨比三家,四處尋找其他有賣相同產品之特約商店,則整個休假即須於不停尋找特約商店中渡過,顯然失去休假之意義;再者,凡物品均有可能因使用而損壞,被告等人於國泰服飾精品店購置衣服、皮件等物,均屬消耗品,因通常之使用而損壞,亦與常情無違,因之,公訴人此部分所指亦純屬主觀推論之詞,無足採據以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⒎此外,公訴人提出之交通部觀光局96年4月12日觀業字第096
0008508號函,固載明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金飾」商品,悖離國民旅遊卡措施之宗旨,是自92年7月1日起不得再受理珠寶銀樓業特約商店之申請,已成為特約商店之店家,各收單機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前述商家於92年7月1日終止特約商店資格並自國民旅遊卡網站查詢系統下線,同時確實回收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標識,據此固可知公務人員強制休假期間,倘刷用國民旅遊卡購買金飾,並非強制休假補助費用項目,不得據以申請強制休假補助費用,然此並無足以推認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有刷用國民旅遊卡「換現金」或「購買金飾」之行為。
八、綜上證據及推論,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公務員於案發時,分別服務於如附表貳所示之各機關,而於強制休假期間,前往國內旅遊,並在當時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國泰服飾精品店」內以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購買該特約商店內販售之商品,並據以向其等服務之公務機關申領補助,所為核與行政院頒布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所規定公務人員因休假從事國內旅遊,得據以核發休假補助費之規定相符,是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顯未施用詐術而向各該服務機關詐領補助費,所為自與刑法之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而遍查公訴人所提出之積極證據均不足以證明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於渠等強制休假期間,係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持國民旅遊卡刷卡「換現金」或「購買金飾」,而起訴書第55-57頁所載之五點理由,復核均屬推測之詞,無從資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有何公訴人所指訴之上揭犯行,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所辯並無公訴人所指「刷卡換現金」或「刷卡購買金飾」之虛偽消費情形云云,應堪採信,被告丙未○等人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如附表壹所示被告丙未○等人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以:(一)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購買金飾,並據以請領旅遊補助,涉有詐欺犯嫌;(二)依扣案之「國泰服飾精品店」服飾及金飾混合流水帳、93年1月至95年3月發票及93年度、94年度、95年度會計憑證等資料顯示,流水帳記載之數額與被告等人所消費之金額全然不符,渠等是否確有購買商品,實非無疑,且每筆刷卡金額記載之後方備註欄另記載「-」號,顯然係以「-」號表示退還之金額,以達刷卡換取現金之目的;(三)「國泰服飾精品店」之負責人黃美惠並因本件詐欺等案件,經判處罪刑在案,其與本件被告等人既存有共犯關係,所為有利於本件被告等人之證詞,要係袒護之詞,不足採信。此觀之國泰服飾精品店之會計憑證所載,國泰服飾精品店進貨對象單純,進貨種類款式非多,然本件被告等人所提出之衣物件數則多達1、2千餘件,且無重複款式,顯然非屬事實;(四)本件部分被告甚且未能提出任何貨品以為證明,或原無法提出何購物商品,竟又於審理中提出購買物品供指認,該等物品是否屬實,實非無疑,且被告等人所聲請傳喚之證人,多均係其等之親戚、友人或證人即為同案被告,與被告關係密切,所為證言是否可信,亦非無疑;(五)國泰服飾精品店連續於93年至95年
4 月間非法供公務人員刷卡換現金或購買金飾,因而涉案之人數多達1820人,本件被告等人顯亦係知情,並為刷卡換現金或購買金飾,始前往該店消費,並據以持偽造之消費明係詐領補助甚明,原審判決遽以證人黃美惠等人顯然不足採信之供證述,而為附表壹所示之被告丙未○等人無罪,顯屬不當,然查黃美惠於上開地點經營之國泰服飾精品店,經查獲部分公務員涉有以國民旅遊卡前往該精品店刷卡消費時,佯係在該店購買服飾、皮件等物,以符合公務人員休假旅遊補助之項目,惟實際上係購買金飾或折換現金,因而就於93年至95年4月間前往該精品店,持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之1820人悉數移送偵辦,然查本件如附表貳所示被告丙未○等人分別於上開時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刷卡消費時,確係購買該精品店所販售之服飾及皮件等物,已詳如上述,且查以查獲部分公務員涉有刷卡購買金飾或折換現金之情事,即認於93年至95年4月間持國民旅遊卡至該精品店刷卡消費之公務員,均係「刷卡換現金」或「刷卡購買金飾」之虛偽消費,非無以偏蓋全,而乏推認基礎,另本案原經移送偵辦之公務員達1820人,其中經認定確係刷卡消費購買該精品店販售之物品,而諭知無罪者為389人,則本案原移送偵辦之1820人,顯大部分均認定係刷卡購買金飾或折換現金,實際並非刷卡購買該精品店所販售之商品,則國泰服飾精品店於93、94、95年度之進貨數額自顯然與所申報之國民旅遊卡刷卡銷售總金額有出入,惟國泰服飾精品店確有進貨之事實,其中並存有真實消費購物並刷用國民旅遊卡之情事,自難僅因該精品店實際進貨總數額顯少於總申報國民旅遊卡刷卡銷售金額,即遽推論凡於該精品店刷卡者均係虛偽消費,至其餘檢察官所提上訴理由,均難認有理由,已分別論述如上,是檢察官之上訴,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大偉、孫冀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李釱任法 官 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玉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附表壹:
┌───┬───┬───┬───┬───┬───┬───┐│丙未○│丁○○│丁F○│乙d○│辛○○│甲黃○│丁D○│├───┼───┼───┼───┼───┼───┼───┤│丁G○│U○○│甲c○│丁戌○│F○○│甲戊○│甲l○│├───┼───┼───┼───┼───┼───┼───┤│乙未○│乙天○│乙黃○│乙B○│乙I○│乙N○│丙F○│├───┼───┼───┼───┼───┼───┼───┤│丙M○│丁M○│乙○○│庚○○│v○○│甲亥○│甲玄○│├───┼───┼───┼───┼───┼───┼───┤│甲P○│乙甲○│乙地○│丁L○│乙u○│乙y○│丙丙○│├───┼───┼───┼───┼───┼───┼───┤│丙己○│丙庚○│丙A○│丙B○│丙a○│丙o○│丁宙○│├───┼───┼───┼───┼───┼───┼───┤│丁I○│戊○○│寅○○│玄○○│E○○│I○○│j○○│├───┼───┼───┼───┼───┼───┼───┤│q○○│甲丑○│甲N○│甲S○│甲X○│甲m○│甲p○│├───┼───┼───┼───┼───┼───┼───┤│甲z○│乙申○│乙宙○│乙P○│丙t○│丁未○│丁酉○│├───┼───┼───┼───┼───┼───┼───┤│丁亥○│丁C○│申○○│V○○│甲D○│甲i○│乙辛○│├───┼───┼───┼───┼───┼───┼───┤│乙D○│乙V○│乙Z○│乙e○│乙s○│乙w○│丙I○│├───┼───┼───┼───┼───┼───┼───┤│丙c○│丙m○│丙u○│丁A○│子○○│丙辰○│p○○│├───┼───┼───┼───┼───┼───┼───┤│甲F○│午○○│R○○│甲I○│甲J○│乙c○│乙R○│├───┼───┼───┼───┼───┼───┼───┤│丁申○│丙r○│丙P○│甲e○│丙w○│丙d○│丙玄○│├───┼───┼───┼───┼───┼───┼───┤│M○○│u○○│丙z○│丙午○│甲G○│丁壬○│ │├───┼───┼───┼───┼───┼───┼───┤│甲b○│甲癸○│乙S○│丙v○│丙O○│丙y○│甲s○│├───┼───┼───┼───┼───┼───┼───┤│丙地○│甲v○│甲辛○│甲Z○│乙l○│丁寅○│丙j○│├───┼───┼───┼───┼───┼───┼───┤│乙亥○│甲u○│l○○│甲未○│甲戌○│丙壬○│乙X○│├───┼───┼───┼───┼───┼───┼───┤│乙酉○│乙f○│甲甲○│甲T○│乙戊○│乙r○│ │├───┼───┼───┼───┼───┼───┼───┤│D○○│乙L○│丙寅○│甲丙○│甲M○│丁庚○│丙s○│├───┼───┼───┼───┼───┼───┼───┤│丁辰○│丙乙○│甲Y○│乙T○│丙戌○│K○○│徐張長││ │ │ │ │ │ │妹 │├───┼───┼───┼───┼───┼───┼───┤│丙癸○│n○○│乙癸○│丙天○│t○ │甲E○│丙H○│├───┼───┼───┼───┼───┼───┼───┤│甲f○│林徐碧│甲K○│乙H○│丙Q○│甲卯○│乙辰○││ │雲 │ │ │ │ │ │├───┼───┼───┼───┼───┼───┼───┤│乙n○│丁天○│甲地○│乙卯○│丙n○│甲宙○│h○○│├───┼───┼───┼───┼───┼───┼───┤│丁黃○│乙 x│甲w○│H○○│丁巳○│未○○│黃○○│├───┼───┼───┼───┼───┼───┼───┤│b○○│x○○│z○○│乙O○│乙k○│甲酉○│顧世樺│├───┼───┼───┼───┼───┼───┼───┤│酉○○│f ○│w○○│丁己○│丁子○│丙○○│Z○○│├───┼───┼───┼───┼───┼───┼───┤│丙R○│丙卯○│甲宇○│丁辛○│丙辛○│丁癸○│甲辰○│├───┼───┼───┼───┼───┼───┼───┤│宇○○│甲巳○│P○○│丙申○│丙宙○│丙b○│鍾賢卿│├───┼───┼───┼───┼───┼───┼───┤│乙寅○│丙巳○│丙丑○│甲申○│乙z○│d○○│乙C○│├───┼───┼───┼───┼───┼───┼───┤│k○○│G○○│丙甲○│丙C○│葉蕭秀│丙p○│m○○││ │ │ │ │仍 │ │ │├───┼───┼───┼───┼───┼───┼───┤│丙D○│c○○│甲g○│甲r○│丙 f│ │ │├───┼───┼───┼───┼───┼───┼───┤│甲L○│丙L○│甲a○│S○○│o○○│甲 h│甲x○│├───┼───┼───┼───┼───┼───┼───┤│乙丁○│張戴桂│乙玄○│乙Y○│乙b○│乙j○│乙t○││ │枝 │ │ │ │ │ │├───┼───┼───┼───┼───┼───┼───┤│丙亥○│s○○│丙x○│甲j○│乙G○│r○○│趙王心││ │ │ │ │ │ │聰 │├───┼───┼───┼───┼───┼───┼───┤│乙宇○│丁乙○│壬○○│i○○│甲k○│乙v○│丙酉○│├───┼───┼───┼───┼───┼───┼───┤│丙黃○│丙g○│丁丙○│丙子○│丁戊○│戌○○│W○○│├───┼───┼───┼───┼───┼───┼───┤│甲o○│乙E○│乙K○│乙F○│B○○│甲W○│甲子○│├───┼───┼───┼───┼───┼───┼───┤│丁H○│丁宇○│甲R○│丁地○│甲U○│丙T○│J○○│├───┼───┼───┼───┼───┼───┼───┤│丙丁○│甲B○│己○○│C○○│Y○○│乙a○│乙g○│├───┼───┼───┼───┼───┼───┼───┤│丁甲○│丙h○│乙己○│辰○○│乙巳○│甲壬○│乙丑○│├───┼───┼───┼───┼───┼───┼───┤│乙h○│天○○│O○○│乙i○│甲寅○│乙p○│乙q○│├───┼───┼───┼───┼───┼───┼───┤│g○○│丙q○│丁丑○│甲d○│丁丁○│e○○│宙○○│├───┼───┼───┼───┼───┼───┼───┤│甲C○│乙U○│乙 W│甲庚○│a○○│丙V○│丁J○│├───┼───┼───┼───┼───┼───┼───┤│余高清│甲n○│丙 戊│甲午○│乙庚○│丙l○│乙o○││美 │ │ │ │ │ │ │├───┼───┼───┼───┼───┼───┼───┤│甲t○│王黃含│甲天○│丁卯○│卯○○│甲乙○│甲己○││ │笑 │ │ │ │ │ │├───┼───┼───┼───┼───┼───┼───┤│乙壬○│y○○│丙J○│丙宇○│乙M○│甲H○│乙Q○││ │ │ │ │ │ │ │├───┼───┼───┼───┼───┼───┼───┤│丙i○│X○○│甲A○│甲O○│劉黃月│丙G○│李黃素││ │ │ │ │圓 │ │娥 │├───┼───┼───┼───┼───┼───┼───┤│癸○○│丑○○│乙乙○│地○○│T○○│甲V○│乙丙○││ │ │ │ │ │ │ │├───┼───┼───┼───┼───┼───┼───┤│乙J○│丙U○│丁B○│甲○○│A○○│乙子○│乙午○│├───┼───┼───┼───┼───┼───┼───┤│丙Z○│丙k○│丁午○│Q○○│丙Y○│丁E○│巳○○│├───┼───┼───┼───┼───┼───┼───┤│乙m○│丙W○│L○○│丙N○│乙A○│丙S○│ │└───┴───┴───┴───┴───┴───┴───┘附表貳
┌─────┬─────┬────┬────┬───────────────────────────┐│被告姓名及│國民旅遊卡│刷卡日期│刷卡金額│ 檢察官起訴被告之證據 ││服務機關 │卡號及發卡│ ├────┤ ││ │銀行 │ │詐領金額│ │├─────┼─────┼────┼────┼───────────────────────────┤│1.丙未○ │0000000000│94.06.06│ 8,08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5月22日(96年他字第356號卷 ││(行政院主 │454142 │94.06.07│ 3,600 │ p12-p13) ││計處總務司│(中國信託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 ││駕駛) │銀行) │ │ 16,000 │94年6月補助費付款憑單(同上他卷p3) ││ │ │ │ │94年7月劃撥儲金帳號存款單明細(同上他卷p7) ││ │ │ │ │93年至95年間向特定商店刷卡消費單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名單││ │ │ │ │ (同上他卷p8) │├─────┼─────┼────┼────┼───────────────────────────┤│2.丁○○ │0000000000│93.05.14│ 12,04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5月22日(96年他字第358號卷 ││(行政院主 │454472 │ ├────┤ p10-p11) ││計處電子中│(中國信託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 ││心技工) │銀行) │ │ │93年6月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3) ││ │ │ │ │93年6月劃撥儲金帳號存款單明細(同上他卷p5) ││ │ │ │ │93年至95年間向特定商店刷卡消費單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名單││ │ │ │ │(同上他卷p7)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2) ││ │ │ │ │扣案之皮帶2條、皮夾2個 (基隆地檢96證1066號─同上他卷 ││ │ │ │ │p13) │├─────┼─────┼────┼────┼───────────────────────────┤│3.丁F○ │0000000000│94.03.15│ 10,06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5月22日(96年他字第359號 ││(行政院主 │189227 │ ├────┤ p12-p13) ││計處駐衛警│(中國信託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 ││) │銀行) │ │ │94年4月補助費付款憑單(同上他卷p3) ││ │ │ │ │94年4月劃撥儲金帳號存款單明細(同上他卷p6) ││ │ │ │ │93年至95年間向特定商店刷卡消費單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名單││ │ │ │ │(同上他卷p9) ││ │ │ │ │照片(同上他卷p14) ││ │ │ │ │扣案之外套2件、大皮包1個、小皮包1個、皮帶1條(基隆地檢││ │ │ │ │96證1058號─同上他卷p15) │├─────┼─────┼────┼────┼───────────────────────────┤│4.乙d○ │0000000000│94.11.11│ 13,089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㈠││(臺北市政 │376430 │ ├────┤ p141-p142)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 (同上他卷145-p146) ││局清潔隊駕│銀行) ├────┼────┤證物照片 (同上他卷p149) ││駛) │ │95.01.03│ 12,599 │通知撥款明細 (同上他卷p150、p151) ││ │ │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152、p153) ││ │ │ │ 16,000 │扣案之套裝2套、洋裝2件、上衣3件、外套1件 (基隆地檢96證││ │ │ │ │1567號─同上他卷p147) │├─────┼─────┼────┼────┼───────────────────────────┤│5.辛○○ │0000000000│94.05.19│ 3,997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㈠││(臺北市政 │227991 │ ├────┤ p154-p155)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3,906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64-p165) ││局清潔隊員│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66-p168、p175) ││) │ │95.02.03│ 6,660 │補助費清冊 (同上他卷p169、p176) ││ │ │ ├────┤ ││ │ │ │ 8,763 │ │├─────┼─────┼────┼────┼───────────────────────────┤│6.甲黃○ │0000000000│94.05.18│ 13,123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8月13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㈥││(臺北市政 │665190 │ ├────┤ p117-p119)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22) ││局清潔隊駕│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23、p130) ││駛) │ │95.03.14│ 12,805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26、p132) ││ │ │ ├────┤扣案之外套1件、毛線衣2件、休閒服1件、襯衫1件、長褲1件 ││ │ │ │ 16,000 │、皮帶1條 (基隆地檢96證1790號─同上他卷p120) │├─────┼─────┼────┼────┼───────────────────────────┤│7.丁D○ │0000000000│93.08.16│ 13,40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9月4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㈥ ││(臺北市政 │443259 │ ├────┤ p138-p140)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證物照片 (同上他卷p141) ││局清潔隊員│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144) ││)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45) ││ │ │ │ │ │├─────┼─────┼────┼────┼───────────────────────────┤│8.丁G○ │0000000000│94.06.06│ 12,86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9月12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㈥││(臺北市政 │351177 │ ├────┤ p159-p160)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62) ││局清潔隊員│銀行) │ │ │補助費清冊 (同上他卷p164) ││) │ │ │ │ ││ │ │ │ │ │├─────┼─────┼────┼────┼───────────────────────────┤│9.U○○ │0000000000│94.04.09│ 12,065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㈠│ 趕T筆錄:96年6月11日(96年他字第401號卷1 p227~p228)│(臺北市政 │474305 │ ├────┤ p227-p228)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234-p235) ││局清潔隊駕│銀行) │ │ │通知撥款明細 (同上他卷p238) ││駛) │ │ │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239) ││ │ │ │ │扣案之衣服3件、皮帶3條 (基隆地檢96證1565號─同上他卷 ││ │ │ │ │p236) │├─────┼─────┼────┼────┼───────────────────────────┤│10.甲c○ │0000000000│94.03.21│ 12,63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㈠││(臺北市政 │605745 │ ├────┤ p240-p241)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245-p246) ││局清潔隊駕│銀行)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249-p250) ││駛) │ │95.02.18│ 11,952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51-p252) ││ │ │ ├────┤扣案之衣服8件、皮帶2條、皮夾1個、背包1個 (基隆地檢96證││ │ │ │ 16,000 │1566號─同上他卷p247) │├─────┼─────┼────┼────┼───────────────────────────┤│11.丁戌○ │0000000000│93.05.21│ 13,073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㈡││(臺北市政 │699485 │ ├────┤ p13-p14)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4,875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21-p22) ││局清潔隊駕│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8) ││駛)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25) ││ │ │ │ │扣案之衣服6件、皮帶1條 (基隆地檢96證1560號─同上他卷 ││ │ │ │ │p23) │├─────┼─────┼────┼────┼───────────────────────────┤│12.F○○ │0000000000│93.11.09│ 7,075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㈡││(臺北市政 │699126 │ ├────┤ p26-27)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8,73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31-p32) ││局清潔隊駕│銀行)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35、p38) ││駛) │ │94.04.15│ 10,500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36-p37、p39) ││ │ │ ├────┤補助費清冊 (同上他卷p40-p41) ││ │ │ │ 12,190 │扣案之皮夾2個、皮帶2條、衣服13件 (基隆地檢96證1563號─││ │ │ │ │同上他卷p33) │├─────┼─────┼────┼────┼───────────────────────────┤│13.甲戊○ │0000000000│93.04.15│ 10,972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㈡││(臺北市政 │142686 │ ├────┤ p42-p43)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2,531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47-p48) ││局清潔隊員│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49-p50、p53-p55、p58-p60) ││) │ │94.02.24│ 7,500 │通知撥款明細 (同上他卷p51-p52、p56-p57) ││ │ │ ├────┤補助費清冊 (同上他卷p61-p63) ││ │ │ │ 9,269 │ ││ │ ├────┼────┤ ││ │ │95.02.24│ 9,392 │ ││ │ │ ├────┤ ││ │ │ │ 10,694 │ │├─────┼─────┼────┼────┼───────────────────────────┤│14.茍令新 │0000000000│93.04.10│ 15,19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㈡││(臺北市政 │171094 │ ├────┤ p64-p65)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4,597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70-p71) ││局清潔隊技│銀行)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72) ││工) │ │94.03.27│ 13,049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73、p74、p75-p76 ) ││ │ │ ├────┤補助費清冊(p77-p79) ││ │ │ │ 14,405 │於本院97年2月2日行準備程序提出之皮夾1個、外套8件、女裝││ │ ├────┼────┤1件、套裝1套、上衣1件、褲子1件、皮帶1條(本院卷答辯狀 ││ │ │95.01.11│ 15,854 │p75) ││ │ │ ├────┤ ││ │ │ │ 14,226 │ │├─────┼─────┼────┼────┼───────────────────────────┤│15.乙未○ │0000000000│93.08.11│ 12,49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㈡││(臺北市政 │475010 │ ├────┤ p80-p81)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89-p90) ││局清潔隊技│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91) ││工)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92) │├─────┼─────┼────┼────┼───────────────────────────┤│16.乙天○ │0000000000│93.12.30│ 15,37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㈡││(臺北市政 │360053 │ ├────┤ p93-p94)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00-p101) ││局清潔隊技│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96) ││工)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03) │├─────┼─────┼────┼────┼───────────────────────────┤│17.乙黃○ │0000000000│93.05.10│ 15,102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㈡││(臺北市政 │893428 │ ├────┤ p104-p105)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10-p111)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07) ││員)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12) ││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14) │├─────┼─────┼────┼────┼───────────────────────────┤│18.乙B○ │0000000000│93.01.16│ 15,0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㈡││(臺北市政 │544758 │ ├────┤ p115-p116)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p121-p122) ││局清潔隊駕│銀行)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23) ││駛)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24) ││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25) │├─────┼─────┼────┼────┼───────────────────────────┤│19.乙I○ │0000000000│94.10.28│ 12,07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㈡││(臺北市政 │439807 │ ├────┤ p126-p127)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129) ││局清潔隊技│銀行) │ │ │通知撥款明細 (同上他卷p131) ││工) │ │ │ │補助費清冊 (同上他卷p132) │├─────┼─────┼────┼────┼───────────────────────────┤│20.乙N○ │0000000000│93.11.11│ 13,01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㈡││(臺北市政 │697708 │ ├────┤ p136-p137)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43-p144) ││局清潔隊組│銀行)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45) ││長)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46) ││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47) │├─────┼─────┼────┼────┼───────────────────────────┤│21.丙F○ │0000000000│93.11.26│ 10,29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㈡││(臺北市政 │082412 │ ├────┤ p161-p162)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8,001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67-p168) ││局清潔隊駕│銀行)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69) ││駛) │ │94.10.11│ 13,743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70-p171)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72-p173) ││ │ │ │ 16,000 │ │├─────┼─────┼────┼────┼───────────────────────────┤│22.丙M○ │0000000000│94.01.17│ 15,78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㈡││(臺北市政 │076646 │ ├────┤ p174-p175)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p181-p182)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77) ││員)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83) ││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84) ││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86) │├─────┼─────┼────┼────┼───────────────────────────┤│23.丁M○ │0000000000│93.10.22│ 12,34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㈡││(臺北市政 │769504 │ ├────┤ p187-p188)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94-p195) ││局清潔隊技│銀行)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98) ││工)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98-1)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99) ││ │ │ │ │扣案之女用大皮包1個、小皮夾1個、女用長褲1件、女用長袖 ││ │ │ │ │針織上衣1件(基隆地檢96證1562號─同上他卷p196) │├─────┼─────┼────┼────┼───────────────────────────┤│24.乙○○ │0000000000│93.09.24│ 12,78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9月4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㈥ ││(臺北市政 │272625 │ ├────┤ p138-p140)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補助費清冊 (同上他卷p150) ││局清潔隊駕│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151) ││駛) │ │ │ │ │├─────┼─────┼────┼────┼───────────────────────────┤│25.庚○○ │0000000000│94.03.15│ 12,70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㈡││(臺北市政 │200500 │ ├────┤ p199-1-p200)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 (同上他卷p206-p207)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202) ││員)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08) ││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209) │├─────┼─────┼────┼────┼───────────────────────────┤│26.v○○ │0000000000│93.03.05│ 15,53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㈡││(臺北市政 │773072 │ ├────┤ p211-p212)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219-p219-1)││局清潔隊駕│銀行) ├────┼────┤補助費清冊(p214-p215) ││駛) │ │94.03.25│ 11,068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20)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21、p223) ││ │ │ │ 16,000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222) ││ │ │ │ │代收薪資轉帳明細表(同上他卷p225) │├─────┼─────┼────┼────┼───────────────────────────┤│27.甲亥○ │0000000000│94.03.21│ 12,82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㈡││(臺北市政 │770441 │ ├────┤ p227-p228)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234-p235)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30) ││員)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231) │├─────┼─────┼────┼────┼───────────────────────────┤│28.甲玄○ │0000000000│93.08.16│ 12,53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㈡││(臺北市政 │323037 │ ├────┤ p236-p237)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242-p243)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43) ││員)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44) ││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245) │├─────┼─────┼────┼────┼───────────────────────────┤│29.甲P○ │0000000000│93.06.17│ 12,53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㈡││(臺北市政 │471116 │ ├────┤ p246-p247)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5,89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253-p254)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55) ││員)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56) ││ │ │ │ │代收薪資轉帳明細表(同上他卷p258-p260) │├─────┼─────┼────┼────┼───────────────────────────┤│30.乙甲○ │0000000000│93.09.21│ 13,02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㈢││(臺北市政 │198848 │ ├────┤ p1-p2)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3-p14) ││局清潔隊隊│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5-p6、p7) ││員) │ │94.02.14│ 13,085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8-p10)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5) ││ │ │ │ 16,000 │ ││ │ ├────┼────┤ ││ │ │95.03.28│ 12,812 │ ││ │ │ ├────┤ ││ │ │ │ 16,000 │ │├─────┼─────┼────┼────┼───────────────────────────┤│31.乙地○ │0000000000│93.06.17│ 12,95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㈢││(臺北市政 │502145 │ ├────┤ p16-p17)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21-p22)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4) ││員)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5) ││ │ │ │ │代收薪資轉帳明細表(同上他卷p27-29) │├─────┼─────┼────┼────┼───────────────────────────┤│32.丁L○ │0000000000│93.08.20│ 13,123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㈢││(臺北市政 │941814 │ ├────┤ p30-p31)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37-p38) ││局清潔隊駕│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39、p41) ││駛) │ │94.04.15│ 12,866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40)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42-p43) ││ │ │ │ 16,000 │ │├─────┼─────┼────┼────┼───────────────────────────┤│33.乙u○ │0000000000│94.02.24│ 12,912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㈢││(臺北市政 │922656 │ ├────┤ p44-p45)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51-p52) ││局清潔隊駕│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47-p48) ││駛) │ │95.03.06│ 14,951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53)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54、p56) ││ │ │ │ 16,000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58-p59) │├─────┼─────┼────┼────┼───────────────────────────┤│34.乙y○ │0000000000│94.02.24│ 12,97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㈢││(臺北市政 │422847 │ ├────┤ p60-p61)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67-p68) ││局清潔隊駕│銀行)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69) ││駛) │ │95.03.06│ 14,635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70、p72)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71、p73) ││ │ │ │ 16,000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74-p75) │├─────┼─────┼────┼────┼───────────────────────────┤│35.丙丙○ │0000000000│94.08.18│ 12,927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㈢││(臺北市政 │809377 │ ├────┤ p76-p77)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84-p85) ││局清潔隊隊│銀行)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86) ││員) │ │95.03.01│ 12,927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87、p89)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88、p90) ││ │ │ │ 16,000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91-p92) │├─────┼─────┼────┼────┼───────────────────────────┤│36.丙己○ │0000000000│93.09.29│ 5,66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㈢││(臺北市政 │325231 │ ├────┤ p93-p94)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6,869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02-p103) ││局清潔隊隊│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96-p97) ││員) │ │94.07.13│ 12,945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98-p99) ││ │ │ ├────┤ ││ │ │ │ 16,000 │ │├─────┼─────┼────┼────┼───────────────────────────┤│37.丙庚○ │0000000000│93.10.04│ 10,3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㈢││(臺北市政 │699347 │ ├────┤ p104-p105)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23-p124) ││局清潔隊駕│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08-p109) ││駛) │ │94.03.22│ 12,854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10、p120)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25) ││ │ │ │ 16,000 │ │├─────┼─────┼────┼────┼───────────────────────────┤│38.丙A○ │0000000000│93.05.06│ 12,53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㈢││(臺北市政 │342474 │ ├────┤ p126-p127)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32-p133)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30) ││員)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35) │├─────┼─────┼────┼────┼───────────────────────────┤│39.丙B○ │0000000000│94.08.18│ 12,805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㈢││(臺北市政 │434057 │ ├────┤ p136-p137)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45-p146) ││局清潔隊隊│銀行)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39-p140) ││員) │ │95.03.01│ 13,049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41-p142)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47) ││ │ │ │ 16,000 │ │├─────┼─────┼────┼────┼───────────────────────────┤│40.丙a○ │0000000000│93.09.15│ 13,05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㈢││(臺北市政 │964372 │ ├────┤ p148-p149)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55-p156) ││局清潔隊駕│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51-p152) ││駛) │ │94.04.14│ 12,196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57-p158)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60) ││ │ │ │ 16,000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62-p163) │├─────┼─────┼────┼────┼───────────────────────────┤│41.丙o○ │0000000000│93.07.02│ 13,03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㈢││(臺北市政 │824768 │ ├────┤ p164-p165)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73-p174) ││局清潔隊隊│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68、p169、p180) ││員) │ │94.02.24│ 13,034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75)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77、p179) ││ │ │ │ 16,000 │代收薪資轉帳明細表(同上他卷p182-p184)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85-p186) ││ │ │95.03.06│ 15,000 │ ││ │ │ ├────┤ ││ │ │ │ 16,000 │ │├─────┼─────┼────┼────┼───────────────────────────┤│42.丁宙○ │0000000000│93.09.22│ 12,901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㈢││(臺北市政 │966961 │ ├────┤ p187-p188)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96-p197) ││局清潔隊隊│銀行)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91-p192) ││員) │ │94.03.08│ 12,150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93-p194)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98) ││ │ │ │ 16,000 │ │├─────┼─────┼────┼────┼───────────────────────────┤│43.鍾文賓 │0000000000│95.03.23│ 12,805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㈢││(臺北市政 │256630 │ ├────┤ p199-p200)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204-p205) ││局清潔隊駕│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p203) ││駛)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206) ││ │ │ │ │補助費清冊(p208) │├─────┼─────┼────┼────┼───────────────────────────┤│44.戊○○ │0000000000│93.10.13│ 11,655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㈢││(臺北市政 │404570 │ ├────┤ p209-p210)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214-p215)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16) ││員) │ │ │ │ │├─────┼─────┼────┼────┼───────────────────────────┤│45.寅○○ │0000000000│94.07.08│ 10,78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㈢││(臺北市政 │925015 │ ├────┤ p218-p219)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1,9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223-p224)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220) ││員)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26) ││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227)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28-p229) ││ │ │ │ │扣案之皮衣1件、皮帶2條 (基隆地檢96證1570號─同上他卷 ││ │ │ │ │p225) │├─────┼─────┼────┼────┼───────────────────────────┤│46.玄○○ │0000000000│93.11.05│ 16,065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㈢││(臺北市政 │479176 │ ├────┤ p230-p231)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3,881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235-p236) ││局清潔隊隊│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p232-p233) ││員) │ │94.12.19│ 6,586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37) ││ │ │94.12.20│ 5,414 │通知撥款明細(p238、p240) ││ │ │ ├────┤ ││ │ │ │ 14,487 │ │├─────┼─────┼────┼────┼───────────────────────────┤│47.E○○ │0000000000│93.11.08│ 6,71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㈢││(臺北市政 │338711 │93.11.09│ 6,102 │ p242-p243)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250-p251)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p245-p246) ││員) │ ├────┼────┤補助費清冊(p247-p248) ││ │ │94.05.12│ 15,414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53) ││ │ │ ├────┤扣案之皮衣1件、上衣3件、皮夾2個、旅行箱1個 (基隆地檢96││ │ │ │ 16,000 │證1572號─同上他卷p252) │├─────┼─────┼────┼────┼───────────────────────────┤│48.I○○ │0000000000│93.11.08│ 12,809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㈢││(臺北市政 │955868 │ ├────┤ p254-p255)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260-p261)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257) ││員)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64) ││ │ │ │ │ │├─────┼─────┼────┼────┼───────────────────────────┤│49.j○○ │0000000000│93.09.07│ 11,8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㈣││(臺北市政 │097499 │ ├────┤ p1-p2)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6-p7)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4) ││員)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8) │├─────┼─────┼────┼────┼───────────────────────────┤│50.q○○ │0000000000│94.07.04│ 13,09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㈣││(臺北市政 │781450 │ ├────┤ p9-p10)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4,875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13-p14) ││局清潔隊隊│銀行) ├────┼────┤通知撥款明細 (同上他卷p15-p16) ││員) │ │95.03.27│ 12,927 │ ││ │ │ ├────┤ ││ │ │ │ 16,000 │ │├─────┼─────┼────┼────┼───────────────────────────┤│51.甲丑○ │0000000000│93.11.01│ 12,91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㈣││(臺北市政 │479831 │ ├────┤ p17-p18)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25-p26) ││局清潔隊隊│銀行)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20、p23) ││員) │ │94.04.11│ 13,171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7)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28) ││ │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9) │├─────┼─────┼────┼────┼───────────────────────────┤│52.甲N○ │0000000000│93.10.16│ 12,892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㈣││(臺北市政 │767108 │ ├────┤ p30-p31)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37-p38) ││局清潔隊駕│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33-p35) ││駛) │ │94.06.03│ 15,637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39-p40) ││ │ │ ├────┤ ││ │ │ │ 16,000 │ ││ │ ├────┼────┤ ││ │ │95.03.11│ 12,310 │ ││ │ │ ├────┤ ││ │ │ │ 16,000 │ │├─────┼─────┼────┼────┼───────────────────────────┤│53.甲S○ │0000000000│94.10.18│ 12,927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㈣││(臺北市政 │077580 │ ├────┤ p41-p42)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46-p47)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50) ││員)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51)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52) ││ │ │ │ │扣案之男用襯衫4件 (基隆地檢96證1575號─同上他卷p48) │├─────┼─────┼────┼────┼───────────────────────────┤│54.甲X○ │0000000000│94.11.16│ 13,103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㈣││(臺北市政 │300695 │ ├────┤ p53-p54)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59-p60)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55) ││員) │ │ │ │ │├─────┼─────┼────┼────┼───────────────────────────┤│55.甲m○ │0000000000│94.03.28│ 12,5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㈣││(臺北市政 │779793 │ ├────┤ p61-p62)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67-p68)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64) ││員)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65) ││ │ │ │ │照片(同上他卷p71) ││ │ │ │ │扣案之襯衫1件、手提皮包1個、女上衣1件、女長褲1件、男皮││ │ │ │ │帶1條(基隆地檢96證1573號─同上他卷p69) │├─────┼─────┼────┼────┼───────────────────────────┤│56.甲p○ │0000000000│93.06.28│ 12,79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㈣││(臺北市政 │057213 │93.06.29│ 1,809 │ p72-p73)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76-p77) ││局清潔隊駕│銀行) │ │ 16,000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78) ││駛)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79) ││ │ │94.08.26│ 13,049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80-p81) ││ │ │ ├────┤ ││ │ │ │ 16,000 │ │├─────┼─────┼────┼────┼───────────────────────────┤│57.甲z○ │0000000000│93.09.28│ 12,23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㈣││(臺北市政 │804924 │ ├────┤ p82-p83)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88-p89) ││局清潔隊駕│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85-p86) ││駛) │ │94.10.18│ 10,122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93) ││ │ │ ├────┤扣案之皮帶1條、套裝2套、皮夾1個、女用上衣1件、長褲1件 ││ │ │ │ 16,000 │(基隆地檢96證1596號─同上他卷p91-p92) │├─────┼─────┼────┼────┼───────────────────────────┤│58.乙申○ │0000000000│94.07.23│ 8,537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㈣││(臺北市政 │274077 │ ├────┤ p94-p95)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0,717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01-p102)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97-p98) ││員)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99)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03) │├─────┼─────┼────┼────┼───────────────────────────┤│59.乙宙○ │0000000000│94.10.28│ 12,10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㈣││(臺北市政 │357852 │(起訴書 ├────┤ p104-p105)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誤載為95│ 12,375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108-p109) ││局清潔隊隊│銀行) │.10.26) │ │補助費清冊 (同上他卷p110) ││員) │ │ │ │ │├─────┼─────┼────┼────┼───────────────────────────┤│60.乙P○ │0000000000│93.10.23│ 13,977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㈣││(臺北市政 │733985 │ ├────┤ p111-p112)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1,637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118-p119)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15) ││員)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16)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20) │├─────┼─────┼────┼────┼───────────────────────────┤│61.丙t○ │0000000000│93.07.15│ 12,87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㈣││(臺北市政 │789934 │93.07.16│ 1,003 │ p121-p122)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127-p128)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p124-p125) ││員)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31) ││ │ │94.07.28│ 13,451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32) ││ │ │ ├────┤扣案之皮帶2條、皮夾1個、女用皮包1個、女用上衣4件、裙子││ │ │ │ 5,962 │3件、女用套裝1件、男用上衣1件 (基隆地檢96證1594號─同 ││ │ │ │ │上他卷p129) │├─────┼─────┼────┼────┼───────────────────────────┤│62.