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560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賀泰儒
賀家文胡旭東楊正青許郁萍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彌鼎律師被 告 何玉如
劉浩中鄭世傑徐學德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陳佳雯律師被 告 李致中
曾亞筠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翊丞律師被 告 王文鍵
劉橋坪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詹奕聰律師被 告 李訓鍛
于克誠林威震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律師被 告 林昌達
程冀沄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袁大蓉律師被 告 洪培修
葉漢瀅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律師
莊守禮律師被 告 張雄喨選任辯護人 陳楷仁律師
陳佳瑤律師被 告 陳弘明
楊百芳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律師被 告 陳鴻貴選任辯護人 陳建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84號,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96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196、3635、9506、11812、16045號、92年度偵緝字第522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8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賀泰儒、賀家文、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王文鍵、陳鴻貴、葉漢瀅、劉橋坪、于克誠、陳弘明、洪培修、林昌達、程冀沄、林威震、楊百芳、李訓鍛部分均撤銷。
賀泰儒共同連續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叁年,褫奪公權叁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賀家文共同連續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徐學德、胡旭東、楊正青、李致中共同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何玉如、許郁萍共同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浩中、鄭世傑共同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文鍵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拾年。
葉漢瀅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
陳鴻貴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
劉橋坪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拾年。
林威震共同犯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連續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楊百芳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
洪培修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捌年。
于克誠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
陳弘明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捌年。
程冀沄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玖年拾月,褫奪公權玖年。
林昌達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玖年。
李訓鍛共同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賀泰儒係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健行遊藝場」(亦名後車站遊藝場或以「全家」代稱)、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復華遊藝場」(亦名復華界遊藝場或以「藍天」代稱)、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號「超級贏家電子遊藝場」(以「紅陽」代稱,起訴書漏載)、桃園縣中壢市○○○街○○○號「水世界遊藝場」、桃園縣中壢市○○路○○號「鉅茂城遊藝場」(亦名鉅茂遊藝場)與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樓「快樂城遊藝場」及2樓「春天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並與胡旭東共同經營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之「聯邦當鋪」,及自行經營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之「北區當鋪」(址設桃園市○○○路○段○○○號)。賀泰儒經營前述各家電子遊藝場,為圖牟利,竟自民國90年9月25日起至92年2月17日為警查獲時止,與其弟賀家文及陳國賢(另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緝字第609號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基於常業賭博之犯意,並由賀泰儒陸續僱用同有賭博犯意聯絡之許郁萍、胡旭東、楊正青、李致中、何玉如及徐學德等人共同參與分擔上述當鋪及各家電子遊藝場之營運工作,劉浩中與鄭世傑則自前案判決(桃院91年度壢簡字第1184號)後之92年2月12日起至92年2月17日止,亦與上開人等基於賭博之犯意聯絡,由賀泰儒出資在前述不特定公眾得出入之各家電子遊藝場內,購置跑馬台、賓果行星、雙魚座、JACKPO、超級金明星等電子遊戲機台,接續供不特定賭客前往把玩,透過該等電子遊戲機具與不特定賭客對賭,賭博方式係由客人先行給付現金交由現場人員開分,新臺幣(下同)1千元可開1千分,接著把玩機台與機器對賭,若賭輸金額即無法取回,反之若有累積分數情形,而賭客不想再玩,即可以1分換回1元之方式,向店家兌換成現金,其等即藉此射倖性方式計算輸贏,賀泰儒、賀家文與陳國賢並恃此為業。而賀泰儒為持續營運上開各家電子遊藝場以獲利,並避免遭警方查獲店內之賭博情事,除僱用賀家文與陳國賢與其共同負責處理警務人員之公關事宜外,並僱用許郁萍擔任會計,負責各項記帳、收付款、員工薪資處理、向賀泰儒報帳、對帳及各電子遊藝場與前揭當鋪間之資金調度等帳務事宜,兼及租用辦公室之事務;復陸續僱用劉浩中負責各電子遊藝場之水電、消防、電話線路、人員招用等總務事項,且兼任鉅茂電子遊藝場之名義負責人;僱用楊正青負責前揭當鋪與遊藝場間之資金調度事宜;僱用李致中、鄭世傑、徐學德等人分別負責前述各家遊藝場之現場管理,即注意來客人數、輸贏情形、過濾客戶、觀察有無可疑車輛而相互通報、利用當鋪業者之車輛查詢系統查詢可疑車輛、向陳國賢瞭解警務人員使用車輛及釣客名單、注意警方臨檢情形等;又僱用何玉如擔任健行遊藝場之現場人員,並負責記載賀泰儒旗下各家遊藝場及相關員工之聯絡資訊、來客資料、收客守則,且負責去電邀約賭客前往賭博消費,而陳國賢、胡旭東、劉浩中、鄭世傑、楊正青、徐學德、李致中等人均兼有通報警方至現場臨檢情形及依賀泰儒指示應變處理,或分任各家遊藝場登記名義人之職務;賀泰儒復僱用游玉菁、董毓玥、曾秀萍、鄭怡雯(以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壢簡字第1184號判決有罪確定)、鄭菁菁、蘇亞星、林志豪、陳秀琴、游兆鉅、戴元、洪啟政、徐金鐘、姚月惠、梁祐福等人(以上經同前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66號判決無罪,復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8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分別擔任上開遊藝場之現場員工。
二、緣賀泰儒所經營之「復華電子遊藝場」於90年7月21日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獲賭博情事,並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0年度偵字第11978號案件偵辦;且「鉅茂電子遊藝場」於90年11月9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維新小組人員查獲賭博情事,並經該署檢察官以91年度偵字第2123號提起公訴,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壢簡字第1184號判決有罪,賀泰儒因此損失不貲;而賀泰儒為免店內賭博情事為警查緝發現,且為使警察違背職務不為臨檢或於臨檢時不依法嚴格查緝,抑或於臨檢前先行告知使其得以防範準備不被查獲違法情事,乃基於對於公務員就其等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之概括犯意,先後與賀家文及陳國賢(就事實欄二㈠至㈤、㈦至部分)、李訓緞(就事實欄二部分)共同基於前述行賄之犯意聯絡,由陳國賢或賀家文負責出面邀約下述㈠至㈤、㈦至所示之警務人員,而於各該次所載時間,多次招待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所屬相關警務人員前往KTV、特種營業場所、汽車旅館消費或姦宿。而賀泰儒並與李訓緞共同於下述所述時間、地點對李士衡以該次編號所示方式行賄。下述㈠至所述之員警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31條之1、警察法第9條、警察勤務條例第14條、第19條規定,職司協助偵查犯罪,並有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之任務,除所屬轄區及規劃事務之個別警察勤務外,依法亦有配合偵查犯罪之共同警察勤務執掌,自當負有取締賭博性電子遊戲場業之職務,其等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並負有調查職務之警察人員,竟各別基於違背警察職務而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機密或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之概括或各別犯意,於下述時間、地點連續或單次收受賀泰儒、賀家文或陳國賢等人所交付之下述不正利益,或為洩密或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之行為:
㈠、王文鍵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下稱桃園分局)第2組巡官,負責桃園分局轄內特種勤務、員警風紀考核、勤務督察、勤務紀律、政風等業務,對桃園分局轄內非法賭博電玩行業亦有查緝取締之責,詎王文鍵明知賀泰儒係中壢地區賭博性電玩業者,賀家文、陳國賢則為賀泰儒電玩集團之公關幹部,上開人等係由王文鍵之同學洪培修所介紹認識,且賀泰儒於91年12月間接手經營位於轄內桃園市○○路○號之「快樂城電子遊藝場」,竟未積極查緝「快樂城電子遊藝場」是否涉有賭博情事,反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下列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為下列行為:
①、於91年8月10日晚間,前往有女陪侍之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8樓中國城經典酒店(下稱中國城酒店)接受陳國賢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金額為12萬元。
②、於91年11月28日晚間,前往有女陪侍之中國城酒店19包廂接受陳國賢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金額為6萬2千元。
③、於91年12月2日晚間至3日凌晨,與黃政龍(未據起訴)一同
前往中國城酒店11包廂接受陳國賢及賀泰儒兩人出資招待,當天陳國賢等人開兩間包廂,簽帳2筆金額,以較低金額認定王文鍵收受之不正利益為1萬8千元;其間王文鍵於92年1月9日左右,經陳國賢詢問日前前往「快樂城遊藝場」查緝之員警係屬何單位?王文鍵即告知係來自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
④、於92年1月13日晚間,與另一不知名之桃園分局人員,一同
前往中國城酒店接受陳國賢及賀泰儒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金額為6萬5千元。
⑤、於92年1月15日凌晨,前往中國城酒店19包廂,接受陳國賢
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金額為2萬6千1百元,嗣後陳國賢並委託另1男子鍾華(無證據證明與陳國賢等人有犯意聯絡)為王文鍵招來小姐1名,與王文鍵前往位於桃園縣○○路00號之碧雲天汽車旅館姦宿;而連續收受賀泰儒等人所交付前往酒店或汽車旅館消費之不正利益。
㈡、葉漢瀅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警備隊隊員,90年3、4月間借調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督察室維新小組,負責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員警風紀查訪,及桃園縣境內非法色情、賭博電玩查緝取締工作,詎葉漢瀅明知賀泰儒係前述當鋪及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陳國賢、賀家文則係賀泰儒之員工,且知警方即將實施臨檢之時間、地點、警力配置等訊息,係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及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意,為下述行為:
①、於91年2月22日凌晨前往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之YE
S KTV805包廂,由陳國賢召來女子坐陪,而接受陳國賢出資招待。
②、於91年3月13日見聯合報第8版刊登「中壢桃園官警、民代涉
集體包庇電玩業」之報導當晚,主動以他人名義申登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絡陳國賢,並相約至桃園市中國城酒店密談;而於91年3月15日晚間11時許,以前開行動電話洩露警方即將查緝「超級贏家遊藝場」之消息,其對陳國賢告知「你那個超級有事嗎?….沒有啦!我老大在問啦!現在你那個超級有事嗎?」等語,使陳國賢得以立即通知於「超級贏家遊藝場」任職、綽號「小四」之不知名男子,囑其小心規避警方查緝,而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
㈢、陳鴻貴自91年7月1日起調任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第九勤區警員,對非法賭博電玩行業有查緝取締之責。詎陳鴻貴明知賀泰儒係前述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陳國賢、賀家文係賀泰儒之員工,而警方即將實施臨檢之時間、地點、警力配置等訊息,係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及洩密之犯意,為下述犯行:
①、於91年11月15日下午1時左右,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予賀泰儒,告知中壢分局二組巡官洪培修當天將有查緝賭博電玩勤務之消息,而洩漏國防以外之應秘密之消息,嗣當晚賀泰儒所經營之「復華電子遊藝場」果遭中壢分局臨檢,惟賀泰儒等人已先行防備避免查緝。
②、於92年1月7日晚間,與另一不知名員警前往有女陪侍之中國
城酒店接受賀泰儒、陳國賢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金額為8萬元。
㈣、劉橋坪自90年8月1日起擔任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一組巡官,91年3月調任中壢分局警備隊巡官,負責中壢分局轄內巡邏及治安維護事項,對非法賭博電玩行業亦負有查緝取締之責,詎劉橋坪明知賀泰儒係前述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陳國賢、賀家文係賀泰儒之員工,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賀泰儒等人所交付之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為下述行為:
①、於91年8月2日晚間,前往有女陪侍之中國城酒店19包廂接受陳國賢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金額為8萬6千元。
②、於91年9月2日晚間,前往有女陪侍之中國城酒店接受陳國賢、賀家文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金額為7萬8千元。
③、於91年9月11日晚間,前往有女陪侍之中國城酒店接受陳國
賢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額為4萬5千元(起訴書誤載為9萬7千元)。
④、於91年9月16日晚間,與中壢分局第1組巡官楊百芳、劉銘垣
(未據起訴)、警員陳弘明、張啟勛(未據起訴)等人前往位於桃園市之錢櫃KTV525包廂接受賀泰儒、陳國賢出資招待,陳國賢並向某不知名女子召來8位女子坐陪;其間陳國賢曾於91年11月16日凌晨,向劉橋坪詢問:91年11月15日晚間中壢分局至「復華遊藝場」臨檢時,到場之編號327警用偵防車係屬何單位,劉橋坪因與陳國賢交情良好,即私下將該警車係屬「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乙節告知陳國賢。
⑤、於91年11月20日晚間,前往有女陪侍之中國城酒店接受陳國
賢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金額為2萬3千元,而連續收受賀泰儒等人交付之不正利益。
㈤、楊百芳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第一組巡官,負責中壢分局轄內八大特種行業違規、違法查報、取締工作及督導等業務,對非法賭博電玩行業負有查緝取締之責,詎楊百芳明知賀泰儒係前述當鋪及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陳國賢、賀家文則係賀泰儒之員工,卻與賀泰儒、陳國賢等人往來友好,而不積極規劃並指揮相關派出所員警查緝賀泰儒經營之電子遊藝場是否涉有賭博情事,復基於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與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之犯意,分別為下述行為:
①、於91年8月24日凌晨,與同於中壢分局第一組任職之警員陳
弘明前往中壢市錢櫃KTV506包廂,接受賀家文出資招待,賀家文並向某不知名馬伕召來數名女子坐陪。
②、於91年9月16日晚間,與當時同在中壢分局第一組任職之巡
官劉橋坪、劉銘垣(未據起訴)及警員陳弘明、張啟勛(未據起訴)等人,前往錢櫃KTV525包廂接受賀泰儒、陳國賢出資招待,陳國賢並向某不知名女子召來八位女子坐陪,而連續收受陳國賢、賀家文等人交付之不正利益。
③、於91年1月25日發現該分局內壢派出所第七勤區警員林威震
提報轄內「銀灣電子遊藝場」及「復華電子遊藝場」之「現場檢查紀錄表」(下稱臨檢表),有臨檢日期及筆跡相同之情,顯有作假之事時,逕以電話指示林威震自行選擇同年1月17日、18日、19日及20日其中兩天為期,以不同筆跡重新製作「銀灣電子遊藝場」及「復華電子遊藝場」之不實臨檢表4份,嗣林威震即與楊百芳共同基於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林威震重新製作不實之臨檢表4份,並由楊百芳重新送交中壢分局一組轉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行政科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警政系統對臨檢紀錄管理及犯罪偵查預防之正確性。
㈥、林威震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警員,90年11月迄92年1月間為該所第七勤區警員,對非法賭博電玩行業有查緝取締之責,詎林威震明知賀泰儒係前述當鋪及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其中「復華電子遊藝場」更在林威震所負責之警勤區內,其亦知陳國賢、賀家文係賀泰儒之員工,且警方即將實施臨檢之時間、地點、警力配置等訊息,係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與楊百芳共同基於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及另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概括犯意,為下述行為:
①、於91年1月間,中壢分局要求內壢派出所提報轄內之「銀灣
電子遊藝場」及「復華電子遊藝場」之臨檢表時,林威震竟提供臨檢日期及筆跡相同之前述兩家遊藝場臨檢表予中壢分局第一組承辦人楊百芳,惟該等臨檢表由楊百芳陳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行政科後,遭該科指正有虛偽不實之嫌,楊百芳乃於91年1月25日以電話指示林威震,以同年1月17日、18日、19日及20日其中兩天為期,再以不同筆跡重新製作前述兩家電子遊藝場之臨檢表共4份,送交楊百芳轉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行政科,林威震乃依楊百芳之指示,與楊百芳共同基於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林威震重新登載臨檢日期內容不實之臨檢表4份,送交楊百芳轉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足生損害於警政單位對於臨檢紀錄管理及犯罪偵查預防之正確性。
②、於91年11月間,中壢分局正對「復華電子遊藝場」密集實施
臨檢掃蕩,林威震竟違背職務向陳國賢洩露91年11月15日(週五)中壢分局將對「復華電子遊藝場」再次實施臨檢之訊息(與前開陳鴻貴向賀泰儒洩露之臨檢訊息相同),俟經陳國賢於91年11月13日以電話告知賀泰儒「然後我們有講一下,後來我有找那個威震,他是說他禮拜五還要過去」等語,使賀泰儒得以防備避免遭查緝不法情事,嗣中壢分局副分局長葉步和確於91年11月15日帶隊前往「復華電子遊藝場」臨檢。
③、林威震復承前洩密犯意,於91年11月18日晚間,於知悉中壢
分局當晚要再次對「復華遊藝場」實施臨檢時,竟使用不知情之中壢市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陳國賢告知「兄弟,知道喔!你在那裡?…」(與中壢分局第一組員警陳弘明向陳國賢洩露之臨檢訊息相同)等語,且當天晚間確有警方人員前往「復華電子遊藝場」實施臨檢。
㈦、洪培修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第2組巡官,負責中壢分局轄內特種勤務、員警風紀考核、勤務督察、勤務紀律、內部管理、政風等業務,對於非法賭博電玩行業亦有查緝取締之責,詎洪培修明知賀泰儒係前述當鋪及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陳國賢、賀家文係賀泰儒之員工,竟未積極規劃並指揮相關派出所員警查緝賀泰儒所經營之電子遊藝場是否涉有賭博情事,反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為下述行為:
①、於91年2月20日晚間,與大園分局之員警吳肇雄(綽號「男
人」,未據起訴)前往有女陪侍之中國城酒店接受賀泰儒、陳國賢出資招待,陳國賢並委由中國城酒店經理(花名黃嬿霖)安排19包廂,當天消費金額為7萬4千元。
②、於91年3月15日晚間,與大園分局員警吳肇雄(未據起訴)
前往有女陪侍之中國城酒店接受陳國賢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金額為1萬6千3百元(起訴書誤載為9萬2千元);其間洪培修各於91年3月13日、91年4月21日、91年5月7日、91年9月15日、91年9月22日、91年11月18日與賀泰儒、陳國賢等人相約打高爾夫球。
㈧、于克誠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警員,對非法賭博電玩行業負有查緝取締之責,詎于克誠明知賀泰儒係前述當鋪及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且「健行遊藝場」係屬其勤區內之電子遊戲場,陳國賢、賀家文則係賀泰儒之員工,其亦知警方即將實施臨檢之時間、地點、警力配置等訊息,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各為下述行為:
①、於91年8月28日晚間接受賀家文出資招待,與中壢分局中福
派出所警員范國書(未據起訴)一同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號9樓桂冠酒店消費,而接受不正利益之招待。
②、後於91年11月11日,以他人名義申登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撥打予賀泰儒告以「這個禮拜還有一場。…大家注意喔!」等語,而洩露警方即將實施臨檢之消息,嗣該週確有中壢分局員警於11月12日(星期二)及11月15日(星期五)前往「復華電子遊藝場」實施臨檢。
㈨、陳弘明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第一組警員,負責協辦中壢分局轄內八大行業之取締、查報違規行業及績效成果彙整等業務,對非法賭博電玩相關行業負有查緝取締之責。詎陳弘明明知賀泰儒係前述當鋪及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陳國賢、賀家文為賀泰儒之員工,亦知警方即將實施臨檢之時間、地點、警力配置等訊息,係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與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意,為下述行為:
①、於91年8月24日凌晨,與同為中壢分局一組之巡官楊百芳前
往中壢市錢櫃KTV506包廂,接受賀家文出資招待,賀家文並向某不知名馬伕召來數名女子坐陪。
②、於91年9月16日晚間,與當時同在中壢分局第一組任職之巡
官劉橋坪、楊百芳、劉銘垣及警員張啟勛等人,前往位於中壢市○○○路之錢櫃KTV525包廂接受賀泰儒、陳國賢出資招待,陳國賢並向某不知名女子召來8位女子坐陪,而連續收受賀泰儒、賀家文、陳國賢等人交付之不正利益。
③、後於91年11月18日,陳弘明得知當天中壢分局將於晚間至「
復華遊藝場」實施臨檢後,竟於當天傍晚5時左右,持用來源不明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登人為不知情、未申請上開門號之邱益昌)撥打陳國賢之電話,告以「等一下喔!你公司參觀喔!…可能差不多吃飽飯吧!6、7點,兩家公司喔!上次講過,要去那邊參觀。」等語,使陳國賢得以通知相關遊藝場之員工劉浩中及李致中,使其等有所防備,致當天前往「復華遊藝場」臨檢之中壢分局一組人員無功而返。
㈩、程冀沄於80年至91年9月間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備隊警員,91年9月間調任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警備隊警員,對非法賭博電玩行業負有查緝取締之責,詎程冀沄明知賀泰儒係前述當鋪及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亦知賀家文與陳國賢為賀泰儒之員工,卻未積極查緝賀泰儒經營之上述電子遊藝場是否涉有賭博情事,反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述行為:
①、於91年3月21日晚間,與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警員林昌達一同前往中壢市YES KTV501包廂接受賀家文出資招待。
②、於91年4月22日至26日間某晚,程冀沄前往YES KTV樓上之桂冠商務酒店902包廂接受賀家文出資招待。
③、於91年5月13日晚間,與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警員何俊松(
未據起訴)一同前往中壢市YES KTV809包廂,接受賀家文出資招待,賀家文並向馬伕召來3至4位女子坐陪。
④、於91年6月28日至29日凌晨,程冀沄與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
警員何俊松前往中壢市YES KTV406包廂,接受賀家文、陳國賢出資招待,賀家文並向綽號「毛毛」之不知名馬伕召來3至4名女子坐陪。
⑤、於91年8月23日晚間,程冀沄與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警員林
昌達2人前往中壢市錢櫃KTV506包廂,接受賀家文出資招待,賀家文並向綽號「毛毛」之不知名馬伕召來4位小姐同樂;程冀沄即連續收受上述不正利益。
、林昌達於89年3月間至91年1月間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備隊警員,91年1月間調任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興國派出所警員,對非法賭博電玩行業負有查緝取締之責,詎林昌達明知賀泰儒係前述當鋪及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陳國賢、賀家文係賀泰儒之員工,竟未積極查緝賀泰儒經營之前述電子遊藝場是否涉有賭博情事,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述行為:
①、於90年11月7日凌晨,前往中壢市YES KTV903包廂接受賀家文出資招待。
②、於91年3月21日晚間,與中壢分局警備隊員警程冀沄2人,一同前往中壢市YES KTV501包廂接受賀家文出資招待。
③、於91年3月28日晚間,前往中壢市奪標KTV302包廂,接受賀
家文出資招待,賀家文並向綽號「華華」之不知名馬伕調來4位小姐坐陪同樂。
④、於91年8月23日晚間,與中壢分局警備隊員警程冀沄2人一同
前往中壢市錢櫃KTV506包廂,接受賀家文出資招待,賀家文並向綽號「毛毛」之不知名馬伕召來4位小姐坐陪同樂,而連續收受上述不正利益。
、李訓鍛於91年7月至92年4月間任職於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對非法賭博電玩行業負有查緝取締之責,詎李訓鍛明知賀泰儒係「復華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所營之電子遊藝場涉有不法賭博情事,卻未積極查緝「復華電子遊藝場」是否涉有賭博情事,反而與賀泰儒交往密切,嗣於91年10、11月間中壢分局多次對「復華電子遊藝場」實施臨檢之際,李訓鍛竟與賀泰儒共同基於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就違背職務之行為予以行賄之犯意聯絡,由李訓鍛利用中壢分局主管八大行業之第1組組長李士衡於91年11月14日前往該分局大崙派出所督勤之機會,向李士衡行求表示電玩業者賀泰儒欲致送其20萬元,表達謝意,經李士衡嚴詞拒絕,李訓鍛復於數日後之某次擴大臨檢勤務中,接續向李士衡表達賀泰儒欲致送其20萬元做為見面禮,之後按月給付8萬元,希冀免遭查緝之意,惟仍遭李士衡拒絕;迄92年1月25日,李訓鍛與李士衡碰面時李訓緞仍為相同表示,但均為李士衡所堅拒。
三、嗣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及憲兵司令部所屬,於92年2月17日凌晨6時許,分別至「復華遊藝場」、「水底世界遊藝場」、「春天遊藝場」、「快樂城遊藝場」、「健行遊藝場」搜索,當場在「復華遊藝場」查獲賭客藍火生、黃忠寬、曾盛豪、謝佩涓、洪亦欣、許杏莞、徐玉殿、陳郁順、胡河金、張俊發、陳文旋、曾國華、彭權義、劉捷良、林國義、張振展、陳秋雄、林淑櫻、溫誠鋒、黃榮崇、陳圳育、曾淑芬、張榮福、吳明成、蔣志岳、彭雪美、衛家鳳、吳仲義、李雄飛、吳曄煜、高美惠、葉煥程、孫日輝、溫阿得、沈德泰、胡頌珠、李孔政、馬齊汶、鄭建明、王年生、蕭穆聰、陳玟玟、黃文風等人;在「春天遊藝場」查獲賭客邱金桶;在「水底世界遊藝場」查獲賭客鄭世豪;在「快樂城遊藝場」查獲賭客胡集郎、莊正泰、李鍵銘、徐偉國、張雅婷、黃承緒、林榮富、莊英雷、周宜璇、黃偉俊、余文權、黃榮秋、邱耀陽、岑樹青、鍾曉揚、江建興、莊創銘、何晉麟、沈昶欣、邱士豪、溫兆方、邱耀坤、劉世清、黃文郎、余榮乾、徐金鐘、陳建中、周輝傳、黃宗耀、洪崇睦、李德福、王文靖、葉榮坤等人;在「健行遊藝場」查獲賭客周正虔、謝雅雯、何勤一、李後特、趙聖武、方建成、劉邦助、徐克明、胡正豐、章有理、張鈺雯、陳宏基、王國勝、李永安、戴憶婷、姜怡婷、吳尚文、陸志成、蔡民輝、邱俊清、郭嘉琳、謝振旺、劉緯駿、何伯元、林欣玫、陳若湘、呂聖賢、翁尚文、張寶貴、鍾榮華、林志峰、許禕伶、楊職先等人在各該址把玩電動遊戲機臺;另查獲「復華遊藝場」之員工游皓森(原名游兆鉅)、陳秀琴,「春天遊藝場」之員工梁祐福、姚月惠,水底世界遊藝場之員工戴元,及「健行遊藝場」之員工鄭菁菁、蘇亞星、林志豪、董毓玥等人;復在賀泰儒住所及聯邦當鋪扣得資金近40,000,000元(其中如附表三編號
38、49所示現金係在電子遊藝場賭台扣得或自電子遊藝場收取、由賀泰儒等人經營賭博電玩業所得之財物);另在「健行遊藝場」、「復華遊藝場」、「春天城遊藝場」、「快樂城遊藝場」等處扣得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供經營賭博電玩所用之物。
四、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份: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爭執部分:被告劉橋坪、王文鍵認被告以外之人於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組(下稱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另爭執92年2月17日於中國城酒店查獲之帳冊,亦屬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三第202頁,本院卷五第182-183頁,本院卷六第62-63、67-68頁,本院卷十第42頁);被告賀家文、賀泰儒、胡旭東、楊正青、許郁萍亦爭執被告以外之人於北機組及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為審判外陳述;另爭執中國城酒店帳冊、監聽譯文、監聽譯文摘要、刑事警察工作報告書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三第209-220頁,本院卷六第70-77頁,本院卷十第37、42頁);被告李訓鍛爭執其與李士衡之警詢訪談筆錄、調查局筆錄、對質筆錄;另爭執證人李士衡之報告、分局長趙成之之便條紙及督察室書面報告、其接受測謊之測謊報告等,認均屬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三第204-205頁,本院卷六第80-81頁);被告洪培修、葉漢瀅爭執卷內通訊監察譯文之證據能力,認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且為審判外陳述,又監聽譯文摘要、刑事警察工作報告書亦屬審判外陳述,均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三第224頁,本院卷六第90-91頁,本院卷十第42頁);被告楊百芳爭執被告賀家文、賀泰儒、陳國賢、許郁萍、林威震、于克誠、徐學德、張雄喨、陳鴻貴、證人李士衡、楊月玲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陳述;另爭執證人李士衡之報告、監聽譯文、賀家文手寫的通訊錄,認均屬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三第225-226頁,本院卷六第127、132頁);被告林昌達、程冀沄、陳鴻貴、李致中、徐學德、劉浩中、何玉如、鄭世傑等人爭執卷內監聽譯文,認屬審判外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三第207-208、221-2 23、228、257-259、260-262頁,本院卷四第62-63、349-353、360-361頁,本院卷五第121-122頁,本院卷六第221-223頁),惟本院所援以認定事實之下述證據,應有證據能力,茲分述如下。
二、供述證據部分:
㈠、按共同被告對於被告本人所涉犯罪事實之陳述,具有證人地位,法院應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使被告得以行使對質詰問權,共同被告之陳述,始具有證據能力,固為釋字582號與現行刑事訴訟法所揭示之意旨;然於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8條之3之前,法制層面尚未就共同被告亦應以證人身份作證乙節明文規範,故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但書規定,依前開法條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惟應再給予被告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以確保其程序保障。是共同被告之審判外陳述如係於92年9月1日前揭法條施行前所作成,而法院復傳喚共同被告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使被告得以行使對質詰問權,此時該共同被告於審判外之陳述,應可認屬傳聞之例外,得具有證據能力。查被告賀泰儒、賀家文、楊正青、何玉如、徐學德、葉漢瀅、陳鴻貴、楊百芳、林威震、劉橋坪、洪培修、陳弘明、林昌達、李訓鍛等人於調查局、偵查中本於被告身分所為陳述,係於92年9月1日新法施行前所作成,且其等於原審復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使其餘共同被告得當庭進行交互詰問,而保障其等之對質詰問權,有原審審判筆錄在卷可考,則前述被告於調查局及偵查中所為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查證人楊月玲於92年3月7日至調查局陳述時,雖未具結,然其嗣於原審95年8月28日審理時,已到庭具結作證,而可保障相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再觀諸證人楊月玲前後兩次陳述內容,於原審審理時有較為簡略及部分細節與之前不符情形,審酌證人楊月玲至原審作證時,距事發時間已相隔3、4年餘,則其於原審所述與之前不符部分,未必即有憑信性較高之情形。再參諸證人楊月玲僅係中國城酒店人員,與本案並無利害關係存在,於調查局所述及原審所述內容大致相符,且其於原審作證時亦未提及於調查局陳述時有何受到不當詢問、對待之情事,則依該調詢筆錄做成時之客觀外在環境與條件觀察,自無不當取供之情事;又比對其先後兩次陳述,於調查局所述較為連貫詳盡,又核與其餘被告葉漢瀅等人所述及卷內所存之客觀事證相符(見後述事實認定所憑之理由部分),自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而上開陳述攸關被告賀泰儒等人是否成立犯罪,具有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性,是其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自得作為證據。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是以,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得遽指該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案被告賀泰儒雖認證人李士衡於偵訊所述無證據能力,然證人李士衡於檢察官偵訊時,已具結證述,該次訊問從形式上觀察,亦無以不當方式訊問、取供而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又證人李士衡於原審審理時復已到庭作證,得以保障被告等人之反對詰問權,被告賀泰儒既未具體釋明該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具體情況,依前開說明,證人李士衡前開證詞應有證據能力。
三、監聽譯文部份
㈠、按本件案發時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一、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罪。」,又同法第12條規定,「第5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30日,...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得於期間屆滿前,重新聲請。」;查本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偵辦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為由核發通訊監察書,並對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號碼實施通訊監察,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含電話附表等)共146份及補充說明資料等在卷足憑(原審卷二第39-213頁,原審卷五第242-246頁,原審卷六第107頁),並經本院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609號卷,核對其內所附之通訊監察書無誤(內有本案卷內所缺0000000000號、監察時間91年9月9日至91年10月8日之通訊監察書)(本院卷七第213頁),且經核上開號碼每次通訊監察期間,並無逾30日之情,是本件監聽自屬合法。被告徐學德等人雖認其等所涉係賭博罪,並非前述法條規範所得監聽之罪名,然本案係因被告賀泰儒、王文鍵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行賄與收賄罪,經合法實施通訊監察,始發現被告徐學德、林威震等人另涉犯賭博及洩密罪嫌,而此部分與被告賀泰儒、王文鍵等人所涉之行賄罪與收受賄賂罪間具有緊密關連性,且係在合法監聽之情況下發現另案關連之證據,基於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立場,並從抑制違法偵查之觀點衡量,容許該等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㈡、按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公務員製作之文書應記載製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製作人簽名,此為文書製作程式之規範,與證據取得過程有無使用違法手段、有無證據能力之判斷有別。本案之通訊監察譯文彙整表,雖未經製作人簽名並記載製作時間,然該資料本即為法務部調查局隨案移送之證物,且經本院向該局查詢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彙整表之製作人為何人,該局以103年3月25日調廉貳字第00000000000號函回覆製作人為呂調查員俊慶(本院卷七第96頁);嗣證人呂俊慶亦於本院到庭證稱:「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為其一人所製作,大約在90-92年間依照通訊監察書所示之時間監聽,再把歷次不同人的通訊監察表彙整起來,有時間就陸續彙整等語明確(本院卷十第45頁背面-46頁),故此部分程式之瑕疵業已補正,且不涉及取證違法之問題,自應有證據能力。
㈢、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其監聽且經錄音者與僅監聽而未錄音者,兩者之證據性質截然不同,後者係以執行監聽者依聽聞所得之言詞供述或書面紀錄作為證據,固有傳聞排除法則之問題須予斟酌,惟前者係以監聽之錄音本身作為證據,而其譯文則係顯現錄音之內容,不得視為通訊監察另外衍生之證據。而在前者,於譯文與錄音之同一性無爭議時,即得直接以譯文替代錄音而呈現為證據,若於同一性有爭議時,則應以勘驗通訊監察錄音之方式確定錄音內容為何。本件通訊監察之執行既經錄音,即係以錄音作為證據,又因本案被告及辯護人等對於通訊監察彙整表內所載之對話內容(扣除調查人員附註之研析記載部分),均認為與錄音內容相符,對於同一性並無爭執(本院卷五第74頁背面、卷十第49頁);且本案於調查局詢問及原審審理時,亦已播放與犯罪事實有關之錄音光碟予被告聆聽核對;再徵諸證人呂俊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通訊監察譯文彙整表內有記載的,一定是有聽到,研析內容部分,是因為聽很多的人,很多事情就會串在一起,就會知道整件事情,就會把內容記在研析暨待證事實欄,如果有刮號寫續談,就表示後面還有談話,但可能與案件無關,就沒有繼續記載,若記載轉C或轉D等,就是通話的人把電話轉給旁邊的人去講,一定是確實聽到講話的音調有變,有聽到轉給誰講了一些內容,才會記載在上面等語(本院卷十第45-48頁),故本件自可引用譯文作為證據,被告賀泰儒等人辯稱上開譯文內容為傳聞證據等節,並不足採,卷內通訊監察彙整表之通訊監察譯文(不含研析意見,本院以下援引之譯文內容亦不包括研析意見部分)應有證據能力。另上述監聽譯文所載之持用人電話,除有卷附申登人資料可參外,並經被告何玉如等人承認確為其等使用之電話(詳下述理由部分);再扣案何玉如之電話本內亦記載同案被告陳國賢之電話為0000000000、0000000000,而與前述持用人電話記載相符;又參酌證人陳偉和、陳傳祥、林錦鑫、郭懷清、古進益等人於原審亦確認有持用通訊監察彙整表所示之電話與本案被告等人通話(原審卷八第11、16、21、113、195頁),益見通訊監察彙整表所載之通話對象無誤。
四、按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規定,同法第20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觀諸卷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2年6月2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測謊鑑驗結果通知書及所附相關資料,已包含測謊鑑驗資料表、測謊鑑驗說明書、測謊儀器測試具結書、測謊圖譜分析量化表等文件(第11812號偵卷第140-167頁),足見上開刑事警察局之測謊報告書已就鑑定經過及結果詳為說明,且該局係經被告李訓鍛與證人李士衡同意測謊後,方進行測謊鑑驗,上開鑑驗結果應認有證據能力。
五、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及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以及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定有明文。查卷內所存由中壢分局分局長趙成之以便簽檢呈督察室之文件、李士衡92年1月25日向上級所呈之報告(第11812號偵卷第21、16-17頁),屬於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證明文書,且其等製作上開文書時,被告李訓緞尚未被列為被告移送偵辦,有相關筆錄及函送資料在卷可參(第11812號偵卷第1-4頁),是上開文書並非被告李訓緞被移送後始針對該案所為之證明文書,依上說明應有證據能力;再扣案之中國城酒店帳冊及簽單等(本院卷九),係中國城酒店負責處理帳務之人就其通常業務所需而製作之紀錄文書,觀諸該等帳冊時間前後連貫完整,顯係按照日常業務持續登載,並非特別針對本案特定目的所為之記載,該等文書亦應有證據能力;至扣案賀家文手寫之電話通訊錄等(第3196號偵卷一第93-97頁),係在被告賀家文住處扣得,上開通訊錄應係基於日常通訊備忘之目的所製作,自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亦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六、其餘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卷證資料(包含人證、書證、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被告及辯護人等於本院審理時對該等證據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或取得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且為本件犯罪事實認定所必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及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認各該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等人否認之事實及答辯:
㈠、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均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罪及刑法第267條常業賭博罪,辯稱:卷內通訊監察譯文不具證據能力,且與伊等無關,伊等均未經營或任職於「健行遊藝場」、「復華遊藝場」、「水世界遊藝場」、「快樂城遊藝場」、「春天遊藝場」或「鉅茂城遊藝場」,且通訊監察譯文中編號159、331、351、358、362、376、386、394至396、420、765等12項均屬被告賀泰儒、賀家文以外之人所為對話,亦無從判斷對話中所謂的輸贏為何種輸贏、是否在上開遊藝場發生?或是賭客間的對賭,自無從認定伊等涉有賭博罪行,且上開遊藝場所涉賭博罪,業經桃園地院以93年度易字第66號判決無罪,上訴高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306號、97年度上易字第872號判決上訴駁回,是上開判決均認定上開遊藝場並無賭博情事,則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即不成立賭博罪,至扣案牛皮紙袋之記載字樣,伊等不知為何人記載,亦不知早、中、晚所指為何意,即無從認定當舖與遊藝場有何資金往來,縱當舖與遊藝場有資金往來,然上開遊藝場既無任何不法,自無從為被告賀泰儒、賀家文不利之認定;又檢察官以同案被告陳國賢之對話內容,認伊等涉犯行賄及賭博罪,惟同案被告陳國賢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緝字第609號不起訴處分在案,且細酌各項監聽譯文,亦無從證明同案被告陳國賢有任何招待警務人員之行為,縱使有一同飲宴,亦無從證明該飲宴行為與警務人員之職務或違背職務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則亦無從為被告賀泰儒、賀家文不利之認定。
㈡、被告胡旭東、楊正青、許郁萍均否認有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均辯稱:被告胡旭東與許郁萍當時在聯邦當舖任職,聯邦當舖與被告賀泰儒並無關係,亦未與電子遊戲場調度資金,賭博罪部份檢察官未敘明被告胡旭東、楊正青、許郁萍等人自何時起有賭博之犯行,且未積極證明被告胡旭東、楊正青、許郁萍賭博之方式,又被告胡旭東、楊正青、許郁萍之通聯譯文內容亦無伊等有為任何賭博行為之內容,自無法證明伊等有何賭博情事。
㈢、被告何玉如、徐學德、劉浩中、鄭世傑均否認有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均辯稱:復華及藍天等電子遊藝場遭起訴賭博部分均已判決無罪確定,可見伊等均未經營賭博,又被告劉浩中在很多店幫忙處理水電工程,並未專任於哪間店;被告鄭世傑經營的是「健行遊藝場」,並未有賭博行為,且通訊監察譯文亦難推認復華及藍天等遊藝場有從事賭博之行為。
㈣、被告李致中否認有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辯稱:遍觀全卷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李致中有以檢察官所指之賭博方式,與賭客為賭博財物之行為,自難認伊有何賭博犯行。
㈤、被告王文鍵否認有檢察官所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告知查緝快樂城警員之消息,辯稱:伊於案發當時為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2組巡官,查緝取締轄區內非法賭博電玩等相關行業,並非伊職務上之事項,伊雖與同案被告陳國賢認識,但僅知其為當鋪業者,不知其為賀泰儒電玩集團之公關幹部,又因查緝取締轄區內非法賭博電玩相關行業不得由員警1人單獨為之,伊又負有考核員警風紀之責,故同案被告陳國賢稱有員警單獨查緝「快樂城遊藝場」,且疑有跨區辦案之嫌(該名員警隸屬景福派出所,「快樂城遊藝場」屬武陵派出所管轄),伊擔心該員警有違反風紀問題,始依職權了解情形。伊僅於91年11月28日曾至中國城酒店,當日同案被告陳國賢是以被告洪培修名義邀約,伊才前往,至現場僅停留30分鐘便離去,並未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之招待;92年1月15日雖曾到碧雲天汽車旅館,然伊僅係感受同案被告陳國賢之善意,並未與人發生姦宿行為,而以3000元打發小姐敷衍;又監聽譯文僅有伊與同案被告陳國賢約定見面時間之內容,檢察官逕認見面地點為中國城酒店,已非無疑,且由監聽譯文亦難認定係由同案被告陳國賢出資招待,再扣案帳冊僅為同案被告陳國賢之簽帳金額,亦難以此推論伊有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招待。
㈥、被告葉漢瀅否認有檢察官所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被告洪培修否認有檢察官所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均辯稱: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賀泰儒所經營之各家電子遊戲場有賭博情事,從而公務員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並不存有違背職務或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且無證據證明同案被告陳國賢有支付酒店或高爾夫球場之相關費用,又檢察官所提上訴理由,至多僅能證明被告賀泰儒除經營聯邦當舖外,亦同時經營各該電子遊戲場,然各該電子遊戲場既無證據證明有賭博情事,自難認定公務員有何違背職務之收賄行為。被告葉漢瀅部份,根據監聽譯文所示,伊僅與同案被告陳國賢互相邀約,無從證明伊有無償接受招待,有關洩密部分,被告葉漢瀅係因91年3月13日中國時報登載中壢桃園官警、民代集體包庇電玩業之報導,方基於朋友之關心於91年3月15日打電話詢問同案被告陳國賢「超級電玩」是否有事?並未洩露任何警方將於何時、何地、派出多少警力進行查緝之應秘密事項,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葉漢瀅有洩漏具體的臨檢勤務等資訊。被告洪培修部分,縱使有應同案被告陳國賢之邀約前往中國城酒店宴飲,亦無證據證明伊有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之招待,又被告洪培修雖知同案被告陳國賢為被告賀泰儒之親信,被告賀泰儒並經營聯邦當舖及多間電子遊戲場,然此僅係未謹守分際之問題,亦難遽認被告洪培修有從業者身上得到利益;又被告洪培修之業務並不包括取締賭博業務,依其職務亦不能規劃勤務或直接指揮轄內派出所所長針對特定業者進行查緝,自不可能規劃臨檢行動,而被告洪培修並未收受不正利益乙節,業經原審認定明確,徒憑監聽譯文或中國城酒店帳冊,並無法證明伊是無償接受招待,是原審之認定並無違誤。
㈦、被告陳鴻貴否認有檢察官所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辯稱:伊於91年7月1日調任桃園縣政府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第9勤區警員,對於中壢分局第5組就擴大臨檢及取締電玩之策劃無權置喙,亦無從知悉,伊因同案被告陳國賢為當鋪業者,嗣經同案被告陳國賢介紹而認識被告賀泰儒、賀家文,但與其等並無深交,至被告洪培修是中壢分局第2組巡官,與伊亦無業務往來,伊未曾與警務人員及同案被告陳國賢至中國城酒店消費,伊均係與友人李博淵前往中國城酒店,費用亦係自己負擔,通訊監察譯文691、716、718號之內容,同案被告陳國賢僅與伊約定見面,並未談及時間地點,自難推論伊等係前往中國城酒店,而扣案中國城酒店帳冊,僅能證明同案被告陳國賢在中國城酒店有簽帳之情形,不能證明係與何人前往消費,自無從作為對伊不利之認定。至伊與被告賀泰儒於91年11月15日下午1時許之通話係出於閒談,而「復華遊藝場」遭臨檢之時間為91年11月15日凌晨0時30分,是伊與被告賀泰儒係於臨檢結束後約10小時方進行對話,自無洩密之行為。
㈧、被告劉橋坪否認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辯稱:伊於案發時為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備隊巡官,其職務與查緝取締轄區內非法賭博電玩行業無關,伊僅於91年9月16日曾至中壢市錢櫃KTV,惟當日是伊與同仁宴請離職同事,絕非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之招待,又證人楊月玲於原審時證稱不認識伊,應該沒見過等語,足見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伊有接受招待至中國城酒店之事實,又監聽譯文僅有伊與同案被告陳國賢約定見面時間之內容,檢察官逕認地點為中國城酒店已非無疑,且由監聽譯文亦難認係同案被告陳國賢出資招待,又扣案帳冊為同案被告陳國賢之簽帳金額,亦難以此推論消費金額是伊與同案被告陳國賢之消費金額。
㈨、被告楊百芳否認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之犯行,辯稱:伊雖於91年8月24日凌晨與被告陳弘明相約至中壢市錢櫃KTV506包廂,斯時被告賀家文亦在場,然當日至KTV是為楊月玲之事去的,並無證據證明與收受不正利益有關,況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賀家文為當日之出資者;伊於91年9月16日曾至中壢市錢櫃KTV,然當日是幫同事餞行之聚會,與收受不正利益無涉;又原審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函調91年1月17日、18日、19日臨檢「銀灣電子遊戲場」、「復華電子遊戲場」之臨檢資料,然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覆以:本分局91年1月18日有規劃擴大臨檢勤務,但未將「銀灣電子遊戲場」、「復華電子遊戲場」列為臨檢目標,無法提供臨檢紀錄表,另91年1月17日、19日未規劃擴大臨檢勤務等語,有中壢分局94年1月11日中警分督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且卷內並無檢察官所指之不實臨檢紀錄存在,足見被告楊百芳並無偽造臨檢紀錄之行為,又91年1月25日伊與被告林威震之通訊譯文內容(編號40),是要求被告林威震製作正確之臨檢表,伊並未要求被告林威震為不實之製作云云。
㈩、被告陳弘明否認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洩密之犯行,辯稱:依91年8月24日伊與賀家文之通訊內容(編號295、296),被告楊百芳雖於91年8月24日凌晨與伊相約至中壢市錢櫃KTV506包廂,斯時被告賀家文亦有在場,然當日是為楊月玲之事去的,與收受不正利益並無關聯,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賀家文為當日之出資者;再被告陳弘明於91年9月16日曾至中壢市錢櫃KTV,然當日是幫同事餞行之聚會,與收受不正利益無涉;再91年11月18日之通訊內容(編號559),並無證據證明該通話為被告陳弘明所為,且無證據證明當日警方確有安排規劃臨檢勤務之情,自無法推論伊有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
、被告林威震否認有檢察官所指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洩密罪之犯行,辯稱:伊雖有去過中國城酒店及YES KTV,然未接受被告賀家文及陳國賢之招待,起訴書雖認伊有洩漏警方將於91年11月15日及18日對「復華遊藝場」臨檢之秘密,然全卷查無中壢分局有於上開時間對「復華電子遊藝場」實施臨檢之事,況臨檢訊息,均係於執勤前始公佈臨檢之確定地點,伊事前根本無從知悉,檢察官所提之監聽譯文係91年11月13日同案被告陳國賢與被告賀泰儒之對話,及以吳宏文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同案被告陳國賢通話之內容,然上開通訊內容均非被告林威震所為,通聯內容亦語意不清,自難逕行推論伊有洩漏臨檢之事。又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前開函文所載:本分局91年1月18日有規劃擴大臨檢勤務,但未將「銀灣電子遊戲場」、「復華電子遊戲場」列為臨檢目標,另91年1月17日、19日未規劃擴大臨檢勤務等語,可見本案並無起訴書所指之銀灣及「復華電子遊藝場」臨檢紀錄表存在,是被告林威震並無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之犯行。
、被告于克誠否認有檢察官所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洩密罪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於91年8月28日晚間與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員警范國書一同前往桂冠酒店收受被告賀家文之不正利益,91年8月28日中午12時至22時止伊均在服勤,且當時伊兒子因病住院,伊不可能至前開酒店接受招待;至檢察官所提監聽譯文,認伊曾向被告賀泰儒表示「這禮拜還有一場」,然該段話縱為伊所為,但語意既然不明,未明確指出臨檢時間、地點及範圍,自難認有檢察官所指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之情形,且事後證明警方係於91年11月12、19日實際至「復華遊藝場」臨檢,亦與前開通話所指之時間不符。
、被告林昌達、程冀沄均否認有檢察官所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辯稱:伊等雖不否認監聽譯文為伊等與被告賀家文之對話,然通話內容僅得證明伊等有與被告賀家文一同飲宴尋歡,不能證明伊等飲宴尋歡為被告賀家文所出資招待,況本案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賀泰儒、賀家文涉嫌賭博罪,是縱被告林昌達、程冀沄有與被告賀家文一同飲宴尋歡,亦難認被告林昌達、程冀沄構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被告李訓鍛否認有檢察官所指與被告賀泰儒共同行賄之犯行,辯稱:綜觀全卷伊與被告賀泰儒僅有寥寥幾通通聯,並無與被告賀泰儒密切聯繫之情,亦無證據證明伊與被告賀泰儒等人有何不正當之飲宴或娛樂,且觀之通訊監察譯文,伊曾委託被告賀泰儒通知被告賀家文與之聯絡,被告賀泰儒將被告賀家文之電話告知後,伊數次撥打電話結果,被告賀家文不是未接電話就是轉接中,自難證明伊有犯罪行為;伊與證人李士衡並不熟識,又本案遭指訴涉及收受賄賂之中壢分局警官,有諸多與證人李士衡熟識,且與證人李士衡任職同一單位,被告賀泰儒豈有透過伊向不熟識之李士衡行賄之可能?又遍查全卷並無證據證明伊要求證人李士衡違背職務,而行求、賄賂或交付賄賂與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要難僅憑證人李士衡之指述即認被告賀泰儒送錢之目的係為請求證人李士衡違背職務。
二、事實一部分有關被告賀泰儒為事實欄所載各家當鋪及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由其弟賀家文與同案被告陳國賢擔任公關,負責與事實欄二所載之被告王文鍵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所屬警務人員往來,並以招待其等至KTV、酒店消費之方式,與其等建立情誼;另僱用被告劉浩中、鄭世傑、楊正青、李致中、徐學德、胡旭東等人分別負責各電子遊藝場之水電、硬體維護、招募員工之總務事項,及現場人員應如何因應警方臨檢、就客人身份應檢查證件加以過濾、注意有無異常客人及其等所駕駛之車輛、查詢釣客名單、調整機台中獎比例等現場管理經營事項,以及電子遊藝場與當鋪間之收款、取款事宜,復由其等分別兼任各該電子遊藝場之名義負責人;又僱用被告許郁萍負責各項收付款、記帳、遊藝場與當鋪間資金調度及與被告賀泰儒對帳等帳務事宜;而被告何玉如為同案被告陳國賢之女友,亦受僱於被告賀泰儒在「健行電子遊藝場」任職,負責登載各電子遊藝場及相關幹部之聯絡電話,並與賭客聯繫邀約賭客前往賭博;另僱用案外人鄭菁菁、蘇亞星、林志豪、董毓玥、陳秀琴、游兆鉅、戴元、洪啟政、徐金鍾、梁祐福、姚月惠等人在前述各家電子遊藝場分別擔任現場人員;而各該電子遊藝場之賭博方式係不特定之賭客至遊藝場開分把玩後,若不續玩,可由店家兌換現金予客人;且上開遊藝場早班、中班、晚班所得賭金,概於翌日由被告劉浩中、楊正青等人收受後存放於前述當鋪,如上開遊藝場須要資金週轉,楊正青、許郁萍等人即依實際需要送1本或2本現金(1本即10萬元)至各該電子遊藝場內週轉使用等情,有下述證據可證:
㈠、被告賀泰儒於92年2月17日、同年月18日、同年3月14日調詢及偵訊時分別供稱:聯邦當舖的現場負責人是胡旭東,我是聯邦當舖佔百分之80的大股東,北區當舖實際負責人是我,並由簡文松(綽號馬場)擔任店長,聯邦當舖與北區當舖的會計均為許郁萍,劉浩中本來在北區當舖及聯邦當鋪任職等語在卷,被告賀泰儒並供承通訊監察彙整表所示之編號第51
2、356、360等對話確為伊與被告許郁萍、劉浩中等人之對話(第3196號偵卷一第44-47、73頁,偵卷二第151頁背面);上開供述核與被告賀家文於92年2月17日調詢時供稱:我大哥賀泰儒都有投資聯邦當舖及北區當舖,所以我假釋出獄後就在聯邦當舖或北區當舖上班等語相符(第3196號偵卷一第87頁)。再參酌被告楊正青於92年2月17日調詢時亦稱:
聯邦當舖實際出資者為賀泰儒及胡旭東2人,且賀泰儒出資比較多,我都稱他為董事長,賀泰儒另身兼北區當舖及文化、復華、超級贏家、健行、快樂城及鉅茂等多家遊藝場的實際負責人...認識陳國賢,他也是聯邦當舖的作業員,他主要負責公司與桃園縣警局人員的公關。劉浩中也是聯邦當舖的作業員,後來他調到集團其他部門。...「紅陽」是指位於中壢市遠東百貨公司附近的「超級贏家遊藝場」。第532號通話譯文是我跟遊藝場的人之對話,對話中提到「一本」是指10萬元,該通對話內容係「超級贏家遊藝場」要我送10萬元過去;編號532、533兩通電話表示當天我送了20萬元過去。我從開始在聯邦當舖上班時,胡旭東即指示我,若各遊藝場有資金需求時,即需配合遊藝場的需求,將資金從聯邦當舖送到遊藝場交給櫃檯,期間我曾送錢到復華、超級贏家及健行等三家遊藝場,至於胡旭東有無指示其他人運送資金,我並不清楚。我原則上每天都會到前述遊藝場,將其營運收入收回至聯邦當舖集中保管。遊藝場的櫃檯小姐都會認得我,每家遊藝場當天的營運收入均會以牛皮紙袋包裝,並在紙袋上註記日期、班別、遊藝場之代號,所以我只要將前述金錢放置於聯邦當舖1樓的保險櫃中,當鋪即會派人處理前述金錢...92年2月17日扣押物編號:I壹-001至I壹-11所示之現金合計170萬1980元(該等現金共分11袋包裝,每袋分別註明:I壹-001:『2/16中班B2』、I壹-002:『2/15丙1』、I壹-003:『早2/16』、I壹-004:『2/16Y1』、I壹-00
5:『9/16甲1』、I壹-006:『2/16乙2』、I壹-007:『2/16A2』、I壹-008:『2/15乙2』、I壹-009:『2/15早』、I壹-010:『2/15甲2』、I壹-011:『2/15中Y2』),即係我前往復華、超級贏家及健行等3家遊藝場收回當天營運收入的款項等語(第3196號偵卷一第104頁背面-107頁);於92年2月18日偵查中供稱:89年或90年開始在聯邦當舖上班,所謂「三家各1本」1本是指10萬元,「三家」是指藍天、紅陽、健行,上述三家是指電玩遊藝場,是公司交代負責處理遊藝場賭資調度,業務其中有一項就是「三家」需要支援時我幫忙送過去,每次去就把1本(10萬元)交給當天櫃檯就離開了等語明確(第3196號偵卷一第114頁背面-116頁);再觀諸編號第147、532、533號通話(以下所引通話譯文內容均詳見附表一、二所示),確係被告楊正青分別與同案被告陳國賢及某女討論「紅陽」送款之事;編號第538、539號之通話則係同案被告陳國賢與被告楊正青討論「藍天」剛被臨檢,一個客人被編號327警車帶走之事。再由前揭扣案現金袋上確有註記早、中、晚(班)等字(第3196號偵卷一第109-112頁),足見被告楊正青、賀泰儒等人前開供述屬實,被告賀泰儒除為北區當鋪及聯邦當鋪之實際負責人外,亦為復華、超級贏家、健行、快樂城及鉅茂等多家遊藝場的實際負責人。
