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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上訴字第 134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346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20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774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起訴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41條第3項準略誘罪嫌部分,諭知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的證據及理由。

貳、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證人A女是因被告的要求才不願返家;且證人A女之父即證人B男於期間又無從與A女聯繫等情,原審疏未審酌等語。

參、上訴意旨已經原判決於第7頁倒數第9行起至第8頁詳細論駁。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適用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64條。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陳玉雲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胡勤義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