丁未○ │0000000000│94.07.11│ 13,049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㈣││(臺北市政 │148045 │ ├────┤ p134-p135)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140-p141)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38) ││員)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42)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43) ││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44) │├─────┼─────┼────┼────┼───────────────────────────┤│63.丁酉○ │0000000000│94.07.05│ 11,77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㈣││(臺北市政 │232470 │ ├────┤ p145-p146)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151-p152)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48) ││員)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49)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54) │├─────┼─────┼────┼────┼───────────────────────────┤│64.丁亥○ │0000000000│93.09.07│ 6,917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㈣││(臺北市政 │276671 │ ├────┤ p155-p156)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7,875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161-p162)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58) ││員)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59) │├─────┼─────┼────┼────┼───────────────────────────┤│65.丁C○ │0000000000│94.10.19│ 14,5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㈣││(臺北市政 │443267 │ ├────┤ p164-p165)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170-p171)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67) ││員)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68)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74) ││ │ │ │ │扣案之女用上衣2件、女用裙2件、女用手提包1個 (基隆地檢 ││ │ │ │ │96證1581號─同上他卷p172) │├─────┼─────┼────┼────┼───────────────────────────┤│66.申○○ │0000000000│93.10.19│ 12,58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㈣││(臺北市政 │798940 │ ├────┤ p175-p176)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181-p182) ││局清潔隊隊│銀行)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83) ││員) │ │94.03.03│ 8,757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84)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78、p186-p187) ││ │ │ │ 10,562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88-p189) │├─────┼─────┼────┼────┼───────────────────────────┤│67.V○○ │0000000000│94.04.01│ 13,799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㈤││(臺北市政 │992022 │ ├────┤ p1-p2)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9-p10) ││局清潔隊隊│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4-p5) ││員) │ │95.03.13│ 13,799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6-p7)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3) ││ │ │ │ 16,000 │扣案之男用外套2件 (基隆地檢96證1583號─同上他卷p11) │├─────┼─────┼────┼────┼───────────────────────────┤│68.甲D○ │0000000000│93.01.18│ 12,76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㈤││(臺北市政 │836154 │ ├────┤ p14-p15)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22-p23) ││局清潔隊隊│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7-p18) ││員) │ │94.05.05│ 12,989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9-p20) ││ │ │ ├────┤照片(同上他卷p26) ││ │ │ │ 16,000 │扣案之男用襯衫2件、男用上衣1件、男用皮夾1個、男用西裝 ││ │ │ │ │褲2件、女用套裝1套、女用裙子1件、女用上衣4件、女用手提││ │ │ │ │包2個(基隆地檢96證1585號─同上他卷p24-p25) │├─────┼─────┼────┼────┼───────────────────────────┤│69.甲i○ │0000000000│94.08.15│ 13,049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㈤││(臺北市政 │423391 │ ├────┤ p27-p28)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36-p37) ││局清潔隊隊│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31-p32) ││員) │ │95.02.20│ 14,025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33-p34) ││ │ │ ├────┤ ││ │ │ │ 16,000 │ │├─────┼─────┼────┼────┼───────────────────────────┤│70.乙辛○ │0000000000│93.02.05│ 12,85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㈤││(臺北市政 │397166 │ ├────┤ p38-p39)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44-p45) ││局清潔隊駕│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41) ││駛)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42) ││ │ │ │ │照片(同上他卷p48) ││ │ │ │ │扣案之女用裙子1件、女用針織3件 (基隆地檢96證1582號─同││ │ │ │ │上他卷p46) │├─────┼─────┼────┼────┼───────────────────────────┤│71.乙D○ │0000000000│93.10.13│ 12,411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㈤││(臺北市政 │659205 │ ├────┤ p49-p50)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56-p57) ││局清潔隊隊│銀行) ├────┼────┤ ││員) │ │94.03.02│ 12,196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52-p54)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62-p63) ││ │ │ │ 16,000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64-p65)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69-p71) ││ │ │95.03.08│ 12,196 │扣案之套裝3套、毛衣3件、皮夾2個、洋裝2件、女用手提包2 ││ │ │ ├────┤個、皮帶2條、女用上衣1件 (基隆地檢96證1595號─同上他卷││ │ │ │ 16,000 │p58-p59) │├─────┼─────┼────┼────┼───────────────────────────┤│72.乙V○ │0000000000│94.03.10│ 12,5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㈤││(臺北市政 │349416 │ ├────┤ p72-p73)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79-p80) ││局清潔隊隊│銀行)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82) ││員) │ │95.03.01│ 12,074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83-p84)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85-p86) ││ │ │ │ 16,000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87-p88) │├─────┼─────┼────┼────┼───────────────────────────┤│73.乙Z○ │0000000000│93.05.17│ 12,75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㈤││(臺北市政 │651346 │ ├────┤ p89-p90)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99-p100) ││局清潔隊隊│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92-p94) ││員) │ │94.03.07│ 12,805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95-p97)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01) ││ │ │ │ 16,000 │ ││ │ ├────┼────┤ ││ │ │95.01.09│ 12,805 │ ││ │ │ ├────┤ ││ │ │ │ 16,000 │ │├─────┼─────┼────┼────┼───────────────────────────┤│74.乙e○ │0000000000│93.10.07│ 12,031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㈤││(臺北市政 │493060 │ ├────┤ p102-p103)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109-p110) ││局清潔隊隊│銀行)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13) ││員) │ │94.06.20│ 12,976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14-p115)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16-p118) ││ │ │ │ 10,536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19-p121) ││ │ ├────┼────┤扣案之男用上衣4件、女用外套2件、女上衣1件、女長褲2件、││ │ │95.03.20│ 12,894 │皮帶2件、皮夾1個、女用手提包1個、女用背包1個 (基隆地檢││ │ │ ├────┤96證1599號─同上他卷p111-p112) ││ │ │ │ 16,000 │ │├─────┼─────┼────┼────┼───────────────────────────┤│75.乙s○ │0000000000│93.08.20│ 12,902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㈤││(臺北市政 │502949 │ ├────┤ p122-p123)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130-p131) ││局清潔隊駕│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25-p126) ││駛) │ │94.03.18│ 12,689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27-p128)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34) ││ │ │ │ 16,000 │扣案之皮帶1個、皮夾1個 (基隆地檢96證1597號─同上他卷 ││ │ │ │ │p132) │├─────┼─────┼────┼────┼───────────────────────────┤│76.乙w○ │0000000000│94.05.12│ 12,95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㈤││(臺北市政 │788662 │ ├────┤ p135-p136)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2,45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140-p141)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42) ││員)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43)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44) ││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45) │├─────┼─────┼────┼────┼───────────────────────────┤│77.丙I○ │0000000000│93.08.16│ 12,86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㈤││(臺北市政 │296839 │ ├────┤ p146-p147)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4,4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152-p153)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49) ││員)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50)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56) ││ │ │ │ │扣案之長褲2件、皮帶頭1個、皮夾1個 (基隆地檢96證1593號 ││ │ │ │ │─同上他卷p154) │├─────┼─────┼────┼────┼───────────────────────────┤│78.丙c○ │0000000000│93.08.31│ 12,845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㈤││(臺北市政 │852442 │ ├────┤ p157-p158)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168-p169) ││局清潔隊隊│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61-p163) ││員) │ │94.11.07│ 13,049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64-p166) ││ │ │ ├────┤ ││ │ │ │ 16,000 │ ││ │ ├────┼────┤ ││ │ │95.01.04│ 9,757 │ ││ │ │ ├────┤ ││ │ │ │ 11,430 │ │├─────┼─────┼────┼────┼───────────────────────────┤│79.丙m○ │0000000000│94.03.10│ 12,86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㈤││(臺北市政 │410367 │ ├────┤ p170-p171)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176-p177) ││局清潔隊隊│銀行)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80) ││員)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81)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82) ││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83) ││ │ │ │ │扣案之女用毛線衣1件、女用黑色上衣1件、女用灰色上衣1件 ││ │ │ │ │、皮帶1條、皮包1個、女用外套1件 (基隆地檢96證1584號─ ││ │ │ │ │同上他卷p178) │├─────┼─────┼────┼────┼───────────────────────────┤│80.丙u○ │0000000000│93.06.24│ 13,729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㈤││(臺北市政 │890891 │93.06.25│ 1,600 │ p184-p185)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194-p195) ││局清潔隊駕│銀行) │ │ 15,284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98) ││駛)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99) ││ │ │94.05.14│ 14,025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00-p202)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203-p204) ││ │ │ │ 15,214 │扣案之女用洋裝1件、女用白色上衣1件、女用白色長褲1件、 ││ │ │ │ │咖啡色皮夾1個、女用皮帶1條 (基隆地檢96證1589號─同上他││ │ │ │ │卷p196) │├─────┼─────┼────┼────┼───────────────────────────┤│81.丁A○ │0000000000│93.07.12│ 13,01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㈤││(臺北市政 │893401 │ ├────┤ p205-p206)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214-p215) ││局清潔隊駕│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09-p210) ││駛) │ │94.01.20│ 11,916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211-p212)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18) ││ │ │ │ 16,000 │扣案之女用上1衣1件、女用黑色裙1件、女用灰色上衣1件、女││ │ │ │ │用咖啡裙子1件、女用黑色裙子1件、女用花色襯衫1件、女用 ││ │ │ │ │黑色長裙1件、女用黑色卡通上衣1件、黑色皮夾1個 (基隆地 ││ │ │ │ │檢96證1588號─同上他卷p216) │├─────┼─────┼────┼────┼───────────────────────────┤│82.子○○ │0000000000│93.09.24│ 12,033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㈤││(臺北市政 │867273 │ ├────┤ p219-220)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228-p228-1)││局清潔隊隊│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23-p224) ││員) │ │94.01.26│ 12,012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225-p226)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31) ││ │ │ │ 16,000 │扣案之女用黑色外套1件、紅色皮包1個、女用洋裝1件、皮衣 ││ │ │ │ │1件(基隆地檢96證1592號─同上他卷p229) │├─────┼─────┼────┼────┼───────────────────────────┤│83.丙辰○ │0000000000│93.09.29│ 12,329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㈤││(臺北市政 │117772 │ ├────┤ p232-p233)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236-p237) ││局清潔隊駕│銀行)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40) ││駛) │ │94.02.24│ 12,464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241)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42-p243) ││ │ │ │ 16,000 │扣案之皮包1個、皮衣1件、外套2件 (基隆地檢96證1590號─ ││ │ │ │ │同上他卷p238) │├─────┼─────┼────┼────┼───────────────────────────┤│84.p○○ │0000000000│94.03.22│ 12,065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㈤││(臺北市政 │011832 │ ├────┤ p244-p245)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4,231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255-p256) ││局清潔隊駕│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51) ││駛)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250) ││ │ │ │ │扣案之女用背心1件、女用上衣2件、女用裙子1件、男用皮夾 ││ │ │ │ │1個、男用皮帶1條(基隆地檢96證1591號─同上他卷p257) │├─────┼─────┼────┼────┼───────────────────────────┤│85.甲F○ │0000000000│93.04.15│ 11,13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㈥││(臺北市政 │983407 │ ├────┤ p1-p2)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2,955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8-p9) ││局清潔隊員│銀行) ├────┼────┤補助費清冊(p10、p13) ││) │ │94.02.24│ 8,500 │補助費申請表 (p11-p12、p14-p16、p17-p18) ││ │ │ ├────┤ ││ │ │ │ 10,485 │ ││ │ ├────┼────┤ ││ │ │95.02.24│ 8,500 │ ││ │ │ ├────┤ ││ │ │ │ 9,527 │ │├─────┼─────┼────┼────┼───────────────────────────┤│86.午○○ │0000000000│94.04.21│ 12,94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㈥││(臺北市政 │673168 │ ├────┤ p23-p24)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30-p31) ││局清潔隊員│銀行)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32) ││)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33)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34) ││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37) │├─────┼─────┼────┼────┼───────────────────────────┤│87.R○○ │0000000000│93.01.05│ 11,71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㈥││(臺北市政 │664290 │ ├────┤ p38-p39) ││府境保護局│(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43-p44) ││清潔隊員) │銀行)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45)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46) ││ │ │ │ │補助費轉帳清冊(同上他卷p48) ││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49) │├─────┼─────┼────┼────┼───────────────────────────┤│88.甲I○ │0000000000│93.09.13│ 11,0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㈥││(臺北市政 │679857 ├────┼────┤ p50-p51)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94.05.09│ 8,612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56-p57) ││局清潔隊員│銀行) │ │ 12,925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53、p60)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58) ││ │ │ │ 16,000 │補助費轉帳清冊(同上他卷p67、p70) ││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68、p71) │├─────┼─────┼────┼────┼───────────────────────────┤│89.甲J○ │0000000000│94.04.13│ 12,927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㈥││(臺北市政 │424416 │ ├────┤ p72-p73)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76) ││局清潔隊員│銀行)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77) ││) │ │ │ │補助費轉帳清冊(同上他卷p80) ││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81) │├─────┼─────┼────┼────┼───────────────────────────┤│90.乙c○ │0000000000│93.10.26│ 11,58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1日 (96年他字第401號卷㈥││(臺北市政 │382966 │ ├────┤ p82-p83) ││府環境保護│(中國信託 │ │ 14,41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95-p96) ││局科員) │銀行)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97-p99) ││ │ │94.11.25│ 12,805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88、p91、p92-p93)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87、p90) ││ │ │ │ 15,730 │ │├─────┼─────┼────┼────┼───────────────────────────┤│91.乙R○ │0000000000│94.06.13│ 7,561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06號卷p4││(中央銀行 │301104 │94.06.14│ 5,366 │ -p5) ││工友) │(華南銀行)│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17-p18) ││ │ │ │ 16,000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1)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6) ││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27) ││ │ │ │ │扣案之衣褲1套、上衣1件 (基隆地檢96證1459號─同上他卷 ││ │ │ │ │p19) │├─────┼─────┼────┼────┼───────────────────────────┤│92.丁申○ │0000000000│93.10.04│ 7,31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06號卷p9││(中央銀行 │918105 │93.10.05│ 5,610 │ -p10) ││技工) │(華南銀行)│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22-p23) ││ │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8、p30)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29、p31) ││ │ │94.04.19│ 6,708 │ ││ │ │94.04.20│ 6,220 │ ││ │ │ ├────┤ ││ │ │ │ 16,000 │ │├─────┼─────┼────┼────┼───────────────────────────┤│93.丙r○ │0000000000│94.06.22│ 11,98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09號卷p8││(內政部科 │000109 │ ├────┤ -p9) ││員) │(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14-p15)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7)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34) │├─────┼─────┼────┼────┼───────────────────────────┤│94.丙P○ │0000000000│94.06.22│ 7,06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09號卷 ││(內政部科 │699905 │ ├────┤ p18-p19) ││長) │(玉山銀行)│ │ 8,728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24-p25)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8)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40-p41) ││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46) ││ │ │ │ │扣案之衣服1件、皮夾1個、皮包1個 (基隆地檢96證1475號─ ││ │ │ │ │同上他卷p26) │├─────┼─────┼────┼────┼───────────────────────────┤│95.甲e○(│0000000000│94.11.07│ 13,049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10號卷 ││內政部警政│013700 │ ├────┤ p38-p39) ││署桃園分駐│(玉山銀行)│ │ 13,477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43-p44) ││所警員)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47)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71) ││ │ │ │ │扣案之衣服1件 (基隆地檢96證1486號─同上他卷p45) │├─────┼─────┼────┼────┼───────────────────────────┤│96.丙w○(│0000000000│94.05.12│ 12,855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10號卷 ││鐵路警察局│486805 │ ├────┤ p48-p49) ││大甲派出所│(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53-p54) ││警員) │ │ │ │補助費印領總表(同上他卷p46)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57)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74) ││ │ │ │ │扣案之皮帶2條、皮包1個 (基隆地檢96證1481號─同上他卷 ││ │ │ │ │p55) │├─────┼─────┼────┼────┼───────────────────────────┤│97.丙d○(│0000000000│94.05.06│ 9,65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13號卷 ││交通部公路│014309 │ ├────┤ p13-p14) ││總局僱員) │(玉山銀行)│ │ 10,538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20-p21)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4)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7-p18) ││ │ │ │ │扣案之皮包1個、皮夾1個、衣服5件 (基隆地檢96證1467號─ ││ │ │ │ │同上他卷p22) │├─────┼─────┼────┼────┼───────────────────────────┤│98.丙玄○(│0000000000│93.10.27│ 12,561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13號卷 ││交通部公路│855123 │ ├────┤ p25-p26) ││總局公務士│(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38-p39) ││) │銀行)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42)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33-p34、p36) ││ │0000000000│94.03.04│ 12,196 │扣案之衣服5件、皮帶2條、皮夾4個 (基隆地檢96證1469號─ ││ │015307 │ ├────┤同上他卷p40) ││ │(玉山銀行)│ │ 15,213 │ │├─────┼─────┼────┼────┼───────────────────────────┤│99.M○○ │0000000000│94.10.11│ 11,952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14號卷 ││(交通部高 │013007 │ ├────┤ p8-p9) ││速公路局辦│(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21-p22) ││事員)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3) ││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4) ││ │ │ │ │ ││ │ │ │ │ │├─────┼─────┼────┼────┼───────────────────────────┤│100.u○○│0000000000│94.10.11│ 11,0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14號卷 ││(交通部高 │013201 │ ├────┤ p24-p25) ││速公路局助│(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29-p30) ││理工程師)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7)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33) ││ │ │ │ │扣案之上衣1件、皮包1個、皮帶1條 (基隆地檢96證1466號─ ││ │ │ │ │同上他卷p31) │├─────┼─────┼────┼────┼───────────────────────────┤│101.丙z○│0000000000│94.07.14│ 10,122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14號卷 ││(交通部高 │013102 │ ├────┤ p107-p108) ││速公路局工│(玉山銀行)│ │ 11,070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119-p120) ││友)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13-p114)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21) │├─────┼─────┼────┼────┼───────────────────────────┤│102.丙午○│0000000000│95.03.01│ 12,19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14號卷 ││(交通部高 │013301 │ ├────┤ p135-p136) ││速公路局司│(玉山銀行)│ │ 14,150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140-p141) ││機)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38)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42) │├─────┼─────┼────┼────┼───────────────────────────┤│103.甲G○│0000000000│94.02.23│ 13,17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15號卷 ││(交通部國 │012409 │ ├────┤ p11-p12) ││道新建工程│(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25-p26) ││局技工)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31-p32) ││ │ │95.02.23│ 12,683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4-p15)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8、p22) ││ │ │ │ 16,000 │扣案之女用大背包1個、女用毛外套1件、男用皮包1個、男用 ││ │ │ │ │皮夾1個、男用夾克1件、女用外套1件、男用皮包1個 (基隆地││ │ │ │ │檢96證1477號、96證1478號─同上他卷p27、p29) │├─────┼─────┼────┼────┼───────────────────────────┤│104.丁壬○│0000000000│94.03.10│ 12,78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15號卷 ││(交通部國 │012408 │ ├────┤ p33-p34) ││道新建工程│(玉山銀行)│ │ 14,338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42-p43) ││局技工)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36) ││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39)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46) ││ │ │ │ │扣案之女用皮包1個、女用小背包1個、男用皮夾1個、男用皮 ││ │ │ │ │帶1條(基隆地檢96證1476號─同上他卷p44) │├─────┼─────┼────┼────┼───────────────────────────┤│105.甲b○│0000000000│93.10.19│ 8,99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15號卷 ││(交通部國 │790586 │ ├────┤ p47-p48) ││道新建工程│(中國信託 │ │ 11,185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59-p60) ││局副處長) │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52-p53、p54-p56) ││ │ │94.12.02│ 3,650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57、p67) ││ │ │ ├────┤扣案之男用皮夾1個、女用皮包2個、衣服1件、皮帶1條 (基隆││ │ │ │ 1,443 │地檢96證1480號─同上他卷p65) │├─────┼─────┴────┼────┼───────────────────────────┤│106.甲癸○│0000000000│93.01.13│ 11,04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17號卷 ││(交通部鐵 │671109 │ ├────┤ p27-p28) ││路改建工程│(中國信託 │ │ 11,430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36-p37) ││局鐵路工) │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30) ││ │ │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同上他卷p34) │├─────┼─────┼────┼────┼───────────────────────────┤│107.乙S○│0000000000│93.07.12│ 12,76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17號卷 ││(交通部鐵 │670184 │ ├────┤ p38-p39) ││路改建工程│(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56-p57) ││局) │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41、49) ││ │ │94.08.25│ 12,780 │郵政存簿薪資存款單(同上他卷p54) ││ │ │ │ 16,000 │ │├─────┼─────┼────┼────┼───────────────────────────┤│108.丙v○│0000000000│93.07.20│ 12,76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17號卷 ││(交通部鐵 │670036 │ ├────┤ p58-p59) ││路改建工程│(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74-p75) ││局第六工程│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61、p67) ││隊) │ │94.03.03│ 12,805 │郵政存簿薪資存款單(同上他卷p65、p72)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78) ││ │ │ │ 16,000 │扣案之裙子1件、皮衣1件、外套2件、皮包1個 (基隆地檢96證││ │ │ │ │1483號─同上他卷p76) │├─────┼─────┼────┼────┼───────────────────────────┤│109.丙O○│0000000000│93.04.02│ 12,89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9月4日 (96年他字第417號卷 ││(交通部鐵 │506675 │93.04.05│ 200 │ p118-p120) ││路改建工程│(中國信託 │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108) ││局工程助理│銀行) │ │ 16,000 │休假補助費支出憑證(同上他卷p108) ││) │ │ │ │證物照片 (同上他卷p121) │├─────┼─────┼────┼────┼───────────────────────────┤│110.丙y○│0000000000│93.03.11│ 8,69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9月4日 (96年他字第417號卷 ││(交通部鐵 │032804 │ ├────┤ p118-p120) ││路改建工程│(中國信託 │ │ 11,430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112背面) ││局工程助理│銀行) │ │ │休假補助費支出憑證(同上他卷p112) ││) │ │ │ │證物照片 (同上他卷p121) │├─────┼─────┼────┼────┼───────────────────────────┤│111.甲s○│0000000000│94.11.21│ 13,177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23號卷 ││(行政院原 │276230 │ ├────┤ p7-p8) ││子能委員會│(中國信託 │ │ 13,713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22-p23) ││核能研究所│銀行)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3、p26)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9) ││ │ │ │ │休假補助費支出憑證(同上他卷p18) ││ │ │ │ │轉帳資料明細表(同上他卷p20) ││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21) ││ │ │ │ │扣案之項鍊1條、戒指1個、墜子1個 (基隆地檢96證1488號─ ││ │ │ │ │同上他卷p24) │├─────┼─────┼────┼────┼───────────────────────────┤│112.丙地○│卡號不詳 │93.11.03│ 11,97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10月15日 (96年他字第423號卷 ││(行政院原 │(中國信託 │ ├────┤ p31-p32) ││子能委員會│銀行) │ │ 16,000 │證物照片 (同上他卷p33) ││核能研究所│ │ │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35) ││) │ │ │ │轉帳資料明細表 (同上他卷p36) │├─────┼─────┼────┼────┼───────────────────────────┤│113.甲v○│0000000000│94.05.20│ 12,162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24號卷 ││(海岸巡防 │826872 │ ├────┤ p8-p9) ││署海洋巡防│(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16-p17) ││總局隊員) │銀行)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1)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0)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4) ││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25) ││ │ │ │ │扣案之皮帶1條、皮夾1個、長褲1件、休閒外套1件 (基隆地檢││ │ │ │ │96證1484號─同上他卷p18) │├─────┼─────┼────┼────┼───────────────────────────┤│114.甲辛○│0000000000│93.10.01│ 12,78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26號卷 ││(勞工委員 │525108 │ ├────┤ p8-p9) ││會職業訓練│(華南銀行)│ │ 16,000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16-p17) ││中心技佐)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2-p13) ││ │ │94.04.15│ 5,800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2) ││ │ │ ├────┤扣案之女用套裝2套、男T恤3件、女用衣服2件、皮包2個、皮 ││ │ │ │ 7,827 │帶1條、皮夾1個、女用紅色毛衣1件、女用皮包2個、女用服飾││ │ ├────┼────┤5件、小皮夾2個、皮帶1條 (基隆地檢96證1492號─同上他卷 ││ │ │95.03.06│ 12,000 │p18 、p20) ││ │ │ ├────┤ ││ │ │ │ 14,810 │ │├─────┼─────┼────┼────┼───────────────────────────┤│115.甲Z○│0000000000│94.04.22│ 12,76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26號卷 ││(勞工委員 │620105 │ ├────┤ p23-p24) ││會職業訓練│(華南銀行)│ │ 16,000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30-p31) ││中心課員)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7) ││ │ │95.03.06│ 12,000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32) ││ │ │ ├────┤ ││ │ │ │ 14,312 │ │├─────┼─────┼────┼────┼───────────────────────────┤│116.乙l○│0000000000│93.09.06│ 16,26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26號卷 ││(勞工委員 │616103 │ ├────┤ p33-p34) ││會職業訓練│(華南銀行)│ │ 14,453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38-p39) ││中心技工)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42) ││ │ │94.05.12│ 12,878 │扣案之皮鞋1雙、皮夾1個、皮帶1條、中性小背包1個、休閒上││ │ │ ├────┤衣1件、女用套裝1套、西裝1套 (基隆地檢96證1495號─同上 ││ │ │ │ 16,000 │他卷p40) │├─────┼─────┼────┼────┼───────────────────────────┤│117.丁寅○│0000000000│93.12.09│ 10,047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26號卷 ││(勞工委員 │493109 │93.12.10│ 2,440 │ p43-p44) ││會職業訓練│(華南銀行)│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47-p48) ││中心副訓練│ │ │ 16,000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51) ││師) │ │ │ │扣案之皮夾1個、皮帶1條、西裝褲2件、背包1個、女用外套1 ││ │ │ │ │西裝式夾克1件(基隆地檢96證1493號─同上他卷p49) │├─────┼─────┼────┼────┼───────────────────────────┤│118.丙j○│0000000000│94.03.01│ 16,01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31號卷 ││(法務部總 │722621 │ ├────┤ p7-p8) ││務司工友) │(中國信託 │ │ 14,688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11-p12) ││ │銀行)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5) ││ │ │95.02.09│ 17,074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9、p21) ││ │ │ ├────┤補助費付款憑單(同上他卷p20、p22) ││ │ │ │ 16,000 │扣案之皮帶1條、手提包2個、大提包1個、小提包加1小包1個 ││ │ │ │ │(基隆地檢96證1490號─同上他卷p13) │├─────┼─────┼────┼────┼───────────────────────────┤│119.乙亥○│0000000000│94.03.14│ 12,397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34號卷 ││(臺北市國 │964786 │ ├────┤ p34-p35) ││稅局信義稽│(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47-p48) ││徵所) │銀行)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53) ││ │ │95.03.21│ 13,656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40-p42、p45)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39、p44) ││ │ │ │ 16,000 │扣案之衣服4件、皮帶1條 (基隆地檢96證1498號─同上他卷 ││ │ │ │ │p49) │├─────┼─────┼────┼────┼───────────────────────────┤│120.甲u○│0000000000│94.11.03│ 12,805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2日 (96年他字第435號卷 ││(國防部軍 │524699 │ ├────┤ p15-p16) ││醫局) │(中國信託 │ │ 14,641 │ 96年7月16日(同上他卷p28-p29) ││ │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2) ││ │ │ │ │發票及信用卡簽帳單(同上他卷p23-p24)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5-p26) ││ │ │ │ │補助費申請清冊(同上他卷p32) ││ │ │ │ │國防部軍醫局94年文職人員休假補助費(同上他卷p35) │├─────┼─────┼────┼────┼───────────────────────────┤│121.l○○│0000000000│93.09.23│ 5,85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37號卷 ││(國家圖書 │649519 │ ├────┤ p7-p8) ││館總務組技│(中國信託 │ │ 5,625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18-p19) ││工) │銀行)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0) ││ │ │94.05.25│ 10,086 │信用卡帳單(同上他卷p14-p15)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2-1、p23) ││ │ │ │ 2,250 │國家圖書館員工薪俸表(同上他卷p27、p32) ││ │ │ │ │扣案之皮帶4條、皮夾1個、公事包1個、褲子2件、衣服3件 ( ││ │ │ │ │基隆地檢96證1500號─同上他卷p19-1) │├─────┼─────┼────┼────┼───────────────────────────┤│122.甲未○│0000000000│94.01.11│ 9,88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38號卷 ││(勞工保險 │415102 │ ├────┤ p8-p9) ││局) │(華南銀行)│ │ 11,568 │ 96年7月16日(同上他卷p18-p19)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2)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2-p13) ││ │ │ │ │補助費支付傳票附件(同上他卷p14) ││ │ │ │ │扣案之衣服3件、皮夾1個 (基隆地檢96證1501號─同上他卷 ││ │ │ │ │p20) │├─────┼─────┼────┼────┼───────────────────────────┤│123.甲戌○│0000000000│93.05.14│ 12,597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38號卷 ││(勞工保險 │339102 │ ├────┤ p23-p24) ││局) │(華南銀行)│ │ 16,000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30-p31)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7) ││ │ │ │ │補助費支付傳票附件(同上他卷p28)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32) │├─────┼─────┼────┼────┼───────────────────────────┤│124.丙壬○│0000000000│93.05.14│ 12,53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38號卷 ││(勞工保險 │681109 │ ├────┤ p33-p34) ││局) │(華南銀行)│ │ 16,000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40-p41)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37) ││ │ │ │ │補助費支付傳票附件(同上他卷p38)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42) │├─────┼─────┼────┼────┼───────────────────────────┤│125.乙X○│0000000000│94.04.14│ 12,8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38號卷 ││(勞工保險 │114101 │ ├────┤ p52-p53) ││局) │(華南銀行)│ │ 16,000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60-p61)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55) ││ │ │ │ │補助費支付傳票附件(同上他卷p56) ││ │ │ │ │刷卡明細查詢表(同上他卷p57)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62) │├─────┼─────┼────┼────┼───────────────────────────┤│126.乙酉○│0000000000│93.10.28│ 12,56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8月13日 (96年他字第441號卷 ││(僑務委員 │215691 │ ├────┤ p23-p24) ││會) │(中國信託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7、p21) ││ │銀行) ├────┼────┤付款憑單(同上他卷p14、p18) ││ │ │94.04.28│ 11,900 │ ││ │ │ ├────┤ ││ │ │ │ 16,000 │ │├─────┼─────┼────┼────┼───────────────────────────┤│127.乙f○│0000000000│94.02.18│ 12,94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43號卷 ││(中正紀念 │905242 │ ├────┤ p8-p9) ││堂管理處) │(中國信託 │ │ 12,821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13-p14) ││ │銀行)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7) ││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28) ││ │ │ │ │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單(同上他卷p30) ││ │ │ │ │扣案之大衣1件 (基隆地檢96證1499號─同上他卷p15) │├─────┼─────┼────┼────┼───────────────────────────┤│128.甲甲○│0000000000│94.02.18│ 12,74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45號卷 ││(中正紀念 │905259 │ ├────┤ p7-p8) ││堂管理處) │(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9月12日(同上他卷p20-p21) ││ │銀行)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2) ││ │ │ │ │照片(同上他卷p22) │├─────┼─────┼────┼────┼───────────────────────────┤│129.甲T○│0000000000│94.10.03│ 12,6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46號卷 ││(國立中國 │766043 │ ├────┤ p7-p8) ││醫藥研究所│(中國信託 │ │ 8,082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19-p20) ││) │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0-p11) ││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2) ││ │ │ │ │中國醫藥研究所薪資津貼明細(同上他卷p13) │├─────┼─────┼────┼────┼───────────────────────────┤│130.乙戊○│0000000000│93.03.25│ 14,5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96年他字第447號卷㈠││(故宮博物 │972730 (中│ ├────┤ p71-p72) ││院駐衛警) │國信託銀行│ │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字卷p75-p76)││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74) ││ │ │ │ │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64) ││ │ │ │ │扣案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79) ││ │ │ │ │扣案之男性休閒褲1件、皮帶1條、手提包1個(甲y96證1649 ││ │ │ │ │號─同上他卷p77) │├─────┼─────┼────┼────┼───────────────────────────┤│131.乙r○│0000000000│93.10.23│ 12,831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47號卷㈠││(故宮博物 │001528 │ ├────┤ p88-pp89) ││院駐衛警) │(國泰世華 │ │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100-p101) ││ │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92、p93) ││ │ │94.02.25│ 12,998 │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95、p98) ││ │ │ │ 16,000 │ │├─────┼─────┼────┼────┼───────────────────────────┤│132.D○○│0000000000│93.03.25│ 12,53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47號卷㈠││(故宮博物 │452260 │ ├────┤ p119-p120) ││院工友) │(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125-p126) ││ │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22) ││ │ │ │ │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123)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29) ││ │ │ │ │扣案之女用外套1件、裙子1件、女用上衣1件、皮夾1個 (基隆││ │ │ │ │地檢96證1647號─同上他卷p127) │├─────┼─────┼────┼────┼───────────────────────────┤│133.乙L○│0000000000│94.03.23│ 12,057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47號卷㈡││(故宮博物 │006025 │ ├────┤ p1-p2) ││院)(已退 │(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8-p9) ││休)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4)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5) ││ │ │ │ │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6) │├─────┼─────┼────┼────┼───────────────────────────┤│134.丙寅○│0000000000│94.03.23│ 5,53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47號卷㈡││(故宮博物 │000991 │ ├────┤ p10-p11) ││院工友) │(玉山銀行)│ │ 6,075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16-p17)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3) ││ │ │ │ │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14)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8) │├─────┼─────┼────┼────┼───────────────────────────┤│135.