㈡、證人許郁萍於原審具結證稱:我在聯邦當舖上班,也在北區當鋪任職,北區、聯邦的錢互相流通都向賀泰儒報告,由賀泰儒自己去處理,聯邦、北區的錢都是由賀泰儒自己保管。款項部分賀泰儒自己會去收。我都是放在店裡面的固定位置,賀泰儒自己會來店裡收。賀泰儒會來跟我對帳。賀泰儒收的款項自己會紀錄,他會比對自己的紀錄與他實際收的錢是否相符。固定一個時間會對帳,而且店裡自己也會紀錄。扣案帳冊編號D01,是在我家搜索到的,應該是聯邦當舖的,簡文松是北區當鋪的員工,且未否認編號355、356譯文為其通話內容等語(原審卷五第268-272頁,原審卷六第65-66頁);觀諸卷內編號第341、356、366、437、441、442、451、456、470、481、518、545、640、641、657、747號之對話,均為被告許郁萍向被告賀泰儒報告「三家各一」、「藍天二、紅陽一」、「藍天一、全家福一」、「統領」等帳目術語之內容,及其等相約在當鋪交付金額、以及當鋪與遊藝場間資金調度計算之情形;編號第471、475、512、513、590-591、621、654號之通話內容則係被告賀泰儒指示證人許郁萍應給員工多少薪水、各項付款名目、租用辦公室及三家報帳等相關事宜,其中編號第471號通話為被告賀泰儒交代被告許郁萍如何給付員工薪資,並討論東哥、馬場(應係指當鋪之胡旭東及簡文松)如何分紅之對話;編號第512號通話則為被告賀泰儒與被告許郁萍討論馬場、致中(應係李致中)等人拿取現金、3家遊藝場調度現金與調整遊藝場機台中獎比例及如何作帳之內容(即對話中提到藍天的趴數、水星卡如何、沒有中的趴數是多少、單機、總體、一區一區做等語);再編號第513、590、591號則為被告賀泰儒指示被告許郁萍物色新辦公室準備搬遷之對話,可知上開對話中談及之內容並非僅為當鋪之營業事宜,有關藍天、紅陽、一本、客欠、現場小姐、水星卡、沒中之趴數等節,應係與電子遊藝場相關之業務,由此益見證人許郁萍前開證詞及被告楊正青前開供述屬實。被告賀泰儒辯稱其僅經營當鋪,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等語,不足採信。
㈢、被告何玉如於92年7月25日調詢及偵訊時供稱:91年間有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上開電話係由友人陳國賢申登,91年間伊任職於桃園縣中壢市○○路上之「健行遊藝場」,而92年5月27日遭查扣之電話通訊本(扣押物編號『荒01』)確為伊所有,扣案電話本內所寫為伊字跡等語(第3196號偵卷三第186背面-188頁背面、第217頁背面-218頁);於原審審理時復具結證稱:91年間在「健行遊藝場」任職,0000000000係伊使用之電話,編號第327號通訊監察譯文為伊與陳國賢的對話,裡面講到「復華」,是指「復華電子遊戲場」。編號第331、351、358、362、376、394、395、396、420號譯文都是伊與他人之對話內容,譯文中講到星星、行星是機台種類,對話中講到聯邦,是指聯邦當鋪;另外講到超贏,是電子遊藝場,但全名伊不清楚。...扣案物品有一個「荒01」的電話記事本,是伊記載自己朋友及客人之電話,上面記載復華是電子遊藝場,大後方、超級、鉅茂、水世界、春天、快樂城是指遊戲場,聯邦、北區是指當舖,...伊與陳國賢是男女朋友等語(原審卷六第22-32、35頁);而參諸上開扣案電話通訊本內有一頁記載「大後方0000000」、「復華0000000」、「超級0000000」、「鉅茂0000000」、「水世界」、「春天0000000」、「快樂0000000」、「聯邦0000000」、「北區0000000」等電話;另頁記載陳國賢、玉萍、徐學德、鄭世傑、何玉如、劉浩中、李致中等人電話;又於其他頁記載「小武」、「劉世盛」等人電話,再於後方分別註記「全家福」、「復華」、「超」、「超級」等字;復於末頁記載收客守則:「身分證、健保卡、工作證」、「身分證88.12月底前有職業欄,89.1月起無職業欄」、「健保卡1100警務人員、110大型公司航(行之誤載)號、100公家機關」、薪資「早、中、晚班」、「底薪、全勤、責任、壓粧、破表」等字(第3196號偵卷三第194、197-204、
205、206頁),上開記載顯與前揭被告楊正青供述之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相符,顯示復華、超級、鉅茂、水世界、春天、快樂城、健行、大後方等電子遊藝場,與聯邦當舖、北區當舖均屬被告賀泰儒經營之相關行業,而被告陳國賢、許郁萍、何玉如(應係誤載為玉萍)、徐學德、鄭世傑、劉浩中、李致中等人,表面上雖分別受僱於各該當鋪及電子遊戲場,但實際於業務上常有聯絡往來必要,亦即需分擔各該當鋪及電子遊戲場之各項業務經營,而均受被告賀泰儒統一指揮調度;再上開電話本其餘多頁記載之本案被告以外之人電話,其後經註明「超級、全家、復華」等,應係記載各該遊藝場之賭客電話;至電話本末頁就收客守則與薪資標準之記載,更符合一般賭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情形,亦即內有賭博情事,故於收客時須過濾身份,以避免遭警方喬裝賭客查緝,是被告賀泰儒等人確有經營前揭電子遊藝場且有賭博情事乙節,已堪認定。再者,觀諸被告何玉如承認為其所述之監聽對話內容,編號327部分為同案被告陳國賢詢問被告何玉如人在何處?被告何玉如表示其在復華,同案被告陳國賢即稱:你跑到藍天去囉,可見「藍天」確為「復華電子遊戲場
」之代稱;又編號第419號譯文係同案被告陳國賢向被告何玉如表示其在超級贏家、同時稱其係在「紅陽」,亦見「紅陽」即為超級贏家之代稱;又被告何玉如雖稱其僅在「健行遊藝場」任職,然依前述電話本記載與其行蹤,顯然尚及於復華等其他電子遊戲場;又編號第462號通話為被告何玉如與被告劉浩中之通話,被告劉浩中告知新的支援電話為何,可見被告何玉如亦有分擔各家電子遊藝場之支援聯繫事宜,而被告劉浩中亦有負責聯繫並處理復華、健行、超級贏家、鉅茂、快樂城、水底世界等各家遊藝場之事務(詳下述);再編號第393、417、423號通話,均為被告何玉如向聯邦當鋪某男告知「全家福」一本之報帳術語內容,足見被告何玉如任職之「健行遊藝場」另以其原名「全家福」或「全家」作為代號,且有向聯邦當鋪互通資金之情;而編號第331、337號通話為被告何玉如告知同案被告陳國賢其把玩機台之輸贏情形,再參諸編號第327、331號之對話時間與內容,可知被告何玉如係至「復華遊藝場」把玩而贏得1千元,足證該遊藝場確有賭博情事。又編號第351號之對話,提及「超贏還不是被咬,某台機台的客人輸4百多」等語,可見「超級贏家電子遊藝場」亦屬同集團之遊藝場,且該等遊藝場確有現金輸贏之賭博情事;再編號第358、376、386、394、39
5、396、420號之通話內容,顯係被告何玉如與賭客間之對話,內容包括被告何玉如邀約對方前往,對方表示「戒賭了」、「三家都咬、復華也咬」、「不要、輸一個多禮拜」、「昨天玩贏...贏快700」、「昨天打星星啊」、「在超贏、打3支鐵支還輸5千」、「賭博真是爛東西、以後看到我過去就把我手打斷、最晚禮拜一,你的錢我給你」等語,而被告何玉如在編號第420號之對話中並表示「如果能先拿5千就先拿5千、我那個帳,三班要交,12點多聯邦那邊就過來收帳、如果讓上面知道我們給客人欠、不囉唆馬上回去吃自己」等語;編號第362號則為同案被告陳國賢向被告何玉如強調不准客欠之通話內容;上開通話內容在在顯示前開電子遊藝場確有非法經營賭博情事,且各該遊藝場與賭客間確有現金輸贏之情形,才會有前述催討欠款及上級強調不准客欠之情。況依桃園縣警察局督察室之偵查報告及桃園縣警察局維新小組探查工作報告表顯示,該小組成員陳立航曾分別於91年1月10日、91年1月21日、91年2月6日欲喬裝成客人進入中壢市○○路○○號之「復華電子遊藝場」內探查,然該店係採會員制需驗身份證及健保卡並拒絕接受新客人,故員警無法入內探查(第3635號偵卷第42-45頁),顯見被告何玉如上開收客守則之記載顯即為前述各店之經營方式,以避免為警查緝到非法賭博情事。
㈣、被告徐學德雖稱其為「復華及水底世界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然其於92年3月5日調詢時供稱:詢問人員所播放之伊與0000000000使用人之對話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是相符的,與伊對話之人為劉浩中。對話中提到的「兔子」是「水底世界遊藝場」的員工劉捷翔,聯絡電話0000000000;與劉浩中對話中提到的「阿賢」是陳國賢,叫「阿賢」去打聽2個警察是什麼單位,是因為陳國賢有認識警察朋友,對話內容是講到張明華在店裡遭警察以通緝犯逮捕;對話中提到「藍天」就是「復華遊戲場」,「有狀況」就是指店裡出事或有警察去臨檢等語明確(第3196號偵卷二第78頁背面-80頁);再參諸編號第492號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徐學德向被告劉浩中表示:剛才有兩個便衣條子來,因為這裡有個張明華的是通緝犯被帶回去,我沒給他簽什麼東西,我沒注意看警察的名字,不是臨檢啦,他是兔子他們村子的,不然你叫阿賢打聽一下好了等語;編號第618號之對話則為被告劉浩中通知被告徐學德稱:現在「藍天」一場,馬上打包,這邊有狀況,過來幫忙處理;經徐學德詢問哪裡要幫忙?被告劉浩中稱藍天、復華,並稱:大哥叫我叫你過來,被告徐學德隨即稱:我看10幾部車過去等語,分別有通訊監察譯文存卷可查,足見被告徐學德就店內之狀況需向被告劉浩中報告,其等之通話內容更已直指「藍天」即為「復華遊藝場」;又被告劉浩中曾於「復華電子遊戲場」有狀況時,經由「大哥」指示要求被告徐學德過去幫忙,可見被告徐學德應僅係「復華、水底世界電子遊戲場」之掛名或現場負責人,尚非主其事之實際負責人,且由被告徐學德對話聯絡提及之對象包括被告陳國賢、劉浩中乙節,以及被告何玉如前述電話本係將陳國賢、許郁萍、徐學德、鄭世傑、劉浩中、李致中等人電話記在一起等情觀之,益見被告徐學德係與被告劉浩中等人相同,屬受僱於被告賀泰儒而為該電子遊藝場集團之成員,亦堪認定。至其辯稱其於店內有狀況時通知被告劉浩中,係因劉浩中有在該店插乾股乙節,不惟與前述書證物證不符,且被告劉浩中亦未為此陳述,則其辯解實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況依後述部分所示之扣押物,被告徐學德亦曾登記為「超級贏家遊藝場」之負責人,益見被告徐學德等人僅係依被告賀泰儒之指示,分別輪流擔任其旗下所屬各家遊藝場之名義負責人,而實際掌控者仍為被告賀泰儒本人。
㈤、被告劉浩中於原審以證人身分證稱:86年開始在聯邦當舖任職,認識賀泰儒,平常跟著胡旭東叫賀泰儒董事長。曾經在中壢的超級贏家、健行、水世界、復華遊藝場擔任外務,做一些水電、冷氣維修及硬體維護之雜務工作。我本來是「鉅茂電子遊藝場」之員工,後來頂下來自己做。...有使用過0000000000、0000000000這些電話,曾經幫「快樂城遊藝場」刊登應徵員工之廣告,也曾經幫「超級贏家」及「復華遊藝場」承接電話線路架設之工作。...編號第675號通訊譯文應該是我跟楊正青的通話等語(原審卷五第121-128頁、原審卷六第36-38頁);是被告劉浩中既為超級贏家、健行、復華、水世界、鉅茂、快樂城等遊藝場從事各項總務工作,且對照卷內編號第360、444、615、616、764號等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劉浩中係依被告賀泰儒之指示行事,足見上開各遊藝場確係被告賀泰儒所實際負責。再觀諸編號第159號譯文係某男撥打電話詢問被告劉浩中是否尚有檯子,並稱其在復華輸得很火,被告劉浩中即表示會留兩檯給該男,可見被告劉浩中非僅單純負責總務事務,尚有與賭客相互聯絡,且除「復華遊藝場」外,被告劉浩中任職之其他電子遊藝場亦有經營賭博情事,該男才會表示在復華輸得很慘,要轉往別家遊藝場續賭;又編號第360號通話為被告賀泰儒質問被告劉浩中「藍天」和「紅陽」是否仍有客欠問題,被告賀泰儒並向被告劉浩中強調不准客欠,否則會為難現場之小姐,並稱不准客欠之規定已實施一年等語;被告賀泰儒復於調詢時表示上開對話係被告劉浩中向伊回報藍天與紅陽區域內之客人拖欠利息,伊訓誡他以後不要再這樣,讓現場小姐為難等語(第3196號偵卷一第73頁),足見「復華與超級贏家遊藝場」確有非法賭博情事,方會有現金輸贏導致客人有輸錢而欠款情事;而編號第435號通話則為「傑哥」向被告劉浩中表示,有空時跟同案被告陳國賢提一下那天臨檢的狀況,超贏是8部車等語;編號第443號通話為某男向被告劉浩中表示,復華這邊外線拔掉了,改成易付卡的,然後水世界到時要徵一個早班的,被告劉浩中即表示其把報紙的都撤掉了,水世界的要另外刊了,除這邊三家的,其他都撤了,對方即表示復華的是一定要撤的等語;隨後編號第444號通話即為被告賀泰儒詢問被告劉浩中「藍天」的電話線拔了嗎?被告劉浩中即表示拔掉了;由上開通話亦可知悉「藍天」即指「復華電子遊藝場」,而被告賀泰儒等人為逃避查緝,會有更換電話或使用易付卡以增加警方查緝困難度之情形,且前述復華、水世界等相關電玩業實均為被告賀泰儒所掌控負責無誤。又編號第457、463、482、491號通話分別為被告劉浩中與某女討論「超級贏家、水底世界、鉅茂等遊藝場」收帳及「鉅茂電子遊藝場」電話費繳納之情形,其中第482號通話顯示超級贏家即為紅陽;又編號第467、468號通話為被告劉浩中告知「朱文傑」、「小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九五」交代要跟三班幹部講,以後遇到臨檢要記得把臂章號碼記下來,昨天超級贏家(紅陽)被臨檢的事情要記住等語,而由被告劉浩中於不同對話中分別指稱「超級贏家」、「紅陽」前一天被臨檢之事,亦可證明「紅陽」即為「超級贏家」之代稱;再編號第478號通話為被告劉浩中提醒「文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這兩天會有臨檢,請其轉知中、夜班人員,用口頭交接,不要寫在紙上,這兩天證件各方面要注意一下;編號第675號譯文為被告劉浩中與楊正青之對話,被告劉浩中請被告楊正青幫忙把「藍天」早班的貨一起收回來,並請被告楊正青有經過「紅陽」時上去一下,顯見其等亦有負責收取「復華及超級贏家遊戲場」3班營收所得之金額;編號第555號通話為「家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表示剛剛復華有40幾個人去臨檢,(該通話亦直指藍天即為復華),編號第553號通話為被告劉浩中將上情告知其他遊藝場人員;編號第511、604號通話亦為相互通報臨檢之情;編號第598、599號通話則係被告劉浩中分別向被告陳國賢、李致中表示早班的貨(綜上可知係指現金)還沒拿,先放車上等語;綜上各節,可知被告劉浩中於原審作證時稱伊為「鉅茂電子遊藝場」實際負責人,又稱「紅陽、藍天」等為當鋪區域劃分代表等節,顯與前述譯文內容及常情不合,不足採信,實則被告劉浩中係聽從被告賀泰儒之指示,就被告賀泰儒旗下之復華、健行、水世界、超級贏家、快樂城、鉅茂等電子遊藝場為各項收帳、硬體維修、刊登應召員工之廣告及管理現場等工作。
㈥、被告李致中於原審以證人身分證稱:0000000000是其使用之電話,編號第571號譯文是其與劉浩中之對話等語(原審卷六第39-41頁);參諸編號第160號通話係被告李致中與劉浩中於91年3月20日之對話,談及有兩間出事,是外單位來的,跟上次「鉅茂」之情形差不多等語,而「鉅茂」電子遊藝場確有在此通話前數月之90年11月間為警查獲(詳後述),顯示其等有相互討論賭博電玩業為警查獲情事,被告李致中顯非僅從事當鋪行業,其所任職之聯邦當鋪亦顯與前述電子遊藝場有關。又編號第499-502號通話,亦為被告劉浩中、李致中、陳國賢等人相互通知「華爾街」被弄掉、被關掉,提及請現場(人員)多注意之內容,亦徵其等均密切注意警方查緝其他各電玩業者之舉動,並相互提醒多注意現場狀況。再編號第558、562號通話係同案被告陳國賢告知被告劉浩中差不多6、7點時,可能會有警察前往臨檢,提醒現場多注意一下,並稱應該是例行性的,該準備給人家看的應該都要有,編號第561號通話即為被告劉浩中將上情轉告被告李致中,告知店裡要多過濾一下;編號第564號通話則為同案被告陳國賢向被告劉浩中確認警方是否已過去臨檢;又編號第
567、568、570號均為被告李致中與劉浩中之對話,其等在討論「九五」所告知名為「王冠欽」之人,其長相如何,劉浩中並表示會告知「阿賢」,隨後李致中又致電劉浩中,表示「王冠欽」開的車子是KY9331,剛剛從門口過去,問劉浩中有無幫忙查詢車號?之後編號第571號之對話係被告李致中向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表示「藍天」這邊請求幫忙查詢「KY9331車號」,對方表示等一下回覆,嗣編號第572號對話係由被告劉浩中撥打同上0000000000號電話,表明其為「阿中」,要查詢同上車號等情,綜上已可佐證被告李致中係在「復華遊藝場」處理現場事宜,於發現可疑人物及車號後,即與被告劉浩中、陳國賢相互通報查詢;至被告李致中於原審作證時雖稱上開通話係因被告劉浩中曾在聯邦當舖上過班,客人欠錢時找不到人,劉浩中要其幫忙留意客人的車號,如果有看到要通知云云,然此顯與上開通話內容不合,是證人李致中前開說詞,自不足採。再者,編號第574、575號通話係同案被告陳國賢向被告賀泰儒報告:「小傑」稱「復華遊藝場」有檢察官進去,被告賀泰儒即指示通知被告劉浩中過去現場瞭解等語;隨後編號第576號通話即為同案被告陳國賢通知被告劉浩中前往察看,再向董事長回報之內容;嗣編號第579號通話則為被告劉浩中向同案被告陳國賢回報有4個便衣過去,是一般性臨檢,後面有制服的進來,不知道是什麼地檢的等語;編號第581-582號通話則為被告李致中向被告劉浩中回報臨檢的是一組的,態度很友善,說寫資料可能要很久,客人讓他們玩沒關係等語;編號第583-585號通話則為被告劉浩中、陳國賢、小傑等人在討論某人是否在釣客名單內,被告陳國賢表示其只能查前科,而被告劉浩中則表示因為該人將車子停很遠、走過來、名字在釣客名單內,所以覺得詭異等等,益見上開店內顯有經營非法賭博情事,才會注意釣客名單、來客情形並利用當鋪之查詢系統瞭解來客狀況。而編號第624號通話為被告賀泰儒與被告李致中之對話,由被告賀泰儒指示三樓監視器要如何裝設,並指示櫃臺、外圍、安全門那邊也要看到;再編號第628號之通話係被告李致中請被告劉浩中登報應徵三班之女性開分員,並表明「歡樂城」之地址為桃園市○○路○號,電話為000-0000等語;至編號第729、730、767號之通話為被告賀泰儒要求被告李致中瞭解現場狀況及早班輸贏情形如何,92年1月10日該次被告李致中回報輸5萬元左右,被告賀泰儒即稱那可能是分店洗掉了,92年1月26日該次被告李致中回報當時客人有40多個,現在很多復華的客人會過來,早班有收新客人,早班做8萬多元,前一天夜班輸2萬多元、中班贏4萬多元等語,由此益見91年底新開幕之「快樂城電子遊藝場」亦為被告賀泰儒所經營,而被告李致中、劉浩中則分別依被告賀泰儒之指示處理各該遊藝場現場之各項事宜。
㈦、再參酌編號第537號譯文內容係被告胡旭東與同案被告陳國賢之通話,被告胡旭東表示剛才藍天有一個客人在臨檢時被帶走了,「小傑」講應該是文化所的,車是000號等語;嗣被告楊正青亦對同案被告陳國賢為相同表示(見編號538號譯文);又編號第539-542號通話則為被告楊正青、胡旭東分別再與同案被告陳國賢確認此事之內容,足見上開電子遊藝場確有經營非法賭博,並由各管理現場者與幕後處理公關之同案被告陳國賢等人相互通報以因應警察臨檢查察事宜。又依後述所述之扣案物資料,可知調查人員在被告胡旭東與案外人胡旭斌之住處查扣眾多與賭博案有關之刑事保證金收據、賭博罰金繳納收據、開分洗分表,以及前述各家電子遊戲場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等文件(詳後述),再觀諸被告胡旭東並曾出名擔任「復華電子遊藝場」之名義負責人,由此益見被告胡旭東亦有分擔前述各遊藝場之現場管理及避免警方查緝事宜,非僅單純之當舖經營者。
㈧、被告鄭世傑雖稱其為「健行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然依編號第130號譯文顯示,被告鄭世傑向同案被告陳國賢詢問狀況何時解除,夜班是否也休假?同案被告陳國賢即表示原則上是到早上,可見被告鄭世傑就遊藝場是否會遭臨檢、有何狀況、狀況何時解除等事項,尚須向同案被告陳國賢探詢瞭解;而編號第543、550、575、583、602號等通話,亦係被告鄭世傑向同案被告陳國賢報告或討論警察來臨檢之狀況;編號第444、763號通話則為被告賀泰儒向被告劉浩中分別詢問是否已把「健行遊藝場」之電話線處理好、健行遭臨檢情形,並欲找被告鄭世傑瞭解相關狀況;編號第538、539、542號通話分別為同案被告陳國賢等人就臨檢情形欲詢問被告鄭世傑,況由後述所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壢簡字第1184號判決,可知被告鄭世傑於90年10月間至同年11月9日,係擔任「鉅茂電子遊藝場」之現場人員,綜上均可知悉被告鄭世傑辯稱伊為「健行遊藝場」實際負責人云云,並不可採。其與被告劉浩中、李致中等人同係受僱於被告賀泰儒,依被告賀泰儒指示分別處理被告賀泰儒旗下各該遊戲場之現場硬體及管理經營等事項,並輪流擔任各該遊藝場之名義負責人。
㈨、再觀諸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第46號通話,為同案被告陳國賢於91年1月31日向被告賀泰儒告知自由時報有刊登新聞,講到縣長點名29家斷水斷電之事,並有提到「全家福」,同案被告陳國賢並稱有買1份報紙放在聯邦等語,可知此段對話係指報載縣長表示要對違法電玩業者斷水斷電,上述店家有包括被告賀泰儒經營之店家,故同案被告陳國賢將報紙放在聯邦當鋪供被告賀泰儒參考;而編號第49號對話為被告陳國賢向被告賀泰儒表示「紅陽」之李姓員工要到公司,要與被告賀泰儒相約時間之內容;編號第574號通話為同案被告陳國賢向被告賀泰儒報告藍天(依前述係指復華電子遊藝場)的員工稱檢察官進去,被告賀泰儒即指示叫阿中過去之對話;又編號第359號通話為被告賀泰儒訓斥案外人朱文傑為何有客欠,並表示不能再有客欠之情形;編號第361、364、368號通話為被告賀泰儒與案外人陸勇劍討論是否投資網咖事宜,內容提到超贏對面的紅陽,在三樓有中壢最大的網咖,由此亦徵被告等人平日對話所用之術語「紅陽」,確係以超級贏家遊藝場附近之紅陽百貨作為代號,以此代稱超級贏家遊藝場無誤;再編號第625號通話為被告賀泰儒與案外人簡文松(馬場)之對話,被告賀泰儒表示最近在桃園打一家店,要簡文松之大哥去負責保管代幣等語;綜合上述證據亦可佐證被告賀泰儒所經營之電子遊藝場確有兌換現金之賭博情事,才有查問輸贏金額及強調不准客欠之問題。
㈩、被告葉漢瀅於92年2月17日、92年3月13日調詢供稱:90年3、4月間借調至桃園縣警察局督察室擔任警員,負責維新小組的風紀查訪等工作,並授命取締色情及賭博性電玩。桃園縣經營賭博性電玩比較大的業者有賀泰儒等人...賀泰儒經營復華(位於內壢)、天生贏家(位於中壢遠東百貨公司附近)、後火車站(中壢火車站後站,即嗣後之健行遊藝場)及鉅茂(位於內壢火車站附近)等遊藝場...進入督察室服務3個月後開始就得知賀泰儒他們經營賭博性電玩,但他們採會員制管制很嚴,因此未能查獲賀泰儒是上開遊藝場及聯邦當鋪之實際負責人,陳國賢是他的重要幹部,他們公司員工都叫賀泰儒「賀老大」或「賀董」...賀泰儒跟桃園地區的警方關係良好,所以經營的賭博電玩都沒有被查緝過,...我有跟賀泰儒與陳國賢一起去過酒店數次,一起去的有桃園縣警界朋友,大多是管區或警備隊,也有非警界朋友...陳國賢是專門幫賀泰儒辦理交際應酬的。...因為賀泰儒他們認識我,而且每次我欲查緝賀泰儒賭博性電玩時,不知什麼原因他都可以預先得知訊息,所以每次都無疾而終等語(第3196號偵卷一第118-119、134頁背面-136頁,第3196號偵卷二第126-127頁);於92年2月18日偵訊時亦稱:92年2月17日調詢筆錄實在,是在自由意識下陳述,進入維新小組後不久知悉他們經營電玩,因為他們認識我們,所以不容易喬裝,他們不容易被取締等語(第3196號偵卷一第141頁背面-142頁)。再觀諸被告林威震於92年2月18日調詢時亦供稱:自88年12月開始在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任職迄今,轄區內有廣聯盛及「復華電子遊藝場」,「復華遊藝場」之名義負責人是戴元,實際負責人為賀泰儒,...聯邦當舖是賀泰儒開的,賀泰儒並擔任「超級贏家遊藝場」、「鉅茂遊藝場」的實際負責人,賀家文、陳國賢都是賀泰儒身邊的人,...91年11月間約2個月左右,中壢分局進行威力掃蕩及擴大臨檢,發現既定目標都是「復華遊藝場」,這與以前的狀況不太一樣,陳國賢有找我問過此事等語(第3635號偵卷第25頁背面-30頁),亦徵被告賀泰儒、賀家文、陳國賢等人確有共同經營前述電子遊藝場並從事賭博犯行。
、證人陳偉和於原審到庭證稱:有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81年間開始在中壢分局任職,譯文編號第95號通話係其與賀泰儒之對話,內容係其和葉文明小隊長與賀泰儒相約一起打球等語(原審卷八第11-14頁);而證人陳傳祥亦於原審證稱:0000000000為其使用之電話,其曾任中壢分局分局長、平鎮分局副分局長等職,91年9月間擔任桃園縣警察局秘書室法制股長,編號第548、556號通訊譯文係其與賀泰儒之通話,編號第557號通話係其與陳國賢之對話,編號第548號通話係賀泰儒打電話約其去打球,通話中說的「阿SIR」係林錦鑫等語(原審卷八第16-20頁),且有附表所列上開編號之相關譯文在卷可佐,足見監聽通話中所列之賀泰儒電話,確為被告賀泰儒本人所持用無誤,被告賀泰儒辯稱不知通話對象是否伊本人云云,均不足採。
、中壢分局員警曾於90年7月21日前往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2樓之「復華電子遊戲場」查緝,被告程冀沄並先喬裝成賭客入內查探,經兌換現金成功後方報請同仁前往查緝,當日在現場查扣「賽馬八人座」、「賓果馬戲團八人座」、「輪盤六人座」、「雙魚座7PK」等77台電動賭博機具(含IC板109片),該處賭博方式為賭客先交付金錢由遊藝場服務人員開分,再由賭客與遊戲機檯押注、對賭,最後累計之分數可以1分兌換1元或兌換物品,警方並在現場查獲案外人喻詩龍在該處擔任現場管理人員,邱湄芳、吳秀娟、游兆鉅、許秀娟、陳秀琴、姚月惠則擔任開分員,另查獲案外人即賭客陳偉國、賴樑宏、簡啟瑞、陳文裕、賴見昌、洪國諒、黃文松、陳思穎、徐元三、左克難、魏芳東、許杏莞、吳明成、蔡慶和、潘巨麒、胡秀俊、王連茂、韓東雄、蘇瑞榮、劉英浩、劉惠欣、劉銘傳、王惠貞、劉定武、黃美慧、馮輝炚、柏文海、呂文元、董志森、林欣玫、郭明將等人,以及賭資5萬6311元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誤,並有該日現場檢查紀錄表及搜索扣押筆錄存卷可參(桃檢90年度偵字第11978號、桃院92年度易字第497號卷,第3196號偵卷三第108-111頁)。參酌被告程冀沄於該案偵查及審理中分別以證人身份到庭證稱:當日凌晨4點30分左右進去店內把玩電動機具,他們先驗證,之後錢給開分小姐,我當天玩雙魚座PK台,一次可押注1-20分不等,分成4關,玩到5點多,累積到1000分,我說要上班要走了,向開分員許秀娟表示說不想玩了,她就叫我去找陳秀琴,陳秀琴用手比「1」問我是否如此,我說是,她就拿一張一千元的鈔票給我等語明確(參本院卷八第36-38、53-57頁);加以該案被告許秀娟、陳秀琴對證人程冀沄為何換到1000元乙節均無法解釋,許秀娟甚至誆稱伊欠陳秀琴1000元,所以陳秀琴拿出1000元等語,但此說詞顯與陳秀琴所稱與許秀娟並無金錢往來乙節不符,且許秀娟與陳秀琴縱有金錢往來,又怎會將金錢交給警員程冀沄(其等筆錄參本院卷八第5、8-9、18-19頁),是該案被告許秀娟、陳秀琴之辯解顯不足採。至該案嗣後雖經判決無罪,但判決理由中亦載明證人程冀沄之證言可信,惟因欠缺其他證據補強,乃為無罪判決(原審卷五第4-15頁),但本案除依前述證人程冀沄之證詞、該案查扣之電子遊戲機具等證據外,尚依本案卷內之相關被告供述、通訊監察譯文、扣案物等作為證據(詳各段理由所述),且本案與該案之被告主體、犯罪時間不同,自得依法為不同之認定。而由證人程冀沄前開作證內容,以及前述現場檢查紀錄表中顯示該次執行人員亦包括本案被告楊百芳乙節,亦可證明被告程冀沄與楊百芳均明知轄內之「復華電子遊戲場」係有經營非法賭博犯行之遊藝場。
、中壢分局另於90年11月9日至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之「鉅茂遊藝場」查獲賭博情事,認被告劉浩中為該店負責人、被告鄭世傑為現場經理,自90年10月間起僱用案外人游玉菁、董毓玥、曾秀萍、鄭怡雯擔任開分員,在「鉅茂遊藝場」設置雙魚座、世界賽馬會、賓果星星等電動機具,以機台分數每一分等值一元之比例,連續與案外人林華良(十餘次)及不特定客人賭博現金多次,嗣於上開時地與案外人蔡國華、游昌雲、徐明志、廖明添、侯國和、陳少本、林添進、陳明智、黃盛忠、劉家彰、張炳森、張筑鈞、葉洲志、鄒樹東、鄭志文、楊志國、邱順雄、葉國政、高良易、蘇國慶、陳銀章、謝國正、蔡阿文、鄭世豪、詹緒民、陳雪珍、湯金龍、林華良、呂萬發、李法聖、洪朝欽、陸振豐、鍾嘉明等人以相同方式對賭,開分員游玉菁為呂萬發洗分兌換2萬2千元時,當場為警查獲,扣得雙魚座67台(均各內含IC板1片)、世界賽馬會1台(內含IC板9片)、賓果星星1台(內含IC板9片)、電話聯絡簿3本、記帳單4張、營業單6張、贈獎單42張、帳冊2本及名片冊1本、名冊1本、賭資共5萬2千元等物(上開物品業於該案宣告沒收並執行之,本案爰不宣告沒收),法院依據賭客呂萬發、林華良之陳述及相關證據,認定上開犯行屬實,而就本案被告劉浩中、鄭世傑與該案被告游玉菁、董毓玥、曾秀萍、鄭怡雯所涉賭博罪判處罪刑確定等節,有91年度壢簡字第1184號判決,以及被告鄭世傑及劉浩中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四第71頁,本院卷一第143、146頁),足見由被告賀泰儒擔任實際負責人之「鉅茂電子遊藝場」,亦有經營非法賭博電玩之情事。
、被告賀泰儒雖稱伊僅經營當鋪,與前述電子遊藝場均無關聯云云,然調查局於92年5月27日在被告胡旭東與案外人胡旭斌之住處查扣之證物,包括91年1月至2月間之賭博罰金繳納收據共13張、89年間賭博案件之刑事保證金收據9張、前述90年間被告劉浩中等人所涉賭博案件之刑事保證金收據6張、開分洗分表1份(本院卷九第226-256、257-274、276-280),以及中壢市○○路○○○號「健行遊藝場」(原名後車站遊藝場、登記負責人鄭世傑)、中壢市○○路○○號「復華遊藝場」(原登記負責人胡旭東)、中壢市○○路○○號「福洋遊樂場」(登記負責人潘誠珠)、中壢市○○○路○段○○巷○○○○○○○○號「超級贏家電子遊藝場」(登記負責人徐學德
)、中壢市○○路○○號1樓「鉅茂電子遊戲場」(登記名義人劉浩中)之遊藝場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與歷年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各1份(本院卷九第282-362、363-389、390-421、422-442頁)等物,益見被告賀泰儒與胡旭東等人確有共同經營前述電子遊藝場之情,被告賀泰儒上開辯解,並不足採。
、嗣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及憲兵司令部所屬,於92年2月17日凌晨6時許,分別至「復華遊藝場」、「水底世界遊藝場」、「春天遊藝場」、「快樂城遊藝場」、「健行遊藝場」搜索,當場在「復華遊藝場」查獲賭客藍火生、黃忠寬、曾盛豪、謝佩涓、洪亦欣、許杏莞、徐玉殿、陳郁順、胡河金、張俊發、陳文旋、曾國華、彭權義、劉捷良、林國義、張振展、陳秋雄、林淑櫻、溫誠鋒、黃榮崇、陳圳育、曾淑芬、張榮福、吳明成、蔣志岳、彭雪美、衛家鳳、吳仲義、李雄飛、吳曄煜、高美惠、葉煥程、孫日輝、溫阿得、沈德泰、胡頌珠、李孔政、馬齊汶、鄭建明、王年生、蕭穆聰、陳玟玟、黃文風等人;在「春天遊藝場」查獲賭客邱金桶;在「水底世界遊藝場」查獲賭客鄭世豪;在「快樂城遊藝場」查獲賭客胡集郎、莊正泰、李鍵銘、徐偉國、張雅婷、黃承緒、林榮富、莊英雷、周宜璇、黃偉俊、余文權、黃榮秋、邱耀陽、岑樹青、鍾曉揚、江建興、莊創銘、何晉麟、沈昶欣、邱士豪、溫兆方、邱耀坤、劉世清、黃文郎、余榮乾、徐金鐘、陳建中、周輝傳、黃宗耀、洪崇睦、李德福、王文靖、葉榮坤等人;在「健行遊藝場」查獲賭客周正虔、謝雅雯、何勤一、李後特、趙聖武、方建成、劉邦助、徐克明、胡正豐、章有理、張鈺雯、陳宏基、王國勝、李永安、戴憶婷、姜怡婷、吳尚文、陸志成、蔡民輝、邱俊清、郭嘉琳、謝振旺、劉緯駿、何伯元、林欣玫、陳若湘、呂聖賢、翁尚文、張寶貴、鍾榮華、林志峰、許禕伶、楊職先等人在各該址把玩電動遊戲機臺;另查獲「復華遊藝場」之員工游皓森(原名游兆鉅)、陳秀琴,「春天遊藝場」之員工梁祐福、姚月惠,水底世界遊藝場之員工戴元,及「健行遊藝場」之員工鄭菁菁、蘇亞星、林志豪、董毓玥等人;復在被告賀泰儒住所及聯邦當鋪扣得賭資近40,000,000元;另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健行遊藝場」查扣電動遊樂機8人座跑馬檯1臺、8人座賓果行星1臺、雙魚座75臺等電子遊戲機共77台,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復華遊藝場」查扣賽馬機、賓果星機、撲克賭博等電子遊戲機共80台,在桃園市○○路○號2樓「春天城遊藝場」查扣雙魚座、輪盤6人座等電子遊戲機共88台,在桃園市○○路○號1樓之「快樂城遊藝場」查扣夢幻列車6人座、超級明星、動物奇觀、魔鬼大帝等電子遊戲機台共169台,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水底世界遊藝場」扣得賽馬機等電子遊戲機台共80台(以上均含IC版),以及如表三所示供賭博所用之物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6號、97年度易緝字第1號判決、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306號、97年度上易字第872號判決、上開案件卷內之移送書、扣押物品清單等可資參照(本院卷四第101、107-110、126-131、132-137、138-147、148-152、236頁),依現場查獲之賭客及電動遊戲機台規模,再參照前列各項證據,足堪認定被告賀泰儒等人確有前揭賭博犯行;至前開地院及本院判決雖就上述賭客及遊藝場員工所涉賭博犯行諭知無罪,惟各該判決係依該案所附扣案物及上述賭客、遊藝場員工等人之證詞為上開判斷,核與本院援引之前列各項供述證據、監聽譯文等未盡相同,而本案被告與前揭案件之被告亦有不同,自不受前開案件之認定拘束。況「復華電子遊戲場」前於90年7月21日即曾為警查獲,斯時係由本案被告程冀沄先喬裝成賭客兌換現金成功,方由警方於當日前往查緝,依證人程冀沄及當時被查獲之員工許秀娟、陳秀琴等人之說詞,足認「復華遊藝場」確有經營不法賭博情事乙節,業經本院說明如前,而該次被查獲之員工游皓森(原名游兆鉅)、陳秀琴、許秀娟、姚月惠等人,於本次92年2月17日查緝時,游皓森、陳秀琴均仍在「復華遊藝場」任職,姚月惠則轉往「春天遊藝場」任職,益見其等係依原本之工作模式在被告賀泰儒旗下之電子遊藝場內任職。
、被告賀泰儒所經營之「鉅茂電子遊藝場」於90年11月9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維新小組人員查獲賭博情事,並經法院判決有罪,已如前述,被告賀泰儒因此損失不貲,而前述事實欄二所載之警務人員,均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所屬員警,業據其等分別供承在卷;又警察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且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警察各級勤務機構因治安需要,得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運用組合警力,在○○○區○○○○○路檢、臨檢等勤務,以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並得保留預備警力,機動使用;警察局基於事實需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員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得將其警勤區擴大之,並另指派員警輪服共同勤務,亦為警察法第2條、第9條第3款及警察勤務條例第14條、第19條所明訂。是以,警勤區或警察局內各員警之勤務分配,僅具有劃分員警行政責任之功能,並非限制員警調查犯罪之職務權限,亦不能剝奪、禁止或限制各員警調查職務之執行。本案下述各警務人員,或本屬前述各電子遊藝場之管區員警,而以取締轄區內非法賭博行業為行政執掌,或縱未以其為行政執掌,然有業務相關,且依法亦有主動查緝不法之責,且依證人李士衡與被告葉漢瀅、陳鴻貴、楊百芳、林威震、陳弘明等人(詳後述)之供述可知,在中壢分局所屬單位任職之員警,理當知悉被告賀泰儒係中壢地區之大電玩業者,且為「復華、健行、超級贏家等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同案被告陳國賢則負責為其處理公關事宜;又依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於89年12月22日上呈之中警內字第1072號呈報單顯示,該所陳報轄內之電動遊戲場檔案資料,表示轄內共有復華、銀灣、鉅茂、泰瑞等4家電動遊戲場,並以附件檢陳4家遊樂場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現場照片及員工資料等(第3196號偵卷一第80-85頁),足徵證人李士衡所證屬實,各該派出所員警亦當知悉轄內有何涉及不法之賭博電玩業者;況警務人員之身分特殊,為免執行職務有貪瀆不法或不公正之情形,本應特別注意往來飲宴之對象,焉有不知往來飲宴、尤其係一同至特種行業作樂之對象,其身份背景與目的為何之理?然下述被告卻於下述時間、地點各自或一同接受被告賀泰儒、賀家文或同案被告陳國賢招待至酒店或KTV、汽車旅館等處作樂,因而與被告賀泰儒人建立良好情誼,甚且於知悉警方有臨檢規劃時,即先行將臨檢消息告知被告賀泰儒等人,使其等得以防範不被查獲違法情事;且依被告葉漢瀅前開供詞,以及被告楊百芳及林威震偽造臨檢紀錄之情形(詳後述),亦可知悉下述員警係以不確實執行臨檢之方式使得被告賀泰儒所經營之電子遊戲場業不被查獲賭博情事。而由卷內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自監聽初始之90年9月25日起至為警查獲之92年2月17日止,被告賀泰儒、賀家文、陳國賢等人均不斷與下述員警相約飲宴作樂或密切聯繫,足見被告賀泰儒、賀家文、陳國賢等人即係以此方式,為使下述警務人員違背職務不為查緝或於臨檢時不依法嚴格查緝,抑或先行透露臨檢消息使其等得以防範;且由此亦可推知被告賀泰儒實際經營之前述各家電子遊藝場,於該段期間均有從事不法賭博犯行,方有與員警建立良好關係以避免遭查獲不法之必要。
、被告陳鴻貴、林威震等人雖辯稱警方規劃或即將實施臨檢之消息,並非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云云,然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93年12月29日以桃警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警察機關取締涉營色情營業場所及電子遊戲場業涉嫌賭博行為作業規定」,於第三點規定警察機關所屬各單位執行本案時,於出勤前應由單位主管主持勤前教育,但情況緊急或基於保密考量,得不拘形式實施;第八點並規定執行本案工作得(不)力人員,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等規定辦理獎懲,涉嫌貪瀆(含洩密)等違法案件,不論層級,依法嚴辦;有該規定在卷可稽(原審卷四第19-25、26-35頁),足見警方規劃或即將實施臨檢之相關內容,係屬應秘密之事項無誤。況警方之查緝動作,常因消息走漏或現場情事變更等,而有取消或改期之情,是被告林威震等人或辯稱其等告知之臨檢日期,嗣後實際上並未實施臨檢,可見其等並未洩密云云,然此可能係因其等走漏消息致警察單位改變原本臨檢之計畫,亦難以此為其等有利之認定。
三、關於事實欄二㈠被告賀泰儒、賀家文、陳國賢共同行賄桃園分局第2組巡官(被告王文鍵)及被告王文鍵收受賄賂部分
㈠、被告王文鍵於92年2月17日調詢時供稱:於88年畢業分發至桃園分局第二組擔任巡官,負責風紀及勤務督察業務,於91年中透過警察大學同學洪培修介紹認識「阿賢」,是打高爾夫球認識的,知道他在中壢開了一家聯邦當舖,在桃園市另開一家北區當舖,他跟洪培修都會到桃園找我出去喝酒,記得有到過有女陪侍之中國城酒店(位於桃園市○○路)2次,每次阿賢都約在「19(么九)」包廂,其他的都是到錢櫃KTV內(位於桃園分局附近)喝酒,阿賢都會另外從外面找小姐進來陪侍。...有時候阿賢會在飲酒完了之後安排小姐,堅持要我帶小姐出場,我無法拒絕...另外我記得,在今年(92年)1月15日我生日當天阿賢請我吃飯,吃完飯之後我已經喝醉了,他就安排一位小姐,要我到碧雲天MOTEL休息...歷次消費由何人付錢我不清楚。...阿賢一開始跟我接觸,都是以朋友的關係接觸,但是在今年年初,他曾打電話給我問我說:「有一臂章號碼是1100的警員,到快樂城臨檢,要我幫忙查一下」,...因為他說只有一位警員去臨檢又沒有製作臨檢表,我覺得這位員警可能有違法,所以我才基於督察業務去瞭解,...我跟阿賢都是到亞洲高爾夫球練習場打練習球。...0000000000及0000000000電話都是我所有...(經播放91年8月10日即編號269、270兩通通話,王文鍵聆聽後答以)該兩通電話通話內容是阿賢要約中壢分局三組的巡官黃政龍(我在警察大學的同期同學)及我吃飯,我在約22時的時候到達集合地點,便與阿賢聯絡,這兩通電話都是我和阿賢的對話;(經播放91年11月28日即編號610號通話,王文鍵聆聽後答以)該通電話是我到達中國城酒店的第19包廂與阿賢會合前,打給阿賢的電話;(經播放91年12月2日即編號631號通話,王文鍵聆聽後答以)該通電話是我與阿賢約在某店第11包廂...;(經播放91年12月3日即編號633號通話,王文鍵聆聽後答以)該通電話是我、黃政龍及阿賢約在某家店吃早餐;(經播放92年1月9日、92年1月18日【應為92年1月10日】即編號725、732號通話,王文鍵聆聽後答以)都是我和阿賢的對話,內容係今年年初阿賢打電話問我:『有一位臂章號碼1100的警員,到快樂城臨檢,要我幫忙查一下』,因我覺得過程可疑,才基於督察業務去瞭解,第一通電話是我告訴阿賢,他所說的臨檢過程並不合理,第2通電話則是我叫阿賢直接把前述臨檢的員警照片給我,但阿賢卻又推託,不肯把照片給我;(經播放92年1月9日即編號726號通話,經聆聽後答以)該通電話是我和阿賢的對話,內容是阿賢要我到他桃園市○○路○○號7樓之2的處所找他;(經播放92年1月13日即編號741、742號通話,王文鍵聆聽後答以)該兩通電話都是我與阿賢的對話,第1通是我和戴克黃(即黃政龍)及阿賢約好一起吃飯,第2通則是我告訴阿賢,我已經到達約定的地點。(經播放92年1月15日即編號746號通話,王文鍵聆聽後答以)該通電話是我與阿賢及『宗華』的對話,阿賢在今年1月15日我生日當天,安排一位小姐陪我到碧雲天MOTEL休息...等語(第3196號偵卷一第13-19頁);於92年2月18日檢察官偵訊時復詳閱上開調詢筆錄後稱上開筆錄所述實在,並稱其在桃園分局二組即督察組任職,該組維新小組主要工作包括取締電玩及妨害風化案件等語(第3196號偵卷一第24頁背面-25頁背面);於92年3月11日調詢、92年4月2日偵訊時,經詢問人提示調查人員於91年4月30日23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真鍋咖啡店前所攝錄之影像,被告王文鍵並指認編號1之男子為阿賢,編號2之男子為洪培修,其本人則為編號3及4之男子;並供稱當天其與陳國賢、洪培修去真鍋咖啡店喝咖啡及不老林養生雞吃飯,隨後前往寶麗金KTV按摩等語(第3196號偵卷二第114頁背面-115頁背面,第3196號偵卷三第56-57頁);復參諸調查人員確於91年4月30日在桃園市○○路真鍋咖啡店跟拍攝得被告王文鍵、陳國賢、洪培修等人一同餐聚之照片(第3196號偵卷二第116-117頁),已足認被告王文鍵、洪培修等人常與被告陳文賢相約飲宴或至特種場所消費。
㈡、又依編號第725、726、732號譯文內容,顯示係同案被告陳國賢先向被告王文鍵打探至店裡查探之員警為何人,並稱該員警之後又有帶便服警察前往察看,被告王文鍵經查詢後,回報該員警係景福所人員,同案被告陳國賢得知後即建議被告王文鍵試探性詢問該警員:「你這兩天去我朋友的店裡...是自己結拜兄弟的店...他的人也很喜歡交朋友...看明天找出來...」,同案被告陳國賢並提醒被告王文鍵要防著該員警,畢竟被告王文鍵與該員警不是很熟,說不定是在跑專案等語;翌日同案被告陳國賢又向被告王文鍵詢問是否已向該員警探詢,被告王文鍵表示已有當面詢問該員警,但該員警否認,並詢問同案被告陳國賢是否記錯臂章,同案被告陳國賢表示沒有記錯,並猜測該員警是否不好意思承認,而被告王文鍵則建議同案被告陳國賢列印出照片供其判別,並拿給其看,如果是桃園的其就知道等語,足見被告王文鍵知悉同案被告陳國賢係涉及經營不法電子遊藝場業之相關人員,方會向其查探上開訊息,惟其仍幫同案被告陳國賢打探至遊藝場內查探之員警為何人,並試圖拉攏該員警進而介紹給同案被告陳國賢認識,益見被告王文鍵有違背職務之情。被告王文鍵雖辯稱因該員警之臨檢程序不合法,所以才私下瞭解云云,然此顯與前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之內容不合,且受檢業者若認員警之臨檢程序不合法,大可直接向各該警察單位陳情抗議要求查詢,同案被告陳國賢等人捨此不為,且被告王文鍵亦於未立案之情況下私下查詢,凡此均與常情有違,其辯解自不足採。
㈢、而事實欄二㈠①部分之事實,依編號第268、269、270、272、273號譯文之記載,被告王文鍵係主動向同案被告陳國賢表示友人「黃老大」表示有空,想出來走走,被告陳國賢即表示約晚上10點在前次相同地方見面,後被告王文鍵果於當天晚上10點左右與案外人黃政龍抵達該處,而與被告王文鍵前開供述相符;再依被告王文鍵前開供述,同案被告陳國賢曾帶其至中國城酒店消費;又證人楊月玲於原審作證時證稱:其從88、89年間開始在中國城酒店任職,擔任經理,當時係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賀泰儒、陳國賢有去該店消費,該店有舉辦高爾夫球賽,陳國賢帶客人去消費時,幾乎都是由陳國賢買單等語(原審卷八第205-206頁);並於92年3月7日調詢時稱:認識賀泰儒、賀家文、陳國賢等人,賀泰儒我稱他為賀老大,賀家文是他弟弟,陳國賢是賀泰儒的員工。其等前往中國城酒家消費時,通常是由陳國賢具名簽帳,有時他們喝醉就由我代表簽帳。賀老大是不用拿筆的,簽帳都由陳國賢負責;簽帳後陳國賢通常會以現金到中國城來結帳,從無積欠未付情形。賀泰儒、賀家文、陳國賢等人是從事當舖行業,大家也都知道他們在桃園縣地區000000000000000號偵卷二第87-88頁);再參酌扣案中國城酒店帳冊及簽單之記載,陳國賢簽帳單部分確有8/10、金額12000元之記載,就日記帳之帳簿部分,首頁記載「楊」的部分月結客人有陳國賢等人,而日記帳記載之91年8月10日當天,有「楊-陳國賢-12000-8/14回」,並將12000畫線之登載(本院卷九第5、9、45頁),足見同案被告陳國賢係屬證人楊月玲主要負責之客人,而同案被告陳國賢係屬熟客,故可以簽帳、月結方式結帳,又前開91年8月10日之簽帳款項,應係於91年8月14日已繳付,方會有前開將12000元畫線並登載「8/14回」之情形;再由上開月結客人之記載,亦徵證人楊月玲所述被告賀泰儒是老大,不用簽帳,均由被告陳國賢出面簽帳等語屬實;至被告王文鍵前開供述雖稱歷次消費係由何人付錢伊不清楚云云,但伊身為警務人員,至特種場所消費竟不清楚何人付款,此種說詞顯係畏罪卸責之詞,依前開證人楊月玲證述及扣案帳簿等各項證據,參諸被告王文鍵與陳國賢之身分互動關係,當可認定被告王文鍵確有於91年8月10日接受被告陳國賢等人招待消費之事實。又事實欄二㈠②部分之事實,依編號第609、610號譯文之記載,被告陳國賢於91年11月28日22時04分向被告洪培修表示其與「小王」相約見面,隨即於同日時05分,被告王文鍵向被告陳國賢表示其已在樓下,並向被告陳國賢確認是否在「么九」,足見其等係相約在中國城酒店19包廂作樂消費。再依證人楊月玲前開證述及扣案中國城酒店之陳國賢簽單及日記帳簿之記載,91年11月28日當天,有「11/00-00000-00/1回」、「楊-陳國賢-62000」之登載(本院卷九第7、31頁),足見當日被告王文鍵確有接受被告陳國賢等人上開招待無誤。再事實欄二㈠③部分之事實,依編號第629、631、632號譯文之內容,同案被告陳國賢向被告賀泰儒報告91年12月2日晚上有找「小王」,小王說要帶一個2樓的朋友,被告賀泰儒則表示他找「大黃」,稍晚被告陳國賢與被告王文鍵通話,告知「兩個1站在一起」(應係指11包廂),隨後被告洪培修打電話與同案被告陳國賢閒聊,同案被告陳國賢表示當天席開3桌,並稱有「小王」和桃園一個小弟一起在「么么」,問被告洪培修要不要過去;嗣於91年12月3日凌晨,被告王文鍵又撥打電話詢問被告陳國賢是否已起床,並表示其等2人加女孩子,共3人相約老地方;再觀諸扣案中國城酒店帳冊及陳國賢簽單確於91年12月3日有「楊-陳國賢-32000、18000」之登載(本院卷九第7、24頁),益見被告王文鍵確有於91年12月2日至中國城酒店接受被告陳國賢等人招待直至凌晨,後於91年12月3日凌晨再與被告陳國賢相約用早餐之情。而因當日有2筆簽帳消費,則依較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故認當天被告王文鍵等人收受之不正利益為較低之金額1萬8千元。再事實欄二㈠④部分之事實,依編號第741、742號譯文之內容,被告王文鍵與同案被告陳國賢於92年1月13日晚間相約見面,被告王文鍵並依約與黃政龍一起到達,再觀諸扣案中國城酒店帳冊及陳國賢簽單確於該日有「楊-陳國賢-65000」之登載(本院卷九第6、20頁),益見被告王文鍵確有於92年1月13日至中國城酒店接受被告陳國賢等人招待。再事實欄二㈠⑤部分之事實,依編號第745、746號譯文內容顯示,同案被告陳國賢先向他人招來小姐,表示要到中國城酒店19包廂,隨後再與被告王文鍵通話表示已找好小姐要載去碧雲天汽車旅館,而被告王文鍵前述供詞亦承認其生日當天被告陳國賢有招來小姐至前開汽車旅館欲為性招待,再扣案中國城酒店亦有於92年1月15日由被告陳國賢簽帳26100元之記載(本院卷九第6、20頁),益見被告王文鍵確有於當天先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等人招待至中國城酒店消費,之後再至碧雲天汽車旅館接受性招待;雖被告王文鍵否認有接受性招待,辯稱係自稱陳國賢的友人一直要叫小姐給其,後來其給小姐3000元便請小姐離開云云(原審卷三第28頁),然依前開監察譯文內容所示,碧雲天汽車旅館為被告王文鍵自行選定之地點,被告王文鍵並要同案被告陳國賢找好小姐之後打電話通知其,是被告王文鍵若無接受性招待之意,何需指定地點並依約自行前往碧雲天旅館,其上開辯解顯不可採。
四、關於事實二㈡被告賀泰儒、賀家文、陳國賢等人行賄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督察室維新小組成員(被告葉漢瀅)及被告葉漢瀅收受賄賂部分
㈠、被告葉漢瀅於92年2月17日第1次調詢時供稱:87年從警察專科學校畢業,90年3、4月借調至桃園縣警察局督察室擔任警員,負責維新小組的風紀查訪等工作,並授命取締色情及賭博性電玩。桃園縣經營賭博性電玩比較大的業者有賀泰儒等4人...賀泰儒經營復華(位於內壢)、天生贏家(位於中壢遠東百貨公司附近)、後火車站(中壢火車站後站)及鉅茂(位於內壢火車站附近)等遊藝場...於92年過年前曾使用0000000000及0000000000電話,91年12月另使用預付卡的手機,號碼0000000000,92年2月14日又購買另1隻手機號碼0000000000等語;且該日詢問時經當場播放92年1月27日即編號第776號通話、91年3月13日即編號第123號通話、91年3月15日即編號第140號通話,被告葉漢瀅經聆聽並核對譯文後均確認內容相符,並承認其中一方為其聲音,僅辯稱不知通話之另一方為何人(第3196號偵卷一第118頁背面-127頁);於同日第2次調詢時供稱:認識賀泰儒,其為復華、天生贏家(即為超級贏家)、後火車站(中壢火車站後站)及鉅茂等遊藝場的實際負責人,跟賀泰儒是透過朋友阿賢認識的,賀泰儒是聯邦當舖的實際負責人,阿賢是他的重要幹部。賀泰儒與桃園地區警方的關係良好,所以沒有被查緝;有和賀泰儒與陳國賢一起去過酒店幾次,但他們主要不是請伊,伊是跟警界朋友一起去的,警界朋友大多是管區或警備隊,大多是去桃園市○○路上的中國城酒店,去飲酒作樂,也有小姐坐檯,有其他警界朋友帶小姐出場過,但名字伊忘了。在該處消費應該是阿賢(陳國賢)買單的,因為每次喝酒都是阿賢召集的,他是專門幫賀泰儒辦理交際應酬的。可能是因為他從事賭博性電玩並經營當舖,不希望被警方找麻煩吧。前述編號第140號之通話是伊與陳國賢之對話,只是關心他而已。該集團除了賀泰儒、阿賢之外,還有他的弟弟賀家文。伊沒有查緝過賀泰儒經營的賭博性電玩,是因為他們認識伊,而且每次伊欲查緝賀泰儒賭博性電玩時,不知什麼原因他都可以預先得知訊息,所以每次都無疾而終等語(第3196號偵卷一第134頁背面-136頁);於92年2月18日偵訊時供稱:前開2次筆錄實在,在保一時期就認識賀泰儒,因為認識他們,不容易喬裝成客人,所以不容易取締他們的店等語(第3196號偵卷一第141頁背面-142頁);於92年2月21日調詢及偵查中供稱:與陳國賢一起到酒店飲酒作樂約有4、5次,地點大部分為錢櫃KTV,另1次到中國城酒店。都有女作陪,錢櫃KTV包廂部分是陳國賢付的...中國城酒店的消費應該是陳國賢請客的等語(第3196號偵卷一第241、243頁)(第3196號偵卷一第243頁背面);於92年3月13日調詢時供稱:
今年舊曆年前賀泰儒曾找伊單獨會晤,伊有依約前往等語(第3196號偵卷二第126-127頁);於92年4月2日調詢及偵查時供稱:編號第140、144、145號通話為伊與陳國賢的對話等語(第3196號偵卷三第49-50、57頁)。
㈡、經核被告賀泰儒於92年2月17日調詢時亦供稱其認識被告葉漢瀅,且經播放92年1月27日即編號第776號通話予被告賀泰儒聆聽,其亦確認該譯文資料與錄音內容一致,該對話為其與葉漢瀅之對話(第3196號偵卷一第45頁至背面),足見被告葉漢瀅前開供述屬實,且0000000000號門號確為被告葉漢瀅所使用之電話。再觀諸編號第98號通話內容,係同案被告陳國賢與葉漢瀅之對話,被告葉漢瀅表示其在中壢找績效,同案被告陳國賢即稱:「你來我們中壢找績效,不會吧!」,被告葉漢瀅即稱:「妨害風化的啦!」等語;編號第123號之通話,係被告葉漢瀅於91年3月13日向同案被告陳國賢表示有重要的事情要和同案被告陳國賢當面談;復參諸編號第122號通話,係同案被告陳國賢向被告賀泰儒報告91年3月13日報紙有刊登新聞要被告賀泰儒注意;編號第124-127號通話則係翌日同案被告陳國賢與被告陳弘明等員警相約在老地方談重要事情,綜上益見被告葉漢瀅知悉同案被告陳國賢係受僱於被告賀泰儒在中壢地區經營非法賭博行業,才會有上開「找績效」等對話內容;且91年3月13日應係報紙刊登賭博電玩業與員警勾結之消息,被告葉漢瀅、陳弘明等人才會急著與被告賀泰儒、陳國賢等人當面會談重要事情。再者,證人楊月玲證稱有見過被告葉漢瀅至中國城酒店消費(第3196號第89頁),益見被告葉漢瀅前開供述屬實,其確有與同案被告陳國賢一同至中國城酒店飲酒作樂數次。
㈢、事實欄二㈡①部分之事實,依編號第96-98號譯文內容顯示,同案被告陳國賢原本即在YES KTV805包廂與員警郭懷清聚會,嗣同案被告陳國賢又撥打電話給被告葉漢瀅,表示其在
YES KTV,邀被告葉漢瀅過去坐坐,被告葉漢瀅即答應依約前往;再徵諸被告葉漢瀅前述供詞,亦承認有數次與同案被告陳國賢至酒店、KTV飲酒作樂,費用均由同案被告陳國賢負擔之情,足見其有於91年2月22日凌晨至上址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招待,而受有不正利益之事,堪以認定。事實欄二㈡②部分之事實,依編號第140-145號譯文內容顯示,被告葉漢瀅先詢問同案被告陳國賢「你那個超級有事嗎」?同案被告陳國賢表示其查詢一下,接著隨即撥打電話給被告何玉如詢問「小四」之電話,然後撥打電話給「小四」,詢問「紅陽」現在當班的是誰,並要「小四」趕快去店裡,之後被告葉漢瀅又打電話告知同案被告陳國賢,其老大表示有風聲等節,而「超級贏家遊藝場」之代號即為紅陽,已如前述,足見被告葉漢瀅係聽聞有警方要至超級贏家臨檢之風聲,即馬上通知同案被告陳國賢注意,而同案被告陳國賢再轉知「超級贏家遊藝場」之現場人員注意,亦堪認定。
五、關於事實二㈢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及陳國賢共同行賄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第9勤區警員(被告陳鴻貴)及被告陳鴻貴收受賄賂部分
㈠、被告陳鴻貴於92年2月17日調詢時供稱:76年自警校畢業,91年7月1日調任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認識陳國賢、賀泰儒及賀家文,...其與中壢分局二組之洪培修很熟,91年間曾去過中國城酒店消費1-2次,有叫兩三位小姐作陪,...賀泰儒、賀家文及陳國賢除經營聯邦當舖外,尚有在中壢市經營「復華電動遊藝場」,91年6月8日即編號第203號通話為其與洪培修聯繫查緝賭博性電玩業者之通話;91年9月21日編號第400號通話為其與同案被告陳國賢之對話;91年11月17日即編號第551號通話,通話一方確為同案被告陳國賢之聲音;91年11月20日即編號第691號通話確為其與同案被告陳國賢之對話;92年1月7日即編號第716、718號通話係其與同案被告陳國賢之對話,第720號通話係其與被告賀泰儒之通話,其向被告賀泰儒表示已與阿賢在8樓等;92年1月19日即編號第753號通話為其與被告賀泰儒之通話;92年1月26日即編號第766號通話,係當天被告賀泰儒找其至聯邦當鋪與之見面,被告賀泰儒提及伊開設之「復華遊藝場」於前一日(1/25)遭中壢分局臨檢之事,(提示扣押物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3支,所示行動電話是否為你所有?)(經檢視後)是的。前開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訊錄中所示「中國城」即為中國城酒店,楊月玲即為前述陳國賢於92年1月7日通聯之對象,其為中國城酒店人員;扣案0000000000行動電話中所留之「阿賢0000000000」即為賀泰儒之員工陳國賢之電話等語(第3196號偵卷一第29-36頁);於92年2月18日偵查中供稱:(如何認識賀泰儒、賀家文、陳國賢?)我先認識陳國賢,透過他介紹才認識賀泰儒、賀家文。...陳國賢說要幫我介紹同仁讓我認識才赴約的等語(第3196號偵卷一第41頁至背面);於92年3月11日調詢及偵查時供稱:91年9月21日即編號第440號通話中所指之『老大』、『董事長』為賀泰儒。...我在警備隊服務同仁稱洪培修為副隊長或『洪官』。(91年11月15日即編號第531號該通話,電話中的阿貴是不是你的聲音?)(經反覆聆聽編號A01-007錄音帶後答稱)是。電話中「弄一場」是我要找洪培修去威尼斯影城看電影,電話中講到「我這是新的卡」、「你這支電話可以講嗎」,是因為賀泰儒的身份特殊才特別小心;大園分局之吳肇雄曾是中壢分局員警,有人叫他『男人』等語(第3196號偵卷二第119-122頁背面);於92年4月2日調詢及偵查中供稱:0000000000行動電話(即用於編號531通話)這支電話卡是朋友給的等語(第3196號偵卷三第53頁背面-54頁、第57頁背面)。
㈡、經核被告賀家文於92年2月17日調詢時供稱:其遭扣押之電話聯絡簿內(編號C-001)其內登錄有『弘貴』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男人』使用之電話0000000000,另其使用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錄亦有代稱『震』之電話0000000000,係因其開當鋪,有案件需查被害人之典當資料,所以有員警陳鴻貴、吳肇雄、林威震等人之聯絡電話。而電話簿中『毛毛』是所謂傳播小姐的『馬夫』,其到一般平價KTV就會透過毛毛安排小姐到場陪酒等語(第3196號偵卷一第88頁背面-89頁背面);核與扣案之賀家文電話聯絡簿及經被告賀家文確認之行動電話通訊錄資料相互吻合(第3196號偵卷一第92-97頁);再參酌編號第691、692號譯文內容,同案被告陳國賢表示其已約了兩個組裡的朋友在聚,並邀被告陳鴻貴一同前往,嗣後同案被告陳國賢即打電話向楊月玲確認包廂,益見被告陳鴻貴等人確有使用前述各電話與被告陳國賢、賀家文等人聯絡往來,並有一同至酒店消費之事實。
㈢、事實欄二㈢①部分之事實,依編號第716-720號譯文內容,係被告陳鴻貴與同案被告陳國賢相約於晚間11點在桃園老地方見面,隨後同案被告陳國賢撥打電話給案外人吳肇雄,表示已約好「貴哥」,問吳肇雄是否要一起去,之後被告陳鴻貴表示其已在內壢,有三個人,還有「阿清」,顯見係包括陳鴻貴、吳肇雄與郭懷清3人,之後同案被告陳國賢即打電話向楊月玲確認包廂,稱「阿貴」他們已經在路上,末由被告陳鴻貴撥打電話給被告賀泰儒,表示其與阿賢剛到8樓,問被告賀泰儒是否要一同前往;再徵諸前開扣案陳國賢簽單及中國城酒店日記帳簿記載,當日確有消費8萬元之記載(本院卷九第6、19頁),益見被告陳鴻貴確有於92年1月7日至中國城酒店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等人招待。再事實欄二㈢②部分,依編號第531號譯文內容,被告陳鴻貴與賀泰儒通話,其等先相互確認持用之電話是否安全,被告陳鴻貴即表示該卡為新的卡,隨後表示91年11月15日下午洪培修要弄一場,被告賀泰儒即表示見面再聊,並相約當天晚上碰面;之後依編號第537-542號譯文內容,顯示當日晚上被告胡旭東及楊正青向同案被告陳國賢通報「復華遊藝場」遭臨檢,有客人被帶走,應該是文化所的,車號是000;編號第543、544號譯文顯示91年11月16日凌晨「小傑」向同案被告陳國賢報告「老二」在該處臨檢,隨後被告劉橋坪即向同案被告陳國賢告知係大崙所;而此復與編號第507號通話顯示被告于克誠告知被告賀泰儒「這禮拜還有一場」之消息吻合;更與編號第514號譯文顯示91年11月13日時同案被告陳國賢向被告賀泰儒報告:新去的這個「老二」帶8台車過去我們「藍天」,後來我有找威震,他是說禮拜五還要過去之消息吻合,益見被告陳鴻貴有洩漏前開臨檢消息之情,至被告陳鴻貴辯稱其係與被告洪培修相約看一場電影云云,然此顯與前開譯文內容不合,更無告知被告賀泰儒之必要;再其辯稱當日並無臨檢規劃云云,亦與前開譯文內容不符,均不足採。
六、關於事實二㈣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及陳國賢共同行賄中壢分局第1組巡官(被告劉橋坪)及被告劉橋坪收受賄賂部分
㈠、被告劉橋坪於92年2月17日、92年3月13日調詢及偵查時供稱:90年請調中壢分局擔任一組巡官,91年3月調中壢分局警備隊巡官,負責取締八大行業,大概在90年年底的時候認識陳國賢『阿賢』、賀泰儒『賀老大』、賀家文『阿文』,0000000000是其使用之號碼。(經播放91年9月16日即編號第381-383號通話,劉橋坪聆聽後答以)內容一致,是其和陳國賢的對話。通話中所稱『老大,那個...我同事啦!待會要到桃園去啦!那個劉官啦!你知不知道?』,老大是指賀泰儒。事後有中壢分局1組的同事楊百芳、陳弘明、張啟勛、劉銘垣等4、5人以及另外2、3名中壢分局的同事去。楊百芳、陳弘明和陳國賢之前就認識了...。經聆聽91年1月4日即編號第26號電話、91年8月15日即編號第276通話、91年8月3日即編號第255、256號通話、91年11月16日即編號第544號通話、91年11月20日即編號第592、593、595號通話後,均確認為其與陳國賢之對話,並稱編號第544號對話內容係同案被告陳國賢詢問巡邏車的所屬單位。...另稱其自88年開始就住在設於中壢市○○○街○○○號之「水底世界遊藝場」之樓上等語(第3635號偵卷第5-9頁、19頁,第3196號偵卷二第129頁背面-130頁,第3196號偵卷三第57頁背面);而被告劉橋坪於法院羈押庭時表示調詢所言屬實(第62號聲羈卷第9-10頁),於原審審理時復以證人身份證稱:0000000000為其使用之門號,編號第254-256、274-277、318、592-595號譯文為其與陳國賢之對話(原審卷七第86-90頁),已足認被告劉橋坪使用之電話為0000000000、且下述各監聽譯文確為其與各該人之對話內容。
㈡、依編號第537-544號譯文內容,可知「復華遊藝場」於91年11月15日晚間遭臨檢,並有一客人遭員警帶走,就此被告楊正青、胡旭東、陳國賢與綽號「小傑」等人欲查詢警方之編號327車號究屬何單位,末由同案被告陳國賢詢問被告劉橋坪,劉橋坪即告知為大崙所之車輛,有各該如附表所載之譯文存卷可參,而被告劉橋坪亦承認有告知同案被告陳國賢此巡邏車所屬單位(原審卷三第117-118頁),益見其等交情匪淺,且被告劉橋坪知悉同案被告陳國賢等人係經營賭博電玩行業。
㈢、事實欄二㈣①部分之事實,依編號第254-257號譯文內容顯示,被告劉橋坪與同案被告陳國賢相約於晚間12點之後在老地方見面,同案被告陳國賢並表示其已訂好包廂,之後被告劉橋坪於該日凌晨表示其已至「19包廂」;而參酌證人楊月玲於92年3月7日調詢時表示曾見過劉橋坪與陳國賢一同至中國城酒家消費等語(第3196號偵卷二第87頁背面-89頁),再參諸同案被告陳國賢慣常與員警等人約在中國城酒店19包廂作樂乙情,業如前述;又依編號第274-277號譯文內容顯示,被告劉橋坪與同案被告陳國賢於91年8月15日相約碰面,同案被告陳國賢表示該次換個地方改到「假日」,被告劉橋坪即表示其沒去過,陳國賢是否要帶其去見識,之後其等即約在法院附近之真鍋咖啡等情;而被告劉橋坪於原審審理時亦自承當日原本有與同案被告陳國賢約在桃園市假日酒店等語(原審卷七第88頁),亦徵被告劉橋坪與同案被告陳國賢慣常相約地點應為中國城酒店;復觀諸前開扣案陳國賢簽單及中國城酒店日記帳簿記載,當日確有消費86000元之記載(本院卷九第9、45頁),益見被告劉橋坪確有於91年8月3日凌晨至中國城酒店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等人招待。至證人楊月玲於調詢時固曾表示,被告劉橋坪與陳國賢都曾付過帳云云,然楊月玲於調詢初始係稱被告陳國賢帶客人去消費時,幾乎都是由被告陳國賢付費,嗣經詢問人提示各別被告照片供其指認時,其方稱被告劉橋坪也有付帳,然參諸證人楊月玲至原審作證時,仍稱若被告陳國賢帶客人去消費時,幾乎都是被告陳國賢付帳等語;再考量被告葉漢瀅表示員警和同案被告陳國賢一同飲宴時,都是同案被告陳國賢買單等語;再佐以同案被告陳國賢與被告劉橋坪等員警之身分職務關係,以及前述扣案簽單及日記帳簿記載情形,自可認定各該消費應係同案被告陳國賢所支付無誤。縱認被告劉橋坪曾自行付款,然前述日期之帳目既記載係同案被告陳國賢簽帳,益見該日消費並非被告劉橋坪自行支付。事實欄二㈣②部分,依編號第318-320號譯文內容,被告劉橋坪與同案被告陳國賢相約晚上8點在老地方碰面,而晚間8時許被告賀泰文詢問同案被告陳國賢是否已到,同案被告陳國賢表示剛接「劉董」要過去而已;嗣後並有中國城酒店小姐打電話與同案被告陳國賢聯繫,同案被告陳國賢表示要帶劉董等共3人去等語;再參諸證人楊月玲前述證詞;以及前開扣案陳國賢簽單及中國城酒店日記帳簿記載,當日確有同案被告陳國賢簽帳消費78000元之記載(本院卷九第9、42頁),益見被告劉橋坪確有於91年9月2日至中國城酒店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等人招待。事實欄二㈣③部分,依編號第342、346-350號譯文內容,被告劉橋坪向同案被告陳國賢表示當天要再帶1位同仁前去,雖同案被告陳國賢表示當天已約中壢當地的人,然被告劉橋坪表示可開2個包廂,並約晚上8點見面;嗣同案被告陳國賢即打電話向中國城表示8點半要兩間包廂,每間約4、5人,並與被告賀泰儒相約一同前往;末於該日晚上8點半左右同案被告陳國賢告知被告劉橋坪「么洞」,顯然係告知包廂號碼;再參諸證人楊月玲前述證詞;以及前開扣案陳國賢簽單及中國城酒店日記帳簿記載,當日確有同案被告陳國賢簽帳消費45000、52000元之記載(本院卷九第9、43頁),又依上開譯文顯示同案被告陳國賢本即約另外一組人馬,故有兩筆消費金額亦與譯文內容相符,而因無法區別何筆消費為被告劉橋坪之消費金額,則以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認定被告劉橋坪當日至中國城酒店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等人招待消費之金額為較低之45000元。事實欄二㈣④部分,依編號第381-384號譯文內容,被告劉橋坪向同案被告陳國賢表示其與同事劉明彥欲至桃園,請同案被告陳國賢準備一下,並要同案被告陳國賢將電話轉給被告賀泰儒告知此事,嗣被告劉橋坪又電知同案被告陳國賢將地點改到中壢中央東路,表示不想太招搖,到錢櫃就好;而被告劉橋坪到達錢櫃後,致電予同案被告陳國賢表示其等有7、8個人在525包廂,都是同公司的,有楊官、弘明(依劉橋坪前開供述,已指明即係楊百芳、陳弘明),還有一組的老巡佐,詢問有無認識的服務生可以安排?隨後同案被告陳國賢即撥打電話詢問某女現在還有無在做,可否找8個前往錢櫃525包廂;而被告劉橋坪於原審作證時亦稱當天有找傳播小姐等語(原審卷七第85頁);此情復與被告楊百芳供述之情節相合(第3635號偵卷第40、48頁,第62號聲羈卷第15-16頁),益徵被告劉橋坪、楊百芳、陳弘明等人確有於當天至中壢錢櫃KTV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等人召女陪侍之不正利益。被告劉橋坪雖稱當天是參加的同事先繳部分錢給其,花費再由其結帳云云,然此顯與被告楊百芳所述其不知錢是誰付的等語不合(原審卷三第117、119頁),況被告劉橋坪及楊百芳既供稱當日是歡送離職同事,且因同案被告陳國賢係列管份子,所以才會認識,則91年9月16日若係被告劉橋坪等人歡送即將離職之同事,並由未離職之同事一同分擔費用,又何需找列管份子陳國賢一同前往,故其等所辯均不足採。事實欄二㈣⑤部分,依編號第592-596號譯文內容,被告劉橋坪與同案被告陳國賢相約晚上11點半碰面,隨後同案被告陳國賢打電話至中國城酒店向楊月玲確認包廂,楊月玲詢問是否皮膚黑黑該位,楊月玲表示要到大廳等,並表示在「16」,足見其等係在中國城酒店16包廂飲酒作樂;再參諸證人楊月玲前述證詞;以及前開扣案陳國賢簽單及中國城酒店日記帳簿記載,當日確有同案被告陳國賢簽帳消費23000元之記載(本院卷九第8、30頁),益見被告劉橋坪確有於91年11月20日至中國城酒店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等人招待。
七、關於事實二㈤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及陳國賢行賄中壢分局第1組巡官(被告楊百芳)及被告楊百芳收受賄賂部分
㈠、被告楊百芳於92年2月18日調詢及92年2月19日偵訊時供稱:於90年7月1日開始在中壢分局一組擔任巡官,92年2月前負責八大行業業務,主要針對分局所轄各派出所,對民眾檢舉或自行查緝八大行業之違規、違法查報或取締工作實施督導;分局若接獲民眾檢舉,會發交派出所管區進行查察,並將查察情形回報一組,若有實據管區派出所即依法處理,若無實據分局一組就自行深入瞭解;...陳弘明為一組同事,負責協辦上開業務,同時兼辦八大行業績效報表之輸入彙整,且對移出他單位續查案件報局資料整理;任職期間中壢分局只有一位楊姓巡官。...認識陳國賢,其為列管份子;知道賀泰儒,因為擔任中壢分局一組職務,當然知道賀泰儒是誰,也知道他在經營當鋪及電子遊藝場。...曾與陳弘明到過中國城酒店消費。(91年1月25日即編號第40號譯文顯示,林威震與中壢分局1組楊姓巡官聯繫,提及1組交辦林威震之銀灣及復華電動遊藝場臨檢表筆跡相同,要求林威震修改臨檢表日期,並以不同人之筆跡製作臨檢表,楊百芳經聆聽後作答)此為其與林威震之對話,譯文與錄音相符,係因林威震當時所交之臨檢表,明顯有不符實際查緝狀況情形,日期為同一天,兩班不同查緝員警填寫之臨檢表筆跡居然相同,其將該臨檢表送上後,遭行政科指正,所以才會打前述電話給林威震,要求將「銀灣及復華電動遊藝場」之臨檢表日期及筆跡做修正。其因受限交辦期限時間緊迫,所以就私自叫林威震重新製作臨檢表,並指示林威震臨檢日期需在發公文的日期之前。至於有無實際去臨檢,要林威震本人才知道...「復華遊藝場」的負責人聽說是賀泰儒。...(提示91年9月16日即編號第383號譯文,經聆聽後答以)該日確有與劉橋坪、陳弘明及其他中壢分局同事一同至錢櫃KTV525室唱歌作樂,前開譯文內容與錄音相符,當天陳國賢有到現場,而且有帶數名女子前來...等語(第3635號偵卷第37頁背面-40頁、48頁);於92年2月19日原審羈押庭時亦稱:在調查局所言實在,有關「復華跟銀灣電動遊藝場」臨檢表4份部分,因為有檢舉交辦,臨檢表回來回覆到縣警局行政課,他們看臨檢表太馬虎,雖然上面記載的人是不同人,可是筆跡都一樣,所以臨檢表被退回,如果重新再做,日期會在我們公文之後,所以才會要他重新製作,日期寫在呈報公文日期前面。...9月16日有跟陳國賢、劉橋坪去錢櫃KTV唱歌,當天費用不知道何人出的等語(第62號聲羈卷第15-16頁,原審卷三第118頁)。而被告楊百芳前開供述核與被告劉橋坪、林威震之供詞大致相符,益見其上開供詞可採。
