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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上訴字第 1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月7日執行羈押,至97年4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施俊堯法 官 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妙恩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