甲丙○│0000000000│94.01.11│ 11,09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47號卷㈡││(國父紀念 │230122 │ ├────┤ p30-p31) ││館技工) │(華南銀行)│ │ 11,224 │ 96年7月30日(同上他卷p36-p37)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33-p34) ││ │ │ │ │國父紀念館員工薪俸表(同上他卷p35)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37背面) │├─────┼─────┼────┼────┼───────────────────────────┤│136.甲M○│0000000000│94.01.14│ 12,74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47號卷㈡││(國父紀念 │058126 │ ├────┤ p38-p39) ││館技工) │(華南銀行)│ │ 16,000 │ 96年7月30日(同上他卷p43-p44)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41) ││ │ │ │ │國父紀念館薪俸表(同上他卷p42)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44背面) │├─────┼─────┼────┼────┼───────────────────────────┤│137.丁庚○│0000000000│93.08.04│ 12,80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8月13日 (96年他字第447號卷㈡││(國父紀念 │053127 │ ├────┤ p105-p106) ││館技工) │(華南銀行)│ │ 16,000 │證物照片 (同上他卷p107)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10-p111、p113) ││ │ │94.08.02│ 10,290 │國父紀念館薪俸表(同上他卷p112、p114) ││ │ │ ├────┤ ││ │ │ │ 12,176 │ │├─────┼─────┼────┼────┼───────────────────────────┤│138.丙s○│0000000000│94.02.05│ 9,513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49號卷 ││(花蓮縣衛 │925105 │ ├────┤ p7-p8) ││生局) │(華南銀行)│ │ 7,569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23-p24)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1、p25) ││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3) ││ │ │ │ │信用卡帳單明細(同上他卷p18) ││ │ │ │ │付款憑單(同上他卷p29) │├─────┼─────┼────┼────┼───────────────────────────┤│139.丁辰○│0000000000│94.08.01│ 11,037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8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0號卷 ││(桃園縣政 │590258 │ ├────┤ p84-p85) ││府警察局龜│(中國信託 │ │ 13,500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77) ││山分局) │銀行) │ │ │報銷清單 (同上他卷p81) ││ │ │ │ │證物照片 (同上他卷p85背面) │├─────┼─────┼────┼────┼───────────────────────────┤│140.丙乙○│0000000000│94.01.20│ 12,62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50號卷 ││(楊梅鎮公 │890061 │ ├────┤ p8-p9) ││所工友) │(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20-p21) ││ │銀行) ├────┼────┤支出傳票(同上他卷p12-p13、p15-p16) ││ │ │95.02.13│ 12,318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4、p17)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4) ││ │ │ │ 16,000 │扣案之皮包2個、毛衣3件、皮夾1個、皮帶1條、衣服2件 (基 ││ │ │ │ │隆地檢96證1503號─同上他卷p22) │├─────┼─────┼────┼────┼───────────────────────────┤│141.甲Y○│0000000000│94.01.20│ 12,892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50號卷 ││(楊梅鎮公 │938424 │ ├────┤ p25-p26) ││所清潔隊員│(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6日(同上他卷p35-p36) ││) │銀行) │ │ │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32)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33)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39) ││ │ │ │ │扣案之衣服2件、皮夾2個、皮帶2條、女用皮包1個 (基隆地檢││ │ │ │ │96證1506號─同上他卷p37) │├─────┼─────┼────┼────┼───────────────────────────┤│142.乙T○│0000000000│93.07.08│ 12,615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50號卷 ││(蘆竹鄉衛 │633397 │ ├────┤ p56-p57) ││生所護士) │(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61-p62) ││ │銀行) │ │ │支出傳票(同上他卷p111) ││ │ │ │ │動支經費請示單(同上他卷p112)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13) │├─────┼─────┼────┼────┼───────────────────────────┤│143.丙戌○│0000000000│93.06.29│ 12,52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50號卷 ││(蘆竹鄉衛 │402533 │ ├────┤ p63-p64) ││生所護士) │(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70-71) ││ │銀行) ├────┼────┤發票及信用卡簽帳單(同上他卷p67-p68) ││ │ │94.06.16│ 11,885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04、p106、p110) ││ │ │ ├────┤支出傳票及動支經費請示單 (同上他卷p102-p103、105、p107││ │ │ │ 16,000 │p108-p109) ││ │ ├────┼────┤ ││ │ │95.02.08│ 13,487 │ ││ │ │ ├────┤ ││ │ │ │ 16,000 │ ││ │ │ │ │ │├─────┼─────┼────┼────┼───────────────────────────┤│144.K○○│0000000000│93.04.07│ 13,98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㈠││(臺北市政 │498250 │ ├────┤ p51-p52) ││府公園路燈│(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75-p76) ││管理處技工│銀行)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55-p57) ││) │ │94.02.24│ 13,049 │員工旅遊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61、p67、p72) ││ │ │ ├────┤ ││ │ │ │ 16,000 │ ││ │ ├────┼────┤ ││ │ │95.02.10│ 13,000 │ ││ │ │ ├────┤ ││ │ │ │ 16,000 │ │├─────┼─────┼────┼────┼───────────────────────────┤│145.徐張長│0000000000│94.03.18│ 12,012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9月4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㈣ ││ 妹 │817014 │ ├────┤ p85-p87) ││(臺北市政 │(中國信託 │ │ 16,000 │通知撥款明細 (同上他卷p90) ││府公園路燈│銀行) │ │ │補助費印領清冊 (同上他卷p92) │ ││管理處技工│ │ │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93) ││) │ │ │ │證物照片 (同上他卷p94) │├─────┼─────┼────┼────┼───────────────────────────┤│146.丙癸○│0000000000│95.05.30│ 10,122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㈠││(臺北市政 │192893 │ ├────┤ p92-p93) ││府公園路燈│(中國信託 │ │ 7,425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03-p104) ││管理處技工│銀行)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96) ││) │ │ │ │員工旅遊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98)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99-p100) ││ │ │ │ │發票及信用卡簽帳單(同上他卷p106)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07) │├─────┼─────┼────┼────┼───────────────────────────┤│147.n○○│0000000000│93.10.18│ 14,025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㈠││(臺北市政 │569913 │ ├────┤ p108-p109) ││府公園路燈│(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26-p127) ││管理處駐衛│銀行) ├────┼────┤ ││警) │ │94.02.23│ 13,903 │通知撥款明細 (同上他卷p113、p118、p122) ││ │ │ ├────┤員工旅遊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115、p120、p123) ││ │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116、p121、p124)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28-p129) ││ │ │95.03.13│ 14,025 │ ││ │ │ ├────┤ ││ │ │ │ 16,000 │ │├─────┼─────┼────┼────┼───────────────────────────┤│148.乙癸○│0000000000│93.04.07│ 12,53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㈠││(臺北市政 │963115 │ ├────┤ p130-p131) ││府公園路燈│(中國信託 │ │ 15,139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49-p150) ││管理處駐衛│銀行)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34、p139、p144) ││警) │ │94.01.20│ 12,938 │員工旅遊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136、p141、p146) ││ │ │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137、p142、p147) ││ │ │ │ 13,912 │ ││ │ ├────┼────┤ ││ │ │95.01.10│ 12,805 │ ││ │ │ ├────┤ ││ │ │ │ 13,579 │ │├─────┼─────┼────┼────┼───────────────────────────┤│149.丙天○│0000000000│93.08.05│ 10,239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㈠││(臺北市政 │185840 │ ├────┤ p151-p152) ││府公園路燈│(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65-p166) ││管理處技工│銀行)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56) ││) │ │ │ │員工旅遊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162)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63)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67-p168) ││ │ │ │ │消費明細表(同上他卷p170-p171) │├─────┼─────┼────┼────┼───────────────────────────┤│150.t○ (│0000000000│94.03.15│ 12,19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㈠││臺北市政府│345868 │ ├────┤ p172-p173) ││公園路燈管│(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82-p183) ││理處技工) │銀行)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76) ││ │ │ │ │員工旅遊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178)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80) ││ │ │ │ │照片(同上他卷p186) ││ │ │ │ │扣案之皮帶1條 (基隆地檢96證1528號─同上他卷p184) │├─────┼─────┼────┼────┼───────────────────────────┤│151.甲E○│0000000000│93.11.18│ 13,073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9月4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㈣ ││(臺北市政 │878152 │ ├────┤ p85-p87) ││府公園路燈│(中國信託 │ │ 16,000 │通知撥款明細 (同上他卷p97) ││管理處技工│銀行) │ │ │員工旅遊補助費印領清冊 (同上他卷p99)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00) │├─────┼─────┼────┼────┼───────────────────────────┤│152.丙H○│0000000000│94.03.22│ 12,78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㈠││(臺北市政 │338061 │ ├────┤ p187-p188) ││府公園路燈│(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96-p197) ││管理處技工│銀行)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90) ││) │ │ │ │員工旅遊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192)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94)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00) ││ │ │ │ │扣案之女用小背包1個、皮帶2條、皮夾1個、男用上衣1件、裙││ │ │ │ │子1件(基隆地檢96證1527號─同上他卷p198) │├─────┼─────┼────┼────┼───────────────────────────┤│153.甲f○│0000000000│93.09.09│ 12,902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9月4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㈣ ││(臺北市政 │026159 │ ├────┤ p85-p87) ││府公園路燈│(中國信託 │ │ 16,000 │證物照片 (同上他卷p94) ││管理處技工│銀行) │ │ │通知撥款明細 (同上他卷p102) ││) │ │ │ │員工旅遊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105) ││ │ │ │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106) │├─────┼─────┼────┼────┼───────────────────────────┤│154.林徐碧│0000000000│93.06.23│ 12,10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8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㈣││ 雲 │240028 │ ├────┤ p43-p44) ││(臺北市政 │(中國信託 │ │ 16,000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44背面) ││府公園路燈│銀行)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46、p50、p54 ) ││管理處技工│ │94.03.10│ 12,077 │員工旅遊補助費印領清冊 (同上他卷p48、p52、p56) ││) │ │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49、p53、p57) ││ │ │ │ 16,000 │ ││ │ ├────┼────┤ ││ │ │95.01.09│ 8,049 │ ││ │ │ ├────┤ ││ │ │ │ 11,430 │ │├─────┼─────┼────┼────┼───────────────────────────┤│155.甲K○│0000000000│93.11.04│ 8,53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㈡││(臺北市政 │637950 │ ├────┤ p1-p2) ││府公園路燈│(中國信託 │ │ 10,202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8-p19) ││管理處技工│銀行)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6、p11) ││) │ │94.03.18│ 12,805 │員工旅遊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8、p15)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9、p13、p14) ││ │ │ │ 16,000 │ │├─────┼─────┼────┼────┼───────────────────────────┤│156.乙H○│0000000000│93.08.05│ 12,56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㈡││(原名為陳 │226547 │ ├────┤ p34-p35) ││銘義)(臺北│(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45-p46) ││市政府公園│銀行)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39) ││路燈管理處│ │ │ │員工旅遊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42) ││駕駛)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43) ││ │ │ │ │ │├─────┼─────┼────┼────┼───────────────────────────┤│157.丙Q○│0000000000│95.03.21│ 12,683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㈡││(臺北市政 │273009 │ ├────┤ p47-p48) ││府公園路燈│(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57-p58) ││管理處駕駛│銀行)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51) ││) │ │ │ │員工旅遊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53)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55)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61) ││ │ │ │ │扣案之夾克1件、洋裝1件、牛仔裙1件、鈦合金健康手鍊1條、││ │ │ │ │皮夾1個、中性皮包1個 (基隆地檢96證1529號─同上他卷p59 ││ │ │ │ │) │├─────┼─────┼────┼────┼───────────────────────────┤│158.甲卯○│0000000000│94.03.22│ 12,23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㈡││(臺北市政 │360913 │ ├────┤ p62-p63) ││府公園路燈│(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70-p71) ││管理處駕駛│銀行)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66) ││) │ │ │ │員工旅遊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67)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68)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74) ││ │ │ │ │扣案之女用衣服4件、男用衣服2件、皮夾2個、皮帶1條、皮帶││ │ │ │ │頭1個、男用褲子1件 (基隆地檢96證1530號─同上他卷p72) │├─────┼─────┼────┼────┼───────────────────────────┤│159.乙辰○│0000000000│94.03.08│ 13,049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㈡││(臺北市政 │120571 │ ├────┤ p75-p76) ││府公園路燈│(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86-p87) ││管理處技工│銀行)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79、p82) ││) │ │95.03.15│ 14,512 │員工旅遊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80、p83) ││ │ │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81、p84) ││ │ │ │ 16,000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90) ││ │ │ │ │扣案之男用皮帶1條、鵝黃色女裝1套、女裝1套、女用深紅色 ││ │ │ │ │背包1個(基隆地檢96證1546號─同上他卷p88) │├─────┼─────┼────┼────┼───────────────────────────┤│160.乙n○│0000000000│94.03.28│ 13,072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㈡││(臺北市政 │414961 │ ├────┤ p91-p92) ││府公園路燈│(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99-p100) ││管理處技工│銀行)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95) ││) │ │ │ │員工旅遊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96)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97)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03) ││ │ │ │ │扣案之女用手提包1個、皮帶4條、皮夾2個、牛仔褲2件、男性││ │ │ │ │上衣1件、女性上衣1件(基隆地檢96證1547號─同上他卷p101)│├─────┼─────┼────┼────┼───────────────────────────┤│161.丁天○│0000000000│93.09.24│ 12,76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㈡││(臺北市政 │752858 │ ├────┤ p104-p105) ││府公園路燈│(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19-p120) ││管理處駕駛│銀行)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08、p112、p115) ││) │ │94.03.03│ 12,680 │員工旅遊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109、p113、p116) ││ │ │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110、p114、p117) ││ │ │ │ 16,000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23) ││ │ ├────┼────┤扣案之黑色風衣1件、男用皮帶2條、女用手提包1個、背心1件││ │ │95.03.15│ 13,903 │、女性風衣1件、衣服2件 (基隆地檢96證1549號─同上他卷 ││ │ │ ├────┤p121) ││ │ │ │ 16,000 │ │├─────┼─────┼────┼────┼───────────────────────────┤│162.甲地○│0000000000│94.12.02│ 12,98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㈡││(臺北市政 │061751 │ ├────┤ p124-p125) ││府公園路燈│(中國信託 │ │ 14,219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35-p136) ││管理處駕駛│銀行)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29) ││) │ │ │ │員工旅遊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131)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32)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37) │├─────┼─────┼────┼────┼───────────────────────────┤│163.乙卯○│0000000000│94.06.10│ 12,805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㈡││(臺北市政 │761903 │ ├────┤ p146-p147) ││府公園路燈│(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61-p162) ││管理處園工│銀行)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43) ││) │ │95.01.19│ 14,879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50、p155) ││ │ │ ├────┤員工旅遊補助費印領清冊 (同上他卷p152、p157) ││ │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53、p158) │├─────┼─────┼────┼────┼───────────────────────────┤│164.丙n○│0000000000│94.06.10│ 12,927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㈡││(臺北市政 │832080 │ ├────┤ p164-p165) ││府公園路燈│(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79-p180) ││管理處駕駛│銀行)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68、p173) ││) │ │95.01.19│ 15,000 │員工旅遊補助費印領清冊 (同上他卷p170、p175)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71、p176) ││ │ │ │ 16,000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82) │├─────┼─────┼────┼────┼───────────────────────────┤│165.甲宙○│0000000000│94.05.12│ 6,9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㈢││(臺北市政 │381886 │ │ 6,914 │ p14-p15) ││府建管處技│(中國信託 │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22-p23) ││工) │銀行) │ │ 16,000 │休假補助費消費明細(同上他卷p18) ││ │ │ │ │休假補助費劃帳撥薪存款單(同上他卷p20)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4) │├─────┼─────┼────┼────┼───────────────────────────┤│166.h○○│0000000000│93.09.13│ 12,86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㈢││(臺北市政 │428533 │ ├────┤ p34-p35) ││府建管處技│(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50-p51) ││工) │銀行) ├────┼────┤休假補助費消費明細(同上他卷p38、p39) ││ │ │94.02.18│ 12,580 │休假補助費劃帳撥薪存款單(同上他卷p42、p45) ││ │ │ ├────┤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同上他卷p47) ││ │ │ │ 16,000 │照片(同上他卷p54) ││ │ ├────┼────┤扣案之皮帶3條、男用襯衫6件、女用皮包4個、女用皮夾2個、││ │ │95.03.13│ 15,000 │女套裝3套(基隆地檢96證1543號─同上他卷p52) ││ │ │ ├────┤ ││ │ │ │ 16,000 │ │├─────┼─────┼────┼────┼───────────────────────────┤│167.丁黃○│0000000000│95.03.31│ 11,85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㈢││(臺北市政 │411950 │ ├────┤ p66-p67) ││府新建工程│(中國信託 │ │ 13,845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75-p76) ││處助理員) │銀行)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71)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72-p73)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79) ││ │ │ │ │扣案之女用背包1個、皮帶1條、女性上衣4件、洋裝1件 (基隆││ │ │ │ │地檢96證1548號─同上他卷p77) │├─────┼─────┼────┼────┼───────────────────────────┤│168.乙x (│卡號不詳 │94.11.17│ 13,92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9月4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㈣ ││臺北市政府│(中國信託 │ ├────┤ p85-p86) ││養工處技工│銀行) │ │ 14,300 │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92) ││)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11)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12) ││ │ │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員工薪津清冊 (同上他卷p113-p││ │ │ │ │114) │├─────┼─────┼────┼────┼───────────────────────────┤│169.甲w○│0000000000│93.11.03│ 12,77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㈢││(臺北市政 │259160 │ ├────┤ p80-p81) ││府水利處駕│(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88-p89) ││駛) │銀行)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84)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85) ││ │ │ │ │補助費請領清冊(同上他卷p86)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92) ││ │ │ │ │扣案之男用外套1件、皮帶頭1個、皮夾1個 (基隆地檢96證 ││ │ │ │ │1526號─ 同上他卷p90) │├─────┼─────┼────┼────┼───────────────────────────┤│170.H○○│0000000000│94.02.17│ 12,561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8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㈣││(臺北市政 │588040 │ ├────┤ p67-p68) ││府養工處駕│(中國信託 │ │ 16,000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68背面) ││駛) │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70) ││ │ │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員工其他薪津清冊 (同上他卷 ││ │ │ │ │p71-p72) │├─────┼─────┼────┼────┼───────────────────────────┤│171.丁巳○│0000000000│93.09.06│ 10,24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8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㈣││(臺北市政 │895607 │ ├────┤ p73-p74) ││府養工處駕│(中國信託 │ │ 12,687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74背面) ││駛) │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76-p77、p79) ││ │ │94.02.17│ 12,440 │補助費請領清冊(同上他卷p78) ││ │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員工其他薪津清冊 (同上他卷 ││ │ │ │ 16,000 │p81) │├─────┼─────┼────┼────┼───────────────────────────┤│172.未○○│0000000000│93.12.10│ 12,805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㈢││(臺北市政 │996921 │ ├────┤ p108-p109) ││府水利工程│(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20-p121) ││處技工) │銀行)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12、p115) ││ │ │94.12.13│ 12,927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113、p116) ││ │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員工國內外旅遊補助費請領清冊││ │ │ │ 16,000 │(同上他卷p114) ││ │ │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員工薪資清冊 (同上他卷p117-p││ │ │ │ │118) │├─────┼─────┼────┼────┼───────────────────────────┤│173.黃○○│0000000000│93.09.16│ 12,671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㈢││(臺北市政 │224554 │ ├────┤ p122-p123) ││府水利工程│(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31-p132) ││處技工) │銀行)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27)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28) ││ │ │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員工國內外旅遊補助費請領清冊││ │ │ │ │(同上他卷p129)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33) │├─────┼─────┼────┼────┼───────────────────────────┤│174.b○○│0000000000│94.03.09│ 12,78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㈢││(臺北市政 │620186 │ ├────┤ p134-p135) ││府水利工程│(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47-p148) ││處技工) │銀行)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37、p142) ││ │ │95.03.23│ 10,000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38-p139、p143) ││ │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員工薪津清冊 (同上他卷p140-p││ │ │ │ 11,875 │141、p144-p145)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49) │├─────┼─────┼────┼────┼───────────────────────────┤│175.x○○│0000000000│93.10.19│ 13,049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㈢││(臺北市政 │829393 │ ├────┤ p150-p151) ││府水利工程│(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63-p164) ││處技工) │銀行)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55、p156) ││ │ │94.03.14│ 12,500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57、p159) ││ │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員工國內外旅遊補助費請領清冊││ │ │ │ 16,000 │(同上他卷p158) ││ │ │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員工薪津清冊 (同上他卷p160-p││ │ │ │ │161)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65) │├─────┼─────┼────┼────┼───────────────────────────┤│176.z○○│0000000000│94.07.28│ 10,122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㈢││(臺北市政 │305366 │ ├────┤ p166-p167) ││府新工處技│(中國信託 │ │ 11,416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79-p180) ││工) │銀行)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72) ││ │ │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員工薪津清冊 (同上他卷p173)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74) ││ │ │ │ │z○○郵局存摺影本(同上他卷p176)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81) │├─────┼─────┼────┼────┼───────────────────────────┤│177.乙O○│0000000000│93.10.19│ 13,171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㈢││(臺北市政 │721604 │ ├────┤ p182-p183) ││府水利工程│(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97-p198) ││處技工) │銀行)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88、p189) ││ │ │94.03.14│ 11,586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90、p192) ││ │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員工國內外旅遊補助費請領清冊││ │ │ │ 16,000 │(同上他卷p191) ││ │ │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員工其他薪津清冊 (同上他卷 ││ │ │ │ │p194)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99) │├─────┼─────┼────┼────┼───────────────────────────┤│178.乙k○│0000000000│93.11.08│ 12,829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56號卷㈣││(臺北市政 │313269 │ ├────┤ p1-p2) ││府水利工程│(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8日(同上他卷p15-p16) ││處技工) │銀行)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6、p7) ││ │ │94.03.01│ 12,622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8、p10) ││ │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員工國內外旅遊補助費請領清冊││ │ │ │ 16,000 │(同上他卷p9) ││ │ │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員工薪津清冊 (同上他卷p11-p1││ │ │ │ │2)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7) │├─────┼─────┼────┼────┼───────────────────────────┤│179.甲酉○│0000000000│93.02.26│ 11,55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57號卷 ││(臺北市政 │945947 │ ├────┤ p8-p9) ││府警察局中│(中國信託 │ │ 14,250 │ 96年7月1日(同上他卷p24-p25) ││正一分局組│銀行) ├────┼────┤信用卡簽帳單與發票(同上他卷p11-p12) ││長) │ │94.03.17│ 9,900 │電腦連線存帳市庫支票清單(同上他卷p14) ││ │ │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團體存款單(同上他卷p16) ││ │ │ │ 11,800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8-p19、p21-p22)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8) ││ │ │ │ │扣案之男用皮帶3條、皮夾1個、女用手提包2個、男用花襯衫 ││ │ │ │ │2件、女用鱷魚皮包1個、男用皮帶1個 (基隆地檢96證1600號 ││ │ │ │ │─同上他卷p26) │├─────┼─────┼────┼────┼───────────────────────────┤│180.丁K○│0000000000│94.03.28│ 2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57號卷 ││(原臺北市 │592318 │94.03.29│ 5,432 │ p29-p30) ││政府警察局│(中國信託 │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43-p44) ││內湖分局警│銀行)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32-p33、p34-p37) ││員) │ ├────┼────┤薪資轉帳存款明細(同上他卷p38、p40) ││ │ │95.02.15│ 7,500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團體存款單 (同上他卷p39、p41) ││ │ │ ├────┤ ││ │ │ │ 3,665 │ │├─────┼─────┼────┼────┼───────────────────────────┤│181.酉○○│0000000000│93.09.23│ 13,049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57號卷 ││(臺北市政 │409259 │ ├────┤ p45-p46) ││府警察局松│(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59-p60) ││山分局小隊│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49、p54) ││長) │ │94.10.13│ 13,171 │薪資轉帳存款明細(同上他卷p50、p55)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52、p57) ││ │ │ │ 16,000 │扣案之衣服7件 (基隆地檢96證1598號─同上他卷p61) │├─────┼─────┼────┼────┼───────────────────────────┤│182.f○ (│卡號不詳 │94.10.20│ 10,78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57號卷 ││臺北市政府│(中國信託 │ ├────┤ p64-p65) ││警察局松山│銀行)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75-p76) ││分局交通隊│ │ │ │薪資轉帳存款明細(同上他卷p71) ││警員)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73)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69-p70)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78) │├─────┼─────┼────┼────┼───────────────────────────┤│183.w○○│0000000000│93.05.24│ 13,19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57號卷 ││(臺北市政 │661241 │ ├────┤ p79-p80) ││府警察局松│(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96-p97) ││山分局交通│銀行) ├────┼────┤補助費轉帳存款明細(同上他卷p84、p88、p92) ││隊警員) │ │94.09.20│ 13,049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85、p89、p93-p94)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87、p91) ││ │ │ │ 16,000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98) ││ │ ├────┼────┤ ││ │ │95.01.19│ 12,927 │ ││ │ │ ├────┤ ││ │ │ │ 16,000 │ ││ │ │ │ │ │├─────┼─────┼────┼────┼───────────────────────────┤│184.丁己○│0000000000│95.03.02│ 15,24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57號卷 ││(原臺北市 │448053 │ ├────┤ p99-p100) ││政府警察局│(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106-p107) ││松山分局小│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02) ││隊長)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03)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08) │├─────┼─────┼────┼────┼───────────────────────────┤│185.丁子○│0000000000│94.09.20│ 13,903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57號卷 ││(臺北市政 │117263 │ ├────┤ p109-p110) ││府警察局松│(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118-p119) ││山分局交通│銀行)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14) ││隊警員) │ │95.03.16│ 12,683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13、p115) ││ │ │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團體存款單(同上他卷p116) ││ │ │ │ 16,000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20) │├─────┼─────┼────┼────┼───────────────────────────┤│186.丙○○│0000000000│93.08.22│ 12,242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57號卷 ││(臺北市政 │310643 │ ├────┤ p121-p122) ││府警察局南│(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137-p138) ││港分局莊警│銀行)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員工薪津清冊 (同上他卷p130、 ││員) │ │94.05.15│ 10,168 │p132)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31、p133) ││ │ │ │ 16,000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39) │├─────┼─────┼────┼────┼───────────────────────────┤│187.Z○○│0000000000│93.09.23│ 12,777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58號卷 ││(臺北市政 │662895 │ ├────┤ p47-p48) ││府古亭地政│(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54-p55) ││事務所辦事│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51、p52) ││員) │ │94.04.07│ 11,800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56) ││ │ │ ├────┤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同上他卷p116-p118、p119-p120) ││ │ │ │ 16,000 │ │├─────┼─────┼────┼────┼───────────────────────────┤│188.丙R○│0000000000│93.08.10│ 12,19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58號卷 ││(臺北市政 │503155 │ ├────┤ p89-p90) ││府松山地政│(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97-p98) ││事務所測量│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94) ││助理)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99) ││ │ │ │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薪津明細(同上他卷p126) │├─────┼─────┼────┼────┼───────────────────────────┤│189.丙卯○│0000000000│94.05.30│ 12,701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58號卷 ││(臺北市政 │668391 │ ├────┤ p100-p101) ││府地政處約│(中國信託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04) ││僱人員) │銀行) │ │ │各類款項發放清冊(同上他卷p105) ││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06) ││ │ │ │ │存簿薪資轉帳(同上他卷p108) │├─────┼─────┼────┼────┼───────────────────────────┤│190.甲宇○│0000000000│93.10.22│ 11,61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8月15日 (96年他字第461號卷 ││(原臺北市 │086376 │ ├────┤ p69-p70) ││場管理處技│ │ │ 12,205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72-p74) ││士) │ ├────┼────┤ ││ │ │94.08.15│ 12,441 │ ││ │ │ ├────┤ ││ │ │ │ 14,313 │ │├─────┼─────┼────┼────┼───────────────────────────┤│191.丁辛○│0000000000│94.02.03│ 12,732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61號卷 ││(臺北市市 │384622 │ ├────┤ p21-p22) ││場管理處管│(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30-p31) ││理員) │銀行) │ │ │補助費發放清冊(同上他卷p28)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34) ││ │ │ │ │所得清冊(同上他卷p78)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82) ││ │ │ │ │扣案之咖啡色外套1件、灰色襯衫1件、黑色襯衫1件、黑色皮 ││ │ │ │ │帶2條、黑色皮夾2個(基隆地檢96證1603號─同上他卷p32) │├─────┼─────┼────┼────┼───────────────────────────┤│192.丙辛○│0000000000│93.10.18│ 12,83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61號卷 ││(原臺北市 │276084 │ ├────┤ p35-p36) ││市場管理處│(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45-p46) ││場工)(已 │銀行) ├────┼────┤補助費發放清冊(同上他卷p39) ││退休) │ │94.01.21│ 12,943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40、p41)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49) ││ │ │ │ 16,000 │扣案之衣服1件、手鍊1條 (基隆地檢96證1604號─同上他卷 ││ │ │ │ │p47) │├─────┼─────┼────┼────┼───────────────────────────┤│193.丁癸○│0000000000│93.09.16│ 12,89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61號卷 ││(臺北市市 │532862 │ ├────┤ p50-p51) ││場管理處駐│(中國信託 │ │ 12,45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60-p61) ││衛警) │銀行) │ │ │丁癸○存摺影本(同上他卷p54)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64) ││ │ │ │ │所得清冊(同上他卷p80) ││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83) ││ │ │ │ │扣案之皮包1個、皮帶1條、衣服2件 (基隆地檢96證1605號─ ││ │ │ │ │同上他卷p62) │├─────┼─────┼────┼────┼───────────────────────────┤│194.甲辰○│0000000000│93.07.12│ 12,69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2日 (96年他字第462號卷 ││(原廣慈博 │153993 │ ├────┤ p8-p9) ││愛院工友) │(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14-p15) ││(現職臺北│銀行)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8) ││市政府警察│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2) ││局中正一分│ │ │ │付款憑證黏單(同上他卷p22) ││局工友) │ │ │ │扣案之女用皮包3個、皮夾2個 (基隆地檢96證1542號─同上他││ │ │ │ │卷p16) │├─────┼─────┼────┼────┼───────────────────────────┤│195.宇○○│0000000000│94.04.15│ 11,15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63號卷 ││(原臺北市 │199280 │ ├────┤ p6-p7) ││汽車駕駛訓│(中國信託 │ │ 13,432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14-p15) ││練中心總務│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0) ││組組長)(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6) ││現職臺北市│ │ │ │ ││交通事件裁│ │ │ │ ││決所秘書室│ │ │ │ ││主任) │ │ │ │ ││ │ │ │ │ │├─────┼─────┼────┼────┼───────────────────────────┤│196.甲巳○│0000000000│94.02.03│ 10,29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63號卷 ││(原臺北市 │0000000 │ ├────┤ p17-p18) ││汽車駕駛訓│(中國信託 │ │ 7,182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28-p29) ││練中心總務│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1、p22-p23) ││組組長)( │ │95.01.19│ 13,049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30) ││現職臺北市│ │ ├────┤ ││停車管理處│ │ │ 16,000 │ ││第三科科長│ │ │ │ ││) │ │ │ │ │├─────┼─────┼────┼────┼───────────────────────────┤│197.P○○│0000000000│94.08.11│ 13,65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65號卷 ││(臺北市政 │354650 │ ├────┤ p7-p8) ││府消防局內│(中國信託 │ │ 13,725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40-p41) ││湖中隊隊員│銀行) │ │ │發票(同上他卷p11)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42)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65) ││ │ │ │ │代收薪資轉帳明細(同上他卷p66) │├─────┼─────┼────┼────┼───────────────────────────┤│198.丙申○│0000000000│93.08.09│ 13,89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65號卷 ││(臺北市政 │472399 │ ├────┤ p12-p13) ││府消防局大│(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43-p44) ││湖分隊隊員│銀行)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6) ││) │ │ │ │發票及刷卡簽帳單(同上他卷p17)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47)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69) ││ │ │ │ │扣案之女用手提包2個、皮夾1個、皮帶1條、女用上衣1件 (基││ │ │ │ │隆地檢96證1620號─同上他卷p45) │├─────┼─────┼────┼────┼───────────────────────────┤│199.丙宙○│0000000000│93.10.07│ 12,851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65號卷 ││(原臺北市 │723588 │ ├────┤ p19-p20) ││政府消防局│(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48-p49) ││大湖分隊隊│銀行) ├────┼────┤代收薪資轉帳明細表(同上他卷p22、p25) ││員)(現職 │ │94.09.03│ 13,170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4、p26) ││臺北市政府│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50) ││消防局第3 │ │ │ 16,000 │ ││大隊) │ │ │ │ │├─────┼─────┼────┼────┼───────────────────────────┤│200.丙b○│0000000000│93.09.29│ 12,83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65號卷 ││(臺北市政 │945791 │ ├────┤ p27-p28) ││府消防局大│(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51-p52) ││湖分隊隊員│銀行) │ │ │代收薪資轉帳明細(同上他卷p22、p30)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31、p67) ││ │0000000000│94.06.24│ 12,867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60) ││ │0000000 │ ├────┤ ││ │(中國信託 │ │ 16,000 │ ││ │銀行) │ │ │ │├─────┼─────┼────┼────┼───────────────────────────┤│201.鍾賢卿│0000000000│94.08.20│ 12,825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65號卷 ││(臺北市政 │777477 │ ├────┤ p32-p33) ││府消防局大│(中國信託 │ │ 16,000 │補助費轉帳明細(同上他卷p35) ││湖分隊隊員│銀行) ├────┼────┤代收薪資轉帳明細(同上他卷p37) ││) │ │95.01.13│ 12,800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36、p38) ││ │ │ ├────┤ ││ │ │ │ 16,000 │ │├─────┼─────┼────┼────┼───────────────────────────┤│202.乙寅○│0000000000│93.03.17│ 12,35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66號卷 ││(臺北市政 │072030 │ ├────┤ p7-p8) ││府秘書處技│(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57-p58) ││工) │銀行) │ │ │存摺薪資轉帳明細(同上他卷p14) ││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5) ││ │ │ │ │休假補助費付款憑證黏單(同上他卷p16)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6)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59) │├─────┼─────┼────┼────┼───────────────────────────┤│203.丙巳○│0000000000│94.05.24│ 12,805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66號卷 ││(臺北市政 │083459 │ ├────┤ p18-p19) ││府停車管理│(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60-p61) ││處交通助理│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2) ││員)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64) ││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82) ││ │ │ │ │付款憑證黏單(同上他卷p82) │├─────┼─────┼────┼────┼───────────────────────────┤│204.