㈡、事實欄二㈤①部分,依編號第295-297號譯文內容顯示,被告賀家文邀約被告陳弘明一同至錢櫃包廂唱歌,被告陳弘明表示同行者尚有「楊董」,而被告賀家文因之前向馬夫毛毛招來4個小姐與被告程冀沄、林昌達等人作陪(詳後述),遂請毛毛將該4名小姐留下繼續陪侍;又被告楊百芳與陳弘明均供承當日有一同至該處唱歌(原審卷三第118頁,第3196號偵卷二第248頁),再參諸當日係由被告賀家文主動邀約並招來4名小姐作陪,足見上開費用應係被告賀家文所支付。被告楊百芳於原審雖辯稱該日所有費用都是被告陳弘明出的,然被告陳弘明卻稱:結束時其塞1萬多元到賀家文口袋用以支付包廂費及傳播小姐費用云云;是被告陳弘明若真有支付1萬元,亦無法確認是否已足支應當日之全數消費,是被告2人之說詞顯不一致,且與常情不符,其等此部分辯解並不足採,是其等確有接受被告賀家文召女陪侍之不正利益,亦堪認定。事實欄二㈤②部分,依編號第381-384號譯文內容,以及前揭被告劉橋坪、楊百芳等人供述,足認被告楊百芳等人確有與同案被告陳國賢一同至錢櫃KTV,並由同案被告陳國賢招來傳播小姐作陪之事,被告劉橋坪雖稱當天是有同事要離職,大家先繳部分錢給其,當天花費由其結帳云云,然此顯與被告楊百芳所述不知錢是誰付的等語不合(原審卷三第117、119頁);況當日若僅係同事離職一同歡聚,並由同事一同分擔費用,又何需找列管份子陳國賢一同前往,足見其等所辯均不足採。事實欄二㈤③部分,依編號第40號譯文內容顯示,被告楊百芳向被告林威震表示,上次交辦的銀灣及復華,報上去行政科有點意見,14號有1個10時、1個21時,怎麼筆跡都一樣?遂要求被告林威震再各做2張臨檢表,筆跡要叫別人寫,而經被告林威震詢問日期如何填載,被告楊百芳表示原本日期是14、15,那寫晚一點,但因其係21號報出去,所以在17-20號之間寫兩張兩個時段,不要同一天,差不多17、18或17、19挑個兩天等語,已足認被告楊百芳明知被告林威震原本製作之臨檢紀錄表顯然作假不實,卻仍要求被告林威震再行在臨檢表上為不實登載之犯行;況於被告林威震詢問日期要寫何時時,被告楊百芳即指示其在17-20日間挑兩天不同之日期,以符合原本公文上報之時限,由此益見被告楊百芳明知被告林威震係隨意挑選日期在臨檢表上為虛偽登載,而非實際有前往臨檢;而被告楊百芳與林威震上開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警政系統對臨檢紀錄管理及犯罪偵查預防之正確性。被告楊百芳雖辯稱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94年1月11日回函內容,可知該分局於91年1月18日有規劃擴大臨檢勤務,但未將「銀灣及復華電子遊藝場」列為臨檢目標,無法提供臨檢紀錄表,另91年1月17、19兩日均未規劃擴大臨檢勤務(原審卷四第26-27頁),故其與被告林威震並無偽造臨檢紀錄表之情形云云。然各分局所轄派出所執行臨檢勤務之依據,非僅有擴大臨檢勤務一項,轄區派出所係依轄區治安狀況、上級交付任務、民眾檢舉案件及警察局或分局規劃擴大臨檢、威力掃蕩執行臨檢,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93年12月29日桃警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警察機關取締涉營色情營業場所及電子遊戲場業涉嫌賭博行為作業規定」在卷可稽(原審卷四第19-25頁),該要點載明警察機關遇有上級交查、輿情反應、民眾檢舉告訴告發、值勤發現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察案件等5種情形時,即應依該規定執行取締工作,可見擴大臨檢僅係上級交查項目中之其中1款,是被告楊百芳以中壢分局於91年1月17-19日並未就「復華或銀灣電子遊藝場」規劃擴大臨檢,且該局並無上開日期之臨檢紀錄表可資提供,即推論其與被告林威震並無在上開期日製作偽造之臨檢紀錄表,此部分推論本即無據。再其等前述臨檢紀錄表之日期既屬偽造杜撰,本即難與真正規劃實施臨檢之日期相合;又被告楊百芳、陳弘明等人均為中壢分局一組同仁,被告楊百芳就被告林威震初始疑似造假之臨檢表既可指示重新虛偽製作,而被告陳弘明又係負責辦理八大行業績效報表之輸入彙整及續查案件報局等資料整理之工作者,其等復涉及本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案,是原審於案發後2年餘之93年12月間,發函查尋上開臨檢紀錄表,且僅查詢91年1月17-19日該3日之臨檢紀錄表,而經中壢分局回覆無相關臨檢紀錄表可資提供乙節(原審卷四第13頁),自有可能係因時間過久或因相關人員不當保存管理所致;嗣經本院依職權再行函查上開資料,中壢分局亦函覆稱已逾保存期限而無法提供(本院卷七第106-107頁),然此均無從為被告楊百芳、林威震有利之認定。
八、關於事實二㈥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警員被告林威震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及連續洩密部分
㈠、被告林威震於92年2月18日調詢時供稱:83年畢業後分發保一總隊並支援中壢分局警備隊,88年12月分發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迄今,91年11月中旬後在內壢派出所接任第七勤區,轄區內有廣聯盛及「復華電子遊藝場」,當時轄內「銀灣電子遊藝場」正聲請復業中,「復華遊藝場」之名義負責人是戴元,實際負責人為賀泰儒,...臨檢除了派出所自行規劃外,還有分局交辦的臨檢勤務。(經播放91年1月25日即編號第40號通話,林威震聆聽後答以),譯文與錄音內容相符,因為中壢分局有要求內壢派出所提交兩份「復華遊藝場」的臨檢表,而這通電話是楊百芳打電話表示,臨檢不可以都在同1日,必須錯開時間,所以我就依楊百芳指示錯開時間,再行補提兩份臨檢表。...認識賀泰儒、賀家文、陳國賢等人,知道聯邦當舖是賀泰儒開的,賀泰儒並擔任「超級贏家遊藝場」、「鉅茂遊藝場」的實際負責人,並在中壢工業區開了1間工廠,賀家文、陳國賢都是賀泰儒身邊的人...我有去過中國城酒店消費,約在91年初,同事邱寶源邀我共同前往中國城酒店消費,到達時現場已有10幾個人在場,除了小姐以外,有陳國賢、賀家文、邱寶源等人,該次消費我沒有支付...。我也經常去位於中壢市○○路的YESKTV,有和陳國賢、賀家文等人共同在YESKTV的包廂飲酒唱歌約2、3次,通常會有坐檯的傳播小姐,我們只是喝酒聊天。...92年1月下旬曾前往聯邦當舖,是賀泰儒主動打電話要求我前往的,詢問我為何會在今年1月初撤換管區,我向他表示這是上面的決定。(播放91年11月13日即編號第514號譯文,經聆聽並檢視譯文後答以)內容相符,對話中陳國賢曾於91年11月間找過我,並提到『新去的這個老二』,是因該段期間約2個月左右,中壢分局進行威力掃蕩及擴大臨檢,我參加了幾次威力掃蕩,發現既定目標都是「復華遊藝場」,這與以前的狀況不太一樣,陳國賢有找我問過此事,但我有向他表示我不清楚。『新去的這個老二』指的是中壢分局的副分局長葉步和。...知悉0000000000號電話是內壢派出所之民防義警吳文宏所使用之門號等語(第3635號偵卷第25頁背面-30頁);於92年2月19日原審羈押庭時稱:在調查局所言實在。臨檢表部分是楊百芳叫我把臨檢表的時間錯開,就復華、銀灣各重新製作2份不同日期的臨檢表。...與賀家文、陳國賢等人去KTV沒有付過錢...。91年11月陳國賢有找我問中壢分局副分局長為何臨檢復華那麼多次,...今年1月下旬有到聯邦當舖,是賀泰儒找我去的,他問我是否換管區,我說是等語(第62號聲羈卷第20-24頁)。再依前述被告賀家文供詞及扣案之賀家文行動電話,其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通訊錄內有代稱『震』之電話0000000000,核與被告林威震使用之電話相符,益見被告林威震確與被告賀家文及同案被告陳國賢往來密切。
㈡、事實欄二㈥①部分,依編號第40號譯文內容,及前揭被告楊百芳與林威震之供述,已堪認定其等確有共同行使登載內容不實之公文書之犯行。事實欄二㈥②部分,依編號第514號通話內容,同案被告陳國賢於91年11月13日向被告賀泰儒表示中壢分局新去的副分局長帶8台車過去「復華遊藝場」,其有找威震,威震是說他禮拜五還要過去,可知被告林威震確有洩漏該週週五中壢分局仍會再度前往臨檢之消息;參諸編號第507號譯文顯示被告于克誠於91年11月11日向被告賀泰儒表示「這禮拜還有一場,大家注意喔!」等語,編號第511號譯文則為某男於同日向被告劉浩中表示中壢派出所剛剛去臨檢,編號第531號通話則為被告陳鴻貴於91年11月15日向被告賀泰儒告知當天下午被告洪培修要「弄一場」等語,編號第537-543號通話則為被告楊正青、胡旭東、陳國賢等人於91年11月15日相互通報「復華遊藝場」被臨檢之事,綜上足見被告林威震確有事先透露警方臨檢計畫之消息予被告賀泰儒知悉之情事,其辯稱係隨便說說云云,並不足採。事實欄二㈥③部分,依編號第565號通話內容,被告林威震於91年11月18日向同案被告陳國賢提醒警方將前往臨檢之事,雖該次通話被告林威震非使用自己平常持用之手機,而係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然參諸前述調詢時,經調查人員詢問該電話之使用情形,被告林威震即可答稱該電話為內壢派出所民防義警吳文宏使用之電話,可見該電話應為被告林威震平日熟稔之人所持用,復參諸證人呂俊慶自90年9月間即開始負責監聽本案相關人之通話,至91年11月18日上述通話時止,衡情已可判斷各該被監聽者之聲音,其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一定是有聽到相關被告為該等對話,才會如此記載(本院卷10第46-47頁),益見上開對話確為被告林威震與同案被告陳國賢之對話。再觀諸該次對話初始,同案被告陳國賢無法區辨係何人來電,要求對方再多出聲講話,經被告林威震繼續出聲言談後,同案被告陳國賢方問「林董啊?」,被告林威震即稱「恩阿」,可見被告林威震係因洩漏上開消息係屬不法,且因91年11月間中壢分局新任副分局長到任後,嚴加取締「復華遊藝場」,其感覺氛圍狀況不同,才未使用自己平日持用電話通話;復觀諸同日被告陳弘明亦以電話告知同案被告陳國賢警方即將臨檢之事(即編號559),同案被告陳國賢隨即轉知被告李致中、劉浩中等人注意(編號560-563),益見被告林威震、陳弘明確有洩密之情形。
九、關於事實二㈦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及陳國賢行賄中壢分局第2組巡官(被告洪培修)及被告洪培修收受賄賂部分
㈠、被告洪培修於92年3月28日調詢及偵查時供稱:88年12月調任中壢分局第一組巡官,89年2月承辦八大行業,90年8月調中壢分局2組,大約91年左右認識陳國賢。(經聆聽91年2月20日即編號第83、85號譯文、91年3月15日即編號第134-137號譯文後答以)錄音內容與譯文一致等語(第3196號偵卷二第264-266、280頁)。又被告洪培修雖否認與被告賀泰儒、陳國賢等人熟識並常相約打球,然調查人員曾於91年4月30日在桃園市○○路真鍋咖啡店攝得被告王文鍵、洪培修與陳國賢一同餐飲之照片(第3196號偵卷二第116-117頁),被告王文鍵亦證實此事,已如前述;且依監聽對話內容顯示,被告洪培修於91年3月13日與同案被告陳國賢相約在新竹湖口再興球場打球(編號第120、121號譯文)、91年4月21日相約在立益球場打球(編號第177號譯文)、91年5月7日則由證人古進益邀被告洪培修與賀泰儒一同打球(編號第189、190號譯文),而證人古進益於原審並到庭證稱其綽號為「老古」,有跟綽號「阿SIR」的警察打過球等語(原審卷八第194頁),核與被告洪培修於調詢時表示曾與「老古」一起打球等語大致相符,足證前開通話確為其等相約打球之內容;再91年9月15日被告賀泰儒、洪培修、林錦鑫、陳國賢等人亦與證人古進益相互聯絡相約打球(編號第369-375號譯文)、91年9月22日係被告洪培修與同案被告陳國賢相約在利益球場打球(編號第401-402號譯文)、91年11月18日亦同(編號第554號譯文)等節,足徵被告洪培修與被告賀泰儒、陳國賢等人往來密切頻繁。
㈡、事實欄二㈦①部分,依編號第82-89號譯文內容顯示,同案被告陳國賢與被告洪培修、賀泰儒等人相約至中國城酒店,同案被告陳國賢並與中國城酒店之黃嬿霖聯絡請其安排「19」包廂,被告洪培修抵達樓下後,又打電話向同案被告陳國賢確認是否在「么洞拐包廂」,益見其等確係慣常相約在中國城酒店「19包廂」;又觀諸扣案前述中國城酒店日記帳於91年2月20日確有「黃-陳國賢-74000」之記載(因本次係由黃嬿霖負責,故記載為黃),足見被告洪培修確有於91年2月20日至中國城酒店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等人招待。事實欄二㈦②部分,依編號第133-139號譯文之內容,均係被告洪培修與同案被告陳國賢相約見面,或同案被告陳國賢請被告賀家文代為聯絡之通話,其等並先約在經國路咖啡先會合,並以暗語稱「比兩個蛋再少一點」,顯見其等慣常約在桃園市○○路真鍋咖啡及中國城酒店「19包廂」;又觀諸扣案前述中國城酒店日記帳於91年3月15日確有「黃-陳國賢-16300」、「吳-陳國賢-32000之記載」(因無法確認2筆消費是否均與被告洪培修有關,以利於被告之認定,僅認定金額較低之16300元),足見被告洪培修確有於91年3月15日至中國城酒店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等人招待。
十、關於事實二㈧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及陳國賢共同行賄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警員(被告于克誠)及被告于克誠收受賄賂部分
㈠、被告于克誠於92年3月28日第1次調詢時供稱:91年8月28日即編號第305號、91年11月11日即編號第507號、92年1月2日即編號第708號通訊監察譯文均與播放錄音帶之內容相符(上述通話于克誠均係使用他人名義申登之0000000000電話)(第3196號偵卷二第235頁背面);於同日第2次調詢及偵訊時供稱:89年9月調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警員迄○○○區○○○○○路單號,0000000000這支行動電話登記人是我太太翁潔甄,但實際上是我在使用的。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是我跟我朋友「嘉義」借來用的等語(第3196號偵卷二第238頁背面-240、243頁);於92年4月2日調詢及偵查時供稱:
前次接受詢問曾說不認識賀泰儒、賀家文及陳國賢,但其實我知道中壢地區有乙名『賀老大』及乙名『三哥』或『老三』,聽說他們是經營電玩業的兄弟。另外上次接受詢問時,貴組人員播放3通通話紀錄給我聽,都是我的通話內容等語(第3196號偵卷三第10頁背面-11、16頁);而依編號第305-309號譯文內容,顯示被告于克誠與案外人范國書於91年8月28日一同與被告賀家文見面,其等見面地點係在桂冠酒店,被告賀家文並要同案被告陳國賢先行前往打點;再由編號第708號譯文內容,可知被告于克誠於92年1月2日打電話向被告賀泰儒表示其剛帶小孩去看病,晚一點過去,而該日被告于克誠之子確曾前往長庚紀念醫院就診,有醫療單據在卷可查(原審卷三第130-131頁),益見上開通話內容屬實,被告于克誠與賀家文、賀泰儒常有往來,其等之互動關係良好。
㈡、就事實欄二㈦①部分,依編號第305-309號譯文內容,顯示被告于克誠與案外人中壢分局員警范國書於91年8月28日一同與被告賀家文相約見面,其等見面地點係在新生路中美路口附近大樓之9樓,被告賀家文並稱Y開頭的,再由被告賀家文與某林姓副總之對話可知,當天見面地點應為YES KTV樓上之桂冠酒店,被告賀家文並要同案被告陳國賢先行前往打點,且證人范國書亦不否認於該日曾與被告于克誠、賀家文一同前往該處(第3196號偵卷三第20、22頁背面,此部分自可做為彈劾證據),再參諸被告于克誠與案外人范國書之身分職務關係,再對照被告賀家文、陳國賢之身分背景以及被告于克誠平日與其等之往來交情,亦堪認定被告于克誠有於91年8月28日至上址接受被告賀家文等人之招待,而收受不正利益。就事實欄二㈦②部分,依編號第507號譯文內容顯示,被告于克誠於91年11月11日撥打電話給被告賀泰儒,告知「這個禮拜還有一場」等語,被告賀泰儒即答稱:「好,我知道,謝謝」等語,再參諸編號第514號譯文顯示同案被告陳國賢向被告賀泰儒報告91年11月12日中壢分局新任之副分局長有帶隊前往「復華遊藝場查緝」,經其詢問被告林威震後,林威震表示副分局長周五還會再去;又依編號第531號譯文內容,被告陳鴻貴亦於91年11月15日通知被告賀泰儒說「下午要弄一場」,可知被告于克誠、林威震與陳鴻貴均將中壢分局於該星期即將臨檢「復華遊藝場」之消息告知被告賀泰儒等人,該等消息顯非空穴來風;況依編號第537-543號譯文內容顯示,警方果於91年11月15日晚間至「復華遊藝場」臨檢,益見被告于克誠等人確有洩漏警方即將臨檢之消息。被告于克誠雖辯稱91年11月11日之對話內容係其恫嚇被告賀泰儒,希望其不要經營非法賭博云云,然此顯與編號第507號譯文內容不符,況依編號第708號譯文內容,被告于克誠事後於92年1月2日尚與被告賀泰儒私下見面,且向賀泰儒表示剛帶小孩去看病,晚一點到,歹勢等語,態度甚為謙和,亦徵兩人關係熟稔,是被告于克誠上開辯解,顯不可採。
十一、關於事實二㈨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及陳國賢行賄中壢分局第1組警員(被告陳弘明)及被告陳弘明收受賄賂部分
㈠、被告陳弘明於92年3月28日調詢及偵查時供稱:畢業後於78年間調任至中壢分局,先後於指揮中心、宋屋派出所服務,89年10月調至中壢分局一組迄今,...在中壢分局取締賭博性電玩部分有超級贏家等,經營賭博性電玩較大之業者有桃園縣副議長、賀泰儒、于萬榮等人,賀泰儒有復華、大後方等店,89年至92年間所使用之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90年間因至中國城酒店消費而與中國城酒店的大班楊月玲認識...,與楊月玲是談的來的朋友,也很欣賞楊月玲。...後來認識被告賀泰儒、賀泰儒、陳國賢,到91年6、7月間才知道他們有經營電玩...。一個月約至中國城酒店消費3-4次,有時自己去,有時跟楊百芳一起去。編號第295-296號通話譯文確為其與被告賀家文之對話,當天還有楊百芳及兩位楊百芳的朋友一同前往。另於91年9月16日夜間8時許,有與中壢分局楊百芳、張啟勳、劉銘垣等人在中壢錢櫃KTV525包廂內與陳國賢及其招來之8名小姐喝酒唱歌等語(第3196號偵卷二第247頁背面-249、253頁背面);於92年5月19日調詢及偵查時供稱:(提示92年2月17日中壢分局扣押物編號T-壹-002陳志峰、邱益昌身分證2張,所示資料係由本局人員在你位於中壢分局之辦公桌櫃內依法扣押而來,該2張身分證來源為何?)這好像查案時發現現場有身分證,現場又未見本人,遂帶回查證,準備通知當事人前來領回,但我忘記通知等語(第3196號偵卷三第143、148-149頁)。參以證人楊月玲亦證稱陳弘明曾前往中國城酒家消費,都稱他為『紅明』等語(第3196號偵卷二第89頁);佐以本案調查人員於92年2月17日至中壢分局搜索時,確在被告陳弘明之辦公桌櫃內扣得案外人邱益昌之舊身分證(第3196號偵卷三第158、160頁),益見被告陳弘明確曾至中國城酒店消費並與證人楊月玲熟識,且其於案發時持有案外人邱益昌之上開證件。
㈡、事實欄二㈨①部分,依編號第295-297號譯文內容(其中編號295部分,依調查人員與被告陳弘明核對結果,應如第3196號卷二第248頁背面所載),可知被告賀家文原本即在中壢錢櫃KTV,經被告陳弘明撥打電話與被告賀家文聯繫,被告賀家文即再訂一間包廂予被告陳弘明,被告陳弘明於電話中並稱與「楊董」一起去,而被告賀家文因之前向馬夫毛毛招來4個小姐與被告程冀沄、林昌達等人作陪(詳後述),遂請毛毛將該4名小姐留下繼續陪侍;又被告楊百芳與陳弘明均供承當日有一同至該處唱歌(原審卷三第118頁,第3196號偵卷二第248頁),再參諸當日係由被告賀家文主動邀約並招來4名小姐作陪,足見上開費用應係被告賀家文所支付。被告陳弘明雖辯稱:結束時其塞1萬多元到賀家文口袋,用以支付包廂費及傳播小姐費用云云;然此與被告楊百芳於原審所辯該日所有費用都是被告陳弘明出的,兩者情節有所不同,其等此部分辯解並不足採,是其等確有接受被告賀家文召女陪侍之不正利益,亦堪認定。事實欄二㈨②部分,依編號第381-384號譯文內容,被告劉橋坪向同案被告陳國賢表示與其同事劉明彥欲至桃園,請同案被告陳國賢準備一下,並要同案被告陳國賢將電話轉給被告賀泰儒告知此事,嗣後被告劉橋坪又電知同案被告陳國賢改地點到中壢中央東路,因為不想太招搖,到錢櫃就好;而被告劉橋坪到達錢櫃後,致電予同案被告陳國賢表示其等有7、8個人在525包廂,都是同公司的,有楊官、弘明(依劉橋坪前開供述,已指明即係楊百芳、陳弘明),還有一組的老巡佐,詢問有無認識的服務生可以安排?隨後同案被告陳國賢即撥打電話詢問某女現在還有無在做,可否找8個前往錢櫃525包廂;而被告劉橋坪於原審作證時亦稱當天有找傳播小姐(原審卷七第85頁);此情復與被告楊百芳供述之情節相合(第3635號偵卷第40、48頁,第62號聲羈卷第15-16頁),而被告陳弘明亦不否認當天曾前往上址,足見被告陳弘明確有於當天與被告劉橋坪、楊百芳等人至中壢錢櫃KTV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等人召女陪侍之不正利益。被告陳弘明雖辯稱當天其等先到別處聚餐,其已喝醉,一到錢櫃KTV就睡著了,不知同案被告陳國賢等人是否有去云云,然被告陳弘明當日若已爛醉,何需與同事一同前往錢櫃,被告劉橋坪又何必大費周章先與同案被告陳國賢聯繫訂好包廂及服務小姐,並於通話中指明被告楊百芳、陳弘明亦將一同前往?是被告陳弘明上開辯解應係臨訟杜撰之詞,不足採信。事實欄二㈨③部分,依編號第559號譯文內容,被告陳弘明於91年11月18日持申登人為邱益昌之0000000000號電話,告知同案被告陳國賢「等一下喔!你公司參觀喔!、可能差不多吃飽飯吧!六、七點。兩家公司喔!上次講過」等語,而將警方即將前往臨檢之事告知同案被告陳國賢;而依編號第565號譯文,被告林威震亦於同日告知相同消息;再依編號第581-582號譯文內容,可知當日晚間確有「一組」之警員前往臨檢,可知被告陳弘明確有洩漏上開臨檢消息之情事。被告陳弘明雖辯稱上開電話非其持用云云,然證人呂俊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負責監聽本案,一路聽下來已可辨識編號第559部分為被告陳弘明之聲音(本院卷十第55頁背面-56頁),參諸證人呂俊慶自90年9月25日即開始負責監聽本案,又前述被告陳弘明於91年8月24日與被告賀家文所為之編號第295號對話,被告陳弘明亦承認係其聲音無誤,則自斯時至編號第559號通話時之91年11月18日止,亦已將近3個月,則證人呂俊慶證稱其可辨識被告陳弘明之聲音,實與常情無違;再徵諸該編號第559號通話另一方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申登人為案外人邱益昌(原審卷一第184頁),而邱益昌之身份證又於92年2月17日在被告陳弘明之辦公室抽屜內查扣,已足徵上開電話確係被告陳弘明所持用無誤。再參諸編號第521-522號通話,為持用該0000000000號門號者與被告賀泰儒之對話,內容提及該人當日值班、稍後與被告賀泰儒相約見面等語,參諸其等對話內容,可知0000000000號門號持用人之身分應為警務人員;況依被告林威震前揭供述,91年11月間中壢分局副分局長上任後,幾次威力掃蕩目標都是「復華遊藝場」,與以前的狀況不太一樣,同案被告陳國賢亦找其討論此事,嗣被告林威震於91年11月18日之編號第565號通話向同案被告陳國賢洩漏臨檢消息時,即改用他人即民防義警吳文宏之電話;而被告陳鴻貴亦有改用新申請之電話之情,均已如前述;參諸被告等人因身份特殊且所為涉及不法,於談話間就相約地點、包廂號碼、前往聚會人員等節,多以代號為之,各如前述,於91年11月後,因情事有變其等乃更加小心,被告賀泰儒亦有約部分員警見面洽談之情,亦如前述;再徵諸被告賀泰儒於該段期間更與被告李訓緞共謀向中壢分局1組組長李士衡行賄(詳後述),益徵當時之局勢有變,則被告陳弘明改以他人名義申登之電話使用,實與前述背景相符,被告陳弘明辯稱該559號通話非其所為云云,並不足採。至本院函請法務部調查局就前開編號第559號通話為聲紋鑑定,雖經該局函覆錄音品質不佳無法鑑定,然此並未否定上開通話一方為被告陳弘明之聲音,附此說明。
十二、關於事實二㈩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及陳國賢行賄中壢分局警備隊警員(被告程冀沄)及被告程冀沄收受賄賂部分
㈠、被告程冀沄於92年4月2日調詢及偵查時供稱:於79年4月開始在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任職,我認識賀泰儒、也認識一位叫『文哥』的,是在國中學校時就認識。(提示91年3月21日即編號第161、162號通話,經聆聽後答以)對話內容與錄音內容一致,是我與「文哥」之對話無誤,對話內提及『不要叫那個太淫蕩的妹妹』,是因為我老婆會去,對話中提到的「主秘」是指林昌達。501是指KTV包廂...91年4月22日即編號第183號通訊監察記錄譯文與錄音內容一致。91年5月13日即編號第192號通訊監察譯文與錄音內容一致。...0000000000是我持用的行動電話。91年6月28日即編號第207號通訊監察譯文與錄音內容一致,是我與賀家文的對話。...91年8月23日即編號第290號通訊監察譯文與錄音內容一致,對話中的A一開始是我。...認識林昌達,他是我的同事。...90年7月21日(筆錄誤載為91年)曾喬裝賭客進入「復華遊藝場」,換到錢之後就聯絡二組巡官黃政龍等語(第3196號偵卷三第35頁背面-39頁、44頁)。
㈡、事實欄二㈩①部分,參諸編號第161、162號通話內容,被告程冀沄、林昌達與被告賀家文相約碰面,對話中提及「主秘」即林昌達昨天放鳥,「honey」即程冀沄又稱「等一下不要叫太淫蕩的妹妹」等語,而被告林昌達亦於原審作證證稱確有此段對話情節(原審卷八第95頁),加以被告程冀沄亦供承對話中所約地點係指KTV501包廂,足見被告程冀沄、林昌達於91年3月21日當日確於YES KTV與被告賀家文聚會,並由被告賀家文招來小姐作陪,被告程冀沄、林昌達即受此不正利益之招待。被告程冀沄雖辯稱其自行付帳、未受招待云云,然依其前開供述,其與被告賀家文既無特殊交情,則其與同事林昌達一同唱歌尋歡時,何需先致電邀約被告賀家文一同前往,況依前開通話內容,被告程冀沄並要被告賀家文處理召來小姐之事,益見其意即為接受被告賀家文招待,而由被告賀家文自行處理召來小姐之人數、金額等事,其辯稱未受招待乙事,並不可採。事實欄二㈩②部分,參諸編號第
183、184號通話內容,被告程冀沄仍與被告賀家文相約碰面,並至YES KTV9樓包廂,依上說明,足認被告程冀沄亦有於91年4月22日至該處接受被告賀家文招待之不正利益。事實欄二㈩③部分,參諸編號第192-195號通話內容,被告程冀沄向被告賀家文表示「阿松」何俊松調中壢所,詢問被告賀家文有無看派令,被告賀家文即稱見面再聊,之後被告程冀沄、案外人何俊松即與被告賀家文相約在YES KTV碰面,隨後被告賀家文即致電招來3、4名女子至YES KTV803號包廂作陪,依上說明,足認被告程冀沄亦有於91年5月13日至該處接受被告賀家文招待之不正利益。事實欄二㈩④部分,參諸編號第207-216號通話內容,於91年6月28日晚間至翌日凌晨,被告程冀沄先邀約被告賀家文碰面,被告賀家文抵達附近後並向案外人何俊松確認地點,可見被告程冀沄與何俊松同在一起,嗣被告賀家文又撥打電話給馬伕「毛毛」,表示需要小姐去YES KTV,期間曾有案外人即員警郭懷清打電話給賀家文,被告賀家文表示其要與其他兄弟先會合一下,再被告賀家文與他人對話之通話背景中,確有被告程冀沄與案外人何俊松之聲音,嗣後「毛毛」亦來電表示已經帶小姐即將抵達,綜上通話足認被告程冀沄確有於91年6月28-29日接受被告賀家文招待之不正利益。事實欄二㈩⑤部分,參諸編號第289-294號通話內容,被告林昌達先打電話給被告賀家文,表示其與「HONEY」在一起,隨後由被告程冀沄與被告賀家文對話,之後即相約至錢櫃KTV唱歌,被告賀家文隨後即撥打電話給「毛毛」招來4位小姐至506包廂,經被告賀家文告知已訂好包廂後,被告林昌達則回稱馬上到,而被告林昌達於原審亦以證人身分證稱確有上開對話(原審卷八第100-101頁),依上說明,足認被告程冀沄亦有於91年8月23日晚間至該處接受被告賀家文招待之不正利益。
十三、關於事實二被告賀泰儒、賀家文、賀泰儒及陳國賢行賄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興國派出所勤區警員(被告林昌達)及被告林昌達收受賄賂部分
㈠、被告林昌達於92年4月2日調詢及偵查時供稱:83年畢業後於89年3月間調任中壢分局警備隊,91年1月初調興國派出所,與程冀沄是同事,0000000000是我使用之電話,是用我本人名義申登的。通訊監察紀錄顯示90年9月25、28、29日,90年11月7日,90年12月4、14、15日,91年1月12日,91年2月18日,91年3月19日至25日,91年3月21、28日,91年8月23日及91年10月13日我與賀家文、陳國賢互有連絡,當時我只知道他們叫家文及阿賢,作當舖的,是在中壢分局警備隊時透過朋友介紹認識的。...90年9月25日即編號第1號通話,譯文內容與錄音內容一致,是我接聽的,『家文』在電話中稱呼我『達哥』。90年9月29日即編號第3-4號通聯,與錄音內容一致,是我與被告陳國賢之對話。90年11月7日即編號第7-10號通訊對話內容與錄音一致,電話中與賀家文、呂仁宗通話的人是我,呂仁宗是YES KTV的經理,已過逝。90年12月4日即編號第12號通話內容與錄音一致,我自稱「主秘」,是開玩笑的。90年12月15日即編號第22號通話內容與錄音一致。91年3月19日至25日期間某日,賀家文於編號第154號對話中表示與「主秘」、「阿達仔」同在YES KTV,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核與錄音內容一致;編號第157、158號通話為我與賀家文之對話。91年3月21日即編號第161號通話,通訊監察譯文與錄音內容一致,前面是我與賀家文通話,『Honey』很像程冀沄的聲音。91年3月28日即編號第163-166號通話,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與錄音內容一致。91年8月23日即編號第289-291號通話,譯文內容與錄音內容一致,是我與程冀沄(21:56為程冀沄聲音,程冀沄在電話中自稱昌達)在我叔叔家烤肉時與賀家文聯絡等語(第3196號偵卷三第25-26、33頁)。被告林昌達於原審作證時復稱有為上開編號第7-11、161、163、291、294號等通話(原審卷八第96-102頁),足見其與被告賀家文互動往來頻繁。
㈡、事實欄二①部分,參諸編號第7-11號通話內容,被告林昌達與賀家文相約在YES KTV門口碰面,被告林昌達並向案外人呂仁宗告知其所在之包廂位置,雖被告林昌達辯稱其未受招待,其交遊廣闊,意在選民代,與朋友互相請來請去云云,然被告林昌達於案發時既為警務人員,即應謹守份際,而其又稱與被告賀家文並無特殊情誼淵源,則其顯無招待被告賀家文前往KTV包廂尋歡之必要,是其上開辯解,並不足採。其有於90年11月7日接受被告賀家文招待至YES KTV消費之不正利益,應堪認定。事實欄二②部分,參諸編號第161、162號通話內容,被告程冀沄、林昌達與被告賀家文相約碰面,對話中提及「主秘」即林昌達昨天放鳥,「honey」即程冀沄又稱「等一下不要叫太淫蕩的妹妹」,而被告程冀沄亦供承對話中所約地點係指KTV501包廂,足見被告程冀沄、林昌達於91年3月21日當日確於YES KTV與被告賀家文聚會,並由被告賀家文招來小姐作陪,被告林昌達即受此不正利益之招待。事實欄二③部分,參諸編號第163-166號通話內容,被告林昌達先與被告賀家文相約碰面,告知其在302號包廂,隨後被告賀家文即向綽號「華華」之人招來4名小姐,表示其在奪標302號包廂,之後「華華」即表示其到大廳了,依上說明,足認被告林昌達亦有於91年3月28日至該處接受被告賀家文招待之不正利益。事實欄二④部分,參諸編號第289-294號通話內容,被告林昌達先打電話給被告賀家文,表示其與「HONEY」在一起,隨後由被告程冀沄與被告賀家文對話,之後即相約至錢櫃KTV唱歌,被告賀家文隨後即撥打電話給「毛毛」招來4位小姐至506包廂,經被告賀家文告知已訂好包廂後,被告林昌達則回稱馬上到,而被告林昌達於原審證稱確有上開對話,被告林昌達雖辯稱其事後未去,通話內容只是隨便講講云云,然此顯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時序不符,亦與被告程冀沄之說詞不合,是被告林昌達之辯解,自不足採,依上說明,已足認被告林昌達有於91年8月23日晚間至該處接受被告賀家文招待之不正利益。
十四、關於事實二被告賀泰儒與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員警被告李訓鍛共同行賄中壢分局第1組組長李士衡部分
㈠、證人李士衡於92年7月29日偵查時具結證稱:(李訓鍛曾向你表示賀泰儒願意給你見面禮20萬元,按月給8萬元是否如此?)是。(他向你表示上開內容是在查獲復華前?)他向我表示很多次,他在大崙派出所曾向我說過等語(第11812號偵卷第181頁背面-182頁);於96年1月30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91、92年間擔任中壢分局1組組長。91、92年間被告賀泰儒有在中壢分局轄區內經營電動遊藝場,這是透過很多訊息得知的,例如從同事、朋友間傳來的訊息,另外我也有去臨檢過,雖然登記的負責人不是賀泰儒,但是一般認知賀泰儒是負責人。在中壢分局1組負責八大行業的取締,認識被告李訓鍛,91年11月14日下午2點至6點間有到大崙派出所督勤,並有遇到當時在該派出所任職之李訓鍛。在之前李訓緞就有跟我談到賀泰儒有請他要送錢給我,送錢的目的沒有說的很清楚,說是很感謝我的幫忙。賀泰儒透過李訓鍛說要給我20萬元。92年1月25日我主動去找李訓鍛,要套他之前的事情,李訓鍛說(賀泰儒)要給我20萬元的見面禮,以後每個月給我8萬元。李訓鍛只講很感謝,我說我沒有幫什麼忙,沒有必要感謝。李訓鍛當時有說我們辦公室的同仁很多人都有收錢,甚至連主管都有,但是沒有明確提到是誰等語明確(原審卷十第131-135頁)。參諸證人李士衡前開證詞,核與其於92年1月25日向分局長、副分局長上呈之報告內容相符,該內容提及「職李士衡職司中壢分局1組組長職務,於91年11月14日,職編排當日14時至18時間至大崙派出所督勤時,該所巡佐李訓鍛(當時為代理副所長)邀職私下談談,職遂協同其於該所門前庭院談話,其表示電玩業者『賀泰儒』想送我20萬元,職乍聽之下,甚感錯愕立即與以駁斥,職向其表示不可能拿的...。數日後(詳細日期不確定),擴大臨檢勤務中,其再次向職表示前意,並稱20萬還在他這裡,職遂請其儘速歸還,否則屆時責任很大。大約12月下旬(詳細日期不確定),其藉由副主管會報結束後,跟至本組門前中庭向職稱『賀泰儒』表示很感謝我的幫忙,職立即大聲責叱:我沒有幫忙什麼,我抓不到他,心裡很氣。後職有向分局長報告『賀泰儒』曾託人轉20萬元給職,職拒收等情事,惟職未將係李巡佐轉手乙情詳報分局長。92年1月24日晚間,分局長將職召去問職是否有風紀傳聞,職始透露係李訓鍛居中穿線,替電玩業者擔任白手套,於是分局長召集副分局長及2組組長研商,決定明(25日)派職前往大崙所,試試李員是否再次行賄...」等語(第11812號偵卷第16-17頁),益見證人李士衡所言屬實,否則證人李士衡應無隨意上報分局長、副分局長等人之可能。
㈡、又證人李士衡提出上開報告後,該分局二組組長建議以調閱通聯方式瞭解情形,並調閱被告李訓緞於92年1月間之通聯後,認為被告李訓緞於92年1月25日撥打一通衛星電話00000000000(依前述通訊監察譯文該電話確為被告賀泰儒之電話)、於同年月27日撥打一通電話予被告林威震,而被告林威震為內壢所轄屬「復華」電玩之勤區員警,涉電玩弊案,較為可疑等情,亦有前開職務報告、中壢分局便簽與被告李訓鍛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雙向通聯紀錄存卷可查(第11812號偵卷第22-60頁);再參酌被告李訓緞於調詢時供稱:
賀泰儒持用之00000000000行動電話是他弟弟賀家文給的,為方便聯絡所用,且未否認於92年1月16日有與被告賀泰儒通話之紀錄,並稱於92年1月28日與被告賀泰儒聯繫之對話內容中,所提到之「楊官」係指楊百芳等語,該次筆錄並記載被告李訓緞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等語(第11812號偵卷第189-193頁);復徵諸編號第768、769號通話譯文顯示,被告賀泰儒與李訓緞於92年1月26日各以前述電話相互聯繫,對話內容為被告李訓鍛向被告賀泰儒表示「他都沒有接、電話都是轉接中、沒有碰面」等語,而上開時間恰為證人李士衡所述於92年1月25日與被告李訓緞洽談之翌日,足見被告賀泰儒與李訓緞應係在討論對證人李士衡行賄之結果如何乙事;再觀諸編號第778、781、788號通話內容,係於92年1月27日、同年月28日被告賀泰儒持續詢問被告李訓緞是否已開完會、有無碰到面等節,被告李訓緞則答以:他本人有接但不講話等情,益見證人李士衡所述前揭各情可採,顯非憑空杜撰而與客觀事證相符。
㈢、再者,經被告李訓鍛與證人李士衡同意測謊後,其等均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接受測謊鑑驗,經該局使用polygraph儀器,以激勵測試法、Bi-Zone區域比對法測試及沈默回答法分析測試結果:受測人李士衡於測前會談陳述,巡佐李訓鍛對其(李士衡)說電玩業者賀泰儒要求李訓鍛轉交20萬元給其(李士衡),經測試結果無不實反應;而受測人李訓鍛於測前會談陳述,其(李訓鍛)沒有對組長李士衡說電玩業者賀泰儒要其(李訓鍛)轉交20萬元給李士衡,經測試結果呈不實反應,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2年6月2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測謊鑑驗結果通知書暨所附測謊鑑驗說明書、分析量化表、受測人同意書、測謊圖譜等附卷可參(第11812號偵卷第140-167頁);足徵證人李士衡證述屬實。又本院係依證人李士衡證詞、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及被告李訓緞之通聯情況,與測謊鑑驗結果相互以參,始認定被告李訓緞與賀泰儒此部分犯行,並非以測謊鑑驗結果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被告李訓緞辯稱測謊鑑驗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亦不足採。至被告李訓鍛為上開表述時雖未言明交付款項之目的係要被告李士衡配合不為查緝等違背職務行為,然證人李士衡之身份職務即為職司中壢分局所轄八大行業之不法營業,被告李士衡亦知被告賀泰儒涉嫌經營非法賭博電玩,業如前述,則被告李訓緞表明被告賀泰儒欲交付現金給證人李士衡,以表達感謝之意,所圖為何早已不言可喻,是被告李訓緞等人辯稱其未表明欲給付現金之意圖,難認與違背職務行為有關云云,自不足採。是被告李訓鍛確有與被告賀泰儒共同行賄之犯行,亦堪認定。
十五、至同案被告陳國賢所涉本案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緝字第609號為不起訴處分(本院卷七第248-252頁),然觀諸該不起訴處分書係於本案原審判決後所為,所持理由亦與原審判決相近,惟本院係依前述各項證據認定本案犯行,依法亦不受該不起訴處分書認定之拘束,附此說明。再被告賀家文與同案被告陳國賢係依被告賀泰儒指示負責公關工作,而與前述警務人員聯繫招待其等飲宴作樂,雖出面邀約者或為被告賀泰儒、賀家文或陳國賢個人,負責付帳者則為被告賀家文或陳國賢,實則其等3人係基於共同謀議、分工而為上開行為,其等就事實欄二㈠至部分,即應為共同正犯;至事實欄二部分,僅由被告賀泰儒推由被告李訓緞出面行賄,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賀家文與陳國賢亦有參與此部分犯行,則此部分共犯僅得認定為被告賀泰儒與李訓緞二人,亦予說明。
十六、綜上所述,被告等人所辯,均不足採。其等於事實欄一、二所為之各該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叁、論罪科刑與撤銷原判之理由:
一、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賀泰儒、賀家文、王文鍵、陳鴻貴、葉漢瀅、劉橋坪、于克誠、陳弘明、洪培修、林昌達、程冀沄、林威震、楊百芳、李訓鍛等人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先後於95年5月30日、98年4月22日、100年6月29日修正、增訂部分條文,惟第4條第1項第5款關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之規定並未修正。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雖於100年6月29日修正時增訂第2項「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之行賄罪」規定,並將原第2項規定移列至第4項,然本案被告賀泰儒、賀家文、李訓鍛所涉之第11條第1項規定並未修正,第2項規定亦僅係移列至第4項,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㈡、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王文鍵、陳鴻貴、葉漢瀅、劉橋坪、于克誠、陳弘明、洪培修、林昌達、程冀沄、林威震、楊百芳、李訓鍛等人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惟該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而有關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比較如下:
1、有關公務員之定義,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原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而刑法第10條第2項就公務員之定義,於95年5月5日修正為:「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貪污治罪條例即與刑法為相同解釋,而將第2條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修正後之身分公務員,以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限,較諸舊法規定,其範圍已有限縮,應以新法規定較為有利。然本案被告王文鍵、陳鴻貴、葉漢瀅、劉橋坪、于克誠、陳弘明、洪培修、林昌達、程冀沄、林威震、楊百芳、李訓鍛等人均為依警察法任用之警察人員,故不論依新法或舊法,其等均具有公務員身分,新法並無較有利之情形。
2、關於共犯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實行」,就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情形,然仍肯認共謀共同正犯之處罰,自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案被告賀泰儒先後與賀家文、同案被告陳國賢及被告李訓緞等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項等犯行,被告楊百芳與林威震2人共犯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犯行,及被告賀泰儒與劉浩中等人共犯賭博犯行,均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不論依修正前後規定,均為共同正犯,修正後規定尚無較有利之情形。
3、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1條及刑法第266、267條之法定罰金刑部分,刑法修正前後就最高度部分之規定固屬相同;惟最低度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1元以上。」,依斯時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折算,即為新臺幣3元;至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
4、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業已廢除牽連犯之規定。故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認屬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但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已無牽連犯可資適用,各該犯行應以數罪併罰。是被告賀泰儒、賀家文所犯行賄與賭博等罪,被告葉漢瀅、陳鴻貴、于克誠、陳弘明等人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與洩密等罪,被告楊百芳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之文書等罪,依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可從一重處斷,若依新法規定則需分論併罰,自以修正前規定對其等較為有利。
5、修正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規定,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被告賀泰儒、賀家文、王文鍵、劉橋坪、楊百芳、林威震、洪培修、陳弘明、程冀沄、林昌達等人連續數次行賄、收受賄賂或洩密行為,若依舊法規定,得以一罪論,自以修正前規定較為有利。
6、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同條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亦以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林威震。
7、關於常業犯部分:刑法修正後業已刪除第267條常業詐賭博罪之規定,修正前常業賭博罪之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而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則未修正,其法定刑為1,000元以下罰金,是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等人所涉常業賭博罪,若依修正後規定,因常業賭博業經刪除僅能論以普通賭博罪,縱各次普通賭博行為因連續犯已刪除而可能分論併罰,然因該罪之最高刑度亦屬罰金刑,刑度顯較修正前之常業賭博罪為輕,經比較結果,賭博罪部分應以修正後規定較為有利。
8、綜上比較適用情形,①被告葉漢瀅、陳鴻貴、于克誠、陳弘明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與洩密2罪,被告楊百芳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與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2罪,被告賀泰儒、賀家文所犯行賄及常業賭博罪2罪,依修正前刑法牽連犯之規定可從一重處斷;且被告王文鍵、劉橋坪、楊百芳、洪培修、陳弘明、程冀沄、林昌達等人數次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犯行,被告賀泰儒、賀家文數次行賄犯行,以及被告林威震數次洩密犯行,依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規定,均得以一罪論,而較為有利;至被告賀泰儒、賀家文所涉賭博部分,各別比較時雖以適用新法論以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較為有利,然被告賀泰儒、賀家文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之行賄罪法定刑較重,依修正前規定得依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可依牽連犯規定與賭博罪從一重處斷,經綜合比較結果,仍以適用舊法較為有利;故上述被告均應適用其等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②被告李訓鍛僅犯1次行賄罪,固無適用連續犯較為有利之情形,然行賄罪有關罰金刑部分,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是整體比較結果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③至被告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等人,因僅觸犯賭博罪,並無使用修正前連續犯、牽連犯較有利之情形,依上說明,應適用修正後規定僅論普通賭博罪較為有利。
9、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該法並未規定褫奪公權宣告之期間標準,且該法為刑法之特別法,故只要犯該條例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即應宣告褫奪公權;而刑法第37條第2項有關褫奪公權之規定,於修正前後固有「宣告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或「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不同,然此部分貪污治罪條例既屬特別法,即無適用之餘地,僅有就宣告褫奪公權期間(1年以上10年以下)適用刑法之必要。而刑法第37條第2項關於宣告褫奪公權期間之規定,並未修正,且褫奪公權係屬從刑,應隨同主刑適用,故本案被告就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而應褫奪公權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附此敘明。
二、論罪部份:
㈠、被告賀泰儒、賀家文部分:
1、按刑法上所謂之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以維生。查被告賀泰儒意圖營利而經營「健行遊藝場」、「復華界遊藝場」、「超級贏家遊藝場」、「水世界遊藝場」、「鉅茂城遊藝場」、「快樂城遊藝場」及「春天遊藝場」,且自本案開始監聽之90年9月25日起至為警查獲之92年2月17日止,均持續經營上開電子遊藝場,其除僱用被告賀家文、陳國賢負責公關工作外,另僱用被告劉浩中、楊正青、李致中、鄭世傑、何玉如、徐學德、許郁萍等人擔任幹部及會計,於92年2月17日更為警查獲上述大規模之電子遊戲機台與將近4千萬元之現金,足見其分工之細、營業規模之大,而前開各項證據可知被告賀泰儒、賀家文於該段期間均持續反覆為前述經營行為,是核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就事實欄一部份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67條之常業賭博罪。被告賀泰儒分別自僱用被告賀家文、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及同案被告陳國賢時起,與其等就賭博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2、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均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然其等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其等違背職務之行為,分別交付不正利益或行求賄賂之行為,仍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之行賄罪論處(行賄罪部分因有該條例第11條第3項之特別規定,即無再適用該條例第3條規定論擬之必要)。故核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就行賄被告王文鍵、葉漢瀅、陳鴻貴、劉橋坪、楊百芳、洪培修、于克誠、陳弘明、程冀沄、林昌達部分,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被告賀泰儒就行賄李士衡部分,係屬行求賄賂階段,亦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就行賄被告王文鍵、葉漢瀅、陳鴻貴、劉橋坪、楊百芳、洪培修、于克誠、陳弘明、程冀沄、林昌達部分,被告賀泰儒、賀家文與同案被告陳國賢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就行賄李士衡部分,被告賀泰儒與李訓鍛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3、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各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項之行賄罪間,均係在緊接之時間內,以相同手法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4、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對上開員警行賄之目的,係為避免警方查得上開電子遊戲場有賭博情事,是其等所犯連續行賄罪與常業賭博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應從一重之連續行賄罪處斷。
㈡、被告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部分:被告賀泰儒所經營如事實欄一所載之各家電子遊戲場,係不特定賭客可出入賭博之場所,而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上開遊戲場內擺設電子遊戲機檯,賭客以現金兌換開分後把玩機檯,以機具內之IC板程式決定偶然之輸贏,失分時該次賭資歸店家所有,得分時賭客得以機檯積分兌換現金,乃係以偶然之勝負,決定財物之得失,自屬賭博甚明。查被告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等人自受僱後,即依事實欄一所載之分工方式,共同營運上開各家電子遊藝場,持續與不特定賭客對賭財物,其等顯係於密切相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以同一方式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僅各論以一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又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又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則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是被告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等人雖係陸續受僱參與,然與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及同案被告陳國賢就彼此所犯之賭博行為,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王文鍵、葉漢瀅、陳鴻貴、劉橋坪、楊百芳、林威震、洪培修、于克誠、陳弘明、程冀沄、林昌達部分:
1、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而依前述「警察機關取締涉營色情營業場所及電子遊戲場業涉嫌賭博行為作業規定」第三點及第八點規定,警察機關規劃臨檢行動之時間、地點、方式、警力配製等,均屬應秘密之事項;而犯罪之偵防查緝活動,攸關社會治安之維護,一旦臨檢規劃內容外洩,不法業者即得有所防備,而嚴重影響犯罪查緝之成效,自屬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另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與其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之間固須具有對價關係,此所謂之對價關係,祇要雙方行賄及受賄之意思達成一致,而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為違背職務行為之間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即為已足(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87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王文鍵、葉漢瀅、陳鴻貴、劉橋坪、楊百芳、洪培修、于克誠、陳弘明、程冀沄、林昌達等人各自單獨或連續收受被告賀泰儒、賀家文或陳國賢等人所交付之上述不正利益,且被告王文鍵等人多為中壢分局所屬警務人員,再觀諸被告賀泰儒所經營之前述各家電子遊藝場果於前述期間鮮少被查獲不法情事,佐以被告葉漢瀅、陳鴻貴、于克誠、陳弘明等人確有違背職務告知臨檢消息之情,被告楊百芳、林威震尚有登載不實之臨檢表之行為,顯見被告王文鍵、葉漢瀅、陳鴻貴、劉橋坪、楊百芳、洪培修、于克誠、陳弘明、程冀沄、林昌達等人確以不予查緝或不嚴格查緝、抑或洩漏臨檢消息等方式做為對價,而包庇被告賀泰儒所經營之上開電子遊藝場,其等收受上述不正利益而與被告賀泰儒等人行賄之意思已達成一致。
2、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31條之1、警察法第9條、警察勤務條例第14條、第19條之規定,員警職司協助偵查犯罪,並有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之任務,除所屬轄區及規劃事務之個別警察勤務外,依法亦有配合偵查犯罪之共同警察勤務執掌,是以警勤區或警察局內各員警之勤務分配,僅係具有劃分員警行政責任之功能,並非限制員警調查犯罪之職務權限,亦不能剝奪、禁止或限制各員警調查職務之執行。是被告王文鍵、葉漢瀅、陳鴻貴、劉橋坪、楊百芳、林威震、洪培修、于克誠、陳弘明、程冀沄、林昌達等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並負有調查職務之警察人員,係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及第7條所定有調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且其等均負有取締賭博性電玩之職務,其等收受不正利益(林威震除外)而縱容或包庇賭博電玩,即屬違背職務之行為。
①、核被告王文鍵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
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其先後5次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犯行,均時間緊接,以相類方式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餘加重其刑。另被告王文鍵為職司調查工作之司法人員,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之規定,除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應遞加重其刑。
②、核被告葉漢瀅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
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被告葉漢瀅所犯上開2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斷。另被告葉漢瀅為職司調查工作之司法人員,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之規定,除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並依法加重其刑。
③、核被告陳鴻貴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
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被告陳鴻貴所犯上開2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斷。另被告陳鴻貴為職司調查工作之司法人員,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之規定,除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並依法加重其刑。
④、核被告劉橋坪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
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其先後5次犯行,均時間緊接,以相類方式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餘加重其刑。另被告劉橋坪為職司調查工作之司法人員,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之規定,除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並依法遞加重其刑。
⑤、核被告楊百芳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
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被告楊百芳就上開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與被告林威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等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後,復持以行使,不實登載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楊百芳先後2次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犯行,均時間緊接,以相類方法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餘加重其刑。被告楊百芳所犯上開2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斷。另被告楊百芳為職司調查工作之司法人員,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之規定,除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並依法遞加重其刑。
⑥、核被告林威震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
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被告林威震就上開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與被告楊百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不實登載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先後2次洩漏祕密犯行,均時間緊接,以相同方法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林威震所犯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及連續洩漏祕密罪2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⑦、核被告洪培修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
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其先後2次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犯行,均時間緊接,以相類方式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餘加重其刑。另被告洪培修為職司調查工作之司法人員,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之規定,除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並依法遞加重其刑。
⑧、核被告于克誠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
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被告于克誠所犯上開2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斷。另被告于克誠為職司調查工作之司法人員,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之規定,除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並依法加重其刑。
⑨、核被告陳弘明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
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其先後2次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犯行,均時間緊接,以相類方式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餘加重其刑。被告陳弘明所犯上開2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斷。另被告陳弘明為職司調查工作之司法人員,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之規定,除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並依法遞加重其刑。
⑩、核被告程冀沄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
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其先後5次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犯行,均時間緊接,以相類方式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餘加重其刑。另被告程冀沄為職司調查工作之司法人員,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之規定,除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並依法遞加重其刑。
⑪、核被告林昌達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
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其先後4次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犯行,均時間緊接,以相類方式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餘加重其刑。另被告林昌達為職司調查工作之司法人員,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之規定,除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並依法遞加重其刑。
⑫、本案被告洪培修、林昌達、程冀沄、楊百芳於收受被告賀泰
儒等人不正利益時,分別係擔任中壢分局第2組巡官、興國派出所警員、大園分局警備隊警員與中壢分局第1組巡官等職,依上開說明,均有調查不法賭博犯罪之權限與義務,公訴意旨認被告洪培修、林昌達、程冀沄、楊百芳等人所犯係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容有誤會,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予以審理,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再前述被告所收受之不正利益,或有部分因未有扣案帳冊可佐,致無從認定所收受之不正利益金額是否低於新臺幣5萬元,惟本案收受賄賂之被告身分均為職司調查犯罪職權之警務人員,其等竟接受賭博電玩業者招待,且係至有女陪侍之KTV或特種營業場所消費,犯罪情節難認輕微,而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得減輕其刑之情形,附此說明。
㈣、被告李訓鍛部分:按行求、期約、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於行求賄賂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祇要該行賄者就客觀上足為公務員違背職務之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單方將其行賄之意思向公務員有所表示,無論係以言語明說,或以動作暗示,或言語、動作兼具而明、暗示,一經到達相對之公務員,罪即成立,為即成犯之一種。本件被告李訓鍛向證人李士衡表明係被告賀泰儒欲交付款項,而向證人李士衡表達謝意,依證人李士衡之職務身份及被告賀泰儒之背景職業,被告李訓緞顯已暗示其行求賄賂之目的,係希望證人李士衡配合不為查緝,故核被告李訓鍛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被告李訓鍛與不具公務員身份之被告賀泰儒,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李訓緞先後數次向證人李士衡行求賄賂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接時間內利用各次督勤或職務上會面之機會,以相同方法為之,且係侵害同一法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應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㈤、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103年6月6日施行。修正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經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修正後規定使法院得依職權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被告之刑,且將「酌量」減輕其刑,修正為「應」減輕其刑,較修正前規定更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查本案自第一審繫屬日(93年7月6日)起迄今已逾8年,尚未能判決確定,茲審酌本案訴訟程序之延滯原因、本案之複雜程度、被告罪名之輕重及所承受之經濟上、心理上負擔等事項,認本案尚未確定之原因非可歸責於被告等人,有侵害被告等人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爰依修正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被告等人之刑。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賀家文、賀泰儒、徐學德、許郁萍、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除前開事實欄一所認定自90年9月25日起至92年2月17日止之賭博犯行外;及被告劉浩中、鄭世傑除自90年9月25日起至92年2月17日止之賭博犯行外(90年9月25日至92年2月11日部分不另為免訴之諭知,詳後述),尚有於90年間之其餘時段涉犯常業賭博之罪嫌。惟查:
調查人員於92年2月17日前往「復華遊藝場」等各家遊藝場查緝時,固有查獲前述機具,然各該遊藝場係自何時開始擺放並供不特定賭客把玩兌換現金,尚無法從該等扣案物查悉;而觀諸卷內之通訊監察譯文係自90年9月25日起至92年2月5日止,而警方係於92年2月17日查獲上情,依各該通話內容顯示被告賀泰儒等人於該段期間持續對相關警務人員為行賄、邀約飲宴之公關行為,且有被告賀泰儒、許郁萍、楊正青等人之報帳及收款調度等通話內容,佐以前述理由欄所列之各項證據,足認上述期間內被告賀泰儒等人確有經營前述「復華遊藝場」等各家電子遊藝場,並藉此與不特定賭客對賭營利之行為;然除上開90年9月25日至92年2月17日以外之時間,卷內尚乏相關證據足認被告賀家文、賀泰儒、徐學德、許郁萍、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鄭世傑、劉浩中於該段期間以外之90年間亦有常業賭博之犯行,原應就為其等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起訴意旨既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業經論罪之賭博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賀泰儒鑑於其所經營之「鉅茂電子遊藝場」於90年11月9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維新小組人員查獲賭博情事,並經該署檢察官以91年度偵字第2123號提起公訴;「復華電子遊藝場」並於90年7月21日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獲賭博電玩,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因此損失不貲,被告賀泰儒為免前開賭博性電子遊藝場遭警方查緝,乃與被告劉浩中、許郁萍、胡旭東、楊正青、李致中、鄭世傑、徐學德及何玉如等人共同基於行賄警方人員之概括犯意聯絡,指示被告賀家文及陳國賢負責處理轄區警務人員公關事宜,自90年起至92年2月28日止,多次招待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所屬相關警務人員即被告王文鍵、陳鴻貴、葉漢瀅、劉橋坪、于克誠、陳弘明、洪培修、林昌達、程冀沄、林威震、楊百芳、李訓鍛等人前往特種營業場所消費或姦宿,因認被告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亦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罪嫌;惟查如事實欄二部分所示之行賄犯行,係由被告賀泰儒、賀家文或同案被告陳國賢共同或分別出面聯繫、招待警務人員,而被告王文鍵、陳鴻貴、葉漢瀅、劉橋坪、于克誠、陳弘明、洪培修、林昌達、程冀沄、林威震、楊百芳、李訓鍛等人之供述,亦未提及被告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等人有何參與或分擔此部分犯行之情形;再依卷附之各項通訊監察譯文,亦無被告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等人與相關警務人員聯繫或處理飲宴招待事宜之情形,自無法僅因其等有受僱於被告賀泰儒分擔各電子遊藝場及當鋪經營事項,即逕推論其等亦有行賄本件警務人員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再被告劉浩中、楊正青、鄭世傑、胡旭東或有與同案被告陳國賢聯繫警察臨檢應變事宜之情,然其等未必知悉同案被告陳國賢等人與警務人員建立良好關係之實際方式與情節,亦乏證據證明其等罪有參與共同犯罪之意,是此部分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等人有參與行賄前述警務人員之犯行,本應為其等此部分均無罪之諭知,惟起訴意旨認被告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等人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論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被告賀泰儒、賀家文、王文鍵、葉漢瀅、陳鴻貴、劉橋坪、林威震、陳弘明、洪培修等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及共犯陳國賢等人共同基於行賄警方人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被告賀家文與陳國賢負責處理轄區警務人員公關事宜,於下述各時間多次招待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所屬相關警務人員,前往特種營業場所消費或姦宿,而被告王文鍵等下述員警,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或個別犯意,抑或基於洩密之犯意、或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下述各時間分別收受被告賀泰儒等不法電玩集團所交付之不正利益,因而不積極查緝被告賀泰儒所經營之電子遊藝場是否涉有賭博情事;抑或洩漏前往查緝之員警或所屬單位等相關資料;或偽造行動電話申請書申請門號使用:
①、被告王文鍵⑴於91年8月11日,前往某高爾夫球場,接受同
案被告陳國賢出資招待打高爾夫球;⑵另於92年1月9日左右,受同案被告陳國賢委託,向同案被告陳國賢洩露日前前往快樂城遊藝場查緝之員警係來自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之消息。
②、被告葉漢瀅⑴於91年間,連續多次前往有女陪侍之中國城酒
店及YES KTV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出資招待;⑵另於91年3月13日見聯合報第8版刊登「中壢桃園官警、民代涉集體包庇電玩業」之報導當晚,主動以他人名義申登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連絡同案被告陳國賢,並相約至桃園市中國城酒店密談。
③、被告陳鴻貴⑴於91年11月17日晚間,與同為中壢分局普仁派
出所之員警郭懷清等人,前往有女陪侍之中國城酒店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金額為3萬8千元;⑵於91年12月20日晚間,前往有女陪侍之中國城酒店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金額為8萬6千元等情。
④、被告劉橋坪⑴於91年8月15日晚間,前往有女陪侍之桃園市
「假日」酒店,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出資招待;⑵另於91年11月16日凌晨,將前開91年11月15日晚間由中壢分局副分局長葉步和帶隊臨檢「復華遊藝場」時,到場之編號327警用偵防車所屬單位「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告知同案被告陳國賢,致被告賀泰儒、陳國賢得依此打探相關訊息(依通訊監察顯示,警方當天自復華遊藝場內帶走1人)。
⑤、被告林威震自91年間起,多次前往有女陪侍之桃園市中國城
酒店及中壢市YES KTV接受被告賀家文、陳國賢出資招待,而連續收受被告賀泰儒等人所交付之不正利益。
⑥、被告洪培修⑴於91年3月13日上午,前往新竹縣湖口鄉再興
高爾夫球場(址設新竹縣湖口鄉○○村00鄰○○00號)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出資招待打高爾夫球;⑵於91年4月21日,與某不知名單位保防室主任一同前往新竹縣關西鎮立益高爾夫球場(址設新竹縣關西鎮東山裡湖肚55號),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出資招待打高爾夫球;⑶於91年5月7日上午,前往台北縣林口鄉東華球場(址設台北縣○○鄉○○村○○路○○號),接受被告賀泰儒出資招待打高爾夫球,同行者有賀泰儒之友人古進益,同日並前往中國城酒店接受被告賀泰儒出資招待,當天同案被告陳國賢為王文鍵等3人開2間包廂,消費金額為5萬元;⑷於91年9月1日,前往新竹縣關西鎮立益高爾夫球場,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出資招待打高爾夫球;⑸於91年9月15日,與八德分局第三組員警林錦鑫前往新竹縣湖口鄉長安高爾夫球場(址設新竹縣湖口鄉○○村00鄰○○00號),接受被告賀泰儒、陳國賢出資招待打高爾夫球;⑹於91年9月22日,前往新竹縣關西鎮立益高爾夫球場,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出資招待打高爾夫球;⑺於91年11月18日,前往新竹縣湖口鄉長安高爾夫球場,接受被告賀泰儒出資招待打高爾夫球;⑻於91年12月2日晚間至3日凌晨,前往中國城酒店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及被告賀泰儒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金額為5萬元。
⑦、被告陳弘明⑴於91年7月25日晚間至26日凌晨,前往有女陪
侍之中國城酒店接受被告賀家文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金額為7萬8千元,俟後被告賀家文並向花季汽車旅館(址設桃園縣中壢市○鎮市○○路○○○巷○號)之不知名女子召來小姐1名,與被告陳弘明前往桃園市巴黎春天汽車旅館(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街○○○號)姦宿;⑵於91年10月16日因職務上查緝毒品案件而取得邱益昌之身分證,竟偽造邱益昌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持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預付卡,予以使用,致生損害於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基本資料之正確性及邱益昌本人權益。
⑧、因認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前開部分亦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11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王文鍵前開部分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罪嫌(起訴書漏引刑法第132條第1項);被告葉漢瀅前開部分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陳鴻貴前開部分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嫌;被告劉橋坪前開部分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林威震前開部分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嫌;被告洪培修前開部分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嫌;被告陳弘明前開部分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132條第1項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罪嫌。
2、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均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
3、經查:
①、前開⑴被告賀泰儒、賀家文被訴於91年8月11日對被告王文
鍵行賄及被告王文鍵收受賄賂部分,查無被告王文鍵承認有於上開時、地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招待前往打高爾夫球之供詞,而卷內編號第27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雖有被告王文鍵與陳國賢約定於91年8月11日下午打球之事,然其等嗣後是否確有依約前往,如有前往費用係由何人支付等節,均乏相關證據得資佐證,自無從認定此部分犯行;⑵被告王文鍵被訴於92年1月9日洩密部分;被告王文鍵於92年1月9日向同案被告陳國賢透露日前前往「快樂城遊藝場」查緝之員警,係景福派出所員警乙節,固為被告王文鍵所供認,且有編號第725號譯文足堪佐證;然依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出示證件表明執行人員之身分;同規定第7點復規定:臨檢之過程,應當場製作臨檢紀錄表,執行人員應逐一簽名,另受臨檢人請求給予臨檢過程之書面時,應由帶班人員填具臨檢紀錄單1式3聯,第1聯由受臨檢人收執、第2聯由執行單位留存、第3聯送上級機關。是員警之臨檢勤務,本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惟警察機關若已實施臨檢,關於執行機關及執行人員之身分,即已非屬「秘密」。是起訴意旨認被告王文鍵將日前前往「快樂城遊藝場」值勤之員警所屬單位告知同案被告陳國賢,而此事項既非秘密,則被告王文鍵自不構成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罪。
②、前開被告葉漢瀅被訴⑴於91年間連續多次前往有女陪侍之中
國城酒店及YES KTV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出資招待,因認被告賀泰儒、賀家文亦有此部分行賄犯行乙節,起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明上述被告行賄及收賄之確切時間、地點;而被告葉漢瀅於調詢中雖供稱:伊有與賀泰儒、陳國賢一起去過酒店,大多去桃園市○○路上的中國城酒店,應該是「阿賢」買單;伊有與陳國賢一起到酒店飲酒作樂,大概4、5次,地點大部分為錢櫃KTV,另1次到中國城酒店等語;惟被告葉漢瀅亦未供述具體之時間、地點,況被告葉漢瀅此部分自白,亦乏其他證據得以佐證,此部分犯行自屬無法證明。⑵被告葉漢瀅被訴於91年3月13日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連絡同案被告陳國賢,並相約至桃園市中國城酒店密談部分,雖被告葉漢瀅並未否認有為上開通話而與同案被告陳國賢相約面談,並有編號第123號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然無相關證據足證其等事後有無依約見面、面談之內容為何、有無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自難認定被告葉漢瀅此部分有構成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
③、被告賀泰儒、賀家文被訴於⑴91年11月17日、⑵91年12月20
日對被告陳鴻貴行賄及被告陳鴻貴收受不正利益罪部份;此部分犯行為被告陳鴻貴所否認,再觀諸⑴編號第551號監察譯文為同案被告陳國賢與案外人郭懷清通話之內容,郭懷清於電話中雖向陳國賢表示「我那個兄弟說要找『阿貴』」等語,然證人郭懷清並未證實有找被告陳鴻貴前往上址(原審卷九第33、34頁),自難僅憑上開通話即認其等所稱「阿貴」係指被告陳鴻貴,又縱認其等所稱「阿貴」確係陳鴻貴,亦乏相關佐證足認被告陳鴻貴確有前往;至扣案中國城酒店帳冊固記載「11.17-楊-陳國賢-78000」,然此僅能證明同案被告陳國賢該日有至中國城酒店消費,而難認係招待被告陳鴻貴;⑵又被告陳鴻貴於91年12月20日23時40分許雖有與同案被告陳國賢為編號第691號之通話,惟該通話內容僅係兩人討論見面事宜,並未談及見面地點,且因同案被告陳國賢表示有與其他朋友在一起,被告陳鴻貴即先表示不願前往,經同案被告陳國賢表示沒有關係,被告陳鴻貴才說好,然後續即無再相約見面地點之通話,是當日被告陳鴻貴是否確有前往中國城酒店接受招待,即非無疑。至扣案中國城酒店帳冊雖記載「12.20-楊-陳國賢-21000」、「12.20-楊-陳國賢-25000」、「12.20-楊-陳國賢-40000」,惟無證據證明上開消費係被告陳鴻貴接受飲宴之消費金額,此部分事實亦屬無法證明。
④、前開⑴被告賀泰儒、賀家文被訴於91年8月15日對被告劉橋
坪行賄及被告劉橋坪收賄部分:被告劉橋坪雖承認有於91年8月15日22時27分許與同案被告陳國賢為編號第276號之通話,惟依編號第274至277號監察譯文所示內容(詳如附表二㈣),被告劉橋坪詢問同案被告陳國賢是否要一起吃飯,最後並約在「真鍋咖啡」,並表示過去時再電話聯絡,則被告劉橋坪與陳國賢見面後復前往何處,實無從由上開監聽內容得知,而該通話中同案被告陳國賢雖有表示「今天換地方喔。換那個『假日』」等語,縱認所稱「假日」係指「假日酒店」,惟被告劉橋坪與陳國賢是否確實前往假日酒店,亦無從自上開監聽通話內容得知,尚難逕認係同案被告陳國賢有出資招待,故此部分犯罪事實亦屬無法證明。⑵被告劉橋坪雖不否認有於91年11月16日,將日前即91年11月15日晚間警方至「復華遊藝場」臨檢所使用之編號327警用偵防車所屬單位(即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告知同案被告陳國賢乙事,然警察機關業已實施臨檢後,執行單位所屬已非秘密,業經論述如前,況警用偵防車(巡邏車)身車除標示編號外,亦會繪製所屬警察機關名稱,平時亦常停放於可對外開放之空間,一般人可輕易查知,而非屬秘密,是被告劉橋坪縱將上開資訊告知同案被告陳國賢,亦不符刑法第132條之要件。
⑤、被告賀泰儒、賀家文被訴於91年間連續多次對被告林威震行
賄及被告林威震連續收賄部份;被告林威震於於調詢中固坦承於91年間應邱寶源之要約曾至中國城酒店消費1次,沒有支付該次消費,並有與被告賀家文、陳國賢共同在YES KTV消費,其曾有支付部分費用,但不知實際費用為何等語(第3635號偵卷第27-28頁,原審卷三第117-118頁)。然被告林威震上開供述並無明確具體之時間、地點,又乏相關證據足資佐證,已難遽以採認。而起訴意旨雖以編號第67號監察譯文(內容詳如附表二㈥所示)作為佐證,惟此為同案被告陳國賢與某警員及吳肇雄之對話,其中雖提及3組一個姓林的警員,然無法以此特定即為被告林威震,縱認其等所指確係被告林威震,但該對話內容亦無法證明被告林威震等人有受同案被告陳國賢等人招待之事實,此部分事實亦屬不能證明。
⑥、被告洪培修被訴於前揭⑴-⑺之時間即91年3月13日、91年4
月21日、91年5月7日、91年9月1日、91年9月15日、91年9月22日、91年11月18日分別接受被告賀泰儒等人招待打高爾夫球等節,固有編號第120、121、177、189、316、317、369、401、544(譯文內容詳如附表二㈦所示)為據;惟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僅能證明其等有相約打球之事實,尚乏其他相關證據足證費用係由被告賀泰儒等人支付,被告洪培修有接受招待之情形;至⑻即92年12月2日前往中國城酒店部分,依編號第632號通話內容,同案被告陳國賢雖有邀約被告洪培修前往中國城酒店,被告洪培修並答稱好,並稱等一下再打給同案被告陳國賢,然之後即無該二人通話之相關譯文,而無從確認被告洪培修是否有依約前往,是起訴意旨所提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洪培修等人此部分犯行。
⑦、前開⑴被告賀泰儒、賀家文被訴於91年7月25日對被告陳弘
明行賄及被告陳弘明收賄部分:被告陳弘明否認有於91年7月25日晚間至26日凌晨與被告賀家文前往中國城酒店及至巴黎春天汽車旅館之事。查被告賀家文固於91年7月25日與某女通話表示:「我等一下要跟那個那天我們後來找不到的那個人一起去...」,該女答稱:「那天打電話給你,你講『弘明』」等語,有編號第247號譯文在卷可參(譯文內容詳如附表二㈨),然該對話縱係指被告陳弘明,但卷內並無被告陳弘明與同案被告陳國賢相約一同前往之佐證,自難僅因同案被告陳國賢與某女有上述對話,即認被告陳弘明確有前往該酒店接受招待。至扣案中國城酒店帳冊雖記載「7.26-楊-陳國賢-78000」,惟無證據證明上開消費係被告陳弘明接受招待之消費金額,自亦難以該記載即認被告陳弘明係接受同案被告陳國賢招待。又被告賀家文於91年7月26日凌晨2時23分許、同日凌晨2時30分許、同日凌晨2時32分許與某女間之通話(即編號第248、249、250號譯文,內容詳如附表二㈨所示),固似召妓之對話,惟依該通話內容,亦無從證明被告賀家文係為被告陳弘明召妓,自難遽認有此部分犯行。⑵就被告陳弘明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檢察官係以證人邱益昌於警詢中之證述、卷附行動電話申請書及通訊監察譯文為主要論據,然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雖未經邱益昌同意而以其名義申請使用,租用日期自91年10月16日至92年6月17日,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稽(原審卷九第201頁)。且邱益昌之身分證確實在被告陳弘明之辦公室抽屜查獲,被告陳弘明亦有使用上開門號通話之事實,亦已如前述,然被告陳弘明取得上開身分證及預付卡之來源多端,亦有可能係他人偽以邱益昌名義申請後交給被告陳弘明使用,尚無法僅因被告陳弘明曾使用上開預付卡門號,即認其有偽造邱益昌名義申請該預付卡門號之犯行,是起訴意旨所舉之證據亦尚有不足,無從使本院形成確信。
4、綜上所述,起訴意旨認被告賀泰儒、賀家文、王文鍵、葉漢瀅、陳鴻貴、劉橋坪、林威震、洪培修、陳弘明等人所涉之前開犯嫌,尚乏足夠證據得以認定,並使本院達成有罪之確信,本應為其等此部分犯嫌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罪嫌,與被告賀泰儒、賀家文、王文鍵、葉漢瀅、陳鴻貴、劉橋坪、林威震、洪培修、陳弘明等人前開經本院論罪部分,各具有牽連犯或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賀泰儒係「健行遊藝場」、「復華界遊藝場」、「水世界遊藝場」、「快樂城遊藝場」、「春天遊藝場」及「鉅茂城遊藝場」、「聯邦當鋪」及「北區當鋪」之實際負責人,並僱用與其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被告劉浩中為總管,負責相關電子遊藝場水電、消防等總務事項,並兼任「鉅茂電子遊藝場」負責人,被告鄭世傑則為「健行電子遊藝場」負責人,在上址公眾得出入之遊藝場分別擺設雙魚座、跑馬台、賓果行星等賭博性電動玩具,並以「北區當鋪」為桃園縣北區遊藝場賭資調度及聯絡中心,以位在內壢中華路之「聯邦當鋪」為桃園縣南區遊藝場賭資調度及聯絡中心,與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其等均恃賭博為生,並以之為常業,賭博方式為1比1,即賭客以1千元開1千分,所得積分如不想再玩,則以1分回1元,且不時由被告劉浩中或陳國賢提供最新釣客(即警方維新小組成員)名單予各遊藝場,供各遊藝場值班員工過濾是否有警員喬裝賭客進入遊藝場內,以防被查獲,而認被告劉浩中、鄭世傑於90年間至92年2月11日間所為亦成立修正前刑法第267條常業賭博罪。
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必須在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後,始行發生之事實,方非屬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而得認係另一犯罪問題,由受訴法院再分別為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
㈢、經查:被告劉浩中、鄭世傑前因犯修正前刑法第267條常業賭博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於92年2月11日以91年度壢簡字第1184號判決有罪確定,該案犯罪事實認定被告劉浩中為桃園縣中壢市○○路○○號「鉅茂遊藝場」負責人,自90年10月間起,僱用被告鄭世傑擔任現場經理,被告劉浩中、鄭世傑等人基於常業賭博之犯意連絡,在該「鉅茂遊藝場」之公眾得出入場所,設置雙魚座、世界賽馬會、賓果星星等電動機具,以機台分數每1分等值1元之比例,連續與林華良(十餘次)及不特定客人賭博現金多次,賭玩結果若分數玩盡,賭資則全部歸被告劉浩中所有,若有贏分,則以所積分數每1分兌換1元之比例向在場之開分員游玉菁等人兌換現金,其等以此方式與不特定客人賭玩,並以此維生。嗣於90年11月9日凌晨1時40分許,在上址與賭客蔡國華、游昌雲、徐明志等人,以相同方式對賭,經開分員洗分兌換2萬2千元時,當場為警查獲,被告劉浩中、鄭世傑因此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與2月等情,有前開判決及被告劉浩中、鄭世傑之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本院卷四第71頁,本院卷一第143、146頁)。而本案起訴書所指之賭博犯罪事實,與前述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時間有部分重疊,參酌被告劉浩中、鄭世傑於前案之犯罪情節與本案相同,均係在被告賀泰儒實際負責之電子遊藝場從事賭博及現場管理工作,顯係基於同一犯意為之,其等於本案所指自90年9月25日起至92年2月11日止所為之犯行,與前案應為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前開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本應為免訴之諭知,惟因起訴意旨認被告劉浩中及鄭世傑此部分所為,與其等經本院論罪部分,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肆、撤銷改判理由及量刑審酌:
一、撤銷理由;原審疏未詳酌上情,就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王文鍵、陳鴻貴、葉漢瀅、劉橋坪、于克誠、陳弘明、洪培修、林昌達、程冀沄、林威震、楊百芳、李訓鍛等人所涉部分均諭知無罪,尚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事實認定有悖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為有理由,原判決關於賀泰儒、賀家文、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王文鍵、陳鴻貴、葉漢瀅、劉橋坪、于克誠、陳弘明、洪培修、林昌達、程冀沄、林威震、楊百芳、李訓鍛部分,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量刑審酌事由:
㈠、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部分:
1、審酌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等人共同參與經營前述賭博電子遊藝場,被告賀泰儒為各家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係犯罪之首謀主導者,亦係獲利最多之人,被告賀家文為其弟,分擔重要之行賄員警工作,而被告徐學德、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何玉如等人係受僱於被告賀泰儒分擔前述各項工作,被告許郁萍於犯罪期間負責帳目支付記帳之各項會計工作,對於各家遊藝場之營業狀況規模均有知悉,而被告何玉如則受僱負責與賭客聯繫,並記載各家電子遊藝場及員工聯繫方式,又被告徐學德等人除擔任各該遊藝場名義負責人外,亦處理現場管理及因應警方臨檢相關事宜,被告劉浩中更負責各家遊藝場硬體維護等總務事項,被告楊正青亦負責遊藝場與當鋪間之資金收付調度事宜,參酌其等分工程度及參與期間長短,另審酌被告劉浩中、鄭世傑經前案判決確定後仍繼續再犯本案,可見前案之處刑尚不足使其等警惕,再考量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等人犯後均仍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兼衡其等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6項所示之刑;而被告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所處罰金刑部分,因刑法有關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亦經修正,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係規定:「易服勞役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再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就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修法前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元至300元即新臺幣300元至900元折算1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則規定:「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並依此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再被告賀泰儒、賀家文所犯行賄罪部分,另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各宣告褫奪公權期間。
2、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等人為前開犯行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公布施行,查其等上述犯行,均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為,且無前開條例第3條、第5條所規範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就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宣告褫奪公權部分,亦依同條例第14條之規定,分別減其宣告褫奪公權期間之2分之1。
㈡、被告王文鍵、葉漢瀅、陳鴻貴、劉橋坪、楊百芳、林威震、洪培修、于克誠、陳弘明、程冀沄、林昌達部分:
1、爰審酌被告王文鍵、葉漢瀅、陳鴻貴、劉橋坪、楊百芳、林威震、洪培修、于克誠、陳弘明、程冀沄、林昌達等人身為警務人員,均職司犯罪之調查或追訴責任,本應依法查緝賭博電玩,竟均不知廉潔自持,被告王文鍵、葉漢瀅、陳鴻貴、劉橋坪、楊百芳、洪培修、于克誠、陳弘明、程冀沄、林昌達等人竟收受被告賀泰儒等人交付之不正利益,至聲色場所接受招待,而違背職務不為查緝或包庇放水,又被告林威震係以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之方式包庇被告賀泰儒經營之賭博電玩業,惡性與犯罪情節均屬重大,再分別審酌被告王文鍵、葉漢瀅、陳鴻貴、劉橋坪、楊百芳、林威震、洪培修、于克誠、陳弘明、程冀沄、林昌達等人所擔任之職位與查緝轄內不法賭博電玩業之直接關聯程度、其等收受不正利益之次數、金額多寡、其等犯罪後係全盤否認或僅否認未被招待等犯後態度,兼衡其等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7至17項所示之刑,且除被告林威震外,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上列主文所示。
2、又被告林威震為前開犯行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公布施行,其上述犯行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為,且無前開條例第3條、第5條所規範不得減刑之情形;爰就其所犯2罪均依該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再被告林威震為前述洩密犯行後,刑法第41條亦經修正,依舊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元至300折算1日;惟新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易科罰金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經比較修正前後之之規定,以舊法較為有利,洩密部分爰依此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被告林威震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定執行刑之規定,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較為有利,是被告林威震所犯洩密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惟所犯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被告得於案件確定後自行選擇是否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爰不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㈢、被告李訓鍛部分:爰審酌被告李訓鍛身為警務人員,職司犯罪之調查或追訴責任,本應依法值勤並廉潔自持,惟其無法謹守本分,竟與被告賀泰儒共同行賄其他員警,行賄對象係職司查緝不法賭博電玩行業之單位主管,且於行賄對象拒絕後,仍接續表達行賄之意欲說服行賄對象,其惡性及犯罪情節不輕;再考量被告李訓鍛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8項所示之刑,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上列主文所示。又被告李訓鍛所犯之行賄罪,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之罪,而無不得減刑之情形,亦符合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就宣告褫奪公權部分,亦依同條例第14條之規定減其宣告褫奪公權期間之2分之1。
三、沒收部分:
㈠、賭博部分:按刑法第266條第2項為同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祇要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依該條項規定宣告沒收,且擺設電動賭博機賭博行為與一般賭博行為不同,擺設人每日開機營業時起,即處於隨時供不特定賭客投幣與其對賭之狀態,是不論查獲時有無賭客在場賭博,查扣之賭博性電玩機具均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扣案⑴如附表三編號1至4、6至33、42至48所示之機臺(含IC版),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又附表三編號38號所示之現金71600元,係在「快樂城遊藝場」內所扣得,屬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於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三編號45至48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台中之IC板合計95片,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7月20日桃檢堂總贓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經就本署贓物庫架區及北區大型贓物庫之扣押物逐一清查,尚未尋獲92保882號之扣案IC板,本署仍將持續於清理逾10年扣押物時注意找尋,惟本次清查時發現有如下附表所示之扣押物似與本案有關等語(本院卷四第126頁),足見尚無證據足認上述IC片業已滅失,自仍應予沒收。⑵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34至37、39-41所示之開分洗分表等物,均屬被告賀泰儒等賭博共犯所有,供犯本案賭博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亦於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等人之主文項下,諭知宣告沒收。⑶附表三編號49所示之物,係被告楊正青前往復華、超級贏家及健行等3家遊藝場收取之當日營運收入,業據被告楊正青供承在卷(第3196號偵卷一第106頁),是上開現金亦屬被告賀泰儒所有,因賭博犯罪所得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於被告賀泰儒、賀家文、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等人之主文項下諭知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品,或為本案之證物,或與本案無關,惟尚非依刑法第266條、第38條或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應沒收之物,爰不予沒收。
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應予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者,係以被告貪污所得之「財物」為限,「不正利益」既無明文規定,自不能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355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故本案被告王文鍵、葉漢瀅、陳鴻貴、劉橋坪、楊百芳、洪培修、于克誠、陳弘明、程冀沄、林昌達等人接受免費招待之不正利益,自無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問題。
乙、無罪部分(被告曾亞筠、張雄喨部份):
壹、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曾亞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及修正前刑法第267條之罪嫌;被告張雄喨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罪嫌,就其等被訴犯罪事實,各係;
一、被告賀泰儒係「健行遊藝場」、「復華界遊藝場」、「水世界遊藝場」、「快樂城遊藝場」、「春天遊藝場」、「鉅茂城遊藝場」、「聯邦當鋪」及「北區當鋪」之實際負責人,並僱用與其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被告曾亞筠為會計,及僱用被告胡旭東、劉浩中、楊正青、許郁萍等人,在上開公眾得出入之遊藝場分別擺設賭博性電動玩具跑馬台1台、賓果行星1台,雙魚座72台等賭博性電動遊戲機,並以「北區當鋪」、「聯邦當鋪」為遊藝場賭資調度及聯絡中心,與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渠等均恃賭博為生,並以之為常業,渠等賭博之方式為1比1,即賭客以1千元開1千分,所得積分如不想再玩,則以1分回1元,上開遊藝場早班、中班、晚班所得賭金,則於翌日由被告曾亞筠等人與各遊藝場經理受被告賀泰儒、胡旭東之指示,每日前往各電子遊藝場收取當日營收之現金至聯邦當鋪存放,並交由會計許郁萍處理後續帳務事宜,如上開遊藝場賭輸須資金週轉,聯邦當鋪員工楊正青或被告曾亞筠於接獲電話後,即依實際需要送1本或2本(1本即10萬元)至該電子遊藝場內週轉使用,嗣於92年2月17日凌晨6時30分許,分別在上址「健行遊藝場」、「復華界遊藝場」、「水世界遊藝場」、「快樂城遊藝場」及「春天遊藝場」被查獲,並扣得上開賭具(含IC板)等物,且在被告賀泰儒住所及聯邦當鋪搜獲賭資近4千萬元。賀泰儒鑑於其經營之「復華電子遊藝場」與「鉅茂電子遊藝場」分別於90年7月21日、90年11月9日為警查獲,損失不貲,乃與被告曾亞筠等人共同基於行賄警方人員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指示被告陳國賢及賀家文負責處理轄區警務人員公關事宜,自90年起至92年2月28日止,多次招待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所屬相關警務人員前往特種營業場所消費或姦宿,因認被告曾亞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及修正前刑法第267條之罪嫌。而公訴意旨認被告曾亞筠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係以卷附通訊監聽譯文、扣案電玩機台、在被告賀泰儒住處及聯邦當舖扣得之款項、在聯邦當舖搜獲存放款項之牛皮紙袋(上書寫各遊藝場早、中、晚字樣)等為據。
二、被告張雄喨於案發時擔任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蘆竹派出所巡佐,其自76年起即歷任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隊、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龍興派出所警員工作,90年至91年11月間任職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對轄內非法色情及賭博電玩相關行業負有查緝取締之責,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詎被告張雄喨明知被告賀泰儒係中壢市聯邦當鋪暨「復華電子遊藝場」等賭博性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且依法對於職務上所知悉之警方臨檢計劃之臨檢目標、時段等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之秘密,負有保密之責,竟於91年10月24日15時24分,以不明號碼之電話撥打予被告賀泰儒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電話中告以被告賀泰儒「晚上說有,聽說晚上會動一場喔!」、「多注意一下」等語,向被告賀泰儒洩露中壢分局即將臨檢其所經營之遊藝場之消息,致被告賀泰儒得從容應付警方之臨檢行動,因認被告張雄喨所犯係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而公訴意旨認被告張雄喨涉犯洩密罪嫌,係以卷附通訊監聽譯文及聲紋鑑定報告為主要論據。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等判例可資參照)。
叁、訊據被告曾亞筠、張雄喨均堅詞否認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
被告曾亞筠辯稱:案發時伊在特殊噴漆店工作,並未任職於聯邦當舖,也不認識其他被告,遍觀全卷檢察官並未舉證伊有以檢察官所指之賭博方式,與賭客賭博財物之行為;而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亦無伊與被告王文鍵等13名警員之通聯紀錄,檢察官並未舉證伊與被告賀泰儒、賀家文有何行賄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無法證明被告曾亞筠有賭博及行賄之犯行等語。被告張雄喨辯稱:檢察官認為伊於91年10月24日下午以不明電話向被告賀泰儒洩漏中壢分局晚上即將臨檢遊藝場之消息,然依原審函查結果,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並無規劃前開勤務,又關於法務部調查局就上開通話製作之聲紋鑑定通知書,鑑定結果記載粗糙,且未提出鑑定方法及鑑定過程詳細資料,且該鑑定顯未符合國際鑑識學會所訂定之「國際鑑定協會語音比對結論標準」等語。經查:
一、被告曾亞筠部份:
㈠、被告賀泰儒於調詢及檢察官偵訊時固稱:聯邦當舖由胡旭東全權處裡,北區當舖則須向我報告。最早由一位叫『阿珠』(姓名已忘記)的會計作帳,她姓林,89年起才聘請許郁萍擔任兩家當舖的會計...扣案之聯邦及北區當舖典當帳目係由許郁萍負責看等語(第3196號偵卷二第151頁背面-152頁,第3196號偵卷三第174背面);核與被告許郁萍於偵查時供稱:有在聯邦當舖擔任會計,從89年開始做到92年年初,聯邦當舖並無其他會計,帳冊都是我做的,我負責做帳及收錢,楊正青也是當鋪的人,負責把外面的錢收回當鋪,曾亞筠及游玉枝我不認識等語相符(第828號偵緝卷第16-17頁);參以被告賀泰儒、胡旭東於原審亦均稱不認識被告曾亞筠(原審卷十第138、143頁),且卷內又乏相關事證足認被告曾亞筠即為「阿珠」,則本案實無相關證據可證被告曾亞筠有受僱負責會計或收付款項之工作;縱認被告賀泰儒所稱之「阿珠」即為被告曾亞筠,然「阿珠」於89年間業已離職,亦與本案犯行無涉;況卷內之監聽譯文並未顯現被告曾亞筠有與其他同案被告相互聯繫之情,自難遽認被告曾亞筠有上開犯行。
㈡、參諸下述通訊監察譯文雖有提及「阿珠」之人,其中編號第463號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為:「A為劉浩中、B為某女阿珠,A:喂!你那個仁愛(指中壢市○○路○○號一樓鉅茂遊藝場)那邊電話費有去繳嗎?B:有。A:你沒有去繳喔?B:有,上次是你在繳,所以我沒有去繳。A:我剛過去,可是我過去找不到那單子耶!我找不到單據。B:這樣子,那我改天再去繳,那電話停掉也沒差。A:我看給他停好了,我想說停掉算了,不然那個錢就這樣繳也沒有意義啊!那什麼時候開業還不知道,到時候如果真的開業的話,到時候再來去申請一支就好了。B:也是可以啊!可是要找江武宗(中壢市○○路○○號1樓內電話之申登人)的這個,現在註銷不知道要不要身分證印章?A:註銷啊?B:因為我沒有他的,有身分證影本。A:身分證影本應該是有。B:看要不要註銷,看你啊!要不然去問問看?A:問誰?問老大啊!B:問電信局啊!你如果要辦註銷?A:好,我再問問看好了,我再給他註銷掉好了。」(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90頁);編號第512號譯文內容為:「A為許郁萍;B為賀泰儒;C為阿珠,A:喂!昨天那個馬場有帶三五啊!B:對,對。A:然後致中帶一零嗎!B:對。A:還有我問一下,致中你都是要讓他用換的是不是?B:他換什麼?A:是跟浩道(音)一樣是不是?B:好啦!沒關係,10萬啦!10萬啦!A:現在他是20啊!B:沒關係啦!A:好。B:還有,昨天他們跟你拿二零嗎!A:對。B:我放下去了,還有下午會放三家各一。A:好,你問阿珠那個那個藍天的趴數是怎樣?A:
你要不要問她,她在我旁邊而已啊!B:好,你請他聽電話!A:好。(轉阿珠C接聽)C:喂!B:阿珠啊!C:啊!B:你要算一下那個單機牌的!藍天的,它水星卡的到底怎麼回事啊!你增要有增加對不對,趴數,沒有中的時候是多少的趴數?中....,我們外中時候,到底變成是正債還是負債?這樣你知道嗎?C:全部喔!B:啊!C:什麼時候開始?B:從這個月啊!你這個月有留到嗎?上個月跟這個月,慢慢升啊!我們不能說....,至少也要有一啊!沒有一他媽做火大的啊!C:不是啊!你現在說要做單機的話!所以我要問你大概什麼時候開始,現在一號開始做啊!B:單機!單機會很麻煩嗎?C:因為我區域太多了,我做了時間會很多。B:總體呢!不做單機,總體呢?C:總體可以啊!我可以10天做1節啊!10天可以做一節。A:10天做1節,一區一區這樣做,一區一區這樣做,做到單機這樣!C好,可以,可以。」(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1頁);編號第728號之譯文內容為:「A為阿珠;B為賀泰儒,A:老大,我阿珠。B:你說。A:老大你剛剛叫我做那個,我弄好了。B:你講給我聽聽看。A:要怎麼說?B:我跟你講,我這樣講,早班的聲量(音)多少,聲辦(音)多少,然後A區的聲量,B區的聲量多少聲辦多少,這樣你知道意思嗎?我這樣講,總分量多少?你早班的總分量多少?總分辦是多少,每一區,每一區是多少?A:對啊!對啊!B:我昨天晚上有跟....講,你知道嗎?A:他早上有過來啦!他有在抄啦!B:你把那個東西放在聯邦,包起來,我要看。A:好。
B:我講的意思你懂嗎?A區,區的分量多少?A:我知道,我知道,我已經弄好了,我有分員工跟客人喔!B:對,對,我要知道是怎麼回事,怎麼可能會那個....,應該是有問題啦!A:不過昨天夜班的是沒有,我沒有跟它分啦!因為變成它全部....。B:對,對,昨天那東西沒什麼出啦!我昨天下午統領(指快樂城遊藝場)那邊走了以後,沿路開車,我想的不對不對,我們那個裡面現場不知道出什麼問題,你懂意思嗎?A:好。B:所以昨天10點鐘,我才會馬上規定這樣子,你知道嗎?不然這個東西會跟失血一樣。A:好,那我這個把它放在中華路去。B:對,對,我要看,到底是怎麼回事,這個方案出去,到底是那裡出問題了。A: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40頁);序號第777號之譯文內容為:「A為阿珠;B為賀泰儒,A:喂!我阿珠。B:請說。A:老大,我要跟你講,昨天的2樓(應指快樂城遊藝場)做18萬7,曾健(音)出了17萬,那前天的要說嗎?前天的是輸9百....嗯!9萬。B:好,我知道。A:老大,我這兩天要出1個機檯錢喔!57萬。B:什麼東西?
A:機檯的錢啊!軟貼(音)啊!那些。B:好,你出。」(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50頁)。依上開譯文內容雖可得知「阿珠」可能亦擔任作帳、收帳或內部管理等工作,然仍無相關證據足證「阿珠」即為被告曾亞筠。至卷附其餘通訊監聽譯文、扣案電玩機台、在聯邦當舖搜獲存放款項之牛皮紙袋(上書寫各遊藝場早、中、晚字樣)等證據,僅能證明被告賀泰儒等人有經營非法賭博情事,亦無從證明被告曾亞筠有參與涉入。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上開論據,均不足以證實被告曾亞筠確有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及修正前刑法第267條之犯行,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有罪之確信,自應為被告曾亞筠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張雄喨部份:
㈠、觀諸卷內編號第452號通訊監察譯文,固顯示91年10月24日15時46分被告賀泰儒與某員警有如下之對話內容:
A:(調查人員指係員警張雄喨),B:賀泰儒(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喂!
B:喂!
A:喂!阿喨啦!
B:喂!喂!啊!
A:阿喨啦!
B:你好,你好。
A:晚上說有,聽說晚上會動一場喔!
B:嗯!
A:那多注意一下。
B:好,我知道,謝謝你。
A:OK。惟被告張雄喨否認上開通話中A部分為其所述,而法務部調查局雖以92年8月7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認定該監聽錄音帶內自稱「阿亮」者聲音與張雄喨本人聲音音質相同(原審卷三第128頁),且經本院再向該局詢問該次鑑定所使用之方法及鑑定過程之相關資料,經該局以103年6月1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函回覆稱:聲紋鑑定方法分別以語音分析-聽聲音及聲紋比對-看聲紋方式為之,聲紋比對係逐句比對分析相同母音之4條共振峰頻特徵是否相同,比對方法係採逐句複誦方式,比對相同語音之聲紋圖譜特徵,再對照統計機率圖屬區,以判定其音質是否相同(相似率70%以上)、不同(相似率40%以下)及無法研判(相似率40%-70%),並隨文附上該次鑑定之相關資料,依該鑑定結果認定錄音帶內之「阿亮」聲音與張雄喨本人聲音聲紋圖譜比對結果相似率73.3%,且係以「阿」、「亮」、「啦」3字作為比對標的(本院卷八第59-79頁);惟依國際鑑定協會語音比對結論標準所揭:要達到「確認」之結論,必須所有比對之語音樣本經圖譜分析與聆聽比對結果,至少有90%以上的比對字數相似,且相似單字中相符字數不得少於20個單字;要達到「很可能確認」之結論,必須所有比對之語音樣本經圖譜分析與聆聽比對結果,至少有80%以上的比對字數相似,且相似單字中相符字數不得少於15個單字;要達到「可能確認」之結論,必須所有比對之語音樣本經圖譜分析與聆聽比對結果,至少有80%以上的比對字數相似,且相似單字中相符字數不得少於10個單字(原審卷七第118頁);再參酌法務部調查局就相關聲紋鑑定,亦有以待鑑聲音可供比對語句字數不足(每一待鑑對象之符合聲紋鑑定分析比對字數約需40字左右),而認無法作聲紋比對分析者(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196號判決,本院卷八第110頁),是單憑上開鑑定結果,似尚無法認定前揭編號第452號通訊監察譯文中與被告賀泰儒對話者,即為被告張雄喨無誤。
㈡、再參酌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中,未見檢察官指出被告張雄喨有與被告賀泰儒、賀家文、陳國賢等賭博業者通話聯絡之情形,而無從證明被告張雄喨素與被告賀泰儒等人熟識,存有相當交情,自難僅因上開對話之一方自稱為「阿亮」,即認係被告張雄喨所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張雄喨有何檢察官所指之上述犯行,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肆、維持原判之理由: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曾亞筠、張雄喨有檢察官所指之前述犯行,而為被告曾亞筠、張雄喨均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以卷附通訊監聽譯文、扣案電玩機台、在聯邦當舖搜獲存放款項之牛皮紙袋(上書寫各遊藝場早、中、晚字樣)、編號第452號通訊監察錄音及聲紋鑑定結果等,認被告曾亞筠、張雄喨確有前開犯行,而指摘原判決不當;惟上開證據何以不足以證明被告曾亞筠、張雄喨涉有前揭犯行,業據本院一一論述如前,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曾亞筠、張雄喨有上述犯行,並使本院達到確信,故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被告李致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4條第1項第5款、第11條第3項、第1項、第7條、第17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2條第3項、第50條第1項、第132條第1項、第216條、第213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67條、第37條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4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田炳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法 官 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徐學德、胡旭東、楊正青、李致中、何玉如、許郁萍、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部分及被告曾亞筠被訴賭博罪、張雄喨被訴洩密罪部分,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其餘本院判決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檢察官就本院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部分,如提起上訴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為限。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2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3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第2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67條: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有期徒刑2年以下,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賭博部分:
┌───┬───┬─────┬───────┬─────────────┐│監聽譯│錄音帶│通話時間 │通話人員 │通話內容 ││文編號│編號 │ │ │ ││ │ │ │ │ │├───┼───┼─────┼───────┼─────────────┤│46 │F03-00│91年1月31 │A:陳國賢 │A:董仔你好,阿賢。自由時 ││ │1 │日18時30分│ 0000000000 │報有刊一篇你知道嗎?B :刊││ │ │至91年2月 │B:賀泰儒 │什麼東西?A:縣長說的,斷 ││ │ │4日10時0分│ │水斷電,29號。B:我有看到 ││ │ │間某時 │ │,那個是對那個,不是對我們││ │ │ │ │這個。A:可是它是有寫到全 ││ │ │ │ │家福呢!B:有寫出來嗎?A:││ │ │ │ │有啊!它29家點名噢!它縣長││ │ │ │ │直接講的噢!我有買1份報紙 ││ │ │ │ │放在聯邦啦!B:好。【賀泰 ││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7頁】 │├───┼───┼─────┼───────┼─────────────┤│49 │F03-00│91年1月31 │A:陳國賢 │A:董仔你好,我阿賢,紅陽 ││ │1 │日18時30分│ 0000000000 │接小張那個姓李的那個,晚上││ │ │至91年2月 │B:賀泰儒 │8點要到公司這裡。B:你跟他││ │ │4日10時0分│ │講不要那麼早好不好?9點半 ││ │ │間某時 │ │啦!A:9點半,好,我跟他約││ │ │ │ │9點半。【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7頁】 │├───┼───┼─────┼───────┼─────────────┤│95 │F03-00│91年2月21 │A:中壢分局員 │A:我偉和(音譯)啦!不是 ││ │6 │日21時7分 │ 警陳偉和 │說明天,幾點,要去那裡?B ││ │ │14秒 │ 0000000000 │:明天?就說10點啊!你現在││ │ │ │B:陳國賢 │跟葉董在一起?A :對,我本││ │ │ │ 0000000000 │來就跟他在一起,今天有上班││ │ │ │C:葉董 │,昨天沒有,昨天賺一天。B ││ │ │ │D:賀泰儒 │:董事長說一樣。(轉葉董C ││ │ │ │ │與賀泰儒D對話)C:董事長你││ │ │ │ │好。D:明天打幾點的?C:我││ │ │ │ │明天上到6點,我是想上完就 ││ │ │ │ │去K。D:早上六點可以啊!C ││ │ │ │ │:要到那裡去?D:我們要到 ││ │ │ │ │揚昇好嗎?不是,不是,楊梅││ │ │ │ │第一啊!福爾摩莎,你知道吧││ │ │ │ │!(續談)【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6頁││ │ │ │ │】 │├───┼───┼─────┼───────┼─────────────┤│130 │F03-01│91年3月14 │A:鄭世傑 │A:阿賢噢!我小傑。B:你好││ │5 │日23時55分│ 0000000000 │,你好。A:你現在方便講話 ││ │ │30秒 │ │嗎?B :我在中央西路路口吃││ │ │ │B:陳國賢 │東西啊!A:那方便嗎!B:方││ │ │ │ 0000000000 │便。A:那個到幾點?狀況幾 ││ │ │ │ │點解除?B:則上啊!他是說 ││ │ │ │ │到早上啊!A:到早上嗎!那 ││ │ │ │ │夜班也休假嗎!B:這個是可 ││ │ │ │ │以再跟他商榷看看啦!因為這││ │ │ │ │時間還很近,還有一天的時間││ │ │ │ │,現在還不用跟他們通知啊!││ │ │ │ │A:我想說要關話,就叫他們 ││ │ │ │ │小姐安排啊!B:先不用啦! ││ │ │ │ │我明天再跟他確定啦!A :OK││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24頁】 │├───┼───┼─────┼───────┼─────────────┤│147 │F03-01│91年3月18 │A:陳國賢 │A;阿清喔!誰送紅揚(音) ││ │5 │日0時47分 │ 0000000000 │的。B:那個…那個夯哥,現 ││ │ │0秒 │B:楊正青 │在我沒有跟夯哥連絡到。A: ││ │ │ │ 0000000000 │你跟他講,叫他去遠東看一下││ │ │ │(原審卷五第 │,我在路上。B:好,OK。【 ││ │ │ │243頁)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26 頁】 │├───┼───┼─────┼───────┼─────────────┤│159 │T01-00│91年3月20 │A:某男阿德 │A:中哥啊?B:嗯!A:我阿 ││ │1 │日20時22分│ 0000000000 │德(音)啦!,你那邊還有沒││ │ │1秒 │B:劉浩中 │有檯子啊!B:有有有,內哥 ││ │ │ │ 0000000000 │(音)在這裡。A:你他媽, ││ │ │ │ │我在復華輸的很火。B:內哥 ││ │ │ │ │剛到。A:幫我留兩檯,這兩 ││ │ │ │ │檯給你,1、2檯。A :嗯! ││ │ │ │ │B:好,OK。【賀泰儒集團涉 ││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28││ │ │ │ │頁】 │├───┼───┼─────┼───────┼─────────────┤│160 │T01-00│91年3月20 │A:李致中 │B:喂。A:阿中啊!B:嗯! ││ │1 │日20時37分│ 0000000000 │怎樣?A:致中,致中。B:嗯││ │ │28秒 │B:劉浩中 │!我知道。A:說那邊有兩間 ││ │ │ │ 0000000000 │出事,是那兩間?B:學府。 ││ │ │ │ │A:啊!B:學府。A:學府在 ││ │ │ │ │那裡?B:學府在火車站前面 ││ │ │ │ │。A:喔,學府喔,還有一家 ││ │ │ │ │呢?B:聽說是那魯灣啦!A:││ │ │ │ │喔這樣子。B:學府確定是有 ││ │ │ │ │。A:是外單位來的?B:那不││ │ │ │ │曉得,也是跟我們上次那個「││ │ │ │ │鉅茂」那個狀況差不多,大同││ │ │ │ │小異。A:喔,好好好,謝啦 ││ │ │ │ │!B:不會。A好謝謝。【賀 ││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29頁】 │├───┼───┼─────┼───────┼─────────────┤│327 │F05-00│91年9月4日│A:陳國賢 │A:喂!你在那裡?B :我在 ││ │1 │23時40分 │B:何玉如 │復華。A:你跑到藍天去了。B││ │ │ │ 0000000000 │:對啊!我一下就回去了。A ││ │ │ │ │:好,我在忙啊!我片子租完││ │ │ │ │放在樓下啦!B:好。【賀泰 ││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66頁】 │├───┼───┼─────┼───────┼─────────────┤│331 │F05-00│91年9月5日│A:陳國賢 │A:喂!我過去找你,我回來 ││ │1 │0時31分 │B:何玉如 │了。B:你回來啦!你現在在 ││ │ │ │ 0000000000 │那裡?A:在公司。B:那我就││ │ │ │ │回去啊!A:成功了啊!B:贏││ │ │ │ │1千塊而已。A:1千塊沒有工 ││ │ │ │ │錢。B:打兩次贏1千塊,原來││ │ │ │ │輸5千耶!A:快點回來,快點││ │ │ │ │回來。【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67頁】 │├───┼───┼─────┼───────┼─────────────┤│337 │F05-00│91年9月9日│A:陳國賢 │A:輸1萬2了。B;啊!A:輸 ││ │3 │21時53分 │B:何玉如 │1萬2了。B:那可能那麼快? ││ │ │ │ 0000000000 │A:真的啊!騙你幹嘛?好啦 ││ │ │ │ │!忙完再過來。B:嗯!【賀 ││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68 頁】 │├───┼───┼─────┼───────┼─────────────┤│341 │A05-00│91年9月10 │A:許郁萍 │A:喂!B:你講。A:三家各 ││ │1 │日23時4分 │B:賀泰儒 │一。B:好,我知道。【賀泰 ││ │ │ │ 0000000000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68頁】 │├───┼───┼─────┼───────┼─────────────┤│351 │F05-00│91年9月12 │A:某女(同在 │(閒聊)B:我看超贏、超贏 ││ │3 │日2時5分 │ 健行遊藝場 │還不是被咬。A:如果那個第6││ │ │ │ 上班之女) │台。B:我想說一關小紐(音 ││ │ │ │B:何玉如 │)叫他打打看,結果他輸400 ││ │ │ │ 0000000000 │多啊!A:誰啊!B :對啊! ││ │ │ │ │什麼屁也沒有。A :機車,第││ │ │ │ │6台那男的,坐下去滿貫,幹 ││ │ │ │ │。B:那裡?A :第6台。B: ││ │ │ │ │第6台。A:對啊!頭很痛。(││ │ │ │ │續聊)【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69頁】 │├───┼───┼─────┼───────┼─────────────┤│355 │A05-00│91年9月12 │A:中壢分局內 │A:喂!董事長,在那裡?B ││ │2 │日19時12分│ 壢所副所長 │:你的聲音我聽不出來耶!A ││ │ │ │ 林良鍾 │:要不要出來吃東西啊!B :││ │ │ │ 00-0000000 │你是..什..麼..?你的聲音我││ │ │ │B:賀泰儒 │聽不出來耶!A:聽不出來喔 ││ │ │ │ 0000000000 │!我前天不是打給你嗎?B: ││ │ │ │ │我知道,你是誰我搞不清楚。││ │ │ │ │A:副座啦!聽不出來喔!B:││ │ │ │ │那裡的?A:內壢啊!B:喔!││ │ │ │ │喔!喔!A:聽不出來喔!B:││ │ │ │ │聽不出來,聽不出來,聽不出││ │ │ │ │來。A:我跟我那個分局的那 ││ │ │ │ │個劉官,劉官調廣興所,劉官││ │ │ │ │啊!以前我們大崙,後來調去││ │ │ │ │內勤的,你方便過來坐一下?││ │ │ │ │B:我看我不要過去好不好。A││ │ │ │ │:這樣子喔!好。【賀泰儒集││ │ │ │ │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 │ │ │ │第70頁】 │├───┼───┼─────┼───────┼─────────────┤│356 │A05-00│91年9月13 │A:許郁萍 │B:喂!A:喂!B:你說。A:││ │2 │日7時41分 │ 0000000000 │藍天二、紅陽一。B:好,我 ││ │ │ │B:賀泰儒 │知道。A:好,就這樣。【賀 ││ │ │ │ 0000000000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70頁】 │├───┼───┼─────┼───────┼─────────────┤│358 │A05-00│91年9月13 │A:某男 │B:喂!A:喂!小如喔!想報││ │2 │日17時7分 │B:何玉如 │仇沒貨怎麼辦?B:什麼東西 ││ │ │ │ 0000000000 │?你說什麼?A:對啊!B:怎││ │ │ │ │樣?你要過來喔!A:想報仇 ││ │ │ │ │啊!B:可是我只有100喔!A ││ │ │ │ │:100喔!你還到100,我只想││ │ │ │ │50小看看而已啊!B:好啊! ││ │ │ │ │那你過來。A:好。【賀泰儒 ││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70頁】 │├───┼───┼─────┼───────┼─────────────┤│359 │A05-00│91年9月13 │A:賀泰儒 │B:喂!A:文傑(音)啊! ││ │2 │日20時1分 │ 0000000000 │你走出來外面。B:喔!在門 ││ │ │ │B:朱文傑 │口了。A:我們不是不能客欠 ││ │ │ │ 0000000000 │(音)嗎?B;對啊!A:怎麼││ │ │ │ │還有客欠呢?怎麼還會有客欠││ │ │ │ │呢?你跟我講?B:那天是那 ││ │ │ │ │個小蓮嗎!A:你不用給我解 ││ │ │ │ │釋,這是你的能力有問題啊!││ │ │ │ │我開會說不能客欠不能客欠,││ │ │ │ │你幹嘛還要給客欠,你沒辦法││ │ │ │ │做是不是?B:可以啊!A:沒││ │ │ │ │辦法做你就不要做啊!B:可 ││ │ │ │ │以做。A:你可以做,誰叫你 ││ │ │ │ │客欠的?我跟你說不能客欠不││ │ │ │ │能客欠,你幹嘛?你處理不好││ │ │ │ │就不要做,我過幾天去看,你││ │ │ │ │還在客欠嗎!(賀泰儒掛電話││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70頁】 │├───┼───┼─────┼───────┼─────────────┤│360 │A05-00│91年9月13 │A:賀泰儒 │B:董仔。A:我問你,藍天和││ │2 │日21時18分│ 0000000000 │紅陽還有客欠的問題嗎?B: ││ │ │ │B:劉浩中 │目前沒有。A:目前沒有嗎! ││ │ │ │ 0000000000 │你跟他們講了喔!就是不準客││ │ │ │ │欠喔!B:好。A:已經實施了││ │ │ │ │還要客欠幹什麼?你這麼客欠││ │ │ │ │就是為難現場的小姐,我這樣││ │ │ │ │講你知道?B:是。A:到後面││ │ │ │ │是客欠的是不是,已經1年做 ││ │ │ │ │的不錯了啊!也沒有影響到啊││ │ │ │ │!幹嘛又要開始這樣子,跟他││ │ │ │ │們講。B:好。【賀泰儒集團 ││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71頁】 │├───┼───┼─────┼───────┼─────────────┤│361 │A05-00│91年9月13 │A:陸勇劍 │A:你明天下午差不多6、7 點││ │2 │日21時22分│ 0000000000 │的時候有沒有空?B:6、7點 ││ │ │ │B:賀泰儒 │喔!晚上可以嗎?A:就是明 ││ │ │ │ 0000000000 │天晚上啊!明天下午那個6、7││ │ │ │ │點?B:9點可以嗎?A:9點我││ │ │ │ │不知道他們可不可以,因為超││ │ │ │ │贏對面那個紅陽有沒有,紅陽││ │ │ │ │3樓遊藝場,就是網咖,明天 ││ │ │ │ │我們可以去看,中壢最大的,││ │ │ │ │200台,對,就在3樓,超贏對││ │ │ │ │面,明天我們可以去看,他們││ │ │ │ │的一些人有沒有,都會在那邊││ │ │ │ │,我們先去參觀。B:做了嗎 ││ │ │ │ │?A:還沒,準備要開了,然 ││ │ │ │ │後他現在的會約有沒有,已經││ │ │ │ │在我手上了。B:這樣子喔! ││ │ │ │ │那我要趕喔!A:你看看能不 ││ │ │ │ │能趕?B;因為我明天要上台 ││ │ │ │ │北去一下。A:這樣子喔!B ││ │ │ │ │:6、7點不知道趕的回來嗎!││ │ │ │ │8點還9點我趕的回來。A:沒 ││ │ │ │ │關係,反正你明天儘量,儘量││ │ │ │ │。B:我趕回來,我打電話給 ││ │ │ │ │你。A:好,趕回來的時候打 ││ │ │ │ │給我。【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71頁】 │├───┼───┼─────┼───────┼─────────────┤│362 │A05-00│91年9月13 │A:陳國賢 │A:不准「客欠」。B:我知道││ │2 │日21時31分│B:何玉如 │,你在那裡?A:在公司。B:││ │ │ │ 0000000000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 │(原審卷五第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71頁】 ││ │ │ │243頁) │ │├───┼───┼─────┼───────┼─────────────┤│364 │A05-00│91年9月13 │A:陸勇劍 │A:你明天不用趕,我剛才已 ││ │2 │日23時8分 │ 0000000000 │經跟他講了,他這場已經營業││ │ │ │B:賀泰儒 │了,200台。B:生意好嗎?A ││ │ │ │ 0000000000 │:很好,桃園縣整個桃園縣現││ │ │ │ │在最大場的,然後所有東西全││ │ │ │ │部走合法路線,然後執照他們││ │ │ │ │今天去問有沒有,他們說他們││ │ │ │ │的執照快下來了,會下來,那││ │ │ │ │個執照,開的時候會下來,然││ │ │ │ │後明天那些什麼軟體的那些人││ │ │ │ │都有在,我們可以做1次,問 ││ │ │ │ │一些問題都可以問的到。B: ││ │ │ │ │那我知道,那我知道。【賀泰││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71頁】 │├───┼───┼─────┼───────┼─────────────┤│366 │A05-00│91年9月14 │A:許郁萍 │A:喂!B:你說。A:喂!B:││ │2 │日14時1分 │ 0000000000 │你說。A:藍天一,全家福一 ││ │ │(原審卷五│B:賀泰儒 │。B:藍天一,全家福一就對 ││ │ │第70頁) │ 0000000000 │了。A:嗯!對。B;好,我知││ │ │ │ │道。【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 │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71頁】 │├───┼───┼─────┼───────┼─────────────┤│368 │A05-00│91年9月14 │A:賀泰儒 │A:喂!陸先生,我現在回去 ││ │2 │日18時19分│ 0000000000 │那個紅陽了。B:喂!A:喂!││ │ │ │B:陸勇劍 │陸先生,我現在從台北過去紅││ │ │ │ 0000000000 │陽了。B:你現在人在那裡? ││ │ │ │ │A:在台北。B:在台北,我在││ │ │ │ │紅陽等你。A:好。【賀泰儒 ││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72頁】 │├───┼───┼─────┼───────┼─────────────┤│376 │F05-00│91年9月15 │A:何玉如 │A:喂!你在幹嘛?我小如啦 ││ │4 │日19時25分│ 0000000000 │!你在幹嘛?B:吃飯。A:吃││ │ │ │B:某女(賭客 │飯怎麼那麼吵?B:電視大聲 ││ │ │ │ ) │啊!A:等一下你要不要出來 ││ │ │ │ │?B:戒賭了啦!A:這邊不用││ │ │ │ │啦!過來這邊啦!你很久沒過││ │ │ │ │來了啊!B:我戒賭了啊!A:││ │ │ │ │真的還假的,你被那邊咬到慘││ │ │ │ │兮兮的。B:三家都咬,復華 ││ │ │ │ │也咬。A:你多久沒有過來這 ││ │ │ │ │裡了?B:之前就從那邊開始 ││ │ │ │ │咬的好不好。A:現在不會啊 ││ │ │ │ │!最近只有五分開多好啊!B ││ │ │ │ │:不要,我每次進每次都死。││ │ │ │ │A:好啦我吃飯考慮看看喔! ││ │ │ │ │B:好,拜拜。【賀泰儒集團 ││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73頁】 │├───┼───┼─────┼───────┼─────────────┤│386 │F05-00│91年9月17 │A:某男 │A:阿如,那個阿基哥的5千塊││ │5 │日16時51分│B:何玉如 │先給我墊過去,我明天再拿去││ │ │ │ 0000000000 │給你。B:他打電話跟你要了 ││ │ │ │ │喔!A:沒有啊!B:他再跟你││ │ │ │ │要就好了啊!A:沒有,他不 ││ │ │ │ │可能,他也不會跟我要,但是││ │ │ │ │還不到時候嗎!B:他有錢啦 ││ │ │ │ │!他昨天他女人打一個Double││ │ │ │ │耶!A:哎呀!卯死了。B:他││ │ │ │ │那個下港帶五分打一支小....││ │ │ │ │Double,他怎麼會沒錢?A: ││ │ │ │ │真的,第幾台?B:19啊!A:││ │ │ │ │這他打的啊!B:對啊!A:難││ │ │ │ │怪,老基哥昨天他媽的,打電││ │ │ │ │話跟我叫咪咪的。B:對啊! ││ │ │ │ │A:那好了,生意好嗎?B:今││ │ │ │ │天喔?還好啦!普普通通,你││ │ │ │ │在那裡?A:我今天休假啊! ││ │ │ │ │B:你今天休假?你沒做便當 ││ │ │ │ │啊!A:喝兩杯嗎?B:好啦!││ │ │ │ │A:明天再打電話給我,OK。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75頁】 │├───┼───┼─────┼───────┼─────────────┤│393 │F05-00│91年9月19 │A:何玉如 │A:喂!全家。B:你好。A: ││ │6 │日17時16分│ 0000000000 │全家福。B:OK,好。【賀泰 ││ │ │ │B:聯邦當舖某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男 │整表第76頁】 │├───┼───┼─────┼───────┼─────────────┤│394 │F05-00│91年9月19 │A:何玉如 │A:你下班沒,還在睡覺?B ││ │6 │日17時39分│ 0000000000 │:喂!A:喂!你在睡覺喔!B││ │ │ │B:某男賭客 │:對。A:起床了啦!起床尿 ││ │ │ │ │尿了啦!不要再睡了,這麼胖││ │ │ │ │。B:胖一點沒關係。A:胖一││ │ │ │ │點沒關係,沒人要喔!起床了││ │ │ │ │,起床了,快點起床啦!B: ││ │ │ │ │什麼事?A:過來打。B:7場 ││ │ │ │ │了啦!B:7兩個。B:清就清 ││ │ │ │ │啊!A:不要啦!快點過來。 ││ │ │ │ │B:不要去了,沒貨了。A:過││ │ │ │ │來啦!過來啦!不要睡了,趕││ │ │ │ │快過來。B:不要,輸1個多禮││ │ │ │ │拜了。A:今天就會贏啊!B:││ │ │ │ │每次也這麼說啊!A:快啦! ││ │ │ │ │不要睡了,趕快過來。B:晚 ││ │ │ │ │一點啦!吃飽再說啦!A:不 ││ │ │ │ │要太晚啊!B:好。【賀泰儒 ││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 │整表第76頁】 │├───┼───┼─────┼───────┼─────────────┤│395 │F05-00│91年9月19 │A:何玉如 │A:阿慶(音)喔!我小如, ││ │6 │日17時48分│ 0000000000 │你下班了沒?B:怎樣?下班 ││ │ │ │B:某男賭客 │了啊!A:那你要不要過來? ││ │ │ │ │B:小如是那一位?A:後站啊││ │ │ │ │!B:啊!A:後站啊!B:後 ││ │ │ │ │站啊!晚一點,晚一點,我要││ │ │ │ │去吃海鮮啊!你要不要過來吃││ │ │ │ │?要去吃海鮮啊!A:你要去 ││ │ │ │ │吃海鮮喔?B:對啊!吃完再 ││ │ │ │ │過去。A:不要太晚,我兩分 ││ │ │ │ │清場了啦!B:啊!A:兩分清││ │ │ │ │場沒人啊!B:那會玩兩分啊 ││ │ │ │ │!昨天玩贏....贏快700。A ││ │ │ │ │:行星喔!B:昨天打星星啊 ││ │ │ │ │!對啊!A:今天打一下兩分 ││ │ │ │ │啦!樓上都沒人。B:好啦! ││ │ │ │ │我等一下過去,吃完再過去,││ │ │ │ │你又不出來吃。A:我又不能 ││ │ │ │ │出去吃。B:那我包給你吃。A││ │ │ │ │:好啊!好啊!B:你還好, ││ │ │ │ │我吃完再過去。A:好。【賀 ││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76頁】 │├───┼───┼─────┼───────┼─────────────┤│396 │F05-00│91年9月19 │A:何玉如 │A:你在超贏喔!B:嗯啊!A ││ │6 │日17時50分│ 0000000000 │:打的好不好?B:壞!A:擋││ │ │(原審卷五│B:某男賭客 │到了喔!擋到了喔!B:打3支││ │ │第70頁) │ │鐵支還輸5千啊!A:現在還輸││ │ │ │ │5千啊!B:嗯啊!把3支還輸 ││ │ │ │ │5千啊!A:人多嗎?B:2分的││ │ │ │ │沒差,5分的比較多人。A:2 ││ │ │ │ │分的沒什麼人喔!B:嗯!A:││ │ │ │ │好啦!在那邊打就好了,不然││ │ │ │ │叫你過來。B:今天沒法度啦 ││ │ │ │ │!A:改天再過來。B:好。【││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77頁】 │├───┼───┼─────┼───────┼─────────────┤│417 │F05-00│91年9月25 │A:何玉如 │A:喂!全家1本,謝謝。B: ││ │7 │日17時5分 │ 0000000000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原審卷五│B:聯邦當舖某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81 頁】 ││ │ │第70頁) │ 男 │ │├───┼───┼─────┼───────┼─────────────┤│419 │F05-00│91年9月27 │A:陳國賢 │A:老婆,睡覺沒有?B:還沒││ │8 │日1時1分 │B:何玉如 │啊!A:還沒喔!我要回去了 ││ │ │ │ 0000000000 │,我現在在超贏這邊,喂!你││ │ │ │ │要不要吃肉圓,我在紅陽這邊││ │ │ │ │。B:好啊!A:你要吃1個還 ││ │ │ │ │兩個?B:隨便。A:那你要吃││ │ │ │ │麵線嗎?B:不要。A:你要吃││ │ │ │ │肉圓就好了。B:嗯!A:好,││ │ │ │ │我待會買回去,我車子叫阿原││ │ │ │ │幫我停,我有點喝醉了,我今││ │ │ │ │天喝很多,你還沒睡喔?B: ││ │ │ │ │還沒。A:好,我待會買回去 ││ │ │ │ │給你吃。【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81 頁 ││ │ │ │ │】 │├───┼───┼─────┼───────┼─────────────┤│420 │F05-00│91年9月27 │A:某女賭客 │A:你在幹嘛?B:在樓上啊!││ │8 │日16時42分│B:何玉如 │A:你那邊怎麼那麼安靜。B:││ │ │ │ 0000000000 │靠....比較安靜啊!A:生意 ││ │ │ │ │好不好?B:也不是很好。A:││ │ │ │ │沒有,要跟你講,我禮拜一給││ │ │ │ │你拿過去啊!B:那5千塊你要││ │ │ │ │等到禮拜一啊!A:要不然就 ││ │ │ │ │要晚一點啊!我現在沒有那麼││ │ │ │ │早出門啊!B:晚一點啊!A:││ │ │ │ │那你跟阿美(音)講,阿美有││ │ │ │ │沒有不高興?他會不會不高興││ │ │ │ │啊!B:不會啊!因為是我跟 ││ │ │ │ │他借的啊!A:你要跟他講, ││ │ │ │ │我這個朋友撐不住了,少裝了││ │ │ │ │,死路一條了,真的啊!我昨││ │ │ │ │天在家裡算一算啊!我總共..││ │ │ │ │..幾個月啊!我從6月份到現 ││ │ │ │ │在啊!外面債務背了50萬左右││ │ │ │ │,5、60 萬左右,貸款啊!信││ │ │ │ │用卡,在我男朋友他媽那邊拿││ │ │ │ │的、我媽那邊拿的....,現在││ │ │ │ │是有你在撐,有你在挺,我偶││ │ │ │ │而還會過去,要不然我根本看││ │ │ │ │破了,碰都不敢碰喔!所以你││ │ │ │ │千萬不要走我走過的路,知道││ │ │ │ │嗎!我覺得真的,真的很悲哀││ │ │ │ │耶!真的啊!什麼都沒有,幸││ │ │ │ │好我爸有買房子給我....,對││ │ │ │ │啊!多哀怨啊!賭博真是爛東││ │ │ │ │西,幹。B:那該怎麼講。A:││ │ │ │ │我知道你也希望我會好好的,││ │ │ │ │所以以後看到我過去就把我手││ │ │ │ │打斷,知道嗎?真的,一定要││ │ │ │ │打斷,沒有打斷不要讓我出門││ │ │ │ │,因為我男朋友還沒有進車行││ │ │ │ │,我可能還沒有那麼快過去。││ │ │ │ │B :晚一點,晚一點出來再打││ │ │ │ │給我。A:對啊!最晚禮拜一 ││ │ │ │ │,你的錢我給你。B:儘量啦 ││ │ │ │ │!如果能先拿5千就先拿5千啦││ │ │ │ │!還給人家,那100是禮拜一 ││ │ │ │ │,儘量啦!如果沒辦法,我就││ │ │ │ │跟他拖啊!不然怎麼辦?A: ││ │ │ │ │我怕是連你面子都掛不住。B ││ │ │ │ │:掛不住我也沒辦法了,因為││ │ │ │ │每次我都跟你說在前,那你每││ │ │ │ │次都給我出Trouble,我有什 ││ │ │ │ │麼辦法,每次為難人都是我。││ │ │ │ │A:對啊!你好倒楣喔!認識 ││ │ │ │ │我這種朋友。B:每天給人家 ││ │ │ │ │唸唸唸!A:基哥有唸你嗎? ││ │ │ │ │B:當然會唸啊!A:所以啊!││ │ │ │ │那天你不是要問我,我就沒有││ │ │ │ │講,那天你休假啊!出去玩,││ │ │ │ │也是啊!反正就這樣子啊!B ││ │ │ │ │:當然啊!會唸我,但是基本││ │ │ │ │上來講,不是說....,問題這││ │ │ │ │樣說了你會不舒服,可是我覺││ │ │ │ │得這種東西,而已我也是上來││ │ │ │ │先跟你說在前,我有多少錢,││ │ │ │ │你有多少錢,大概能開(台語││ │ │ │ │,花費之意)到多少,因為我││ │ │ │ │那個帳,你知道嗎?3班要交 ││ │ │ │ │,12點多,公司....,聯邦(││ │ │ │ │指聯邦當鋪)那邊就過來收帳││ │ │ │ │,這種帳拖不得的東西,一拖││ │ │ │ │一定拖到現場,那如果我們讓││ │ │ │ │上面知道說,我們給客人欠,││ │ │ │ │不囉嗦,我們就回家吃自己了││ │ │ │ │,這是真的是很嚴重啊!,那││ │ │ │ │你給我出這種Trouble,我是 ││ │ │ │ │真的很難做人,你知道嗎?所││ │ │ │ │以我每次問你說身上有多少錢││ │ │ │ │,當然這問出來很難聽,感覺││ │ │ │ │讓你覺得說我不信任你,可是││ │ │ │ │我不能去冒這個險,你知道嗎││ │ │ │ │?A:不會啦!你這樣問我, ││ │ │ │ │我是不會覺得怎樣啦!B:那 ││ │ │ │ │有的人是說,好像我很現實的││ │ │ │ │樣子,打輸了馬上去問說你有││ │ │ │ │多少錢,問題這種東西我問的││ │ │ │ │話,一交班1個洞我去那裡搶 ││ │ │ │ │喔!而已現在說難聽一點,現││ │ │ │ │在說的話,沒人會帶這麼多錢││ │ │ │ │上來。基哥又窮的快被鬼抓走││ │ │ │ │,而且現在都收現,他們根本││ │ │ │ │就都不用擔心說被人家掛板(││ │ │ │ │音)啊!他們根本就不會帶錢││ │ │ │ │啊!所以說我就很為難啊! ││ │ │ │ │我知道這樣講,真的很傷感情││ │ │ │ │,可是....。A:不會啦!因 ││ │ │ │ │為這個話不是你講的,是很別││ │ │ │ │人那裡講,我可能就會有點不││ │ │ │ │舒服,你講就還好,交情不一││ │ │ │ │樣就還好,只是會覺得說....││ │ │ │ │。B:雖是會覺得說該講還是 ││ │ │ │ │要講。A:只是覺得我怎麼那 ││ │ │ │ │麼衰啊!他媽的。B:沒有, ││ │ │ │ │我覺得說我不是不挺你,只是││ │ │ │ │每個人挺的能力到那裡?只能││ │ │ │ │挺到那裡?而已我都....,你││ │ │ │ │看每次我挺你,我都會把你話││ │ │ │ │說在前頭,我有多少,就是只││ │ │ │ │有這麼多而已。A:而且你男 ││ │ │ │ │朋友都不知道,對不對?B :││ │ │ │ │我的錢,因為我的錢每個月都││ │ │ │ │會拿回家,那我身上留的錢不││ │ │ │ │多,如果我開口跟他要錢,他││ │ │ │ │就會東想西想,因為.... 他 ││ │ │ │ │也知道說我們公司收現,他一││ │ │ │ │直叫我不要借給別人錢,所以││ │ │ │ │我每次開口跟他要錢,他就說││ │ │ │ │我就是把錢借給別人啊!A: ││ │ │ │ │我其實那時候就在想,你回去││ │ │ │ │,你男朋友一定不知道,你又││ │ │ │ │沒錢,你要怎麼跟你男朋友交││ │ │ │ │代。(續談)【賀泰儒集團涉││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 │81-82頁】 │├───┼───┼─────┼───────┼─────────────┤│423 │F05-00│91年10月1 │A:何玉如 │A:喂!全家1本。B:OK 。A ││ │9 │日19時26分│ 0000000000 │;謝謝。【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B:聯邦當舖某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83頁】││ │ │ │ 男 │ │├───┼───┼─────┼───────┼─────────────┤│435 │J01-00│91年10月21│A:某男 │A:中哥。B:傑哥怎麼樣? ││ │1 │日13時52分│B:劉浩中 │A:那個你的台子還要嗎?B ││ │ │ │ 0000000000 │:沒有啊!我沒有留啊!A: ││ │ │ │ │上面還有一點啦!B:一點我 ││ │ │ │ │給他了啊!給小姐了啊!A: ││ │ │ │ │那你有碰到大人的話,你就跟││ │ │ │ │他提一下嗎!順便跟他提線的││ │ │ │ │問題。B:對啊!我剛碰到他 ││ │ │ │ │,我今天在找他。A:如果有 ││ │ │ │ │碰到阿賢就先跟阿賢提一下那││ │ │ │ │天臨檢那種狀況。B:我先跟 ││ │ │ │ │他講看可不可以,可以的話我││ │ │ │ │就直接叫電話公司過去拉線。││ │ │ │ │A:還有那天臨檢那種狀況! ││ │ │ │ │先跟阿賢提一下,如果碰到阿││ │ │ │ │賢先跟他提一下。B:那天來7││ │ │ │ │部車嗎!A:超贏是8部,然後││ │ │ │ │在裡面消遣,你先跟阿賢講一││ │ │ │ │下,不要說我都沒跟他講。B ││ │ │ │ │:對啊!我想說我們都不知道││ │ │ │ │,你們都沒有人跟他講。A :││ │ │ │ │他就是故意來展示的,你先跟││ │ │ │ │阿賢提一下,他現在應該起床││ │ │ │ │了吧!B:有人帶隊嗎!A:有││ │ │ │ │啊!我們這邊就是....。B :││ │ │ │ │那個主管嗎?A:嗯!我們這 ││ │ │ │ │裡就這裡的。A:他們那邊我 ││ │ │ │ │就不知道是誰啦!阿賢現在應││ │ │ │ │該坐在裡面,先跟他提一下,││ │ │ │ │不知道就把這狀況跟他講一下││ │ │ │ │。B:好。A:還有那電話線喔││ │ │ │ │!B:好。【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87 ││ │ │ │ │頁】 │├───┼───┼─────┼───────┼─────────────┤│437 │A04-00│91年10月21│A:賀泰儒 │B:喂!A:你什麼時候過來中││ │2 │日14時23分│ 0000000000 │華路?B:我現在桃園耶!A:││ │ │ │B:許郁萍 │好,我知道,你會過來中華路││ │ │ │ │嗎?B:嗯!你會在那邊等我 ││ │ │ │ │是不是?A:對,對,對。B:││ │ │ │ │那可能5點多才會到那邊。A:││ │ │ │ │好,沒關係,我再等你好了。││ │ │ │ │B;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87頁】│├───┼───┼─────┼───────┼─────────────┤│441 │I01-00│91年10月21│A:賀泰儒 │B:喂!A:你什麼時候過來中││ │1 │日至91年10│B:許郁萍 │華路?B:我現在桃園耶!A:││ │ │月24日 │ 0000000000 │好,我知道,你會過來中華路││ │ │ │ │嗎?B:嗯!你會在那邊等我 ││ │ │ │ │是不是?A:對,對,對。B:││ │ │ │ │那可能5點多才會到那邊。A:││ │ │ │ │好,沒關係,我再等你好了。││ │ │ │ │B: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88頁】│├───┼───┼─────┼───────┼─────────────┤│442 │A04-00│91年10月22│A:賀泰儒 │A:你1點鐘過來中華路!B: ││ │2 │日2時18分 │ 0000000000 │幾點?A:1點。B:1點。A: ││ │ │ │B:許郁萍 │過的來嗎?B:嗯!因為我現 ││ │ │ │ │在就在中華路嗎!A:你在中 ││ │ │ │ │華路喔!我大概12點半趕過去││ │ │ │ │。B:好,因為我還沒有做東 ││ │ │ │ │西,我等一下還要問你昨天問││ │ │ │ │的問題。A:好,12點半過去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88頁】 │├───┼───┼─────┼───────┼─────────────┤│443 │J01-00│91年10月22│A:某男 │B:喂!你好。A:中哥啊!復││ │1 │日11時24分│B:劉浩中 │華這邊外線拔掉了,他們原本││ │ │ │ 0000000000 │不是用易付卡在應徵嗎?B: ││ │ │ │ │易付卡?沒有啊!A:你要把 ││ │ │ │ │那個報紙的擺掉喔!B:報紙 ││ │ │ │ │的吧?它改掉了是不是?A: ││ │ │ │ │對,他改成易付卡的。B:我 ││ │ │ │ │把報紙的都撤掉了,因為他們││ │ │ │ │都滿了,因為今天小傑給我一││ │ │ │ │個答案,小傑只要跟我說OK他││ │ │ │ │們滿了,他說他還要問一下當││ │ │ │ │班幹部?等他答案啊!A:明 ││ │ │ │ │天也是要撤啊!線已經拔掉了││ │ │ │ │啊!不然你就是要改電話號碼││ │ │ │ │的啊!然後那個「水世界」到││ │ │ │ │時候要徵1個。B:早班的對不││ │ │ │ │對?「水世界」那要另外刊了││ │ │ │ │,現在我這邊3家的,其他的 ││ │ │ │ │我撤掉了。A:滿了就把他撤 ││ │ │ │ │掉,復華的是一定要撤的啦!││ │ │ │ │B:好,OK,那那邊要增是吧 ││ │ │ │ │!A:那邊?「水世界」要增 ││ │ │ │ │早班,1號上班,那個做到月 ││ │ │ │ │底而已。(續談)【賀泰儒集││ │ │ │ │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 │表第88頁】 │├───┼───┼─────┼───────┼─────────────┤│444 │A04-00│91年10月22│A:賀泰儒 │A:那個藍天的電話線拔了嗎 ││ │2 │日11時29分│ 0000000000 │?藍天的電話線拔了嗎?B :││ │ │ │B:劉浩中 │還沒啊!A:拔掉。B:拔掉喔││ │ │ │ │!A:藍天的電話線拔掉,小 ││ │ │ │ │傑有在嗎?B:小傑應該中班 ││ │ │ │ │。A:好,那我再找他。【賀 ││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89頁】 │├───┼───┼─────┼───────┼─────────────┤│451 │A04-00│91年10月24│A:許郁萍 │B:喂!A:喂!B:喂!你說 ││ │2 │日10時19分│B:賀泰儒 │。A:3家各一。B:好,我知 ││ │ │ │ 0000000000 │道,你把那個資料放在我桌上││ │ │ │ │就好了。A:好。B:那個東西││ │ │ │ │放在桌上,那我會....,錢我││ │ │ │ │再跟你算。A:好,好。【賀 ││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89頁】 │├───┼───┼─────┼───────┼─────────────┤│456 │I01-00│91年10月24│A:許郁萍 │B:喂!A:喂!B:喂!你說 ││ │2 │日至91年10│ 0000000000 │。A:3家各一。B好,我知道││ │ │月29日 │B:賀泰儒 │,你把那個資料放在我桌上就││ │ │ │ │好了。A:好。B:那個東西放││ │ │ │ │在桌上,那我會....,錢我再││ │ │ │ │跟你算。A:好,好。【賀泰 ││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90頁】 │├───┼───┼─────┼───────┼─────────────┤│457 │J01-00│91年10月26│A:某女(游玉 │A:喂!中哥早安,玉枝,你 ││ │1 │日21時39分│ 枝) │有幫阿珠收好了嗎?B:還沒 ││ │ │ │B:劉浩中 │有。A:我想說那個....,東 ││ │ │ │ 0000000000 │西要放我這邊,他的東西,你││ │ │ │ │現在是還沒出門嗎?B:對啊 ││ │ │ │ │!A:是喔!那怎麼辦?B:我││ │ │ │ │先過去收啊!A:那大概幾分 ││ │ │ │ │?我在超贏等你好了,因為今││ │ │ │ │天阿珠的你收,對不對,那我││ │ │ │ │在超贏等你!B:好。A:你大││ │ │ │ │概要多久?B:快吧!A:兩家││ │ │ │ │,應該很快吧!B:好,那我 ││ │ │ │ │等你,拜拜。【賀泰儒集團涉││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 │90頁】 │├───┼───┼─────┼───────┼─────────────┤│462 │J01-00│91年10月27│A:劉浩中 │A:小如啊!給你1支新的支援││ │1 │日19時30分│ 0000000000 │電話,抄起來。B:好,等一 ││ │ │ │B:何玉如 │下。A:0000000....,等一下││ │ │ │ │我看一下,本來記得的,被你││ │ │ │ │吵的忘記。B:000000000 0。││ │ │ │ │A:對,交接下去。B:好。【││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91頁】 │├───┼───┼─────┼───────┼─────────────┤│463 │J01-00│91年10月28│A:劉浩中 │A:喂!你那個仁愛那邊電話 ││ │1 │日出帶 │ 0000000000 │費有去繳嗎?B:沒有。A:你││ │ │ │B:某女(阿珠 │沒有去繳喔?B:沒有,上次 ││ │ │ │) │是你在繳,所以我沒有去繳。││ │ │ │ │A:我剛過去,可是我過去找 ││ │ │ │ │不到那單子耶!我找不到單據││ │ │ │ │。B:這樣子,那我改天再去 ││ │ │ │ │繳,那電話停掉也沒差。A: ││ │ │ │ │我看給他停好了,我想說停掉││ │ │ │ │算了,不然那個錢就這樣繳也││ │ │ │ │沒有意義啊!那什麼時候開業││ │ │ │ │還不知道,而已到時候如果真││ │ │ │ │的開業的話,到時候再來去申││ │ │ │ │請1支就好了。B:也是可以啊││ │ │ │ │!可是要找江武宗的這個,現││ │ │ │ │在註銷不知道要不要身分證印││ │ │ │ │章?A:註銷啊?B:因為我沒││ │ │ │ │有他的,有身分證影本。A: ││ │ │ │ │身分證影本應該是有。B:看 ││ │ │ │ │要不要註銷,看你啊!要不然││ │ │ │ │去問問看?A:問誰?問老大 ││ │ │ │ │啊!B:問電信局啊!你如果 ││ │ │ │ │要辦註銷?A:好,我再問問 ││ │ │ │ │看好了,我再給他註銷掉好了││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91頁】 │├───┼───┼─────┼───────┼─────────────┤│467 │J01-00│91年10月29│A:劉浩中 │A:文傑喔!95交代就說,你 ││ │2 │日19時57分│ 0000000000 │們跟3班幹部講,以後如果遇 ││ │ │ │B:某男(朱文 │到有來臨檢那些,記得把他們││ │ │ │ 傑,健行遊 │的臂章號碼記下來。B:好。 ││ │ │ │ 藝場員工) │A:能夠記到名字記名字。B:││ │ │ │ │喔!昨天超贏那個事情嗎!A ││ │ │ │ │:對,對,如果不記得名字,││ │ │ │ │記得打臂章號碼記下來。B :││ │ │ │ │OK,OK。A:跟他們3班幹部講││ │ │ │ │一下。【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92頁】 │├───┼───┼─────┼───────┼─────────────┤│468 │J01-00│91年10月26│A:劉浩中 │A:喂!小四,睡覺了,這麼 ││ │2 │日21時39分│ 0000000000 │早。B:嗯!睡覺。A:那個95││ │ │ │B:小四 │叫我跟你們講,那個跟3班幹 ││ │ │ │ │部講一下,如果說向昨天那種││ │ │ │ │狀況,把那個來的臂章,穿制││ │ │ │ │服都有臂章,把臂章號碼把他││ │ │ │ │記下來。B :好,我知道。【││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92頁】 │├───┼───┼─────┼───────┼─────────────┤│470 │I01-00│91年10月29│A:許郁萍 │B:喂!A:我等一下會下紅陽││ │3 │日至91年11│ 0000000000 │一。B:嗯!A:等一下我會下││ │ │月4日 │B:賀泰儒 │下去。B:就只有紅陽就對了 ││ │ │ │ │。A:對。B:好。B:喂!A:││ │ │ │ │我等一下會下紅陽一。B:嗯 ││ │ │ │ │!A:等一下我會下下去。B:││ │ │ │ │就只有紅陽就對了。A:對。B││ │ │ │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93頁】 │├───┼───┼─────┼───────┼─────────────┤│471 │I01-00│91年10月29│A:賀泰儒 │B:喂!A:那個小文你就直接││ │3 │日至91年11│B:許郁萍 │給他領4萬。B:領4。A:嗯!││ │ │月4日 │ 0000000000 │他明天給你領....,他是幾號││ │ │ │ │開始上班的?B:10號吧!A:││ │ │ │ │就是照跟他算。B:好。A:這││ │ │ │ │樣講你知道嗎?還有那個東哥││ │ │ │ │和馬場說我要把那個店長跟組││ │ │ │ │長薪水,還有半年的分紅比例││ │ │ │ │,他們有沒有跟你講過?B: ││ │ │ │ │沒有。A:你問他們,我有跟 ││ │ │ │ │他們講過,你們3個研究好了 ││ │ │ │ │再跟我講。B:好。A:他沒有││ │ │ │ │跟你講?B;沒有。A:你問他││ │ │ │ │們,你問他們。B:好。A:你││ │ │ │ │們研究好跟我講。【賀泰儒集││ │ │ │ │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 │ │ │ │第93 頁】 │├───┼───┼─────┼───────┼─────────────┤│475 │I01-00│91年11月4 │A:許郁萍 │A:喂!我上線(音)的6還沒││ │4 │日至91年11│ 0000000000 │給你嗎!B:對,對,對。A:││ │ │月7日 │B:賀泰儒 │然後再扣掉小龍(音)的5是 ││ │ │ │ │11嗎!小龍要給你5嗎!B:嗯││ │ │ │ │!11對。A:然後你再給我9,││ │ │ │ │剛好就20。B:好,你現在在 ││ │ │ │ │那裡?A:我現在在上面這邊 ││ │ │ │ │啊!B:那你就從那個40,你 ││ │ │ │ │抽個1萬大概。A:抽個9吧! ││ │ │ │ │B:嗯!抽個9,然後1個1萬在││ │ │ │ │我的上面。A:好。B:等於 ││ │ │ │ │31在上面,這樣你知道嗎?A ││ │ │ │ │:嗯!B:那你那個支票用好 ││ │ │ │ │了嗎?A:我現在在用啊!我 ││ │ │ │ │下午會上上去啊!B:那你就 ││ │ │ │ │抽好不好。A:好,OK。B::││ │ │ │ │喂!藍天一,紅陽一。A:好 ││ │ │ │ │,我知道,你們在隔壁是不是││ │ │ │ │?B:對。【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94頁││ │ │ │ │】 │├───┼───┼─────┼───────┼─────────────┤│478 │J01-00│91年11月7 │A:劉浩中 │A:文富(音)呢!B:文富在││ │5 │日13時30分│ 0000000000 │修行星(音),你等一下?(││ │ │ │B:某遊藝場之 │轉某男文富C 接聽)C:喂! ││ │ │ │ 文富 │A:文富啊!這兩天會有那個 ││ │ │ │ 0000000000 │臨檢,他們會照相,你懂意思││ │ │ │ │嗎?然後記得說那一個,他的││ │ │ │ │名字,他的單位大概知道一下││ │ │ │ │喔!C:這一兩天是不是?A ││ │ │ │ │:對,對,對,跟中、夜班講││ │ │ │ │,不用寫在紙上,口頭交接,││ │ │ │ │然後他如果來的話,結束的時││ │ │ │ │候,馬上回報,馬上打個電話││ │ │ │ │給我。C:好,他那個有票嗎 ││ │ │ │ │?A:有,有,有,你們變成 ││ │ │ │ │說這兩天證件各方面最好要注││ │ │ │ │意一下,最好是現在記現在給││ │ │ │ │他們看。C:好,這樣我知道 ││ │ │ │ │。A:就這幾天而已啦!因為 ││ │ │ │ │他們會照相,然後那個不用緊││ │ │ │ │張,記得打個電話漲跟我講一││ │ │ │ │下,如果可以的話,當時打是││ │ │ │ │最好啦!如果說一來就打電話││ │ │ │ │給我,那就這樣子。C:好。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94頁】 │├───┼───┼─────┼───────┼─────────────┤│481 │I01-00│91年11月7 │A:賀泰儒 │B:喂!藍天一,紅陽一。A:││ │5 │日至91年11│B:許郁萍 │好,我知道,你們在隔壁是不││ │ │月14日 │ 0000000000 │是?B:對。A:那你們3個過 ││ │ │ │ │來。B:喔!你們在隔壁啊! ││ │ │ │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 │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94頁】 │├───┼───┼─────┼───────┼─────────────┤│482 │J01-00│91年11月7 │A:某女(阿珠 │A:喂!中哥喔!B:你有打電││ │5 │日早上10點│ 或玉枝) │話給我。A:當然囉!B:我怎││ │ │以前 │B:劉浩中 │麼沒聽到電話,我沒有聽到電││ │ │ │ 0000000000 │話響,奇怪。A:我跟你心心 ││ │ │ │ │相印就不用,你在那裡?B: ││ │ │ │ │過去那個,那個水世界那邊。││ │ │ │ │A:那我要去那裡找你?B:我││ │ │ │ │在水世界這邊啊!我等一下我││ │ │ │ │要過去那個啊!我最後一站啊││ │ │ │ │!A:最後一站是紅陽喔?B ││ │ │ │ │:不是。A:那裡?B:是那個││ │ │ │ │水世界。A:你今天是先跑...││ │ │ │ │.,你平常不是最後一站是紅 ││ │ │ │ │陽嗎?B:每天要不一樣啊! ││ │ │ │ │而且....。A:我剛才在超贏.││ │ │ │ │...,紅陽。B:紅陽那邊啊!││ │ │ │ │你在那邊喔!A:嗯啊!B:沒││ │ │ │ │有,我打算要過去了啊!因為││ │ │ │ │我內壢有事情,所以我想說最││ │ │ │ │後一站把它繞回來。A:好! ││ │ │ │ │那我去那邊找你好了。B:去 ││ │ │ │ │那邊?A:那個水世界啊!B:││ │ │ │ │你那邊它錄影帶有給他喔!A ││ │ │ │ │:對啊!給了啊!B:對啊! ││ │ │ │ │他那邊要錄影帶。A:對啊! ││ │ │ │ │你還要在那邊嗎喔!B:我在 ││ │ │ │ │那邊?A:沒有,你現在才要 ││ │ │ │ │去而已,還是怎樣?B:快到 ││ │ │ │ │了啊!A:快到了?那我要去 ││ │ │ │ │那裡找你?我現在人在紅陽。││ │ │ │ │B:你待會會回來內壢嗎?你 ││ │ │ │ │要回來內壢的話?你不回來的││ │ │ │ │話,我就過去,我就過去中壢││ │ │ │ │。(背景聲音為員工大聲呼喊││ │ │ │ │「歡迎光臨」)A:如果我去 ││ │ │ │ │內壢找你的話?B:內壢的話 ││ │ │ │ │,你如果回來內壢的話,你過││ │ │ │ │來鉅茂好了,仁愛。A:好, ││ │ │ │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 │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95頁】 │├───┼───┼─────┼───────┼─────────────┤│491 │J01-00│91年11月8 │A:某女(家珍 │B:你好。A:浩中啊!我家珍││ │5 │日18時25分│) │(音),現場都沒錢了要怎麼││ │ │ │B:劉浩中 │辦?它兩本都用光了,統統沒││ │ │ │ 0000000000 │有錢....,我自己又沒有錢。││ │ │ │ │B:借1本啊!那還不簡單啊!││ │ │ │ │A:打電話去借1本喔!B:不 ││ │ │ │ │用打啦!我在這裡啦!A:你 ││ │ │ │ │在那裡?B:我在這邊啊!A:││ │ │ │ │幫我講啦!很多人要消....。││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96頁】 │├───┼───┼─────┼───────┼─────────────┤│492 │J01-00│91年11月8 │A:徐學德 │A:我老徐啊!B:徐哥我知道││ │5 │日19時8分 │B:劉浩中 │。A:剛才有兩個條子來,便 ││ │ │ │ 0000000000 │衣的,因為這裡面有一個叫張││ │ │ │ │明華,知道是偽造文書還是怎││ │ │ │ │樣通緝。B:結果被帶回去了 ││ │ │ │ │嗎?A:結果被帶回去了,但 ││ │ │ │ │是我什麼都沒給他簽啦!B: ││ │ │ │ │張明華啊!A:張明華,弓長 ││ │ │ │ │張啦!B:那個單位的?A:我││ │ │ │ │不知道那個單位帶的喔!B: ││ │ │ │ │啊!他帶走你不知道是那個單││ │ │ │ │位的?A:他直接來,弄了就 ││ │ │ │ │走了啊!給我看一下證件,我││ │ │ │ │看一下是條子啊!B:什麼名 ││ │ │ │ │字,那條子什麼名字?A:那 ││ │ │ │ │兩個條子喔!他媽的我沒注意││ │ │ │ │看耶!很快呢,動作很快呢!││ │ │ │ │我跟你講啦!但是我這邊沒有││ │ │ │ │給他簽什麼東西啊!B:他是 ││ │ │ │ │來臨檢嗎?還是....?A:他 ││ │ │ │ │不是來臨檢啦!張明華這個人││ │ │ │ │被人家擺道啦!B:就是人家 ││ │ │ │ │專門要去找他就對了。A:對 ││ │ │ │ │,專門來找他,而且住址寫的││ │ │ │ │清清楚楚的,他是好像偽造文││ │ │ │ │書的通緝。B:宗義哥知道嗎 ││ │ │ │ │?A:他根本不來啊!我幾天 ││ │ │ │ │都沒有看到他了啊!B:有啊 ││ │ │ │ │!我昨天還看到他啊!A:你 ││ │ │ │ │看到他,我沒看到他,不過我││ │ │ │ │跟你講一下,這個事情應該沒││ │ │ │ │什麼關係啦!B :張明祥是不││ │ │ │ │是?A:張明華。B:喔!張明││ │ │ │ │華。A:要不然你叫阿賢打聽 ││ │ │ │ │一下嗎!B;他睡了。A:他睡││ │ │ │ │了好,我跟你講啦!我沒有給││ │ │ │ │那兩個條子簽什麼東西啦!他││ │ │ │ │媽的,這個人家點好的,知道││ │ │ │ │他常常會到這邊來,他們兩個││ │ │ │ │是我們這邊的客人啊!他是剛││ │ │ │ │關出來沒多久,仁美新村的,││ │ │ │ │就是兔子他們村子的,兔子他││ │ │ │ │們隔壁啊!B:好,OK,徐哥 ││ │ │ │ │,謝了。【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97頁】│├───┼───┼─────┼───────┼─────────────┤│499 │J01-00│91年11月9 │A:某女(家珍 │A:喂!浩中喔!我家珍(音 ││ │5 │日20時12分│) │)啦!那個大家樂遊樂場,就││ │ │ │B:劉浩中 │是以前的華爾街,現在出事了││ │ │ │ 0000000000 │,四爺叫我打電話跟你講一聲││ │ │ │ │,四爺叫我打電話跟你講一聲││ │ │ │ │。B:華爾街在那裡啊!A:好││ │ │ │ │像是在以前桃客後面,後面吧││ │ │ │ │!那是華爾街,那是七龍珠喔││ │ │ │ │!華爾街也在那一個附近吧!││ │ │ │ │B:它現在叫什麼,大家樂啊 ││ │ │ │ │!A:現在名字叫大家樂。B:││ │ │ │ │OK。【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 │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98頁】 │├───┼───┼─────┼───────┼─────────────┤│500 │J01-00│91年11月9 │A:某男 │A:喂!阿中啊!你在睡覺, ││ │5 │日23時9分 │B:劉浩中 │華爾街好像出事了。B:啊! ││ │ │ │ 0000000000 │A:帶人了。B:他們在那邊帶││ │ │ │ │人了?A:嗯!B:你有過去嗎││ │ │ │ │?A:沒有,我剛叫少爺去看 ││ │ │ │ │啊!檳榔嫂過來在講啊!B :││ │ │ │ │那知道什麼原因嗎?A:還不 ││ │ │ │ │清楚,等一下再問一下。B: ││ │ │ │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 │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98頁】 │├───┼───┼─────┼───────┼─────────────┤│501 │J01-00│91年11月10│A:陳國賢 │A:阿中喔!你找我?B:對,││ │5 │日0時22分 │B:劉浩中 │那個華爾街那個幹掉了。A: ││ │ │ │ 0000000000 │被關掉了!B:對,今天晚上 ││ │ │ │ │,那個華爾街,他們現在好像││ │ │ │ │在....。A:謝謝。【賀泰儒 ││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98頁】 │├───┼───┼─────┼───────┼─────────────┤│502 │J01-00│91年11月10│A:劉浩中 │A:喂!致中啊!華爾街被弄 ││ │5 │日0時26分 │ 0000000000 │掉你知道嗎?B:啊!A:華爾││ │ │ │B:李致中 │街被弄掉了。B:不知道耶! ││ │ │ │ │A:1個多小時前,2個小時前 ││ │ │ │ │左右。B:那你有跟現場講嗎 ││ │ │ │ │?打電話給他們?A:跟誰! ││ │ │ │ │你走了啊!B:對啊!我才剛 ││ │ │ │ │到而已啊!那我幫你打電話給││ │ │ │ │星星(音)。A:請他注意一 ││ │ │ │ │下就好了。【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98頁││ │ │ │ │】 │├───┼───┼─────┼───────┼─────────────┤│511 │J01-00│91年10月22│A:某男 │A:中哥,不好意思,睡覺了 ││ │5 │日11時24分│B:劉浩中 │啊!沒有啦!剛剛中壢派出所││ │ │ │ 0000000000 │來臨檢,態度是很好啦!但是││ │ │ │ │要走的時候,他要走的時候他││ │ │ │ │跟我講一句話,說我們有被人││ │ │ │ │家檢舉啦!所以他們才會過來││ │ │ │ │啦!他是跟我講說,叫我們自││ │ │ │ │己注意一點,好,我跟你講一││ │ │ │ │下。B:OK。A:他是沒有囉哩││ │ │ │ │吧嗦,等於最後跟我講,叫我││ │ │ │ │們自己注意一下,跟你講一下││ │ │ │ │,讓你知道一下。B:好,OK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00頁】 │├───┼───┼─────┼───────┼─────────────┤│512 │A01-00│91年10月22│A:許郁萍 │A:喂!昨天那個馬場有帶35 ││ │4 │日2時18分 │ 0000000000 │啊!B:對,對。A:然後致中││ │ │ │B:賀泰儒 │帶一零嗎!B:對。A:還有我││ │ │ │ 0000000000 │問一下,致中你都是要讓他用││ │ │ │C:阿珠 │換的是不是?B:他換什麼?A││ │ │ │ │:是跟浩道(音)一樣是不是││ │ │ │ │?B:好啦!沒關係,10 萬啦││ │ │ │ │!10萬啦!A:現在他是20啊 ││ │ │ │ │!B:沒關係啦!A:好。B: ││ │ │ │ │還有,昨天他們跟你拿二零嗎││ │ │ │ │!A:對。B:我放下去了,還││ │ │ │ │有下午會放3家各一。A :好 ││ │ │ │ │,你問阿珠那個那個藍天的趴││ │ │ │ │數是怎樣?A:你要不要問她 ││ │ │ │ │,她在我旁邊而已啊!B:好 ││ │ │ │ │,你請他聽電話!A:好。( ││ │ │ │ │轉阿珠C接聽)C:喂!B:阿 ││ │ │ │ │珠啊!C:啊!B:你要算一下││ │ │ │ │那個單機牌的!藍天(指復華││ │ │ │ │遊藝場)的,它水星卡的到底││ │ │ │ │怎麼回事啊!你增要有增加對││ │ │ │ │不對,趴數,沒有中的時候是││ │ │ │ │多少的趴數?中....,我們外││ │ │ │ │中時候,到底變成是正債還是││ │ │ │ │負債?這樣你知道嗎?C;全 ││ │ │ │ │部喔!B:啊!C:什麼時候開││ │ │ │ │始?B:從這個月啊!你這個 ││ │ │ │ │月有留到嗎?上個月跟這個月││ │ │ │ │,慢慢升啊!我們不能說....││ │ │ │ │,至少也要有一啊!沒有一他││ │ │ │ │媽做火大的啊!C:不是啊! ││ │ │ │ │你現在說要做單機的話!所以││ │ │ │ │我要問你大概什麼時候開始,││ │ │ │ │現在一號開始做啊!B:單機 ││ │ │ │ │!單機會很麻煩嗎?C:因為 ││ │ │ │ │我區域太多了,我做了時間會││ │ │ │ │很多。B:總體呢!不做單機 ││ │ │ │ │,總體呢?C:總體可以啊! ││ │ │ │ │我可以10天做1節啊!10 天可││ │ │ │ │以做1節。A:10天做1節,一 ││ │ │ │ │區一區這樣做,一區一區這樣││ │ │ │ │做,做到單機這樣!C:好, ││ │ │ │ │可以,可以。【賀泰儒集團涉││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 │101頁】 │├───┼───┼─────┼───────┼─────────────┤│513 │A01-00│91年10月22│A:賀泰儒 │A:我們中壢那個辦公室到什 ││ │4 │日2時18分 │ 0000000000 │麼時候?B:喂!A:我們中壢││ │ │ │B:許郁萍 │那個辦公室到什麼時候?B: ││ │ │ │ 0000000000 │到4月。A:到4月,那如果去 ││ │ │ │ │找那個....因為他們桃園那邊││ │ │ │ │,12月以後他們就會搬到大興││ │ │ │ │西路這裡來了,那我是想說那││ │ │ │ │個時候,回來中壢辦公室,再││ │ │ │ │找那個,SOGO那邊,不是說整││ │ │ │ │棟的嗎!B:那我知道,之前 ││ │ │ │ │那邊我都有繞過啦!A:有嗎 ││ │ │ │ │?B:有啊!之前那邊我們也 ││ │ │ │ │有找啊!A:我看找住家的就 ││ │ │ │ │好了。B:可以那邊住家的電 ││ │ │ │ │梯大樓都是....,都很大呢!││ │ │ │ │差不多5、60坪那種的。A:沒││ │ │ │ │有關係啊!B:那邊套房也是 ││ │ │ │ │有啊!可是不多,可是它的坪││ │ │ │ │數比我們現在還要小。A:我 ││ │ │ │ │們找大的沒有關係。B:大的 ││ │ │ │ │沒關係!A:大的沒有關係啊 ││ │ │ │ │!大的把它移過去那邊就好了││ │ │ │ │,好不好,找大的,第1個你 ││ │ │ │ │們吃東西人多,第2中壢現在 ││ │ │ │ │這邊公司人愈來愈少,不好,││ │ │ │ │把它整個移過去,移回大點沒││ │ │ │ │關係。B:好。A:大也沒多少││ │ │ │ │錢嗎!B:上次問,差不多3 ││ │ │ │ │萬多,3萬多。A:也是要用的││ │ │ │ │,也是要,比較方便,比較安││ │ │ │ │全,人多一點比較安全。B: ││ │ │ │ │好。A:那就是12月,12月去 ││ │ │ │ │租它。B:12月喔!A:12月那││ │ │ │ │邊搬過去完了,再搬過去。B ││ │ │ │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1頁】 │├───┼───┼─────┼───────┼─────────────┤│518 │A01-00│91年11月13│A:許郁萍 │A:喂!B:你說。A:藍天一 ││ │5 │日16時29分│ 0000000000 │,紅陽一。B:好,我知道。 ││ │ │27秒 │B:賀泰儒 │A: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2 頁││ │ │ │ │】 │├───┼───┼─────┼───────┼─────────────┤│532 │A02-00│91年11月15│A:某女(超級 │A:紅陽1本。B:OK,好。 ││ │1 │日15時50分│ 贏家)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14秒 │ 0000000000 │監察彙整表第104頁】 ││ │ │ │B:楊正青 │ ││ │ │ │ 0000000000 │ │├───┼───┼─────┼───────┼─────────────┤│533 │A02-00│91年11月15│A:某女(超級 │B:你好。A;紅陽1本。A : ││ │1 │日15時50分│ 贏家) │好,OK,好。【賀泰儒集團涉││ │ │14秒 │ 0000000000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B:楊正青 │104頁】 ││ │ │ │ 0000000000 │ │├───┼───┼─────┼───────┼─────────────┤│537 │F02-00│91年11月15│A:聯邦當舖胡 │A:喂!阿賢喔!我跟你講, ││ │1 │日22時20分│ 旭東 │剛才藍天有一個人客帶走了。││ │ │ │B:陳國賢 │B:怎麼會?A:臨檢,臨檢的││ │ │ │ 0000000000 │時候帶走,小傑講應該是文化││ │ │ │ │所的,327的,車是000的。B ││ │ │ │ │:好,我知道。【賀泰儒集團││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105頁】 │├───┼───┼─────┼───────┼─────────────┤│538 │A02-00│91年11月15│A:楊正青 │A:阿賢喔!我跟你講,剛才 ││ │1 │日23時53分│ 0000000000 │那個藍天有1個人客帶走了。B││ │ │32秒 │B:陳國賢 │:我知道。A:臨檢,臨檢的 ││ │ │ │ 0000000000 │時候,1個客人帶走,應該是 ││ │ │ │ │,小傑講應該是文化所的, ││ │ │ │ │327的,那車是000的。B:好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05頁】 │├───┼───┼─────┼───────┼─────────────┤│539 │A02-00│91年11月15│A:陳國賢 │B:你好。A:麻煩請東哥聽一││ │1 │日15時50分│ 0000000000 │下。B:我是,我是。A:你再││ │ │14秒 │B:楊正青 │說一次好嗎?B:那個藍天你 ││ │ │ │ 0000000000 │知道嗎?A:那個號碼你再跟 ││ │ │ │ │我講一次。B:406。A:喂! ││ │ │ │ │應該記錯。B:不然我再問看 ││ │ │ │ │看,我問看看告訴你。A:等 ││ │ │ │ │一下,我再打給你。【賀泰儒││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105頁】 │├───┼───┼─────┼───────┼─────────────┤│540 │A02-00│91年11月15│A:陳國賢 │A:喂!東哥喔!B:327啦! ││ │1 │日23時58分│ 0000000000 │A:327嗎?B:327,對,對。││ │ │27秒 │B:楊正青 │A;327喔!B:對啦!A:小傑││ │ │ │ 0000000000 │電話怎麼打不通喔!B:小傑 ││ │ │ │ │他剛剛打給我。A:327確定喔││ │ │ │ │?327還317。B:327,327。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105頁】 │├───┼───┼─────┼───────┼─────────────┤│541 │F02-00│91年11月16│A:陳國賢 │A:麻煩請東哥聽一下!B:喂││ │1 │日0時3分 │ 0000000000 │!我是,我是。A:你說,你 ││ │ │ │B:聯邦當舖胡 │再說一次。B;那個藍天你知 ││ │ │ │ 旭東 │道嗎?A:那個號碼你再跟我 ││ │ │ │ │講一次?B:406。A:你應該 ││ │ │ │ │記錯。B:不然我再問看看, ││ │ │ │ │我問看看打給你。A:等一下 ││ │ │ │ │,我等一下打給你。【賀泰儒││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105頁】 │├───┼───┼─────┼───────┼─────────────┤│542 │F02-00│91年11月16│A:陳國賢 │B:喂!A:東哥喔!B:327啦││ │1 │日0時7分 │ 0000000000 │!A:327嗎?B:327對,對!││ │ │ │B:聯邦當舖胡 │A:327喔!小傑電話怎麼打不││ │ │ │ 旭東 │通?B:小傑他剛剛打給我。 ││ │ │ │ │A:327確定喔!327還3么7 。││ │ │ │ │B:327,327。A:好,瞭解。││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105頁】 │├───┼───┼─────┼───────┼─────────────┤│543 │F02-00│91年11月16│A:某男(小傑 │A:喂!那天講,第2的在這裡││ │1 │日0時9分 │ ) │啊!B:老二在那邊喔!老二 ││ │ │ │B:陳國賢 │在那邊嗎?A:對,我就跟你 ││ │ │ │ 0000000000 │講說那天我們講的對我們不大││ │ │ │ │滿意的在這裡啊!B:他在裡 ││ │ │ │ │面嗎?A:沒有,他在他們公 ││ │ │ │ │司啊!你聽的懂嗎?B:我知 ││ │ │ │ │道,我知道,姓陳的那個嗎!││ │ │ │ │A:啊!B:姓陳的那個嗎!A ││ │ │ │ │:不是,不是,那天來對我們││ │ │ │ │不大滿意的,說今天還要來的││ │ │ │ │那個。B:現在在那邊?A:他││ │ │ │ │在他們公司。B:他在他們內 ││ │ │ │ │壢公司。A:對。B:那個人應││ │ │ │ │該是在裡面,那個....。A :││ │ │ │ │姓陳的沒有啊!B:另外剛剛 ││ │ │ │ │帶出去的那個?A:那個,那 ││ │ │ │ │個是被327帶走,他叫楊龍華 ││ │ │ │ │(音)。B:你說那個不高興 ││ │ │ │ │的,現在內壢那邊嗎?A:就 ││ │ │ │ │上次對我們不大滿意的,說今││ │ │ │ │天要再來的,他在內壢公司啦││ │ │ │ │!B:在內壢公司嗎!我知道 ││ │ │ │ │,你去繞一下,看32 7沒有在││ │ │ │ │裡面好不好?A:327 沒有, ││ │ │ │ │沒有在這邊啊!B:沒有在裡 ││ │ │ │ │面嗎?A:有。B:那不是當地││ │ │ │ │的車啊!他有沒有在裡面呢?││ │ │ │ │A:啊!不是我們本地的車啊 ││ │ │ │ │!B:不是不是,是我們本地 ││ │ │ │ │的,但是不是我們內壢那邊的││ │ │ │ │。A:大尾的,大尾的你熟嗎 ││ │ │ │ │?B:有。A:大尾的剛剛也有││ │ │ │ │在。B:..。A:不是他跟他很││ │ │ │ │熟,在聊天啊!B:那客人在 ││ │ │ │ │聊天喔?A:不是,不是,跟 ││ │ │ │ │那個帶頭的在聊天。B :好。││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106頁】 │├───┼───┼─────┼───────┼─────────────┤│545 │A01-00│91年11月16│A:許郁萍 │A:喂!B:你說。A:三家各 ││ │7 │日12時36分│ 0000000000 │一。B:三家各一喔!A:嗯!││ │ │58 秒 │B:賀泰儒 │安○有來帶賀禮嗎?B;我知 ││ │ │ │ 0000000000 │道。A:好,謝謝。【賀泰儒 ││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106頁】 │├───┼───┼─────┼───────┼─────────────┤│548 │A01-00│91年11月17│A:賀泰儒 │B:喂!A:老大。B:你好。A││ │5 │日14時55分│ 0000000000 │:我們明天打球嗎?B:要啊 ││ │ │14 秒 │B:桃園縣警局 │!A:明天幾點?B:11點的吧││ │ │ │ 法制股長陳 │!A:好,11點一樣的啊!B:││ │ │ │ 傳祥 │我昨天跟他在一起,我就跟他││ │ │ │ 0000000000 │講是11點。A:那明天11點是 ││ │ │ │(原審卷五第 │?B:揚昇嗎!A:那個家政(││ │ │ │260頁 ) │音)沒有來喔!B:他沒有來 ││ │ │ │ │喔!那我們就3個打吧!那就 ││ │ │ │ │我們3個打啊!A:再找1個沒 ││ │ │ │ │有關係,你再找1個沒有關係 ││ │ │ │ │。B:你找誰。A:你找誰都可││ │ │ │ │以,找那個許瑞進(音,模糊││ │ │ │ │不清)。B:許瑞進是誰啊?A││ │ │ │ │:都可以。B:那現在要連絡.││ │ │ │ │...。A:你看要不然找阿sir ││ │ │ │ │也可以。B:要連絡他看看。 ││ │ │ │ │A:看阿sir要不要打。B;我 ││ │ │ │ │再連絡看看。A:你找人嗎?B││ │ │ │ │:你那個後來怎樣?A:我們 ││ │ │ │ │碰面再講,碰面再講。B:好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07頁】 │├───┼───┼─────┼───────┼─────────────┤│550 │J01-00│91年11月17│A:小傑 │A:中哥。B:傑哥,怎樣? ││ │7 │日22時18分│B:劉浩中 │A:太誇張了吧!媽的來10 幾││ │ │ │ 0000000000 │個人啊!B:警察啊!A:嗯!││ │ │ │ │各單位全到齊了。B:那麼多 ││ │ │ │ │人啊!A:刑警隊、少年隊、 ││ │ │ │ │警備隊、大崙所、文化所、興││ │ │ │ │國所,媽的,快比我客人多了││ │ │ │ │,走了啦!他們走了。B:沒 ││ │ │ │ │事吧!A:沒事啊!哎!我不 ││ │ │ │ │會講。(續談)【賀泰儒集團││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107頁】 │├───┼───┼─────┼───────┼─────────────┤│553 │J01-00│91年11月17│A:劉浩中 │A:基哥,剛剛藍天那邊有40 ││ │7 │日23時56分│ 0000000000 │幾個去臨檢!B:現在?A : ││ │ │ │B:某男 │剛剛。B:剛剛啊!A:嗯!B ││ │ │ │ │:他會過來我們這裡嗎?A: ││ │ │ │ │不知道啊!就是提醒你們一下││ │ │ │ │,稍微注意一點,好不好?B ││ │ │ │ │:喔!你感冒是不是?A:對 ││ │ │ │ │,我感冒。B:聲音不一樣, ││ │ │ │ │好,文傑我跟講,文傑上夜班││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07頁】 │├───┼───┼─────┼───────┼─────────────┤│555 │J01-00│91年11月17│A:劉浩中 │A:家珍(音)喔!剛剛藍天 ││ │7 │日23時57分│ 0000000000 │那邊有40幾個人去臨檢!B :││ │ │ │B:某女 │那裡?A:藍天。B:那個什麼││ │ │ │ │,復華啊!A:嗯!稍微注意 ││ │ │ │ │一點,好不好?B:好。A : ││ │ │ │ │你跟阿原講一聲。B:好。【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108頁】 │├───┼───┼─────┼───────┼─────────────┤│556 │A01-00│91年11月18│A:賀泰儒 │A:老大,我們11點到嗎!B:││ │9 │日9時43分 │ 0000000000 │11點,對,他們都要出發。A ││ │ │39秒 │B:桃園縣警局 │:好,好,4個人喔?B:4個 ││ │ │ │ 法制股長陳 │就是許瑞進、蘇武康、我、你││ │ │ │ 傳祥 │嗎!A:好。B:11點嗎!A: ││ │ │ │ 0000000000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 │(原審卷五第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8頁】 ││ │ │ │260頁 ) │ │├───┼───┼─────┼───────┼─────────────┤│557 │F02-00│91年11月18│A:陳國賢 │A:大的喔!你好,我阿賢。B││ │2 │日10時46分│ 0000000000 │:你好。A:你好,早,你11 ││ │ │ │B:桃園縣警局 │點打揚昇嗎?B:對啊!有啊 ││ │ │ │ 秘書室法制 │!我們到了啊!A:你們到了 ││ │ │ │ 股警官陳傳 │?我大的到了嗎?B:有啊! ││ │ │ │ 祥 │他去廁所。A:難怪電話打不 ││ │ │ │ 0000000000 │通。B;怎樣?你要找他啊!A││ │ │ │ │:沒關係,我等一下…他在廁││ │ │ │ │所喔?B:在廁所。A:喔!在││ │ │ │ │廁所。B;不然你等一下打給 ││ │ │ │ │他。A;不然你等一下…,好 ││ │ │ │ │,等一下打給他。B:還是叫 ││ │ │ │ │他打給你?A:不然我這支電 ││ │ │ │ │話有顯示,你叫他用這支電話││ │ │ │ │回一下。B:用我的電話回喔 ││ │ │ │ │!A:都可以啦!沒關係我這 ││ │ │ │ │支電話方便。B:你有顯示就 ││ │ │ │ │對了!好。【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8 ││ │ │ │ │頁】 │├───┼───┼─────┼───────┼─────────────┤│558 │J01-00│91年11月18│A:陳國賢 │A:阿中啊!我跟你講一下喔 ││ │8 │日13時34分│B:劉浩中 │!差不多6、7點的時候,可能││ │ │ │ 0000000000 │會去我們兩家店參觀,這樣你││ │ │ │ │應該知道了。B:誰!A:那兩││ │ │ │ │家公司你應該知道啦!B:我 ││ │ │ │ │知道,就這兩家,我知道。A ││ │ │ │ │:差不多6、7點的時候人有人││ │ │ │ │過去參觀。B:這樣子。A:你││ │ │ │ │知道喔!跟他們講一下。B: ││ │ │ │ │好,OK。【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8頁 ││ │ │ │ │】 │├───┼───┼─────┼───────┼─────────────┤│561 │J01-00│91年11月18│A:劉浩中 │A:喂!致中喔!大概6、7 點││ │8 │日17時18分│ 0000000000 │的時候會有人過去,你們大概││ │ │ │B:李致中 │要多過濾一下。B:這樣子好 ││ │ │ │ │,瞭解,我知道意思,把它擋││ │ │ │ │掉就好,還是....。A:你要 ││ │ │ │ │注意一下,他們大概那個時候││ │ │ │ │會過去,然後店裡面大概要過││ │ │ │ │濾一下。B:好的。好的,OK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08頁】 │├───┼───┼─────┼───────┼─────────────┤│562 │J01-00│91年11月18│A:劉浩中 │B:阿中你好。A:不會怎麼樣││ │8 │日17時20分│ 0000000000 │吧!參觀者不會怎麼樣吧!B ││ │ │ │B:陳國賢 │:沒有啊!叫他們有沒有,該││ │ │ │ 0000000000 │準備給人家看的那些都要有啊││ │ │ │ │!然後應對上面啊!就是你現││ │ │ │ │場要要求啊!他還是會例行性││ │ │ │ │的這樣,你不要這樣譬如說那││ │ │ │ │些證件要帶啊!A:對啊!這 ││ │ │ │ │個我有跟他們講。B:讓你們 ││ │ │ │ │知道一下,就差不多那個時間││ │ │ │ │會過去,然後你們看看有沒有││ │ │ │ │什麼要注意的,我比較少在那││ │ │ │ │邊,我比較....。A:好,那 ││ │ │ │ │我大概知道了。B:他應該順 ││ │ │ │ │序先到那邊,再到那邊吧!不││ │ │ │ │然你現在人在那邊?A:我現 ││ │ │ │ │在,現在在全家這邊喔!B :││ │ │ │ │我覺得那也倒是還好啦!只是││ │ │ │ │我之前有跟他講說,要知會我││ │ │ │ │一下,他現在跟我知會了。B ││ │ │ │ │:好。A:因為他去還會有3樓││ │ │ │ │的人去嗎!還有當地的去嗎!││ │ │ │ │應該是不會怎麼樣?這樣你知││ │ │ │ │道了,跟他們講,就是跟他們││ │ │ │ │兩個講這樣。B:好。【賀泰 ││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109頁】 │├───┼───┼─────┼───────┼─────────────┤│564 │F02-00│91年11月18│A:陳國賢 │A:有過去了嗎?B:還沒有。││ │2 │日18時2分 │ 0000000000 │A:都還沒有,他確定他會過 ││ │ │ │B:劉浩中 │去,那我們應該沒事吧!就回││ │ │ │ 0000000000 │公司了。B:我在公司啊!A:││ │ │ │ │好,我現在從中壢回去了。【││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109頁】 │├───┼───┼─────┼───────┼─────────────┤│567 │J01-00│91年11月18│A:劉浩中 │A:水星(音)啊!九五不是 ││ │8 │日20時8分 │ 0000000000 │有給你一個名字?B:對啊!A││ │ │ │B:李致中 │:什麼名字?B:王冠.... ,││ │ │ │ │等一下....,王冠欽,冠軍的││ │ │ │ │冠,欽是金欠的欽。A:沒關 ││ │ │ │ │係,晚上我會過去。【賀泰儒││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110頁】 │├───┼───┼─────┼───────┼─────────────┤│568 │J01-00│91年11月18│A:劉浩中 │A:致中啊!長像跟外型是怎 ││ │8 │日20時10分│ 0000000000 │樣?B:他很斯文,就是帶個 ││ │ │ │B:李致中 │眼鏡,人瘦瘦的,大概170公 ││ │ │ │ │分左右,穿個牛仔褲,穿個拖││ │ │ │ │鞋。A:高呢?B:身高大概 ││ │ │ │ │170 公分,170公分左右,人 ││ │ │ │ │很斯文,然後那個頭髮就是平││ │ │ │ │頭式的,但是他看起來就是像││ │ │ │ │捲髮一樣,但是細細的那種捲││ │ │ │ │髮,看起來就是很斯文,鬢角││ │ │ │ │那邊有一點點鬢角,好不好,││ │ │ │ │我有打電話給中壢的啦,我大││ │ │ │ │概跟他講一下。A:我再跟阿 ││ │ │ │ │賢講一下。B:好。【賀泰儒 ││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110頁】 │├───┼───┼─────┼───────┼─────────────┤│570 │J01-00│91年11月18│A:李致中 │B:致中怎樣?A:他開的車子││ │8 │日20時19分│B:劉浩中 │是KY9331,剛剛又從我們門口││ │ │ │ 0000000000 │經過了,然後有往裡面看一下││ │ │ │ │。B:KY933 1。A:對,KY933││ │ │ │ │1,是TOYOTA,墨綠色的。B ││ │ │ │ │你沒有叫他們幫忙打,KY9331││ │ │ │ │。A:對,KY9 331。B:TOYOT││ │ │ │ │A墨綠色的,1點8的,類似你 ││ │ │ │ │那種的。A:好。B:9331, ││ │ │ │ │KY。A:好。【賀泰儒集團涉 ││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 │110頁】 │├───┼───┼─────┼───────┼─────────────┤│571 │A02-00│91年11月18│A:李致中 │A:你好,我藍天(復華遊藝 ││ │3 │日20時19分│ 0000000000 │場)這裡,幫我查一個KY9331││ │ │22秒 │B:聯邦當舖某 │好不好?B:KY9331。A:好,││ │ │ │ 男昌里 │待會打電話給我。【賀泰儒集││ │ │ │ 0000000000 │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 │ │ │ │第110頁】 │├───┼───┼─────┼───────┼─────────────┤│572 │J01-00│91年11月18│A:劉浩中 │A:喂!我阿中,請問那位?B││ │8 │日20時28分│ 0000000000 │:我昌里(音)。A:昌里喔 ││ │ │ │B:聯邦當舖某 │!幫忙打1個車號,你幫我記 ││ │ │ │ 男昌里 │一下!B:請講。A:KY9331。││ │ │ │ 0000000000 │B:好,等一下撥電話給你。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110頁】 │├───┼───┼─────┼───────┼─────────────┤│574 │A01-00│91年11月18│A:陳國賢 │A:董仔你好,你知不知道藍 ││ │9 │日20時32分│ 00000000000│天的事情?B:怎樣?什麼事 ││ │ │33秒 │B:賀泰儒 │情?A:小傑打給我說阿秋說 ││ │ │ │ 00000000000│檢仔進去。檢仔喔!A:嗯! ││ │ │ │ │小傑這樣跟我講啊!B;喔! ││ │ │ │ │這樣子啊!A:怎麼會弄成這 ││ │ │ │ │樣?B:檢仔進去就對了,本 ││ │ │ │ │人,1個人進去嗎!A:他是說││ │ │ │ │阿秋打電話跟他講說,檢仔現││ │ │ │ │在進去。B:有帶人嗎?A:我││ │ │ │ │不知道呢!