丙丑○│0000000000│93.07.12│ 12,042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66號卷 ││(臺北市政 │935142 │ ├────┤ p24-p25) ││府動產質借│(中國信託 │ │ 16,000 │臺北銀行薪資團體戶存款單 (同上他卷p28) ││處佐理員) │銀行) │ │ │存摺薪資轉帳明細 (同上他卷p29) ││ │ │ │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員工薪資清冊 (同上他卷p34)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35)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39-p43) │├─────┼─────┼────┼────┼───────────────────────────┤│205.甲申○│0000000000│93.11.15│ 6,03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67號卷 ││(臺北市政 │897459 │ ├────┤ p4-p5) ││府捷運局副│(中國信託 │ │ 5,475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27-p28) ││工程司) │銀行)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0、p13) ││ │ │94.10.12│ 9,062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1、p15) ││ │ │ ├────┤付款憑證黏單(同上他卷p11、p15) ││ │ │ │ 10,663 │旅遊補助清冊(同上他卷p21) ││ │ │ │ │分開「電連存帳支票存帳」清單(同上他卷p24) ││ │ │ │ │扣押物品清單(同上他卷p30)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32) │├─────┼─────┼────┼────┼───────────────────────────┤│206.乙z○│0000000000│93.12.21│ 12,03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71號卷 ││(臺北縣政 │585866 │ ├────┤ p8-p9) ││府警察局汐│(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8月15日(同上他卷p34-p35) ││止分局警員│銀行) │ │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零用金清單 (同上他卷p70) ││)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71)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72) ││ │ │ │ │薪資轉帳-代發(同上他卷p74) ││ │ │ │ │支出傳票(同上他卷p75) │├─────┼─────┼────┼────┼───────────────────────────┤│207.d○○│0000000000│94.03.27│ 12,65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71號卷 ││(臺北縣政 │737095 │94.03.28│ 200 │ p12-p13) ││府警察局金│(中國信託 │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19-p20) ││山分局警員│銀行) │ │ 16,000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6、p17)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3) ││ │ │95.02.11│ 2,814 │臺北縣警察局金山分局零用金清單(同上他卷p43-p44) ││ │ │ ├────┤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同上他卷p45) ││ │ │ │ 2,243 │補助費申請表 ││ │ │ │ │扣案之女用皮包3個、皮夾1個、皮帶1條、女用衣服3件、女用││ │ │ │ │夾克1件 (基隆地檢96證1624號─同上他卷p21) │├─────┼─────┼────┼────┼───────────────────────────┤│208.乙C○│0000000000│93.08.20│ 9,99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71號卷 ││(臺北縣政 │591203 │ ├────┤ p24-p25) ││府警察局瑞│(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28-p29) ││芳分局巡佐│銀行)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30) ││) │ │94.06.01│ 9,439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補助費清單 (同上他卷p50、p65)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52、p59) ││ │ │ │ 16,000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存款單(同上他卷p55) │├─────┼─────┼────┼────┼───────────────────────────┤│209.k○○│0000000000│94.11.14│ 12,07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74號卷 ││(臺北縣三 │211601 │ │(起訴書 │ p7-p8) ││重市公所技│(聯邦銀行)│ │誤載為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14-p15) ││工) │ │ │10,074)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2)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6) ││ │ │ │ 16,000 │ │├─────┼─────┼────┼────┼───────────────────────────┤│210.G○○│0000000000│94.07.14│ 13,5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74號卷 ││(臺北縣三 │165609 │(起訴書 ├────┤ p17-p18) ││重市公所清│(聯邦銀行)│誤載為94│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24-p25) ││潔隊隊員) │ │.11.14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2) │├─────┼─────┼────┼────┼───────────────────────────┤│211.黃羽瑈│0000000000│94.11.14│ 12,58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74號卷 ││(臺北縣三 │215008 │(起訴書 ├────┤ p39-p40) ││重市公所清│(聯邦銀行)│誤載為94│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46-p47) ││潔隊隊員) │ │.11.14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44)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48) │├─────┼─────┼────┼────┼───────────────────────────┤│212.丙C○│0000000000│94.11.14│ 12,561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74號卷 ││(臺北縣三 │175004 │ ├────┤ p49-p50) ││重市公所清│(聯邦銀行)│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56-p57) ││潔隊隊員)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54) ││ │ │ │ │ │├─────┼─────┼────┼────┼───────────────────────────┤│213.丙E○│0000000000│94.05.18│ 12,72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74號卷 ││(臺北縣三 │226401 │ ├────┤ p58-p59) ││重市公所清│(聯邦銀行)│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65-p66) ││潔隊隊員)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63) ││ │ │ │ │ │├─────┼─────┼────┼────┼───────────────────────────┤│214.葉蕭秀│0000000000│94.09.22│ 12,71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74號卷 ││ 仍 │226302 │ ├────┤ p67-p68) ││(臺北縣三 │(聯邦銀行)│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73-p74) ││重市公所清│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71) ││潔隊隊員) │ │ │ │ │├─────┼─────┼────┼────┼───────────────────────────┤│215.丙p○│0000000000│94.05.18│ 12,945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74號卷 ││(臺北縣三 │226203 │(起訴書 ├────┤ p75-p76) ││重市公所清│(聯邦銀行)│誤載為94│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81-p82) ││潔隊隊員) │ │.11.14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80) │├─────┼─────┼────┼────┼───────────────────────────┤│216.m○○│0000000000│93.07.29│ 12,892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77號卷 ││(臺北縣五 │622149 │ ├────┤ p6-p7) ││股鄉公所清│(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21-p22) ││潔隊隊員) │銀行)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3)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8) ││ │ │ │ │補助費請領清冊(同上他卷p17) │├─────┼─────┼────┼────┼───────────────────────────┤│217.丙D○│0000000000│93.07.29│ 12,78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78號卷 ││(臺北縣五 │644101 │ ├────┤ p7-p8) ││股鄉戶政事│(中國信託 │ │ 14,35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29-p30) ││務所工友) │銀行)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31)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5) ││ │ │ │ │薪資給予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14) │├─────┼─────┼────┼────┼───────────────────────────┤│218.c○○│0000000000│93.11.18│ 13,01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2日 (96年他字第479號卷 ││(臺北縣永 │688645 │ ├────┤ p50-p51) ││和市公所清│(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59-p60) ││潔隊清潔隊│銀行) │ │ │發票及信用卡簽帳單(同上他卷p54) ││員) │ │ │ │永和市公所各項津貼轉帳明細表(同上他卷p57)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58) │├─────┼─────┼────┼────┼───────────────────────────┤│219.甲g○│0000000000│93.11.09│ 12,96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2日 (96年他字第479號卷 ││(臺北縣永 │687936 │ ├────┤ p94-p95) ││和市公所清│(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101-p102) ││潔隊清潔隊│銀行) │ │ │永和市公所各項津貼轉帳明細表(同上他卷p57、p158) ││員) │ ├────┼────┤發票及信用卡簽帳單(同上他卷p98、p99) ││ │ │94.04.19│ 12,703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03)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83、p186) ││ │ │ │ 16,000 │ │├─────┼─────┼────┼────┼───────────────────────────┤│220.甲r○│0000000000│94.05.19│ 12,96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2日 (96年他字第479號卷 ││(臺北縣永 │688124 │ ├────┤ p116-p117) ││和市公所清│(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124-p125) ││潔隊司機) │銀行) │ │ │發票及刷卡存根聯(同上他卷p121)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26) │├─────┼─────┼────┼────┼───────────────────────────┤│221.丙f (│0000000000│93.11.11│ 15,63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10月15日 (96年他字第479號卷 ││臺北縣永和│68 │ ├────┤ p171-p172) ││市公所清潔│(中國信託 │ │ 16,000 │永和市公所各項津貼轉帳明細表(同上他卷p175、p178) ││隊清潔隊員│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76、p179) ││) │ │94.05.12│ 15,751 │ ││ │ │ ├────┤ ││ │ │ │ 16,000 │ │├─────┼─────┼────┼────┼───────────────────────────┤│222.甲L○│0000000000│94.06.13│ 12,89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82號卷 ││(臺北縣立 │672094 │ │ (起訴書│ p4-p5) ││八里愛心教│(中國信託 │ │ 誤載為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13-p14) ││養院技工) │銀行) │ │ 3,533) │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同上他卷p10)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8) ││ │ │ │ 12,680 │台北縣立八里愛心教養院補助費清冊(同上他卷p11)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5-p16) │├─────┼─────┼────┼────┼───────────────────────────┤│223.丙L○│0000000000│93.09.20│ 9,0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8月15日 (96年他字第485號卷 ││(板橋市公 │661956 │ ├────┤ p12-p13) ││所保育員) │(中國信託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4、p6) ││ │銀行) ├────┼────┤補助費印領清冊(同上他卷p5、p7) ││ │ │94.10.24│ 10,092 │證物照片 (同上他卷p14) ││ │ │ ├────┤ ││ │ │ │ 13,761 │ │├─────┼─────┼────┼────┼───────────────────────────┤│224.甲a○│0000000000│94.09.19│ 12,74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2日 (96年他字第489號卷 ││(臺北縣新 │744737 │(起訴書 ├────┤ p22-p23) ││店市公所約│(中國信託 │誤載為94│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30-p31) ││聘人員) │銀行) │.10.11) │ │新店市公所轉帳清冊(同上他卷p27)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8) │├─────┼─────┼────┼────┼───────────────────────────┤│225.S○○│0000000000│93.06.15│ 12,10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2日 (96年他字第489號卷 ││(臺北縣新 │747425 │ ├────┤ p32-p33) ││店市公所清│(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40-p41) ││潔隊隊員) │銀行) ├────┼────┤新店市清潔隊轉帳清冊(同上他卷p36、p37) ││ │ │94.06.23│ 13,049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36-1、p38) ││ │ │ ├────┤ ││ │ │ │ 16,000 │ │├─────┼─────┼────┼────┼───────────────────────────┤│226.o○○│0000000000│93.11.04│ 9,172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2日 (96年他字第489號卷 ││(臺北縣新 │810543 │ ├────┤ p42-p43) ││店市公所清│(中國信託 │ │ 9,79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48-p49) ││潔隊隊員) │銀行) │ │ │新店市清潔隊轉帳清冊(同上他卷p45)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46) │├─────┼─────┼────┼────┼───────────────────────────┤│227.甲h (│0000000000│93.08.17│ 16,09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2日 (96年他字第489號卷 ││臺北縣新店│645561 │ ├────┤ p50-p51) ││市公所清潔│(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59-p60) ││隊隊員) │銀行) ├────┼────┤新店市清潔隊轉帳清冊(同上他卷p54、p56) ││ │ │94.03.30│ 13,049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55、p57) ││ │ │ ├────┤ ││ │ │ │ 16,000 │ │├─────┼─────┼────┼────┼───────────────────────────┤│228.甲x○│0000000000│93.03.11│ 13,2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2日 (96年他字第489號卷 ││(臺北縣新 │645561 │ ├────┤ p61-p62) ││店市公所清│(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71-p72) ││潔隊隊員) │銀行) ├────┼────┤新店市清潔隊轉帳清冊(同上他卷p66、p68) ││ │ │94.03.08│ 15,780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67、p69)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75) ││ │ │ │ 16,000 │扣案之黑色皮帶2條、黑色皮夾1個 (基隆地檢96證1636號─同││ │ │ │ │上他卷p73) │├─────┼─────┼────┼────┼───────────────────────────┤│229.乙丁○│0000000000│93.10.05│ 15,762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2日 (96年他字第489號卷 ││(臺北縣新 │671633 │ ├────┤ p76-p77) ││店市公所清│(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84-p85) ││潔隊隊員) │銀行) │ │ │新店市清潔隊轉帳清冊(同上他卷p81)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82)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88) ││ │ │ │ │扣案之黑色皮帶1條 (基隆地檢96證1629號─同上他卷p86) │├─────┼─────┼────┼────┼───────────────────────────┤│230.張戴桂│0000000000│93.10.05│ 13,69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2日 (96年他字第489號卷 ││ 枝 │644721 │ ├────┤ p92-p93) ││(臺北縣新 │(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89-p90) ││店市公所清│銀行)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91) ││潔隊隊員) │ │94.05.12│ 13,171 │新店市清潔隊轉帳清冊(同上他卷p97、p99)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98、p100) ││ │ │ │ 16,000 │ │├─────┼─────┼────┼────┼───────────────────────────┤│231.乙玄○│0000000000│93.08.17│ 15,85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2日 (96年他字第489號卷 ││(臺北縣新 │645629 │ ├────┤ p101-p102) ││店市公所清│(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117-p118) ││潔隊隊員) │銀行) ├────┼────┤新店市清潔隊轉帳清冊(同上他卷p105、p107) ││ │ │94.03.30│ 13,171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06、p108) ││ │ │ ├────┤ ││ │ │ │ 16,000 │ │├─────┼─────┼────┼────┼───────────────────────────┤│232.乙Y○│0000000000│93.09.09│ 12,77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2日 (96年他字第489號卷 ││(臺北縣新 │646122 │(起訴書 ├────┤ p109-p110) ││店市公所清│(中國信託 │誤載為93│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119-p120) ││潔隊隊員) │銀行) │.08.17) │ │新店市清潔隊轉帳清冊(同上他卷p113、p115)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14、p116) ││ │ │94.03.30│ 13,390 │ ││ │ │ ├────┤ ││ │ │ │ 16,000 │ │├─────┼─────┼────┼────┼───────────────────────────┤│233.乙b○│0000000000│93.12.15│ 13,13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2日 (96年他字第489號卷 ││(臺北縣新 │664922 │ ├────┤ p121-p122) ││店市公所清│(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126-p127) ││潔隊隊員) │銀行) │ │ │ │├─────┼─────┼────┼────┼───────────────────────────┤│234.乙j○│0000000000│94.07.26│ 12,921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2日 (96年他字第489號卷 ││(臺北縣新 │122267 │ ├────┤ p128-p129) ││店市公所清│(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133-p134) ││潔隊隊員) │銀行) │ │ │新店市清潔隊轉帳清冊(同上他卷p130)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31)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35) │├─────┼─────┼────┼────┼───────────────────────────┤│235.乙t○│0000000000│93.10.12│ 14,28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2日 (96年他字第489號卷 ││(臺北縣新 │644689 │ ├────┤ p136-p137) ││店市公所清│(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20日 (同上他卷p144-p145) ││潔隊隊員) │銀行) ├────┼────┤新店市清潔隊轉帳清冊(同上他卷p139、p141) ││ │ │94.10.18│ 13,013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他卷p140、p142) ││ │ │ ├────┤ ││ │ │ │ 16,000 │ │├─────┼─────┼────┼────┼───────────────────────────┤│236.丙亥○│0000000000│94.11.26│ 13,44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2日 (96年他字第489號卷 ││(臺北縣新 │644341 │ ├────┤ p146-p147) ││店市公所清│(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20日 (同上他卷p152-p153) ││潔隊隊員) │銀行) │ │ │新店市清潔隊轉帳清冊(同上他卷p149)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50) │├─────┼─────┼────┼────┼───────────────────────────┤│237.s○○│0000000000│93.10.11│ 12,005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2日 (96年他字第489號卷 ││(臺北縣新 │671740 │ ├────┤ p154-p155) ││店市公所清│(中國信託 │ │ 13,025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162-p163) ││潔隊隊員) │銀行) │ │ │新店市清潔隊轉帳清冊(同上他卷p158)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59) │├─────┼─────┼────┼────┼───────────────────────────┤│238.丙x○│0000000000│93.10.12│ 13,96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2日 (96年他字第489號卷 ││(臺北縣新 │645330 │ ├────┤ p164-p165) ││店市公所清│(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173-p174) ││潔隊隊員) │銀行) ├────┼────┤新店市清潔隊轉帳清冊(同上他卷p168、p170) ││ │ │94.10.18│ 14,965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69、p171)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77) ││ │ │ │ 16,000 │扣案之黑色皮夾2個、皮帶頭1個 (基隆地檢96證1630─同上他││ │ │ │ │卷p175-p176) │├─────┼─────┼────┼────┼───────────────────────────┤│239.甲j○│0000000000│94.03.25│ 11,28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96號卷 ││(臺灣板橋 │849509 │ ├────┤ p18-p19) ││地方法院執│(玉山銀行)│ │ 12,9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24-p25) ││達員)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26) ││ │ │95.01.20│ 12,976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23、p124) ││ │ │ ├────┤板橋地方法院旅遊補助清冊(同上他卷p164、p170) ││ │ │ │ 16,000 │ │├─────┼─────┼────┼────┼───────────────────────────┤│240.乙G○│0000000000│94.02.14│ 15,98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96號卷 ││(臺灣板橋 │076102 │ ├────┤ p27-p28) ││地方法院錄│(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7月19日(同上他卷p39-p40) ││事)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41) ││ │ │95.01.23│ 10,000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25、p126) ││ │ │ ├────┤板橋地方法院旅遊補助清冊(同上他卷p178、p182) ││ │ │ │ 12,300 │ │├─────┼─────┼────┼────┼───────────────────────────┤│241.r○○│0000000000│93.01.19│ 12,0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96號卷 ││(臺灣板橋 │880900 │ ├────┤ p88-p89) ││地方法院駕│(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97-p98) ││駛) │ │ │ │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同上他卷p92) ││ │ │ │ │板橋地方法院旅遊補助清冊(同上他卷p94)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99) │├─────┼─────┼────┼────┼───────────────────────────┤│242.趙王心│0000000000│94.03.22│ 10,049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8月15日 (96年他字第496號卷 ││ 聰 │767519 │ ├────┤ p103-p104) ││(臺灣板橋 │(中國信託 │ │ 10,275 │證物照片 (同上他卷p105) ││地檢署工友│銀行) │ │ │委託郵政代存薪資存款總表(同上他卷p109) ││) │ │ │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同上他卷p110) ││ │ │ │ │補助費明細表(同上他卷p111) ││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13) │├─────┼─────┼────┼────┼───────────────────────────┤│243.乙宇○│0000000000│95.01.25│ 11,0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97號卷 ││(臺灣高等 │005607 │ ├────┤ p8-p9) ││法院法警) │(玉山銀行)│ │ 11,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24-p25) ││ │ │ │ │合格交易明細查詢(同上他卷p12) ││ │ │ │ │發票及信用卡簽帳單(同上他卷p14) ││ │ │ │ │臺灣高等法院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 (同上他卷││ │ │ │ │p18) ││ │ │ │ │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21-p22) │├─────┼─────┼────┼────┼───────────────────────────┤│244.丁乙○│0000000000│94.06.09│ 12,36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5日 (96年他字第498號卷 ││(臺北看守 │861296 │ ├────┤ p7-p8) ││所管理員) │(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8月15日(同上他卷p15-p16) ││ │銀行)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1)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8) ││ │ │ │ │臺灣臺北看守所支出憑證備查簿(同上他卷p24) ││ │ │ │ │補助費明細表(同上他卷p26) │├─────┼─────┼────┼────┼───────────────────────────┤│245.壬○○│0000000000│94.01.17│ 6,59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99號卷 ││(臺北地方 │103006 │ ├────┤ p8-p9) ││法院庭務員│(玉山銀行)│ │ 7,862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18-p19) ││)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2)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旅遊補助費明細表(同上他卷p14) ││ │ │ │ │薪資轉帳明細表(同上他卷p15)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6) ││ │ │ │ │證物照片(p22) ││ │ │ │ │扣案之女用套裝1套(基隆地檢96證1509號─同上他卷p20) │├─────┼─────┼────┼────┼───────────────────────────┤│246.i○○│0000000000│93.09.24│ 12,72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99號卷 ││(臺北地方 │010801 │ ├────┤ p23-p24) ││法院錄事) │(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44-p45)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34、p38、p42) ││ │ │94.01.17│ 12,423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27、p28) ││ │ │ ├────┤旅遊補助費明細表(同上他卷p32、p36、p40) ││ │ │ │ 16,000 │薪資轉帳明細表(同上他卷p33、p37、p41) ││ │ ├────┼────┤ ││ │ │95.01.20│ 12,743 │ ││ │ │ ├────┤ ││ │ │ │ 16,000 │ │├─────┼─────┼────┼────┼───────────────────────────┤│247.甲k○│0000000000│93.10.01│ 8,049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99號卷 ││(臺北地方 │886902 │ ├────┤ p46-p47) ││法院書記官│(玉山銀行)│ │ 9,75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60-p61)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51) ││ │ │94.02.18│ 12,980 │旅遊補助費明細表(同上他卷p53、p57) ││ │ │ ├────┤薪資轉帳明細表(同上他卷p54) ││ │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55、p58)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64) ││ │ │ │ │扣案之男用皮夾1個(基隆地檢96證1642號─同上他卷p62) │├─────┼─────┼────┼────┼───────────────────────────┤│248.乙v○│0000000000│93.09.24│ 12,708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99號卷 ││(臺北地方 │014304 │ ├────┤ p65-p66) ││法院錄事) │(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88-p89)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73、p74) ││ │ │94.01.17│ 12,828 │旅遊補助費明細表(同上他卷p76、p80、p84) ││ │ │ ├────┤薪資轉帳明細表(同上他卷p77、p81、p85) ││ │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78、p82、p86) ││ │ ├────┼────┤ ││ │ │95.02.09│ 15,309 │ ││ │ │ ├────┤ ││ │ │ │ 16,000 │ │├─────┼─────┼────┼────┼───────────────────────────┤│249.丙酉○│0000000000│93.08.13│ 12,239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99號卷 ││(臺北地方 │887009 │ ├────┤ p92-p93) ││法院執達員│(玉山銀行)│ │ 13,5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103-p104) ││) │ │ │ │旅遊補助費明細表(同上他卷p99) ││ │ │ │ │薪資轉帳明細表(同上他卷p100)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01)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05) │├─────┼─────┼────┼────┼───────────────────────────┤│250.丙黃○│0000000000│94.07.12│ 12,927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99號卷 ││(臺北地方 │513600 │ ├────┤ p106-p107) ││法院執達員│(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116-p117) ││)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10) ││ │ │ │ │旅遊補助費明細表(同上他卷p112) ││ │ │ │ │薪資轉帳明細表(同上他卷p113)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14)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18) │├─────┼─────┼────┼────┼───────────────────────────┤│251.丙g○│0000000000│95.03.03│ 12,805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99號卷 ││(臺北地方 │887603 │ ├────┤ p119-p120) ││法院錄事) │(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7月17日(同上他卷p128-p129)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個人請領費用明細表(同上他卷p125) ││ │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34) ││ │ │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35) ││ │ │ │ │扣案之女用蠶絲衣1件、女用手提包1個 (基隆地檢96證1512號││ │ │ │ │─同上他卷p130) │├─────┼─────┼────┼────┼───────────────────────────┤│252.丁丙○│0000000000│93.08.13│ 12,86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6月14日 (96年他字第499號卷 ││(臺北地方 │398906 │ ├────┤ p136-p137) ││法院代理庭│(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他卷p156-p157) ││務員) │ ├────┼────┤通知撥款明細(同上他卷p140、p141) ││ │ │94.01.31│ 13,201 │旅遊補助費明細表(同上他卷p143、p147、p152) ││ │ │ ├────┤薪資轉帳明細表(同上他卷p144、p148、p153) ││ │ │ │ 14,125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他卷p145、p149、p154) ││ │ ├────┼────┤證物照片(同上他卷p158) ││ │ │95.02.13│ 12,805 │ ││ │ │ ├────┤ ││ │ │ │ 14,750 │ │├─────┼─────┼────┼────┼───────────────────────────┤│253.丙子○│0000000000│93.03.08│ 12,250 │被告之供述:調查局調查筆錄:95年6月1日(96年偵字第95號 ││(行政院衛 │377101 │ ├────┤ 卷㈠p115-p117) ││生署南投醫│(華南銀行)│ │ 16,000 │ 偵訊筆錄:96年1月29日 (同上偵卷p124-p126) ││院人事室僱│ ├────┼────┤ 96年4月27日(同上偵卷p144-p145) ││員) │ │94.05.30│ 12,000 │ 96年7月20日(同上偵卷p149-p150) ││ │ │ ├────┤證物照片(同上偵卷p151) ││ │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偵卷p134、p135) │├─────┼─────┼────┼────┼───────────────────────────┤│254.丁戊○│0000000000│93.09.14│ 10,122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3月21日 (96年偵字第1624號卷 ││(臺灣鐵路 │670935 │ ├────┤ ㈠p4-p7) ││管理局運務│(中國信託 │ │ 11,937 │ 96年9月4日(同上偵卷p26-p27) ││處業務助理│銀行) │ │ │休假補助費請款單(同上偵卷p8) ││)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同上偵卷p9、p11) ││ │0000000000│94.05.19│ 12,805 │補助費申請表(95年偵字17451號卷 p61-p62、p63、p64) ││ │013309 │ ├────┤扣案之女大衣1件、女外套1件、皮背包1個 (基隆地檢96證 ││ │(玉山銀行)│ │ 14,939 │1170號─ 同上偵卷p20、p22) ││ │ ├────┼────┤ ││ │ │95.03.01│ 13,171 │ ││ │ │ ├────┤ ││ │ │ │ 16,000 │ │├─────┼─────┼────┼────┼───────────────────────────┤│255.戌○○│0000000000│94.01.26│ 9,76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5年11月16日 (95年偵字第17451號 ││(臺灣鐵路 │043203 │ ├────┤ 卷p147) ││管理局松山│(玉山銀行)│ │ 12,122 │ 96年1月24日(同上偵卷p184-p186) ││車站服務員│ │ │ │ 96年3月21日(96年偵字第1625號卷㈠││) │ │ │ │ p4-p7) ││ │ │ │ │ 96年9月4日(同上偵卷p19-p20) ││ │ │ │ │合格交易明細查詢 (同上偵卷p8) ││ │ │ │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偵卷p9) ││ │ │ │ │扣案之手提包1個、洋裝1件(基隆地檢96證1170號─同上偵卷││ │ │ │ │(p13、p15) │├─────┼─────┼────┼────┼───────────────────────────┤│256.W○○│0000000000│94.06.08│ 13,0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5年11月16日 (95年偵字第17451號 ││(臺灣鐵路 │013605 │ ├────┤ 卷p152) ││管理局七堵│(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1月24日(同上偵卷p184-p186) ││工作站)( │ │ │ │ 96年3月21日 (96年偵字第1626號卷 ││已退休) │ │ │ │ ㈠p4-p7) ││ │ │ │ │合格交易明細查詢 (同上偵卷p8)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偵卷p9) ││ │ │ │ │扣案之皮帶1條、皮包1個 (基隆地檢96證1170號─同上偵卷 ││ │ │ │ │p13、p15) │├─────┼─────┼────┼────┼───────────────────────────┤│257.甲o○│0000000000│94.03.19│ 12,07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5年11月16日 (95年偵字第17451號 ││(臺灣鐵路 │019803 │ ├────┤ 卷p147-p148) ││管理局七堵│(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1月24日(同上偵卷p184-p186) ││站站務佐理│ │ │ │ 96年3月21日 (96年偵字第1627號卷 ││) │ │ │ │ ㈠p4-p7) ││ │ │ │ │ 96年9月4日(同上偵卷p18-p19)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偵卷p8) ││ │ │ │ │發票及信用卡簽帳單(同上偵卷p20) ││ │ │ │ │扣案之男用皮夾1個、毛衣2件、襯衫1件、女用皮包1個 (基隆││ │ │ │ │地檢96證1170號─同上偵卷p12、p12背面、p14) │├─────┼─────┼────┼────┼───────────────────────────┤│258.乙E○│0000000000│94.06.13│ 13,1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5年11月16日 (95年偵字第17451號 ││(臺灣鐵路 │019000 │ ├────┤ 卷p148) ││管理局松山│(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1月24日(同上偵卷p184-p186) ││站站務佐理│ │ │ │ 96年3月21日 (96年偵字第1628號卷 ││) │ │ │ │ ㈠p4-p7) ││ │ │ │ │ 96年9月4日(同上偵卷p18-p19)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偵卷p8) ││ │ │ │ │扣案之皮帶1條、服飾上衣4件 (基隆地檢96證1170號─同上偵││ │ │ │ │卷p12、p12背面) │├─────┼─────┼────┼────┼───────────────────────────┤│259.乙K○│0000000000│94.03.18│ 12,976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5年11月16日 (95年偵字第17451號 ││(臺灣鐵路 │021709 │ ├────┤ 卷p148-p149) ││管理局臺北│(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1月24日(同上偵卷p184-p186) ││站站務佐理│ │ │ │ 96年3月21日 (96年偵字第1629號卷 ││) │ │ │ │ ㈠p4-p7) ││ │ │ │ │ 96年9月4日(同上偵卷p18-p19) ││ │ │ │ │休假補助費實領金額(同上偵卷p8) ││ │ │ │ │補助費申請表(95年偵字第17451號卷p69) ││ │ │ │ │扣案之衣服2件、外套1個、皮夾1個、皮包1個 (基隆地檢96證││ │ │ │ │1170號─96年偵字第1629號卷p12、p12背面) │├─────┼─────┼────┼────┼───────────────────────────┤│260.乙F○│0000000000│94.04.12│ 12,927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5年12月6日 (95年偵字第17451號卷││(臺灣鐵路 │021407 │ ├────┤ p172-p173) ││管理局臺北│(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3月21日 (96年偵字第1630號卷 ││站站務佐理│ │ │ │ ㈠p4-p7) ││) │ │ │ │ 96年9月4日(同上偵卷p21-p22) ││ │ │ │ │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明細(同上偵卷p10) ││ │ │ │ │補助費申請表(95年偵字17451號卷p71) ││ │ │ │ │扣案之皮包1個、皮夾1個、絲巾1條、皮帶1條 (基隆地檢96證││ │ │ │ │1170號─96偵字第1630號卷㈠第p15、p15背面、p17背面) │├─────┼─────┼────┼────┼───────────────────────────┤│261.B○○│0000000000│93.12.02│ 10,065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5年11月16日 (95年偵字第17451號 ││(臺灣鐵路 │293581 │ ├────┤ 卷p149) ││管理局內壢│(中國信託 │ │ 12,314 │ 96年1月24日(同上偵卷p184-p186) ││站) │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年(同上偵卷p72、p74) ││ ├─────┼────┼────┤扣案之皮夾2個、皮帶1條、女用服飾 (上衣、裙子)1 套 (基 ││ │0000000000│94.10.19│ 9,927 │隆地檢96證1170號─96年偵字第1631號卷㈠p10、p12背面) ││ │019102 │ ├────┤ ││ │(發卡銀行 │ │ 16,000 │ ││ │不詳) │ │ │ │├─────┼─────┼────┼────┼───────────────────────────┤│262.甲W○│0000000000│94.09.14│ 7,2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5年11月16日 (95年偵字第17451號 ││(臺灣鐵路 │018907 │94.09.15│ 6,921 │ 卷p149) ││管理局瑞芳│(玉山銀行)├────┼────┤ 96年1月24日(同上偵卷p184-p186) ││站站務佐理│ │ │ 16,000 │ 96年3月21日 (96年偵字第1632號卷 ││) │ │ │ │ ㈠p4-p7) ││ │ │ │ │ 96年9月4日 (同上偵卷p18-p19) ││ │ │ │ │補助費申請表(95年偵字17451號卷p75) ││ │ │ │ │扣案之皮帶1條、白襯衫2件 (基隆地檢96證1170號─96年偵字││ │ │ │ │第1632號卷㈠p12、p14背面) │├─────┼─────┼────┼────┼───────────────────────────┤│263.甲子○│0000000000│94.01.15│ 12,877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5年12月6日 (95年偵字第17451號卷││(臺灣鐵路 │018900 │ ├────┤ p172-p173) ││管理局瑞芳│(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1月24日(同上偵卷p184-p186) ││站)(已退 │ │ │ │ 96年3月21日 (96年偵字第1633號卷 ││休) │ │ │ │ ㈠p4-p7) ││ │ │ │ │ 96年9月4日 (同上偵卷p18-p19) ││ │ │ │ │補助費申請表(95年偵字17451號卷p76) ││ │ │ │ │申請休假補助費名冊(96年偵字第1633號卷㈠p8) ││ │ │ │ │扣案之皮夾1個、羽毛外套2件、腰帶2條 (基隆地檢96證 ││ │ │ │ │1170號─同上偵卷p12、p13背面、p14背面) │├─────┼─────┼────┼────┼───────────────────────────┤│264.丁H○│0000000000│94.08.30│ 11,49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5年11月16日(95年偵字第17451號卷││(臺灣鐵路 │014009 │ ├────┤ p150) ││管理局臺北│(玉山銀行)│ │ 14,262 │ 96年1月24日(同上偵卷p184-p186) ││機務段副段│ │ │ │ 96年3月21日 (96年偵字第1635號卷 ││長) │ │ │ │ ㈠p4-p7) ││ │ │ │ │ 96年9月4日 (同上偵卷p20-p21)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偵卷p24) ││ │ │ │ │扣案之皮包2個、皮夾2個、皮帶2條 (基隆地檢96證1170號─ ││ │ │ │ │同上偵卷p14、p15背面) │├─────┼─────┼────┼────┼───────────────────────────┤│265.丁宇○│0000000000│93.03.16│ 12,19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5年11月16日 (95年偵字第17451號 ││(臺灣鐵路 │043609 │ ├────┤ 卷p152-p153) ││管理局臺北│(玉山銀行)│ │ 15,139 │ 96年1月24日(同上偵卷p184-p186) ││檢車段檢車│ ├────┼────┤ 96年3月21日 (96年偵字第1638號卷 ││助理) │ │94.01.12│ 12,805 │ ㈠p4-p7) ││ │ │ ├────┤ 96年9月4日(同上偵卷p17-p18) ││ │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95年偵字17451號卷p83-p84、p85) │├─────┼─────┼────┼────┼───────────────────────────┤│266.甲R○│0000000000│93.03.24│ 12,51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5年11月16日 (95年偵字第17451號 ││(臺灣鐵路 │017906 │ ├────┤ 卷p151) ││管理局臺北│(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1月24日(同上偵卷p184-p186) ││檢車段業務│ ├────┼────┤ 96年3月21日 (96年偵字第1639號卷 ││助理) │ │94.01.25│ 12,312 │ ㈠p4-p7) ││ │ │ ├────┤ 96年9月4日 (同上偵卷p25-p26) ││ │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95年偵字17451號卷 p86、p87) ││ │ │ │ │通知撥款明細(96年偵字第1639號卷㈠p8-p9) ││ │ │ │ │休假補助費請領單(同上偵卷p11) ││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偵卷p12) ││ │ │ │ │扣案之珍珠皮包1個、皮外套1件 (基隆地檢96證1170號─同上││ │ │ │ │偵卷p16、p18) │├─────┼─────┼────┼────┼───────────────────────────┤│267.丁地○│0000000000│94.06.30│ 10,15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5年11月16日(95年偵字第17451號卷││(臺灣鐵路 │016909 │ ├────┤ p151-p152) ││管理局臺北│(玉山銀行)│ │ 11,938 │ 96年1月24日(同上偵卷p184-p186) ││檢車段工務│ │ │ │ 96年3月21日 (96年偵字第1640號卷 ││員) │ │ │ │ ㈠p4-p7) ││ │ │ │ │ 96年9月4日 (同上偵卷p19-p20) ││ │ │ │ │補助費申請表(95年偵字17451號卷p88) ││ │ │ │ │通知撥款明細(96年偵字第1640號卷㈠p8) ││ │ │ │ │補助費清冊(同上偵卷p9) ││ │ │ │ │扣案之皮夾1個、皮帶2條 (基隆地檢96證1170號─同上偵卷 ││ │ │ │ │p13、p15背面) │├─────┼─────┼────┼────┼───────────────────────────┤│268.甲U○│0000000000│94.05.09│ 13,200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4月9日 (96年偵字第1977號卷㈠││(臺灣鐵路 │018606 │ ├────┤ p4-p5) ││管理局南港│(玉山銀行)│ │ 16,000 │證人黃美惠96年6月5日偵訊時之證述(同上偵卷p11-p14) ││調車場站務│ │ │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偵卷p6) ││佐理) │ │ │ │證物照片(同上偵卷p7) ││ │ │ │ │扣案之皮包1個、皮帶1條、洋裝3件、短外套1件 (基隆地檢96││ │ │ │ │證690號─同上偵卷p8) │├─────┼─────┼────┼────┼───────────────────────────┤│269.丙T○│0000000000│94.05.03│ 12,927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4月9日 (96年偵字第1978號卷㈠││(臺灣鐵路 │019703 │ ├────┤ p4-p5) ││管理局松山│(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8月28日(同上偵卷p21) ││站站務佐理│ │ │ │證人黃美惠96年6月5日偵訊時之證述(同上偵卷p11-p14) ││) │ │ │ │補助費申請表(同上偵卷p6) ││ │ │ │ │發票及信用卡簽帳單(同上偵卷p9) ││ │ │ │ │證物照片(同上偵卷p10) │ ││ │ │ │ │扣案之皮帶5條、皮夾5個、無袖外套2件、上衣2件 (基隆地檢││ │ │ │ │96證693號─同上偵卷p11) │├─────┼─────┼────┼────┼───────────────────────────┤│270.J○○│0000000000│94.03.04│ 13,031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4月9日 (96年偵字第1980號卷㈠││(臺灣鐵路 │017407 │ ├────┤ p4-p5) ││管理局松山│(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8月28日(同上偵卷p18-p19) ││材料廠業務│ │ │ │證人黃美惠96年6月5日偵訊時之證述(同上偵卷p11-p14) ││助理) │ │ │ │休假補助費請領單(同上偵卷p6) ││ │ │ │ │證物照片(同上偵卷p7) ││ │ │ │ │補助費申請表 (同上偵卷p22) ││ │ │ │ │扣案之皮包1個、黑色套1件、裙子1件、駝色大外套1件、腰帶││ │ │ │ │1條(基隆地檢96證695號─同上偵卷p8) │├─────┼─────┼────┼────┼───────────────────────────┤│271.丙丁○│0000000000│93.07.29│ 11,794 │被告之供述:偵訊筆錄:96年4月9日 (96年偵字第1981號卷㈠││(臺灣鐵路 │286464 │ ├────┤ p4-p5) ││管理局七堵│(中國信託 │ │ 14,600 │ 96年8月28日(p23-p24) ││機務段業務│銀行) │ │ │ ││助理) ├─────┼────┼────┤證人黃美惠96年6月5日偵訊時之證述(同上偵卷p11-p14) ││ │0000000000│94.04.15│ 12,196 │休假補助費請領單(93年)(p6) ││ │014906 │ ├────┤ (94年)(p9) ││ │(玉山銀行)│ │ 13,875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93年)(p7) ││ │ │ │ │ (94年)(p10) ││ │ │ │ │照片(p12) ││ │ │ │ │收受贓證物品清單(p8) ││ │ │ │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28) ││ │ │ │ │ (94年)(p32) ││ │ │ │ │被告提示簡表(卷3 p1) ││ │ │ │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卷3 p2) │├─────┼─────┼────┼────┼───────────────────────────┤│272.甲B○│0000000000│93.06.28│ 12,050 │被告之供述:96年4月9日(96年偵字第1982號卷1 p4-p5) ││(臺灣鐵路 │017902 │ ├────┤ 96年8月28日(p20-p21) ││管理局臺北│(玉山銀行)│ │ 16,000 │通知撥款明細(93年)(p6) ││檢車段業務│ ├────┼────┤休假補助費請領單(93年)(p7) ││助理) │ │94.05.06│ 12,316 │補助費請領清冊(94年)(p8) ││ │ │ ├────┤照片(p9) ││ │ │ │ 16,000 │收受贓證物品清單(p10) │├─────┼─────┼────┼────┼───────────────────────────┤│273.己○○│0000000000│94.06.21│ 12,946 │被告之供述:96年3月9日(95年他字第920號卷1 p8) ││(臺灣鐵路 │014805 │ ├────┤ ★96年4月9日(96年偵字第1983號卷1 p4-p5) ││管理局七堵│(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8月28日(p19-p20) ││機務段技術│ │ │ │發票及簽帳單(94年)(p6) ││助理) │ │ │ │收受贓證物品清單(p8-p9) ││ │ │ │ │被告提示簡表(96年偵字1983卷3 p1) ││ │ │ │ │台鐵管理局政風人員訪談紀錄(95年他字第4815號 p76) ││ │ │ │ │照片(p77) ││ │ │ │ │★偵訊筆錄:95年9月22日(p78-p79) ││ │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82) │├─────┼─────┼────┼────┼───────────────────────────┤│274.C○○│0000000000│94.06.17│ 13,061 │被告之供述:96年3月9日(95年他字第920號卷 p9) ││(臺灣鐵路 │019801 │ ├────┤ ★96年4月9日(96年偵字第1984號卷1 p4-p5) ││管理局七堵│(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8月28日(p17-p18) ││機務段技術│ │ │ │照片(p6) ││助理) │ │ │ │收受贓證物品清單(p7) ││ │ │ │ │台鐵管理局政風人員訪談紀錄(95年他字第4815號 p60) ││ │ │ │ │影印照片(p61) ││ │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13) │├─────┼─────┼────┼────┼───────────────────────────┤│275.Y○○│0000000000│93.12.15│ 13,073 │被告之供述:96年3月9日(95年他字第920號卷 p9) ││(臺灣鐵路 │285553 │ ├────┤ ★96年4月9日(96年偵字第1985號卷1 p4-p5) ││管理局七堵│(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8月28日(p20) ││機務段技術│銀行) │ │ │補助費請領單(93年)(p6) ││助理) │ │ │ │郵政存簿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94年)(p7) ││ │ │ │ │照片(p9) ││ │ │ │ │收受贓證物品清單(p10) ││ │ │ │ │台鐵管理局政風人員訪談紀錄(95年他字第4815號 p58) ││ │ │ │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34) │├─────┼─────┼────┼────┼───────────────────────────┤│276.乙a○│0000000000│94.02.25│ 12,500 │被告之供述:96年3月9日(95年他字第920號卷 p9) ││(臺灣鐵路 │017908 │ ├────┤ ★96年4月9日(96年偵字第1987號卷1 p4-p5) ││管理局臺北│(玉山銀行)│ │ 16,000 │ 96年8月28日(p19) ││檢車段)( │ │ │ │通知撥款明細(94年)(p6) ││已退休) │ │ │ │補助費清冊(p7) ││ │ │ │ │照片(p8) ││ │ │ │ │收受贓證物品清單(p9) ││ │ │ │ │台鐵管理局政風人員訪談紀錄(95年他字第4815號 p62-p63) ││ │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43) ││ │ │ │ │照片(p64-p69) │├─────┼─────┼────┼────┼───────────────────────────┤│277.乙g○│0000000000│93.11.18│ 11,930 │被告之供述:96年3月9日(95年他字第920號卷 p9) ││(臺灣鐵路 │682726 │ ├────┤ ★96年4月9日(96年偵字第1988號卷1 p4-p5) ││管理局臺北│(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8月28日(p20) ││檢車段技術│銀行) │ │ │旅遊補助費實發金額明細表(93年)(p7) ││助理) │ │ │ │補助費清冊(94年)(p8) ││ │ │ │ │照片(p9) ││ │ │ │ │收受贓證物品清單(p10) ││ │ │ │ │台鐵管理局政風人員訪談紀錄(95年他字第4815號 p70-p71) ││ │ │ │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33) │├─────┼─────┼────┼────┼───────────────────────────┤│278.丁甲○│0000000000│93.09.22│ 13,213 │被告之供述:96年3月9日(95年他字第920號卷 p9) ││(臺灣鐵路 │285751 │ ├────┤ ★96年4月9日(96年偵字第1989號卷1 p4-p5) ││管理局臺北│(中國信託 │ │ 16,000 │ ││機務段工務│銀行) ├────┼────┤ 96年8月28日(p23) ││員) │ │94.03.04│ 12,706 │補助費請領單(93年)(p6) ││ │ │ ├────┤ (94年)(p9) ││ │ │ │ 16,000 │郵政存簿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93年)(p7) ││ │ │ │ │ (94年)(p10) ││ │ │ │ │照片(p12) ││ │ │ │ │收受贓證物品清單(p13) ││ │ │ │ │台鐵管理局政風人員訪談紀錄 (95年他字第4815號 p56) ││ │ │ │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39) ││ │ │ │ │ (94年)(p40) │├─────┼─────┼────┼────┼───────────────────────────┤│279.