我現在帶她出來買││ │ │ │ │東西,我先打看看好不好?B ││ │ │ │ │:打給阿中,叫阿中過去。A ││ │ │ │ │:叫阿中過去?B:你打給叫 ││ │ │ │ │阿中過去。A:阿中是那個人 ││ │ │ │ │嗎?叫他過去幹嘛呢?B:在 ││ │ │ │ │外面探一下,看什麼情形再告││ │ │ │ │訴我。A:好。【賀泰儒集團 ││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111頁】 │├───┼───┼─────┼───────┼─────────────┤│575 │F02-00│91年11月18│A:小傑 │A:阿賢啊!我小傑,藍天有 ││ │2 │日20時34分│B:陳國賢 │事了你知道嗎?B;沒事吧! ││ │ │ │ 0000000000 │怎麼會有事情呢!有什麼事情││ │ │ │(原審卷五第 │跟我講。A:檢察官跟....。 ││ │ │ │243頁 ) │B:我打給你,我打給你。【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111頁】 │├───┼───┼─────┼───────┼─────────────┤│576 │J01-00│91年11月18│A:陳國賢 │A:阿中,在藍天喔!B : ││ │8 │日20時43分│B:劉浩中 │對,我知道,我現在過去,我││ │ │ │ 0000000000 │快到了。A:你先看,看什麼 ││ │ │ │ │情形啊!我要跟董事長回報。││ │ │ │ │B:好,OK。A:跟董事長回報││ │ │ │ │完順便讓我知道一下。B:好 ││ │ │ │ │。A:我瞭解一下。【賀泰儒 ││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111頁】 │├───┼───┼─────┼───────┼─────────────┤│579 │J01-00│91年11月18│A:陳國賢 │B:那是四個便服的。A:現在││ │8 │日20時49分│B:劉浩中 │怎樣?B:他們是便服,便衣 ││ │ │ │ 0000000000 │過來,然後現在是一般性的臨││ │ │ │ │檢,然後後面有制服的進來。││ │ │ │ │A:是什麼地檢?B:嗯!現在││ │ │ │ │還不知道。A:好,我知道。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111頁】 │├───┼───┼─────┼───────┼─────────────┤│581 │J01-00│91年11月18│A:劉浩中 │A:喂!他們是一小組的嗎?B││ │8 │日21時27分│ 0000000000 │:他們是1組的,1組的。A: ││ │ │ │B:李致中 │第1小組喔!B:對,他們很友││ │ │ │ 0000000000 │善,他真的很友善,他還講說││ │ │ │(原審卷五第 │我要寫資料,可能要寫很久,││ │ │ │258頁 ) │你們的客人給他玩沒有關係,││ │ │ │ │他還跟我講這樣。A:好。【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112頁】 │├───┼───┼─────┼───────┼─────────────┤│582 │J01-00│91年11月18│A:劉浩中 │A;回去了喔?B:嗯!A:我 ││ │8 │日21時29分│ 0000000000 │跟你講,他們可能很快就會走││ │ │ │B:李致中 │,然後他們....做個例行....││ │ │ │ 0000000000 │,不會有什麼事,看有什麼狀││ │ │ │(原審卷五第 │況,如果有特殊狀況再打電話││ │ │ │258頁 ) │給我。B:好。【賀泰儒集團 ││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112頁】 │├───┼───┼─────┼───────┼─────────────┤│583 │J01-00│91年11月18│A:小傑 │A:中哥,方便嗎?B:傑哥怎││ │8 │日21時31分│B:劉浩中 │樣?方便啊!A :那個游誌銘││ │ │ │ 0000000000 │(音)你們查的怎樣?有沒有││ │ │ │ │問題。B:我給那個阿賢了。 ││ │ │ │ │A:你在?點還有。A:我知道││ │ │ │ │,我在這邊,我沒有走。【賀││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112頁】 │├───┼───┼─────┼───────┼─────────────┤│584 │J01-00│91年11月18│A:劉浩中 │A;阿賢,歹勢,他們那邊有 ││ │8 │日21時54分│ 0000000000 │給你一個名字嗎?B:等一下 ││ │ │ │B:陳國賢 │我打給你。A:好。【賀泰儒 ││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112頁】 │├───┼───┼─────┼───────┼─────────────┤│585 │J01-00│91年11月18│A:陳國賢 │A:阿中,我跟你講,以後你 ││ │8 │日21時55分│B:劉浩中 │如果找我要談公事,你就打電││ │ │ │ 0000000000 │話過來說,你電話沒錢了,要││ │ │ │ │我打回去。B:好,瞭解,那 ││ │ │ │ │剛給你那個名字你有看到嗎?││ │ │ │ │A:我看一下,因為我只有看 ││ │ │ │ │到你形容的樣子,我不確定你││ │ │ │ │那個名字是不是你要查的。B ││ │ │ │ │:因為那個名字在那個裡面有││ │ │ │ │,你知道嗎?A:在那個裡面 ││ │ │ │ │有?B:就是釣客裡面啊!釣 ││ │ │ │ │客名單裡面。A:那要查怎麼 ││ │ │ │ │樣呢?你說姓游這個喔!然後││ │ │ │ │查怎樣?B:因為這個如果是 ││ │ │ │ │?A:是不是這個沒有辦法查 ││ │ │ │ │,等於說我們查看看他有沒用││ │ │ │ │前科,他有前科也不一定說他││ │ │ │ │不能在公司啊!知道嗎?他如││ │ │ │ │果....,是不是他沒辦法查,││ │ │ │ │因為打出來只知道他住那裡什││ │ │ │ │麼的!沒有什麼職業欄,知道││ │ │ │ │嗎?你說那天那個,我也是叫││ │ │ │ │他打看看有沒有前科,我們好││ │ │ │ │自己去判斷而已,這個沒辦法││ │ │ │ │知道....,釣客名單裡面有就││ │ │ │ │是不要了嗎!B:對啊!是沒 ││ │ │ │ │有啦!A:是不是剛好同名就 ││ │ │ │ │對了。B:對啊!同名同姓, ││ │ │ │ │他又剛好是住在長樂四街,但││ │ │ │ │是又有點詭異,車子很遠啊!││ │ │ │ │然後我把車號記下來,他車停││ │ │ │ │很遠,然後走過來了。A:這 ││ │ │ │ │名字應該是很久很久以前給你││ │ │ │ │的,這名字我一點印象都沒有││ │ │ │ │!有過去啊!B:對啊!A:然││ │ │ │ │後你們把他的資料查下來這樣││ │ │ │ │啊!(續談)【賀泰儒集團涉││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1││ │ │ │ │3頁】 │├───┼───┼─────┼───────┼─────────────┤│590 │A01-01│91年11月20│A:許郁萍 │B:喂!你講。A:我們現在有││ │1 │日15時21分│ 0000000000 │找到1間了喔,它是公寓式的 ││ │ │7 秒 │B:賀泰儒 │,33坪,然後1個月1萬7,剛 ││ │ │ │ 0000000000 │好就在SOGO隔壁這棟大樓而已││ │ │ │ │。B:那好啊!停車位有吧! ││ │ │ │ │A:停車位它只本身是租的話 ││ │ │ │ │,它本身只有地下室1個停車 ││ │ │ │ │位可以供你,變成你額外還要││ │ │ │ │再租兩個。B:好,那可以啊 ││ │ │ │ │!A:可以喔!B:我跟你講,││ │ │ │ │嗯....!什麼時候租進去比較││ │ │ │ │好?下個月吧!還是1月份。 ││ │ │ │ │A:都可以吧!不然就是先跟 ││ │ │ │ │他打契約,我們東西再慢慢弄││ │ │ │ │過來啊!B:好,就這樣,應 ││ │ │ │ │該是開票吧!A:我等一下再 ││ │ │ │ │問他,用開的還是我們直接用││ │ │ │ │匯的給他比較方便。B:用匯 ││ │ │ │ │的最好。A:我是覺得用匯的 ││ │ │ │ │就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14頁】 │├───┼───┼─────┼───────┼─────────────┤│591 │A01-01│91年11月20│A:許郁萍 │A:我們已經跟房東約好,4 ││ │1 │日15時48分│ 0000000000 │點半要打契約了,就直接跟他││ │ │48秒 │B:賀泰儒 │打。B:是開票嗎?A:直接匯││ │ │ │ 0000000000 │到他帳號就好了。B:好,那 ││ │ │ │ │你們先給他打,打完以後....││ │ │ │ │,等我出國回來好不好,我明││ │ │ │ │天出國啦!A:那我們就先打 ││ │ │ │ │下來就對了。B:好。【賀泰 ││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114頁】 │├───┼───┼─────┼───────┼─────────────┤│598 │J01-00│91年11月24│A:劉浩中 │A:阿賢,我,那個,你現在 ││ │8 │日19時9分 │ 0000000000 │那邊嗎?B:我現在附近。A:││ │ │ │B:陳國賢 │那你要過去嗎?B:他們要過 ││ │ │ │ │去之前會先跟我通知!還沒要││ │ │ │ │過去。A:有沒有需要我過去 ││ │ │ │ │,還是我在這邊等?B:你在 ││ │ │ │ │那邊守好不好,那邊我....。││ │ │ │ │A:我那邊的貨還沒拿,你幫 ││ │ │ │ │我先把貨拿起來放在你車上。││ │ │ │ │B:先叫他被在車上?A:對啊││ │ │ │ │!我說我那邊的貨還沒拿。B ││ │ │ │ │:沒關係我知道你講的,先叫││ │ │ │ │他放到車上,我還沒那麼快過││ │ │ │ │去,他們過去之前會跟我講,││ │ │ │ │我再過去,這樣你知道喔!A ││ │ │ │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15頁】 │├───┼───┼─────┼───────┼─────────────┤│599 │J01-00│91年11月24│A:劉浩中 │A;致中,早班的貨先把它放 ││ │8 │日19時10分│ 0000000000 │在車上好不好?B:對,對, ││ │ │ │B:李致中 │我把它擺。A:外面喔!B : ││ │ │ │ │對,對,對。A:好,OK,拜 ││ │ │ │ │拜。【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 │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15頁】 │├───┼───┼─────┼───────┼─────────────┤│602 │J01-00│91年11月24│A:小傑(復華 │B:傑哥怎樣?A:怎麼樣?什││ │9 │日22時13分│ ) │麼事?B:沒有我剛以為你們 ││ │ │ │B:劉浩中 │已經結束了,現在已經結束了││ │ │ │ 0000000000 │吧!A:結束了,現在。B: ││ │ │ │ │沒事吧!A:那個阿黃兄(音 ││ │ │ │ │)走了。B:阿黃兄有來喔!A││ │ │ │ │:他擠不進去啊!把他請出去││ │ │ │ │。B:你把他請出去。A:結果││ │ │ │ │他們很賭爛。B :阿賢有在那││ │ │ │ │邊喔?A:走了,也走了,他 ││ │ │ │ │們都走了。B:我在中壢這邊 ││ │ │ │ │,OK,沒事就好了。【賀泰儒││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116頁】 │├───┼───┼─────┼───────┼─────────────┤│604 │J01-01│91年11月25│A:文傑(健行 │A:喂!阿中,文傑。B:文傑││ │0 │日12時26分│ ) │怎樣?A:剛剛這邊臨檢啦! ││ │ │ │B:劉浩中 │B;結果?A:人家檢舉啊!B ││ │ │ │ 0000000000 │:有人檢舉啊!管區那邊的啊││ │ │ │ │!A:說有人檢舉啊!B:之前││ │ │ │ │,上次就有講過了啊!A:好 ││ │ │ │ │久沒來了。B:好,OK。【賀 ││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116頁】 │├───┼───┼─────┼───────┼─────────────┤│615 │J01-01│91年11月29│A:賀泰儒 │A:阿中喔!B:是。A:馬上 ││ │0 │日21時14分│B:劉浩中 │叫律師,叫律師過去。B:叫 ││ │ │ │ 0000000000 │律師過去。A:問律師要不要 ││ │ │ │ │跟負責人一起過去?B:好, ││ │ │ │ │徐老。【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18頁】 │├───┼───┼─────┼───────┼─────────────┤│616 │J01-01│91年11月30│A:賀泰儒 │B:你好。A:能找幾個律師就││ │0 │日0時30分 │B:劉浩中 │多找幾個律師,事後再補他。││ │ │ │ 0000000000 │B: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18頁 ││ │ │ │ │】 │├───┼───┼─────┼───────┼─────────────┤│618 │J01-01│91年11月30│A:劉浩中 │A:徐哥啊!現在藍天一場, ││ │0 │日0時33分 │ 0000000000 │現在馬上打包,這邊有邊狀況││ │ │ │B:徐學德(水 │,過來幫忙處理一下。B:那 ││ │ │ │ 底世界遊藝 │邊啊?A:藍天,復華。B:喔││ │ │ │ 場現場負責 │!我看10幾部車過去。A:你 ││ │ │ │ 人) │看你過來一趟,大哥叫我叫你││ │ │ │ │過來。【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19頁】 │├───┼───┼─────┼───────┼─────────────┤│621 │H01-00│91年11月30│A:賀泰儒 │B:喂!阿珠啊!A:等一下。││ │1 │日12時45分│B:許郁萍 │(轉賀泰儒C接聽)C:郁萍啊││ │ │ │ 0000000000 │!那個,北區那邊還有錢吧?││ │ │ │ │B:北區有啊!C:有,到時候││ │ │ │ │阿珠會跟你算,欠藍天的都要││ │ │ │ │補回去,還給他。B:好。C:││ │ │ │ │都是誰的簿子?B:兆鉅。C:││ │ │ │ │也是兆鉅啊!兆鉅裡面本來有││ │ │ │ │14,我領6給你,裡面還有8啊││ │ │ │ │!,藍天我欠他87嗎!那就直││ │ │ │ │接還他87嗎!C:通通還給他 ││ │ │ │ │。B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19 ││ │ │ │ │頁】 │├───┼───┼─────┼───────┼─────────────┤│624 │A01-01│91年12月1 │A:賀泰儒 │A;我跟你講,那個電話應該 ││ │8 │日12時45分│ 0000000000 │是1、2、3樓嗎?對不對?B:││ │ │50 秒 │B:李致中 │對。A:然後你那個監視器,3││ │ │ │ 0000000000 │樓的,那個電梯間你知道嗎?││ │ │ │ │B:電梯間?A:我們1樓的...││ │ │ │ │.,安全門來做了嗎?B :安 ││ │ │ │ │全門還沒來耶!A:我這樣講 ││ │ │ │ │,監視器3樓可以看樓下的。 ││ │ │ │ │B:對外可以看的到那個,可 ││ │ │ │ │以看的到那個樓梯的。A:對 ││ │ │ │ │,我這樣講懂意思吧!B:電 ││ │ │ │ │梯那裡,跟那個櫃台是同樣 ││ │ │ │ │的鏡頭吧!共用1個鏡頭嗎? ││ │ │ │ │A;共用1個鏡頭嗎,對,對。││ │ │ │ │B:我叫他拉線的話,拉兩條 ││ │ │ │ │,1條拉到1樓拉到櫃台,1條 ││ │ │ │ │拉到3樓嗎!A:我跟你講,它││ │ │ │ │什麼地方你知道嗎?可以看到││ │ │ │ │是說,我們第1個安全門、第 ││ │ │ │ │2個安全門,你知道嗎?鐵練 ││ │ │ │ │拉到那邊,摩托車那邊,那邊││ │ │ │ │也要看。B:喔!連外圍,那 ││ │ │ │ │要再加一個鏡頭囉!A:這樣 ││ │ │ │ │你懂意思嗎?B:加一個鏡頭 ││ │ │ │ │是吧?A:對,對。B:那用分││ │ │ │ │割畫面,分割畫面出來。A: ││ │ │ │ │我們現場的....,現場跟....││ │ │ │ │,沒有必要太多,同....,2 ││ │ │ │ │樓的監視器不用那麼多,2樓 ││ │ │ │ │的監視器可以拔掉。B:先拆 ││ │ │ │ │掉就對了。A:你懂意思嗎? ││ │ │ │ │(續談)【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20頁 ││ │ │ │ │】 │├───┼───┼─────┼───────┼─────────────┤│625 │A01-01│91年12月2 │A:賀泰儒 │A:我問你,你大仔現在在做 ││ │9 │日11時10分│ 0000000000 │什麼?B:我給他應徵保全, ││ │ │47 秒 │B:北區當舖員 │他現在在保全那裡做,我是聽││ │ │ │ 工簡文松 │他講,他想去你的工廠那裡。││ │ │ │ 0000000000 │A:我跟你講,乾脆這樣,我 ││ │ │ │ │現在桃園不是打一間店嗎? ││ │ │ │ │乾脆叫他來我這裡做樂加啦(││ │ │ │ │音)。B:樂加啦喔!A:他跟││ │ │ │ │另外一個保管那個代幣,保管││ │ │ │ │代幣你知道....。(轉賀泰儒││ │ │ │ │之妻游秋燕C接聽)C:馬場。││ │ │ │ │B:嫂子。C:就是管理代幣,││ │ │ │ │不會去跟人家接觸,只要把我││ │ │ │ │那個代幣管理好就好。B:這 ││ │ │ │ │樣子,謝謝,如果要的話什麼││ │ │ │ │時候上班?C:最好是快點, ││ │ │ │ │最好今天就過來。B:好,那 ││ │ │ │ │我現在馬上跟他連絡,看怎麼││ │ │ │ │樣,我再跟嫂子講,再跟你報││ │ │ │ │備一下。C:好。【賀泰儒集 ││ │ │ │ │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 │ │ │ │第120頁】 │├───┼───┼─────┼───────┼─────────────┤│628 │J01-01│91年12月2 │A:李致中 │李致中請劉浩中幫忙登報應徵││ │2 │日17時20分│B:劉浩中 │三班的女性開分員,並稱「歡││ │ │ │ 0000000000 │樂城」地址是桃園市○○路3 ││ │ │ │ │號,電話為000-0000 。【賀 ││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120頁】 │├───┼───┼─────┼───────┼─────────────┤│640 │A02-01│91年12月5 │A:賀泰儒 │A:喂!B:喂!那個統領的我││ │8 │日13時11分│ 0000000000 │又下4給你喔!A:昨天下2嗎 ││ │ │56秒 │B:許郁萍 │!今天下4就6嗎!B:對。A:││ │ │ │ 0000000000 │我知道....。B:還有那個余 ││ │ │ │ │知龍(音)的,我馬上給你拿││ │ │ │ │1塊,1 萬。A:碰到我跟我要││ │ │ │ │,碰到我跟我要,好不好?B ││ │ │ │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23頁】 │├───┼───┼─────┼───────┼─────────────┤│641 │A02-01│91年12月6 │A:許郁萍 │A:喂!B:你說。A:早上統 ││ │9 │日12時32分│ 0000000000 │領我又下4給你。B :再下4就││ │ │54 秒 │B:賀泰儒 │對了。A:對,然後那個廖組 ││ │ │ │ 0000000000 │訓(音)有來帶一零喔!B: ││ │ │ │ │誰作保的?A:小廖啊!B:好││ │ │ │ │,我知道。【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23 ││ │ │ │ │頁】 │├───┼───┼─────┼───────┼─────────────┤│654 │A02-02│91年12月9 │A:許郁萍 │A:喂!我統領早上下3喔!那││ │0 │日11時48分│ 0000000000 │變成說只欠你3而已。B :剩 ││ │ │27 秒 │B:賀泰儒 │下3嗎?A:對,我都寫在上面││ │ │ │ 0000000000 │,你看就知道了,還有就是那││ │ │ │ │個古先生要來帶100耶!就是 ││ │ │ │ │做你們家那個什麼的?B:衛 ││ │ │ │ │浴的。A:對。B:好。A:給 ││ │ │ │ │他帶。B:好,沒關係。【賀 ││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125頁】 │├───┼───┼─────┼───────┼─────────────┤│657 │I01-00│91年12月9 │A:許郁萍 │A:喂!B:你講。A:嗯!我 ││ │8 │日 │ 0000000000 │還有執浮(音)是不是還少給││ │ │ │B:賀泰儒 │你50?B:對。A:對喔!我今││ │ │ │ │天下1個執浮50給你,公改1點││ │ │ │ │5就對了,你看就知道了,然 ││ │ │ │ │後統領,統領給你200,給你 ││ │ │ │ │20。B:好,我知道。A:然後││ │ │ │ │藍天下1,總共就是350下給你││ │ │ │ │就對了。B:350就對了。A: ││ │ │ │ │對。B:好。A:我那天給你公││ │ │ │ │公各1而已嗎?然後另外1 個 ││ │ │ │ │50還沒給你嗎?B:對,對。A││ │ │ │ │:然後我改過,總共今天下 ││ │ │ │ │350給你。B:好,我知道。【││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126頁】 │├───┼───┼─────┼───────┼─────────────┤│675 │A02-02│91年12月15│A:劉浩中 │A:你好,正青喔!B:嗯!中││ │2 │日0時31分 │ 0000000000 │哥。A;你們出去收貨了嗎? ││ │ │18 秒 │B:楊正青 │B:還沒,等一下。A:;等一││ │ │ │ 0000000000 │下喔!幫我那個,藍天早班的││ │ │ │ │貨一起收回來,我等一下會回││ │ │ │ │去。B:好,OK。A:你有過來││ │ │ │ │紅陽的時候,上來一下好不好││ │ │ │ │?B:上去喔!好。【賀泰儒 ││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129頁】 │├───┼───┼─────┼───────┼─────────────┤│729 │A02-03│92年1月10 │A:賀泰儒 │A:你在2樓還1樓?B:2樓。 ││ │0 │日15時21分│B:李致中 │A:現在人怎麼樣?A;現在人││ │ │9 秒 │ 0000000000 │快20個左右。B:快20個.... ││ │ │ │ │,那你看一下早班現在輸還贏││ │ │ │ │?A:好。【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40 ││ │ │ │ │頁】 │├───┼───┼─────┼───────┼─────────────┤│730 │A02-03│92年1月10 │A:李致中 │A:喂!差不多輸5萬塊錢左右││ │0 │日15時21分│ 0000000000 │。B:啊!A:輸5萬塊錢左右 ││ │ │54秒 │B;賀泰儒 │。B;輸5萬塊錢左右。A:對 ││ │ │ │ │,5萬左右。B:我知道,我們││ │ │ │ │那個分店....,我在想,可能││ │ │ │ │我們那個分店洗掉了。A:好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41頁】 │├───┼───┼─────┼───────┼─────────────┤│747 │A02-03│92年1月16 │A:許郁萍 │B:你找我啊!A:對,我下全││ │4 │日17時55分│ 0000000000 │家一,紅二,還有我要小傑的││ │ │8 秒 │B:賀泰儒 │印章。B:藍天都沒有啊!A:││ │ │ │ │藍天的貨就補這邊啊!補桃園││ │ │ │ │啊!他還欠我一,還沒還耶!││ │ │ │ │B:這樣子,我想說藍天都沒 ││ │ │ │ │有。A:它有貨,可能還沒下 ││ │ │ │ │2 吧!變成貨都卡在這裡了啊││ │ │ │ │!還有,我要小傑的印章。B ││ │ │ │ │:好,小傑的啊!A:對,簿 ││ │ │ │ │子要換嗎!然後還有宗義哥有││ │ │ │ │來帶30。B:啊!他來借30。 ││ │ │ │ │A:對,借30。B:好,我知道││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44頁】 │├───┼───┼─────┼───────┼─────────────┤│763 │A01-03│92年1月26 │A:賀泰儒 │B:董仔,律師他說他在蠻遠 ││ │3 │日0時19分 │B:劉浩中 │的地方,他待會過來大概要半││ │ │48 秒 │ 0000000000 │個小時。A;半個小時也是要 ││ │ │ │ │到啦!B:啊!A:也是要到啊││ │ │ │ │!B:對啊!對啊!有啊!我 ││ │ │ │ │知道啊!我在那邊等他。A :││ │ │ │ │你問小傑,是帶走兩個、帶走││ │ │ │ │一個?B:兩個,我在這邊看 ││ │ │ │ │是兩個,帶走兩個沒有錯。A ││ │ │ │ │:有看到兩個?B:對,我看 ││ │ │ │ │到人,我跟他們講完話了。A ││ │ │ │ │:他們主管呢?B:主管.... ││ │ │ │ │,主管我不曉得是那一個,剛││ │ │ │ │剛裡面有個條子把他趕出來。││ │ │ │ │A:好,好,我知道,叫律師 ││ │ │ │ │等人,叫律師看他們寫筆錄喔││ │ │ │ │!B:好。【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47 ││ │ │ │ │頁】 │├───┼───┼─────┼───────┼─────────────┤│764 │A01-03│92年1月26 │A:劉浩中 │A:董仔,那個....他的電話 ││ │3 │日1時25分1│ 0000000000 │我打也打不進去,他人還在裡││ │ │秒 │B:賀泰儒 │面,那沈律師現在也沒有皮條││ │ │ │ │,他現在就是說,它那邊如果││ │ │ │ │是清場的話,目前來講是沒有││ │ │ │ │問題的。B:好,好,好,我 ││ │ │ │ │這邊清掉了,等一下,等一下││ │ │ │ │(賀泰儒轉身問其身旁人員「││ │ │ │ │那兩個客人名字」)。A:董 ││ │ │ │ │仔,我知道,喂!董仔....。││ │ │ │ │B:那我們現在知道那兩個人 ││ │ │ │ │的名字就好了,我叫藍天把他││ │ │ │ │清掉就好了。A:那董仔,律 ││ │ │ │ │師我先請他回去,我先在門口││ │ │ │ │等。B:啊!A:我先在門口再││ │ │ │ │待一會,看他們....。B:好 ││ │ │ │ │,再待一會,再待一會。【賀││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147頁】 │├───┼───┼─────┼───────┼─────────────┤│767 │A01-03│92年1月12 │A:賀泰儒 │A:你那邊多少人?B:現在 ││ │3 │日18時31分│B:李致中 │40多個啊!A:啊!B:40多個││ │ │3秒 │ 0000000000 │人。A:40多個人?B:對。A ││ │ │ │ │:你那個分店沒有在打了吧!││ │ │ │ │B:沒有,沒有,早班還有收 ││ │ │ │ │回來嗎!我們收回23份這樣子││ │ │ │ │。A:收回來?B:對,因為昨││ │ │ │ │天早班有發出去嗎?因為昨天││ │ │ │ │早班有發出去嗎因為昨天早班││ │ │ │ │有發出去嗎!那早班的部分,││ │ │ │ │因為我們有收新客,那新客的││ │ │ │ │話,我們還是有給他嗎!A; ││ │ │ │ │對!新客的部分給他。B:對 ││ │ │ │ │!新客的部分還是有給,然後││ │ │ │ │加昨天送出去的,總共回來是││ │ │ │ │23份。A:這樣子啊!B:對,││ │ │ │ │有減少。A:早班怎麼樣?昨 ││ │ │ │ │天還是輸嗎?B:對,今天早 ││ │ │ │ │班做8萬多。早班做8萬多。A ││ │ │ │ │:昨天輸嗎!對不對?B:對 ││ │ │ │ │,對,昨天夜班輸2萬多而已 ││ │ │ │ │,昨天夜班輸兩萬多,中班贏││ │ │ │ │4萬多,但是扣掉1個換(音)││ │ │ │ │台啊!就這樣子。A:這樣有 ││ │ │ │ │差了嗎!B:現在客人...., ││ │ │ │ │現在復華的客人來這邊是蠻多││ │ │ │ │的。A;這樣子啊!好。B:好││ │ │ │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48頁】 │└───┴───┴─────┴───────┴─────────────┘附表二:
㈠、有關被告王文鍵部分:┌───┬───┬─────┬───────┬─────────────┐│監聽譯│錄音帶│通話時間 │通話人員 │通話內容 ││文編號│編號 │ │ │ ││ │ │ │ │ │├───┼───┼─────┼───────┼─────────────┤│ 268 │F04-00│91年8月10 │A:陳國賢 │A:兄弟,吃飯噢!在吃飯噢 ││ │1 │日20時4分 │ 0000000000 │!B:在逛街耶!A:現在才逛││ │ │ │B:桃園分局2組│街?1個人?B:我在台北啊!││ │ │ │ 王文鍵 │A:你跑到台北去?B:當然啊││ │ │ │ 0000000000 │!當然要來陪我老婆。A:明 ││ │ │ │ │天下午1點。B:好。A:然後 ││ │ │ │ │三溪地,你在台北剛好走北二││ │ │ │ │高。B:一樣啊!我都一樣。A││ │ │ │ │ :三溪地你知道吧!B:我知││ │ │ │ │道,好。A:還有沒有人,我 ││ │ │ │ │們自己湊一組。B:你找那個 ││ │ │ │ │看看啊!A:你今天有去打嗎 ││ │ │ │ │?B:沒有啊!A:小叮噹,你││ │ │ │ │不是有跟小叮噹約好?B:後 ││ │ │ │ │來沒有去啊!後來我跟他取消││ │ │ │ │,我們兩個人談一談,後來算││ │ │ │ │了吧!A:還有誰好找啊?B ││ │ │ │ │:你看那個小瓜呆看看啊!A ││ │ │ │ │:小瓜呆好,小瓜呆就是我們││ │ │ │ │三個在一組。【賀泰儒集團涉││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55││ │ │ │ │頁】 │├───┼───┼─────┼───────┼─────────────┤│269 │F04-00│91年8月10 │A:陳國賢 │A:喂!你剛才訊號怎麼那麼 ││ │1 │日20時11分│ 0000000000 │差。B:對啊!那個黃老大在 ││ │ │ │B:桃園分局2組│找,另外1個啊!另外1個黃啊││ │ │ │ 王文鍵 │!A:你說上次我們見面那個 ││ │ │ │ 0000000000 │黃噢!在我們南區這邊噢!B ││ │ │ │ │:對啊!對啊!A:怎樣?B ││ │ │ │ │:他打電話給我啊!他說他有││ │ │ │ │空啊!A:他要出來走一走噢 ││ │ │ │ │!B:對,對,對。A:好啊!││ │ │ │ │好啊!B:那我約他噢!A:那││ │ │ │ │就再上次我們見面那裡噢!B ││ │ │ │ │:好,差不多10點會到,我剛││ │ │ │ │從台中出發而已。A:你跟他 ││ │ │ │ │約10點喔!B:差不多啦!我 ││ │ │ │ │是說我要出發了。A:確定噢 ││ │ │ │ │!B:確定,確定。A:你跟他││ │ │ │ │約10點,是不是?B:不然我 ││ │ │ │ │們就先約10點半,你給我時間││ │ │ │ │緩衝一下。A:10點好了。B:││ │ │ │ │好,好,順便那個老大要不要││ │ │ │ │來?A:我董事長喔?B:對。││ │ │ │ │A:董事長不一定啦,他有空 ││ │ │ │ │我再請他過去。B :OK,好。││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56頁】 │├───┼───┼─────┼───────┼─────────────┤│270 │F04-00│91年8月10 │A:陳國賢 │A:兄弟,兄弟,中壢打球的 ││ │1 │日20時31分│ 0000000000 │朋友有沒有打電話給你。B: ││ │ │ │B:桃園分局2組│沒有啊!A:明天要不要打球 ││ │ │ │ 王文鍵 │?打三溪地(音)啊!我家大││ │ │ │ 0000000000 │人打1組,我們打1組。B:好 ││ │ │ │ │,好。A:1點三溪地啊!B: ││ │ │ │ │1點啊!A:一起過去就好了啊││ │ │ │ │!到時候來公司一起接你過去││ │ │ │ │就好了啊!B:好。A:那我們││ │ │ │ │差不多12點就從公司出去。【││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56頁】 │├───┼───┼─────┼───────┼─────────────┤│272 │F04-00│91年8月10 │A:陳國賢 │A:喂!我到了,他多久會到 ││ │1 │日21時53分│ 0000000000 │?B:他應該快到了,你在那 ││ │ │ │B:桃園分局2組│裡?A:我到了啊!B:到那裡││ │ │ │ 王文鍵 │?那個號碼?A:號碼啊!應 ││ │ │ │ 0000000000 │該是....,你直接說名字好了││ │ │ │ │。B:好。A:那他多久會到?││ │ │ │ │B:他應該快到了吧,我也是 ││ │ │ │ │剛到而已。A:好。B:你不打││ │ │ │ │電話跟他連絡一下。A:你來 ││ │ │ │ │跟他連絡好了。B:好。【賀 ││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56頁】 │├───┼───┼─────┼───────┼─────────────┤│273 │F04-00│91年8月10 │A:陳國賢 │A:9號。B:好,OK 。【賀泰││ │1 │日22時0分 │ 0000000000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B:桃園分局2組│整表第56頁】 ││ │ │ │ 王文鍵 │ ││ │ │ │ 0000000000 │ │├───┼───┼─────┼───────┼─────────────┤│609 │F02-00│91年11月28│A:中壢分局2組│A:在幹嘛?B:沒有,在桃園││ │5 │日22時4分 │ 巡官洪培修 │。A:在桃園啊!你跟誰啊!B││ │ │ │B:陳國賢 │:有小王還有這邊的朋友,我││ │ │ │ 0000000000 │們有事情要講,我們講桃園的││ │ │ │ │事情。A:小王喔!小王剛剛 ││ │ │ │ │也有打給我。B:他有跟你說 ││ │ │ │ │跟我見面喔!A:沒有啊!他 ││ │ │ │ │大概8點多,快9點打給我的吧││ │ │ │ │!他好像胃發炎的樣子啊!B ││ │ │ │ │:誰啊!A:小王啊!B:跟他││ │ │ │ │講一點事情,問他桃園這邊的││ │ │ │ │啊!還有跟桃園這邊的人談一││ │ │ │ │點事。A:好,那我曉得了。B││ │ │ │ │:你有事要找家裡的人喔!A ││ │ │ │ │:沒有那麼急啦!B:什麼事 ││ │ │ │ │?是你那天跟我講的事情喔?││ │ │ │ │A:嗯!他有跟你去喔!晚點 ││ │ │ │ │我再打打看,再說,我先到球││ │ │ │ │場去一下。B:好。【賀泰儒 ││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117頁】 │├───┼───┼─────┼───────┼─────────────┤│610 │F02-00│91年11月28│A:桃園分局2組│A:喂!么九喔!B:對,你開││ │5 │日22時5分 │ 王文鍵 │船啊!A:沒有啊!我已經在 ││ │ │ │B:陳國賢 │樓下啦!我快要上去了,那個││ │ │ │ 0000000000 │小洪剛才在找我,還在嗎?B ││ │ │ │ │:他沒有在,他有跟我通電話││ │ │ │ │,你上來喔!A:好。【賀泰 ││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117頁】 │├───┼───┼─────┼───────┼─────────────┤│629 │F02-00│91年12月2 │A:陳國賢 │A:喂!董仔,那個小王說10 ││ │6 │日18時30分│ 0000000000 │點帶2樓的他的1個朋友。B: ││ │ │ │B:賀泰儒 │那不就要分兩個地方。A:你 ││ │ │ │ │還有約人喔!B:我....我找 ││ │ │ │ │大黃,兩邊沒關係。A:大黃 ││ │ │ │ │約幾點?B:9 點。A:9點喔 ││ │ │ │ │!我這邊10點,這樣可以,你││ │ │ │ │先跟大黃。B:你先跟他坐嗎 ││ │ │ │ │!我跟他坐,講一講,小王來││ │ │ │ │你再....。A:我再找你就好 ││ │ │ │ │。B:要找土狗吧!A:他這是││ │ │ │ │找他同學喔!跟他一樣的喔!││ │ │ │ │跟他一樣的,2樓,跟他一樣 ││ │ │ │ │的。B:還沒需要喔?A:我不││ │ │ │ │知道耶!因為見面也是你要跟││ │ │ │ │他講啊!B:我知道,好,好 ││ │ │ │ │,那樣土狗先不要找,土狗先││ │ │ │ │不用,我們先來,分兩邊啊!││ │ │ │ │你記得8點半打給我,你說我 ││ │ │ │ │帶1個,10點你帶1個。A :我││ │ │ │ │知道,好。【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21 ││ │ │ │ │頁】 │├───┼───┼─────┼───────┼─────────────┤│631 │F02-00│91年12月2 │A:陳國賢 │A:兩人一。B:兩個一喔?A ││ │6 │日20時39分│ 0000000000 │:兩個一。B:兩個一,站在 ││ │ │ │B:桃園分局2組│一起嗎喔?A:兩個一,站在 ││ │ │ │ 王文鍵 │一起。B:好,OK。【賀泰儒 ││ │ │ │(原審卷五第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245頁) │表第121頁】 │├───┼───┼─────┼───────┼─────────────┤│632 │F02-00│91年12月2 │A:中壢分局2組│A:又在忙了?生命要顧啦!B││ │6 │日22時22分│ 巡官洪培修 │:沒辦法,今天席開3桌。A:││ │ │ │B:陳國賢 │生命要顧啦!B:沒辦法,怎 ││ │ │ │ 0000000000 │麼樣?要不要過來坐?A:哎 ││ │ │ │(原審卷五第 │喲,那邊那麼多人。B:沒有 ││ │ │ │245頁) │啊!跟你小王,還有桃園一個││ │ │ │ │學弟啊!A:又是小王喔!B:││ │ │ │ │拜託他啊!要不要過來?A: ││ │ │ │ │他這樣未免太累了吧!B:那 ││ │ │ │ │只好先拜託他啊!對不對!我││ │ │ │ │....我會照顧他的。A:現在 ││ │ │ │ │腸胃不是已經不太好了?已經││ │ │ │ │跟你差不多了啊!B:沒關係 ││ │ │ │ │,他有人好照顧,你在那裡?││ │ │ │ │昨天那跟個....,連鳥都不鳥││ │ │ │ │我,害我傷心了一下。(閒聊││ │ │ │ │)B:要不要過來坐啊!我今 ││ │ │ │ │天席開3桌啊!你兩個同學分 ││ │ │ │ │開,你沒有覺得唱歌的聲音很││ │ │ │ │熟嗎?A:嗯!B:你過來啊!││ │ │ │ │我在么么,到兩根柱子。A: ││ │ │ │ │好,我等一下打給你。【賀泰││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121頁】 │├───┼───┼─────┼───────┼─────────────┤│633 │F02-00│91年12月3 │A:中壢分局2組│A:喂!起床了嗎?B:起床了││ │6 │日1時59分 │ 巡官洪培修 │,剛起來。A:OK了。B:OK喔││ │ │ │B:陳國賢 │!幾點?A:10點。B:老地方││ │ │ │ 0000000000 │喔!幾位?A:TWO。B:加你 ││ │ │ │(原審卷五第 │,加女孩子。A:加我3。B: ││ │ │ │245頁) │好,瞭解。【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21 ││ │ │ │ │頁】 │├───┼───┼─────┼───────┼─────────────┤│721 │F01-01│92年1月9日│A:陳國賢 │A:喂!跛豪。B:那位?A: ││ │3 │0時1分52秒│ 00000000000│阿賢,你剛才跟我講那個,那││ │ │ │B:某男 │門牌號碼是單號還雙號?B: ││ │ │ │ 0000000000 │什麼雙號、單號?A:你那個 ││ │ │ │ (申登人呂文│門牌號碼,你到時候要弄那個││ │ │ │ 宏) │門牌號碼,那一家房子的門牌││ │ │ │ │號碼是單還是雙?兩邊不一樣││ │ │ │ │?B:我聽沒有耶!A:我說你││ │ │ │ │要弄那個房子,懂不懂?單的││ │ │ │ │跟雙的那個負責人不一樣!知││ │ │ │ │道嗎!一條路上面左邊單的,││ │ │ │ │右邊雙的,兩邊負責人不一樣││ │ │ │ │,你要給我單、雙號!B:那 ││ │ │ │ │我不知道,我要問一下?A: ││ │ │ │ │那你要多久可以問出來?我跟││ │ │ │ │大哥在一起啊!B:(自言自 ││ │ │ │ │話,它那個老王的場地是單號││ │ │ │ │還雙號)我問一下,我等一下││ │ │ │ │打電話給你。A:回撥就可以 ││ │ │ │ │,或是我辦公室有留一支電話││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38頁】 │├───┼───┼─────┼───────┼─────────────┤│725 │F01-01│92年1月9日│A:桃園分局2組│A:喂!兄弟,我跟講喔!那 ││ │4 │12時13分52│ 王文鍵 │個竟然不是我們樓下的。B: ││ │ │秒 │ 0000000000 │是喔?那裡的?A:景福所。B││ │ │ │B:陳國賢 │:哎喲!他昨天又跑去耶!A ││ │ │ │ 00000000000│:誰跑去?是不是瘦瘦的。B ││ │ │ │ │:嗯啊!瘦瘦的高高的。A: ││ │ │ │ │沒有戴眼鏡,他沒有戴眼鏡啊││ │ │ │ │!B:沒有戴眼鏡,瘦瘦高高 ││ │ │ │ │沒有戴眼鏡。A:他自己一個 ││ │ │ │ │人去嗎?B:他昨天帶兩個便 ││ │ │ │ │服的去。A:帶兩個便服的去 ││ │ │ │ │?B:對啊!昨天3個都穿便服││ │ │ │ │啊!A:還是是一個胖胖的? ││ │ │ │ │B :是不是有一個胖胖的,我││ │ │ │ │問看看。A:因為這個人,我 ││ │ │ │ │已經找出來,他是景福所的。││ │ │ │ │B:怎麼會這樣?他不在其位 ││ │ │ │ │。A:我直接打電話問問他好 ││ │ │ │ │了。B:你跟他有熟到那程度 ││ │ │ │ │嗎?A:是....,他是錦福所 ││ │ │ │ │,他以前在青溪。B :那你跟││ │ │ │ │他有熟嗎?A:是可以問他, ││ │ │ │ │沒關係啊!我問他看看好了,││ │ │ │ │無所謂。B:你就說這邊是朋 ││ │ │ │ │友,這邊很想認識他,你不要││ │ │ │ │用責罰他的口氣,你知道嗎?││ │ │ │ │A:他帶人去是不是,他帶人 ││ │ │ │ │去嗎?B:我是覺得你問他, ││ │ │ │ │譬如說,你這兩天去我朋友的││ │ │ │ │店裡....,他如果跟你打迷糊││ │ │ │ │,你就說自己結拜兄弟的店..││ │ │ │ │..,剛過來嗎!他的人也很喜││ │ │ │ │歡交朋友,反正就軟軟的,然││ │ │ │ │後看明天嗎,找出來。A:我 ││ │ │ │ │在想奇怪,那時候我有去查啊││ │ │ │ │!奇怪怎麼不是那個?因為應││ │ │ │ │該不會啦!我想說我們樓下應││ │ │ │ │該不會吧!B:那就是外面的 ││ │ │ │ │。A:應該是別人吧!B:幫我││ │ │ │ │看一下,你先幫我打電話給他││ │ │ │ │。A:好,我幫你打,沒關係 ││ │ │ │ │,我看怎麼再打電話給你。B ││ │ │ │ │:因為你跟他不是很熟....。││ │ │ │ │A:我瞭解,我知道怎麼說? ││ │ │ │ │B:因為你跟他不是很熟,你 ││ │ │ │ │要防著他。A:我知道,我自 ││ │ │ │ │己瞭解,我自己也要瞭解狀況││ │ │ │ │是怎麼樣,我是覺得很奇怪。││ │ │ │ │B:還是有誰跟他比較好。A ││ │ │ │ │:景福的....,應該他們所長││ │ │ │ │會有啊!B:所長跟你有心結 ││ │ │ │ │啊!萬一他跟他老大講呢!還││ │ │ │ │是他就幫他老大做事呢?對不││ │ │ │ │對,你要想到這一點。A:他 ││ │ │ │ │可能跟他老大做事,他可能在││ │ │ │ │那邊跑專案了,他有時候會穿││ │ │ │ │便服,他都跟他們一個巡佐跑││ │ │ │ │專案啦!B:對嗎!那你現在 ││ │ │ │ │瞭解了。A:這個要瞭解,真 ││ │ │ │ │的要瞭解。B:沒有,這個你 ││ │ │ │ │來問可能不是那麼好,你在那││ │ │ │ │裡?A:我在台北,在台北啊 ││ │ │ │ │!B:上課喔!A:沒有,來台││ │ │ │ │北辦個事,等下就回去。B: ││ │ │ │ │那回來再講。A:我待會回去 ││ │ │ │ │就去你那邊?B:嗯!【賀泰 ││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139頁】 │├───┼───┼─────┼───────┼─────────────┤│726 │F01-01│92年1月9日│A:陳國賢 │A:喂!怎麼打你電話都打不 ││ │4 │19時13分37│ 00000000000│通?B:沒有,剛才開震動的 ││ │ │秒 │B:桃園分局2組│,不好意思。A:在那裡?B:││ │ │ │ 王文鍵 │在聊天啊!A:在那裡聊天? ││ │ │ │ 0000000000 │B:在派出所啊!A:在那裡派││ │ │ │ │出所?B:樓下派出所啊!A:││ │ │ │ │我在7之2,過來啊!B:7樓喔││ │ │ │ │!7樓。A:嗯啊!B:好,好 ││ │ │ │ │,OK。【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40頁】 │├───┼───┼─────┼───────┼─────────────┤│732 │F01-01│92年1月10 │A:陳國賢 │A:喂!兄弟,幹嘛?你有打 ││ │5 │日18時50分│ 0000000000 │來找我是不是?B:你說你那 ││ │ │59 秒 │B:桃園分局2組│個處理掉沒有啊?昨天跟你拜││ │ │ │ 王文鍵 │託的那個人啊!A:可是那個 ││ │ │ │ 0000000000 │人,他說不是他啊!B:他說 ││ │ │ │ │不是他?A:對啊!你們那個 ││ │ │ │ │是不是記錯了。B:他說不是 ││ │ │ │ │他,那可能要看一下他的....││ │ │ │ │。A:你看能不能把它列印下 ││ │ │ │ │來好不好?B:沒辦法列印, ││ │ │ │ │在磁碟裡面,在磁碟裡面。A ││ │ │ │ │:可以儲存吧!B:儲存出來 ││ │ │ │ │給你,儲存到另外1張磁碟片 ││ │ │ │ │這樣。A:對啊!讓我看啊! ││ │ │ │ │不然你這樣子。B:他說不是 ││ │ │ │ │他?A:對啊!B:你跟他當面││ │ │ │ │聊天嗎?A:當面聊天啊!我 ││ │ │ │ │今天去找他,他說他沒有啊!││ │ │ │ │跟他講的很明白啊!B:會不 ││ │ │ │ │會是他不好意思承認,你覺得││ │ │ │ │呢?A:我有跟他講的很清楚 ││ │ │ │ │了,我現在就不曉得說....,││ │ │ │ │不是,今天我已經有跟他講,││ │ │ │ │他說朋友啊!他不認識,我現││ │ │ │ │在是認為想說你不是記錯臂章││ │ │ │ │號碼。B:不會耶!那你等一 ││ │ │ │ │下要回去南部了嗎?A:對, ││ │ │ │ │我現在在路上了啊!我還在桃││ │ │ │ │園。B:還在桃園縣喔!A;對││ │ │ │ │啊!B:好吧!那你禮拜天才 ││ │ │ │ │回來是不是?A:禮拜天晚上 ││ │ │ │ │回來!B:瞭解。A:我現在就││ │ │ │ │是確定,你如果讓我看那個,││ │ │ │ │我就知道。B:好,我知道, ││ │ │ │ │我再看他最近有沒有去,我只││ │ │ │ │有這樣子啊!A:不是,現在 ││ │ │ │ │變成很奇怪,到底是怎樣搞不││ │ │ │ │清楚,你們那個也是很奇怪啊││ │ │ │ │!只記這個,確定是這個嗎?││ │ │ │ │B:你說什麼?A:號碼啊!是││ │ │ │ │不是確定啊!B:確定啊!我 ││ │ │ │ │只好去問那個當事人啊!他跟││ │ │ │ │我講那個人混蛋王八蛋的,因││ │ │ │ │為我要問你的感覺,他像不像││ │ │ │ │不好意思承認還是怎樣?A: ││ │ │ │ │不會啊!B:那就應該不是他 ││ │ │ │ │了。A:因為我覺得說也不大 ││ │ │ │ │可能啊!在我們桃園沒有這樣││ │ │ │ │的啊!B:好,我去想辦法那 ││ │ │ │ │個給你看一下。A:對啊!你 ││ │ │ │ │想個辦法讓我看,我就曉得什││ │ │ │ │麼事情了,甚至是桃園還是其││ │ │ │ │他的。B;那要等你回來啊! ││ │ │ │ │A:對啊!你先找東西弄下來 ││ │ │ │ │,我一看就知道是誰?是我們││ │ │ │ │桃園的我就知道。B:好,我 ││ │ │ │ │知道,拜拜。【賀泰儒集團涉││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 │141 頁】 │├───┼───┼─────┼───────┼─────────────┤│741 │F01-01│92年1月13 │A:陳國賢 │A:兄弟,你跟戴克皇(音) ││ │7 │日16時48分│B:桃園分局2組│約今天嗎?B:對啊!今天啊 ││ │ │48秒 │ 王文鍵 │!A:幾點?B:應該是10吧!││ │ │ │ 0000000000 │確定一下。A;早一點好不好 ││ │ │ │ │,8、9 好不好,因為我跟大 ││ │ │ │ │哥還要上台北。B:好,那我 ││ │ │ │ │跟他連繫。A:你待會撥電話 ││ │ │ │ │給我,看能不能提早一下。【││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143頁】 │├───┼───┼─────┼───────┼─────────────┤│742 │F01-01│92年1月13 │A:桃園分局2組│A:兄弟,我到啦!B:你到了││ │7 │日20時3分 │ 王文鍵 │,8點半你現在到幹嘛?A:老││ │ │6秒 │ 0000000000 │大到了,老大也到了。B:他 ││ │ │ │B:陳國賢 │也到了?你們老大到還是我們││ │ │ │ │老大到?A:我們老大啊!你 ││ │ │ │ │趕快過來吧!B:好。A:好。││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143頁】 │├───┼───┼─────┼───────┼─────────────┤│745 │F01-01│92年1月15 │A:陳國賢 │A:喂!中(音),在那裡?B││ │8 │日2時12分 │B:鍾華(鍾宗 │:我在睡覺,要過去嗎?A:.││ │ │10秒 │ 義之子) │...,我問你一下,東哥那個 ││ │ │ │ 0000000000 │小姐可以譙(音,台語,處理││ │ │ │ │之意)?我跟王大哥。B:上 ││ │ │ │ │次打都沒有通。A:確認過了 ││ │ │ │ │嗎?B:對啊!我上次都問過 ││ │ │ │ │,打都沒有通。A:你先打, ││ │ │ │ │如果不通的話,你到中國城19││ │ │ │ │包廂。B:喔!然後我過去19 ││ │ │ │ │。A:可是我跟你講,就說那 ││ │ │ │ │邊沒有人可以幫忙。B:我現 ││ │ │ │ │在過去19嗎?A:你現在.... ││ │ │ │ │開,路上有臨檢啊?B:沒有 ││ │ │ │ │吧!A:有,有,有臨檢,你 ││ │ │ │ │開過來19包廂,然後你就說小││ │ │ │ │姐,打他們公司沒有接,然後││ │ │ │ │你打電話跟他確認一下,過來││ │ │ │ │19。B:好。【賀泰儒集團涉 ││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 │143頁】 │├───┼───┼─────┼───────┼─────────────┤│746 │F01-01│92年1月15 │A:陳國賢(撥 │A:王大哥,我鍾華,我鍾華 ││ │8 │日2時42分5│ 打人為電玩 │,你不是要那個嗎?B:你跟 ││ │ │秒 │ 業者鍾宗義 │阿賢講說不要了。A:不要, ││ │ │ │ 之子鍾華) │我找好了。B:找好了,在那 ││ │ │ │B:桃園分局2組│裡?我現在在....。A:你說 ││ │ │ │ 王文鍵 │去那邊,去那邊啊!B:在桃 ││ │ │ │ 0000000000 │園啊!A:你在桃園那邊?B ││ │ │ │ │:在你們公司附近啊!我要回││ │ │ │ │家了。A:你要回家了,不要 ││ │ │ │ │了?B:你跟阿賢講,不要了 ││ │ │ │ │啊!A:你等一下,你等一下 ││ │ │ │ │,我叫賢哥跟你講。(轉陳國││ │ │ │ │賢C接聽)C:兄弟啊!B:不 ││ │ │ │ │要了,改天好不好,明天8點 ││ │ │ │ │要上班。C:我們鍾華到了, ││ │ │ │ │這杯怎麼喝?B:我跟你講, ││ │ │ │ │今天單子算老大的,不要買了││ │ │ │ │。C:我,我,我,不能算老 ││ │ │ │ │大的,算老大的不好,幹他的││ │ │ │ │,我請你才回來,你還這樣子││ │ │ │ │。B:我明天8點要上班,你不││ │ │ │ │要把我,又把我拖下來。C: ││ │ │ │ │你跟我們鍾華弟弟解釋一下,││ │ │ │ │這樣不好玩喔!B我跟鍾華講││ │ │ │ │。(轉回某男鍾華A接聽)B ││ │ │ │ │:鍾華,我跟你講,如果今天││ │ │ │ │在桃園我就去,如果去中壢我││ │ │ │ │就不去。A:叫到桃園來喔! ││ │ │ │ │桃園那邊?B:隨便!最優的 ││ │ │ │ │喔!A:當然,這樣....,大 ││ │ │ │ │哥你要在那邊?B:隨便,我 ││ │ │ │ │現在在你們公司附近啊!A: ││ │ │ │ │我們公司附近?大哥,你總要││ │ │ │ │選個地方啊!我才能叫人家把││ │ │ │ │人載過去啊!B:現在那個 ││ │ │ │ │MOTEL有房間嗎?碧雲天最近 ││ │ │ │ │啦!A:碧雲天,是北區旁邊 ││ │ │ │ │那個碧雲天嗎?好,好,我叫││ │ │ │ │他過去。B:你找好打電話給 ││ │ │ │ │我。【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 │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44頁】 │└───┴───┴─────┴───────┴─────────────┘
㈡、有關被告葉漢瀅部分:┌───┬───┬─────┬───────┬─────────────┐│監聽譯│錄音帶│通話時間 │通話人員 │通話內容 ││文編號│編號 │ │ │ ││ │ │ │ │ │├───┼───┼─────┼───────┼─────────────┤│95 │F03-00│91年2月21 │A:中壢分局員 │A:我偉和(音譯)啦!不是 ││ │6 │日21時7分 │ 警陳偉和 │說明天,幾點,要去那裡?B ││ │ │14秒 │ 0000000000 │:明天?就說10點啊!你現在││ │ │ │B:陳國賢 │跟葉董在一起?A:對,我本 ││ │ │ │ 0000000000 │來就跟他在一起,今天有上班││ │ │ │C:葉董 │,昨天沒有,昨天賺一天。B ││ │ │ │D:賀泰儒 │:董事長說一樣。(轉葉董C ││ │ │ │ │與賀泰儒D對話)C :董事長 ││ │ │ │ │你好。D:明天打幾點的?C:││ │ │ │ │我明天上到6點,我是想上完 ││ │ │ │ │就去K。D:早上六點可以啊!││ │ │ │ │C:要到那裡去?D:我們要到││ │ │ │ │揚昇好嗎?不是,不是,楊梅││ │ │ │ │第一啊!福爾摩莎,你知道吧││ │ │ │ │!(續談)【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6頁││ │ │ │ │】 │├───┼───┼─────┼───────┼─────────────┤│96 │F03-00│91年2月21 │A:中壢分局員 │A:兄弟不好意思,去桃園方 ││ │6 │日21時18分│ 警郭懷清 │便嗎?B:桃園啊!A:因為昨││ │ │6秒 │ 0000000000 │天他們....,那個你知道吧!││ │ │ │B:陳國賢 │B:那個?A:昨天他們不是去││ │ │ │ 0000000000 │捉那個....。B:我知道啊! ││ │ │ │ │A:到中壢,這一陣子不方便 ││ │ │ │ │。B:不會吧!又不是到店家 ││ │ │ │ │,是到KTV。A:七里香,你知││ │ │ │ │道在那裡?B:七里香在那裡 ││ │ │ │ │?A:還是我們找你?B:那你││ │ │ │ │來公司坐一下。【賀泰儒集團││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17頁】 │├───┼───┼─────┼───────┼─────────────┤│97 │F03-00│91年2月21 │A:陳國賢 │A:昇哥,你好,請問你們那 ││ │6 │日21時55分│ 0000000000 │個禮節、小野、藍天有沒有在││ │ │56 秒 │B:某酒店男子 │?B:有啊!A:有沒有空?B ││ │ │ │ 0000000000 │:那裡?A:YES。B:那1間包││ │ │ │ │廂?A:我馬上到。我聯邦當 ││ │ │ │ │鋪的,你有來過。B:對,我 ││ │ │ │ │知道。A:我,現在從我公司 ││ │ │ │ │過去,我姓陳。【賀泰儒集團││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17頁】 │├───┼───┼─────┼───────┼─────────────┤│98 │F03-00│91年2月22 │A:陳國賢 │B;喂!你好。兄弟,在幹嘛 ││ │6 │日0時58分 │ 0000000000 │?B:那位?A:阿賢哥啊!幹││ │ │58秒 │B:龜山分局員 │嘛?升官忘了兄弟啦!B:沒 ││ │ │ │ 警葉漢瀅 │有,最近比較忙。A:忙什麼 ││ │ │ │ 0000000000 │?B:在找績效。A:找績效?││ │ │ │ │又是誰要倒楣了。B:等一下 ││ │ │ │ │就弄好了。A:桃園的?桃園 ││ │ │ │ │的嗎?B:沒有,我現在在中 ││ │ │ │ │壢。A:你現在在中壢?B:是││ │ │ │ │的。A:你來我們中壢找績效 ││ │ │ │ │,不會吧!B:不是啦!妨害 ││ │ │ │ │風化。A:妨害風化的喔!辦 ││ │ │ │ │好了嗎?B:差不多了。A:你││ │ │ │ │要不要過來我們這邊坐坐?B ││ │ │ │ │:在那邊?A:我在YES啊!B ││ │ │ │ │:可以啊!那待會。A:看怎 ││ │ │ │ │樣喔!【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7頁】 │├───┼───┼─────┼───────┼─────────────┤│122 │F03-01│91年3月13 │A:陳國賢 │A;喂!兄弟,他有打給你嗎 ││ │4 │日20時32分│ 0000000000 │?B:沒有,誰,都沒有,我 ││ │(原審│6秒 │B:賀家文 │人在北區。A:你人在北區噢 ││ │卷五第│ │ 0000000000 │!他們今天也是要忙啊!我今││ │243頁 │ │ │天有跟他們碰面啊!早上在車││ │) │ │ │上睡了好幾個小時,睡到....││ │ │ │ │打電話給我,幹他好無聊。對││ │ │ │ │啊!就那個熊啊!他是說他今││ │ │ │ │天要下來,可是他晚上因為昨││ │ │ │ │天的關係,我是說我打完球那││ │ │ │ │我要睡覺,那我留我兄弟的電││ │ │ │ │話,我留你的電話給他,如果││ │ │ │ │有下來的話就跟你連絡,他說││ │ │ │ │好,他沒打給你噢!B:沒, ││ │ │ │ │若有確定就吃飯間,若沒有等││ │ │ │ │他電話。A:對。(續談)B:││ │ │ │ │你今天有沒有看報紙?A:看 ││ │ │ │ │什麼?訊號很壞耶!B:你今 ││ │ │ │ │天有沒有看報紙?A:還沒看 ││ │ │ │ │怎樣?我等一下看一下。B: ││ │ │ │ │先不要打電話給他,等他的電││ │ │ │ │話。A:好。【賀泰儒集團涉 ││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 │22 頁】 │├───┼───┼─────┼───────┼─────────────┤│123 │F03-01│91年3月13 │A:桃園縣警局 │A:兄弟噢!你知道我是誰?B││ │4 │日23時31分│ 維新小組員 │:知道,知道。A:你....你 ││ │(原審│50秒 │ 警葉漢瀅095│....朋友出國?B:對。A : ││ │卷五第│ │ 0000000(申│你明天跟我見一個面,重要的││ │243頁 │ │ 登人宋振華 │事情噢!B:明天還是晚一點 ││ │) │ │ ) │。A:明天,明天,我現在在 ││ │ │ │B:陳國賢 │忙,你明天找我,我當面跟你││ │ │ │ 0000000000 │講一下。B:你明天打我電話 ││ │ │ │ │,我電話都保持開機。A:沒 ││ │ │ │ │有,沒有,我怕我睡過頭。B ││ │ │ │ │:幾點找你?A:你看你下午 ││ │ │ │ │差不多....。B:你等我,你 ││ │ │ │ │等我好不好。A:好啦!反正 ││ │ │ │ │明天你一定要等我。B:我等 ││ │ │ │ │你,你晚一點也沒關係。A: ││ │ │ │ │你等我,你等我,不然看晚一││ │ │ │ │點怎麼樣。B:好。【賀泰儒 ││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22頁】 │├───┼───┼─────┼───────┼─────────────┤│124 │F03-01│91年3月14 │A:(申登人張 │A:兄弟,你在那裡?B:在公││ │4 │日1時27分 │ 秀梅)持用人│司。A:我那個....。B:好朋││ │(原審│54秒 │ 八德分局員警│友,我知道。A:有急事要找 ││ │卷五第│ │ 陸宏錦 │你。B:他人在那裡?A:沒有││ │243頁 │ │ 000000000 │,他現在有點事情?B:我知 ││ │) │ │B:陳國賢 │道,他有打給我。A:他說兩 ││ │ │ │ 0000000000 │點,2點多,我們老地方見。 ││ │ │ │ │B;那裡的老地方?A:桃園。││ │ │ │ │B:我去的那地方噢!A:嗯!││ │ │ │ │嗯!B:就樓上的那個樓嗎!A││ │ │ │ │:嗯!B:他說他要先跟老闆 ││ │ │ │ │,有事情,待會他會直接過去││ │ │ │ │。A:他直接過去噢!B:對。││ │ │ │ │A:那等一下我們電話連絡, ││ │ │ │ │我先去公司一下。B:好。【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23頁】 │├───┼───┼─────┼───────┼─────────────┤│125 │F03-01│91年3月14 │A:陳國賢 │A:喂!兄弟,你沒有打給我 ││ │4 │日2時25分 │ 0000000000 │們那個兄弟看看,已經兩點半││ │(原審│32秒 │B:(申登人張 │了耶!B:差不多,他是說跟 ││ │卷五第│ │ 秀梅)持用人│那個回去啊!A:跟誰?B:跟││ │243頁 │ │ 八德分局員警│他們老闆啊!A:跟他們老闆 ││ │) │ │ 陸宏錦 │。B;對啊!他意思說跟他們 ││ │ │ │ 000000000 │老闆回去,看怎麼樣之後,他││ │ │ │ │會出來啊!A:這樣,那也只 ││ │ │ │ │能等他電話是吧!B:我可能 ││ │ │ │ │先過去吧!A:你可能先過去 ││ │ │ │ │?B:我去那邊,順便有事情 ││ │ │ │ │要問一下。A:有事情要問一 ││ │ │ │ │下?B:沒有啦!跟我們那個 ││ │ │ │ │老地方的那個啦!A:8 樓噢 ││ │ │ │ │!要先過去,你跟誰過去?B ││ │ │ │ │:1個啊!我1個啊!他叫我 ││ │ │ │ │....,他好像有事情要跟你講││ │ │ │ │。A:我知道,我知道。B:對││ │ │ │ │啊!A:那他有辦法跟他連絡 ││ │ │ │ │,你到時候如果他有跟你連絡││ │ │ │ │上,你可以跟他連絡的時候,││ │ │ │ │你跟他連絡一下。B:可以啊 ││ │ │ │ │!可以連絡啊!我現在.... ││ │ │ │ │,不然這樣好了,我現在打給││ │ │ │ │他,看他還要多久。A:看他 ││ │ │ │ │意思怎麼樣,還是要在那邊碰││ │ │ │ │頭。B:好。A:我是知道他有││ │ │ │ │事情要跟我講,要當面講,但││ │ │ │ │是你跟他連絡一下,看看怎麼││ │ │ │ │樣?B:好,OK,好。【賀泰 ││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23頁】 │├───┼───┼─────┼───────┼─────────────┤│126 │F03-01│91年3月14 │A:(申登人張 │A:喂!3點。B:一樣再那裡 ││ │4 │日2時28分 │ 秀梅)持用人│去嗎?A:嗯!B:3點。A:嗯││ │(原審│40秒 │ 八德分局員警│!A:兄弟,21。B:02,21噢││ │卷五第│ │ 陸宏錦 │!好。A:嗯!【賀泰儒集團 ││ │243頁 │ │ 000000000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B:陳國賢 │23頁】 ││ │ │ │ 0000000000 │ │├───┼───┼─────┼───────┼─────────────┤│127 │F03-01│91年3月14 │A:陳弘明 │B;兄弟,我知道。A:你在那││ │4 │日4時29分 │ 0000000000 │裡?B:老地方。A:老地方噢││ │(原審│5秒 │B:陳國賢 │!我在08。B:好,不會吧! ││ │卷五第│ │ 0000000000 │A:你有簽沒有?B:好,瞭解││ │243頁 │ │ │,我過去噢!【賀泰儒集團涉││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 │23頁】 │├───┼───┼─────┼───────┼─────────────┤│140 │F03-01│91年3月15 │A:龜山分局葉 │A:喂!你那個超級有事嗎?B││ │5 │日23時24分│ 漢瀅095336 │:你等一下。A:喂!你那個 ││ │ │34秒 │ 9377(申登 │超級有事嗎?B:我馬上通個 ││ │ │ │ 人宋振華) │電話啊!A:沒有啦!我老大 ││ │ │ │B:陳國賢 │在問啦!現在你那個超級有事││ │ │ │ 0000000000 │嗎?你等一下打給我。【賀泰││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25頁】及(原審卷五第││ │ │ │ │70頁) │├───┼───┼─────┼───────┼─────────────┤│141 │F03-01│91年3月15 │A:陳國賢 │A:給我小四的電話?B :在 ││ │5 │日23時27分│ 0000000000 │電話簿裡啊!【賀泰儒集團涉││ │ │13秒 │B:何玉如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25││ │ │ │ 0000000000 │頁】 │├───┼───┼─────┼───────┼─────────────┤│142 │F03-01│91年3月15 │A:陳國賢 │A:紅揚,紅揚是不是有。小 ││ │5 │日23時27分│ 0000000000 │四噢!你不在店裡噢!店裡你││ │ │46秒 │B:小四(超級 │給我一個人的電話。B :電話││ │ │ │ 贏家遊藝場 │?A:現在當班的。B:現在當││ │ │ │ 員工) │班?A:你趕快過去店裡面, ││ │ │ │ 0000000000 │你給我一個當班的電話?當班││ │ │ │ │是誰?B:我等一下打給你。A││ │ │ │ │:好,快。【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25頁││ │ │ │ │】 │├───┼───┼─────┼───────┼─────────────┤│143 │F03-01│91年3月15 │A:小四(超級 │A:喂!我叫小鄭過去,我等 ││ │5 │日23時24分│ 贏家遊藝場 │一下過去,0926。B:你先過 ││ │ │34秒 │ 員工) │去好不好,現在沒有事你先過││ │ │ │ 0000000000 │去。你先過去店裡面。A:我 ││ │ │ │B:陳國賢 │現在先過去?B:對你現在先 ││ │ │ │ 0000000000 │過去。A:電話要不要。B:他││ │ │ │ │有跟裡面的通電話。A:好。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25頁】 │├───┼───┼─────┼───────┼─────────────┤│144 │F03-01│91年3月15 │A:陳國賢 │B:喂!沒有是不是。A:耶!││ │5 │日23時30分│ 0000000000 │B:那我老大說有風聲。A:是││ │ │2 秒 │B:桃園縣警局 │那邊嗎?B:我不曉得啊!剛 ││ │ │ │ 維新小組員 │打來他叫我馬上打電話跟他講││ │ │ │ 警葉漢瀅 │,啊我說你沒有在那邊啊!他││ │ │ │ 0000000000 │說誰有聽到那個啊!我也不知││ │ │ │ │道,他打電話跟我講,我就打││ │ │ │ │電話跟你連絡。A:好。B : ││ │ │ │ │我現在還要打電話給他,他是││ │ │ │ │說他有....。A:我現在在桃 ││ │ │ │ │園,我馬上回去趕回去啊!你││ │ │ │ │問他確定一下。B:我電話要 ││ │ │ │ │怎麼講,你問我?我先跟他問││ │ │ │ │,我待會再打給你。A:好, ││ │ │ │ │那我等你電話。【賀泰儒集團││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26頁】 │├───┼───┼─────┼───────┼─────────────┤│145 │F03-01│91年3月15 │A:桃園縣警局 │A:喂!我看是應該不用趕回 ││ │5 │日23時34分│ 維新小組員 │去吧!B:要不要趕回去?A:││ │ │25 秒 │ 警葉漢瀅 │不用啦!因為我剛有跟他通電││ │ │ │ 0000000000 │話,他叫我馬上問。B:對啊 ││ │ │ │B:陳國賢 │!那我就趕回去看好了。A: ││ │ │ │ 0000000000 │他是叫我打,我那天不是這幾││ │ │ │ │天那個嗎?那你怎麼....。B ││ │ │ │ │: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 │ │ │A:害我緊張一下,你娘的。 ││ │ │ │ │B: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26頁】│├───┼───┼─────┼───────┼─────────────┤│776 │F01-02│92年1月27 │A:賀泰儒 │A:小葉。B:嗯!A :我誰你││ │4 │日3時38分 │ 00000000000│知道吧!B :我知道。A:你 ││ │ │ │B:龜山分局員 │有空嗎?B:現在喔?A:嗯!││ │ │ │ 警葉漢瀅 │B:現在有。A:來我公司好嗎││ │ │ │ 00000000000│?B:在那裡?A:我在內壢這││ │ │ │ │裡。B:這樣子喔!有急事喔 ││ │ │ │ │!A:嗯!我要問你一下。B:││ │ │ │ │好,我現在過去。【賀泰儒集││ │ │ │ │團涉嫌不第150頁】 │└───┴───┴─────┴───────┴─────────────┘