丙h○│0000000000│94.02.24│ 8,50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03號卷 p7-p8) ││(中央信託 │202897 │94.02.25│ 4,450 │ 96年7月17日(p19-p20) ││局董事會稽│(中國信託 │ ├────┤中央信託局合格交易資料明細報表(p12) ││核室稽核) │銀行) │ │ 16,000 │中央信託局特殊發款項資料(p14) ││ │ │ │ │發票影本(p11) │├─────┼─────┼────┼────┼───────────────────────────┤│280.乙己○│0000000000│94.02.23│ 12,78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07號卷 p25-p26) ││(臺灣郵政 │019308 │ ├────┤ 96年7月17日(p31-p32) ││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 │ 16,000 │扣押物品清單(p33-p34) ││司行銷科專│ │ │ │照片(p35) ││員) │ │ │ │補助費申請表(p28) ││ │ │ │ │郵政員工核發休假補助費清單(p29) │├─────┼─────┼────┼────┼───────────────────────────┤│281.辰○○│0000000000│94.09.27│ 10,976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07號卷 p43-p44) ││(臺灣郵政 │016300 │ ├────┤ 96年7月17日(p55-p56) ││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 │ 16,000 │扣押物品清單(p57-p58) ││司專員) │ ├────┼────┤照片(p59) ││ │ │95.01.23│ 10,122 │補助費申請表(p46-p50) ││ │ │ ├────┤郵政員工核發休假補助費清單(p51-p53) ││ │ │ │ 16,000 │ │├─────┼─────┼────┼────┼───────────────────────────┤│282.乙巳○│0000000000│94.08.29│ 10,467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07號卷 p74-p75) ││(臺灣郵政 │019803 │ ├────┤ 96年7月17日(p82-p83) ││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 │ 16,000 │扣押物品清單(p84-p85) ││司業務佐) │ │ │ │照片(p86) ││ │ │ │ │郵政員工核發休假補助費清單(p78) ││ │ │ │ │通知撥款明細(p79) │├─────┼─────┼────┼────┼───────────────────────────┤│283.甲壬○│0000000000│94.03.14│ 12,513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07號卷 p87-p88) ││(臺灣郵政 │015105 │ ├────┤ 96年7月17日(p94-p95) ││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 │ 15,766 │扣押物品清單(p96-p97) ││司業務士) │ │ │ │照片(p98) ││ │ │ │ │補助費申請表(p90-p91) ││ │ │ │ │郵政員工核發休假補助費清單(p92) │├─────┼─────┼────┼────┼───────────────────────────┤│284.乙丑○│0000000000│93.09.16│ 12,807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07號卷 p99-p100) ││(臺灣郵政 │969958 │ ├────┤ 96年7月17日(p109-p110) ││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 │ │ 16,000 │扣押物品清單(p111-p112) ││司經理) │銀行) │ │ │照片(p113) ││ │ │ │ │補助費申請表(p103) ││ │ │ │ │郵政員工核發休假補助費清單(p104) │├─────┼─────┼────┼────┼───────────────────────────┤│285.乙h○│0000000000│93.09.02│ 9,243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4日(96年他字第408號卷 p30-p31) ││(中華電信 │588237 │ ├────┤ 96年7月17日(p42-p43) ││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 │ │ 10,200 │扣押物品清單(p44-p45) ││司專員) │銀行) ├────┼────┤照片(p35-p36、p46) ││ │ │94.07.28│ 9,147 │補助費申請表(p37-p38) ││ │ │ ├────┤ ││ │ │ │ 10,200 │ │├─────┼─────┼────┼────┼───────────────────────────┤│286.天○○│0000000000│93.06.23│ 8,25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4日(96年他字第408號卷 p47-p48) ││(中華電信 │344607 │ ├────┤ 96年7月17日(p59-p60) ││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 │ │ 10,286 │補助費申請表(p54-p55) ││司宜蘭營運│銀行) ├────┼────┤切結陳情書(p53) ││處專員) │ │94.04.15│ 8,293 │補提佐證資料辦理結果(p56) ││ │ │ ├────┤ ││ │ │ │ 9,143 │ │├─────┼─────┼────┼────┼───────────────────────────┤│287.O○○│0000000000│93.12.10│ 13,724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08號卷 p61-p62) ││(中華電信 │286634 │ ├────┤ 96年7月17日(p70-p71) ││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 │ │ 14,445 │扣押物品清單(p72-p73) ││司助理管理│銀行) ├────┼────┤照片(p74) ││師) │ │94.04.06│ 9,800 │切結書(p65) ││ │ │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98-p99) ││ │ │ │ 6,634 │ (94年)(p104) ││ │ │ │ │中華電信員工電子薪給清單(94年2月)(p100) ││ │ │ │ │ (94年6月)(p105) │├─────┼─────┼────┼────┼───────────────────────────┤│288.乙i○│0000000000│94.02.15│ 15,90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5日(96年他字第429號卷 p7-p8) ││(行政院衛 │094107 │ ├────┤ 96年7月17日(p11-p12) ││生署宜蘭醫│(華南銀行)│ │ 14,662 │扣押物品清單(p13-p14) ││院護士) │ │ │ │照片(p16) ││ │ │ │ │發票(p15) ││ │ │ │ │切結書(p65) ││ │ │ │ │補助費申請表(p9) │├─────┼─────┼────┼────┼───────────────────────────┤│289.甲寅○│0000000000│94.11.14│ 12,097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4日(96年他字第448號卷 p8-p9) ││(臺灣大學 │594105 │ ├────┤ 96年7月19日(p20-p20-1) ││動物醫院技│(華南銀行)│ │ 9,499 │通知撥款明細(p15-p16) ││工) │ │ │ │扣押物品清單(p22-p23) ││ │ │ │ │照片(p24) ││ │ │ │ │補助費申請表(95年)(p17) ││ │ │ │ │ (94年)(p18) │├─────┼─────┼────┼────┼───────────────────────────┤│290.乙p○│0000000000│94.10.21│ 11,153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4日(96年他字第448號卷 p57-p58) ││(臺大動物 │125101 │ ├────┤ 96年7月19日(p66-p67) ││醫院技士) │(華南銀行)│ │ 11,970 │扣押物品清單(p68-p69) ││ │ ├────┼────┤照片(p70) ││ │ │95.01.09│ 11,000 │補助費申請表(95年)(p64後頁) ││ │ │ ├────┤ (94年)(p62後頁、p63) ││ │ │ │ 16,000 │ (93年)(p61後頁) ││ │ │ │ │支出傳票(93年)(p61) ││ │ │ │ │ (94年)(p62) ││ │ │ │ │ (95年)(p64) │├─────┼─────┼────┼────┼───────────────────────────┤│291.乙q○│0000000000│93.11.25│ 12,685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4日(96年他字第448號卷 p71-p72) ││(臺大醫院 │746807 │ ├────┤ 96年7月19日(p77-p78) ││總院工友) │(玉山銀行)│ │ 16,000 │照片(p79)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90) ││ │ │94.02.23│ 12,895 │ (93年)(p93) ││ │ │ ├────┤補助費發放清冊(94年)(p88) ││ │ │ │ 16,000 │ (93年)(p91) │├─────┼─────┼────┼────┼───────────────────────────┤│292.g○○│0000000000│94.11.29│ 9,98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3日(96年他字第447號卷2 p45-p46) ││(臺灣戲曲 │585163 │ ├────┤ 96年7月20日(p51-p52) ││學校團員) │(中國信託 │ │ 9,101 │信用卡帳單(p49) ││ │銀行) │ │ │照片(p53) ││ │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120-p121) ││ │ │ │ │薪資存款單(p122) │├─────┼─────┼────┼────┼───────────────────────────┤│293.丙q○│0000000000│93.06.29│ 15,109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3日 (96年他字第447號卷2 p54-p55) ││(臺灣藝術 │347907 │ ├────┤補助費申請表 (93年)(p127) ││大學)(已 │ │ │ 16,000 │補助費申領清冊 (93年)(p128) ││退休) │ │ │ │ ││ │ │ │ │ │├─────┼─────┼────┼────┼───────────────────────────┤│294.丁丑○│0000000000│93.07.20│ 8,916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3日(96年他字第447號卷2 p60-p61) ││(臺灣藝術 │168601 │ ├────┤ 96年7月30日(p84-p85) ││大學技士) │(第一銀行)│ │ 10,850 │扣押物品清單(p86-p87) ││ │ │ │ │照片(p81、p88) ││ │ │ │ │補助費申領清冊(93年)(p65) ││ │ │ │ │ (94年)(p72、p74) ││ │ │ │ │ (95年)(p77) ││ │ │ │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66-p67)(僅此至國泰服飾精品店) ││ │ │ │ │ (94年)(p70-p72) ││ │ │ │ │ (95年)(p78-p80) │├─────┼─────┼────┼────┼───────────────────────────┤│295.甲d○│0000000000│94.03.22│ 12,891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1 p19-p20) ││(臺北市立 │075536 │ ├────┤ 96年7月16日(p28-p29) ││聯合醫院松│(中國信託 │ │ 16,000 │旅行補助費明細表(p26) ││德院區工友│銀行) │ │ │照片(p30) ││) │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22) ││ │ │ │ │ │├─────┼─────┼────┼────┼───────────────────────────┤│296.丁丁○│0000000000│94.04.02│ 13,998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1 p31-p32) ││(臺北市立 │930847 │ ├────┤ 96年7月16日(p42-p43) ││聯合醫院中│(中國信託 │ │ 16,000 │申請表送出納簽收單(94年)(p37) ││興院區工友│銀行) │ │ │旅遊補助費實發金額明細表(94年)(p40) ││) │ │ │ │照片(p44) ││ │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34) │├─────┼─────┼────┼────┼───────────────────────────┤│297.e○○│0000000000│94.02.17│ 12,529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1 p45-p46) ││(臺北市立 │299840 │ ├────┤ 96年7月17日(p57-p58) ││聯合醫院仁│(中國信託 │ │ 16,000 │ 96年8月13日(p59-p60) ││愛院區中醫│銀行) │ │ │旅遊補助費實發金額明細表(94年)(p52) ││科主任) │ │ │ │照片(p44) ││ │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49) │├─────┼─────┼────┼────┼───────────────────────────┤│298.宙○○│0000000000│94.01.27│ 12,844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1 p61-p62) ││(臺北市立 │600571 │94.01.28│ 385 │ 96年7月17日(p76-p77) ││聯合醫院仁│(中國信託 │ ├────┤旅遊補助費實發金額明細表(94年)(p67) ││愛院區護理│銀行)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64) ││師) │ │ │ │ ││ │ │ │ │ │├─────┼─────┼────┼────┼───────────────────────────┤│299.甲C○│0000000000│93.07.06│ 12,869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1 p79-p80) ││(臺北市立 │425642 │ ├────┤ 96年7月16日(p94-p95) ││聯合醫院仁│(中國信託 │ │ 16,000 │旅遊補助費實發金額明細表(93年)(p87) ││愛院區) │銀行) ├────┼────┤ (94年)(p91) ││ │ │94.03.22│ 12,650 │照片(p96) ││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88) ││ │ │ │ 16,000 │ │├─────┼─────┼────┼────┼───────────────────────────┤│300.乙U○│0000000000│93.12.20│ 15,026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1 p97-p98) ││(臺北市立 │099752 │ ├────┤ 96年7月17日(p108-p109) ││聯合醫院仁│(中國信託 │ │ 16,000 │旅遊補助費實發金額明細表(93年)(p104) ││愛院區護理│銀行) │ │ │扣押物品清單(p110-p111) ││師) │ │ │ │照片(p112) ││ │ │ │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100) │├─────┼─────┼────┼────┼───────────────────────────┤│301.乙W (│0000000000│93.01.06│ 12,80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1 p113-p114) ││臺北市立聯│787372 │ ├────┤ 96年7月18日(p131-p132) ││合醫院仁愛│(中國信託 │ │ 16,000 │扣押物品清單(p133-p134) ││院區工友) │銀行) │ │ │照片(p135) ││ │ │ │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117) ││ │ │ │ │補助費不定期發放清冊(93年)(p126) │├─────┼─────┼────┼────┼───────────────────────────┤│302.甲庚○│0000000000│94.11.04│ 12,705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1 p136-p137) ││(臺北市立 │638251 │94.11.04│ 100 │ 96年7月18日(p147-p148) ││聯合醫院仁│(中國信託 │ ├────┤扣押物品清單(p149-p150) ││愛院區主治│銀行) │ │ 16,000 │旅遊補助費實發金額明細表(94年)(p143) ││醫師) │ │ │ │照片(p151) ││ │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139) │├─────┼─────┼────┼────┼───────────────────────────┤│303.a○○│0000000000│94.05.06│ 13,078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1 p165-p166) ││(臺北市立 │464436 │ ├────┤ 96年7月18日(p175) ││聯合醫院忠│(中國信託 │ │ 16,000 │旅遊補助費實發金額明細表(94年)(p171) ││孝院區技工│銀行) │ │ │扣押物品清單(p177-p178) ││) │ │ │ │照片(p179) ││ │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169) │├─────┼─────┼────┼────┼───────────────────────────┤│304.丙V○│0000000000│93.08.12│ 11,735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2 p15-p16) ││(臺北市立 │740187 │ ├────┤ 96年7月18日(p26-p27) ││聯合醫院忠│(中國信託 │ │ 16,000 │薪津清冊(93年)(p20) ││孝院區科員│銀行) ├────┼────┤旅遊補助費實發金額明細表(94年)(p23) ││) │ │94.07.22│ 11,000 │照片(p28) ││ │ │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18) ││ │ │ │ 16,000 │ (94年)(p21) │├─────┼─────┼────┼────┼───────────────────────────┤│305.鍾鶯鶯│0000000000│94.06.27│ 13,457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2 p29-p30) ││(臺北市立 │144343 │ ├────┤ 96年7月18日(p38-p39) ││聯合醫院忠│(中國信託 │ │ 14,537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匯款清單(94年)(p36) ││孝院區技士│銀行) │ │ │扣押物品清單(p40-p41) ││) │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32) ││ │ │ │ │ │├─────┼─────┼────┼────┼───────────────────────────┤│306.余高清│0000000000│93.07.29│ 13,158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2 p43-p44) ││ 美 │461362 │ ├────┤ 96年7月18日(p60-p61) ││(臺北市立 │(中國信託 │ │ 16,000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匯款清單(93年)(p51) ││聯合醫院松│銀行) ├────┼────┤旅遊補助費實發金額明細表(94年)(p57) ││德院區配膳│ │94.02.18│ 12,361 │發票及刷卡存根聯(93、94年)(p58) ││員) │ │ ├────┤照片(p62) ││ │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46-p47) ││ │ │ │ │ (94年)(p53) │├─────┼─────┼────┼────┼───────────────────────────┤│307.甲n○│0000000000│94.08.29│ 10,028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2 p64-p65) ││(臺北市立 │265686 │ ├────┤ 96年7月18日(p78-p79) ││聯合醫院松│(中國信託 │ │ 12,945 │旅遊補助費實發金額明細表(94年)(p73) ││德院區工友│銀行) │ │ │照片(p77) ││) │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68) ││ │ │ │ │ │├─────┼─────┼────┼────┼───────────────────────────┤│308.丙戊 (│0000000000│94.02.25│ 12,780 │被告之供述:96年10月15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3 p32-p33) ││臺北市立聯│931290 │ ├────┤ 96年10月24日(p36-p38) ││合醫院婦幼│(中國信託 │ │ 15,659 │證人(甲天○)偵訊筆錄(p36-p37) ││院區技工) │銀行) │ │ │照片(p41) ││ │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3) ││ │ │ │ │旅遊補助費實發金額明細表(94年)(p6) │├─────┼─────┼────┼────┼───────────────────────────┤│309.甲午○│0000000000│94.05.20│ 12,978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2 p116-p117) ││(臺北市立 │600948 │ ├────┤ 96年7月18日(p127-p128) ││聯合醫院婦│(中國信託 │ │ 16,000 │旅遊補助費實發金額明細表(94年)(p122) ││幼院區科員│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120-p121) ││) │ │ │ │ ││ │ │ │ │ │├─────┼─────┼────┼────┼───────────────────────────┤│310.乙庚○│0000000000│93.02.02│ 12,05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2 p129-p130) ││(臺北市立 │452268 │ ├────┤ 96年7月18日(p144-p145) ││聯合醫院婦│(中國信託 │ │ 16,000 │台北市立婦幼綜合醫院各項補助(p136) ││幼院區護理│銀行) ├────┼────┤台北市聯合醫院國旅卡申請表送出納簽收單(94年)(p141) ││師) │ │94.03.01│ 12,200 │旅遊補助費實發金額明細表(94年)(p139) ││ │ │ ├────┤照片(p146) ││ │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 (93年)(p132) ││ │ │ │ │ (94年)(p137) │├─────┼─────┼────┼────┼───────────────────────────┤│311.丙l○│0000000000│93.10.26│ 12,329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2 p169-p170) ││(臺北市立 │559124 │ ├────┤ 96年7月18日(p183-p184) ││聯合醫院婦│(中國信託 │ │ 14,702 │台北市立婦幼綜合醫院匯款清單(93年)(p174) ││幼院區醫師│銀行) ├────┼────┤旅遊補助費實發金額明細表(94年)(p180) ││) │ │94.01.20│ 12,340 │照片(p185) ││ │ │ ├────┤補助費申請表 (93年)(p172) ││ │ │ │ 15,137 │ (94年)(p177) │├─────┼─────┼────┼────┼───────────────────────────┤│312.乙o○│0000000000│94.10.21│ 13,00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2 p186-p187) ││(臺北市立 │298676 │ ├────┤ 96年7月18日(p195-p196) ││聯合醫院陽│(中國信託 │ │ 16,000 │旅遊補助費實發金額明細表(94年)(p193) ││明院區護理│銀行) │ │ │照片(p197) ││師) │ │ │ │補助費申請表 (94年)(p189) ││ │ │ │ │ │├─────┼─────┼────┼────┼───────────────────────────┤│313.甲t○│0000000000│93.10.19│ 12,806 │被告之供述:96年8月13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3 p9-p10) ││(原名高麗 │518518 │ ├────┤戶籍謄本(p19) ││月、高鴻晴│(中國信託 │ │ 16,000 │旅遊補助費實發金額明細表(93年)(p16) ││)( 臺北市 │銀行) ├────┼────┤ (94年)(p24) ││立聯合醫院│ │94.03.20│ 11,280 │照片(p10後頁) ││仁愛院區約│ │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11) ││僱書記) │ │ │ 13,775 │ (94年)(p17) ││ │ │ │ │ │├─────┼─────┼────┼────┼───────────────────────────┤│314.王黃含│0000000000│93.04.02│ 12,00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2 p213-p214) ││ 笑 │063024 │ ├────┤ 96年7月18日(p223-p224) ││(臺北市立 │(中國信託 │ │ 16,000 │台北市立婦幼綜合醫院休假補助金(93年)(p220) ││聯合醫院仁│銀行) │ │ │扣押物品清單(p225-p226) ││愛院區約僱│ │ │ │照片(p227) ││書記) │ │ │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216) ││ │ │ │ │ │├─────┼─────┼────┼────┼───────────────────────────┤│315.甲天○│0000000000│94.03.21│ 12,52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2 p228-p229) ││(臺北市立 │442758 │ ├────┤ 96年7月18日(p237-p238) ││聯合醫院仁│(中國信託 │ │ 15,555 │旅遊補助費實發金額明細表(94年)(p235) ││愛院區消毒│銀行) │ │ │扣押物品清單(p239-p240) ││工) │ │ │ │照片(p241) ││ │ │ │ │補助費申請表 (94年)(p231) │├─────┼─────┼────┼────┼───────────────────────────┤│316.丁卯○│0000000000│93.03.02│ 12,03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55號卷2 p242-p243) ││(臺北市立 │129099 │ ├────┤ 96年7月18日(p272-p273) ││聯合醫院仁│(中國信託 │ │ 16,000 │台北市立仁愛醫院休假補助費不定期發放清冊(93年)(p248) ││愛院區工友│銀行) ├────┼────┤台北市聯合醫院國旅卡申請表送出納簽收單(94年)(p261) ││) │ │94.03.01│ 12,560 │旅遊補助費實發金額明細表(94年)(p259) ││ │ │ ├────┤ (95年)(p266) ││ │ │ │ 16,000 │扣押物品清單(p274-p275) ││ │ ├────┼────┤照片(p276) ││ │ │95.03.30│ 12,196 │補助費申請表 (93年)(p245) ││ │ │ ├────┤ (94年)(p254) ││ │ │ │ 16,000 │ (95年)(p263) │├─────┼─────┼────┼────┼───────────────────────────┤│317.卯○○│0000000000│94.08.08│ 12,828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3日(96年他字第459號卷1 p169-p170) ││(原臺北市 │299544 │ ├────┤ 96年7月18日(p181-p182) ││立聯合醫院│(中國信託 │ │ 16,000 │扣押物品清單(p183-p184) ││忠孝院區)(│銀行) │ │ │照片(p185) ││現職臺北市│ │ │ │補助費撥款明細(94年)(p179) ││立動物園書│ │ │ │補助費申請表 (94年)(p176) ││記) │ │ │ │ ││ │ │ │ │ │├─────┼─────┼────┼────┼───────────────────────────┤│318.甲乙○│0000000000│94.07.19│ 13,049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3日(96年他字第459號卷1 p10-p11) ││(臺北市大 │224415 │ ├────┤ 96年7月19日(p25-p26) ││同區太平國│(中國信託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16) ││小工友) │銀行) │ │ │ (94年)(p17) ││ │ │ │ │ (95年)(p18-p19) ││ │ │ │ │通知撥款明細(94年、95年)(p20-p23) │├─────┼─────┼────┼────┼───────────────────────────┤│319.甲己○│0000000000│93.11.15│ 12,684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3日(96年他字第459號卷1 p27-p28) ││(臺北市金 │967201 │ ├────┤ 96年7月19日(p35-p36) ││華國小事務│(中國信託 │ │ 16,000 │照片(p37) ││組長) │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 (93年)(p31) ││ │ │94.03.18│ 11,586 │ (94年)(p32) ││ │ │ ├────┤ (95年)(p33-p34) ││ │ │ │ 14,088 │ │├─────┼─────┼────┼────┼───────────────────────────┤│320.乙壬○│0000000000│94.03.17│ 12,038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3日(96年他字第459號卷1 p38-p39) ││(臺北市北 │554584 │94.03.18│ 800 │ 96年7月19日(p55-p56) ││投區文化國│(中國信託 │ ├────┤補助費明細(93年)(p52) ││小工友) │銀行) │ │ 16,000 │照片(p57) ││ │ ├────┼────┤通知撥款明細(p42-p43) ││ │ │95.02.10│ 15,000 │補助費申請表 (95年)(p47) ││ │ │ ├────┤ (94年)(p50) ││ │ │ │ 16,000 │ (93年)(p53) │├─────┼─────┼────┼────┼───────────────────────────┤│321.李建群│0000000000│94.06.16│ 13,87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3日(96年他字第459號卷1 p58-p59) ││(臺北市內 │502295 │ ├────┤ 96年7月19日(p71-p72) ││湖國中文書│(中國信託 │ │ 16,000 │休假補助費明細(93年)(p62) ││組長) │銀行) │ │ │付款憑單(94年)(p66) ││ │ │ │ │分開電子或支票存帳清單(95年)(p68) ││ │ │ │ │照片(p74) ││ │ │ │ │補助費申請表 (93年)(p63-p65) ││ │ │ │ │ (94年)(p67) ││ │ │ │ │ (95年)(p69-p70) │├─────┼─────┼────┼────┼───────────────────────────┤│322.丙J○│0000000000│93.10.15│ 14,96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3日(96年他字第459號卷1 p130-p131) ││(臺北市信 │718473 │ ├────┤ 96年7月19日(p155-p156) ││義國中工友│(中國信託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 (93年)(p136-p138) ││) │銀行) ├────┼────┤ (94年)(p139-p141) ││ │ │95.03.01│ 14,110 │ (95年)(p142-p144) ││ │ │ ├────┤付款憑單明細(補助費)(93年)(p146) ││ │ │ │ 16,000 │ (94年)(p149) ││ │ │ │ │ (95年)(p152) ││ │ │ │ │團體戶存款單(93年)(p147) ││ │ │ │ │ (94年)(p150) ││ │ │ │ │ (95年)(p153) ││ │ │ │ │照片(p157) │├─────┼─────┼────┼────┼───────────────────────────┤│323.丙宇○│0000000000│94.07.28│ 14,16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3日(96年他字第459號卷1 p211-p212) ││(原名楊美 │334608 │ ├────┤ 96年7月19日(p226-p227) ││芳)( 臺北 │(中國信託 │ │ 16,000 │扣押物品清單(p228-p229) ││市啟聰學校│銀行) │ │ │照片(p230) ││教師) │ │ │ │補助費申請表 (93年3月、10月)(p216、p218) ││ │ │ │ │ (94年)(p220)(僅此至國泰消費) ││ │ │ │ │ (95年)(p222-p223) ││ │ │ │ │其他薪津發放清冊(93年3月)(p217) ││ │ │ │ │ (93年10月)(p219) ││ │ │ │ │ (94年)(p221) ││ │ │ │ │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95年)(p224) │├─────┼─────┼────┼────┼───────────────────────────┤│324.乙M○│0000000000│93.10.06│ 12,78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3日(96年他字第459號卷2 p1-p2) ││(臺北市民 │484737 │93.10.07│ 244 │ 96年7月19日(p12-p13) ││權國小工友│(中國信託 │ ├────┤扣押物品清單(p14-p15) ││)(已退休 │銀行) │ │ 16,000 │照片(p16) ││) │ ├────┼────┤補助費申請表 (94年)(p6) ││ │ │94.03.02│ 12,780 │ (93年)(p10) ││ │ │ ├────┤休假補助費發放清冊(94年)(p5) ││ │ │ │ 16,000 │ (93年)(p9) │├─────┼─────┼────┼────┼───────────────────────────┤│325.甲H○│0000000000│93.07.28│ 12,759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3日(96年他字第459號卷2 p17-p18) ││(臺北市東 │469142 │93.07.29│ 45 │ 96年7月19日(p34-p35) ││新國小工友│(中國信託 │ ├────┤扣押物品清單(p36-p37) ││) │銀行) │ │ 16,000 │照片(p38) ││ │ ├────┼────┤補助費申請表 (93年)(p31)(此至國泰消費) ││ │ │94.08.04│ 11,430 │ (94年)(p28後頁)(此至國泰消費) ││ │ │ ├────┤ (95年)(p21-24) ││ │ │ │ 16,000 │薪津印領清冊(93年)(p30) ││ │ │ │ │其他薪津發放清冊(94年)(p27) ││ │ │ │ │ (95年)(p26後頁) │├─────┼─────┼────┼────┼───────────────────────────┤│326.乙Q○│0000000000│93.09.20│ 13,014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3日(96年他字第459號卷2 p67-p68) ││(臺北市修 │839374 │ ├────┤ 96年7月19日(p86-p87) ││德國小工友│(中國信託 │ │ 16,000 │扣押物品清單(p88-p89) ││) │銀行) ├────┼────┤照片(p90) ││ │ │95.02.21│ 12,805 │補助費申請表 (93年)(p80)(此至國泰消費) ││ │ │ ├────┤ (94年)(p82) ││ │ │ │ 16,000 │ (95年)(p84)(此至國泰消費) ││ │ │ │ │分開電子或支票存款清單(95年)(p74) ││ │ │ │ │ (94年)(p76) ││ │ │ │ │ (93年)(p77) │├─────┼─────┼────┼────┼───────────────────────────┤│327.丙i○│0000000000│93.03.12│ 12,76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4日(96年他字第472號卷 p34-p35) ││(臺北縣淡 │778818 │ ├────┤ 96年7月20日(p41-p42) ││水鎮文化國│(中國信託 │ │ 16,000 │照片(p43) ││小工友) │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38) ││ │ │ │ │ │├─────┼─────┼────┼────┼───────────────────────────┤│328.X○○│0000000000│93.03.12│ 12,261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4日(96年他字第472號卷 p44-p45) ││(臺北縣蘆 │778792 │ ├────┤ 96年7月20日(p50-p51) ││洲忠義國小│(中國信託 │ │ 16,000 │照片(p52) ││工友) │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100) ││ │ │94.02.02│ 12,226 │ (95年)(p102) ││ │ │ ├────┤補助費清冊(93年)(p105) ││ │ │ │ 16,000 │ (94年)(p101) ││ │ ├────┼────┤ (95年)(p108) ││ │ │95.02.03│ 11,098 │ ││ │ │ ├────┤ ││ │ │ │ 16,000 │ │├─────┼─────┼────┼────┼───────────────────────────┤│329.甲A○│0000000000│95.02.03│ 12,838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4日(96年他字第472號卷 p53-p54) ││(臺北縣蘆 │724473 │ ├────┤ 96年7月20日(p58-p59) ││洲鷺江國小│(中國信託 │ │ 16,000 │照片(p60) ││工友) │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95年)(p84) ││ │ │ │ │補發薪津印領清冊(94年)(p90) │├─────┼─────┼────┼────┼───────────────────────────┤│330.甲O○│0000000000│93.02.06│ 13,10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4日(96年他字第472號卷 p61-p62) ││(臺北縣蘆 │778578 │ ├────┤ 96年7月20日(p67-p68) ││洲鷺江國小│(中國信託 │ │ 16,000 │照片(p69) ││工友) │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89) ││ │ │94.02.02│ 12,043 │補發薪津印領清冊(94年)(p90) ││ │ │ ├────┤ ││ │ │ │ 15,042 │ │├─────┼─────┼────┼────┼───────────────────────────┤│331.劉黃月│0000000000│94.07.25│ 11,621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4日(96年他字第472號卷 p70-p71) ││ 圓 │704574 │ ├────┤ 96年7月20日(p77-p78) ││(臺北縣蘆 │(中國信託 │ │ 10,469 │照片(p79) ││洲鷺江國小│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94-p95) ││工友) │ │ │ │補助費清冊(94年)(p96) ││ │ │ │ │ │├─────┼─────┼────┼────┼───────────────────────────┤│332.丙G○│0000000000│94.02.02│ 12,074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5日(96年他字第491號卷 p4-p5) ││(土地銀行 │440745 │ ├────┤ 96年7月20日(p8-p9) ││技工) │(中國信託 │ │ 15,056 │照片(p10) ││ │銀行) │ │ │分行轉帳收入傳票(94年)(p14) ││ │ │ │ │補助費申請表 (94年)(p15) │├─────┼─────┼────┼────┼───────────────────────────┤│333.李黃素│0000000000│93.10.22│ 4,025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4日(96年他字第492號卷 p26-p27) ││ 娥 │899859 │ ├────┤臺灣銀行行員訓練所員工申請補助費彙總表(94年)(p31) ││(臺灣銀行 │(中國信託 │ │ 2,796 │ (93年)(p36) ││契約工) │銀行) ├────┼────┤臺灣銀行現金轉帳支出傳票(94年)(p32) ││ │ │94.03.15│ 12,780 │ (93年)(p37) ││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30) ││ │ │ │ 16,000 │ (93年)(p33-p35) │├─────┼─────┼────┼────┼───────────────────────────┤│334.癸○○│0000000000│95.03.06│ 12,196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4日(96年他字第492號卷 p38-p39) ││(臺灣銀行 │918139 │ ├────┤補助費申請表(95年)(p43) ││高級辦事員│(中國信託 │ │ 16,000 │補助費清冊(95年)(p44) ││) │銀行) │ │ │ ││ │ │ │ │ │├─────┼─────┼────┼────┼───────────────────────────┤│335.丑○○│000000000 │94.03.11│ 13,173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94號卷1 p10-p11) ││(臺灣菸酒 │0000000 │ ├────┤ 96年7月20日(p17-p18) ││公司技術員│(中國信託 │ │ 16,000 │照片(p17) ││) │銀行)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13) ││ │ │95.02.24│ 5,790 │ (95年)(p14-p15) ││ │ │ ├────┤ ││ │ │ │ 7,019 │ │├─────┼─────┼────┼────┼───────────────────────────┤│336.乙乙○│0000000000│94.01.26│ 12,805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94號卷1 p20-p21) ││(臺灣菸酒 │968001 │ ├────┤ 96年7月20日(p27-p28) ││公司服務工│(中國信託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24) ││) │銀行) │ │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津明細(94年)(p25) ││ │ │ │ │照片(p29) │├─────┼─────┼────┼────┼───────────────────────────┤│337.地○○│0000000000│93.04.30│ 12,43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94號卷1 p30-p31) ││(臺灣菸酒 │970239 │ ├────┤ 96年7月20日(p36-p37) ││公司技術員│(中國信託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32) ││) │銀行) │ │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表(93年)(p33) ││ │ │ │ │照片(p38) │├─────┼─────┼────┼────┼───────────────────────────┤│338.T○○│0000000000│93.04.15│ 10,744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94號卷1 p39-p40) ││(臺灣菸酒 │968324 │ ├────┤ 96年7月20日(p48-p49) ││公司技術員│(中國信託 │ │ 16,000 │扣押物品清單(p50-p51) ││) │銀行) ├────┼────┤照片(p52) ││ │ │94.01.21│ 12,561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表(93年)(p44) ││ │ │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43) ││ │ │ │ 16,000 │ (94年)(p45) ││ │ │ │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津明細(94年)(p46) │├─────┼─────┼────┼────┼───────────────────────────┤│339.甲V○│0000000000│93.05.13│ 12,304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94號卷1 p53-p54) ││(臺灣菸酒 │969538 │ ├────┤ 96年7月20日(p61-p62) ││公司訪銷員│(中國信託 │ │ 16,000 │照片(p63) ││) │銀行)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表(93年)(p57) ││ │ │94.02.25│ 12,756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56) ││ │ │ ├────┤ (94年)(p58) ││ │ │ │ 16,000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津明細(94年)(p59) │├─────┼─────┼────┼────┼───────────────────────────┤│340.乙丙○│0000000000│93.05.04│ 10,089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94號卷1 p64-p65) ││(臺灣菸酒 │969173 │ ├────┤ 96年7月20日(p70-p71) ││公司技術員│(中國信託 │ │ 16,000 │扣押物品清單(p72-p73) ││) │銀行) │ │ │照片(p74) ││ │ │ │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表(93年)(p68) ││ │ │ │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67) │├─────┼─────┼────┼────┼───────────────────────────┤│341.乙J○│0000000000│94.08.15│ 10,40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94號卷1 p75-p76) ││(臺灣菸酒 │970130 │ ├────┤ 96年7月20日(p84-p85) ││公司技術員│(中國信託 │ │ 11,626 │照片(p86) ││) │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78-p80) ││ │ │ │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津明細(94年)(p81) │├─────┼─────┼────┼────┼───────────────────────────┤│342.丙U○│0000000000│95.03.09│ 12,927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94號卷1 p87-p88) ││(臺灣菸酒 │968449 │ ├────┤ 96年7月20日(p93-p94) ││公司技工) │(中國信託 │ │ 16,000 │照片(p95) ││ │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95年)(p90) ││ │ │ │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津明細(95年)(p91) │├─────┼─────┼────┼────┼───────────────────────────┤│343.丁B○│0000000000│93.04.15│ 11,194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94號卷1 p96-p97) ││(臺灣菸酒 │969561 │ ├────┤ 96年7月20日(p107-p108) ││公司技工) │(中國信託 │ │ 16,000 │扣押物品清單(p109-p110) ││ │銀行) ├────┼────┤照片(p111) ││ │ │94.01.21│ 12,160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表(93年)(p101) ││ │ │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100) ││ │ │ │ 16,000 │ (94年)(p102) ││ │ ├────┼────┤ (95年)(p104) ││ │ │95.03.02│ 11,194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津明細(94年)(p103) ││ │ │ ├────┤ (95年)(p105) ││ │ │ │ 16,000 │ │├─────┼─────┼────┼────┼───────────────────────────┤│344.甲○○│0000000000│93.10.21│ 12,097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94號卷1 p112-p113) ││(臺灣菸酒 │449633 │ ├────┤ 96年7月20日(p121-p122) ││公司訪查員│(中國信託 │ │ 16,000 │照片(p123) ││) │銀行)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表(93年)(p116) ││ │ │94.07.14│ 12,561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115) ││ │ │ ├────┤ (94年)(p117) ││ │ │ │ 16,000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津明細(94年)(p118) │├─────┼─────┼────┼────┼───────────────────────────┤│345.A○○│0000000000│93.10.27│ 12,706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94號卷2 p1-p2) ││(臺灣菸酒 │006157 │ ├────┤ 96年7月20日(p11-p12) ││公司訪查員│(中國信託 │ │ 16,000 │照片(p13) ││) │銀行)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表(93年)(p5) ││ │ │94.11.09│ 10,244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4) ││ │ │ ├────┤ (94年)(p6-p7) ││ │ │ │ 12,600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津明細(94年)(p8) │├─────┼─────┼────┼────┼───────────────────────────┤│346.乙子○│0000000000│93.10.05│ 12,64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94號卷2 p14-p15) ││(臺灣菸酒 │005977 │ ├────┤ 96年7月20日(p22-p23) ││公司製菸工│(中國信託 │ │ 16,000 │照片(p24) ││) │銀行)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表(93年)(p19) ││ │ │94.02.24│ 12,300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18) ││ │ │ ├────┤ (94年)(p20) ││ │ │ │ 16,000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津明細(94年)(p21) │├─────┼─────┼────┼────┼───────────────────────────┤│347.乙午○│0000000000│94.06.06│ 12,976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94號卷2 p25-p26) ││(臺灣菸酒 │006124 │ ├────┤ 96年7月20日(p32-p33) ││公司製菸工│(中國信託 │ │ 16,000 │扣押物品清單(p34-p35) ││) │銀行) │ │ │照片(p36) ││ │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29) ││ │ │ │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津明細(94年)(p30) │├─────┼─────┼────┼────┼───────────────────────────┤│348.丙Z○│0000000000│93.05.11│ 12,974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94號卷2 p37-p38) ││(臺灣菸酒 │006090 │ ├────┤ 96年7月20日(p46-p47) ││公司訪查員│(中國信託 │ │ 16,000 │照片(p48) ││) │銀行)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表(93年)(p42) ││ │ │94.03.10│ 12,805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41) ││ │ │ ├────┤ (94年)(p43) ││ │ │ │ 16,000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津明細(94年)(p44) │├─────┼─────┼────┼────┼───────────────────────────┤│349.丙k○│0000000000│93.10.05│ 12,796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94號卷2 p49-p50) ││(臺灣菸酒 │968159 │ ├────┤ 96年7月20日(p55-p56) ││公司事務員│(中國信託 │ │ 16,000 │照片(p57) ││) │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53) ││ │ │ │ │ │├─────┼─────┼────┼────┼───────────────────────────┤│350.丁午○│0000000000│94.07.27│ 8,341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94號卷2 p58-p59) ││(臺灣菸酒 │820020 │ ├────┤ 96年7月20日(p66-p67) ││公司事務員│(中國信託 │ │ 10,409 │照片(p68) ││) │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62-p63) ││ │ │ │ │ │├─────┼─────┼────┼────┼───────────────────────────┤│351.Q○○│0000000000│94.12.19│ 15,398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94號卷2 p69-p70) ││(臺灣菸酒 │115198 │ ├────┤ 96年7月20日(p75-p76) ││公司事務員│(中國信託 │ │ 16,000 │照片(p77) ││) │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94年)(p73) ││ │ │ │ │ │├─────┼─────┼────┼────┼───────────────────────────┤│352.丙Y○│0000000000│94.12.19│ 8,344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2日(96年他字第494號卷2 p78-p79) ││(臺灣菸酒 │115255 │ ├────┤ 96年7月20日(p85-p86) ││公司事務員│(中國信託 │ │ 9,345 │照片(p87) ││) │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9年)(p82) ││ │ │ │ │ │├─────┼─────┼────┼────┼───────────────────────────┤│353.丁E○│0000000000│93.12.13│ 13,466 │被告之供述:96年10月15日(96年他字第494號卷2 p100-p101)││(臺灣菸酒 │840400 │ ├────┤照片(p102) ││公司業務員│(中國信託 │ │ 14,162 │休假補助費支出傳票(93年)(p106) ││) │銀行) ├────┼────┤ (94年)(p109) ││ │ │94.12.19│ 14,300 │補助費清冊(93年)(p107) ││ │ │ ├────┤ (94年)(p110) ││ │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108) ││ │ │ │ │ (94年)(p111) │├─────┼─────┼────┼────┼───────────────────────────┤│354.巳○○│0000000000│94.04.13│ 13,049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4日(96年他字第495號卷 p8-p9) ││(桃園榮民 │534579 │ ├────┤ 96年7月20日(p20-p21) ││醫院工友) │(中國信託 │ │ 16,000 │發票(94年)(p12) ││ │銀行) │ │ │照片(p22) ││ │ │ │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15) ││ │ │ │ │ (94年)(p18)(僅此至國泰消費) ││ │ │ │ │旅遊補助費核發明細(93年)(p14) ││ │ │ │ │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桃園榮民醫院醫療基金支出傳票 ││ │ │ │ │(93年)(p13) ││ │ │ │ │(94年)(p16) │├─────┼─────┼────┼────┼───────────────────────────┤│355.乙m○│0000000000│94.08.08│ 12,778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4日(96年他字第495號卷 p23-p24) ││(桃園榮民 │534868 │ ├────┤ 96年7月20日(p33-p34) ││醫院工友) │(中國信託 │ │ 16,000 │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桃園榮民醫院醫療基金支出傳票 ││ │銀行) │ │ │(94年)(p26) ││ │ │ │ │(93年)(p29) ││ │ │ │ │旅遊補助費核發明細(94年)(p27) ││ │ │ │ │ (93年)(p30) ││ │ │ │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28) ││ │ │ │ │ (94年)(p31)(僅此至國泰消費) │├─────┼─────┼────┼────┼───────────────────────────┤│356.丙W○│0000000000│95.03.09│ 9,476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4日(96年他字第495號卷 p68-p69) ││(臺北榮民 │129644 │ ├────┤ 96年7月20日(p75-p76) ││總醫院病房│(中國信託 │ │ 16,000 │台北榮民總醫院員工薪餉發餉查詢(93、94、95年)(p73-p73 ││助理員) │銀行) │ │ │ 後頁) ││ │ │ │ │補助費申請表(95年)(p72) │├─────┼─────┼────┼────┼───────────────────────────┤│357.L○○│0000000000│94.04.21│ 10,729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4日(96年他字第495號卷 p77-p78) ││(臺北榮民 │132135 │ ├────┤ 96年7月20日(p87-p88) ││總醫院護理│(中國信託 │ │ 16,000 │台北榮民總醫院員工薪餉發餉查詢(93、94、95年)(p85- ││師) │銀行) │ │ │ p85後頁) ││ │ │ │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81) ││ │ │ │ │ (94年)(p83)(僅此至國泰消費) ││ │ │ │ │ (95年)(p84) │├─────┼─────┼────┼────┼───────────────────────────┤│358.丙N○│0000000000│94.03.29│ 8,10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4日(96年他字第495號卷 p89-p90) ││(臺北榮民 │277617 │ ├────┤ 96年7月20日(p103-p104) ││總醫院護理│(中國信託 │ │ 16,000 │補助費申請表(93年)(p93-p96) ││師) │銀行) │ │ │ (94年)(p97-p98)(僅此至國泰消費) ││ │ │ │ │ (95年)(p99-p100) ││ │ │ │ │台北榮民總醫院員工薪餉發餉查詢(93、94、95年)(p101- ││ │ │ │ │ p101後頁) │├─────┼─────┼────┼────┼───────────────────────────┤│359.乙A○│0000000000│94.06.03│ 15,000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4日(96年他字第495號卷 p105-p106) ││(蘇澳榮民 │503103 │ ├────┤ 96年7月20日(p110-p111) ││醫院技工) │(中國信託 │ │ 16,000 │照片(p112) ││ │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 (94年)(p108) │├─────┼─────┼────┼────┼───────────────────────────┤│360.丙S○│0000000000│94.10.31│ 12,074 │被告之供述:96年6月13日(96年他字第459號卷1 p198-p199) ││(臺北市教 │612938 │ ├────┤ 96年7月19日(p208-p209) ││育大學技工│(中國信託 │ │ 16,000 │照片(p210) ││) │銀行) │ │ │補助費申請表 (93年)(p201) ││ │ │ │ │ (94年)(p203) ││ │ │ │ │ (95年)(p205-p206) │├─────┴─────┴────┴────┴───────────────────────────┤│ 註:物證:發票數冊、進項憑證 ││ 書證: ││ 1.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96年6月5日勘驗筆錄、照片影本(96年度偵字第5530號卷) ││ 2.交通部觀光局96年4月12日觀業字第0960008508號函、96年5月3日會商基隆地檢署辦理國民旅遊卡詐領強││ 制休假補助費案件緩起訴處分認定標準事宜會議記錄 (96年度偵字第5530號卷) │└─────────────────────────────────────────────────┘
《附表參》┌─────┬──────────────────────┐│ 被 告 │ 被告辯解部分 │├─────┼──────────────────────┤│1.丙未○ │伊於94年6月6日及7日至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4 ││(行政院主│年6月6日刷卡新臺幣(下同)8,080元、94年6月7 ││計處總務司│日刷卡3,600元,伊不記得買了什麼,2天總共購買││駕駛) │夾克1件5,000餘元、皮包1只2,000餘元、皮夾1個 ││ │2,000餘元、皮帶1條1,000餘元,伊所購買的東西 ││ │只剩下皮帶1條,其他東西已找不到。並於原審法 ││ │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帶2條及夾克照 ││ │片1張,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丁○○ │伊於93年5月14日至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共刷卡 ││(行政院主│12,048元,購買皮帶2條,每條約2、3,000元、皮 ││計處電子中│夾2個,每個2、3,000元,並提出上開皮帶2條及皮││心技工) │夾2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066號),供證人黃美 ││ │惠指認。 │├─────┼──────────────────────┤│3.丁F○ │伊於94年3月15日至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共刷卡 ││(行政院主│10,068元,購買衣服外套2件,每件2,000元左右,││計處駐衛警│共4,000元,大皮包1個3, 000元,小皮包2,000 元││) │,皮帶1條1,000元,並提出上開外套2件、大皮包1││ │個、小皮包1個、皮帶1條扣案(基隆地檢96證1058││ │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4.乙d○ │伊於94年11月11日及95年1月3日與伊太太許素娥至││(臺北市政│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共購買2件套裝各約3,000元││府環境保護│,及2件洋裝、3件上衣、1件外套,價錢伊忘記了 ││局清潔隊駕│,共花10,000餘元,並提出上開套裝2套、洋裝2件││駛) │、上衣3件及外套1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156號) ││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5.辛○○ │伊於94年間、95年間有至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4││(臺北市政│年購買男用皮包1個及皮帶1條共約3,000餘元;95 ││府環境保護│年購買男用皮包、皮帶及粉紅色系女用洋裝各1件 ││局清潔隊員│,價格伊已不記得,上開皮包、皮帶、衣服都已損││) │壞而丟棄,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 │提出皮夾2個,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6.甲黃○ │伊於94年間、95年間有至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4││(臺北市政│年購買皮帶1條,價錢2,000餘元,女用皮包1個價 ││府環境保護│錢約1,800元,男用休閒短袖上衣3件,價錢1件約 ││局清潔隊駕│800 元,男用休閒長袖上衣1件,價錢1件約600元 ││駛) │,長褲2件,價錢約1,000餘元,男用襯衫1件,價 ││ │錢約1,000餘元,毛線上衣1件,約1,000餘元,共 ││ │刷卡12,000餘元。95年則購買皮帶1條,價錢1,100││ │元、毛線衣1件價錢2,000餘元,毛料外套1 件,價││ │錢約6,000餘元,皮鞋1雙,價錢2,000餘元,共刷 ││ │卡12,800元,上開鞋子已經損壞,女用皮包已贈送││ │他人,並提出上開外套1件、毛衣2件、休閒服1件 ││ │、襯衫1件、長褲1件及皮帶1條扣案(基隆地檢96 ││ │證1790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7.丁D○ │伊於93年8月16日至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褲 ││(臺北市政│子9件、襯衫7件,單價、總價伊都忘記了,並於原││府環境保護│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時,當庭提出上開衣物,供證││局清潔隊員│人黃美惠指認。 ││) │ │├─────┼──────────────────────┤│8.丁G○ │伊於94年6月6日至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皮包││(臺北市政│1個、皮帶1條共3,000元,並購買白金戒指1只9,86││府環境保護│0元,刷卡金額12,860元,伊是自己付款的,並未 ││局清潔隊員│向單位申請強制休假補助費。 ││) │ │├─────┼──────────────────────┤│9.U○○ │伊於94年4月9日前往國泰精品店消費,購買皮包1 ││(臺北市政│個、皮帶3條、衣服3件,單價伊忘記了,只記得總││府環境保護│價為12,065元。該皮包已損壞,並提出衣服3件及 ││局清潔隊駕│皮帶3條扣案(基隆地檢96證1565號),供證人黃 ││駛) │美惠指認。 │├─────┼──────────────────────┤│10.甲c○ │伊於94年3月21日、95年2月18日前往國泰精品店消││(臺北市政│費,94年3月21日購買皮包1個、皮帶1條、衣服4件││府環境保護│、單價已忘記;95年2月18日購買衣服4件、背包1 ││局清潔隊駕│個、皮帶1條,94年購買10,000餘元,95年購買11,││駛) │000餘元,並提出衣服8件、皮帶2條、皮夾1個、背││ │包1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566號),供證人黃美 ││ │惠指認。 │├─────┼──────────────────────┤│11.丁戌○ │伊於93年5月21日至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皮 ││(臺北市政│帶1 條、皮夾1個、衣服6件,價格伊不記得了,皮││府環境保護│夾已丟棄,並提出衣服6件及皮帶1條扣案(基隆地││局清潔隊駕│檢96證1560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駛) │ │├─────┼──────────────────────┤│12.F○○ │伊於93年11月9日、94年4月15日有至國泰服飾精品││(臺北市政│店消費,93年11月9日購買皮帶、皮夾共6件,金額││府環境保護│7,000餘元,伊於94年4月15日購買衣服、皮夾、皮││局清潔隊駕│包、皮帶,數量與金額伊已不記得,並提出皮夾2 ││駛) │個、皮帶2條、衣服13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1563 ││ │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3.甲戊○ │伊於93年4月15日、94年2月24日及95年2月24日前 ││(臺北市政│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4月15日購買皮帶、 ││府環境保護│皮夾,數量價格伊已不記得;94年2月24日購買皮 ││局清潔隊員│夾、皮帶,數量價格伊已不記得;95年2月24日購 ││) │買皮夾3個,約6,000餘元、皮帶2條,約2,000元、││ │衣服1件約1,000餘元,上開物品均已損壞,故無法││ │提供證物。 │├─────┼──────────────────────┤│14.茍令新 │伊於93年、94年、95年均有至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臺北市政│,93年購買皮夾1只約1,400元、女用風衣1件約3, ││府環境保護│200元、女用大衣1件約3,600元、男用大衣1件約3,││局清潔隊技│100元、女用皮包1只約1,600元;94年購買男用大 ││工) │衣1件約3,100元、皮帶1條約1,100元、女用皮包1 ││ │只約1,800元,女用小外套1件約3,600元;95年購 ││ │買女用套裝1套約3,600元、女用絨毛洋裝1件約3, ││ │400元、女用褲子1件約1,000餘元、女用絨毛外套 ││ │1件約3,600元、女用皮包1只約1,000餘元,並於原││ │審法院97年2月2日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提出皮夾1 ││ │個、外套8件、女裝1件、套裝1套、上衣1件、褲子││ │1件、皮帶1條,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5.乙未○ │伊於93年間有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伊帶太太││(臺北市政│與小孩一起去購買衣服,當時伊在外面吃東西,挑││府環境保護│完衣服後再由伊去刷卡,伊只記得他們買了衣服、││局清潔隊技│皮飾、皮件,伊不知道他們買了幾件,因小孩東西││工) │很多,不知誰買什麼,所購買之物品,因時間已久││ │,無法確認是否自該店購得,無法提出證物。 │├─────┼──────────────────────┤│16.乙天○ │伊於93年12月30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臺北市政│女用套裝2套、皮包1只、皮夾1只,共15,374元, ││府環境保護│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上開物││局清潔隊技│品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工) │ │├─────┼──────────────────────┤│17.乙黃○ │伊於93年5月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女 ││(臺北市政│用外套1件及皮件、皮包,因時間已久,物品損壞 ││府環境保護│即丟掉了,共刷卡15,000餘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局清潔隊隊│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上開物品,供證人黃美惠││員) │指認。 │├─────┼──────────────────────┤│18.乙B○ │伊於93年1月16日及93年1月17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北市政│店消費,93年1月16日購買小孩衣服1件、女用上衣││府環境保護│1件、套裝1套、女用包咖啡色1個、女用包米色1個││局清潔隊駕│;93年1月17日購買旅行袋1個,價錢1,000元。其 ││駛) │餘價格伊不清楚,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 │,當庭提出上開物品,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 │├─────┼──────────────────────┤│19.乙I○ │伊於94年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伊帶伊太太前││(臺北市政│往購物,買什麼伊忘了,要問伊太太才知道,並於││府環境保護│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裙子││局清潔隊技│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工) │ │├─────┼──────────────────────┤│20.乙N○ │伊於93年11月1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臺北市政│女用提包3個 (分別為3,000、3,000、1,500元)、 ││府環境保護│皮夾3個 (分別為1,500元左右)、皮帶1條1,500元 ││局清潔隊組│左右,共購買13,014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長) │審理時,當庭提出上開物品,供證人黃美惠指認。│├─────┼──────────────────────┤│21.丙F○ │伊於93年、94年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均是伊││(臺北市政│太太選購的,總共有女用皮包1個、套裝1套、裙子││府環境保護│2件、上衣1件、外套1件、皮包,價錢伊都不清楚 ││局清潔隊駕│,大約都是10,000餘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駛) │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皮包,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22.丙M○ │伊於94年1月17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北市政│女用皮包1個約4,000元、女用套裝1套4,000餘元、││府環境保護│女用上衣2件、1件1000餘元、1件2000餘元,女用 ││局清潔隊隊│外套1件約4,000元,共購買15,780元,並於原審法││員) │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皮包,供證││ │人黃美惠指認。 │├─────┼──────────────────────┤│23.丁M○ │伊於93年10月2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臺北市政│衣服1套(上衣及褲子),上衣1,000餘元、褲子 ││府環境保護│2,000餘元、皮包1個3,700餘元、小皮夾2個,每個││局清潔隊技│1,200元,皮帶1條,價錢1,200元, 共12,000餘元 ││工) │,並提出上開女用大皮包1個、小皮夾1個、女用長││ │褲1件、女用長袖針織上衣1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 │1562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4.乙○○ │伊係真實之消費。 ││(臺北市政│ ││府環境保護│ ││局清潔隊駕│ ││駛) │ │├─────┼──────────────────────┤│25.庚○○ │伊於94年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2次,第1天因餘││(臺北市政│額不足僅購買小皮夾1個200元,第2天購買外套2件││府環境保護│各3,000餘元、褲子2件,由伊太太選購,價錢伊不││局清潔隊隊│清楚,還有女用衣服2件,伊搬家時掉了,並於原 ││員) │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上開物品,供││ │證人黃美惠指認。 │├─────┼──────────────────────┤│26.v○○ │伊於93年及94年有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共購││(臺北市政│買女用皮包3只,1只4,000元,其中2只損壞丟棄了││府環境保護│,皮帶3條1條約2,000元、黑色皮夾1只約3,000元 ││局清潔隊駕│、紅色皮夾1只約3,000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駛) │日審理時,當庭提出上開物品,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27.甲亥○ │伊於94年3月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皮 ││(臺北市政│帶及皮夾、裙子1件,均贈予高美秋及其2個小孩,││府環境保護│伊與高美秋已分手,不知東西在何處,故無法提供││局清潔隊隊│證物。 ││員) │ │├─────┼──────────────────────┤│28.甲玄○ │伊於93年8月16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北市政│皮帶1條、皮包2個各約1,000餘元、衣服2件,總共││府環境保護│10,000餘元,並於原審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局清潔隊隊│提出皮夾、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員) │ │├─────┼──────────────────────┤│29.甲P○ │伊於93年6月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女用 ││(臺北市政│裙子1件、女用洋裝2件、女用上衣1件、男用皮包 ││府環境保護│1只,單價伊都不知,金額總共12,500元,並於原 ││局清潔隊隊│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衣服,││員)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0.乙甲○ │伊於93年、94年及95年有至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臺北市政│93年購買皮帶1條1,300元、皮包1個800元及皮大衣││府環境保護│外套1件,約10,000餘元,總價伊已不記得;94年 ││局清潔隊隊│購買皮包1個2,800元、皮夾1個700元、皮帶1條7、││員) │800元及套裝1件9,000元餘元;95年購買皮上衣1件││ │11,000元、皮帶1條1,200元,部分物品因伊太太過││ │世,已火化或丟棄,僅剩大皮包1個、皮夾2個及皮││ │帶3條,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 ││ │出皮包、皮夾,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1.乙地○ │伊於93年6月17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北市政│男用皮衣1件、皮帶2條,總共12,954元,其中有1 ││府環境保護│條皮帶業已損壞,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局清潔隊隊│,當庭提出皮帶、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員) │ │├─────┼──────────────────────┤│32.丁L○ │伊於93年8月20日及94年4月1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北市政│店消費,93年8月20日購買皮包1個約3,000餘元、 ││府環境保護│男用皮鞋2雙4,000餘元、女用皮鞋1雙3,000餘元、││局清潔隊駕│皮帶1條約1,000餘元;94年4月15日購買皮包1個約││駛) │3,000餘元、西裝1套約6,000元、皮帶1條約1,000 ││ │餘元,及女裝1套價格伊忘了,伊另花費50,000元 ││ │購買金飾,其中鞋子已損壞,並於原審法院97年6 ││ │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夾、皮帶、包包供證人 ││ │黃美惠指認。 │├─────┼──────────────────────┤│33.乙u○ │伊於94年2月24日、95年3月6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市政│店消費,94年2月24日購買皮大衣1件約10,000元、││府環境保護│男用皮夾1個、男用皮帶1只(已損壞丟棄),各約││局清潔隊駕│1,000餘元,共花費12,912元;95年3月6日購買男 ││駛) │用皮衣1件、女用皮包2只、男用皮夾1個及皮帶1條││ │,伊當時未沒注意價錢,總共花費14,951元,並於││ │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衣、皮包││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4.乙y○ │伊於94年2月24日及95年3月6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市政│店消費,94年2月24日購買女用上衣2件、連身洋裝││府環境保護│2套、套裝1套、男用皮夾2只及女用皮包1只,單價││局清潔隊駕│伊忘了,總共花費12,970元;95年3月6日購買女用││駛) │皮包2只、男用皮帶4條、男用皮夾2只、女用運動 ││ │服2套,單價伊忘了,總共花費14,635元,並於原 ││ │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帶、皮夾、││ │包包、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5.丙丙○ │伊於94年8月18日及95年3月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市政│店消費,94年8月18日購買黑色皮帶1條約1,000元 ││府環境保護│、白色外套1件約6,000元、咖啡色女用皮衣1件約 ││局清潔隊隊│3,000元、黑色女用外套1件約2,000元,及其他衣 ││員) │服,但已損壞而丟棄,共花費12,927元;95年3月1││ │日購買灰色女用短裙1件,藍色女用短裙1件、白色││ │女用短裙1件各1,000元,皮包1只約1,000元、皮帶││ │1條約1,000元、男用夾克1件約2,000元,襯衫1件 ││ │約3,000元,共花費12,927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 │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皮帶、皮包,供證 ││ │人黃美惠指認。 │├─────┼──────────────────────┤│36.丙己○ │伊於93年9月29日及94年7月1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北市政│店消費,93年9月29日購買衣服2件5,660元及皮件 ││府環境保護│總共花費5,000餘元;94年7月13日購買衣服5、6件││局清潔隊隊│,約2,000餘元、3,000餘元、皮包2個約5,000餘元││員) │,共12,000餘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 │,當庭提出皮包、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7.丙庚○ │伊於93年及94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各購││(臺北市政│買什麼伊忘了,一共購買黑色皮帶2條、黑色皮包 ││府環境保護│2只、男用襯衫3 件、皮夾2 只、女用白色外套1件││局清潔隊駕│、紅色女用外套1件,價錢伊忘了,其中有部分已 ││駛) │損壞丟棄,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 │提出衣服、皮包、皮夾、皮帶,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38.丙A○ │伊於93年5月6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洋││(臺北市政│裝1套約4,000元、皮衣1件10,000餘元,打折後約 ││府環境保護│12,000餘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局清潔隊隊│庭提出皮衣、套裝,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員) │ │├─────┼──────────────────────┤│39.丙B○ │伊於94年8月18日及95年3月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市政│店消費,94年8月18日購買紫紅色小孩上衣1件約 ││府環境保護│1,000元、黑色女用長褲1件約3,000元、紫色小孩 ││局清潔隊隊│上衣1件約3,000元、紅色女用皮衣1件約3,000元、││員) │紅色女用長裙1件約3,000元;95年3月1日購買紅色││ │女用外套1件約6,000元、男用風衣外套1件約7,000││ │元、皮帶1條約1,000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 │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夾、皮包,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40.丙a○ │伊於93年間及94年間有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臺北市政│93年購買咖啡色的女用上衣1件、白色女用上衣1件││府環境保護│、淺綠色男用長褲1條、白色T恤1件、白色及綠色 ││局清潔隊駕│男用卡其褲2件、西裝長褲1 件、襯衫1 件、皮衣 ││駛) │1件、背心1件,單價伊不知道,總共花費13,000餘││ │元;94年購買卡其褲2件、男用襯衫1 件、女用襯 ││ │衫1件、女用背心1 件、西裝褲3 件、米色女用上 ││ │衣1 件、女用T恤2 件、皮帶1 條、皮包3 個、單 ││ │價伊不知道,總共花費12,000餘元,並於於原審法││ │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衣服,供證││ │人黃美惠指認。 │├─────┼──────────────────────┤│41.丙o○ │伊於93年間、94年間及95年間有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北市政│店消費,93年購買皮帶1條約1,000元、咖啡色男用││府環境保護│皮包1只約2,000元、灰色男用衣服1件、灰色男用 ││局清潔隊隊│長褲1件、白色女用上衣1件,價格伊不知道;94年││員) │購買咖啡色男用外套1件、藍色男用外套1件、女用││ │黑色皮包2只、男用咖啡色皮包1只,價錢伊不知道││ │;95年購買黑色皮衣1件、運動外套1件、黑色男用││ │衣服1件,價錢伊不知道,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 ││ │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衣、衣服、皮帶,供證人黃││ │美惠指認。 │├─────┼──────────────────────┤│42.丁宙○ │伊於93年9月22日及94年3月8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市政│店消費,93年9月22日購買女用皮包1只約3,500元 ││府環境保護│、男用皮帶1條約1,200元、男用皮夾1只約1,500元││局清潔隊隊│、男用上衣2件、男用毛衣1件,價錢伊忘,總共花││員) │費12,901元;94年3月8日購買女用皮包1只約3,500││ │元、男用皮帶1條約1,200元、男用夾克1件約4,000││ │元、女用上衣1件、男用上衣2件、男用毛衣1件, ││ │價格伊忘了,總共花費12,150元,並於原審法院97││ │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夾克、皮帶,供││ │證人黃美惠指認。 │├─────┼──────────────────────┤│43.鍾文賓 │伊於95年3月2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北市政│皮帶1條、皮包2個、褲子1件、衣服2件,皮夾2個 ││府環境保護│單價不清楚,總價大約12,805元,並於原審法院97││局清潔隊駕│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皮包、皮夾,供││駛) │證人黃美惠指認。 │├─────┼──────────────────────┤│44.戊○○ │伊於93年10月1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臺北市政│皮包2個約3,000餘元、皮帶1條約1,000餘元、皮衣││府環境保護│1件、皮夾1個約1,000餘元,總共花費11,000餘元 ││局清潔隊隊│。 ││員) │ │├─────┼──────────────────────┤│45.寅○○ │伊於94年7月8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皮││(臺北市政│衣1件約6、700元、皮包1個,價格忘了、皮夾1個 ││府環境保護│約1,000餘元、皮帶2條約800餘元、皮鞋約1雙約 ││局清潔隊隊│2,000餘元,並提出皮鞋1雙、皮帶2條、皮衣1件、││員) │皮夾1個拍照(照片附於96他401號卷㈢第226頁) ││ │及其中皮衣1件、皮帶2條扣案,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46.玄○○ │伊於93年11月5日、94年12月19日及20日前往國泰 ││(臺北市政│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11月5日購買16,065元,至 ││府環境保護│於購買之東西伊已記不清楚;94年12月19日購買 ││局清潔隊隊│6,586元,94年12月20日購買5,414元,購買皮帶、││員) │皮夾、皮衣,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 │庭提出衣服、皮夾、皮帶,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47.E○○ │伊於93年11月8日、9日及94年5月12日、13日前往 ││(臺北市政│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11月8日購買皮帶1條約││府環境保護│600餘元、皮鞋1雙約1,200元、皮夾1個約1,000餘 ││局清潔隊隊│元、襯衫1件約2,000元,11月9日購買皮衣1件約6,││員) │000元;94年5月12日購買皮箱1個約3,000餘元、外││ │套1件約1,800元、T恤1件約600元、及一些伊女兒 ││ │買的東西,5月13日購買皮夾1個100元,並提出皮 ││ │衣1件、上衣3件、皮夾2個、旅行箱1個扣案(基隆││ │地檢96證字第1572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48.I○○ │伊於93年10月28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臺北市政│衣服5件、皮帶1條、皮包1個,單價不記得,共購 ││府環境保護│買12,809元,皮包已丟棄,並提出女裙2件、男用 ││局清潔隊隊│長褲1件、女用外套1件及皮帶1條拍照(照片附於 ││員) │96他401號卷㈢第264頁),及其中女裙2件、男用 ││ │長褲1件、女用外套1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字第 ││ │1574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49.j○○ │伊於93年9月7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北市政│男用黑色皮夾2個、價錢每個約1,800元、女用上衣││府環境保護│1件、女用格紋套裝1套(上衣已不見)、女用花色││局清潔隊隊│套裝1套,其他價格伊都不知,總共花費11,800元 ││員) │,並提出上開物品拍照(照片附於96他401號卷㈣ ││ │第8頁),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50.q○○ │伊於94年間及95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4││(臺北市政│年購買伊女兒的衣服1套、皮夾和皮帶各1個;95年││府環境保護│購買皮包1個、皮夾及皮帶各1個,共10,000餘元,││局清潔隊隊│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員) │皮夾、皮帶,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51.甲丑○ │伊於93年11月1日及94年4月1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北市政│店消費,93年11月1日購買女用白色上衣1件、男用││府環境保護│皮包1個、電鬍刀1個、價格伊忘了,總共花費12,9││局清潔隊隊│16元;94年購買黑色男用皮衣1件、皮帶1條、皮包││員) │1個,價格伊忘了總共花費13,171元,並於原審法 ││ │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衣服、皮帶││ │、皮衣,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52.甲N○ │伊於93年10月16日、94年6月3日及95年3月11日, ││(臺北市政│,93到95年買的項目伊沒辦法記得,只記得購買長││府環境保護│褲4件(藍色2件,灰色2件)、男用POLO衫我6件(││局清潔隊駕│黑白條紋1件、粉紅色1件、橘色1件、紅色件、花 ││駛) │色1件、青色1件)、男用毛線衣1件、男用短沒褲1 ││ │件、女用黑色裙子2件、女用花色上衣1件、用黑色││ │外套1件、女用黑色連身洋裝1件、女用粉紅有色外││ │套1 件、女用橘色外套1件、女用毛外套1件男用皮││ │帶1 條,女用小皮包2個,單價伊不知,93年10月 ││ │16日購買12,892元,94年6月3日購買15,637元辦,││ │95年3月11日購買12,310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 │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帶、皮包、衣服,供證人 ││ │黃美惠指認。 │├─────┼──────────────────────┤│53.甲S○ │伊於94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刷卡2次,第1次係││(臺北市政│伊自己付錢,未申請強制休假補助費,第2次是於 ││府環境保護│94年10月18日購買皮包2個各3,000餘元、皮夾1個 ││局清潔隊隊│1,000餘元、皮帶1條,金額不記得,男用襯衫4件 ││員) │價錢不清楚,總共購買12,000餘元,其中皮包、皮││ │夾、皮帶均已損壞丟棄,並提出男用襯衫4件扣案 ││ │(基隆地檢96證字第1575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54.甲X○ │伊於94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共購買皮包││(臺北市政│3個、皮帶不知幾條,都是由伊太太及兒子選購, ││府環境保護│詳細還有哪些東西伊不清楚,總共購買20,000餘元││局清潔隊隊│,所購買的東西因伊太太說不合用,已丟棄回收。││員) │ │├─────┼──────────────────────┤│55.甲m○ │伊於94年3月28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北市政│皮包1個,超過5,000元、女用上衣1件2,000餘元、││府環境保護│西裝褲1件2,000餘元左右、襯衫1件,價錢不記得 ││局清潔隊隊│、皮帶1條1,000餘元,並提出男用襯衫1件、力用 ││員) │手提皮包1件、女上衣1件、女長褲1件、男用皮帶1││ │條扣案(基隆地檢96證字第1573號),供證人黃美││ │惠指認。 │├─────┼──────────────────────┤│56.甲p○ │伊於93年6月28日、29日及94年8月26日前往國泰服││(臺北市政 │飾精品店消費,93年6月28日、29日分別消費12,79││府環境保護│8元、1,809元,購買女用上衣1件約3,000餘元、男││局清潔隊駕│用上衣2件各約1,600元、男用皮帶2條各約2,000元││駛) │、男用皮夾1只約1,500元,其他東西伊忘了;94年││ │8月26日購買男用上衣2件各約1,600元、女用裙子1││ │件約2,500元、女用衣服2件,總共花費13,049元,││ │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夾、││ │皮帶、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57.甲z○ │伊於93年9月28日及94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 ││(臺北市政│費,購買女用皮夾1個,1,000餘元、男用皮帶1條 ││府環境保護│,1,000元、女用綠色上衣1件、牛仔套裝1套、女 ││局清潔隊駕│用套裝1套,單價均忘了,還有購買其他東西,但 ││駛) │因搬了3次家,東西已找不到,忘了尚有購買何物 ││ │,93、94年均刷10,000餘元,並提出皮帶1條、套 ││ │裝2套、皮夾1個、女用上衣1件、長褲1件扣案(基││ │隆地檢96證字第1596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58.乙申○ │伊於94年7月2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北市政│皮包1個,價錢4,000餘元、皮帶2條,共2,500元,││府環境保護│女用上衣2件,每件價錢1,000餘元、皮夾1個,1, ││局清潔隊隊│000元左右(皮夾已滅失),總共花費10,000餘元 ││員) │,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 │1個,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59.乙宙○ │伊於94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皮背包││(臺北市政│1個及衣服2件,消費20,000餘元,其中10,000餘元││府環境保護│是以國旅卡刷卡(申報金額12,080元),另外10, ││局清潔隊隊│000餘元伊是刷其他家銀行之信用卡,並於原審法 ││員) │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衣服,供證││ │人黃美惠指認。 │├─────┼──────────────────────┤│60.乙P○ │伊於93年10月2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臺北市政│女用皮包1只約5,000元、男用皮夾1只約1,000元、││府環境保護│羽絨材質厚外套1件約9,000元、男用皮帶1條約800││局清潔隊隊│元,總共花費13,977元,超過刷卡金額之部分,伊││員) │是付現金,其中皮帶已贈送他人,並於原審法院97││ │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衣服,供證人黃││ │美惠指認。 │├─────┼──────────────────────┤│61.丙t○ │伊於93年7月15日、16日及94年7月28日前往國泰服││(臺北市政│飾精品店消費,93年7月15日消費12,870元、16日 ││府環境保護│消費1,003元;94年7月28日消費13,451元,伊無法││局清潔隊隊│區分哪一年購買,總共購買男用皮夾1只約1,500元││員) │、男用皮帶2條各約1,500元、女用上衣4件各約 ││ │1,500至2,000元、裙子3件各約1,500元、女用套裝││ │1套約2,500元、男用上衣1件約1,500元及女用皮包││ │1只,並提出皮帶2條、皮夾1個、女用皮包1個、女││ │用上衣4件、裙子3件、女用套裝1件、男用上衣1件││ │扣案(基隆地檢96證字第1594號),供證人黃美惠││ │指認。 │├─────┼──────────────────────┤│62.丁未○ │伊於94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女用皮││(臺北市政│包1個4,000餘元、皮帶2條、每條約1,000元、女用││府環境保護│外套2件,其中1件1,500元左右,另1件價錢忘了、││局清潔隊隊│男用上衣忘了幾件(超過2件),每件單價約2、3,││員) │000元、3、4,000元,總共花費13,000餘元,並於 ││ │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皮包││ │、皮帶,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63.丁酉○ │伊於94年7月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女││(臺北市政│用外套1件、女用上衣2件(其中1件因污染回收) ││府環境保護│、女用皮包1只,因係伊太太挑選,伊不知單價, ││局清潔隊隊│另外男用皮夾1只499元(已遺失)、男用皮帶1條 ││員) │399元,總共花費11,778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 │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皮帶,供證人黃美惠 ││ │指認。 │├─────┼──────────────────────┤│64.丁亥○ │伊於93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女用皮││(臺北市政│包1個及女用套裝1套,總計價錢共6,000餘元,並 ││府環境保護│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皮││局清潔隊隊│帶,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員) │ │├─────┼──────────────────────┤│65.丁C○ │伊於94年10月19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臺北市政│衣服2套、皮包1個,單價不記得,總價為14,500元││府環境保護│,並提出女用上衣2件、女用裙2件、女用手提包1 ││局清潔隊隊│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字第1581號),供證人黃美││員) │惠指認。 │├─────┼──────────────────────┤│66.申○○ │伊於93年10月19日及94年3月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北市政│店消費,93年10月19日購買皮帶2條、衣服1件、皮││府環境保護│包2個,單價不記得,只記得總價為12,588元;94 ││局清潔隊隊│年3月3日購買衣服5件,共8,757元,其他東西已不││員) │記得,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 │衣服、皮帶、皮夾,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67.V○○ │伊於94年4月1日及95年3月1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市政│店消費,94年4月1日購買外套1件約8,000餘元、皮││府環境保護│包2個,單價忘記了,總價為13,799元;95年3月13││局清潔隊隊│日購買外套1件約8,000餘元、皮包2個,總價12,80││員) │5元,並提出外套2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字第1583││ │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68.甲D○ │伊於93年1月18日及94年5月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市政│店消費,93年1月18日購買12,760元;94年5月5日 ││府環境保護│購買12,989元,伊分不清楚為哪一個年度購買,總││局清潔隊隊│共購買男用襯衫3件、西裝褲2件、女用毛線衣1件 ││員) │、套裝1套、裙子1件、洋裝1件、女上衣3件、絲 ││ │巾1條、女用皮包2個、皮夾1個、2、3件女用上衣 ││ │(現找不到),並提出男用襯衫2件、男用上衣1件││ │、男用西裝褲2件、女用套裝1套、裙子1件、女用 ││ │上衣4件、女用手提包2個扣案(96證字第1585 號 ││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69.甲i○ │伊於94年間及95年間均有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臺北市政│,94年購買皮帶1件1,000餘元、鞋子1雙1,000餘元││府環境保護│、皮衣1件1,000多元;95年購買的東西伊兒子贈送││局清潔隊隊│予別人了,故無證物可資提供。 ││員) │ │├─────┼──────────────────────┤│70.乙辛○ │伊於93年2月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裙││(臺北市政│子1件、上衣3件,都是伊女友選購的,價錢分別多││府環境保護│少伊不知,共花費12,850元,並提出女用裙子1件 ││局清潔隊駕│、女用針織上衣3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字第1582 ││駛) │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71.乙D○ │伊於93年10月13日、94年3月2日及95年3月8日均有││(臺北市政│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10月13日購買皮帶││府環境保護│1條1,000多元、皮夾1個1,000元、女用毛衣2件、 ││局清潔隊隊│女用衣服1套、皮帶1條及衣服1件(已丟棄),總 ││員) │價約12,000元;943月2日購買皮帶1條1,000多元、││ │女用手提包1個近3,000元、女用洋裝1件、上衣1件││ │、女用套裝1套、衣服1件(已丟棄),總價也是約││ │12,000元;95年3月8日購買皮帶1條1,800多元、皮││ │夾1個1,000多元、女用手提包1個2,000多元、毛衣││ │1件、女用套裝1套、女用洋裝1件,總價12,000元 ││ │左右,並提出套裝1套、毛衣2件、皮夾1個、套裝1││ │套、手提包1個、皮帶1條、女用上衣1件、毛衣1件││ │、皮夾1個、皮帶1個、女用手提包1個、洋裝1件、││ │套裝1套扣案(基隆地檢96證字第1595號),供證 ││ │人黃美惠指認。 │├─────┼──────────────────────┤│72.乙V○ │伊於94年3月10日及95年3月1日有前往國泰服飾精 ││(臺北市政│品店消費,94年3月10日消費12,500元,購買男用 ││府環境保護│皮帶1條約1,400元、男用皮夾1只約1,400元、女用││局清潔隊隊│皮包1只約3,000元、女用外套1件約4,000元、女用││員) │短上衣1件約2,500元;95年3月1日消費12,047元,││ │購買男用皮帶1條約1,400元、男用皮夾1只約1,400││ │元、女用皮包1只約3,000元、女用短外套1件約3,0││ │00元、女用外套1 件約4,200元,超過的部分老闆 ││ │有給伊折扣,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 │庭提出皮包、皮帶、皮夾、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 │認。 │├─────┼──────────────────────┤│73.乙Z○ │伊於93年5月17日、94年3月7日及95年1月9日均有 ││(臺北市政│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5月17日消費12,75││府環境保護│0元,94年3月7日消費12,805元,95年1月9日消費 ││局清潔隊隊│12,805,無法區分哪一年購買,總共購買男用皮帶││員) │2條(其中1條已損了丟棄)約1,200元、女用皮夾 ││ │1只1,800元、男用皮夾1只約1,200元、女用上衣 ││ │4件各約1,500元、連身洋裝2件各約3,500元、女用││ │皮衣1件約3,500元、女用大衣1件約3,500元、毛料││ │女大衣1件約5,800元、剩下的伊忘了,並於原審法││ │院97年6月6的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夾、皮帶、服飾││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74.乙e○ │伊於93年10月7日、94年6月20日及95年3月20日均 ││(臺北市政│有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10月7日購買皮 ││府環境保護│夾1個近2,000多元、男用皮帶1條1,200、1,300元 ││局清潔隊隊│左右、女用皮包1個2,000元、男用及女用衣服各3 ││員) │件,每件單價男用約1,000多元,女用約2,000多元││ │,總共花費12,031元;94年6月20日購買皮帶1 條 ││ │1,000多元、皮夾1個近2,000元、男用及女用衣服 ││ │各3件,每件單價男用約1,000多元,女用約2,000 ││ │多元,總共花費12,976元;95年3月20日購買皮帶 ││ │1條1,000多元、皮夾1個近2,000元、男用及女用之││ │衣服各3件,每件單價男用約1,000多元,女用約 ││ │2,000多元,總共花費12,894元。有些東西已損壞 ││ │丟棄,並提出男用上衣服4件、女用上衣1件、女用││ │外套2件、女長褲2件、皮帶2條、皮夾1個、女用手││ │提包1個、女用背包1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599號││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75.乙s○ │伊於93年8月20日及94年3月18日均有前往國泰服飾││(臺北市政│精品店消費,93年8月20日共消費12,902元,購買 ││府環境保護│皮帶1條1,000多元、男用皮夾1個1,000多元、男用││局清潔隊駕│襯衫2件,每件1,000多元、男用毛衣1件3,000元左││駛) │右、男用長褲2件,每件近1,000元,93年所購買之││ │皮帶皮夾均損壞丟棄掉,其他衣服因不能穿故回收││ │了;94年3月18日消費12,689元,購買皮帶1條1,00││ │0多元、皮夾1個近2,000元、另買了伊太太的3套套││ │裝,每套3,000多元,伊太太之衣服因不能穿均送 ││ │回收,並提出皮帶1條、皮夾1個扣案(基隆地檢96││ │證1597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76.乙w○ │伊於94年5月1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消費 ││(臺北市政│12,950元,購買女用皮上衣1件約3,600元、男用毛││府環境保護│料大衣1件約6,400元、女用皮包1只約3,000元,並││局清潔隊隊│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供││員) │證人黃美惠指認。 │├─────┼──────────────────────┤│77.丙I○ │伊於93年8月16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消費 ││(臺北市政│12,866元,購買男長褲2件、皮夾4個、皮帶4條, ││府環境保護│單價均忘了,並提出長褲2件、皮帶頭1個、皮夾1 ││局清潔隊隊│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593號),供證人黃美惠指││員) │認。 │├─────┼──────────────────────┤│78.丙c○ │伊有於93年8月31日、94年6月14日、11月7日及95 ││(臺北市政│年1月4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8月31日 ││府環境保護│消費12,845元,購買衣服及皮件,然詳細內容已忘││局清潔隊隊│記;94年6月14日消費12,950元,因該次不符請款 ││員) │條件,所以同年11月7日再消費13,049元,該次購 ││ │買衣服跟皮件,至於買什麼東西伊忘了;95年1月 ││ │4日消費9,757元,購買什麼東西伊忘了,購買之物││ │品均因購了新物而丟棄,及因伊搬家,物品均不見││ │了,故無法提供證物。 │├─────┼──────────────────────┤│79.丙m○ │伊於94年3月10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北市政│女用條紋外套1件、粉紅色毛衣1件、女用黑色上衣││府環境保護│1件、女用灰色條紋上衣1件、皮帶1條、皮包1個、││局清潔隊隊│另有其他衣服均已不見,皮帶及皮包各約1,000多 ││員) │元,其他的價格伊不知,共購買12,000多元,並提││ │出女用毛線衣1件、女用黑色上衣1件、女用灰色上││ │衣1件、皮帶1條、皮包1個、女用外套1件扣案(基││ │隆地檢96證1584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80.丙u○ │伊於93年6月24日、25日及94年5月14日前往國泰服││(臺北市政│飾精品店消費,93年6月24日、25日各消費13,729 ││府環境保護│元、1,600元、94年5月14日共消費14,025元。總共││局清潔隊駕│購買女用咖啡色連身洋裝1件、女用白色上衣1件、││駛) │女用白色長褲1件、咖啡色皮夾1個、女用金色皮帶││ │1條,其餘物品均已損壞丟棄,另伊還有購買皮夾 ││ │及皮帶均已曾送他人,並提出女用洋裝1件、女用 ││ │白色上衣1件、女用白色長褲1件、咖啡色皮夾1個 ││ │,女用皮帶金色1條扣案(基隆地檢96證字1589號 ││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81.丁A○ │伊於93年7月12日及94年1月20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北市政│店消費,93年7月12日消費13,014元,購買咖啡色 ││府環境保護│上衣1件約3,000多元、女用黑色裙1件、女用灰色 ││局清潔隊駕│上衣1件、女用咖啡色裙子1件、皮帶(已贈送他人││駛) │);94年1月20日消費11,916元,購買女用黑色裙 ││ │子1件、女用花色襯衫1件、女用黑色長裙1件、女 ││ │用黑色卡通上衣1件、黑色皮夾1個,其他的皮帶均││ │已贈送他人,並提出女用上衣1件、女用黑色裙1件││ │、女用灰色上衣1件、女用咖啡裙子1件、女用黑色││ │裙子1件、女用花色襯衫1件、女用黑色長裙1件、 ││ │女用黑色卡通上衣1件、女用黑色皮夾1個扣案(96││ │證字第1588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82.子○○ │伊於93年間及94年間有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臺北市政│93年購買紅色皮包1個、女用黑色外套1件、深藍色││府環境保護│女用洋裝1件,女用褲子1件(已損壞丟棄),價格││局清潔隊隊│已忘記;94年購買男用皮衣1件,皮件1組(該組已││員) │損壞丟棄),價格伊均忘了,並提出女用黑色外套││ │1件、紅色皮包1個、女用洋裝1件、皮衣1件扣案(││ │基隆地檢96證1592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83.丙辰○ │伊於93年9月29日、94年2月24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北市政│店消費,93年9月29日購買皮衣1件約10,000多元;││府環境保護│94年2月24日購買皮包1個,衣服2、3件,單價及金││局清潔隊駕│額均已不記得,並提出皮包1個、皮衣1件、外套2 ││駛) │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1590號),供證人黃美惠指││ │認。 │├─────┼──────────────────────┤│84.p○○ │伊於94年間有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年購買女││(臺北市政│用背心1件、上衣2件、裙子3件、皮夾1個、皮帶1 ││府環境保護│條,價錢約1,000-2,000元,並提出庭呈女用背心 ││局清潔隊駕│1件、女用上衣2件、裙子2件、男用皮夾1個、皮帶││駛) │1條扣案(基隆地檢96證字第1591號),供證人黃 ││ │美惠指認。 │├─────┼──────────────────────┤│85.甲F○ │伊於93年4月15日、94年2月24日及95年2月24日有 ││(臺北市政│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4月15日共消費11,││府環境保護│130元,購買皮包、皮帶、皮夾,數量、價錢已不 ││局清潔隊員│記得;94年2月24日消費8,500元,購買皮包、皮帶││) │、皮夾,數量、價錢也已不記得;95年2月24日消 ││ │費8,500元,購買皮帶2條共2,500元左右、皮夾1個││ │2,000元左右,皮包1個4,000元左右, 所購買的東 ││ │西均為消耗品,用一用即就丟棄,均已不在,故無││ │法提供證物。 │├─────┼──────────────────────┤│86.午○○ │伊有於94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皮包││(臺北市政│、皮帶、女用衣服,數目及價錢均已不記得,大約││府環境保護│消費12,000多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局清潔隊員│,當庭提出皮帶1條,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 │├─────┼──────────────────────┤│87.R○○ │伊於93年1月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共消費││(臺北市政│11,718元,購買旗袍1件7,000多元,小孩之衣服,││府境保護局│數量伊忘了、皮帶1條,購買之東西僅剩皮帶1條,││清潔隊員)│其餘均已回收,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 │當庭提出皮帶,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88.甲I○ │伊於93年9月13日及94年5月9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市政│店消費,93年9月13日共消費11,000元,購買女用 ││府環境保護│皮包1個、皮帶1條、女用洋裝1件;94年5月9日共 ││局清潔隊員│消費12,925元,購買衣服、皮帶1條,其中衣服均 ││) │已回收,皮帶、皮包均已丟棄。 │├─────┼──────────────────────┤│89.甲J○ │伊於94年間帶同伊兒子至國泰服飾精口店購買服飾││(臺北市政│及皮件,伊忘了買多少東西,金額大約10,000多元││府環境保護│,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局清潔隊員│、褲子,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 │├─────┼──────────────────────┤│90.乙c○ │伊於93年間及94年間有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臺北市政│共購買了男用長褲10件(深灰色4件、淺灰色2件、││府環境保護│藍色1件、黑色3件)、男用襯衫20件(花色2件、 ││局科員) │條格1件、淺粉紅色1件、咖啡色1件、淺綠色1件、││ │灰色1件、白色8件、青色2件、藍色1件、黑色2件 ││ │),另外還有一些衣服,伊無法分辨係何年購買的││ │,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服飾││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91.乙R○ │伊於94年6月13日、14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 ││(中央銀行│,94年6月13日,消費7,561元,購買衣服1套; ││工友) │94年6月14日購買衣服1套及單件上衣1件,花費5, ││ │366元,這些衣服都是買給太太的,並提出衣褲1套││ │及上衣1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字第1459號),供 ││ │證人黃美惠指認。 │├─────┼──────────────────────┤│92.丁申○ │伊於93年10月4日、5日及94年4月19日、20日前往 ││(中央銀行│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10月4日消費7,318元,││技工) │購買皮包1個,衣服2至3件,皮帶1條,價錢伊均忘││ │了;93年10月5日,消費5,610元;94年4月19日, ││ │消費6,708元,購買皮包1個,皮帶1條,價錢伊均 ││ │忘了,94年4月20日,消費6,220元,購買的東西伊││ │均忘了,購買之物品均已贈送予伊弟弟、弟媳婦,││ │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時,當庭提出衣服1袋 ││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93.丙r○ │伊於94年6月22日與同事丙P○一同前往國泰服飾 ││(內政部科│精品店消費,購買女用大型皮包2個,近8,000元、││員) │男用皮夾2個,1個1,500元左右、男用皮帶1條,約││ │2,300元,伊殺價後打95折,正確金額伊忘了,並 ││ │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帶、皮││ │夾、皮包,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94.丙P○ │伊於94年6月22日與同事丙r○一同前往國泰服飾 ││(內政部科│精品店消費,購買了女用包包1個約3,800元、女用││長) │皮夾1個約1,500元及上衣1件約2,000元,總共花費││ │7,064,並提出衣服1件、皮夾1個、皮包1個扣案(││ │基隆地檢96證字第1475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95.甲e○ │伊於94年11月7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內政部警│咖啡色外套1件約4,500元、男用皮帶1條1,600多元││政署桃園分│、長袖襯衫3或4件,總共消費13,000多元,並提出││駐所警員)│衣服1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字第1486號),供證 ││ │人黃美惠指認。 │├─────┼──────────────────────┤│96.丙w○ │伊於94年5月1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鐵路警察│皮帶2條及皮包1個,價錢伊均忘了,總共消費12,8││局大甲派出│55,並提出皮包1個及皮帶2條扣案(基隆地檢96證││所警員) │字第1481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97.丙d○ │伊於94年5月6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消費 ││(交通部公│9,658元,購買皮包1個2,000多元,衣服5件及皮夾││路總局僱員│1個,價錢伊不記得,並提出皮包1個、衣服5件、 ││) │皮夾1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字第1467號),供證 ││ │人黃美惠指認。 │├─────┼──────────────────────┤│98.丙玄○ │伊於93年10月27日、94年3月4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交通部公│店消費,93年10月27日,消費12,561元,購買衣服││路總局公務│2件,價錢伊忘了、皮帶1條,價錢2,000多元、皮 ││士) │夾2個,價錢3,000多元;94年3月4日,消費12,196││ │元,購買衣服3件9,000多元,皮帶1條2,000多元、││ │皮夾2個3,000多元,並提出衣服5件、皮帶2條、皮││ │夾4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字第1469號),供證人 ││ │黃美惠指認。 │├─────┼──────────────────────┤│99.M○○ │伊於94年10月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女││(交通部高│用咖啡色竹編包包1個,紅色男用毛衣1件,淺綠色││速公路局辦│男用毛衣1件,價錢伊不記得,總共10,000多元, ││事員) │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1 ││ │個、毛衣1件,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00.u○○│伊於94年10月1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交通部高│女用土色包包1個,男用黑色皮帶1個、淺綠色套頭││速公路局助│女用上衣1件,價錢均不記,總共花費11,000元, ││理工程師)│並提出上衣1件、皮包1個、皮帶1條扣案(基隆地 ││ │檢96證字第1466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01.丙z○│伊於94年7月14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交通部高│女用皮包1個、皮帶1條、女用皮夾1個,單價伊忘 ││速公路局工│了、衣服(衣服伊找不到,無法提供),並提出女││友) │用皮包1個、皮帶1條、女用皮夾1個拍照(照片附 ││ │於96他414號卷第168頁),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02.丙午○│伊於95年3月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總共花││(交通部高│費12,196元,購買皮夾1個近2,000元、皮帶1條近 ││速公路局司│2,000元、女用衣服1套(上衣1件及裙子1條)近 ││機) │4,000元、女用上衣約3,000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 │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夾、皮帶、衣服,供證││ │人黃美惠指認。 │├─────┼──────────────────────┤│103.甲G○│伊於94年2月23日、95年2月2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交通部國│店消費,94年2月23日共刷卡13,170元,購買女用 ││道新建工程│皮包1個約3,000多元、男用皮包1個約2,000多元,││局技工) │男用皮夾1個約800元、女用外套1件,約6,000多元││ │及男用皮帶1條約800至1,000元左右;95年2月23日││ │共刷卡12,683元,購買女用外套1件約8,000以上,││ │詳細金額伊不記得、男用皮包1個約3,000多元,男││ │用夾克1件約1,800元左右、男用皮夾1個約800至 ││ │1,000元,男用皮帶1條,約800至1,000元左右,並││ │提出女用大背包1個、女用毛外套1件、男用皮包1 ││ │個、男用皮夾1個、男用夾克1件、女用外套1件、 ││ │男用皮包1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477號、1478號 ││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04.丁壬○│伊於94年3月10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共刷 ││(交通部國│卡12,780元,購買男用皮帶2條、皮夾2個(其中皮││道新建工程│帶1條、皮夾1個,已損壞),單價均為1,200至1, ││局技工) │500元之間、女用白色手提包1個及女用黑色小背包││ │1個,女用皮包之價錢伊不知,因均是伊太太購買 ││ │的,共購買6件,並提出女用皮包1個、女用小背包││ │1個、男用皮夾1個、男用皮帶1條扣案(基隆地檢 ││ │96證1476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05.甲b○│伊於93年10月19日、94年12月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 ││(交通部國│品店消費,93年10月19日購買女用側包1個約3,500││道新建工程│元、女用背包1只約3,600元、男用腰帶1條約1,300││局副處長)│元,男用皮夾1個約1,000元,伊向老闆表示該次刷││ │卡額不能超過9,000元,故老闆有予打折,總共花 ││ │費8,990元;94年12月2日購買女用長袖上衣約3,00││ │0元、男用皮夾約1,000元,老闆有予打折,總共花││ │3,650元,其中93年購買之男用皮夾已損壞丟棄, ││ │並提出男用皮夾1個、女用皮包2個、衣服1件、皮 ││ │帶1條扣案(基隆地檢96證1480號),供證人黃美 ││ │惠指認。 │├─────┼──────────────────────┤│106.甲癸○│伊於93年1月1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刷卡 ││(交通部鐵│11,040元,購買衣服數件,數量伊忘了、皮鞋2雙 ││路改建工程│,單價2,000多元、夾克2件4,000多元,所購買之 ││局鐵路工)│物品均已損壞丟棄,故無法提供證物。 │├─────┼──────────────────────┤│107.乙S○│伊於93年7月12日、94年8月2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交通部鐵│店消費,分別刷卡12,768元、12,780元,購買之物││路改建工程│品為何伊已忘了,物品均已不見,故無法提供證物││局) │。 │├─────┼──────────────────────┤│108.丙v○│伊於93年7月20日、94年3月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交通部鐵│店消費,93年7月20日購買女用黑色皮包1個2,000 ││路改建工程│多元、黑色男用皮夾克1件、男用皮帶1個1,000多 ││局第六工程│元,總共花費12,764元;94年3月3日購買女用黑色││隊) │外套、黑色裙子1條,女用黑白條紋外套1件,另有││ │購買伊媳婦之衣服、皮包1個,總共花費12,805元 ││ │。其中93年購買之皮帶已損壞丟棄;94年所購買伊││ │媳婦之衣服、皮包,因伊媳婦與伊兒子已離婚,物││ │品已被伊媳婦拿走,並提出裙子1件、男用皮衣1件││ │、女用外套2件、皮包1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483││ │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09.丙O○│伊於93年4月2日及4月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交通部鐵│,93年4月2日,共刷卡1,2894元,購買皮帶1條、 ││路改建工程│皮夾1個,單價伊忘了,另還有購買一些東西伊忘 ││局工程助理│了;93年4月5日刷卡200元,已記不得購買何物品 ││) │,並提出皮夾1個、皮帶1條拍照(照片附於96他 ││ │417號卷第111頁),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10.丙y○│伊於93年3月1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交通部鐵│皮夾1個,價錢忘了,其他還有購買何物品伊忘了 ││路改建工程│共刷卡8,694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 ││局工程助理│,當庭提出皮夾1個,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 │├─────┼──────────────────────┤│111.甲s○│伊於94年11月2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共刷││(行政院原│卡13,177元,購買銀色項鍊1條、銀色墜子1個、銀││子能委員會│色戒指1個,價格伊忘了,並提出項鍊1條、戒指1 ││核能研究所│個、墜子1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488號),供證 ││) │人黃美惠指認。 │├─────┼──────────────────────┤│112.丙地○│伊於93年11月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共刷 ││(行政院原│卡11,978元,購買皮帶禮盒1個3,000多元、女用披││子能委員會│風3,000多元、女用衣服2套(含裙子及上衣),每││核能研究所│套約2,000多元,其中皮帶禮盒已贈送他人,並提 ││) │出皮用披風1條、女用衣服2套拍照(照片附於96 ││ │他423號卷第33頁),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13.甲v○│男用長褲1條約3,000元、男用西裝外套1件約3,500││(海岸巡防│伊於94年5月20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署海洋巡防│元、皮帶1條約2,000多元、皮夾1個約2,000元,總││總局隊員)│共花費12,162元,並提出項鍊皮帶1條、皮夾1個、││ │長褲1件、休閒外套1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1484號││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14.甲辛○│伊分別於93年10月1日、94年4月15日、95年3月6日││(勞工委員│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10月1日購買女用 ││會職業訓練│套裝2套共約4,000元、男用T恤3件、女用衣服2件 ││中心技佐)│、皮包2個、皮帶皮夾各1個共1,000多元;94年4 ││ │月15日購買女用紅色毛衣1件4,000元、女用皮包2 ││ │個共約3,000元;95年3月6日購買女用服飾共5件共││ │約8,000元、小皮夾2個共約2,000多元、皮帶1條約││ │1,000多元,並提出女用套裝2套、男T恤3件、女用││ │衣服2件、皮包2個、皮帶1條、皮夾1個、女用紅色││ │毛衣1件、女用皮包2個、女用服飾5件、小皮夾2個││ │、皮帶1條扣案(基隆地檢96證1492號),供證人 ││ │黃美惠指認。 │├─────┼──────────────────────┤│115.甲Z○│伊於94年4月22日、95年3月6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勞工委員│店消費,94年4月22日購買男用外套1件4,000元、 ││會職業訓練│男用襯衫3件共約3,600元、女用皮包2個共2,600元││中心課員)│,皮夾1個1,500元、皮帶1條1,060元;95年3月6日││ │購買男用襯衫2件共4,400元、女用套裝1套2,000元││ │、女用襯衫1件2,000元、皮夾2個共2,100元、皮帶││ │1條1,500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 │庭提出衣服、皮包、皮夾、皮帶,供證人黃美惠指││ │認。 │├─────┼──────────────────────┤│116.乙l○│伊於93年9月6日、94年5月1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勞工委員│店消費,93年9月6日共刷卡16,260元、94年5月12 ││會職業訓練│日共刷卡12,878元,93、94年各購買何物伊已忘了││中心技工)│,只記得這2年共購買西裝1套約7,500至8,000元、││ │休閒服2件,價錢忘了、皮帶1條1,200元、男用皮 ││ │鞋1雙4,000餘元、小皮夾1個2,000餘元、女用黑色││ │小背包1個,價錢伊不記得了、女用洋裝1套(含小││ │外套及洋裝裙子各1件)約3,000餘元,並提出皮鞋││ │1雙、皮夾1個、皮帶1條、中性小背包1個、休閒上││ │衣2件、女用套裝1套、西裝1套扣案(基隆地檢96 ││ │證1495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17.丁寅○│伊於93年12月9日、12月10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 ││(勞工委員│消費,2天共刷卡12,487元,93年12月9日購買西裝││會職業訓練│式夾克1套約3,000近4,000元、男褲2條,1條約1,0││中心副訓練│00餘元、女用棉外套1件2,000元左右;12月10日購││師) │買皮帶1條1,000餘元、皮夾1個7、800元左右、女 ││ │用手提包1個1,000餘元,伊除了於國泰精品店消費││ │外,尚有在加油站消費,並提出皮夾1個、皮帶1條││ │、西裝褲2件、背包1個、女用外套1件、西裝式夾 ││ │克1套扣案(基隆地檢96證1493號),供證人黃美 ││ │惠指認。 │├─────┼──────────────────────┤│118.丙j○│伊於94年3月1日、95年2月9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法務部總│消費,94年3月1日購買男用皮帶3條約4,500元、女││務司工友)│用皮包2個(其中1個兩用包約2,600元,另一個肩 ││ │包約3,200元)、男生上衣2件約2,400元、男用皮 ││ │夾1個約1,500元,另尚有購買何物伊忘了,總共花││ │費16,018元;95年2月9日購買女用旅行包1只約5,0││ │00元、便利包1只約1,000元、女仕包包2只約5,000││ │元(其中1只送人)、男性休閒夾克1件約2,000元 ││ │、女用皮夾1只約2,000元,另尚有購買何物伊忘了││ │,並提出皮帶1條、手提包2個、大提包1個、中提 ││ │包加1小包1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490號),供證││ │人黃美惠指認。 │├─────┼──────────────────────┤│119.乙亥○│伊於94年3月14日、95年3月2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北市國│店消費,購買皮帶1條2,000多元、衣服4件,總共 ││稅局信義稽│花費10,000餘元;95年3月21日購買襯衫4件,花費││徵所) │10,000餘元,95年3月之消費,伊係自費並沒有申 ││ │請補助,並提出衣服4件、皮帶1條扣案(基隆地檢││ │96證1498號)及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 │庭提出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20.甲u○│伊於94年11月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國防部軍│襯衫1件、套裝1套、外套1件、皮包1個、皮夾1個 ││醫局) │,另外店家送伊皮帶1條,刷卡金額為12,805元, ││ │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 │服飾、皮包,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21.l○○│伊於93年9月23日、94年5月2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國家圖書│店消費,93年9月23日購買皮包1個3,000多元、皮 ││館總務組技│帶1條約1,000元、皮夾1個約1,000元;94年5月25 ││工) │日購買衣服3件,每件約1,000元、皮帶4條,每條 ││ │約1,000多元,褲子2件,每件約1,000元左右,並 ││ │提出皮帶4條、皮夾1個、公事包1個、褲子2件、衣││ │服3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1500號),供證人黃美 ││ │惠指認。 │├─────┼──────────────────────┤│122.甲未○│伊於94年1月1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勞工保險│鮮紅色珍珠絨毛外套1件4,000多元、套裝1套、針 ││局) │織衣服1件3,000多元、花色上衣1件約1,300元、皮││ │夾1個約780或880元,伊當天去很多地方消費,主 ││ │要是去天仁茗茶買茶,並提出衣服3件、皮夾1個扣││ │案(基隆地檢96證1501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123.甲戌○│伊於93年5月14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勞工保險│皮夾、男用皮帶,數量不記得,女用白襯衫1件( ││局) │不確定是否在國泰服飾精品店購買的),另尚有女││ │用衣服2、3件,然均已丟棄,共花費12,597元,並││ │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夾、服││ │飾,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24.丙壬○│伊於93年5月14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刷卡 ││(勞工保險│12, 536元,購買女用紅色皮夾1個、黑色皮夾4個 ││局) │、皮包1個(因94年家裡裝潢,未能找到),並於 ││ │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夾,供證││ │人黃美惠指認。 │├─────┼──────────────────────┤│125.乙X○│伊於94年4月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咖 ││(勞工保險│啡色女用皮包1個、粉紅色套裝1套、綠色套裝1套 ││局) │,共購買12,800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 │時,當庭提出皮包、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26.乙酉○│伊於93年10月28日、94年4月28日前往國泰服飾精 ││(僑務委員│品店消費,93年購買女用洋裝1套、女用圍巾2條、││會) │女用皮包1個,單價不記得,刷卡金額共12,560元 ││ │;94年購買女用洋裝2套、太陽眼鏡1副、圍巾1條 ││ │,單價不記得,共刷卡11,900元,並於原審法院97││ │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服飾、皮包、圍巾,供││ │證人黃美惠指認。 │├─────┼──────────────────────┤│127.乙f○│伊於94年2月18日與甲甲○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中正紀念│店,刷卡12,94 0元,購買大衣1件7,000元、針織 ││堂管理處)│衫2 件5,000元,小皮包1個1,000元,其中皮包鈕 ││ │扣損壞,已丟棄,並提出大衣1件扣案(基隆地檢 ││ │96證1499號)及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 │庭提出針織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28.甲甲○│伊於94年2月18日與乙f○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中正紀念│店消費,購買外套1件約7、8,000元、襯衫2件,價││堂管理處)│錢不記得,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 │提出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29.甲T○│伊於94年10月3日與伊先生林得棟一同前往國泰服 ││(國立中國│飾精品店消費,共刷卡12,600元,購買皮帶、皮夾││醫藥研究所│,數量不記得,均係先生及小孩使用,所購買之物││) │品中,皮夾伊先生已贈送他人,伊小孩至美國唸書││ │,故無法提供物證。 │├─────┼──────────────────────┤│130.乙戊○│伊於93年3月2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故宮博物│褲子1件約1,500元、皮帶1條約600元、女用皮包1 ││院駐衛警)│個約15,000元,總共消費14,500元,因伊太太也是││ │公務員,伊係用2張卡一起刷,老闆為何算伊14,50││ │0元,伊不清楚,並提出男性休閒褲1件、皮帶1條 ││ │、手提包1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649號),供證 ││ │人黃美惠指認。 │├─────┼──────────────────────┤│131.乙r○│伊於93年10月23日、94年2月2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 ││(故宮博物│品店消費,93年10月23日刷卡12,831元,94年2月 ││院駐衛警)│25日刷卡12,998元,分別購買何物伊不記得了,2 ││ │年均有購買服飾記得男用上衣4件、女用上衣5件、││ │皮包1個、皮夾1個、皮帶1條,並於原審法院97年6││ │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服飾、皮包、皮夾,供證 ││ │人黃美惠指認。 │├─────┼──────────────────────┤│132.D○○│伊於93年3月25日與伊先生乙戊○前往國泰服飾精 ││(故宮博物│品店消費,購買衣服3件(上衣1件1、2,000元左右││院工友) │裙子1件1,500元、外套1件3、4,000元)及皮夾1個││ │2,500元左右,總共花費12,000多元,並提出女用 ││ │外套1件、裙子1件、女用上衣1件、皮夾1個扣案(││ │基隆地檢96證1647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33.乙L○│伊於94年3月2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共刷 ││(故宮博物│卡12,057元,購買女用皮包1個、女用粉紅色上衣 ││院)(已退│1件、灰色上衣1件、女用彩裙1件,單價伊不知, ││休) │,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時,當庭提出皮包、││ │服飾,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34.丙寅○│伊於94年3月23日與同事李寶桂一同前往國泰服飾 ││(故宮博物│精品店消費,購買女用皮包1個5,538元,伊除了購││院工友) │買皮包外,尚有至其他家購買,並無違法,並於原││ │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1個,供 ││ │證人黃美惠指認。 │├─────┼──────────────────────┤│135.甲丙○│伊於94年1月1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國父紀念│女用上衣3件共4,500元、背心2件共5,000元、裙子││館技工) │1件1,800元,刷卡金額為11,090元(此為折扣後之││ │金額),伊除於國泰服飾精店消費外,尚有於其他││ │商家消費,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 │提出服飾,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36.甲M○│伊於94年1月14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國父紀念│女用黑色皮包1個約4,500元、女用長褲1件約1,500││館技工) │元、男用外套1件約3,000元、女用外套1件約3,000││ │元、皮帶1條約1,000元,刷卡金額共為12,744元(││ │此為折扣後之金額),並於原審法院97年6以6日審││ │理時,當庭提出皮包、皮帶、服飾,供證人黃美惠││ │指認。 │├─────┼──────────────────────┤│137.丁庚○│伊於93年8月4日、94年8月24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國父紀念│店消費,93年購買女用大皮包1個2,400元、女用衣││館技工) │服3件共9,904元、男用皮帶1條200元、男用皮夾1 ││ │個300元,刷卡金額為12,804元;94年購買女用衣 ││ │服4件打折後共8,490元、皮帶1條200元、女用皮包││ │1個1,600元,刷卡金額為10,290元,其中93年購買││ │之大皮包已損壞,94年購買之皮包已贈他人,並於││ │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服飾,供證││ │人黃美惠指認。 │├─────┼──────────────────────┤│138.丙s○│伊於94年2月5日前往國遊服飾精品店消費,共刷卡││(花蓮縣衛│9,513元,購買綠色皮衣1件,並於原審法院97年6 ││生局) │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衣,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 │├─────┼──────────────────────┤│139.丁辰○│伊於94年8月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女││(桃園縣政│用皮包1個約4,000元、女用長袖上衣1件4,000元、││府警察局龜│女用長褲1件2,000元、女用短袖上衣1件約1,000多││山分局) │元,刷卡金額為11,037元(此為折扣後之金額),││ │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 │服飾,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40.丙乙○│伊於94年1月20日、95年2月2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楊梅鎮公│店消費,94年1月20日共刷卡12,620元,購買外套 ││所工友) │1件4,000多元、毛衣1件2,000多元、皮包1個3,000││ │多元、皮帶1條1,000多元、皮夾1個1,000多元;95││ │年2月13日共刷卡12,318元,購買外套1件5,000多 ││ │元、毛衣2件,每件各2,000多元、皮包1個3,000多││ │元,並提出皮包2個、毛衣3件、皮夾1個、皮帶1條││ │、衣服2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1503號),供證人 ││ │黃美惠指認。 │├─────┼──────────────────────┤│141.甲Y○│伊於94年1月20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共刷 ││(楊梅鎮公│卡12,892元,購買外套1件3,000多元、毛衣1件2, ││所清潔隊員│000多元、皮包1個3,000多元、皮件組合1組3,000 ││) │多元,伊未折換現金亦未購買金飾,並提出衣服2 ││ │件、皮夾2個、皮帶2條、女用皮包1個扣案(基隆 ││ │地檢96證1506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42.乙T○│伊於93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女用背││(蘆竹鄉衛│包數個、皮件禮盒2、3組、雪紡紗上衣2、3件,每││生所護士)│件價格均是2,000多元,總共刷卡10,000餘元。皮 ││ │包、皮件均已損壞,衣服因伊變胖,已經資源回收││ │,其他皮件禮盒伊贈送伊先生,已損壞丟棄,伊並││ │未折換現金或購買金飾。 │├─────┼──────────────────────┤│143.丙戌○│伊於93年間、94年間、95年間均有前往國泰服飾精││(蘆竹鄉衛│品店消費,93年至95年間,總共購買男用皮帶、女││生所護士)│用皮包、男女用皮夾、數量已忘記,及襯衫1件, ││ │價格伊均已忘記,每次均刷卡10,000餘元,因搬家││ │,購買之物品均於整理衣物時丟棄了,伊並未折換││ │現金或購買金飾。 │├─────┼──────────────────────┤│144.K○○│伊於93年4月7日、94年2月24日、95年2月10日前往││(臺北市政│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4月7日花費13,988元,││府公園路燈│、94年2月24日花費13,049元、95年2月10日花費13││管理處技工│,000 元,購買皮包、衣服、皮帶、皮件,並於原 ││) │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服飾、皮件,││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45.徐張長│伊於94年3月18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 妹 │皮包1個5,000多元、皮帶2條,每條2,000多元、上││(臺北市政│衣及裙子1套7、8000元,共刷卡10,000餘元,並於││府公園路燈│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帶1條及 ││管理處技工│衣服、皮包、皮帶照片,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 │├─────┼──────────────────────┤│146.丙癸○│伊於95年5月30日與同事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 ││(臺北市政│消費,購買黑色皮帶1條1,500元、黑色皮夾1個 ││府公園路燈│1,500元、男用棉質卡其色休閒褲1件2,000元、男 ││管理處技工│用黑色休閒褲1件2,000元,伊原購買褲子4件,因 ││) │覺得褲子不適合,故拿去退貨,老闆表示已報上去││ │不能退,於是退2條褲子之現金給伊,伊該次休假 ││ │消費總額16,000多元,並未詐領錢,並於原審法院││ │97 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帶、皮包,供證 ││ │人黃美惠指認。 │├─────┼──────────────────────┤│147.n○○│伊於93年10月18日、94年2月23日、95年3月13日前││(臺北市政│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10月18日共花費14, ││府公園路燈│025元,購買鞋子1雙2,000多元、皮夾克1件4,000 ││管理處駐衛│多元及一些零碎小東西;94年2月23日購買幾雙鞋 ││警) │子、皮夾10個及皮帶,但數量及金額伊忘了;95年││ │3月13日購買鞋子1雙2,000多元及毛褲2件約3,000 ││ │多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本院審理時,當庭││ │提出服飾、皮衣、皮帶、鞋子,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148.乙癸○│伊於93年4月8日、94年1月20日、95年1月10日均有││(臺北市政│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4月8日購買12,530││府公園路燈│元,購買之東西已不記得;94年1月20日購買12,93││管理處駐衛│8元,大部分均是伊太太挑選的,印象中有皮帶、 ││警) │小皮包、衣服,金額是一起算,伊只負責刷卡;95││ │年1月10日購買12,805元,購買之物品類似94年購 ││ │買的,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 │皮帶2條,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49.丙天○│伊於93年8月5日及6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 ││(臺北市政│93年8月5日購買皮包2個約5,000元、洋裝1件4、50││府公園路燈│0元、衣服1件2,000多元及K金尾戒1個,共刷卡20,││管理處技工│000多元,其中K金尾戒是以富邦銀行信用卡刷卡的││) │,這筆並沒有聲請國旅卡補助;8月6日刷卡2,000 ││ │購買之物品中洋裝已破損丟棄,並於原審法院97年││ │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衣服,供證人黃美││ │惠指認。 │├─────┼──────────────────────┤│150.t○(│伊於94年3月15日與伊兒子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市政府│店消費,花費12,196元,購買皮帶1條約1,800或 ││公園路燈管│2,000元、小朋友買男用皮夾1個約1,000餘元、女 ││理處技工)│用皮包1個約3, 000元、女性的衣服,數量已不記 ││ │得,並提出皮帶1條扣案(基隆地檢96證1528號) ││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51.甲E○│伊於93年11月18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臺北市政│皮包2個4,000多元、洋裝2套3,000多元、皮帶1條 ││府公園路燈│1,000多元,購買之物品有的已贈送他人,而該人 ││管理處技工│已死亡,伊自己的皮夾已損壞,因該處東西不好,││) │94、95年即沒至該處刷卡,伊是因前妻、兒子均住││ │基隆,才會至該處刷卡,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 │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帶1條,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52.丙H○│伊於94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皮帶2 ││(臺北市政│條、女用皮包1個、皮夾1個、男上衣1件、女性裙 ││府公園路燈│子1件,價錢伊忘了,並提出皮帶2條、女用小背一││管理處技工│1個、皮夾1個、男上衣1件、裙子1件扣案(基隆地││) │檢96證1527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53.甲f○│伊於93年9月9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衣││(臺北市政│服10幾件、褲子1件,共10,000餘元,並於原審法 ││府公園路燈│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購買之物品,供證││管理處技工│人黃美惠指認。 ││) │ │├─────┼──────────────────────┤│154.林徐碧│伊於93年6月23日、94年3月10日、95年1月9日前往││ 雲 │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6月23日購買女用皮包 ││(臺北市政│2個單價約3,000元,其餘購買何物伊忘了,共刷卡││府公園路燈│12,104元;94年刷卡12,077元、95年刷卡8,049元 ││管理處技工│,伊分不清楚為哪一個年度購買的,總共購買長褲││) │2件單價約2,000元、裙子2件單價約2,000多元、襯││ │衫3件約7,000多元、女用外套1件8,000多元、女用││ │洋裝1件單價已忘、女用皮帶3、4條,但已滅失, ││ │單價忘了、皮夾3、4個單價100多元,並於原審法 ││ │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皮包,供證││ │人黃美惠指認。 │├─────┼──────────────────────┤│155.甲K○│伊於93年間、94年間前往泰服飾精品店,購何物伊││(臺北市政│忘了,都是購買伊和伊太太之衣服及小孩子的鞋子││府公園路燈│,伊購買皮衣1件近8,000元,伊太太購買洋裝1套 ││管理處技工│近6,000元、外套1件約3,600元,孩子購買鞋子1雙││) │約1,500元,二年共購買約20,000多元,並於原審 ││ │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服飾,供證人黃││ │美惠指認。 │├─────┼──────────────────────┤│156.乙H○│伊於93年8月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小││(原名為陳│孩子衣服4套、太太衣服2套、男用皮夾1只,每樣 ││銘義)(臺│東西之價錢,伊已記不起來,共花費12,586元,並││北市政府公│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夾,供││園路燈管理│證人黃美惠指認。 ││處駕駛) │ ││ │ │├─────┼──────────────────────┤│157.丙Q○│伊於95年3月2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北市政│皮衣1件約4、5,000元(贈送予父親)、男用皮包1││府公園路燈│只約900元、男用皮夾1只約1,200元、汰合金手鍊 ││管理處駕駛│1條約2,000元、女用連身洋裝1件、牛仔裙1件,共││) │花費12,683元,並提出夾克1件、洋裝1件、牛仔裙││ │1件、鈦合金健康手鍊1條、皮夾1個、中性皮包1個││ │扣案(基隆地檢96證1529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158.甲卯○│伊於94年3月2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刷卡 ││(臺北市政│12,230元,購買皮帶2條各約1,200元、皮夾2只各 ││府公園路燈│約1,000元、女用連身洋裝3件、女用上衣1件、男 ││管理處駕駛│用長褲1件、男用上衣1件,衣服每件之價錢伊忘了││) │並提出女用衣服4件、男用衣服2件、皮夾2個、皮 ││ │帶1條、皮帶頭1個、男用褲子1件扣案(基隆地檢 ││ │96證1530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59.乙辰○│伊於94年3月8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男││(臺北市政│用皮帶1條、女用衣服1套,價錢伊忘了,共花費 ││府公園路燈│13,049元;95年3月15日刷卡14,512元,購買女用 ││管理處技工│衣服2套、女用皮包1只、男用皮包1只,價錢伊忘 ││) │了,並提出男用皮帶1條、女裝2套、女用深紅色背││ │包1扣案(基隆地檢96證1546號)及於本院97年6月││ │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夾1個,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160.乙n○│伊於94年3月28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刷卡13,07││(臺北市政│2元,購買皮帶4條1條約1,200或1,300元、衣服4套││府公園路燈│(女用2套、男用2套,含上衣及牛仔褲)共3,000 ││管理處技工│餘元、還有女用皮包1個約1,500或1,600元、皮夾2││) │個1個1,300或1,500元左右,並提出皮帶4條、女用││ │手提包1個、皮夾2個、牛仔褲2條、男性上衣1件、││ │女性上衣1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1547號),供證 ││ │人黃美惠指認。 │├─────┼──────────────────────┤│161.丁天○│伊於93年9月24日、94年3月3日、95年3月15日前往││(臺北市政│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9月24日購買女用服飾3││府公園路燈│、4套、女用皮包1只、男用皮帶1條約1,500元,共││管理處駕駛│花費12,766元;94年3月3日購買女用風衣1件約10,││) │000元、女用衣服2件各約1,000多元,共花費12,68││ │0元;95年3月15日購買女用外套1件約9,000多元、││ │女用背心1件約2,000元、女用皮包1只約3,000元,││ │共花費13,903元,並提出黑色風衣1件、男用皮帶1││ │條、女用手提包1個、背心1件、女性風衣1件、衣 ││ │服2件、男用皮帶1條扣案(基隆地檢96證1549號)││ │及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服飾,││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62.甲地○│伊於94年12月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上衣││(臺北市政│4件、外套1件,共花費12,984元,因衣服外套贈送││府公園路燈│外國朋友、另二件洗壞已丟棄,故僅剩1、2件,並││管理處駕駛│提出剩餘之衣服拍照(照片附於96他456號卷㈡第 ││) │137頁),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63.乙卯○│伊於94年間、95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4││(臺北市政│年購買何物伊不知,因伊是帶伊女兒安親班的老師││府公園路燈│及弟媳去購買的,老師想購買什麼由老師選購,伊││管理處園工│刷卡付錢;95年購買皮包2個、皮夾1個、女用衣服││) │2件,價格分別多少伊不記得,並於原審法院97年6││ │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皮帶、衣服,供證 ││ │人黃美惠指認。 │├─────┼──────────────────────┤│164.丙n○│伊於94年間、95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4││(臺北市政│年前往購買2次,第1次是自己付錢,沒有請假亦未││府公園路燈│聲請補助費,第2次有聲請休假補助,購買女用服 ││管理處駕駛│飾,皮帶1條、皮包1個及皮夾1個,價格分別多少 ││) │伊忘了;95年購買女用衣服2件、裙子1件、皮帶1 ││ │條、皮夾1個及皮包1個,衣服是伊太太選購,故伊││ │不知價錢分別為多少。皮夾及皮包為伊小孩使用,││ │但於96年2月2日被竊,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 │理時,當庭提出服飾、皮帶,供證人黃美惠指認。│├─────┼──────────────────────┤│165.甲宙○│伊於94年5月12日、1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 ││(臺北市政│,94年5月12日刷卡6,900元,購買衣服,件數忘了││府建管處技│、包包2個,金額忘了;13日刷卡6,914元,購買公││工) │事包1個、包包1個,金額均忘了,並於原審法院審││ │理時,當庭提出皮包、皮夾4件,供證人黃美惠指 ││ │認。 │├─────┼──────────────────────┤│166.h○○│伊共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3次,分別於93年間 ││(臺北市政│、94年2月18日(消費12,580元)、95年3月13日(││府建管處技│消費15,000元,93年至95年共購買男用襯衫6件( ││工) │青色、白色、黑色、粉紅色、花色及黑白相間各1 ││ │件)每件約1,000多元、皮帶3條每條1,000多元、 ││ │女用黑色皮包3個每個約3,000多元、黑綠相間女用││ │皮包1個3,000多元,女用套裝3套(橘色、棕色及 ││ │黑色各1件)每套3,000多元, 另有皮夾二個是伊於││ │95年3月6日刷卡購買,然因皮夾及信用卡遭竊,重││ │新申請信用卡,再於95年3月13日拿給國泰服飾店 ││ │重新刷卡,並提出皮帶3件、襯衫6件、女用皮包4 ││ │個、女用皮夾2個、女套裝3套扣案(基隆地檢96證││ │1543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67.丁黃○│伊於95年3月3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刷卡 ││(臺北市政│11,850元,購買了女用皮帶1條近2,000元、女用皮││府新建工程│包2個(1個1,000多元、另1個近5,000元)、女用 ││處助理員)│上衣4、5件單價均是1,400元或1,500元、洋裝1件 ││ │2,000元餘,並提出女用背包1個、皮帶1條、女性 ││ │上衣4件、洋裝1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1548號),││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68.乙x(│伊於94年11月7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北市政府│皮包2個9,000多元、皮帶2條約3,000元,所購買之││養工處技工│物品在台北火車站全部遭竊,故無法提供證物。 ││) │ │├─────┼──────────────────────┤│169.甲w○│伊於93年11月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共刷 ││(臺北市政│卡12,770元,購買暗綠色男用外套1件約3,000多元││府水利處駕│、女用手提包1個約6,000多元(已拿去義賣)、皮││駛) │帶1條(已斷掉只剩扣環)約1,000多元、皮夾1個 ││ │單價伊不清楚,並提出男用外套1件、皮帶頭1個、││ │皮夾1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526號),供證人黃 ││ │美惠指認。 │├─────┼──────────────────────┤│170.H○○│伊於94年2月17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北市政│皮製腰包1個2,000元、皮製男用上衣1件6,500至 ││府養工處駕│7,000元、男用皮夾1個1,000元、休閒鞋1雙1,800 ││駛) │元、皮帶1條單價忘了,共刷卡12,561元,並於原 ││ │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衣、皮件,││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71.丁巳○│伊於93年9月16日、94年2月17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北市政│店消費,93年9月16日購買皮製男用上衣1件7,000 ││府養工處駕│多元、男用毛上衣1件約3,000元、皮夾1個500元,││駛) │共刷卡10,244元;94年2月17日購買男用皮大衣1件││ │6,500元、男用皮夾2個共約2,500元、皮帶1條約 ││ │800元、襯衫1件約2,500元,共刷卡12,440元,並 ││ │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件、皮││ │帶、皮夾、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72.未○○│伊於93年12月10日、94年12月1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臺北市政│品店消費,93年12月10日購買衣服1件約2、300 元││府水利工程│、外套1件約5、600元及褲子1條約2、300元;94年││處技工) │12月13日購買衣服1件約2、300元、褲子1條約2、 ││ │300元、皮帶1條1,000多元、外套1件約5,000元, ││ │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73.黃○○│伊於93年9月16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共刷 ││(臺北市政│卡12,671元,購買衣服5件金額不清楚、皮包2個約││府水利工程│4,000元、皮帶1條約1,000多元及皮夾二個約1,000││處技工) │多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 │皮夾、皮包、服飾,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74.b○○│伊於94年3月9日、95年3月2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市政│店消費,94年3月9日共刷卡12,780元,購買衣服3 ││府水利工程│件約4,000多元、皮包1個約3,500元、皮夾3個約 ││處技工) │4,000多元、皮帶2條約2,000多元;95年3月23日共││ │刷卡10,000元,購買包包2個共約4,000多元、皮帶││ │2條約1,500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 │當庭提出衣服、皮包、皮帶,供證人黃美惠指認。│├─────┼──────────────────────┤│175.x○○│伊於93年10月19日、94年3月14日前往國泰服飾精 ││(臺北市政│品店消費,93年10月19日購買衣服6、7件約8、9, ││府水利工程│000元、皮夾1個約2,000元;94年3月14日購買衣服││處技工) │6、7件約8、9,000元、皮帶1條約2,000元,並於原││ │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服飾、皮帶、││ │皮夾,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76.z○○│伊於94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咖啡色││(臺北市政│皮帶1條、咖啡色皮夾1只、女用土色短袖上衣1件 ││府新工處技│、女用黑色條紋上衣1件、女用土色短褲1 件,女 ││工) │用白色短褲1件,單價伊不知,因當時是伊老婆進 ││ │去購買的,共花費10,000餘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 │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服飾、皮帶、皮夾,供證││ │人黃美惠指認。 │├─────┼──────────────────────┤│177.乙O○│伊於93年間、94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臺北市政│年購買皮帶1條1,000多元、女用上衣3件每件3,000││府水利工程│元、男用黑色皮夾1個1,000多元;94年購買女用毛││處技工) │大衣1件6,000多元、女用紅色背心1件3,000多元、││ │男用皮夾1只1,000多元、皮帶1條1,000多元,並於││ │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服飾、皮夾││ │、皮帶,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78.乙k○│伊於93、94年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均刷卡12││(臺北市政│,000 餘元,分別購買之項目伊忘了,共購買黑色 ││府水利工程│女用大衣1件、黑色女用長裙1件、黑色女用外套1 ││處技工) │件、黑色女用背心1件、黑色女用T恤1件、牛仔短 ││ │褲1件、黑色短外套1件、黑色皮帶1條、咖啡色皮 ││ │夾1只單價伊忘了,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 ││ │時,當庭提出服飾、皮帶,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79.甲酉○│伊於93年2月26日、94舞3月17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北市政│店消費,93年2月26日購買男用皮帶3條、皮夾1個 ││府警察局中│,價格共為9050元及女用手提包2個2,500元;94年││正一分局組│購買男用花襯衫2件(長短袖各1件)、女用鱷魚皮││長) │包1個,男用皮帶一條,價格伊不清楚,總共為9,9││ │00元,並提出男用皮帶3條、皮夾1個、女用手提包││ │2個、男用花襯衫2件、女用鱷魚皮包1個、男用皮 ││ │帶1條扣案(基隆地檢96證1600號),供證人黃美 ││ │惠指認。 │├─────┼──────────────────────┤│180.丁K○│伊於94年3月28日、29日及95年2月15日前往國泰服││(原臺北市│飾精品店消費,94年3月28日購買皮帶1條200元,3││政府警察局│月29日刷卡5,432元,因是伊太太買好伊才去刷卡 ││內湖分局警│,因之購買之物品伊不清楚;95年2月15日購買之 ││員) │物品亦要問伊太太,因伊當時均在隔壁店家購物 ││ │,伊太太買好伊再去刷卡,伊是逛街見該店國旅卡││ │的特約店才進入購物的,當日伊還有至其他店家消││ │費,因伊將購買之物品均贈送予大陸親戚,故無法││ │提供。 │├─────┼──────────────────────┤│181.酉○○│伊於93年9月23日、94年10月1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 ││(臺北市政│品店消費,93年9月23日購買皮包1個、衣服幾件、││府警察局松│、皮夾1個,單價不記得;94年10月13日購買皮夾 ││山分局小隊│1個、其他購買夾克及襯衫,2次均有去八里玩,在││長) │中油八里站加油,並提出衣服7件扣案(基隆地檢 ││ │96證1598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82.f○(│伊於94年間有與女友吳麗美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北市政府│店消費,購買男用皮包1個2,000多元、女用皮包1 ││警察局松山│個近7,000元左右、女用飾品手鍊1條近1,000元( ││分局交通隊│不是金的),總價10,000多元,伊當天我是先去礁││警員) │溪遊玩,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 │出皮夾1只,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83.w○○│伊共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3次,分別於93年5月││(臺北市政│24日、94年9月20日、95年1月19日,93年5月24日 ││府警察局松│購買女用皮包3個、衣服1、2件,單價不記得;94 ││山分局交通│年9月20日購買女用皮包3個、衣服1件、皮帶1條,││隊警員) │單價都不記得;95年1月19日購買皮包3個、女用外││ │套1件、女用腰帶1條,單價不記得,除皮包5個外 ││ │,其餘均已丟棄,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 │,當庭提出女用皮包5個,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84.丁己○│伊於95年3月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5,244元││(原臺北市│,購買男用大衣1件、長袖襯衫2件、女用大衣1件 ││政府警察局│、女用外套1件、女用背心1件、女用皮包2只、女 ││松山分局小│用上衣4件(因伊太太生病後不能穿,已捐出回收 ││隊長) │),每件單價伊不記得,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 │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皮包,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185.丁子○│伊於94年11月25日、95年3月16日前往國泰服飾精 ││(臺北市政│品店消費,94年11月25日消費13,903元;95年3 月││府警察局松│16日消費12,683元,伊在該店購買男用公事包6只 ││山分局交通│各約4,000元、男用皮帶1條約4,000元,超過的部 ││隊警員) │分老闆有打折,購買之物品除皮帶1條外,其餘因 ││ │家中大清掃,均已丟棄,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 │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帶1條,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86.丙○○│伊於93年8月22日、94年5月1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北市政│店消費,93年8月22日消費12,242元;94年5月15日││府警察局南│消費10,168元,伊帶伊太太要去花蓮遊玩,先至基││港分局莊警│隆來購物,伊2年總共購買男用皮夾2只各約3,800 ││員) │元、女用皮包1只約4,000元、連身裙1件約3,200元││ │,尚有購買皮件跟衣服,其他尚購買何物伊不記得││ │了,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服││ │飾、皮夾、皮包,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87.Z○○│至於93年9月23日、94年4月7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市政│店消費,93年9月23日刷卡12,777元,購買白金戒 ││府古亭地政│指1個約5、6,000元、女用皮包1個約2,999元、皮 ││事務所辦事│帶2條每條799元、女用衣服1件約2,000多元;94年││員) │4月7日刷卡11,800元,購買兒童紀念回約5,000多 ││ │元、皮包1個、衣服2套每件1,900多元、皮帶1條80││ │0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 ││ │皮包、皮帶,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88.丙R○│伊於93年8月10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196 ││(臺北市政│元,購買女用皮包1個、男用皮夾2個、男用T恤3件││府松山地政│,單價伊均忘了,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事務所測量│,當庭提出服飾、皮包、皮夾,供證人黃美惠指認││助理) │。 │├─────┼──────────────────────┤│189.丙卯○│伊於94年5月30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701 ││(臺北市政│元,購買衣服4件、背包1個、皮帶1條,並於原審 ││府地政處約│法院97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包包,供││僱人員) │證人黃美惠指認。 │├─────┼──────────────────────┤│190.甲宇○│伊於93年10月22日、94年8月1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 ││(臺北市市│品店消費,93年購買休閒衣服3、4件,金額約12, ││場管理處技│000元左右,94年購買休閒服3、4件,金額大約12,││士) │000元左右,伊購買衣物後因尺寸不合,至該處更 ││ │換尺寸時,老闆告知已無尺寸,於是以衣服更換銀││ │飾,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 ││ │更換之銀飾,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91.丁辛○│伊於94年2月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732元││(臺北市市│,購買外套1件約3、4,000元、衣服2件約3、4,000││場管理處管│元、皮夾2個每個約1,000元、皮帶2條每條約1,000││理員) │多元,並提出外套1件、襯衫2件、皮夾2個、皮帶 ││ │2條扣案(基隆地檢96證1603號),供證人黃美惠 ││ │指認。 │├─────┼──────────────────────┤│192.丙辛○│伊於93年10月18日、94年1月2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 ││(原臺北市│品店消費,93年10月18日消費12,834元,購買夾克││市場管理處│1件、男用襯衫2件、女用襯衫2件,價錢不記得; ││場工)(已│94年1月21日消費12,943元,購買男用襯衫3件、價││退休) │錢忘了、K金手鍊1條3,000多元、女用上衣2件每件││ │2,000多元,93年購買之物品均已丟棄,94年購買 ││ │之女用上衣1件及3件男用襯衫已丟棄,並提出衣服││ │1件、手鍊1條扣案(基隆地檢96證1604號),供證││ │人黃美惠指認。 │├─────┼──────────────────────┤│193.丁癸○│伊於93年9月16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0,000 ││(臺北市市│多元,購買女用皮包1個約3,000元、男用皮夾1個 ││場管理處駐│1,500元左右、皮帶1條1,500、1,600元、女用衣服││衛警) │3、4件,單價伊不清楚,並提出皮包1個、皮帶1條││ │、女用衣服2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1605號),供 ││ │證人黃美惠指認。 │├─────┼──────────────────────┤│194.甲辰○│伊於93年7月1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694 ││(原廣慈博│元,購買黑色皮包1個、深藍色皮包1個、咖啡色皮││愛院工友)│包1個、橘紅色長夾1個、咖啡色皮夾1個,價格分 ││(現職臺北│別多少伊不記得,並提出黑色女用皮包1個、深藍 ││市政府警察│色皮包1個、棕色女用皮包1個、棕色皮夾1個、橘 ││局中正一分│紅色皮夾1個扣案(基隆地院96證1542號),供證 ││局工友) │人黃美惠指認。 │├─────┼──────────────────────┤│195.宇○○│伊於94年4月1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1,150 ││(原臺北市│元,購買男用皮大衣1件約5,000多元、女用皮包3 ││汽車駕駛訓│只約1,500元、男用皮帶1條約1,200元,刷卡金額 ││練中心總務│是打折後之金額,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 ││組組長)(│時,當庭提出服飾,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現職臺北市│ ││交通事件裁│ ││決所秘書室│ ││主任) │ │├─────┼──────────────────────┤│196.甲巳○│伊於94年、95年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女││(原臺北市│用上衣約3件1件近3,000元、女用皮包1個3,000元 ││汽車駕駛訓│以上不到4,000元、男用皮夾1個1,600元到1,800元││練中心總務│之間;95年購買男用外套1件近3,000元、白色外套││組組長)(│1件近4,000元、皮夾1個1,500元或1,600元左右、 ││現職臺北市│皮帶2條(1條近3,000元、另1條1、2,000元左右)││停車管理處│,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 ││第三科科長│服、皮包、皮帶,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 │├─────┼──────────────────────┤│197.P○○│伊於94年8月11日與伊太太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市政│店消費,購買女裝1套、女用上衣2件,男用皮包1 ││府消防局內│個(已遺失)及男用皮夾1個,共花費13,650元, ││湖中隊隊員│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夾 ││) │等證物,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98.丙申○│伊於93年8月9日與伊太太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臺北市政│消費13,894元,購買女用衣服1件、皮夾1個、皮包││府消防局大│2個、皮帶1條,伊還有至宜蘭消費,並提出女用手││湖分隊隊員│提包2個、皮夾1個、皮帶1條、女用上衣1件扣案(││) │基隆地檢96證1620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199.丙宙○│伊於93年10月7日、94年9月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原臺北市│店消費,93年10月7日消費12,851元,94年9月3日 ││政府消防局│消費13,170元,2年分別購買何物伊不清楚,總共 ││大湖分隊隊│購買皮包6個、皮帶1條、女用上衣2件,並於原審 ││員)(現職│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帶、皮包、 ││臺北市政府│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消防局第3 │ ││大隊) │ │├─────┼──────────────────────┤│200.丙b○│伊於93年9月間、94年6月24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臺北市政│消費,93年9月消費12,800多元,購買大皮包1個、││府消防局大│皮夾1個、皮帶1條、裙子1件,分別之價錢已不記 ││湖分隊隊員│得,93年買的皮夾、皮包已遭竊;94年6月24日消 ││) │費12,867元,購買裙子1件、大皮包1個、皮夾1個 ││ │,分別之價錢已不記得,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 ││ │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皮夾、衣服,供證人黃││ │美惠指認。 │├─────┼──────────────────────┤│201.鍾賢卿│伊於94年8月20日、95年1月1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北市政│店消費,94年8月20日消費12,825元,95年1月13日││府消防局大│消費12,800元,購買衣服5、6件,並於原審法院97││湖分隊隊員│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供證人黃美惠 ││) │指認。 │├─────┼──────────────────────┤│202.乙寅○│伊於93年3月17日與男性友人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 ││(臺北市政│品店消費12,350元,購買皮包1個、皮帶1條及衣服││府秘書處技│幾件,單價伊均忘了,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 ││工) │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皮帶、裙子、衣服,供證││ │人黃美惠指認。 │├─────┼──────────────────────┤│203.丙巳○│伊於94年5月24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805 ││(臺北市政│元,購買男用皮衣1件約8,000多元、男用厚夾克1 ││府停車管理│件約2,000多元、女用包包1只約1,500元、男用皮 ││處交通助理│帶1條約1,500元,因係合在一起算,單價伊不知,││員) │並提出上開物品拍照(照片附於96他466號卷第64 ││ │頁),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04.丙丑○│伊於93年7月1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北市政│衣服1套、皮包2個及大小皮夾4個,伊是剛好經過 ││府動產質借│見該處可刷國民旅遊卡始進入消費,並於原審法院││處佐理員)│97 年6月6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衣服、皮夾 ││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05.甲申○│伊於93年11月15日、94年10月1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臺北市政│品店消費,93年11月15日消費6,036元,購買女用 ││府捷運局副│襯衫2件約3,000元女用上衣1件約3,000元;94年10││工程司) │月12日消費9,062元,購買女用襯衫2件約3,000元 ││ │、女用褐色手提包1只約2,500元、女用黑色手提包││ │1只約3,200元,並提出黑色皮包1個、棕色皮包1個││ │、米色女用襯衫1件、白色女用襯衫1件扣案(基隆││ │地檢96證1608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06.乙z○│伊於93年12月2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038││(臺北縣政│元,購買皮帶1條、皮夾1個、皮衣一件,單價伊不││府警察局汐│記得,並提出皮帶1條、皮夾1個扣案(基隆地檢96││止分局警員│證1821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 │├─────┼──────────────────────┤│207.d○○│伊於94年3月27、28日及95年2月11日前往國泰服飾││(臺北縣政│精品店消費,94年3月27日消費12,650元,購買女 ││府警察局金│用皮包3個、女用皮夾1個、男用皮帶1條、女用上 ││山分局警員│衣3件,分別之價錢伊不知道,是伊太太挑選的, ││) │隔日換1只皮包,補刷差價200元;95年2月11日消 ││ │費2,814元,購買女用短夾克1件2,800餘元,並提 ││ │出女用皮包3個、皮夾1個、皮帶1條、女用衣服3件││ │、女用夾克1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1624號),供 ││ │證人黃美惠指認。 │├─────┼──────────────────────┤│208.乙C○│伊於93年8月20日、94年6月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縣政│店消費,93年8月20日消費9,994元,購買女用套裝││府警察局瑞│1套、短袖女用外套1件、女用皮包1個、女用大提 ││芳分局巡佐│包1個,單價不記得;94年6月1日消費9,439元,購││) │買女用套裝1套、女用中型皮包1個、男用皮帶1條 ││ │、男用T恤2件,單價均忘了,93年女用大提包已損││ │壞丟棄,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 ││ │提出皮包、皮帶、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09.k○○│伊於94年11月14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074││(臺北縣三│元,購買女用皮包1只(伊太太出國時贈送他人) ││重市公所技│、女裝1套、裙子1件、女裝1套(已送人)、女用 ││工) │上衣1件(損壞丟棄),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 │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10.G○○│伊於94年7月14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3,500 ││(臺北縣三│元,購買皮包2、3個,分別價錢為何伊忘了,並於││重市公所清│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夾、皮 ││潔隊隊員)│包,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11.黃羽瑈│伊於94年7月14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580 ││(臺北縣三│元,購買皮帶1條4,000多元、皮包1個8,000元,並││重市公所清│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 ││潔隊隊員)│皮帶,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12.丙C○│伊於94年11月14日與女性友人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臺北縣三│品店消費,購買女用衣服7、8件贈送予該女性友人││重市公所清│,單價記不起來,共花費12,000多元,因伊朋友係││潔隊隊員)│酒店小姐,已找不到,故無法提出證物。 │├─────┼──────────────────────┤│213.丙E○│伊於94年5月18日與丙p○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縣三│店消費12,728元,購買洋裝2件,每1件5、6,000元││重市公所清│,伊當時購買之衣服,因人變胖均拿去回收,故無││潔隊隊員)│法提出證物。 │├─────┼──────────────────────┤│214.葉蕭秀│伊於94年9月2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718 ││ 仍 │元,購買衣服2套約10,000多元,伊因發胖,衣服 ││(臺北縣三│均已回收,並於本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 ││重市公所清│出照片1張(附於本院答辯狀㈢卷第89頁),供證 ││潔隊隊員)│人黃美惠指認。 │├─────┼──────────────────────┤│215.丙p○│伊於94年5月18日與丙E○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縣三│店消費12,945元,購買衣服及褲子,數量伊不記得││重市公所清│,因所購買之物品均已被伊女兒帶出國,故無法提││潔隊隊員)│供證物。 │├─────┼──────────────────────┤│216.m○○│伊於93年7月29日與伊先生丙D○一同前往國泰服 ││(臺北縣五│飾精品店消費,購買皮帶8條、皮夾4個及女用包包││股鄉公所清│3件,我們2人共刷20,000餘元,單價伊不記得,其││潔隊隊員)│中皮夾1個、皮帶3條均已損壞丟棄,並於原審法院││ │97 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帶、皮夾、皮包││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17.丙D○│伊於93年7月29日與伊太太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縣五│店消費12,780元,購買皮夾4個、皮帶8條、女用皮││股鄉戶政事│包3個,單價伊記不起來,其中皮夾1個、皮帶3條 ││務所工友)│損壞丟棄,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 ││ │庭提出皮帶、皮夾、皮包,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18.c○○│伊於93年11月18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臺北縣永│皮包2個、皮帶2條、衣服數件,單價伊不知,共花││和市公所清│費13,000餘元,購買之物品有的已損壞,有的則遺││潔隊清潔隊│失,故無法提出證物。 ││員) │ │├─────┼──────────────────────┤│219.甲g○│伊於93年11月19日、94年4月19日前往國泰服飾精 ││(臺北縣永│品店消費,93年11月19日消費12,964元,94年4月 ││和市公所清│19日消費12,703元,此2年度均是購買皮包及衣服 ││潔隊清潔隊│,價格伊均忘了,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 ││員) │時,當庭提出皮包、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20.甲r○│伊於94年5月19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960 ││(臺北縣永│元,購買女用咖啡色牛皮包1個3,000多元、黑色皮││和市公所清│帶1條1,500元、女用黑色衣服1件2,000元、女用上││潔隊司機)│衣1件2,000多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 ││ │時,當庭提出衣服、皮帶,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21.丙f(│伊於93年11月11日、94年5月1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 ││臺北縣永和│品店消費,93年11月11日消費15,634元,購買行李││市公所清潔│箱1個、皮帶2條、男用領帶2條、皮夾2個、女用皮││隊清潔隊員│包1個,單價均不記得;94年5月12日消費15,751元││) │,購買領帶2條、皮帶2條每條2,000餘元、皮夾1個││ │、女用皮包1個、男用手提包1個,單價忘了,所購││ │買之物品均給伊兒子陳國正,然伊兒子已於94年6 ││ │月17日車禍過世,物品均已滅失,故無法提供。 │├─────┼──────────────────────┤│222.甲L○│伊於94年6月1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890 ││(臺北縣立│元,購買套裝1套、衣服,數量不記得,並提出套 ││八里愛心教│裝1套拍照(照片附於96他482號卷第16頁),供證││養院) │人黃美惠指認。 │├─────┼──────────────────────┤│223.丙L○│伊於93年9月20日、94年10月24日前往國泰服飾精 ││(板橋市公│品店消費,93年9月20日購買皮夾1個、皮帶2條、 ││所保育員)│衣服4件,單價伊均不記得,總共花費9,000元左右││ │;94年10月24日購買衣服3件、皮包1個、單價均不││ │記得,總共購買10,000多元,並提出上開物品拍照││ │(附於96他485號卷第14至14頁背面),供證人黃 ││ │美惠指認。 │├─────┼──────────────────────┤│224.甲a○│伊於94年9月19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748 ││(臺北縣新│元,購買皮件、衣服,因係2、3年前,已記太清楚││店市公所約│購買何物,金額亦不記得,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6││聘人員) │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夾、皮帶,供證人黃美惠指││ │認。 │├─────┼──────────────────────┤│225.S○○│伊於93年6月15日、94年6月2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北縣新│店消費,93年6月15日消費12,108元,購買女裝跟 ││店市公所清│皮包,數量、金額均忘了;94年6月23日消費13,04││潔隊隊員)│9元,購買女裝及皮包給伊女兒,數量及金額伊均 ││ │忘了,因伊女兒將衣服及皮包與人對換,東西已不││ │知何在,故無法提供證物。 │├─────┼──────────────────────┤│226.o○○│伊於93年11月4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北縣新│皮包1個、皮夾1個及皮帶1條,單價伊沒看,只知 ││店市公所清│總價為9,000多元,皮帶已損壞、皮包因小孩不喜 ││潔隊隊員)│歡已丟棄,皮夾亦為小孩在使用,無法提供證物。│├─────┼──────────────────────┤│227.甲h(│伊於93年8月17日、94年3月30日與伊女兒一同前往││臺北縣新店│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8月17日消費16,098元 ││市公所清潔│;94年3月30日消費13,049元,均係購買衣服及皮 ││隊隊員) │包,件數伊忘了,均係買好後一起算錢,所購買之││ │物品均已丟棄。 │├─────┼──────────────────────┤│228.甲x○│伊於93、94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購││(臺北縣新│買皮夾、皮帶、皮包及衣服,數量、價錢已不記得││店市公所清│,共花費13,200元;94年亦同,並提出皮帶2條、 ││潔隊隊員)│皮夾1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636號),供證人黃 ││ │美惠指認。 │├─────┼──────────────────────┤│229.乙丁○│伊於93年10月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5,762 ││(臺北縣新│元,購買女用衣服3件約9,000多元、男用休閒服1 ││店市公所清│件及皮帶1條,價格合計約2、3,000元,所購買之 ││潔隊隊員)│衣服均已贈送他人,並提出皮帶1條扣案(基隆地 ││ │檢96證1629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30.張戴桂│伊於93年10月5日、94年5月1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枝 │店消費,93年10月5日消費13,698元,購買衣服數 ││(臺北縣新│件,件數伊忘了、皮夾1個,單價多少已忘;94年 ││店市公所清│5月12日消費13,171元,均係購買衣服,有無購買 ││潔隊隊員)│皮夾及皮包伊忘了,件數及價錢均忘了,所購買之││ │衣服因伊媳婦變胖,均已丟棄,並提出皮夾1個拍 ││ │照(照片附於96他489號卷第91頁),供證人黃美 ││ │惠指認。 │├─────┼──────────────────────┤│231.乙玄○│伊於93年8月17日、94年3月30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北縣新│店消費,93年8月17日消費15,854元,購買女用衣 ││店市公所清│服及褲子共9套,單價忘了;94年3月30日消費13, ││潔隊隊員)│171元,購買女用衣服及褲子共6套、女用皮包2 只││ │,伊均忘了,所購買之物品均已損壞丟棄,故無法││ │提出證物。 │├─────┼──────────────────────┤│232.乙Y○│伊於93年9月9日、94年3月30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縣新│店消費,93年9月9日消費12,770元,購買衣服及皮││店市公所清│包,件數及價錢伊均忘了;94年3月30日消費13,39││潔隊隊員)│0元,亦係購買衣服及皮包,件數伊忘了,所購買 ││ │之物品均已丟棄,故無法提出證物。 │├─────┼──────────────────────┤│233.乙b○│伊於93年12月1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臺北縣新│男用衣服及女用衣服各1件、皮夾3只、皮帶2條, ││店市公所清│單價均忘了,共花費13,000餘元,並於原審法院97││潔隊隊員)│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上開物品,供證人黃 ││ │美惠指認。 │├─────┼──────────────────────┤│234.乙j○│伊於94年7月26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北縣新│女用外套1件3,000元、女用披風1件3,500元、皮衣││店市公所清│1件2,500元、皮帶條,分別是800元及600元、男用││潔隊隊員)│襯衫3件,其中2件各1,000元,另1件600元,共花 ││ │費13,000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 ││ │當庭提出衣服、皮帶,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35.乙t○│伊於93年10月12日、94年10月18日前往國泰服飾精││(臺北縣新│品店消費,93年10月12日消費14,286元,購買媽媽││店市公所清│及太太之衣服,數量伊忘了、皮包1個,價錢伊均 ││潔隊隊員)│忘了;94年10月18日消費13,013元,購買媽媽及太││ │太之衣服,件數及價錢伊均忘了,因伊太太及媽媽││ │均變胖,衣服已贈送他人。 │├─────┼──────────────────────┤│236.丙亥○│伊於94年11月26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3,446││(臺北縣新│元,購買褲子1件3,700元、皮鞋1雙3,700元、襯衫││店市公所清│2件約2,000多元、外套1件4,500元,伊無法提出證││潔隊隊員)│物。 │├─────┼──────────────────────┤│237.s○○│伊於93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女用套裝││(臺北縣新│2套、皮包1個,共花費10,000餘元,伊尚有去吃海││店市公所清│產亦是刷國民旅遊卡,伊無法提出證物。 ││潔隊隊員)│ │├─────┼──────────────────────┤│238.丙x○│伊於93年間、94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臺北縣新│年購買皮帶1條、替女友購買皮包及衣服,共花費 ││店市公所清│13,000元;94年購買了皮包1個,亦替女友購買皮 ││潔隊隊員)│包及衣服,總金額約14,900餘元,所購買之女用服││ │飾已贈送女友,現已分手,並提出皮夾2個、皮帶 ││ │頭1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630號),供證人黃美 ││ │惠指認。 │├─────┼──────────────────────┤│239.