㈢、有關被告陳鴻貴部分:┌───┬───┬─────┬───────┬─────────────┐│監聽譯│錄音帶│通話時間 │通話人員 │通話內容 ││文編號│編號 │ │ │ ││ │ │ │ │ │├───┼───┼─────┼───────┼─────────────┤│203 │O01-00│91年6月8日│A:中壢分局警 │A:洪官,我阿貴,我在內壢 ││ │7-06 │15時15分49│ 備隊員警陳 │,因為報他那個人也有報我這││ │ │秒 │ 鴻貴 │邊啊!所以說你看,因為那邊││ │ │ │ 0000000000 │我有人啊!要不要一起去弄?││ │ │ │B:洪培修 │B:你什麼時候要弄?A:我可││ │ │ │ │能禮拜一吧!B:禮拜一喔!A││ │ │ │ │:因為那個是八德報過來的。││ │ │ │ │B:我知道啊!A:還是禮拜一││ │ │ │ │、禮拜二看你時間,你要弄,││ │ │ │ │我這邊就不動。B:好,不然 ││ │ │ │ │禮拜一我還辦另外1個案子啊 ││ │ │ │ │!禮拜一、禮拜二啊!都好啦││ │ │ │ │!你那邊動,我再調一些人一││ │ │ │ │起過去啦!A:要用你的名義 ││ │ │ │ │去弄啊!B:不用,沒關係啊 ││ │ │ │ │!A:黃官有跟你講過嗎?B ││ │ │ │ │:誰?A :黃官有跟你講過嗎││ │ │ │ │?B:黃官喔!沒有啊!A:我││ │ │ │ │想說你們要弄,我就留給你們││ │ │ │ │弄。B :沒有啦!A:那裡面 ││ │ │ │ │有15檯啦!B:我知道10到15 ││ │ │ │ │檯啦!我有跟分局長報告過啦││ │ │ │ │!說警備隊現在也在動啦!A ││ │ │ │ │:噢!你有跟他講過,我那個││ │ │ │ │資料是八德那邊做過來給我的││ │ │ │ │,看你要,我也沒關係。B: ││ │ │ │ │所以說,因為我有跟分局長報││ │ │ │ │告說,既然警備隊有在弄的話││ │ │ │ │,我就幫警備隊那邊配合啊!││ │ │ │ │A:那我弄的時候,就知會你 ││ │ │ │ │一下。B:而且我的想法.... ││ │ │ │ │,我看你怎麼樣子,就是去弄││ │ │ │ │的時候嗎!你們主要是針對毒││ │ │ │ │品嗎!我帶人去的話,主要就││ │ │ │ │是電玩的部分,因為這樣子的││ │ │ │ │話,我電玩部分當場查獲的話││ │ │ │ │,我可以交給派出所辦,這樣││ │ │ │ │你們針對毒品那邊做的話,你││ │ │ │ │們的工作量就會比較少一點。││ │ │ │ │A:好。B:就算到時候是帶到││ │ │ │ │內壢所那邊一起辦話,就你們││ │ │ │ │負責毒品的,那電玩的,我就││ │ │ │ │叫派出所,我當場做好後,一││ │ │ │ │些資料做好後,就叫派出所弄││ │ │ │ │了,那兩個犯罪行為....。A ││ │ │ │ │:就兩個移送書送了。B:對 ││ │ │ │ │啊!A :這樣我知道。B:這 ││ │ │ │ │樣子的話,工作量會分攤掉。││ │ │ │ │A:好,好,那我要弄的時候 ││ │ │ │ │再知會你一下。B:好,謝謝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38頁】 │├───┼───┼─────┼───────┼─────────────┤│400 │F04-01│91年9月21 │A:陳國賢 │A:你下班沒,還在睡覺?B:││ │8 │日21時28分│ 0000000000 │喂!A:喂!你在睡覺喔!B:││ │ │ │B:中壢分局警 │對。A:起床了啦!起床尿尿 ││ │ │ │ 備隊員警陳 │了啦!不要再睡了,這麼胖。││ │ │ │ 鴻貴 │B :胖一點沒關係。A:胖一 ││ │ │ │ 0000000000 │點沒關係,沒人要喔!起床了││ │ │ │ │,起床了,快點起床啦!B: ││ │ │ │ │什麼事?A:過來打B7場了啦 ││ │ │ │ │!B7兩個。B:清就清啊!A:││ │ │ │ │不要啦!快點過來。B:不要 ││ │ │ │ │去了,沒貨了。A:過來啦! ││ │ │ │ │過來啦!不要睡了,趕快過來││ │ │ │ │。B:不要,輸一個多禮拜了 ││ │ │ │ │。A :今天就會贏啊!B:每 ││ │ │ │ │次也這麼說啊!A:快啦!不 ││ │ │ │ │要睡了,趕快過來。B:晚一 ││ │ │ │ │點啦!吃飽再說啦!A:不要 ││ │ │ │ │太晚啊!B:好。【賀泰儒集 ││ │ │ │ │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 │ │ │ │第77頁】 │├───┼───┼─────┼───────┼─────────────┤│440 │A04-00│91年11月21│A:某員警(游 │A:老大,我游官啦!不好意 ││ │2 │日16時57分│ 官) │思打擾你,他沒有接電話啦!││ │ │ │B:賀泰儒 │我想請教你一下。B:你說。A││ │ │ │ 0000000000 │:我們一些官員你有沒有認識││ │ │ │ │比較熟悉的?B:電話中你怎 ││ │ │ │ │麼跟我講這些呢?碰面講,碰││ │ │ │ │面再聊!碰面聊!電話中我怎││ │ │ │ │麼敢跟他講這個,我這樣講,││ │ │ │ │看你什麼時候有空,見面聊!││ │ │ │ │A:晚上,晚上我過去找你好 ││ │ │ │ │了。B:晚上你要幾點過來?A││ │ │ │ │:你差不多幾點有在?B :我││ │ │ │ │這樣講,你8點半過來好了。A││ │ │ │ │:8點半,到那裡?B:內壢中││ │ │ │ │華路那裡。A:中華路我知道 ││ │ │ │ │。B:你不要太晚來,因為我9││ │ │ │ │點半還有事,差不多8 點來好││ │ │ │ │了,因為我坐一下可能就要走││ │ │ │ │了。A:好,那這樣子8 點。B││ │ │ │ │:好,不好意思,見面再聊!││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88頁】 │├───┼───┼─────┼───────┼─────────────┤│507 │A01-00│91年11月11│A:賀泰儒 │A:喂!B:這個禮拜還有一場││ │3 │日19時28分│ 0000000000 │。A:我知道,我知道。B:大││ │ │12秒 │B:某員警(申 │家注意喔!A:好,我知道, ││ │ │ │ 登人林明良 │謝謝。【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持用人為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99 頁】 ││ │ │ │ 中壢分局中 │ ││ │ │ │ 壢所警員于 │ ││ │ │ │ 克誠) │ ││ │ │ │ 0000000000 │ │├───┼───┼─────┼───────┼─────────────┤│511 │J01-00│91年11月11│A:某男 │A:中哥,不好意思,睡覺了 ││ │6 │日22時2分 │B:劉浩中 │啊!沒有啦!剛剛中壢派出所││ │ │ │ 0000000000 │來臨檢,態度是很好啦!但是││ │ │ │ │要走的時候,他要走的時候他││ │ │ │ │跟我講一句話,說我們有被人││ │ │ │ │家檢舉啦!所以他們才會過來││ │ │ │ │啦!他是跟我講說,叫我們自││ │ │ │ │己注意一點,好,我跟你講一││ │ │ │ │下。B:OK。A:他是沒有囉哩││ │ │ │ │吧嗦,等於最後跟我講,叫我││ │ │ │ │們自己注意一下,跟你講一下││ │ │ │ │,讓你知道一下。B :好, ││ │ │ │ │OK。【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 │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0頁】 │├───┼───┼─────┼───────┼─────────────┤│513 │A01-00│91年11月12│A:賀泰儒 │A:我們中壢那個辦公室到什 ││ │4 │日12時55分│ 0000000000 │麼時候?B :喂!A:我們中 ││ │ │12秒 │B:許郁萍 │壢那個辦公室到什麼時候?B ││ │ │ │ 0000000000 │:到4月。A:到4月,那如果 ││ │ │ │ │去找那個....因為他們桃園那││ │ │ │ │邊,12月以後他們就會搬到大││ │ │ │ │興西路這裡來了,那我是想說││ │ │ │ │那個時候,回來中壢辦公室,││ │ │ │ │再找那個,SOGO那邊,不是說││ │ │ │ │整棟的嗎!B:那我知道,之 ││ │ │ │ │前那邊我都有繞過啦!A:有 ││ │ │ │ │嗎?B:有啊!之前那邊我們 ││ │ │ │ │也有找啊!A:我看找住家的 ││ │ │ │ │就好了。B:可以那邊住家的 ││ │ │ │ │電梯大樓都是....,都很大呢││ │ │ │ │!差不多5、60坪那種的。A:││ │ │ │ │沒有關係啊!B;那邊套房也 ││ │ │ │ │是有啊!可是不多,可是它的││ │ │ │ │坪數比我們現在還要小。A :││ │ │ │ │我們找大的沒有關係。B:大 ││ │ │ │ │的沒關係!A:大的沒有關係 ││ │ │ │ │啊!大的把它移過去那邊就好││ │ │ │ │了,好不好,找大的,第1個 ││ │ │ │ │你們吃東西人多,第2中壢現 ││ │ │ │ │在這邊公司人愈來愈少,不好││ │ │ │ │,把它整個移過去,移回大點││ │ │ │ │沒關係。B:好。A:大也沒多││ │ │ │ │少錢嗎!B:上次問,差不多3││ │ │ │ │萬多,3萬多。A:也是要用的││ │ │ │ │,也是要,比較方便,比較安││ │ │ │ │全,人多一點比較安全。B: ││ │ │ │ │好。A:那就是12月,12 月去││ │ │ │ │租它。B:12月喔!A:12 月 ││ │ │ │ │那邊搬過去完了,再搬過去。││ │ │ │ │B: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1 頁││ │ │ │ │】 │├───┼───┼─────┼───────┼─────────────┤│514 │A01-00│91年11月13│A:陳國賢 │A:喂!董仔你好,我阿賢, ││ │5 │日10時4分 │ 0000000000 │董仔我給你報告一下,昨天有││ │ │34秒 │B;賀泰儒 │一個比較特殊的情形是,他們││ │ │ │ 0000000000 │那個老二,新去的這個老二帶││ │ │ │ │八台車過去我們藍天。B:夜 ││ │ │ │ │市(音)喔?你講什麼我聽不││ │ │ │ │懂?A:昨天中壢這個老二啊 ││ │ │ │ │!帶八台車過去我們藍天。B ││ │ │ │ │:然後呢?A:然後我們有講 ││ │ │ │ │一下,後來我有找那個威震,││ │ │ │ │他是說他禮拜五還要過去,他││ │ │ │ │過去裡面,我們就是幾個人嗎││ │ │ │ │!B:等我打球回來再說好不 ││ │ │ │ │好?A:好,我知道,我讓你 ││ │ │ │ │知道一下而已。B:好。【賀 ││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102頁】 │├───┼───┼─────┼───────┼─────────────┤│530 │A01-00│91年11月15│A:某員警(申 │B:喂!A:內壢那個稍微注意││ │7 │日 │ 登人張庭強 │一下,那個老二啊!昨天叫我││ │ │ │ ) │進去算人數啊!我有跟他講90││ │ │ │ 0000000000 │個人啦!他說人很多,稍微 ││ │ │ │B:賀泰儒 │....,那時候一些....一些幹││ │ │ │ │部都在旁邊,所以注意一下。││ │ │ │ │B:好,我知道。A:詳細再看││ │ │ │ │看啦!B:好,我知道,謝謝 ││ │ │ │ │你。【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 │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4頁】 │├───┼───┼─────┼───────┼─────────────┤│531 │A01-00│91年11月15│A:中壢分局警 │A:喂!我阿貴。B:你好,你││ │7 │日13時33分│ 備隊員警陳 │好,你好。A:你這支電話講 ││ │ │45秒 │ 鴻貴 │,方便嗎?B:那你來找我好 ││ │ │ │ 0000000000 │不好?A:我等一下上班耶! ││ │ │ │B:賀泰儒 │B:等一下上班喔!A:還是你││ │ │ │ 0000000000 │打這支電話,新的卡。B:可 ││ │ │ │ │以,可以,可以。A:那我等 ││ │ │ │ │你電話。B:啊!A:我這是新││ │ │ │ │的卡啦!B:好,那就講沒關 ││ │ │ │ │係!A:你這電話可以講嗎? ││ │ │ │ │B:可以,可以。A:可以喔!││ │ │ │ │那個下午,下午那個,那個洪││ │ │ │ │官要弄一場,不知要弄那一場││ │ │ │ │,我不知道。B:這樣子啊! ││ │ │ │ │我跟你講,我想說碰面聊天你││ │ │ │ │知道吧!你什麼時候下班,什││ │ │ │ │麼時候有空?A:好,好。B;││ │ │ │ │找你順便跟你聊天。A:那我 ││ │ │ │ │今天今天晚上好不好?B:...││ │ │ │ │.今天晚上,晚上幾點的時候 ││ │ │ │ │?A:晚上8....8、9點。B: ││ │ │ │ │好,9點我在內壢等你好不好 ││ │ │ │ │?A:好。B:見面再聊!A: ││ │ │ │ │事情你知道嗎?B:洪的啊! ││ │ │ │ │我們碰面再講,碰面再講。A ││ │ │ │ │;好。B:碰面再講。【賀泰 ││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104頁】 │├───┼───┼─────┼───────┼─────────────┤│537 │F02-00│91年11月15│A:聯邦當鋪胡 │A:喂!阿賢喔!我跟你講, ││ │1 │日22時20分│ 旭東 │剛才藍天有1個人客帶走了。B││ │ │ │B:陳國賢 │;怎麼會?A:臨檢,臨檢的 ││ │ │ │ 0000000000 │時候帶走,小傑講應該是文化││ │ │ │ │所的,327的,車是000的。B ││ │ │ │ │:好,我知道。【賀泰儒集團││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105頁】 │├───┼───┼─────┼───────┼─────────────┤│538 │A02-00│91年11月15│A:楊正青 │A:阿賢喔!我跟你講,剛才 ││ │1 │日23時53分│ 0000000000 │那個藍天有1個人客帶走了。B││ │ │32秒 │B:陳國賢 │:我知道。A:臨檢,臨檢的 ││ │ │ │ 0000000000 │時候,1個客人帶走,應該是 ││ │ │ │ │,小傑講應該是文化所的, ││ │ │ │ │327的,那車是000(指警車號││ │ │ │ │碼)的。B:好。【賀泰儒集 ││ │ │ │ │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 │ │ │ │第105頁】 │├───┼───┼─────┼───────┼─────────────┤│539 │A02-00│91年11月15│A:陳國賢 │B:你好。A:麻煩請東哥聽一││ │1 │日23時56分│ 0000000000 │下。B:我是,我是。A:你再││ │ │14 秒 │B:楊正青 │說一次好嗎?B:那個藍天你 ││ │ │ │ 0000000000 │知道嗎?A :那個號碼你再跟││ │ │ │ │我講一次。B:406。A:喂! ││ │ │ │ │應該記錯。B:不然我再問看 ││ │ │ │ │看,我問看看告訴你。A:等 ││ │ │ │ │一下,我再打給你。【賀泰儒││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105頁】 │├───┼───┼─────┼───────┼─────────────┤│540 │A02-00│91年11月15│A:陳國賢 │A:喂!東哥喔!B:327啦! ││ │1 │日23時58分│ 0000000000 │A:327嗎?B:327,對,對。││ │ │27秒 │B:楊正青 │A:327喔!B:對啦!A:小傑││ │ │ │ 0000000000 │電話怎麼打不通喔!B:小傑 ││ │ │ │ │他剛剛打給我。A:327確定喔││ │ │ │ │?327還317。B:327,327。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105頁】 │├───┼───┼─────┼───────┼─────────────┤│541 │F02-00│91年11月16│A:陳國賢 │A:麻煩請東哥聽一下!B:喂││ │1 │日0時3分 │ 0000000000 │!我是,我是。A:你說,你 ││ │ 1│ │B:聯邦當鋪胡 │再說一次。B:那個藍天你知 ││ │ │ │ 旭東 │道嗎?A:那個號碼你再跟我 ││ │ │ │ │講一次?B:406。A:你應該 ││ │ │ │ │記錯。B:不然我再問看看, ││ │ │ │ │我問看看打給你。A:等一下 ││ │ │ │ │,我等一下打給你。【賀泰儒││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105頁】 │├───┼───┼─────┼───────┼─────────────┤│542 │F02-00│91年11月16│A:陳國賢 │B:喂!A:東哥喔!B:327啦││ │1 │日0時7分 │ 0000000000 │!A:327嗎?B:327對,對!││ │ │ │B:聯邦當鋪胡 │A:327喔!小傑電話怎麼打不││ │ │ │ 旭東 │通?B;小傑他剛剛打給我。 ││ │ │ │ │A:327確定喔!327還3么7。 ││ │ │ │ │B:327 ,327。A:好,瞭解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05頁】 │├───┼───┼─────┼───────┼─────────────┤│543 │F02-00│91年11月16│A:某男(小傑 │A:喂!那天講,第2的在這裡││ │1 │日0時9分 │ ) │啊!B:老二在那邊喔!老二 ││ │ │ │B:陳國賢 │在那邊嗎?A:對,我就跟你 ││ │ │ │ 0000000000 │講說那天我們講的對我們不大││ │ │ │ │滿意的在這裡啊!B:他在裡 ││ │ │ │ │面嗎?A:沒有,他在他們公 ││ │ │ │ │司啊!你聽的懂嗎?B:我知 ││ │ │ │ │道,我知道,姓陳的那個嗎!││ │ │ │ │A:啊!B:姓陳的那個嗎!A ││ │ │ │ │:不是,不是,那天來對我們││ │ │ │ │不大滿意的,說今天還要來的││ │ │ │ │那個。B:現在在那邊?A : ││ │ │ │ │他在他們公司。B:他在他們 ││ │ │ │ │內壢公司。A:對。B :那個 ││ │ │ │ │人應該是在裡面,那個....。││ │ │ │ │A:姓陳的沒有啊!B:另外剛││ │ │ │ │剛帶出去的那個?A:那個, ││ │ │ │ │那個是被327帶走,他叫楊龍 ││ │ │ │ │華(音)。B:你說那個不高 ││ │ │ │ │興的,現在內壢那邊嗎?A: ││ │ │ │ │就上次對我們不大滿意的,說││ │ │ │ │今天要再來的,他在內壢公司││ │ │ │ │啦!B:在內壢公司嗎!我知 ││ │ │ │ │道,你去繞一下,看327有沒 ││ │ │ │ │有在裡面好不好?A:327沒有││ │ │ │ │,沒有在這邊啊!B:沒有在 ││ │ │ │ │裡面嗎?A:沒有。B:那不是││ │ │ │ │當地的車啊!他有沒有在裡面││ │ │ │ │呢?A:啊!不是我們本地的 ││ │ │ │ │車啊!B:不是不是,是我們 ││ │ │ │ │本地的,但是不是我們內壢那││ │ │ │ │邊的。A:大尾的,大尾的你 ││ │ │ │ │熟嗎?B:有。A:大尾的剛剛││ │ │ │ │也有在。B:....。A:不是他││ │ │ │ │跟他很熟,在聊天啊!B:跟 ││ │ │ │ │那客人在聊天喔?A:不是, ││ │ │ │ │不是,跟那個帶頭的在聊天。││ │ │ │ │B: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6頁 ││ │ │ │ │】 │├───┼───┼─────┼───────┼─────────────┤│544 │F02-00│91年11月16│A:陳國賢 │B:喂!那裡的,再講一下好 ││ │1 │日0時16分 │ 0000000000 │不好?A:大崙。B :嗯!A:││ │ │ │B:中壢分局警 │嗯!那裡的?B:大崙。A:好││ │ │ │ 備隊巡官劉 │,我知道,謝謝。B:OK。【 ││ │ │ │ 橋坪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106頁】 │├───┼───┼─────┼───────┼─────────────┤│550 │J01-00│91年11月17│A:小傑 │A:中哥。B:傑哥,怎樣?A ││ │7 │日22時18分│B:劉浩中 │:太誇張了吧!媽的來10幾個││ │ │ │ 0000000000 │人啊!B;警察啊!A:嗯!各││ │ │ │ │單位全到齊了。B:那麼多人 ││ │ │ │ │啊!A:刑警隊、少年隊、警 ││ │ │ │ │備隊、大崙所、文化所、興國││ │ │ │ │所,媽的,快比我客人多了,││ │ │ │ │走了啦!他們走了。B:沒事 ││ │ │ │ │吧!A:沒事啊!哎!我不會 ││ │ │ │ │講。(續談)【賀泰儒集團涉││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 │ │ │ │7頁】 │├───┼───┼─────┼───────┼─────────────┤│551 │F02-00│91年11月17│A:中壢分局員 │A:兄弟喔!你是要去8樓是不││ │1 │日22時26分│ 警郭懷清 │是?B:嗯!A:那就直接過去││ │ │ │ 0000000000 │就好了。B:直接過去喔!好 ││ │ │ │B:陳國賢 │。A:我們4個人啊!我們沒有││ │ │ │ 0000000000 │開車喔!B:你跟誰啊!A : ││ │ │ │ │我跟那個兄弟啊!他說要找阿││ │ │ │ │貴,就那天那一個,你不是有││ │ │ │ │跟他見過面。B:阿貴還有誰 ││ │ │ │ │?A:他一個,還有一個朋友 ││ │ │ │ │。B:他的朋友喔!A;也是兄││ │ │ │ │弟。B:那我找男人方便嗎? ││ │ │ │ │問他一下?A:沒有問題吧! ││ │ │ │ │這個沒關係。B:沒有關係。 ││ │ │ │ │A:對啊!看他要不要過來啊 ││ │ │ │ │!他最近不錯啊!那天他有找││ │ │ │ │我出去。B:他剛剛有找我。 ││ │ │ │ │(續談,渠等約於中國城酒店││ │ │ │ │見面)【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7頁】 │├───┼───┼─────┼───────┼─────────────┤│691 │F01-00│91年12月20│A:陳國賢 │A:兄弟啊!不好意思!過來 ││ │7 │日23時40分│ 00000000000│桃園啊!B :好。A:我跟你 ││ │ │14秒 │B:中壢分局員 │報告一下啊!我跟兩個組裡的││ │ │ │ 警陳鴻貴 │朋友。B:喔!那沒關係,那 ││ │ │ │ 0000000000 │你們喝好了。A:沒關係啦! ││ │ │ │ │他剛才打電話來,我才應他的││ │ │ │ │,有什麼關係,沒關係吧!自││ │ │ │ │己兄弟,我們聚我們的,沒差││ │ │ │ │啦!剛剛有人打電話來拜託,││ │ │ │ │我說我已經約好了,我在桃園││ │ │ │ │啊!他說他要過來,那我想說││ │ │ │ │一起好了。B:好。A:好不好││ │ │ │ │,我們兄弟聊我們的嗎?見面││ │ │ │ │再聊。【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33頁】 │├───┼───┼─────┼───────┼─────────────┤│692 │F01-00│91年12月20│A:陳國賢 │陳國賢打電話給楊月玲,楊月││ │7 │日23時46分│ 00000000000│玲表示12點有包廂,可以過去││ │ │ │B:中國城酒店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楊月玲 │監察彙整表第133頁】 │├───┼───┼─────┼───────┼─────────────┤│716 │F01-01│92年1月7日│A:陳國賢 │A:怎麼知道我要找你?B:你││ │2 │21時42分4 │ 00000000000│前天有找我啊!我昨天有打給││ │ │秒 │B:中壢分局員 │你,你也沒有回。A:你昨天 ││ │ │ │ 警陳鴻貴 │有打給我?B:有啊!A:沒有││ │ │ │ 0000000000 │,我沒有看到。B:沒有收到 ││ │ │ │ │,因為我用別支電話打。A: ││ │ │ │ │遠傳0930的喔!B:嗯!A:早││ │ │ │ │上有回啊!沒有通啊!很吵,││ │ │ │ │喝掛了。B:現在掛了?A:昨││ │ │ │ │天啦!現在沒有,怎樣?B: ││ │ │ │ │沒有,你不是找我嗎?A:嗯 ││ │ │ │ │啊!在忙什麼?B:沒有,沒 ││ │ │ │ │有啊!最近比較正常。A:都 ││ │ │ │ │沒有在忙....。(續談)B: ││ │ │ │ │在桃園啊?A:對啊!在桃園 ││ │ │ │ │啊!在桃園新店這邊。B:要 ││ │ │ │ │不要出去走一走?A:出去走 ││ │ │ │ │一走,好,那你要過來桃園喔││ │ │ │ │?B:我想跟....。A:好啊!││ │ │ │ │那幾點會到?B:大概11點半 ││ │ │ │ │好不好?A:還真他媽的太晚 ││ │ │ │ │了。B:11點好了。A:好, ││ │ │ │ │11點你會到嗎?B :會。A: ││ │ │ │ │好,一樣嗎!老地方啦!【賀││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137頁】 │├───┼───┼─────┼───────┼─────────────┤│717 │F01-01│92年1月7日│A:陳國賢 │A:出門嗎?B:還沒耶!幹嘛││ │2 │21時46分7 │ 00000000000│?A;沒有啊!剛才你們那個 ││ │ │秒 │B:大園分局員 │貴哥找我,看、要不要出門一││ │ │ │ 警吳肇雄 │起去走走。B :那個哥啊!A ││ │ │ │ 0000000000 │:那個貴哥還有那個哥啊!B ││ │ │ │ │:今天有那個啊!A:有那個 ││ │ │ │ │干我們屁事啊!我又沒有幹嘛││ │ │ │ │?B:好啊!那你們先去啊! ││ │ │ │ │很冷,很懶得動。A:我也知 ││ │ │ │ │道冷,晚上起床的時候,我也││ │ │ │ │知道冷。B :你們先過去,我││ │ │ │ │再打你電話。A:好啊!那你 ││ │ │ │ │看怎樣子。【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37 ││ │ │ │ │頁】 │├───┼───┼─────┼───────┼─────────────┤│718 │F01-01│92年1月7日│A:陳國賢 │A:在那裡?B:在內壢了。A ││ │2 │22時40分36│ 00000000000│:出發在內壢了喔!B:嗯!A││ │ │秒 │B:中壢分局員 │:你們2個嗎?B:3個,還有 ││ │ │ │ 警陳鴻貴 │阿清(音,研判係員警郭懷清││ │ │ │ 0000000000 │)。A:好,我知道。【賀泰 ││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137頁】 │├───┼───┼─────┼───────┼─────────────┤│719 │F01-01│92年1月7日│A:陳國賢 │B:賢哥,賢哥。A:現在有包││ │2 │22時41分15│ 00000000000│廂嗎?B:11點10分,11點10 ││ │ │秒 │B:中國城酒店 │分。A:好。B;差不多11點就││ │ │ │ 楊月玲 │有了。A:阿貴他們在路上。 ││ │ │ │ │B:OK,好。【賀泰儒集團涉 ││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 │137頁】 │├───┼───┼─────┼───────┼─────────────┤│720 │A02-02│92年1月7日│A:中壢分局員 │A:喂!老大。B:嗯!A:我 ││ │8 │23時38分55│ 警陳鴻貴 │阿貴啦!B:你好,你好。A:││ │ │秒 │ 0000000000 │我跟阿賢在8樓,你要不要過 ││ │ │ │B:賀泰儒 │來?B:在8樓,我現在跟別人││ │ │ │ │在說話耶!A:這樣子。B : ││ │ │ │ │你們剛到嗎?A:嗯!我們剛 ││ │ │ │ │到。B:那我等一下好不好?A││ │ │ │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38 頁】│├───┼───┼─────┼───────┼─────────────┤│753 │A02-03│92年1月19 │A:中壢分局員 │A:喂!老大,我阿貴啦!B:││ │6 │日18時37分│ 警陳鴻貴 │你好,你好。A:我們今天聚 ││ │ │31 秒 │ 0000000000 │餐。B;我現在在桃園陪小孩 ││ │ │ │B:賀泰儒 │子。A:那你能不能叫阿賢過 ││ │ │ │ │來?B:好,可以啊!A:我在││ │ │ │ │那個龍興,龍和飯店。B:中 ││ │ │ │ │山東路的龍和飯店是不是?A ││ │ │ │ │:對,我剛剛打電話他不接,││ │ │ │ │搞什麼?B:我打給他好了。A││ │ │ │ │:我們所長在這邊啊!B:好 ││ │ │ │ │,我知道。A:你叫他趕快過 ││ │ │ │ │來,龍和飯店在中山東路那邊││ │ │ │ │。B:你在那個包廂,那個包 ││ │ │ │ │廂?A:在那個....我看一下 ││ │ │ │ │,我們派出所所長都在這邊啦││ │ │ │ │!B:我知道,在那個包廂?A││ │ │ │ │:后羿廳A。B:好,我知道。││ │ │ │ │A:我打電話他不接耶!B : ││ │ │ │ │不會啦!我打給他,我打給他││ │ │ │ │。A:好。【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45 ││ │ │ │ │頁】 │├───┼───┼─────┼───────┼─────────────┤│766 │F01-02│92年1月26 │A:賀泰儒 │B:喂!A:阿貴啊!你有空嗎││ │3 │日15時12分│B:中壢分局員 │?B:現在喔!A:嗯!B:好 ││ │ │43 秒 │ 警陳鴻貴 │。A:我在內壢等你好不好?B││ │ │ │ 0000000000 │:我看大概3點45好不好?A:││ │ │ │ │好,好,好,好。B:因為現 ││ │ │ │ │在3點10分。A:沒有關係,我││ │ │ │ │現在在家裡,我會趕過去。B ││ │ │ │ │:好,那你會不會太趕?A: ││ │ │ │ │不會,不會,我那邊....3點 ││ │ │ │ │50分吧!50分到4點,好不好 ││ │ │ │ │?B:好,好,OK。【賀泰儒 ││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148頁】 │└───┴───┴─────┴───────┴─────────────┘
㈣、有關被告劉橋坪部分:┌───┬───┬─────┬───────┬─────────────┐│監聽譯│錄音帶│通話時間 │通話人員 │通話內容 ││文編號│編號 │ │ │ ││ │ │ │ │ │├───┼───┼─────┼───────┼─────────────┤│26 │O01-00│91年1月4日│A:劉橋坪 │B:在忙嗎?我是誰知道吧! ││ │3 │20時41分20│ 0000000000 │劉董,有空嗎?A:幹嘛?B:││ │ │秒 │B:陳國賢 │待會啊!A:你現在在那裡?B││ │ │ │ 0000000000 │:我現在在我公司,我跟我哥││ │ │ │ (電話是由 │啊!A:你跟你哥?幾點?B:││ │ │ │ 賀家文撥出 │我跟我大哥兩個人,那就9點 ││ │ │ │ ) │,我大哥過去接你,董事長過││ │ │ │ │去接你。A:現在幾點?B:45││ │ │ │ │分。A:9點要過來是不是?B ││ │ │ │ │:9點好了,董事長過去接你 ││ │ │ │ │。A:好,OK,OK。B:好,見││ │ │ │ │面再聊。【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4頁】 │├───┼───┼─────┼───────┼─────────────┤│254 │O01-00│91年8月2日│A:中壢分局警 │A:喂!你在那裡?B:我在「││ │8 │18時23分 │ 備隊巡官劉 │老人家」這邊。A:「老人家 ││ │ │ │ 橋坪 │」喔!今天有空嗎?A:但是 ││ │ │ │ 0000000000 │蠻晚的哩!B:很晚?幾點? ││ │ │ │B:陳國賢 │A:可能要到12點以後哦!B;││ │ │ │ 0000000000 │12點以後,OK !A:那約幾點││ │ │ │ │?B:12點半?A:12點半,好││ │ │ │ │,沒問題!A:老地方。B : ││ │ │ │ │好,一樣,OK,見面再聊。【││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52頁】 │├───┼───┼─────┼───────┼─────────────┤│255 │O01-00│91年8月3日│A:中壢分局警 │A:喂..喂…。B:喂(背景聲││ │8 │0時13分 │ 備隊巡官劉 │音吵雜)你要過去了嗎?A: ││ │ │ │ 橋坪 │你要過去了嗎?B:我現在...││ │ │ │ 0000000000 │待會馬上過去,你要過去了嗎││ │ │ │B:陳國賢 │?A:我現在在路上了...喂喂││ │ │ │ 0000000000 │喂...。【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52頁】│├───┼───┼─────┼───────┼─────────────┤│256 │O01-00│91年8月3日│A:陳國賢 │A:喂!兄弟,不好意思,我 ││ │8 │0時14分 │ 0000000000 │現在在另外一家店,你要過去││ │ │ │B:劉橋坪 │了嗎?B:馬上過去了啊!現 ││ │ │ │ 0000000000 │在就過去了啊!A:現在過去 ││ │ │ │ │了啊!好,我待會馬上過去,││ │ │ │ │我跟你講,我包廂已經訂好了││ │ │ │ │,你過去,還是我先叫「○蘭││ │ │ │ │」的處理?B:都可以啊!A:││ │ │ │ │好,那你等我,好,好。【賀││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52頁】 │├───┼───┼─────┼───────┼─────────────┤│257 │O01-00│91年8月3日│A:中壢分局警 │A:我已經到了喔!你到了嗎 ││ │8 │0時31分 │ 備隊巡官劉 │?B:我到了,19,19。A : ││ │ │ │ 橋坪 │19,19。B:嘿,19,19。好 ││ │ │ │ 0000000000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B:陳國賢 │訊監察彙整表第53頁】 ││ │ │ │ 0000000000 │ │├───┼───┼─────┼───────┼─────────────┤│274 │F04-00│91年8月15 │A:中壢分局警 │A:兄弟,在忙噢!B:情人節││ │3 │日21時15分│ 備隊巡官劉 │快樂。A:情人節快樂,在忙 ││ │ │ │ 橋坪 │?B:沒有,在吃宵夜,在吃 ││ │ │ │ 0000000000 │飯啦!A:現在幾點?吃宵夜 ││ │ │ │B:陳國賢 │?B:跟兄弟吃飯。A:你跟兄││ │ │ │ 0000000000 │弟吃飯?B:對啊!在中壢吃 ││ │ │ │ │飯。A:沒有,本來要找你喝 ││ │ │ │ │個兩杯的。B:好啊!可以啊 ││ │ │ │ │!A:今天有空嗎?B:你怎麼││ │ │ │ │會今天啊!陪老婆啊!今天不││ │ │ │ │用陪老婆啊!A:今天外面喝 ││ │ │ │ │不行啊!B:好,待會我回你 ││ │ │ │ │電話,我吃完飯再回你電話。││ │ │ │ │A: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57頁】│├───┼───┼─────┼───────┼─────────────┤│275 │F04-00│91年8月15 │A:中壢分局警 │A:阿賢,我今天有事情啦! ││ │3 │日21時39分│ 備隊巡官劉 │那不用了。B:啊!A:沒有,││ │ │ │ 橋坪 │我待會有事情啦!B:真的假 ││ │ │ │ 0000000000 │的,我訂好了你有事情。A: ││ │ │ │B:陳國賢 │你訂好了?B:好吧!對啊! ││ │ │ │ 0000000000 │有事情啊!你有事情啊!A: ││ │ │ │ │嗯!你已經訂好了嗎?B:剛 ││ │ │ │ │好有事,我跟他講一下。A: ││ │ │ │ │你已經講好了嗎?B:要去外 ││ │ │ │ │面找認識的嗎?你是有朋友找││ │ │ │ │你喔!有認識的朋友找你喔 ││ │ │ │ │!A:不是,是有點事情,沒 ││ │ │ │ │關係啦!B:你忙完再打給我 ││ │ │ │ │看看嗎!A:不要,你先跟我 ││ │ │ │ │講電話,你先跟我約什麼時候││ │ │ │ │?B:那你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 │ │ │ │比較剛好?A:可能要半個小 ││ │ │ │ │時,1個小時以後。B:半個小││ │ │ │ │時,1個小時以後,你可以快 ││ │ │ │ │忙完的前1、20分鐘打電話給 ││ │ │ │ │我,好不好。A:沒有,我先 ││ │ │ │ │看你時間幾點啊!B:時間喔 ││ │ │ │ │!你要出發的時候打給我嗎!││ │ │ │ │A:OK。【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57頁】│├───┼───┼─────┼───────┼─────────────┤│276 │F04-00│91年8月15 │A:陳國賢 │A:我到桃園了,你還在忙嗎 ││ │3 │日22時27分│ 0000000000 │?B:怎樣?A:我跟你講喔!││ │ │ │B:中壢分局警 │我們換地方,今天換地方喔!││ │ │ │ 備隊巡官劉 │換那個「假日」,我不知道你││ │ │ │ 橋坪 │知不知道。B:啊!A:「假日││ │ │ │ 0000000000 │」你知道嗎?B:我沒去過啊 ││ │ │ │ │!那邊,你要帶我去Happy是 ││ │ │ │ │不是。A:對啊!B:換換口味││ │ │ │ │嗎?A:對啊!B:啊!真的要││ │ │ │ │帶我去見識啊!那一家,就上││ │ │ │ │次你跟我講那一家。A:不是 ││ │ │ │ │呢?我不知道你有沒有去過那││ │ │ │ │邊?B:那邊我沒有去過啦! ││ │ │ │ │A:那你現在人在那裡?還在 ││ │ │ │ │中壢?B:對,我還在中壢。 ││ │ │ │ │A:那縱貫路這邊有一家咖啡 ││ │ │ │ │廳真鍋你知道嗎?B:那邊? ││ │ │ │ │A:在法院那邊。B:等跟我約││ │ │ │ │的地方在那裡?A :法院這邊││ │ │ │ │你知道吧!法治路你知道吧!││ │ │ │ │法院這邊出來有一個賓士廠你││ │ │ │ │知道嗎?B:什麼廠?A;東行││ │ │ │ │賓士。B:不知道耶!A:好,││ │ │ │ │我現在在法院這邊,你快到法││ │ │ │ │院時跟我通電話。B:這樣子 ││ │ │ │ │喔!你現在在那邊是不是,你││ │ │ │ │是在真鍋是不是?A:在法院 ││ │ │ │ │這邊。B:在真鍋咖啡是不是 ││ │ │ │ │?A:嗯!在縱貫路邊而已。B││ │ │ │ │:我過去的時候再打個電話給││ │ │ │ │你。A:好,你那時候可以出 ││ │ │ │ │發?B:我看一下,我差不多 ││ │ │ │ │11點出發,我這邊也差不多快││ │ │ │ │結束了,我過去再打個電話給││ │ │ │ │你,OK。A:好,拜拜。【賀 ││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57頁】 │├───┼───┼─────┼───────┼─────────────┤│277 │F04-00│91年8月15 │A:中壢分局警 │A:兄弟,讓你久等了,我在 ││ │3 │日23時32分│ 備隊巡官劉 │法院門口。B:正門口?A:嗯││ │ │ │ 橋坪 │!正門口,你現在在那裡?B ││ │ │ │ 0000000000 │:我現在在縱貫路這個....,││ │ │ │B:陳國賢 │我們去法院找你好了。A :好││ │ │ │ 0000000000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57頁】 │├───┼───┼─────┼───────┼─────────────┤│318 │F04-01│91年9月2日│A:中壢分局警 │A:喂!醒了。B:在忙啊!A ││ │0 │12時37分 │ 備隊巡官劉 │:你昨天喝到幾點?你昨天喝││ │ │ │ 橋坪 │到幾點?(閒聊)B;等一下 ││ │ │ │ 0000000000 │你要忙喔!你要去會報喔!A ││ │ │ │B:陳國賢 │:今天,我今天不用啊!我今││ │ │ │ 0000000000 │天休啊!B:太好了,晚上聊 ││ │ │ │ │聊天。A:我一個禮拜都沒休 ││ │ │ │ │啊!B:我好久都沒看到你, ││ │ │ │ │今天你慘了,晚上。A:今天 ││ │ │ │ │啊!B:幾點啊!A:看你啊!││ │ │ │ │B:8點,早早見面。A:好, ││ │ │ │ │OK ,好。B:8點準時見喔! ││ │ │ │ │A:老地方見喔!拜拜。【賀 ││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65頁】 │├───┼───┼─────┼───────┼─────────────┤│319 │F04-01│91年9月2日│A:陳國賢 │A:你到了喔!B:沒有,我剛││ │0 │20時23分 │ 0000000000 │接劉董要過去而已。A:我在 ││ │ │ │B:賀家文 │公司。B:哇!你剛打給我, ││ │ │ │ 0000000000 │繞回去接你還可以,我剛接到││ │ │ │ │人,我現在剛過去而已。A: ││ │ │ │ │沒關係,你先去,我坐計程車││ │ │ │ │過去,看要在那裡等啊!B: ││ │ │ │ │那我們現在從這邊過去了。A ││ │ │ │ │:那裡?B:一樣,一樣,桃 ││ │ │ │ │園。A:好。【賀泰儒集團涉 ││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65││ │ │ │ │頁】 │├───┼───┼─────┼───────┼─────────────┤│320 │F04-01│91年9月2日│A:中國城酒店 │●陳國賢向該酒女說,其要與││ │0 │20時32分 │ 某女 │ 劉董坐計程車去中國城消費││ │ │ │B:陳國賢 │ ,該女並表示要下樓迎接,││ │ │ │ 0000000000 │ 陳國賢並表示前去者有三人││ │ │ │ │ (陳、賀及劉橋坪)。【賀││ │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 察彙整表第65頁】 │├───┼───┼─────┼───────┼─────────────┤│342 │F04-01│91年9月11 │A:中壢分局警 │劉橋坪(劉橋坪尚要帶另一員││ │2 │日16時10分│ 備隊巡官劉 │警同行)打電話找陳國賢出去││ │ │ │ 橋坪 │,陳國賢原表示今天已找中壢││ │ │ │ 0000000000 │當地的,惟經劉橋坪要求後,││ │ │ │B:陳國賢 │陳國賢表示要開兩間,並約定││ │ │ │ 0000000000 │在晚上8點見面。【賀泰儒集 ││ │ │ │ │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 │ │ │ │第68頁】 │├───┼───┼─────┼───────┼─────────────┤│346 │F04-01│91年9月11 │A:陳國賢 │陳國賢打電話給某中國城酒店││ │2 │日18時30分│ 0000000000 │女子,表示8點半會過去,要 ││ │ │ │B:某女 │開兩間包廂,兩組人員都只有││ │ │ │ │3、4個人,賀泰儒並會前往【││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69 頁】 │├───┼───┼─────┼───────┼─────────────┤│347 │F04-01│91年9月11 │A:賀泰儒 │A:喂!B:董仔你好,我阿賢││ │2 │日19時16分│B:陳國賢 │,我約8點半耶!A;你在公司││ │ │ │ 0000000000 │等我一下,我等一下過去載你││ │ │ │ │。B:好。【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69頁││ │ │ │ │】 │├───┼───┼─────┼───────┼─────────────┤│348 │F04-01│91年9月11 │A:陳國賢 │A:出發了嗎?B:我在靠近內││ │2 │日20時11分│ 0000000000 │壢這邊!A :好,瞭解。B: ││ │ │ │B:中壢分局警 │怎樣?你們什麼時候會到?A ││ │ │ │ 備隊巡官劉 │:我們剛要出門而已。B:你 ││ │ │ │ 橋坪 │們到了再打個電話給我。【賀││ │ │ │ 0000000000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69頁】 │├───┼───┼─────┼───────┼─────────────┤│349 │F04-01│91年9月11 │A:賀泰儒 │B:董仔你好。A:我在外面。││ │2 │日20時20分│B:陳國賢 │B:好,好,好。●賀泰儒駕 ││ │ │ │ 0000000000 │車至聯邦當鋪接陳國賢。【賀││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69頁】 │├───┼───┼─────┼───────┼─────────────┤│350 │F04-01│91年9月11 │A:陳國賢 │A:么洞,一○。B:一○喔!││ │2 │日20時37分│ 0000000000 │A: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B:中壢分局警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69 頁】 ││ │ │ │ 備隊巡官劉 │ ││ │ │ │ 橋坪 │ ││ │ │ │ 0000000000 │ │├───┼───┼─────┼───────┼─────────────┤│381 │F04-01│91年9月16 │A:中壢分局警 │A:兄弟,老大有沒有在?B:││ │5 │日19時54分│ 備隊巡官劉 │有。A:跟他講一下。B:你要││ │ │ │ 橋坪 │跟他講一下話喔?A :老大在││ │ │ │ 0000000000 │不在,我跟他講一下?B:好 ││ │ │ │B:陳國賢 │。(轉賀泰儒C接聽)A:老大││ │ │ │ 0000000000 │,那個....,我那個同事啦!││ │ │ │C:賀泰儒 │待會要到桃園(應指中國城酒││ │ │ │ │店)去啦!那個劉官啦!你知││ │ │ │ │不知道?C:知道,知道。A:││ │ │ │ │我待會再打個電話給你。C: ││ │ │ │ │那幾點鐘,我們過去就好了啊││ │ │ │ │!A:你先準備一下,差不多 ││ │ │ │ │,我們這邊快結束了。C:喔 ││ │ │ │ │!這樣子啊!A:你應該知道 ││ │ │ │ │喔!劉明彥(音)劉官嗎!C ││ │ │ │ │:好,我知道。A:好,OK。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74頁】 │├───┼───┼─────┼───────┼─────────────┤│382 │F04-01│91年9月16 │A:中壢分局警 │A:阿賢,到那個中央東路, ││ │5 │日20時11分│ 備隊巡官劉 │不要到桃園。B:那裡中央東 ││ │ │ │ 橋坪 │路?A:桃園,桃園,中壢、 ││ │ │ │ 0000000000 │中壢、中壢。B:中壢中央東 ││ │ │ │B:陳國賢 │路。A:錢櫃。B:錢櫃喔!A ││ │ │ │ 0000000000 │:我待會先過去,我待會再打││ │ │ │ │電話跟你講那一個包廂。B :││ │ │ │ │好。A:因為我不想說太招搖 ││ │ │ │ │,OK。B :沒關係吧!A:到 ││ │ │ │ │錢櫃就好。B:好。【賀泰儒 ││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74頁】 │├───┼───┼─────┼───────┼─────────────┤│383 │F04-01│91年9月16 │A:中壢分局警 │A:兄弟,錢櫃525,五樓525 ││ │5 │日20時31分│ 備隊巡官劉 │。B:你們幾個人?A:8個左 ││ │ │ │ 橋坪 │右,7、8個。B:7、8個,那 ││ │ │ │ 0000000000 │你就安排一下啊!A:525,錢││ │ │ │B:陳國賢 │櫃。B:你有沒有認識的可以 ││ │ │ │ 0000000000 │安排?你有沒有認識的可以安││ │ │ │ │排?A:什麼東西?B:有沒有││ │ │ │ │認識的服務生可以安排?A: ││ │ │ │ │我這邊沒有認識,我第一次來││ │ │ │ │,那麻煩老大過來一下。B: ││ │ │ │ │是當兵的還是他的同學而已?││ │ │ │ │A:不是,都是我們公司(指 ││ │ │ │ │中壢分局)的。B:都是你們 ││ │ │ │ │公司的?A:都是我們公司的 ││ │ │ │ │,楊官啦!鴻明(音),我啦││ │ │ │ │!還有一組的一些老巡佐,一││ │ │ │ │些同事,看你怎麼安排,OK。││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74頁】 │├───┼───┼─────┼───────┼─────────────┤│384 │F04-01│91年9月16 │A:陳國賢 │A:安室(音)喔!B;你是誰││ │5 │日21時17分│ 0000000000 │?A:你好,我有一次在大英 ││ │ │ │B:某女(安室 │有見過你,你留你的電話給我││ │ │ │ ) │,請問你還有在做嗎?B:有 ││ │ │ │ │啊!我現在就在做啊!A:那 ││ │ │ │ │你們有沒有空?B:有啊!你 ││ │ │ │ │要幾個?A:8個。B:8個。A ││ │ │ │ │:我叫阿賢,聖賢的賢。(續││ │ │ │ │談)B:你在大英那一間?A:││ │ │ │ │我現在不在大英,我在錢櫃!││ │ │ │ │B:錢櫃那一間?A:525。( ││ │ │ │ │俟後,該女同意找8位小姐前 ││ │ │ │ │往錢櫃525包廂)【賀泰儒集 ││ │ │ │ │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 │ │ │ │第74頁】 │├───┼───┼─────┼───────┼─────────────┤│537 │F02-00│91年11月15│A:聯邦當鋪胡 │A:喂!阿賢喔!我跟你講, ││ │1 │日22時20分│ 旭東 │剛才藍天有1個人客帶走了。B││ │ │ │B:陳國賢 │;怎麼會?A:臨檢,臨檢的 ││ │ │ │ 0000000000 │時候帶走,小傑講應該是文化││ │ │ │ │所的,327的,車是000的。B ││ │ │ │ │:好,我知道。【賀泰儒集團││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105頁】 │├───┼───┼─────┼───────┼─────────────┤│538 │A02-00│91年11月15│A:楊正青 │A:阿賢喔!我跟你講,剛才 ││ │1 │日23時53分│ 0000000000 │那個藍天有1個人客帶走了。B││ │ │32秒 │B:陳國賢 │:我知道。A:臨檢,臨檢的 ││ │ │ │ 0000000000 │時候,1個客人帶走,應該是 ││ │ │ │ │,小傑講應該是文化所的, ││ │ │ │ │327 的,那車是000(指警車 ││ │ │ │ │號碼)的。B:好。【賀泰儒 ││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105頁】 │├───┼───┼─────┼───────┼─────────────┤│539 │A02-00│91年11月15│A:陳國賢 │B:你好。A:麻煩請東哥聽一││ │1 │日23時56分│ 0000000000 │下。B:我是,我是。A:你再││ │ │14 秒 │B:楊正青 │說一次好嗎?B:那個藍天你 ││ │ │ │ 0000000000 │知道嗎?A :那個號碼你再跟││ │ │ │ │我講一次。B:406。A :喂!││ │ │ │ │應該記錯。B:不然我再問看 ││ │ │ │ │看,我問看看告訴你。A:等 ││ │ │ │ │一下,我再打給你。【賀泰儒││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105頁】 │├───┼───┼─────┼───────┼─────────────┤│540 │A02-00│91年11月15│A:陳國賢 │A:喂!東哥喔!B:327啦! ││ │1 │日23時58分│ 0000000000 │A:327嗎?B:327,對,對。││ │ │27秒 │B:楊正青 │A :327喔!B:對啦!A:小 ││ │ │ │ 0000000000 │傑電話怎麼打不通喔!B:小 ││ │ │ │ │傑他剛剛打給我。A:327確定││ │ │ │ │喔?327還317。B:327,327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05頁】 │├───┼───┼─────┼───────┼─────────────┤│541 │F02-00│91年11月16│A:陳國賢 │A:麻煩請東哥聽一下!B:喂││ │1 │日0時3分 │ 0000000000 │!我是,我是。A:你說,你 ││ │ 1│ │B:聯邦當鋪胡 │再說一次。B:那個藍天你知 ││ │ │ │ 旭東 │道嗎?A:那個號碼你再跟我 ││ │ │ │ │講一次?B:406。A:你應該 ││ │ │ │ │記錯。B:不然我再問看看, ││ │ │ │ │我問看看打給你。A:等一下 ││ │ │ │ │,我等一下打給你。【賀泰儒││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105頁】 │├───┼───┼─────┼───────┼─────────────┤│542 │F02-00│91年11月16│A:陳國賢 │B:喂!A:東哥喔!B:327啦││ │1 │日0時7分 │ 0000000000 │!A:327嗎?B:327對,對!││ │ │ │B:聯邦當鋪胡 │A:327喔!小傑電話怎麼打不││ │ │ │ 旭東 │通?B;小傑他剛剛打給我。 ││ │ │ │ │A:327確定喔!327還3么7。 ││ │ │ │ │B:327 ,327。A:好,瞭解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05頁】 │├───┼───┼─────┼───────┼─────────────┤│543 │F02-00│91年11月16│A:某男(小傑 │A:喂!那天講,第2的在這裡││ │1 │日0時9分 │ ) │啊!B:老二在那邊喔!老二 ││ │ │ │B:陳國賢 │在那邊嗎?A:對,我就跟你 ││ │ │ │ 0000000000 │講說那天我們講的對我們不大││ │ │ │ │滿意的在這裡啊!B:他在裡 ││ │ │ │ │面嗎?A:沒有,他在他們公 ││ │ │ │ │司啊!你聽的懂嗎?B:我知 ││ │ │ │ │道,我知道,姓陳的那個嗎!││ │ │ │ │A:啊!B:姓陳的那個嗎!A ││ │ │ │ │:不是,不是,那天來對我們││ │ │ │ │不大滿意的,說今天還要來的││ │ │ │ │那個。B:現在在那邊?A : ││ │ │ │ │他在他們公司。B:他在他們 ││ │ │ │ │內壢公司。A:對。B :那個 ││ │ │ │ │人應該是在裡面,那個....。││ │ │ │ │A:姓陳的沒有啊!B:另外剛││ │ │ │ │剛帶出去的那個?A:那個, ││ │ │ │ │那個是被327帶走,他叫楊龍 ││ │ │ │ │華(音)。B:你說那個不高 ││ │ │ │ │興的,現在內壢那邊嗎?A: ││ │ │ │ │就上次對我們不大滿意的,說││ │ │ │ │今天要再來的,他在內壢公司││ │ │ │ │啦!B:在內壢公司嗎!我知 ││ │ │ │ │道,你去繞一下,看327有沒 ││ │ │ │ │有在裡面好不好?A:327沒有││ │ │ │ │,沒有在這邊啊!B:沒有在 ││ │ │ │ │裡面嗎?A:沒有。B:那不是││ │ │ │ │當地的車啊!他有沒有在裡面││ │ │ │ │呢?A:啊!不是我們本地的 ││ │ │ │ │車啊!B:不是不是,是我們 ││ │ │ │ │本地的,但是不是我們內壢那││ │ │ │ │邊的。A:大尾的,大尾的你 ││ │ │ │ │熟嗎?B:有。A:大尾的剛剛││ │ │ │ │也有在。B:....。A:不是他││ │ │ │ │跟他很熟,在聊天啊!B:跟 ││ │ │ │ │那客人在聊天喔?A:不是, ││ │ │ │ │不是,跟那個帶頭的在聊天。││ │ │ │ │B: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6頁 ││ │ │ │ │】 │├───┼───┼─────┼───────┼─────────────┤│544 │F02-00│91年11月16│A:陳國賢 │B:喂!那裡的,再講一下好 ││ │1 │日0時16分 │ 0000000000 │不好?A:大崙。B :嗯!A:││ │ │ │B:中壢分局警 │嗯!那裡的?B:大崙。A:好││ │ │ │ 備隊巡官劉 │,我知道,謝謝。B:OK。【 ││ │ │ │ 橋坪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106頁】 │├───┼───┼─────┼───────┼─────────────┤│592 │F02-00│91年11月20│A:中壢分局警 │B:喂!A:你有打電話給我?││ │2 │日22時24分│ 備隊巡官劉 │B:怎樣?在幹嘛?A:剛下班││ │ │ │ 橋坪 │。B:下班,這樣喔!好啊! ││ │ │ │ 0000000000 │嗯....,那出來走走吧!A: ││ │ │ │B:陳國賢 │幾點?B:等一下喔!幾點...││ │ │ │(原審卷五第24│!B:今天,今天路況好嗎? ││ │ │ │4頁) │A:沒問題。B:好啊!那就過││ │ │ │ │來去啊!A:現在啊!什麼時 ││ │ │ │ │候?B:現在啊!你現在出發 ││ │ │ │ │。A:好。【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14 ││ │ │ │ │頁】 │├───┼───┼─────┼───────┼─────────────┤│593 │F02-00│91年11月20│A:陳國賢 │B:喂!怎樣?A:半個小時可││ │2 │日22時28分│ 0000000000 │以嗎?B:半個小時,11點半 ││ │ │ │B:中壢分局警 │喔!A:嗯!11點半。B:好,││ │ │ │ 備隊巡官劉 │OK。A:好。B:11點半見。A ││ │ │ │ 橋坪 │:你沒有順便找你那個classm││ │ │ │ 0000000000 │ate(同學)出來啊?他不出 ││ │ │ │(原審卷五第24│來嗎?B:今天?太突然了吧 ││ │ │ │4頁) │!A:好,那不要了,好了, ││ │ │ │ │我們見面再講。【賀泰儒集團││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114頁】 │├───┼───┼─────┼───────┼─────────────┤│594 │F02-00│91年11月20│A:中國城酒店 │A:是不是那個黑,黑黑的。 ││ │2 │日23時 │ 楊月玲 │B;對。A:黑黑的。B:對。 ││ │ │ │ 0000000000 │A:來了,來了,16,16。B ││ │ │ │B:陳國賢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0000000000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14頁】 ││ │ │ │(原審卷五第24│ ││ │ │ │4頁) │ │├───┼───┼─────┼───────┼─────────────┤│595 │F02-00│91年11月20│A:陳國賢 │B:喂!A:到那裡了?B:怎 ││ │2 │日23時0分 │ 0000000000 │樣?快到了。A:現在在那裡 ││ │ │ │B:中壢分局警 │?B:過內壢啊!A:過了啊!││ │ │ │ 備隊巡官劉 │過多遠?B:有一段距離囉! ││ │ │ │ 橋坪 │A:有一段距離躍,我聽我公 ││ │ │ │ 0000000000 │司的人講,路上好像不太方便││ │ │ │(原審卷五第24│,說什麼路上不太方便,路上││ │ │ │4頁) │好像有在施工。B :那邊?A ││ │ │ │ │:不知道,他們說出去有遇到││ │ │ │ │,沒有啦!B:今天?今天沒 ││ │ │ │ │有啊!A:好,那我現在過去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14頁】 │├───┼───┼─────┼───────┼─────────────┤│596 │F02-00│91年11月20│A:陳國賢 │A:姐仔,以後找我打這支。B││ │2 │日23時17分│ 0000000000 │:你說什麼?A:我說以後要 ││ │ │ │B:中國城酒店 │找我的時候打這支電話。B: ││ │ │ │ 楊月玲 │我瞭解。A:我現在在路上, ││ │ │ │ 0000000000 │10分鐘會到。B:我在大廳等 ││ │ │ │(原審卷五第24│,因為現在有兩三班,我在大││ │ │ │4頁) │廳等你。A:好。【賀泰儒集 ││ │ │ │ │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 │ │ │ │第114頁】 │└───┴───┴─────┴───────┴─────────────┘
㈤、有關被告楊百芳部分:┌───┬───┬─────┬───────┬─────────────┐│監聽譯│錄音帶│通話時間 │通話人員 │通話內容 ││文編號│編號 │ │ │ ││ │ │ │ │ │├───┼───┼─────┼───────┼─────────────┤│40 │P01-00│91年1月25 │A:中壢分局1組│A:林威震噢!我1組楊巡官啦││ │3 │日16時22分│ 巡官楊百芳 │!B:是,楊官你好。A:我跟││ │ │35秒 │B:中壢分局內 │你講,上次不是有交辦一個銀││ │ │ │ 壢所警員林 │灣(音譯)跟復華的,那個我││ │ │ │ 威震 │報上去,那個行政科有點意見││ │ │ │ 0000000000 │,怎麼臨檢表的筆跡都一樣,││ │ │ │ │那好像有1個寫的都一樣,14 ││ │ │ │ │號有1個60、1個21時的,怎麼││ │ │ │ │筆跡都一樣。我跟你講,等一││ │ │ │ │下,我看一下復華的,我跟你││ │ │ │ │講,再各作兩張臨檢表,那個││ │ │ │ │筆跡要叫別人寫,不要用一樣││ │ │ │ │的,你看有沒有辦法禮拜一早││ │ │ │ │上給我送過來。B:那是日子 ││ │ │ │ │是?A:我看你這個日期是寫 ││ │ │ │ │14號、15號,你寫....,寫晚││ │ │ │ │一點,寫20號之前,17、18、││ │ │ │ │20之間。B:寫兩張個兩個時 ││ │ │ │ │段。A:不要同1天的,你挑個││ │ │ │ │差不多17、18號的,或是17、││ │ │ │ │19號的,不要同1個人的筆跡 ││ │ │ │ │。B:好。A:禮拜一早上送給││ │ │ │ │我,你等一下,我看一下。你││ │ │ │ │跟他寫20號之前的,因為我21││ │ │ │ │號報出去的,你寫2天,就寫 ││ │ │ │ │差不多17、18、19、20這4天 ││ │ │ │ │,挑個兩天,寫到19號之前就││ │ │ │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 │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6頁】 │├───┼───┼─────┼───────┼─────────────┤│295 │B01-04│91年8月24 │A:賀家文 │A:喂!哥哥,不好意思。B:││ │6 │日1時3分 │ 0000000000 │你那個電話怪怪的。A:對啊 ││ │ │ │B:中壢分局員 │!就是怪怪的,我馬上回給你││ │ │ │ 警陳弘明 │。B:你在那裡?A:我們要去││ │ │ │ 0000000000 │桃園錢櫃唱歌,你要不要過來││ │ │ │ │?B:桃園錢櫃?我現在在中 ││ │ │ │ │壢錢櫃啊!A:那你那邊有包 ││ │ │ │ │廂嗎?B:目前有一個包廂啊 ││ │ │ │ │!我不知道你方不方便過來啊││ │ │ │ │!B:這樣了喔!那你有辦法 ││ │ │ │ │再開一包嗎?A:我問一下...││ │ │ │ │.,哥哥你們那邊幾位?B:4 ││ │ │ │ │位喔?A;哥哥,你跟誰在那 ││ │ │ │ │邊?B:我跟楊董喔!A:楊董││ │ │ │ │喔!那我們到桃園就好了。B ││ │ │ │ │:不要,不要,他說唱歌就好││ │ │ │ │了啦!不要吃宵夜,唱歌就好││ │ │ │ │了。A:好,你等我1分鐘,我││ │ │ │ │馬上去找包廂,我打電話給你││ │ │ │ │。B:好。【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61頁││ │ │ │ │】 │├───┼───┼─────┼───────┼─────────────┤│296 │B01-04│91年8月24 │A:賀家文 │A:明哥,我找好了506。B: ││ │6 │日1時7分 │ 0000000000 │506,我們快到了,直接進去 ││ │ │ │B:中壢分局員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警陳弘明 │訊監察彙整表第61頁】 ││ │ │ │ 0000000000 │ │├───┼───┼─────┼───────┼─────────────┤│297 │B01-04│91年8月24 │A:馬伕毛毛 │A:三哥,我是毛毛,喂!三 ││ │6 │日1時9分 │ 0000000000 │哥,我是毛毛。B:沒有啦! ││ │ │ │B:賀家文 │那女孩子要走,我沒有讓他走││ │ │ │ 0000000000 │,因為我後面還有一番客人要││ │ │ │ │過來。A:要續就是了。B : ││ │ │ │ │對,你叫那女孩子留下來。A ││ │ │ │ │:好,我交代。【賀泰儒集團││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61頁】 │├───┼───┼─────┼───────┼─────────────┤│298 │B01-04│91年8月24 │A:馬伕(傅宗 │A:喂!阿文啊!B:小鳳呢!││ │6 │日1時17分 │ 英) │A:在家裡睡覺吧!他今天算 ││ │ │ │ 0000000000 │早早的時候就跑出去,到10點││ │ │ │B:賀家文 │的時候才回來睡。B:沒關係 ││ │ │ │ 0000000000 │啊!何時把他叫起來?A :不││ │ │ │ │然我打看看,我現在在外面,││ │ │ │ │我打看看,打他的電話看看。││ │ │ │ │B:好,看怎樣?打電話給我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62頁】 │├───┼───┼─────┼───────┼─────────────┤│299 │B01-04│91年8月24 │A:賀家文 │A:你們還有女孩子嗎?B:有││ │6 │日1時18分 │ 0000000000 │啊!A:還有誰?B:還有很多││ │ │ │B:馬伕毛毛 │個啊!A:你現在不是有3個嗎││ │ │ │ 0000000000 │?B:對。A:換一、兩個走。││ │ │ │ │B:好,那我交代一下,看有 ││ │ │ │ │幾個再帶過去。【賀泰儒集團││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62頁】 │├───┼───┼─────┼───────┼─────────────┤│300 │B01-04│91年8月24 │A:馬伕(傅宗 │A;阿文喔!你現在在錢櫃喔 ││ │6 │日1時24分 │ 英) │!我有給他叫了啦!可能再10││ │ │ │ 0000000000 │多分鐘吧!B:我跟你講。A:││ │ │ │B:賀家文 │我是叫他到錢櫃還是怎樣?B ││ │ │ │ 0000000000 │:等一下,你聽我講,我要3 ││ │ │ │ │個,3個你儘量給我找,我沒 ││ │ │ │ │給你趕,時間上沒給你趕,你││ │ │ │ │給我找你認為最優的就好了,││ │ │ │ │把他帶來。A:那裡?錢櫃喔 ││ │ │ │ │?B:一樣,已經換一批人了 ││ │ │ │ │,這批人比較重要,那批人不││ │ │ │ │重要,你懂我的意思嗎?A: ││ │ │ │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 │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62頁】 │├───┼───┼─────┼───────┼─────────────┤│301 │F04-00│91年8月26 │A:陳國賢 │A:董仔你好,我阿賢。B:你││ │7 │日20時32分│ 0000000000 │講。A:董仔我跟你報告一下 ││ │ │ │B:賀泰儒 │,我現在跟楊董他們有沒有,││ │ │ │ 0000000000 │幾個朋友都有認識,在這邊氣││ │ │ │ │氛都不錯,可能會去那裡,看││ │ │ │ │董仔你有興趣嗎?你有時間過││ │ │ │ │去嗎?因為楊董也有講到你嗎││ │ │ │ │!他到現在都還沒有表明啦!││ │ │ │ │只是說,我是覺得這個氣氛,││ │ │ │ │然後我剛才跟「男人」商量過││ │ │ │ │也可以啊!B:你先去,我現 ││ │ │ │ │在沒有時間,你怎樣之後,再││ │ │ │ │給他約,約禮拜四、禮拜五,││ │ │ │ │不要約禮拜三,禮拜三我有事││ │ │ │ │情。A:好。B:約禮拜四、禮││ │ │ │ │拜五都可以。A:好,那我今 ││ │ │ │ │天先陪他們,明天我再跟你報││ │ │ │ │告。【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 │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62 頁】 │├───┼───┼─────┼───────┼─────────────┤│302 │F04-00│91年8月26 │A:任職中國城 │B:喂!我們現在過去,你幫 ││ │7 │日20時58分│ 酒店某女 │我找一些比較正點的可以的。││ │ │ │ 0000000000 │A:OK。B:好不好,我現在過││ │ │ │B:陳國賢 │去。A:好。【賀泰儒集團涉 ││ │ │ │ 0000000000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62││ │ │ │ │頁】 │├───┼───┼─────┼───────┼─────────────┤│303 │F04-00│91年8月26 │A:大園分局員 │A:我坐楊董的車好了。B:在││ │7 │日21時0分 │ 警吳肇雄 │檳榔攤前面有看到,那你先過││ │ │ │ 0000000000 │去啦!我訂○○(不清)。A ││ │ │ │B:陳國賢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0000000000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62 頁】 │├───┼───┼─────┼───────┼─────────────┤│381 │F04-01│91年9月16 │A:中壢分局警 │A:兄弟,老大有沒有在?B:││ │5 │日19時54分│ 備隊巡官劉 │有。A:跟他講一下。B:你要││ │ │ │ 橋坪 │跟他講一下話喔?A :老大在││ │ │ │ 0000000000 │不在,我跟他講一下?B:好 ││ │ │ │B:陳國賢 │。(轉賀泰儒C接聽)A:老大││ │ │ │ 0000000000 │,那個....,我那個同事啦!││ │ │ │C:賀泰儒 │待會要到桃園(應指中國城酒││ │ │ │ │店)去啦!那個劉官啦!你知││ │ │ │ │不知道?C:知道,知道。A:││ │ │ │ │我待會再打個電話給你。C: ││ │ │ │ │那幾點鐘,我們過去就好了啊││ │ │ │ │!A:你先準備一下,差不多 ││ │ │ │ │,我們這邊快結束了。C:喔 ││ │ │ │ │!這樣子啊!A:你應該知道 ││ │ │ │ │喔!劉明彥(音)劉官嗎!C ││ │ │ │ │:好,我知道。A:好,OK。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74頁】 │├───┼───┼─────┼───────┼─────────────┤│382 │F04-01│91年9月16 │A:中壢分局警 │A:阿賢,到那個中央東路, ││ │5 │日20時11分│ 備隊巡官劉 │不要到桃園。B:那裡中央東 ││ │ │ │ 橋坪 │路?A:桃園,桃園,中壢、 ││ │ │ │ 0000000000 │中壢、中壢。B:中壢中央東 ││ │ │ │B:陳國賢 │路。A:錢櫃。B:錢櫃喔!A ││ │ │ │ 0000000000 │:我待會先過去,我待會再打││ │ │ │ │電話跟你講那一個包廂。B :││ │ │ │ │好。A:因為我不想說太招搖 ││ │ │ │ │,OK。B :沒關係吧!A:到 ││ │ │ │ │錢櫃就好。B:好。【賀泰儒 ││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74頁】 │├───┼───┼─────┼───────┼─────────────┤│383 │F04-01│91年9月16 │A:中壢分局警 │A:兄弟,錢櫃525,五樓525 ││ │5 │日20時31分│ 備隊巡官劉 │。B:你們幾個人?A:8個左 ││ │ │ │ 橋坪 │右,7、8個。B:7、8個,那 ││ │ │ │ 0000000000 │你就安排一下啊!A:525,錢││ │ │ │B:陳國賢 │櫃。B:你有沒有認識的可以 ││ │ │ │ 0000000000 │安排?你有沒有認識的可以安││ │ │ │ │排?A:什麼東西?B:有沒有││ │ │ │ │認識的服務生可以安排?A: ││ │ │ │ │我這邊沒有認識,我第一次來││ │ │ │ │,那麻煩老大過來一下。B: ││ │ │ │ │是當兵的還是他的同學而已?││ │ │ │ │A:不是,都是我們公司的。B││ │ │ │ │:都是你們公司的?A:都是 ││ │ │ │ │我們公司的,楊官啦!鴻明(││ │ │ │ │音),我啦!還有1組的一些 ││ │ │ │ │老巡佐,一些同事,看你怎麼││ │ │ │ │安排,OK。【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74頁││ │ │ │ │】 │├───┼───┼─────┼───────┼─────────────┤│384 │F04-01│91年9月16 │A:陳國賢 │A:安室(音)喔!B;你是誰││ │5 │日21時17分│ 0000000000 │?A:你好,我有1次在大英有││ │ │ │B:某女(安室 │見過你,你留你的電話給我,││ │ │ │ ) │請問你還有在做嗎?B:有啊 ││ │ │ │ │!我現在就在做啊!A:那你 ││ │ │ │ │們有沒有空?B:有啊!你要 ││ │ │ │ │幾個?A:8個。B:8個。A :││ │ │ │ │我叫阿賢,聖賢的賢。(續談││ │ │ │ │)B:你在大英那一間?A:我││ │ │ │ │現在不在大英,我在錢櫃!B ││ │ │ │ │:錢櫃那一間?A:525。(俟││ │ │ │ │後,該女同意找8位小姐前往 ││ │ │ │ │錢櫃525包廂)【賀泰儒集團 ││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74頁】 │└───┴───┴─────┴───────┴─────────────┘