甲j○│伊於94年3月25日、95年1月20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灣板橋│店消費,94年3月25日消費11,280元,購買女用皮 ││地方法院執│包2只、女用上衣1件、女用外套1件(已贈送他人 ││達員) │)單價伊不知;95年1月20日消費12,976元,購買 ││ │女用皮夾1件、女用包包1只、女裝2套,單價伊不 ││ │知,所購買之物有部分已贈送親戚朋友,並於原審││ │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皮夾、 ││ │衣服、裙子,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40.乙G○│伊於94年2月14日、95年1月2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灣板橋│店消費,94年2月14日消費15,980元,購買衣服3、││地方法院錄│4件、包包2個,價格均忘了,尚有購買其他物品然││事) │伊已忘了;95年1月23日消費10,000元,購買衣服3││ │件及包包1個,單價不記得,伊於94年所購買之衣 ││ │服已回收,包包則因發霉丟棄,並於原審法院97年││ │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裙子、皮夾,供 ││ │證人黃美惠指認。 │├─────┼──────────────────────┤│241.r○○│伊於93年1月19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000 ││(臺灣板橋│元,購買女用藍色套裝1件9,000多元、女用金色外││地方法院駕│套1件2,000多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 ││駛) │時,當庭提出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42.趙王心│伊於94年3月22日、95年1月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 聰 │店消費,94年3月22日購買皮包1個,價錢伊忘了,││(臺灣板橋│;95年1月3日購買皮包4個、皮夾3個、皮帶4條, ││地檢署工友│單價不記得,刷卡金額為10,976元, 95年所購買之││) │皮夾1個為伊兒子帶走,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 │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43.乙宇○│伊於95年間與伊先生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臺灣高等│,購買女用皮包1個約4,000元、女用皮夾3個單價 ││法院法警)│約2,000元、女用衣服1件1,000多元,所購買之物 ││ │品均已贈送親友,故無法提供證物。 │├─────┼──────────────────────┤│244.丁乙○│伊於94年6月9日與伊太太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臺北看守│消費,購買皮包1個9,000多元、皮夾1個約2,000多││所管理員)│元,共消費12,360元,並提出皮包1個、皮夾1個拍││ │照(照片附於96他498號卷第18頁),供證人黃美 ││ │惠指認。 │├─────┼──────────────────────┤│245.壬○○│伊於94年1月17日與伊妹妹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地方│店消費,購買的毛料套裝1套6,596元,並提出套裝││法院庭務員│1套扣案(基隆地檢96證1509號),供證人黃美惠 ││) │指認。 │├─────┼──────────────────────┤│246.i○○│伊於93年9月24日、94年1月17日、95年1月20日前 ││(臺北地方│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9月24日消費12,720 ││法院錄事)│元、94年1月17日消費12,423元、95年1月20日消費││ │12,743元,93年購買衣服、皮包;94、95年購買皮││ │包、皮帶、女用套裝、皮夾,並於原審法院97年6 ││ │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皮夾、皮包,供證││ │人黃美惠指認。 │├─────┼──────────────────────┤│247.甲k○│伊於93年間、94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臺北地方│年消費約8,000多元,購買皮夾、皮帶、衣服,件 ││法院書記官│數忘了;94年消費12,000餘元,購買皮夾、皮帶、││) │衣服,件數忘了,所購買之衣服均因破舊回收,並││ │提出皮夾1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642號),供證 ││ │人黃美惠指認。 │├─────┼──────────────────────┤│248.乙v○│伊於93年、94年、95年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 ││(臺北地方│3次,93年購買女用襯衫、男用皮夾、皮帶,件數 ││法院錄事)│及單價均忘了;94年購買衣服及皮夾;95年購買襯││ │衫,件數忘了,單價約3、4,000元、皮夾2個,單 ││ │價3、4,000多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 ││ │時,當庭提出皮包照片,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49.丙酉○│伊於93年暑假與伊先生及小孩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臺北地方│品店消費,購買皮包1個、套裝1套、長褲1條,共 ││法院執達員│消費12,000多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 ││) │時,當庭提出證物,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50.丙黃○│伊於94年7月1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北地方│皮夾5個,各約2,000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 ││法院執達員│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皮帶、照片1張,供證 ││) │人黃美惠指認。 │├─────┼──────────────────────┤│251.丙g○│伊於94年4月13日、95年3月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地方│店消費,94年4月13日購買女用全蠶絲外套1件7,20││法院錄事)│0元、全皮皮帶1條3,0000元;95年3月3日消費12, ││ │805元, 購買全蠶絲女用外套1件4,000元、女用皮 ││ │包1個8,805元,94年所購買的伊並沒有申請補助,││ │95年伊以網路查詢,知道這家是國旅卡特約商店,││ │才去消費,並提出女用蠶絲衣1件、女用手提包1個││ │扣案(基隆地檢96證1512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252.丁丙○│伊於93年8月13日; 94年1月31日、95年2月13日前 ││(臺北地方│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3次,93年8月13日購買皮包││法院代理庭│2、3個、皮夾組2組、衣服1件,單價不記得;94年││務員) │1月31日購買皮包3個、皮夾2及衣服1件,單價不記││ │得;95年2月13日購買皮包3個、皮夾2個、皮帶2條││ │,單價不記得,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 ││ │,當庭提出皮包、皮夾,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53.丙子○│伊於93年3月8日、94年5月30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行政院衛│店消費,93年3月8日購買衣服、皮包、皮帶,共消││生署南投醫│費12,250元;94年5月30日購買皮包、衣服,共消 ││院人事室僱│費12,000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 ││員) │當庭提出風衣、皮包、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254.丁戊○│伊於94年5月19日、95年3月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灣鐵路│店消費,94年購買皮包約3個、女大衣1件、皮帶1 ││管理局運務│條,價錢伊均不記得;95年購買大衣2件、背包1 ││處業務助理│個、價錢伊不記得,刷卡金額約10,000餘元,並提││) │出女大衣1件、女外套1件、皮背包1個扣案(基隆 ││ │地檢96證1170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55.戌○○│伊於94年1月26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灣鐵路│皮包1個、衣服1套、皮夾1個,價錢伊不記得,共 ││管理局松山│消費8、9,000元,並提出手提包1個、洋裝1件扣案││車站服務員│(基隆地檢96證1170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 │├─────┼──────────────────────┤│256.W○○│伊於94年間至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伊是到基隆遊││(臺灣鐵路│玩時剛好看到,伊在該店刷卡10,000餘元,並提出││管理局七堵│皮帶1條、皮包1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170號),││工作站)(│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已退休) │ │├─────┼──────────────────────┤│257.甲o○│伊於94年3月19日至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衣 ││(臺灣鐵路│服、褲子,件數伊忘了、皮包、皮夾各1個,價錢 ││管理局七堵│均不記得,刷卡金額為10,000多元,並提出皮夾1 ││站站務佐理│個、毛衣2件、襯衫1件、皮包1個扣案(基隆地檢 ││) │96證字第1170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58.乙E○│伊於94年6月1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灣鐵路│上衣T恤6件、皮帶2條、皮夾1個,因係一起算,價││管理局松山│錢伊不記得,刷卡金額為13,000多元,並提出皮帶││站站務佐理│1條、上衣4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1170號),供證││) │人黃美惠指認。 │├─────┼──────────────────────┤│259.乙K○│伊於94年3月18日至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伊是至 ││(臺灣鐵路│基隆遊玩時剛好看到,刷卡12, 976元,購買外套1││管理局臺北│件、衣服2件、背包1個、皮夾2、3個,價錢均忘了││站站務佐理│,並提出衣服2件、外套1件、皮夾1個、皮包1個扣││) │案(基隆地檢96證1170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260.乙F○│伊於94年4月1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灣鐵路│手提包1個、皮夾1個、皮帶1條,價錢均忘了,刷 ││管理局臺北│卡金額為13,000多元,並提出皮帶1條、皮包1個、││站站務佐理│皮夾1個、絲巾1條扣案(基隆地檢96證1170號),││)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61.B○○│伊於94年10月19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伊是││(臺灣鐵路│到基隆遊玩剛好看到這家店,購買服飾,消費9,92││管理局內壢│7元,並提出皮夾2個、皮帶1條、上衣裙子1套扣案││站) │(基隆地檢96證1170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62.甲W○│伊於我94年9月14、1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 ││(臺灣鐵路│,伊是到基隆遊玩剛好看到這家店,購買何物伊忘││管理局瑞芳│了,伊在該店消費14,121元,並提出皮帶1條、白 ││站站務佐理│襯衫2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1170號),供證人黃 ││) │美惠指認。 │├─────┼──────────────────────┤│263.甲子○│伊於94年1月1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灣鐵路│羽毛衣2件、皮帶1、2條、皮夾幾個,價錢均忘了 ││管理局瑞芳│,刷卡金額為10,000多元,並提出皮包1個、外套2││站)(已退│件、腰帶2條扣案(基隆地檢96證1170號),供證 ││休) │人黃美惠指認。 │├─────┼──────────────────────┤│264.丁H○│伊於94年8月30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灣鐵路│皮包2個,價錢不清楚、皮帶2條每條1,000元、皮 ││管理局臺北│夾2個每個1,500元,刷卡金額為11,000多元,並提││機務段副段│出皮包2個、皮夾2個、皮帶2條扣案(基隆地檢96 ││長) │證1170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65.丁宇○│伊於93年3月16、94年1月1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臺灣鐵路│消費,2年總共購買衣褲,數量忘了、皮包2個、皮││管理局臺北│帶、皮夾,價錢亦忘了,2年均刷卡12,000多元, ││檢車段檢車│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 ││助理)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66.甲R○│伊於93年3月24日、94年1月2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灣鐵路│店消費,93年3月24日購買皮包1個、外套1件,價 ││管理局臺北│錢忘了,刷卡金額為10,000多元;94年1月25日購 ││檢車段業務│買皮包、外套,價錢均忘了,刷卡金額為10,000多││助理) │元,並提出珍珠皮包1個、皮外套1件扣案(基隆地││ │檢96證1170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67.丁地○│伊於94年6月30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灣鐵路│夾克1件5,000多元、皮包1個、皮帶2條,價錢忘了││管理局臺北│,刷卡10,000多元,並提出皮夾1件、皮帶1條扣案││檢車段工務│(基隆地檢96證1170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員) │ │├─────┼──────────────────────┤│268.甲U○│伊於94年5月9日、1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臺灣鐵路│94年5月9日購買洋裝3件每件1,600、1,700元、短 ││管理局南港│外套1件2,500、2,600元、皮包1個2,000多元、皮 ││調車場站務│帶1條1,800、1,900元,刷卡金額為13,200元;94 ││佐理) │年5月11日購買零錢袋1個200元(已損壞),並提 ││ │出皮包1個、皮帶1條、洋裝3件、外套1件扣案(基││ │隆地檢96證690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69.丙T○│伊於94年5月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上││(臺灣鐵路│衣2件、無袖外套2件、皮帶5條、皮夾5個,價錢均││管理局松山│不記得,刷卡金額為12,927元,並提出皮帶5條、 ││站站務佐理│皮夾5個、無袖外套2件、上衣2件扣案(基隆地檢 ││) │96證693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70.J○○│伊於94年3月4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皮││(臺灣鐵路│包1個6,000多元、黑色外套1件,價錢不記得、裙 ││管理局松山│子1件1,000多元、駝色大外套1件,價錢不記得、 ││材料廠業務│腰帶1條1,000多元,刷卡金額為13,031元,並提出││助理) │皮包1個、黑色外套1件、裙子1件、大外套1件、腰││ │帶1條扣案(基隆地檢96證695號),供證人黃美惠││ │指認。 │├─────┼──────────────────────┤│271.丙丁○│伊於93年間、94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臺灣鐵路│年購買背包1個9,000多元、衣服2件每件1,500元,││管理局七堵│均已損壞;94年購買皮包1個2,000多元、皮帶1條 ││機務段業務│1,000元左右、衣服1套3件式4,800元、襯衫1件3,0││助理) │00元,並提出皮帶1條、皮夾1個、套裝3件、襯衫 ││ │1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692號),供證人黃美惠指││ │認。 │├─────┼──────────────────────┤│272.甲B○│伊於93年6月28日、94年5月6日間前往國泰服飾精 ││(臺灣鐵路│品店消費,93年6月28日購買衣服3、4件,每件3、││管理局臺北│4,000元,均已損壞;94年購買大衣4,000多元、套││檢車段業務│裝2套,1套4,000元,1套2,000元、皮夾3,000 元 ││助理) │、皮帶1,500元,刷卡金額為12,000多元,並提出 ││ │皮夾1個、皮帶1條、大衣1件、套裝1件、連身裙1 ││ │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698號),供證人黃美惠指 ││ │認。 │├─────┼──────────────────────┤│273.己○○│伊於94年6月2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灣鐵路│男性短袖T恤3件2,300元左右、長袖T恤1件1,000元││管理局七堵│、皮帶1條1,300元、淡紫長袖襯衫1件1,500元、長││機務段技術│褲2件約3,000元、短褲1件800元、皮夾1個1,500元││助理) │,刷卡金額為12,946元,並提出褲子2件、衣服4件││ │、皮帶1條、皮夾1個、衣服1件、褲子1件扣案(基││ │隆地檢96證697號、96證737號),供證人黃美惠指││ │認。 │├─────┼──────────────────────┤│274.C○○│伊於94年6月17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灣鐵路│西裝外套2件約8,000元左右、皮包2個約5,000元。││管理局七堵│刷卡金額為13,067元,並提出西裝外套2件、皮包2││機務段技術│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689號),供證人黃美惠指 ││助理) │認。 │├─────┼──────────────────────┤│275.Y○○│伊於93年12月1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臺灣鐵路│皮夾8個,每個1,300、1,400元左右、皮帶4條,每││管理局七堵│條1,300、1,400元,刷卡金額為13,073元,所購買││機務段技術│之皮帶均已損壞,皮夾僅餘1個,其他亦已損壞, ││助理) │並提出皮夾1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700號),供證││ │人黃美惠指認。 │├─────┼──────────────────────┤│276.乙a○│伊於94年2月2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灣鐵路│皮包2個共7,000多元、上衣2件共3,400到3,600元 ││管理局臺北│之間、皮帶1條1,400到1,600元之間,刷卡金額為 ││檢車段)(│12,500元,並提出皮包2個、皮帶1條、上衣2件扣 ││已退休) │案(基隆地檢96證694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77.乙g○│伊於93年11月18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臺灣鐵路│女用襯衫2件3,000多元、皮帶2條4,000元、女用皮││管理局臺北│包1個3,000多元、咖啡色小皮夾1個1,200元,刷卡││檢車段技術│金額為11,930元,並提出皮夾1個扣案(基隆地檢 ││助理) │96證699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78.丁甲○│伊於93年9月22日、94年3月4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灣鐵路│店消費,93年9月22日購買衣服2、3件,每件2,000││管理局臺北│多元、皮夾1個價錢不記得,刷卡金額為10,000多 ││機務段工務│元;94年購買衣服3、4件、皮包2個,每個1,700到││員) │1,800元之間,刷卡金額為10,000多元,並提出連 ││ │身裙裝1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701號),供證人黃││ │美惠指認。 │├─────┼──────────────────────┤│279.丙h○│伊於94年2月24日、25日與伊太太一同前往國泰服 ││(中央信託│飾精品店消費,94年2月24日刷卡8,500元,購買衣││局董事會稽│服1件2,700元、皮包1個3,100元、皮帶2條2,700元││核室稽核)│;25日消費4,450元,購買皮包1個3,100元、皮帶1││ │條,價錢1,350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 │時,當庭提出證物,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80.乙己○│伊於94年2月2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刷卡 ││(臺灣郵政│12,780元,購買皮包2個,1個約4,700元左右,1 ││股份有限公│個約3,100元、皮帶2條,價錢為750元及1,800元、││司行銷科專│皮服1件3,000多元,並提出皮包1個、衣服1件、皮││ │帶2條扣案(基隆地檢96證1460號)及於原審法院 ││ │97 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夾,供證人黃美││ │惠指認。 │├─────┼──────────────────────┤│281.辰○○│伊於93年10月28日、94年9月27日及95年1月23日前││(臺灣郵政│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10月28日消費7,854 ││股份有限公│元,購買女用黑色裙子1件2,354元、女用套裝1套 ││司專員) │5,500元;94年9月27日消費10,976元,購買女用黑││ │色長褲1件及粉紅色女用上衣1套4,876元、女用紅 ││ │色長褲及白色女用上衣3,600元、女用皮夾1個2,50││ │0元;95年1月23日消費10,122元,購買女用皮帶2 ││ │條,1條712元、1條1,560元、女用毛領外套1件 ││ │3,600元、女用灰色裙子2,050元、紅格紋褲子1件 ││ │2,200元,並提出套裝1套、裙子2件、皮包1個、長││ │褲3件、毛領外套1件、皮帶2條扣案(基隆地檢96 ││ │證1454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82.乙巳○│伊於94年8月29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0,467 ││(臺灣郵政│元,購買女用上衣3、裙子3件及小皮包,價錢伊已││股份有限公│忘了,所購買之小皮包已損壞,並提出套裝1件、 ││司業務佐)│長褲1件、上衣1件、裙子2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 ││ │1451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83.甲壬○│伊於94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000多元,││(臺灣郵政│購買男用綠色外套1件近4,000元、襯衫2件各2,000││股份有限公│元、紅色女用皮夾1個1,000多元、咖啡色男用皮夾││司業務士)│1個1,000多元,並提出外套1件、襯衫2件、皮夾2 ││ │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456號),供證人黃美惠指││ │認。 │├─────┼──────────────────────┤│284.乙丑○│伊於93年9月16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807 ││(臺灣郵政│元,購買小皮包1個約3,600元、紅色裙子1條約3,0││股份有限公│00多元、女用西裝外套2件共約6,000多元、皮帶1 ││司經理) │條約1,000多元,並提出皮帶1條、女用西裝外套2 ││ │件、裙子1件、皮包1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455號││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85.乙h○│伊於94年7月28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中華電信│小皮夾3個共約4,000元、皮帶2條共約3,000多元、││股份有限公│女用服飾,伊不知價格,所購買之女用服飾,伊已││司專員) │贈送女性友人,而伊與該女性友人已無往來,無法││ │提供女用服飾,並提出小皮夾2個、皮帶1條扣案(││ │基隆地檢96證1458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86.天○○│伊於93年6月23日、94年4月1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中華電信│店消費,93年6月23日購買皮包1個、帽子1個及皮 ││股份有限公│帶1條,單價伊忘了;94年4月15日購買女用服飾2 ││司宜蘭營運│件,手帕2條,單價伊忘了,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處專員) │13 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 │├─────┼──────────────────────┤│287.O○○│伊於93年間、94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中華電信│年共消費13,000多元,購買女用皮包1個約2,000、││股份有限公│衣服3件,均為洋裝,每件2,000出頭、皮件組2組 ││司助理管理│(內有領夾、領帶、男用皮夾),每組價錢近2,00││師) │0元、小皮夾2個約1,600元左右;94年共消費9,800││ │元,購買皮件組1組(內有皮帶、小皮夾、領夾) ││ │約4,000元、皮帶1條6、700元、衣服1套(上衣及 ││ │裙子各1件)近5,000元,大部分皮件均已送人,衣││ │服亦贈送以前女友,僅剩皮夾1個及皮帶1條,並提││ │出皮帶1條、皮夾1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472號)││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88.乙i○│伊於94年2月1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共消 ││(行政院衛│費15,900元,購買皮包3個、皮帶4條、女用衣服1 ││生署宜蘭醫│套(含小外套及長洋裝),總價原為16,100元,殺││院護士) │價後為15,900元,並提出女用手提包1個扣案(96 ││ │證1491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89.甲寅○│伊於94年11月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皮││(臺灣大學│衣2件(1件長外套近5,000元、1件短外近4,000元 ││動物醫院技│)、厚外套1件2,000餘元、皮帶1條、還有小物品1││工) │件,伊忘了是何物及價錢為何,總共消費11,000多││ │元,加稅金後為12,000多元,並提出外套1件、皮 ││ │衣2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1619號),供證人黃美 ││ │惠指認。 │├─────┼──────────────────────┤│290.乙p○│伊於94年間、95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4││(臺大動物│年購買皮包1個近5,000元、皮夾1個7、800元、女 ││醫院技士)│用上衣2件(1件3,000多元、1件近2,000元),總 ││ │共消費11,000多元;95年購買女用上衣3件(2件毛││ │衣外套各約4,500元、1件上衣2,000元左右),總 ││ │共消費11,000元,並提出小皮夾1個、手提包1 個 ││ │、女性上衣1件、毛衣外套2件、毛衣1件、上衣加 ││ │外套1組扣案(基隆地檢96證1616號),供證人黃 ││ │美惠指認。 │├─────┼──────────────────────┤│291.乙q○│伊於93年11月25日、94年2月2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 ││(臺大醫院│品店消費,93年11月25日消費12,685元,購買衣服││總院工友)│4件、皮包1個、皮夾、金額伊不記得;94年2月23 ││ │日消費12,895元,購買衣服5件、皮包1個、皮夾1 ││ │個,金額伊不記得,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 ││ │理時,當庭提出衣服、皮包,供證人黃美惠指認。│├─────┼──────────────────────┤│292.g○○│伊於94年11月29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980 ││(臺灣戲曲│元,購買女用皮包1個約3,500元、女裝2套各3,20 ││學校團員)│0元,並提出皮包1個、女裝2套拍照(照片附於96 ││ │他447號卷㈡第53頁),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93.丙q○│伊於93年間與伊兒子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臺灣藝術│,購買大包包、皮帶3、4條,尚有購買何物伊不記││大學)(已│得了,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 ││退休) │出包包、皮帶,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94.丁丑○│伊於93年7月20日與伊太太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灣藝術│店消費,購買皮包2個,1個米色約4,000多元、1個││大學技士)│黑色約3,900多元,因刷卡加5%之手續費,總共消 ││ │費8,000多元,並提出手提包2個扣案(基隆地檢96││ │證1508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95.甲d○│伊於94年3月2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891 ││(臺北市立│元,購買衣服1套及背心1件共4,000多元、皮包1個││聯合醫院松│7、8,000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 ││德院區工友│當庭提出包包、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 │├─────┼──────────────────────┤│296.丁丁○│伊於94年4月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3,998元││(臺北市立│,購買皮包1個,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聯合醫院中│,當庭提出皮包1個,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興院區工友│ ││) │ │├─────┼──────────────────────┤│297.e○○│伊於94年2月17日與伊太太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市立│店消費12,529元,購買皮包、衣服好幾件,件數及││聯合醫院仁│單價伊均不記得,所購買之物品已損壞丟棄,故無││愛院區中醫│法提出證物。 ││科主任) │ │├─────┼──────────────────────┤│298.宙○○│伊於94年1月27日及28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 ││(臺北市立│,94年1月27日消費12,844元,購買素雅色毛外套2││聯合醫院仁│件、帽子1頂、圍巾1條、手套1副,單價伊不清楚 ││愛院區護理│,因老闆係一起算的,伊當天至國泰精品店消費金││師) │子部分是用伊從銀行提領的現金購買金子,不夠之││ │2,500元部分是以國泰世華信用卡來刷卡,國旅卡 ││ │之部分是購買衣服;94年1月28日消費385元,購買││ │圍巾1條,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 │提出毛衣1件,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299.甲C○│伊於93年7月6日、94年3月2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市立│店消費,93年7月6日購買衣服及皮件,數量及價格││聯合醫院仁│伊忘了;94年3月23日購買衣服及皮件,數量及價 ││愛院區) │格伊也忘記了,所購買之物品已贈送他人,僅餘皮││ │帶3條,並提出皮帶3條拍照(照片附於96他455號 ││ │卷㈠第44頁),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00.乙U○│伊於93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皮包2 ││(臺北市立│只各約3,500元、皮帶2條各約1,700元、皮夾2個各││聯合醫院仁│約1,800元、衣服1件約2,000元,總共消費15,026 ││愛院區護理│元,並提出皮帶1條、皮夾2個、皮包2個扣案(基 ││師) │隆地檢96證1515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01.乙W(│伊於93年1月6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800元││臺北市立聯│,購買白色皮帶1條、黑色上衣及黑色洋裝1件、紅││合醫院仁愛│色皮夾1個、黑色皮包1個、紅色皮包1個,分別之 ││院區工友)│價格伊不知,並提出白色皮帶1條、紅色皮夾1個、││ │女用手提袋2個、黑色上衣1件、黑色洋裝1件扣案 ││ │(96證1524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02.甲庚○│伊於94年11月4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705 ││(臺北市立│元,購買衣服1套4,800元、毛料上衣2,700元、皮 ││聯合醫院仁│包3,700元、皮夾1,500元,伊於11月7日拿皮夾更 ││愛院區主治│換另1皮夾,差額50元,因店家無法退費,於是加 ││醫師) │價100元另購買小皮夾1個,並提出套裝1套、上衣1││ │件、皮包1個、小錢包1個,小皮夾1個扣案(基隆 ││ │地檢96證1520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03.a○○│伊於94年5月6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3,078元││(臺北市立│,購買皮帶1條1,600元、皮夾1個2,400元、皮包1 ││聯合醫院忠│個約8,000多元,店家另贈送伊皮包1個,並提出皮││孝院區技工│包2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518號),供證人黃美 ││) │惠指認。 │├─────┼──────────────────────┤│304.丙V○│伊於93年8月12日、94年7月2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北市立│店消費,93年8月12日消費11,735元,購買皮包、 ││聯合醫院忠│皮帶、衣服等物;94年7月22日消費11,000元,購 ││孝院區科員│買男用皮帶1條、女用大衣1件、女用皮包2個、女 ││) │用套裝1套,另尚有其他衣服,伊已淘汰,單價伊 ││ │忘了,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 ││ │出大衣、皮包,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05.丁J○│伊於94年6月27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3,475 ││(臺北市立│元,購買T恤2件、女用手提包2個、皮帶1條、旅行││聯合醫院忠│袋1個,單價伊不清楚,並提出皮帶1條、T恤2件、││孝院區技士│行李箱1個、女用手提包2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 ││) │1521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 │├─────┼──────────────────────┤│306.余高清│伊於93年間及94年間自己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 美 │,購買套裝3套(粉紅色1套2,000多元、白色2套各││(臺北市立│3,000多元、2,000多元)、皮件組1組約3,000多元││聯合醫院松│;94年購買套裝3套(紅色約4,000多元、紫紅色 ││德院區配膳│3,000多元、白色3,000多元)、皮包1個2,000多元││員) │、皮夾1個1,000多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 ││ │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皮包、皮夾,供證人黃美││ │惠指認。 │├─────┼──────────────────────┤│307.甲n○│伊於94年8月29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0,028 ││(臺北市立│元,購買粉紅色女用皮包1個、白色女用皮包1個、││聯合醫院松│粉紅色皮夾1個、皮帶1條(已找不到)、藍色女用││德院區工友│套裝1套、藍色少女上衣1件,單價伊不清楚,當天││) │伊除至國泰精品店刷卡外,尚有至其他商店消費,││ │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 ││ │、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08.丙戊(│伊於94年2月25日與伊太太甲天○一同前往國泰服 ││臺北市立聯│飾精品店消費12,780元,購買衣服8件、男用皮帶1││合醫院婦幼│條、男用皮夾1個,單價伊均忘了,並於原審法院 ││院區技工)│97 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皮夾、衣服││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09.甲午○│伊於94年5月20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 ││(臺北市立│皮包2個、衣服2件,均是伊太太選購的,伊負責刷││聯合醫院婦│卡,因之伊僅知總價,單價伊不清楚,總共消費 ││幼院區科員│12,978元,所購買之物品均已損壞丟棄,故無法提││) │供證物。 │├─────┼──────────────────────┤│310.乙庚○│伊於93年2月2日、94年3月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臺北市立│消費,93牛2月2日購買黑色皮包1個、淺綠色毛外 ││聯合醫院婦│套1 件,分別價格伊不知,總共消費12,050元;94││幼院區護理│年3月1日購買米色包包1個、咖啡色皮夾1個、蘋果││師) │綠風衣1件,伊不知分別之價格,總共消費12,200 ││ │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 ││ │外套2件、皮包、皮夾,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11.丙l○│伊於93年間、94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臺北市立│年購買手提包2個、背包2個、POLO衫1件及長褲1件││聯合醫院婦│共約1,000餘元,其他的價錢伊不記得;94年亦係 ││幼院區醫師│購買包包,數量不只1個,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 │日審理時,當庭提出包包、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 │認。 │├─────┼──────────────────────┤│312.乙o○│伊於94年10月2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3,000││(臺北市立│元,購買女用皮包1個約8,000元、男用皮帶1條約 ││聯合醫院陽│1,500元,女用上衣1件3,500元,並於原審法院97 ││明院區護理│年6 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包包、皮帶,││師)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13.甲t○│伊於93年間、94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原名高麗│年購買皮包2個各約2,000元、衣服3套各約2,000元││月、高鴻晴│、上衣1件1,000元、裙子1件、洋裝1件,總共消費││)(臺北市│10,000餘元;94年購買衣服2套各約2,000元、皮包││立聯合醫院│1個約2,500元、皮夾1個約500元,總共消費多少伊││仁愛院區約│沒有記,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 ││僱書記) │提出衣服、包包,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 │├─────┼──────────────────────┤│314.王黃含│伊於93年4月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000元││ 笑 │,購買女用皮包1個約3,500元、男用皮夾1個約1,5││(臺北市立│00元、男用皮帶1條約1,500元,剩餘之額度購買女││聯合醫院仁│用套裝1套,因套裝超過5,000元,尚有支付現金 ││愛院區約僱│500元,並提出女用手提包1個、紅色外套1件、裙 ││書記) │子1件、皮帶1條、皮夾1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53││ │1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15.甲天○│伊於94年3月21日與伊先生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市立│店消費,購買皮包2個8,000多元、皮夾1個1,200元││聯合醫院仁│、上衣1件800元、皮帶1條2,500元,總共消費12,0││愛院區消毒│00多元,並提出皮帶1條、皮包2個、衣服1件扣案 ││工) │(基隆地檢96證1522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16.丁卯○│伊於93年3月2日、94年3月1日、95年3月30日前往 ││(臺北市立│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3月2日刷卡12,030元,││聯合醫院仁│購買皮包2個約6,000元、皮帶1條約1,000多元、洋││愛院區工友│裝1件3,000多元;94年3月1日刷卡12,560元,購買││) │皮包2個6,000多元、皮夾1個1,000多元、裙子1件 ││ │3,000多元;95年3月30日刷卡12,196元,購買皮包││ │2個6,000多元、皮帶1條1,000多元、衣服3件4,000││ │多元,並提出皮包6個、皮夾1個、皮帶2條、裙子1││ │件、衣服4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1525號),供證 ││ │人黃美惠指認。 │├─────┼──────────────────────┤│317.卯○○│伊於94年8月8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828元││(原臺北市│,購買女裝1套、女用皮包1個、女用皮夾1個,單 ││立聯合醫院│價伊忘了,並提出套裝1套、皮包1個、皮夾1個扣 ││忠孝院區)│案(基隆地檢96證1611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現職臺北│ ││市立動物園│ ││書記) │ │├─────┼──────────────────────┤│318.甲乙○│伊於94年7月19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3,049 ││(臺北市大│元,約購買衣服5件、皮夾1個、皮帶1個,單價伊 ││同區太平國│不記得,因老闆係一起算的,並於原審法院97年6 ││小工友) │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319.甲己○│伊於93年11月15日、94年3月18日前往國泰服飾精 ││(臺北市金│品店消費,94年3月18日係與伊先生一同前往,93 ││華國小事務│年11月15日刷卡12,684元,購買皮夾數個(單價有││組長) │1,000多元、有2,000多元)、女用手提包1個(單 ││ │價3,000多元,因時間久遠,記得不很清楚);94 ││ │年3月18日刷卡11,586元,購買背包1個3,000 餘元││ │、女用皮包1個2,000多元及皮夾數個,但數量忘了││ │,單價在1,000至2,000元之間,並於原審法院97年││ │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皮夾,供證人黃 ││ │美惠指認。 │├─────┼──────────────────────┤│320.乙壬○│伊於94年間、95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4││(臺北市北│年間前往消費2次,第1次購買女用衣服,數量不記││投區文化國│得,1件約3,000多元、男用皮包1個約3,000多元;││小工友) │第2次購買皮帶2條;95年購買皮包1個3,000多元、││ │女用毛衣5件各3,000多元、男用上衣1件3,000多元││ │,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衣服、皮包 ││ │、皮帶、皮夾,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21.y○○│伊於94年6月間自己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 ││(臺北市內│買女用皮包1個約2,500元、男用皮帶1條約1,500元││湖國中文書│、男用T恤2件,1件約3,000元,1件約2,000元、男││組長) │用夾克1件約2,500元左右,總共消費13,000多元,││ │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 ││ │、皮包、皮帶,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22.丙J○│伊於93年間、95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臺北市信│年購買女用外套3件,價錢分別為3,000多元、3,00││義國中工友│0多元及6,000多元、皮夾1個1,000多元;95年購買││) │銀色皮包2個各約3,000元、鱷魚皮包1個9,000多元││ │,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 ││ │服、包包,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23.丙宇○│伊於94年7月28日與伊先生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原名楊美│店消費14,160元,購買女用皮包2只各約3,000多元││芳)(臺北│、女用洋裝4件各約2,000多元、小外套1件,並提 ││市啟聰學校│出女用衣服3件、大皮包1個、小皮包1個扣案(基 ││教師) │隆地檢96證1614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 │├─────┼──────────────────────┤│324.乙M○│伊於93年10月6日、94年3月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市民│店消費,93年10月6日消費12,780元,購買皮帶、 ││權國小工友│皮夾、衣服、皮包等物品;94年3月2日消費12,780││)(已退休│元,購買女用皮包1只、女用外套1件,另購買女裝││) │送給伊媳婦,數量伊忘了,並提出黑外套1件、男 ││ │用皮夾1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615號),供證人 ││ │黃美惠指認。 │├─────┼──────────────────────┤│325.甲H○│伊於93年7月28日、29日、94年8月4日前往國泰服 ││(臺北市東│飾精品店消費,93年7月28日、29日各消費12,759 ││新國小工友│元、45元,94年8月4日消費11,430元,伊無法區分││) │係哪一年度購買,總共購買女用上衣2件、女用裙 ││ │子1件、女用長褲1件、女用皮包1只,單價伊均忘 ││ │了,並提出女用上衣2件、女用長褲1件、女用裙子││ │1件、女用皮夾1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610號),││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26.乙Q○│伊於95年2月2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805 ││(臺北市修│元,購買皮包2個(1個小皮包1,000出頭、1個手提││德國小工友│包近1,900元至2,000元)、外套1件5,200或5,400 ││) │元、洋裝1件約5,500元左右,並提出洋裝1件、外 ││ │套1件、小皮包1個、手提包1個扣案(96證1617號 ││ │)及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包 ││ │包、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27.丙i○│伊於93年3月12日、94年2月2日、95年2月3日前往 ││(臺北縣淡│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3月12日消費12,760元 ││水鎮文化國│,購買皮帶1條1,000多元、皮包1個3,000多元、衣││小工友) │服2套,價格忘了;94年2月2日消費12,235元,購 ││ │買衣服數件,件數忘了、皮帶1條近2,000元;95年││ │2月3日消費10,976元,購買衣服數件,件數忘了、││ │皮夾1個近2,000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 ││ │理時,當庭提出皮包、皮帶、衣服,供證人黃美惠││ │指認。 │├─────┼──────────────────────┤│328.X○○│伊於93年3月12日、94年2月2日、95年2月3日前往 ││(臺北縣蘆│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3月12日消費12,261元 ││洲忠義國小│,94年2月2日消費12,226元,95年2月3日消費11,0││工友) │98元,此3年度所購買之物品伊無法分辨,共購買 ││ │黑色女用背包1個3,000多元、紅色女用提包1個 ││ │3,000多元、黑色皮夾1個1,000多元、粉紅色毛線 ││ │上衣2,000多元、女用長褲1件1,000多元、女用黑 ││ │色皮裙1件2,000多元、女用皮上衣1件3,000多元、││ │女用咖啡色背心1件1,000多元、女用黑色毛料長裙││ │1件3,000多元、黑色洋裝1件3,000多元、女用黑色││ │長袖外套1件2,000多元、女用黑色裙子1件2,000多││ │元、皮帶1條1,000多元,並於本院97年6月13日審 ││ │理時,當庭提出皮包、皮帶、服飾,供證人黃美惠││ │指認。 │├─────┼──────────────────────┤│329.甲A○│伊於95年2月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838元││(臺北縣蘆│,購買外套1件6、7,000元、皮帶1條、皮包1個、 ││洲鷺江國小│衣服2、3件,價錢分別均為1,000多元,並提出外 ││工友) │套1件拍照(照片附於96他472號卷第60頁),供證││ │人黃美惠指認。 │├─────┼──────────────────────┤│330.甲O○│伊於93年2月6日、94年2月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臺北縣蘆│消費,93年2月6日消費13,100元、94年2月2日消費││洲鷺江國小│12,043元,此2年度所購買之物品伊無法分辨,總 ││工友) │共購買女用黑色外套1件1,000多元、女用灰色外套││ │1件1,000多元、女用紫色毛衣1件,價格伊忘了、 ││ │黑色女用短裙3件,價格伊忘了、女用皮上衣1件,││ │價格伊亦忘了、女用皮包2個各1,000多元、咖啡色││ │皮夾1個1,000多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 ││ │理時,提出皮包、皮夾、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331.劉黃月│伊於94年7月2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1,621 ││ 圓 │元,購買女用套裝2套(1套為粉紅色,1套為咖啡 ││(臺北縣蘆│色)各4,000多元、女用咖啡色皮包1個2,000多元 ││洲鷺江國小│,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 ││工友) │服、包包,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 │ │├─────┼──────────────────────┤│332.丙G○│伊於94年2月2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074元││(土地銀行│,購買毛外套1件、裙子1件、皮帶2條、皮夾1個,││技工) │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 ││ │、皮夾、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33.李黃素│伊於94年3月15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780 ││ 娥 │元,購買皮包2個、皮夾2個、衣服2件,並於原審 ││(臺灣銀行│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皮包、 ││契約工) │皮夾,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34.癸○○│伊於95年3月6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196元││(臺灣銀行│,購買女用外套、衣服1件、羊毛衫2件、皮包1 個││高級辦事員│,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 ││) │服、皮包,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35.丑○○│伊於94年3月間、95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 ││(臺灣菸酒│,94年購買皮包多個,數量不記得,價格約1,00多││公司技術員│元至4,000多元間、衣服2件約5,000多元;95年購 ││) │買皮包2個(男用、女用各1個)5,000多元,所購 ││ │買之物品中僅剩皮包4個,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 │日審理時,當庭提出包包,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36.乙乙○│伊於94年1月26日自己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 ││(臺灣菸酒│購買外套1件500元、皮衣1件9,500元、大手提包1 ││公司服務工│個2,000元、皮夾3個各300元,老闆算伊805元,總││) │共消費12,805元左右,並於原審法院審理時,當庭││ │提出皮包、外套,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37.地○○│伊於93年間與同事陳銘芳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臺灣菸酒│消費,購買女用粉紅色手提包1個約2,000元、皮帶││公司技術員│3條各1,500元、皮夾6個各1,000元,總共消費10,0││) │00餘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 ││ │出皮包、皮夾、包包,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38.T○○│伊於93年4月15日、94年1月21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灣菸酒│店消費,93年4月15日消費10,744元,購買女用上 ││公司技術員│衣2件各約3,000元、女用皮包1只約3,000元、男用││) │皮夾1只約1,000多元(已損壞丟棄);94年1月21 ││ │日消費12,561元,購買女用套裝1套約3,000元、毛││ │衣1件約3,500元、女用皮包2只各約2,000元、3,00││ │0元、皮帶2條各約1,000多元(1條已損壞丟棄),││ │並提出女用上衣2件、手提包3個、皮帶1條、套裝1││ │套、毛上衣1件扣案(基隆地檢96證1637號),供 ││ │證人黃美惠指認。 │├─────┼──────────────────────┤│339.甲V○│伊於93年5月13日、94年2月25日與伊太太一同前往││(臺灣菸酒│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5月13日消費12,304元 ││公司訪銷員│、94年2月25日消費12,756元,均是購買皮夾、皮 ││) │帶及服飾,價格及數量伊均忘了,並於原審法院97││ │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夾、衣服,供證人 ││ │黃美惠指認。 │├─────┼──────────────────────┤│340.乙丙○│伊93年5月4日與伊母親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臺灣菸酒│費12,089元,購買衣服數件,件數伊忘了,單價均││公司技術員│約2,000餘元或3,000餘元,並提出女用上衣5件扣 ││) │案(基隆地檢96證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41.乙J○│伊於94年8月15日與伊太太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灣菸酒│店消費10,400元,購買女用深綠色上衣1件、女用 ││公司技術員│灰色上衣1件、女用咖啡色短袖上衣1件、女用綠色││) │上衣1件、女用青色上衣1件、女用條紋上衣1件, ││ │單價伊不知,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 ││ │當庭提出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42.丙U○│伊於95年3月9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927元││(臺灣菸酒│,購買外套1件約5,000多元、皮包1個及皮夾2個,││公司技工)│單價伊沒印象,所購買之皮夾已贈送住人,並於原││ │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衣服 ││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43.丁B○│伊於93年4月15日、94年1月21日、95年3月2日前往││(臺灣菸酒│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年4月15日消費11,194元 ││公司技工)│、94年1月21日消費12,160元、95年3月2日消費12,││ │196元,伊無法區分為哪1年度購買的,總共購買男││ │用皮夾約1,200元、皮帶1條約1,200元、女用套頭 ││ │上衣2件各約1,500元、毛衣2件各約3,000元、女用││ │上衣1件約2,000元、皮包1只約2,000元、女用大衣││ │約3,000元,尚有購買女用衣服數件,因已穿壞, ││ │伊不知有多少件,金額亦不知,並提出女用外套1 ││ │件、男用皮夾1個、毛衣2件、T恤2件、女用上衣1 ││ │件、皮帶1條、手提包1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638││ │號),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44.甲○○│伊於93年10月21日、94年7月14日前往國泰服飾精 ││(臺灣菸酒│品店消費,93年10月21日消費12,097元、94年7月 ││公司訪查員│14日消費12,561元,2年度購買之物品伊無法分辨 ││) │,共購買男用皮帶3條,其中2條價格各為7,000多 ││ │元,另1條為1,000多元、男用皮夾5個(咖啡色2個││ │、黑色3個),價格伊忘了、男用長袖polo衫1件 ││ │2,000多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 │庭提出衣服、皮帶、皮夾,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45.A○○│伊於93年間、94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臺灣菸酒│年購買女用毛外套1件4,000多元、女用咖啡色手提││公司訪查員│包1個4,000多元、女用皮包1個4,000多元;94年購││) │買女用藍色手提皮包1個2,000多元,女用皮帶1 條││ │2,000多元、女用橘色套裝1套3,000多元、女用紫 ││ │色套裝1套3,000多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 ││ │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皮包、皮帶,供證人黃美││ │惠指認。 │├─────┼──────────────────────┤│346.乙子○│伊於93年間、94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93││(臺灣菸酒│年消費12,640元,購買西裝1套約7,000至8,000元 ││公司製菸工│、皮帶1條及皮夾1個,單價均忘了;94年消費12,3││) │00元,購買西裝1套約7,000至8,000元、皮帶1條及││ │皮夾1個,單價均忘了,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 │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皮帶、皮夾,供證人黃美││ │惠指認。 │├─────┼──────────────────────┤│347.乙午○│伊於94年6月6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976元││(臺灣菸酒│,購買皮帶3條,單價忘了、皮夾2個,單價亦也忘││公司製菸工│了、淑女包1個3,000元、側背包1個3,000多元、衣││) │服1套5、6,000元,並提出女用衣服2件、女用皮帶││ │1條、女用皮夾1個扣案(基隆地檢96證1635號),││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48.丙Z○│伊於93年5月11日、94年3月10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灣菸酒│店消費,93年5月11日消費12,974元,94年3月10日││公司訪查員│消費12,805元,2年度所購買之物品伊分不出為何 ││) │時購買的,總共購買衣服、皮包、皮帶、皮夾,並││ │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帶、 ││ │皮夾、皮包,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49.丙k○│伊於93年間5月間與伊先生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灣菸酒│店消費,購買女用皮包1個約4,000多元、女用皮夾││公司事務員│1個約1,000多元、男用皮夾1個約1,000多元、男用││) │皮帶2條約1,000多元、女用裙子1條約3,000多元,││ │共消費12,000多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 ││ │理時,當庭提出皮包、皮夾、皮帶、裙子,供證黃││ │美惠指認。 │├─────┼──────────────────────┤│350.丁午○│伊於94年間與伊女兒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臺灣菸酒│,購買女用衣服好幾件、皮夾2個,均是伊女兒挑 ││公司事務員│選的,單價伊不清楚,總共消費8,000多元,並於 ││) │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夾、衣 ││ │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51.Q○○│伊於94年12月與伊同事丁E○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臺灣菸酒│品店消費15,000多元,購買黑色男用皮衣1件、皮 ││公司事務員│帶1 條、皮夾1個及女用套裝2套,價格伊均忘了,││) │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衣 ││ │、皮夾、皮帶,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52.丙Y○│伊於94年12月19日與伊太太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臺灣菸酒│店消費8,384元,購買黑色男用皮衣1件5,000多元 ││公司事務員│、皮帶1條1,000多元、皮夾1個1,000多元,並於原││) │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皮夾 ││ │、皮帶,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53.丁E○│伊於93年12月13日、94年12月19日前往國泰服飾精││(臺灣菸酒│品店消費,93年12月13日購買女用裙子2條共約3, ││公司業務員│000元、女用皮包3個共約8,000元、皮帶2條2000元││) │、皮夾1個約800元,打折後共消費13,466元;94年││ │12月19日購買女用皮包3個共約9,000元、皮夾4個 ││ │共約2,500元、女用上衣3件共約4,000元,打折後 ││ │共消費14,300元,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 ││ │時,當庭提出皮包、衣服、皮夾,供證人黃美惠指││ │認。 │├─────┼──────────────────────┤│354.巳○○│伊於94年4月1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3,049 ││(桃園榮民│元,購買女用黑色皮包1個、女用套裝2套,單價伊││醫院工友)│不清楚,是伊女友挑選的,伊只負責刷卡,並於原││ │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供證 ││ │人黃美惠指認。 │├─────┼──────────────────────┤│355.乙m○│伊於94年8月8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2,778元││(桃園榮民│,購買套裝3套、皮包2個及皮帶1條,價格伊忘了 ││醫院工友)│,因老闆係一起算的,所購買之物品均已贈送朋友││ │、外勞,故無法提出證物。 │├─────┼──────────────────────┤│356.丙W○│伊於95年3月9日與伊母親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臺北榮民│消費9,467元,購買衣服4件、皮包1個,並於原審 ││總醫院病房│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皮包, ││助理員) │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57.L○○│伊於94年4月21日自己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 ││(臺北榮民│購買皮夾多個、皮包、衣服1套,單價伊不知道, ││總醫院護理│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 ││師) │、皮夾、鑰匙包,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58.丙N○│伊於94年3月29日與伊父母一同前往國泰服飾精品 ││(臺北榮民│店消費,購買衣服3、4件共8,100元,單價伊不記 ││總醫院護理│得,並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 ││師) │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59.乙A○│伊於94年6月3日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15,000元││(蘇澳榮民│,購買休閒服1套約3,000多元、皮鞋1雙4,000元、││醫院技工)│夾克1件3,000多元,西裝褲3條各約7、800元、帽 ││ │子1頂約2、300元、皮帶1條約3、400元,並於原審││ │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衣服、鞋子、 ││ │皮帶、帽子,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360.丙S○│伊於94年間前往國泰服飾精品店消費,購買衣服2 ││(臺北市教│件約3,000元、黑色手提包1個近4,000元、皮帶3條││育大學技工│共1,300、1,400元左右、黑色長皮夾2個及小包包 ││) │1個共2,300或2,400元,另伊媳婦尚有購買其他東 ││ │西,但伊忘了購買何物,總共消費12,000多元,並││ │於原審法院97年6月13日審理時,當庭提出皮包、 ││ │皮夾、皮帶、衣服,供證人黃美惠指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