㈥、有關被告林威震部分:┌───┬───┬─────┬───────┬─────────────┐│監聽譯│錄音帶│通話時間 │通話人員 │通話內容 ││文編號│編號 │ │ │ ││ │ │ │ │ │├───┼───┼─────┼───────┼─────────────┤│40 │P01-00│91年1月25 │A:中壢分局1組│A:林威震噢!我1組楊巡官啦││ │3 │日16時22分│ 巡官楊百芳 │!B:是,楊官你好。A:我跟││ │ │35秒 │B:中壢分局內 │你講,上次不是有交辦一個銀││ │ │ │ 壢所警員林 │灣(音譯)跟復華的,那個我││ │ │ │ 威震 │報上去,那個行政科有點意見││ │ │ │ 0000000000 │,怎麼臨檢表的筆跡都一樣,││ │ │ │ │那好像有1個寫的都一樣,14 ││ │ │ │ │號有1個60、1個21時的,怎麼││ │ │ │ │筆跡都一樣。我跟你講,等一││ │ │ │ │下,我看一下復華的,我跟你││ │ │ │ │講,再各作兩張臨檢表,那個││ │ │ │ │筆跡要叫別人寫,不要用一樣││ │ │ │ │的,你看有沒有辦法禮拜一早││ │ │ │ │上給我送過來。B:那是日子 ││ │ │ │ │是?A:我看你這個日期是寫 ││ │ │ │ │14號、15號,你寫....,寫晚││ │ │ │ │一點,寫20號之前,17、18、││ │ │ │ │20之間。B:寫兩張個兩個時 ││ │ │ │ │段。A:不要同1天的,你挑個││ │ │ │ │差不多17、18號的,或是17、││ │ │ │ │19號的,不要同1個人的筆跡 ││ │ │ │ │。B:好。A:禮拜一早上送給││ │ │ │ │我,你等一下,我看一下。你││ │ │ │ │跟他寫20號之前的,因為我21││ │ │ │ │號報出去的,你寫2天,就寫 ││ │ │ │ │差不多17、18、19、20這4天 ││ │ │ │ │,挑個兩天,寫到19號之前就││ │ │ │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 │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6頁】 │├───┼───┼─────┼───────┼─────────────┤│67 │F03-00│91年2月16 │A:陳國賢 │A:在幹嘛?B:跟你昨天在一││ │5 │日8時30分 │ 0000000000 │起的地方。A:不會吧!真的 ││ │ │、91年2月 │B:某員警 │?跟誰?B:跟我朋友啊!A:││ │ │18日9時30 │ 0000000000 │那1個朋友?B:你知道啊!A ││ │ │分 │ (申登人張 │:昨天原班人馬嗎?B:沒有 ││ │ │ │ 凱雯) │,還有「男人」啦!A:他說 ││ │ │ │C:大園分局員 │10點要去找我。B:跟「男人 ││ │ │ │ 警吳肇雄, │」啦!A:兩個人而已?B:還││ │ │ │ 綽號「男人 │有其他,我不知道你認不認識││ │ │ │ 」 │?A:「男人」帶你去的?不 ││ │ │ │ │知道我認不認識,應該不會吧││ │ │ │ │?你們很多人嗎?B:姓林的 ││ │ │ │ │。A:你說桃園當地的?B:沒││ │ │ │ │有沒有。A:「男人」呢?B:││ │ │ │ │在旁邊啊!A:請他聽一下。 ││ │ │ │ │(轉綽號「男人」之男子C接 ││ │ │ │ │聽)A:壞蛋。C:壞蛋,幹嘛││ │ │ │ │?A:你不是10點要過去我那 ││ │ │ │ │邊坐,怎麼又跑到桃園來?C ││ │ │ │ │:對啊!我休到2點啊!10點 ││ │ │ │ │休到2點。A:啊你就跑到那邊││ │ │ │ │去了。C:喝個春酒。A:春酒││ │ │ │ │。C:還沒喝到呢!過年到現 ││ │ │ │ │在還沒喝到。A:10點找我就 ││ │ │ │ │是這檔子事。你跟誰在那邊?││ │ │ │ │C:沒有,沒有,不是。A:跟││ │ │ │ │洪的還有誰啊?C;阿幹啦! ││ │ │ │ │A:阿幹?你說阿幹哥,還是 ││ │ │ │ │那個?C:沒有,3組的那個。││ │ │ │ │A:還有誰?C:還有一個你不││ │ │ │ │認識。A:姓林的?C:兄弟啦││ │ │ │ │!A:你不是找兄弟跟黃董回 ││ │ │ │ │來?C:阿培你鬧啊!A:跟阿││ │ │ │ │培噢!你們怎麼會想到跑到那││ │ │ │ │邊喝?C:沒有啊!就喝春酒 ││ │ │ │ │。A:找阿培,找黃董去喝這 ││ │ │ │ │多奇怪啊!C:不會啊!反正 ││ │ │ │ │消耗時間而已。A:那邊生意 ││ │ │ │ │好嗎?C:不錯,還好。因為 ││ │ │ │ │又輸國(音譯),又沒有好賭││ │ │ │ │的,只好喝酒!A:輸多少, ││ │ │ │ │輸國(音譯)。C:還好。( ││ │ │ │ │續聊)C:等一下,我要叫你 ││ │ │ │ │們小姐出來。【賀泰儒集團涉││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1││ │ │ │ │頁】 │├───┼───┼─────┼───────┼─────────────┤│507 │A01-00│91年11月11│A:賀泰儒 │A:喂!B:這個禮拜還有一場││ │3 │日19時28分│ 0000000000 │。A:我知道,我知道。B:大││ │ │12秒 │B:某員警(申 │家注意喔!A:好,我知道, ││ │ │ │ 登人林明良 │謝謝。【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持用人為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99 頁】 ││ │ │ │ 中壢分局中 │ ││ │ │ │ 壢所警員于 │ ││ │ │ │ 克誠) │ ││ │ │ │ 0000000000 │ │├───┼───┼─────┼───────┼─────────────┤│511 │J01-00│91年11月11│A:某男 │A:中哥,不好意思,睡覺了 ││ │6 │日22時2分 │B:劉浩中 │啊!沒有啦!剛剛中壢派出所││ │ │ │ 0000000000 │來臨檢,態度是很好啦!但是││ │ │ │ │要走的時候,他要走的時候他││ │ │ │ │跟我講一句話,說我們有被人││ │ │ │ │家檢舉啦!所以他們才會過來││ │ │ │ │啦!他是跟我講說,叫我們自││ │ │ │ │己注意一點,好,我跟你講一││ │ │ │ │下。B:OK。A:他是沒有囉哩││ │ │ │ │吧嗦,等於最後跟我講,叫我││ │ │ │ │們自己注意一下,跟你講一下││ │ │ │ │,讓你知道一下。B :好, ││ │ │ │ │OK。【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 │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0頁】 │├───┼───┼─────┼───────┼─────────────┤│514 │A01-00│91年11月13│A:陳國賢 │A:喂!董仔你好,我阿賢, ││ │5 │日10時4分 │ 0000000000 │董仔我給你報告一下,昨天有││ │ │34秒 │B;賀泰儒 │一個比較特殊的情形是,他們││ │ │ │ 0000000000 │那個老二,新去的這個老二帶││ │ │ │ │八台車過去我們藍天。B:夜 ││ │ │ │ │市(音)喔?你講什麼我聽不││ │ │ │ │懂?A:昨天中壢這個老二啊 ││ │ │ │ │!帶八台車過去我們藍天。B ││ │ │ │ │:然後呢?A:然後我們有講 ││ │ │ │ │一下,後來我有找那個威震,││ │ │ │ │他是說他禮拜五還要過去,他││ │ │ │ │過去裡面,我們就是幾個人嗎││ │ │ │ │!B:等我打球回來再說好不 ││ │ │ │ │好?A:好,我知道,我讓你 ││ │ │ │ │知道一下而已。B:好。【賀 ││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102頁】 │├───┼───┼─────┼───────┼─────────────┤│537 │F02-00│91年11月15│A:聯邦當鋪胡 │A:喂!阿賢喔!我跟你講, ││ │1 │日22時20分│ 旭東 │剛才藍天有1個人客帶走了。B││ │ │ │B:陳國賢 │;怎麼會?A:臨檢,臨檢的 ││ │ │ │ 0000000000 │時候帶走,小傑講應該是文化││ │ │ │ │所的,327的,車是000的。B ││ │ │ │ │:好,我知道。【賀泰儒集團││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105頁】 │├───┼───┼─────┼───────┼─────────────┤│538 │A02-00│91年11月15│A:楊正青 │A:阿賢喔!我跟你講,剛才 ││ │1 │日23時53分│ 0000000000 │那個藍天有1個人客帶走了。B││ │ │32秒 │B:陳國賢 │:我知道。A:臨檢,臨檢的 ││ │ │ │ 0000000000 │時候,1個客人帶走,應該是 ││ │ │ │ │,小傑講應該是文化所的, ││ │ │ │ │327的,那車是000的。B:好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05頁】 │├───┼───┼─────┼───────┼─────────────┤│539 │A02-00│91年11月15│A:陳國賢 │B:你好。A:麻煩請東哥聽一││ │1 │日23時56分│ 0000000000 │下。B:我是,我是。A:你再││ │ │14 秒 │B:楊正青 │說一次好嗎?B:那個藍天你 ││ │ │ │ 0000000000 │知道嗎?A :那個號碼你再跟││ │ │ │ │我講一次。B:406。A :喂!││ │ │ │ │應該記錯。B :不然我再問看││ │ │ │ │看,我問看看告訴你。A :等││ │ │ │ │一下,我再打給你。【賀泰儒││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105頁】 │├───┼───┼─────┼───────┼─────────────┤│540 │A02-00│91年11月15│A:陳國賢 │A:喂!東哥喔!B:327啦! ││ │1 │日23時58分│ 0000000000 │A:327嗎?B:327,對,對。││ │ │27秒 │B:楊正青 │A:327喔!B:對啦!A:小傑││ │ │ │ 0000000000 │電話怎麼打不通喔!B:小傑 ││ │ │ │ │他剛剛打給我。A:327確定喔││ │ │ │ │?327還317。B:327,327。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105頁】 │├───┼───┼─────┼───────┼─────────────┤│541 │F02-00│91年11月16│A:陳國賢 │A:麻煩請東哥聽一下!B:喂││ │1 │日0時3分 │ 0000000000 │!我是,我是。A:你說,你 ││ │ 1│ │B:聯邦當鋪胡 │再說一次。B:那個藍天你知 ││ │ │ │ 旭東 │道嗎?A:那個號碼你再跟我 ││ │ │ │ │講一次?B:406。A:你應該 ││ │ │ │ │記錯。B:不然我再問看看, ││ │ │ │ │我問看看打給你。A:等一下 ││ │ │ │ │,我等一下打給你。【賀泰儒││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105頁】 │├───┼───┼─────┼───────┼─────────────┤│542 │F02-00│91年11月16│A:陳國賢 │B:喂!A:東哥喔!B:327啦││ │1 │日0時7分 │ 0000000000 │!A:327嗎?B:327對,對!││ │ │ │B:聯邦當鋪胡 │A:327喔!小傑電話怎麼打不││ │ │ │ 旭東 │通?B;小傑他剛剛打給我。 ││ │ │ │ │A:327確定喔!327還3么7。 ││ │ │ │ │B:327 ,327。A:好,瞭解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05頁】 │├───┼───┼─────┼───────┼─────────────┤│543 │F02-00│91年11月16│A:某男(小傑 │A:喂!那天講,第2的在這裡││ │1 │日0時9分 │ ) │啊!B:老二在那邊喔!老二 ││ │ │ │B:陳國賢 │在那邊嗎?A:對,我就跟你 ││ │ │ │ 0000000000 │講說那天我們講的對我們不大││ │ │ │ │滿意的在這裡啊!B:他在裡 ││ │ │ │ │面嗎?A:沒有,他在他們公 ││ │ │ │ │司啊!你聽的懂嗎?B:我知 ││ │ │ │ │道,我知道,姓陳的那個嗎!││ │ │ │ │A:啊!B:姓陳的那個嗎!A ││ │ │ │ │:不是,不是,那天來對我們││ │ │ │ │不大滿意的,說今天還要來的││ │ │ │ │那個。B:現在在那邊?A : ││ │ │ │ │他在他們公司。B:他在他們 ││ │ │ │ │內壢公司。A:對。B :那個 ││ │ │ │ │人應該是在裡面,那個....。││ │ │ │ │A:姓陳的沒有啊!B:另外剛││ │ │ │ │剛帶出去的那個?A:那個, ││ │ │ │ │那個是被327帶走,他叫楊龍 ││ │ │ │ │華(音)。B:你說那個不高 ││ │ │ │ │興的,現在內壢那邊嗎?A: ││ │ │ │ │就上次對我們不大滿意的,說││ │ │ │ │今天要再來的,他在內壢公司││ │ │ │ │啦!B:在內壢公司嗎!我知 ││ │ │ │ │道,你去繞一下,看327有沒 ││ │ │ │ │有在裡面好不好?A:327沒有││ │ │ │ │,沒有在這邊啊!B:沒有在 ││ │ │ │ │裡面嗎?A:沒有。B:那不是││ │ │ │ │當地的車啊!他有沒有在裡面││ │ │ │ │呢?A:啊!不是我們本地的 ││ │ │ │ │車啊!B:不是不是,是我們 ││ │ │ │ │本地的,但是不是我們內壢那││ │ │ │ │邊的。A:大尾的,大尾的你 ││ │ │ │ │熟嗎?B:有。A:大尾的剛剛││ │ │ │ │也有在。B:....。A:不是他││ │ │ │ │跟他很熟,在聊天啊!B:跟 ││ │ │ │ │那客人在聊天喔?A:不是, ││ │ │ │ │不是,跟那個帶頭的在聊天。││ │ │ │ │B: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6頁 ││ │ │ │ │】 │├───┼───┼─────┼───────┼─────────────┤│544 │F02-00│91年11月16│A:陳國賢 │B:喂!那裡的,再講一下好 ││ │1 │日0時16分 │ 0000000000 │不好?A:大崙。B :嗯!A:││ │ │ │B:中壢分局警 │嗯!那裡的?B:大崙。A:好││ │ │ │ 備隊巡官劉 │,我知道,謝謝。B:OK。【 ││ │ │ │ 橋坪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106頁】 │├───┼───┼─────┼───────┼─────────────┤│550 │J01-00│91年11月17│A:小傑 │A:中哥。B:傑哥,怎樣?A ││ │7 │日22時18分│B:劉浩中 │:太誇張了吧!媽的來10幾個││ │ │ │ 0000000000 │人啊!B;警察啊!A:嗯!各││ │ │ │ │單位全到齊了。B:那麼多人 ││ │ │ │ │啊!A:刑警隊、少年隊、警 ││ │ │ │ │備隊、大崙所、文化所、興國││ │ │ │ │所,媽的,快比我客人多了,││ │ │ │ │走了啦!他們走了。B:沒事 ││ │ │ │ │吧!A:沒事啊!哎!我不會 ││ │ │ │ │講。(續談)【賀泰儒集團涉││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 │ │ │ │7頁】 │├───┼───┼─────┼───────┼─────────────┤│553 │J01-00│91年11月17│A:劉浩中 │A:基哥,剛剛藍天那邊有40 ││ │7 │日23時56分│0000000000 │幾個去臨檢!B:現在?A : ││ │ │ │B:某男(應為 │剛剛。B:剛剛啊!A:嗯!B ││ │ │ │ 王基民,健 │:他會過來我們這裡嗎?A: ││ │ │ │ 行遊藝場) │不知道啊!就是提醒你們一下││ │ │ │ │,稍微注意一點,好不好?B ││ │ │ │ │:喔!你感冒是不是?A:對 ││ │ │ │ │,我感冒。B:聲音不一樣, ││ │ │ │ │好,文傑我跟講,文傑上夜班││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07頁】 │├───┼───┼─────┼───────┼─────────────┤│559 │F02-00│91年11月18│A:中壢分局1組│B:你好,那位?A:等一下喔││ │2 │日17時9分 │ 員警陳弘明 │!你公司參觀喔!。B:等一 ││ │ │ │ (申登人邱益│下喔!A:可能差不多吃飽飯 ││ │ │ │ 昌) │吧!6、7點,兩家公司喔!上││ │ │ │ 0000000000 │次講過,要去那邊參觀。B :││ │ │ │B:陳國賢 │好,謝謝。【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0000000000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8 ││ │ │ │ │頁】 │├───┼───┼─────┼───────┼─────────────┤│560 │F02-00│91年11月18│A:賀家文 │A:阿中啊!我跟你講一下喔 ││ │2 │日17時17分│ 0000000000 │!差不多6 、7點的時候,可 ││ │ │ │B:劉浩中 │能會去我們兩家店參觀,這樣││ │ │ │ │你應該知道了。B:誰!A:那││ │ │ │ │兩家公司你應該知道啦!B: ││ │ │ │ │我知道,就這兩家,我知道。││ │ │ │ │A:差不多6、7點的時候人有 ││ │ │ │ │人過去參觀。B:這樣子。A:││ │ │ │ │你知道喔!跟他們講一下。B ││ │ │ │ │:好,OK。【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8 ││ │ │ │ │頁】 │├───┼───┼─────┼───────┼─────────────┤│561 │J01-00│91年11月18│A:劉浩中 │A:喂!致中喔!大概6、7點 ││ │8 │日17時18分│ 0000000000 │的時候會有人過去,你們大概││ │ │ │B:李致中 │要多過濾一下。B:這樣子好 ││ │ │ │ │,瞭解,我知道意思,把它擋││ │ │ │ │掉就好,還是....。A:你要 ││ │ │ │ │注意一下,他們大概那個時候││ │ │ │ │會過去,然後店裡面大概要過││ │ │ │ │濾一下。B:好的。好的,OK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08 頁】 │├───┼───┼─────┼───────┼─────────────┤│562 │J01-00│91年11月18│A:劉浩中 │B:阿中你好。A:不會怎麼樣││ │8 │日17時20分│ 0000000000 │吧!參觀者不會怎麼樣吧!B ││ │ │ │B:陳國賢 │:沒有啊!叫他們有沒有,該││ │ │ │ 0000000000 │準備給人家看的那些都要有啊││ │ │ │ │!然後應對上面啊!就是你現││ │ │ │ │場要要求啊!他還是會例行性││ │ │ │ │的這樣,你不要這樣譬如說那││ │ │ │ │些證件要帶啊!A:對啊!這 ││ │ │ │ │個我有跟他們講。B:讓你們 ││ │ │ │ │知道一下,就差不多那個時間││ │ │ │ │會過去,然後你們看看有沒有││ │ │ │ │什麼要注意的,我比較少在那││ │ │ │ │邊,我比較....。A:好,那 ││ │ │ │ │我大概知道了。B:他應該順 ││ │ │ │ │序先到那邊,再到那邊吧!不││ │ │ │ │然你現在人在那邊?A:我現 ││ │ │ │ │在,現在在全家這邊喔!B :││ │ │ │ │我覺得那也倒是還好啦!只是││ │ │ │ │我之前有跟他講說,要知會我││ │ │ │ │一下,他現在跟我知會了。B ││ │ │ │ │:好。A:因為他去還會有3樓││ │ │ │ │的人去嗎!還有當地的去嗎!││ │ │ │ │應該是不會怎麼樣?這樣你知││ │ │ │ │道了,跟他們講,就是跟他們││ │ │ │ │兩個講這樣。B:好。【賀泰 ││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109頁】 │├───┼───┼─────┼───────┼─────────────┤│563 │F02-00│91年11月18│A:劉浩中 │B:阿中你好。A:不會怎麼樣││ │2 │日17時59分│ 0000000000 │吧!參觀者不會怎麼樣吧!B ││ │ │ │B:陳國賢 │:沒有啊!叫他們有沒有,該││ │ │ │ 0000000000 │準備給人家看的那些都要有啊││ │ │ │ │!然後應對上面啊!就是你現││ │ │ │ │場要要求啊!他還是會例行性││ │ │ │ │的這樣,你不要這樣譬如說那││ │ │ │ │些證件要帶啊!A:對啊!這 ││ │ │ │ │個我有跟他們講。B:讓你們 ││ │ │ │ │知道一下,就差不多那個時間││ │ │ │ │會過去,然後你們看看有沒有││ │ │ │ │什麼要注意的,我比較少在那││ │ │ │ │邊,我比較....。A:好,那 ││ │ │ │ │我大概知道了。B:他應該順 ││ │ │ │ │序先到那邊,再到那邊吧!不││ │ │ │ │然你現在人在那邊?A:我現 ││ │ │ │ │在,現在在全家這邊喔!B :││ │ │ │ │我覺得那也倒是還好啦!只是││ │ │ │ │我之前有跟他講說,要知會我││ │ │ │ │一下,他現在跟我知會了。B ││ │ │ │ │:好。A:因為他去還會有3樓││ │ │ │ │的人去嗎!還有當地的去嗎!││ │ │ │ │應該是不會怎麼樣?這樣你知││ │ │ │ │道了,跟他們講,就是跟他們││ │ │ │ │兩個講這樣。B:好。【賀泰 ││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109頁】 │├───┼───┼─────┼───────┼─────────────┤│565 │F02-00│91年11月18│A:中壢分局員 │B:喂!你好。A:兄弟,知道││ │2 │日19時08分│ 警林威震 │喔!你在那裡?B:我在店裡 ││ │ │ │ 0000000000 │。A:店裡啊!B:那位?A :││ │ │ │B:陳國賢 │啊!兄弟啊!那位!每位都兄││ │ │ │ 0000000000 │弟啊!B:你再講一下好不好 ││ │ │ │ │。A:啊!啊!B:林董喔!A ││ │ │ │ │:嗯啊!B:我知道,我知道 ││ │ │ │ │,已經在你們那邊了嗎?已經││ │ │ │ │在你們那邊了嗎?A:嗯啦! ││ │ │ │ │到我們這邊了啊!B:好,我 ││ │ │ │ │知道。A:你知道了喔!B:知││ │ │ │ │道了。A:在吃飯?B:嗯!我││ │ │ │ │剛回來而已。A:剛回來,好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09頁】 │└───┴───┴─────┴───────┴─────────────┘
㈦、有關被告洪培修部分:┌───┬───┬─────┬───────┬─────────────┐│監聽譯│錄音帶│通話時間 │通話人員 │通話內容 ││文編號│編號 │ │ │ ││ │ │ │ │ │├───┼───┼─────┼───────┼─────────────┤│82 │F03-00│91年2月20 │A:陳國賢 │A:阿賢,幫我找一間大包廂 ││ │6 │日 │ 0000000000 │,19有空嗎?B:等一下.... ││ │ │ │B:黃嬿霖 │。喂!你多久到?A:我5分鐘││ │ │ │ │。(斷話)B:喂!你多久會 ││ │ │ │ │到。A:我5分鐘,我跟你講,││ │ │ │ │你找3個可以的借我,你懂我 ││ │ │ │ │意思。B:我懂,確定要的, ││ │ │ │ │好,OK沒問題。【賀泰儒集團││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14頁】 │├───┼───┼─────┼───────┼─────────────┤│83 │F03-00│91年2月20 │A:中壢分局2組│A:壞人。B:忙完了,睡飽了││ │6 │日21時33分│ 巡官洪培修 │,樓下董仔有找你嗎?A:知 ││ │ │10秒 │ 0000000000 │道啊!B:幾點?A:我那曉得││ │ │ │B:陳國賢 │啦!要問你什麼地方這樣了而││ │ │ │ 0000000000 │已。B:肯得雞啊!A:我知道││ │ │ │ │啦!那車子是停在第幾個停車││ │ │ │ │格啊!B:我還不知道耶!你 ││ │ │ │ │們要出發了嗎?A:要看你啊 ││ │ │ │ │!我是還沒啦!B:你是還沒 ││ │ │ │ │,多久以後?A:我還在等一 ││ │ │ │ │個人。B:多久以後?等誰啊 ││ │ │ │ │!Close mam噢!A:對啊!B ││ │ │ │ │:等多久?A:他待會要打給 ││ │ │ │ │我。B:那大仔呢!A:就一起││ │ │ │ │去啊!B:好!瞭解,大概多 ││ │ │ │ │久以後出發?A:預計最快大 ││ │ │ │ │概半個小時。B:好,出發前 ││ │ │ │ │撥個電話。【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5頁││ │ │ │ │】 │├───┼───┼─────┼───────┼─────────────┤│84 │F03-00│91年2月20 │A:陳國賢 │A:董仔你好,你在忙嗎?B:││ │6 │日21時35分│ 0000000000 │怎樣?A:沒有,約10點啊! ││ │ │1秒 │B:賀泰儒 │B :這樣我會到。A:你會到 ││ │ │ │ 0000000000 │,你會到公司還是會過去那裡││ │ │ │ │?B :我直接過去那裡。A: ││ │ │ │ │他出門時會打給我,我再電話││ │ │ │ │跟你通知一次。B:好。【賀 ││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15頁】 │├───┼───┼─────┼───────┼─────────────┤│85 │F03-00│91年2月20 │A:中壢分局2組│A:喂!你先過去啊,我現在 ││ │6 │日22時12分│ 巡官洪培修 │要出門了。B:好啊!A:我從││ │ │49秒 │ 0000000000 │這邊出發,你從那邊,所以你││ │ │ │B:陳國賢 │會先到。B:好,OK。【賀泰 ││ │ │ │ 0000000000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15頁】 │├───┼───┼─────┼───────┼─────────────┤│86 │F03-00│91年2月20 │A:陳國賢 │A:董仔你好,出門了。B:好││ │6 │日22時13分│ 0000000000 │,我過去。【賀泰儒集團涉嫌││ │ │34 秒 │B:賀泰儒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5頁││ │ │ │ 0000000000 │】 │├───┼───┼─────┼───────┼─────────────┤│87 │F03-00│91年2月20 │A:陳國賢 │B:中國城你好。A:給我黃嬿││ │6 │日22時24分│ 0000000000 │霖的電話。B:稍等。(斷話 ││ │ │26秒、22時│B:中國城酒店 │)B:中國城你好。A:給我黃││ │ │52分28秒 │ 0000000 │嬿霖的電話。B:0000000000 ││ │ │ │ │。A:0000000000,好,謝謝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5頁】 │├───┼───┼─────┼───────┼─────────────┤│88 │F03-00│91年2月20 │A:中壢分局2組│A:喂!到了。B:一樣,照舊││ │6 │日22時24分│ 巡官洪培修 │,你知道嗎?A:車子停在 ││ │ │ │ 0000000000 │....?B:照舊啊!A:一根勾││ │ │ │B:陳國賢 │勾的嗎!B:對。A:我知道。││ │ │ │ 0000000000 │B:過來吧!夭洞拐,拐洞。 ││ │ │ │ │A:勾啦!B:反正就是那個碉││ │ │ │ │堡啊!【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5頁】 │├───┼───┼─────┼───────┼─────────────┤│89 │F03-00│91年2月20 │A:大園分局吳 │A:是你在那邊啊!幾號?B:││ │6 │日23時4分 │ 肇雄 │對啊!319 。A:我說我11點 ││ │ │47 秒 │ 0000000000 │多才到啊!B:你說什麼?A:││ │ │ │B:陳國賢 │人會很多嗎?B:還好,蠻多 ││ │ │ │ 0000000000 │的,你要幹嘛?你要帶人過來││ │ │ │ │。A:沒有,他叫我自己去。 ││ │ │ │ │B:對啊,就我們5個。A:馬 ││ │ │ │ │上到。【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5頁】 │├───┼───┼─────┼───────┼─────────────┤│120 │F03-01│91年3月13 │A:陳國賢 │A:喂!你在睡覺,要不要打 ││ │4 │日4時45分1│ 0000000000 │球?B:睡一覺,已經醒來了 ││ │(原審│秒 │B:中壢分局2組│。A:明天要不要去打球?B:││ │卷五第│ │ 巡官洪培修 │什麼時候?A:你說呢?B:你││ │243頁 │ │ 0000000000 │是精神那麼好噢!A:體力過 ││ │) │ │ │剩。B:那樣子的話,應該是 ││ │ │ │ │可以啦!我待會打給你。A: ││ │ │ │ │等一下。(續談)【賀泰儒集││ │ │ │ │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 │ │ │ │第22頁】 │├───┼───┼─────┼───────┼─────────────┤│121 │F03-01│91年3月13 │A:某女 │A:喂!你叫掌門人。陳國賢 ││ │4 │日6時3分4 │ 0000000000 │:掌門人已經回去睡覺了。某││ │(原審│秒 │B:中壢分局2組│女:他是黃董?陳國賢:不是││ │卷五第│ │ 巡官洪培修 │,洪董。A:你知道我是誰嗎 ││ │243頁 │ │ 0000000000 │?B:大概知道。A:真的嗎?││ │) │ │C:陳國賢 │確定嗎?肯定嗎?(某女A接 ││ │ │ │(原審卷五第24│聽完轉陳國賢C接聽)C:兄弟││ │ │ │3頁) │。我就猜是你打的,因為我電││ │ │ │ │話沒電。B:我知道。C:怎樣││ │ │ │ │,你忙完了?B:對啊!C:打││ │ │ │ │那裡?B:看你啊!近一點的 ││ │ │ │ │就好,因為我過中午後有事。││ │ │ │ │C:一樣啊!一樣最近那一場 ││ │ │ │ │,還是那邊已經打過要換地方││ │ │ │ │。B:前幾天才去打而已。C:││ │ │ │ │對啊!那裡?B:比較近的還 ││ │ │ │ │有那裡?C:現在我已經19洞 ││ │ │ │ │打完了,換打第1洞。B:我就││ │ │ │ │知道。C:知道我被人家榨乾 ││ │ │ │ │,要趁我現在球打不遠來欺負││ │ │ │ │我。(續談,兩人決定在湖口││ │ │ │ │再興球場打球)【賀泰儒集團││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22頁】 │├───┼───┼─────┼───────┼─────────────┤│133 │F03-01│91年3月15 │A:陳國賢 │A:小文啊!你打0000000000 ││ │5 │日15時3分 │ 0000000000 │,洪董。B:629786。A:你跟││ │ │41秒 │B:賀家文 │他連絡一下,看有什麼事?B ││ │ │ │ 0000000000 │:我現在馬上到公司了,你在││ │ │ │ │公司嗎?A:我在樓上啦!他 ││ │ │ │ │是晚上的,問題是我妹來,晚││ │ │ │ │上再看看。B:我現在到公司 ││ │ │ │ │,我們聊一下,看怎麼樣,再││ │ │ │ │打,看連絡什麼人。A:不用 ││ │ │ │ │,你如果沒空就不用打了,我││ │ │ │ │再睡一下。【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24頁││ │ │ │ │】 │├───┼───┼─────┼───────┼─────────────┤│134 │F03-01│91年3月15 │A:中壢分局2組│A:還在睡,好。A:晚一點,││ │5 │日16時36分│ 巡官洪培修 │大概幾點?B:10點。A:10點││ │ │53 秒 │ 0000000000 │,好,那我跟他們講,我本來││ │ │ │B:陳國賢 │跟他們講說早一點說,那就大││ │ │ │ 0000000000 │概9點10點啦!像是昨天有去 ││ │ │ │ │累到的樣子,你大概要幾點?││ │ │ │ │B:晚一點。【賀泰儒集團涉 ││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 │24頁】 │├───┼───┼─────┼───────┼─────────────┤│135 │F03-01│91年3月15 │A:陳國賢 │B:喂!睡飽了。A:表哥到了││ │5 │日18時52分│ 0000000000 │沒。B:沒有啊!大概9點啊!││ │ │30秒 │B:中壢分局2組│A:好,那9點啊!B:你不是 ││ │ │ │ 巡官洪培修 │自己講說晚一點的。A:晚一 ││ │ │ │ 0000000000 │點,可是現在晚一點的事情往││ │ │ │ │前移了,要早一點啦!B:沒 ││ │ │ │ │關係,那我通知他們早一點。││ │ │ │ │A:你說ROOM不用了。B:嗯!││ │ │ │ │A:瞭解。【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24頁││ │ │ │ │】 │├───┼───┼─────┼───────┼─────────────┤│136 │F03-01│91年3月15 │A:陳國賢 │A:下來了沒。B:大概9點半 ││ │5 │日20時58分│ 0000000000 │到經國路。A:到經國路。B:││ │ │46 秒 │B:中壢分局2組│對,到經國路咖啡那邊。A: ││ │ │ │ 巡官洪培修 │好,那我們直接就定位等你。││ │ │ │ 0000000000 │B:那大概9點40啦!9點40、 ││ │ │ │ │9點50。A:他們來幾個人?B ││ │ │ │ │:我不知道,我在猜最少也有││ │ │ │ │3個。A:3個人,瞭解。【賀 ││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24頁】 │├───┼───┼─────┼───────┼─────────────┤│137 │F03-01│91年3月15 │A:中壢分局2組│A:他們已經到桃園了。B:我││ │5 │日21時33分│ 巡官洪培修 │們現在從公司出門了。A:我 ││ │ │34秒 │ 0000000000 │也是從這邊要去跟他們會合了││ │ │ │B:陳國賢 │。B:好。【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 0000000000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25頁││ │ │ │ │】 │├───┼───┼─────┼───────┼─────────────┤│138 │F03-01│91年3月15 │A:中壢分局2組│A:喂!一樣,比兩個蛋再少 ││ │5 │日21時54分│ 巡官洪培修 │一點點。B :嗯!【賀泰儒集││ │ │41 秒 │ 0000000000 │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 │ │ │B:陳國賢 │第25頁】 ││ │ │ │ 0000000000 │ │├───┼───┼─────┼───────┼─────────────┤│139 │F03-01│91年3月15 │A:陳國賢 │A:喂!在幹嘛?B:在家裡。││ │5 │日22時2分 │ 0000000000 │A:要不要出門走一走。B:你││ │ │41 秒 │B:大園分局吳 │在那裡啊?A:我老地方啊! ││ │ │ │ 肇雄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0000000000 │監察彙整表第25頁】 │├───┼───┼─────┼───────┼─────────────┤│171 │T01-00│91年12月2 │A:中壢分局2組│A:喂!剛找我幹嘛?B:對啊││ │2 │日22時22分│ 巡官洪培修 │!他媽,昨天又弄到8點多。 ││ │ │ │ 0000000000 │A:怎樣喲!B:沒有啊!又被││ │ │ │B:大園分局吳 │叫去支援問筆錄。A:昨天幾 ││ │ │ │ 肇雄 │台?B:昨天50幾台,應該算 ││ │ │ │ 0000000000 │69台啦!A:這樣子喲!B: ││ │ │ │ │53加16,結果還有搖控的,剛││ │ │ │ │有辦啊!有辦那個,什麼,那││ │ │ │ │算說詐欺。A:對啊!那詐賭 ││ │ │ │ │的嗎!B:對啊!幹他的。A:││ │ │ │ │那麼衝啊!B:那個國華(音 ││ │ │ │ │)捉的,那個王以文檢察官下││ │ │ │ │指揮書的。A:啊!那我曉得 ││ │ │ │ │了,那我曉得了。B:結果就 ││ │ │ │ │開臨時,結果在我們派出所就││ │ │ │ │開臨時偵查庭啊!有沒有的。││ │ │ │ │A:那我曉得了。B:噢!你曉││ │ │ │ │得了。A;那個作業模式我曉 ││ │ │ │ │得。B:噢!你有想的。A:那││ │ │ │ │個作業模式我曉得。B :我這││ │ │ │ │次是局外人,我完全不曉得,││ │ │ │ │他們的作業的模式。A:阿丁 ││ │ │ │ │(音)那個有看到指揮書。B ││ │ │ │ │:因為昨天我看到,那應該是││ │ │ │ │....。A:可能啦!我在想, ││ │ │ │ │我同學這邊也可能是,就是,││ │ │ │ │因為王宇文(音)他這邊跟我││ │ │ │ │同學這邊有點熟嗎!他採取同││ │ │ │ │樣模式。B:他那個是那個耶 ││ │ │ │ │!是先有檢舉信到地檢署。A ││ │ │ │ │:這我知道啦!B;那地檢署 ││ │ │ │ │再行文給2組。A:這我知道啦││ │ │ │ │!B:知道噢!好。A:檢舉信││ │ │ │ │可以找人寫嗎!B:對啊!對 ││ │ │ │ │啊!A:但是其實的話,應該 ││ │ │ │ │是有人那個,可能是有人先到││ │ │ │ │裡面了啦!已經有人先到那個││ │ │ │ │了啦!還是一樣啊!先寫那個││ │ │ │ │啊!就等於是那個,就等於是││ │ │ │ │同步作業,有人進去○○○(││ │ │ │ │不清),○(不清)也很早就││ │ │ │ │寫。其實這個都有可能,就是││ │ │ │ │說事先要先跟檢座那邊先溝通││ │ │ │ │。B:有個默契啦!A:早就溝││ │ │ │ │通好了啦!你就慶(音)過來││ │ │ │ │,我就指揮下去。B:對,對 ││ │ │ │ │,對。A:你就可以放手去做 ││ │ │ │ │,這模式就跟我們現在弄的也││ │ │ │ │是一樣。B:一樣嗎噢!A:對││ │ │ │ │。B:好吧!A:好,拜拜。【││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31 頁】 │├───┼───┼─────┼───────┼─────────────┤│172 │Q01-00│92年1月9日│A:賀家文 │A:董仔,現在那裡了。B:那││ │1 │0時1分52秒│ 0000000000 │位?A啊?B:小文喔(音) ││ │ │ │B:中壢分局2組│?A:對呀。B:經國路。A: ││ │ │ │ 巡官洪培修 │在經國路喲?B:嗯。A:不好││ │ │ │ 0000000000 │意思,董仔。B:怎樣?A:把││ │ │ │ │龍董(音)載來中壢啦,桃園││ │ │ │ │,他整身這樣子,喔,看到 ││ │ │ │ │...。B:沒有,我們要去經國││ │ │ │ │路,我們要去經國路啦。A :││ │ │ │ │喲?B;那個、那個兄弟他曉 ││ │ │ │ │得。A:喲。B:好,嗯【賀泰││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31 頁】 │├───┼───┼─────┼───────┼─────────────┤│173 │Q01-00│92年1月9日│A:陳國賢 │A:到了嗎?B:到了啊。A: ││ │1 │12時13分52│B:中壢分局2組│到了怎麼沒看到你的車呢?B ││ │ │秒 │ 巡官洪培修 │:你當然看不到我的車啊。A ││ │ │ │ 0000000000 │:你坐計程車?B:對啊。A:││ │ │ │ │好,那我下去找你還是怎麼樣││ │ │ │ │?B:在3樓。A :3樓喲?B:││ │ │ │ │嗯。A :好,我知道。A:聽 ││ │ │ │ │得到嗎?B:聽得到。A:你還││ │ │ │ │在弄「開喜」喔?B:嗯啊。 ││ │ │ │ │A:有空的話到3樓來一下。B ││ │ │ │ │:3樓喔?A:我只叫你上來而││ │ │ │ │已。B:我現在只有兩個人而 ││ │ │ │ │已,我一跑就剩下他而已啊,││ │ │ │ │你知道嗎?A:(訊號斷續) ││ │ │ │ │。B:我只有兩個人,然後我 ││ │ │ │ │一跑就剩下他一個人,所以我││ │ │ │ │不能跑。A:我說若你有空的 ││ │ │ │ │話啦。B:好、好。A:我說有││ │ │ │ │空的話啦,上來晃一下,就這││ │ │ │ │樣。B:你們幾個人?A:我們││ │ │ │ │4個。B:4個人,好好。A:我││ │ │ │ │偷偷先跟你講一下。B:怎樣 ││ │ │ │ │?A:31年前我媽。B:啊?怎││ │ │ │ │樣?A:31年前我媽媽。B: ││ │ │ │ │31怎樣,我聽不到。A:31年 ││ │ │ │ │前我媽媽這時候正在為我受苦││ │ │ │ │。B:喔,好好,收到,收到 ││ │ │ │ │,好、好,那我一定上去,好││ │ │ │ │、好。A:好。【賀泰儒集團 ││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31頁】 │├───┼───┼─────┼───────┼─────────────┤│177 │T01-00│91年4月19 │A:中壢分局2組│A:喂。B:喂,兄弟。A:禮 ││ │3 │日21時34分│ 巡官洪培修 │拜天要不要去那個運動?B: ││ │ │58 秒 │ 0000000000 │禮拜天啊?A:嗯呀。禮拜天 ││ │ │ │B:陳國賢 │早上喔。B:一大早啊?A:嗯││ │ │ │ │呀。因為聲哥(音)他那邊,││ │ │ │ │他今天他不是跟人家去打球?││ │ │ │ │B:嗯,我知道。A:有夠便宜││ │ │ │ │的。B:去那裡打?A:有夠便││ │ │ │ │宜的。他們去「立益」(音)││ │ │ │ │打。B:喔,跟那個主任喔? ││ │ │ │ │A:對對。B:禮拜天的話可能││ │ │ │ │沒那麼便宜吧?還是有那麼便││ │ │ │ │宜嗎?A:我不曉得,但是不 ││ │ │ │ │會比別人應該還是,我在猜啦││ │ │ │ │應該是他們有認識有打那個啦││ │ │ │ │。B:有打main-bar(音)。A││ │ │ │ │:main- bar,嗯,你知道他 ││ │ │ │ │們這樣進進去,聲哥講說3個 ││ │ │ │ │人打,3個人加加起來4千元還││ │ │ │ │有找。B:啊?3個人4千塊有 ││ │ │ │ │找?不可能吧。A:嗯。B:是││ │ │ │ │啊?A:伊說1個人千餘元而已││ │ │ │ │。B:那應該是打main-bar( ││ │ │ │ │音)或是打ban-dar(音)。A││ │ │ │ │:而且主任跟那邊很熟啦。B ││ │ │ │ │:嗯呀,應該。A:他們就是 ││ │ │ │ │要再打禮拜天的啊。禮拜天那││ │ │ │ │邊他們已經4個人了,那我如 ││ │ │ │ │果要去的話,5個人變成要拆 ││ │ │ │ │成兩個組,1組3個,如果再找││ │ │ │ │1個的話怕他又是那種,怕他 ││ │ │ │ │又像是那種兩個人不能,遇到││ │ │ │ │這種方式就33啦還是24這樣子││ │ │ │ │。B:好啊,有誰,主任還有 ││ │ │ │ │阿聲哥、你、我,還有兩個是││ │ │ │ │誰?A:主任他老婆,還有一 ││ │ │ │ │個那個保防室主任吧。B:喔 ││ │ │ │ │,保防室主任。A:嗯。B:保││ │ │ │ │防室主任是誰啊?A:我不曉 ││ │ │ │ │得啊。B:好好。A:我突然忘││ │ │ │ │記了。B:好啊。A:他說6點 ││ │ │ │ │40要開球。B:早上6點40開球││ │ │ │ │?A:對啊。B:好啊。A:嗯 ││ │ │ │ │,而且那邊我也還沒打過啊。││ │ │ │ │B:還沒打喔?A:嗯,那邊我││ │ │ │ │也還沒打過啊。B:禮拜天喔 ││ │ │ │ │,好啊。A:昨天我去練球, ││ │ │ │ │感覺不錯。B:感覺不錯。( ││ │ │ │ │續聊關於高爾夫球球場的設施││ │ │ │ │、經驗)【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33頁】│├───┼───┼─────┼───────┼─────────────┤│189 │O01-00│91年5月5日│A:古進益 │B:喂!A:我老大說禮拜二可││ │7 │17時26分7 │B:中壢分局2組│以嗎?B:好啊!A:禮拜二早││ │ │秒 │ 巡官洪培修 │上10點開球可以嗎?B:好。A││ │ │ │ 0000000000 │:我那小弟是你連絡還是我連││ │ │ │ │絡?B:這樣。A:因為我這支││ │ │ │ │電話。B:怎樣?A:我這支電││ │ │ │ │話喔!B:喔!A:你連絡小弟││ │ │ │ │、好朋友,好吧!B:好。A:││ │ │ │ │他告訴我禮拜二,10點啦!B ││ │ │ │ │:好。A:東華(音)、東華 ││ │ │ │ │。B:好。【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35頁││ │ │ │ │】 │├───┼───┼─────┼───────┼─────────────┤│190 │O01-00│91年5月5日│A:古進益 │A:洪董。B:嗯。A :禮拜二││ │7 │17時28分42│B:中壢分局2組│早上6點開球啦。B:6點喔。A││ │ │秒 │ 巡官洪培修 │:可不可以?B:我當然是通 ││ │ │ │ 0000000000 │通可以啊。A:早上6點啦。B ││ │ │ │ │:好啦。A:這樣對「阿榮」 ││ │ │ │ │(音,台語)比較剛好啦。B ││ │ │ │ │:好啦。A:這樣我告訴他啦 ││ │ │ │ │。B:好啦。A:禮拜二早上6 ││ │ │ │ │點啊。B:好。【賀泰儒集團 ││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35頁】 │├───┼───┼─────┼───────┼─────────────┤│221 │Q01-03│91年7月1日│A:大園分局吳 │A:修仔,我大雄(音)啊! ││ │7 │20時47分53│ 肇雄 │你們今天弄的這一場啊!結果││ │ │秒 │ 0000000000 │我們請示內勤檢察官,他說要││ │ │ │B:中壢分局2組│函送耶!怎麼辦?B:函送? ││ │ │ │ 巡官洪培修 │那你問他機台要不要扣啊!A ││ │ │ │ 0000000000 │:機台要不要扣?機台照扣啊││ │ │ │ │!他說照相就好了,他說照相││ │ │ │ │就好了。B:怎麼會這樣?A:││ │ │ │ │對啊!我想他媽,怎麼會那麼││ │ │ │ │扯的。B:有沒有現場....。 ││ │ │ │ │A:有兩個人承認。B:怎麼會││ │ │ │ │這樣?A:對啊!他是跟我開 ││ │ │ │ │玩笑的吧!B:不可能吧!A:││ │ │ │ │對啊!我想不可能啊!這是絕││ │ │ │ │對不可能的,但事實上就是這││ │ │ │ │樣。B:這是現行犯耶!這樣 ││ │ │ │ │子的話,現行犯怎麼可能用函││ │ │ │ │送的。A:嗯啊!不可能啊! ││ │ │ │ │可是剛剛我們請示他,然後他││ │ │ │ │說弄個函送就好了。B:內容 ││ │ │ │ │有跟他講嗎?A:沒有,沒有 ││ │ │ │ │,我們只說我們去臨檢,有兩││ │ │ │ │個人有承認說,這邊是可以換││ │ │ │ │錢的,上個禮拜五有換錢,他││ │ │ │ │說什麼。B:你可能跟他講這 ││ │ │ │ │樣子講的話,他可能會認為說││ │ │ │ │那是上禮拜五的,你跟他講說││ │ │ │ │今天還有啊!對啊!就你們去││ │ │ │ │的時候還有啊!A:對啊!那 ││ │ │ │ │犯罪還是持續中嗎!B:沒有 ││ │ │ │ │啦!他那個有的時候持續中,││ │ │ │ │也不能這樣講啊!禮拜五有並││ │ │ │ │不代表說今天就有。A:那今 ││ │ │ │ │天怎麼辦?B:再問一次好了 ││ │ │ │ │,你那個筆錄,你有問到今天││ │ │ │ │的嗎?A:今天,就剛才在玩 ││ │ │ │ │啊!B:今天有換嗎?A:今 ││ │ │ │ │天沒有換。B:其他人呢?A:││ │ │ │ │其他人就是兩個人有承認嗎!││ │ │ │ │承認的都是說,上個禮拜五有││ │ │ │ │換到錢啊!B:都沒有講到今 ││ │ │ │ │天的?A :都沒有提到今天,││ │ │ │ │因為今天都還在玩啊!B:那 ││ │ │ │ │這樣子,真的很有可能就是用││ │ │ │ │函送的而已。A:那要怎麼辦 ││ │ │ │ │耶?那不就都白做的。B:不 ││ │ │ │ │然的話還有另一個方法,你幾││ │ │ │ │點捉的?A:我剛剛7點30分(││ │ │ │ │指晚上)去臨檢的。B:先把 ││ │ │ │ │東西做好嗎!A:先把東西做 ││ │ │ │ │好,明天送。【賀泰儒集團涉││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43││ │ │ │ │頁】 │├───┼───┼─────┼───────┼─────────────┤│222 │Q01-03│91年7月1日│A:大園分局吳 │B:請示明天的啊!對不對, ││ │7 │20時47分53│ 肇雄 │不然的話,只好這樣子了啊!││ │ │秒 │ 0000000000 │A:這個電話紀錄就先那個啊 ││ │ │ │B:中壢分局2組│!B:這個電話記錄就跟他算 ││ │ │ │ 巡官洪培修 │了,不是這個電話記錄的話,││ │ │ │ 0000000000 │跟那個....。A:他剛剛有講 ││ │ │ │ │說我們自己斟酌。B:先把電 ││ │ │ │ │話記錄不要寫在正式表格,先││ │ │ │ │自己曉得嗎!那看狀況,明天││ │ │ │ │的檢察官說統統送的話,再做││ │ │ │ │明天檢察官的電話記錄。A: ││ │ │ │ │你問題是現在我們台子扣還是││ │ │ │ │不扣都僵持住了啊!B:對啊 ││ │ │ │ │!A:對啊!台子怎麼辦?A:││ │ │ │ │他說要拆那不要拆,那這樣子││ │ │ │ │明天拆,這樣子來不及啊!A ││ │ │ │ │:台子是IC板是很快啦!就先││ │ │ │ │把那個機台全部都打開來,機││ │ │ │ │台全部都打開來。B:暫時不 ││ │ │ │ │扣的話,這樣子老闆那邊他們││ │ │ │ │一定會覺得怪怪的啊!筆錄都││ │ │ │ │做了,人都要送了,該送的統││ │ │ │ │統準備要送了,台子完全沒有││ │ │ │ │動,這樣子的話,不是怪怪的││ │ │ │ │嗎!A:好吧!那機台還是照 ││ │ │ │ │拆,那明天的,明天的檢察官││ │ │ │ │要說那個機台不扣耶!B:我 ││ │ │ │ │再幫你問一下,這個狀況怎麼││ │ │ │ │辦?A:那個檢座你去問問看 ││ │ │ │ │好了。B:今天的是誰?A:今││ │ │ │ │天的是蔡正雄(音)。B:不 ││ │ │ │ │熟啊!沒有聽過啊!蔡正雄噢││ │ │ │ │!我也沒有熟,我也沒聽過。││ │ │ │ │A:嗯啊!大家都沒聽過,糟 ││ │ │ │ │糕了。B:問問看,我再問問 ││ │ │ │ │看好了。A:好。【賀泰儒集 ││ │ │ │ │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 │ │ │ │第44頁】 │├───┼───┼─────┼───────┼─────────────┤│223 │Q01-03│91年7月1日│A:中壢分局2組│A:喂!在睡覺噢!B:沒有,││ │7 │20時47分53│ 巡官洪培修 │在查勤。A:問你一個問題, ││ │ │秒 │ 0000000000 │現在大園那邊捉到一場啦!他││ │ │ │B:中壢分局3組│們裡面有兩個賭客日是有承認││ │ │ │ 巡官黃政龍 │啦!但是他承認的是上個禮拜││ │ │ │ 0000000000 │五的事情啦!後來問檢察官啊││ │ │ │ │!檢察官說用函送的就好了,││ │ │ │ │台子也統統不要拆,用照相的││ │ │ │ │再保管這樣子,這樣子好嗎?││ │ │ │ │B:檢察官這樣講喔!A:對啊││ │ │ │ │!什麼王正雄,黃正雄的,你││ │ │ │ │知道嗎?B:不知道什麼雄的 ││ │ │ │ │,那他們有沒有跟他報告清楚││ │ │ │ │,就是這個客人上禮拜有在這││ │ │ │ │邊玩,有換到錢,那今天本來││ │ │ │ │跟他換錢的人,今天本來在現││ │ │ │ │在。A:在啊!都還在啊!B:││ │ │ │ │在現場,這個事實有跟他報告││ │ │ │ │過嗎?A:應該是有啊!現在 ││ │ │ │ │怎麼檢座會說函送就好,台子││ │ │ │ │也不用拆,照相存證再保管這││ │ │ │ │樣子,不會覺得怪怪的嗎?他││ │ │ │ │的認知是上個禮拜五的跟現在││ │ │ │ │的不構成現行犯。B:對啊! ││ │ │ │ │他這樣講,意思就不是現行犯││ │ │ │ │,我的意思是說,他們有沒有││ │ │ │ │跟他報告,就是上禮拜在跟他││ │ │ │ │換錢,開幾分的那個人,今天││ │ │ │ │還是在現場,他們今天又去打││ │ │ │ │,他們今天雖然沒有換到錢,││ │ │ │ │但是上禮拜有換到錢,跟這個││ │ │ │ │人換的,這跟現行犯之一,在││ │ │ │ │賭博財物只是沒有兌換的現金││ │ │ │ │而已啊!A:只是統統輸而已 ││ │ │ │ │,還沒贏。B:對,事實上如 ││ │ │ │ │果他已經報告已經請示過,那││ │ │ │ │檢察官這樣講,你還能怎麼講││ │ │ │ │?A:對啊!這樣子機台沒有 ││ │ │ │ │扣,也算績效啊!函送的好像││ │ │ │ │不算績效。B:不算績效?他 ││ │ │ │ │績效是以那個....。A:還是 ││ │ │ │ │要以起訴的時候才有算,用函││ │ │ │ │送的話。B:沒有錯啊!可是 ││ │ │ │ │你這樣頂多是算一件刑案而已││ │ │ │ │啊!即使你...,因為你沒有 ││ │ │ │ │扣押什麼台子啊。(續聊)【││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44頁】 │├───┼───┼─────┼───────┼─────────────┤│224 │Q01-03│91年7月1日│A:中壢分局2組│A:你要不要再跟檢座連絡看 ││ │7 │20時57分23│ 巡官洪培修 │看。B:為什麼呢?A:你上個││ │ │秒 │ 0000000000 │禮拜開幾分換錢的人都有在嗎││ │ │ │B:大園分局吳 │?B:有,換錢給他的人有, ││ │ │ │ 肇雄 │也有在現場,上個禮拜換錢給││ │ │ │ 0000000000 │他的人。A:這樣子,按照我 ││ │ │ │ │們中壢這邊,都是台子通通扣││ │ │ │ │了啊!B:可是我們是已經, ││ │ │ │ │剛剛彥宏(音)他請示嗎!後││ │ │ │ │來我們組長又再請示,結果他││ │ │ │ │是回答說,那我的意思是這樣││ │ │ │ │子啦!不然你們再斟酌看看啦││ │ │ │ │!這樣子啦!那你說怎麼辦?││ │ │ │ │對啊!他是上個禮拜換錢給他││ │ │ │ │的員工也在嗎!應該沒有說他││ │ │ │ │的犯罪就等於在持續啊!A: ││ │ │ │ │有跟他報告的很詳細嗎?B: ││ │ │ │ │我跟你講,一開始報告的時候││ │ │ │ │,就是報告說,我們今天才取││ │ │ │ │締電玩的勤務,然後於現場有││ │ │ │ │兩人有坦承有換錢的行為,這││ │ │ │ │樣子。A:啊!沒有跟他講是 ││ │ │ │ │上個禮拜換錢這樣子。B:有 ││ │ │ │ │,有跟他講說那個,上個禮拜││ │ │ │ │有換錢。A:我看如果依照剛 ││ │ │ │ │剛檢座這樣子講的話,是認為││ │ │ │ │說,他的看法就是不是現行犯││ │ │ │ │,他是上個禮拜五的狀況來看││ │ │ │ │,兩個清楚一點的,用哄的,││ │ │ │ │用騙的,就是徵求他的同意,││ │ │ │ │他的認同這樣子。B:那如果 ││ │ │ │ │說我們案子押到明天再送呢?││ │ │ │ │A:押到明天再送的話,其實 ││ │ │ │ │扣的話,我是認為有構成現行││ │ │ │ │犯的條件的話,應該是沒問題││ │ │ │ │啊!B:就說我們認定就扣的 ││ │ │ │ │話也沒問題就對了。A:對啊 ││ │ │ │ │!但是就是如果有檢察官背書││ │ │ │ │的話,那不是更好。B:所以 ││ │ │ │ │我們就扣的話,差在沒有檢察││ │ │ │ │官背書啦!A:對。B:萬一有││ │ │ │ │問題的話,就是我們自己扛就││ │ │ │ │對了。A:有問題扛,基本上 ││ │ │ │ │也不會怎麼樣就對了。B:也 ││ │ │ │ │不會怎麼樣就對了。A:他又 ││ │ │ │ │不是說他做這一攤生意後,就││ │ │ │ │通通不要做了。B:那我們組 ││ │ │ │ │長的意思就是不管他,就是扣││ │ │ │ │。這樣有沒有....。【賀泰儒││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45頁】 │├───┼───┼─────┼───────┼─────────────┤│225 │Q01-03│91年7月1日│A:中壢分局2組│A:我是認為並沒有什麼東西 ││ │7 │20時57分23│ 巡官洪培修 │,要再第3次請示檢察官的話 ││ │ │秒 │ 0000000000 │,會有點不好意思。B:已經 ││ │ │ │B:大園分局吳 │請示兩次了,等一下他說,他││ │ │ │ 肇雄 │媽的,煩不煩啊!怎麼樣?因││ │ │ │ 0000000000 │為第2次的時候,他是說,我 ││ │ │ │ │的看法是這樣子啦!那你們自││ │ │ │ │行參酌。A:他的看法是這樣 ││ │ │ │ │子,我們自行參酌,自行斟酌││ │ │ │ │就是要扣也可以啊!B:他是 ││ │ │ │ │說他的看法是這樣子,他的看││ │ │ │ │法偏向不要扣,不過我們不扣││ │ │ │ │不行的,扣下去,並沒有後遺││ │ │ │ │症啊!A:對啊!我是覺得現 ││ │ │ │ │在先扣一扣....。B:先扣就 ││ │ │ │ │對了。A:比較好辦事。B;好││ │ │ │ │啦!如果要賠的話,你再幫我││ │ │ │ │出一點錢,哈哈。A:因為一 ││ │ │ │ │扣的話,店就是認為這個局已││ │ │ │ │經沒得玩了,那你不扣的話,││ │ │ │ │東西擺在那地方,人在那地方││ │ │ │ │,他們會認為說,你們這個不││ │ │ │ │是怪怪的。B;好,好,承認 ││ │ │ │ │的人又要拖而明天再送呢!到││ │ │ │ │時候承認的人分開來送。A: ││ │ │ │ │那個時候,你們沒有跟檢座報││ │ │ │ │告說,以前的做法。B:有啊 ││ │ │ │ │!但是他是說他的看法是這樣││ │ │ │ │,那你們自行斟酌,那不然的││ │ │ │ │話,我就掛電話了,那不然的││ │ │ │ │話,再問他一個,說這兩個承││ │ │ │ │認的人想要現在帶過去請檢察││ │ │ │ │官做複訊,剛剛有說那承認的││ │ │ │ │人要怎麼處理,他也說函送啊││ │ │ │ │!對啊!他剛剛說承認的人也││ │ │ │ │是函送啊!A:那你跟他報告 ││ │ │ │ │說,怕到時候店家會找這兩個││ │ │ │ │人的麻煩,到時候開偵查庭的││ │ │ │ │時候就會翻供,希望還沒有在││ │ │ │ │這個事件發生之前,讓檢察官││ │ │ │ │先複訊,加強證據力這樣子啊││ │ │ │ │!B:我看還是明天再跟另外 ││ │ │ │ │1個檢察官講好了。A:對啊!││ │ │ │ │這樣子也是可以啊!B:然後 ││ │ │ │ │這兩個我們還是單獨跟檢察官││ │ │ │ │報告好了,看要怎麼送?A: ││ │ │ │ │你如果,既然要拖到明天再送││ │ │ │ │的話,乾脆就先停訊嗎!B: ││ │ │ │ │對啊!就是夜間不偵訊嗎!A ││ │ │ │ │:對啊!B:好,好,好,就 ││ │ │ │ │是其他的人都夜間不偵訊啦!││ │ │ │ │承認的人先偵訊。A:沒關係 ││ │ │ │ │,這樣整個時間就來的及。B ││ │ │ │ │:好,好,好。(閒聊)【賀││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45-46頁】 │├───┼───┼─────┼───────┼─────────────┤│226 │Q01-03│91年7月2日│A:大園分局吳 │A:你說啦!1個地檢署,每1 ││ │6 │21時21分48│ 肇雄 │個檢察官的看法不一樣。B: ││ │ │秒 │ 0000000000 │每個都不一樣的。A;我們今 ││ │ │ │B:中壢分局2組│天是洪家仁(音)還不錯,結││ │ │ │ 巡官洪培修 │果他請假,晚上他請假,然後││ │ │ │ 0000000000 │晚上那個檢察官我不認識,這││ │ │ │ │個更好,我們沒有請示他,他││ │ │ │ │看卷宗說,這個賭客有承認的││ │ │ │ │給他問一問,給他好走了,拖││ │ │ │ │那麼久,馬上就給他們走啦!││ │ │ │ │操他的,就問了幾句話,有沒││ │ │ │ │賭博,有,有,好啊好,怎麼││ │ │ │ │辦,就走了耶!操他媽的,你││ │ │ │ │說他媽的,真的是他媽的,昨││ │ │ │ │天那檢察官就他媽的,是不是││ │ │ │ │現行犯啊!怎樣?怎樣?操他││ │ │ │ │的。B:這樣子擺到今天再問 ││ │ │ │ │的話,也是....。A:對啊! ││ │ │ │ │我們組長是說,我們是偵查主││ │ │ │ │體,反正我們認定是現行犯啊││ │ │ │ │!我們送去,你要發還你的事││ │ │ │ │,那是你的事,我行政....(││ │ │ │ │模糊不清),我們這個組長風││ │ │ │ │評不好,不過我覺得他做事還││ │ │ │ │蠻有魄力的,從今天這樣子看││ │ │ │ │啦!不過他有一個低級的,你││ │ │ │ │知道嗎?你看上一次被總局認││ │ │ │ │為行動不大好,後來上個禮拜││ │ │ │ │又被警政署的維新弄到,他媽││ │ │ │ │的,他不趕快弄一些績效,他││ │ │ │ │沒辦法,我們最近還掛零,本││ │ │ │ │來說大園所所長建議我休很久││ │ │ │ │,休的天數我不告訴你,但是││ │ │ │ │是很離譜,結果這次是幫大園││ │ │ │ │所弄嗎!結果媽的,我們色情││ │ │ │ │還掛零啦!他們另外一組取締││ │ │ │ │色情的混了半個多月了,還零││ │ │ │ │啦!媽的。B:這樣意思就是 ││ │ │ │ │,你要再搞另外一件了。A: ││ │ │ │ │先搞一件色情啦!媽的,還沒││ │ │ │ │得休,明天休息啦!到後天馬││ │ │ │ │上,他本來說明天就要來的。││ │ │ │ │我說喔,我要睡覺,你在幹嘛││ │ │ │ │?B:我在看電視。A:我是說││ │ │ │ │,以後碰到這種情形還是要扣││ │ │ │ │,昨天陳彥宏(音)差點說,││ │ │ │ │媽的,就真的函送,函送搞不││ │ │ │ │好會有問題。B:函送反而會 ││ │ │ │ │有問題。A:對啊!還好組長 ││ │ │ │ │他就堅持要送,他說今天不成││ │ │ │ │我等明天。B:對啊!我昨天 ││ │ │ │ │那個建議,成功的啦!A:我 ││ │ │ │ │已經有績效,我要....,我們││ │ │ │ │二組組長,新來的那個呂方田││ │ │ │ │(音)啊!一直誇讚我啊!(││ │ │ │ │續聊彼此取締色情之心得,並││ │ │ │ │提及大園分局駐區督察黃雲龍││ │ │ │ │很機車,另提及很怕中壢督察││ │ │ │ │吳世良調大園)【賀泰儒集團││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46頁】 │├───┼───┼─────┼───────┼─────────────┤│316 │F04-00│91年8月30 │A:陳國賢 │A:禮拜天有沒有空?B:禮拜││ │9 │日23時47分│ 0000000000 │天可能要到下午喔!A:禮拜 ││ │ │ │B:某員警(申 │天下午喔!好,下午,幾點?││ │ │ │ 登人陳國修 │B:不曉得耶!A:你講一下嗎││ │ │ │ ,疑為洪培 │!講一下,我們家大仔說禮拜││ │ │ │ 修) │天。B:大概兩點啊!A:兩點││ │ │ │ 0000000000 │喔!好,兩點,明天我跟你講││ │ │ │ │什麼球場。B:好。A:我們在││ │ │ │ │路上,等一下,等一下。【賀││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65頁】 │├───┼───┼─────┼───────┼─────────────┤│317 │F04-00│91年8月31 │A:陳國賢 │A:明天打立益啊!B:好啊!││ │9 │日20時20分│ 0000000000 │幾點?A:1點開球。B:幾點 ││ │ │ │B:某員警(申 │啊?A:1點開球啊!B:下午1││ │ │ │ 登人陳國修 │點喔!好。A:好,剛睡醒喔 ││ │ │ │ ,疑為洪培 │!B:對啊!A:這麼好命,七││ │ │ │ 修) │早八早就睡了,我跟兄弟還去││ │ │ │ 0000000000 │吃宵夜打給你。(續談)【賀││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65頁】 │├───┼───┼─────┼───────┼─────────────┤│369 │F04-01│91年9月14 │A:陳國賢 │A:喂!明天有沒有空打球?B││ │3 │日21時39分│ 0000000000 │:去那裡?A:你挑?我們挑 ││ │ │ │B:中壢分局2組│龍潭好不好?B:龍潭喔?幾 ││ │ │ │ 巡官洪培修 │點?跟該?A:老爺,你、我 ││ │ │ │ │、家裡的還有阿Sir。B :明 ││ │ │ │ │天喔?我晚一點再打給你好了││ │ │ │ │。A:你現在回去做苦工喔? ││ │ │ │ │(續談,洪培修表示要12點才││ │ │ │ │可以跟陳國賢確定)【賀泰儒││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72頁】 │├───┼───┼─────┼───────┼─────────────┤│370 │F04-01│91年9月15 │A:賀泰儒 │B:董仔你好。A:阿賢那裡?││ │3 │日11時11分│ 0000000000 │B:長安還是再興好了,因為 ││ │ │ │B:陳國賢 │我打去老爺那裡問,他說我們││ │ │ │ 0000000000 │如果去打那裡,1點半太晚, ││ │ │ │(原審卷五第 │他們那邊天黑比較快,長安是││ │ │ │243頁) │12點的時候有10 組啦!再興 ││ │ │ │ │是說有球隊,不過幾組他不講││ │ │ │ │。●俟後,賀泰儒決定要打1 ││ │ │ │ │點鐘,在長安高爾夫球場打球││ │ │ │ │,他要自行連絡阿Sir 林錦鑫││ │ │ │ │,陳國賢連絡洪培修前往。【││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72頁】 │├───┼───┼─────┼───────┼─────────────┤│371 │A05-00│91年9月15 │A:賀泰儒 │B:董仔你好。A:阿賢那裡?││ │2 │日11時11分│ 0000000000 │B:長安還是再興,因為我打 ││ │ │ │B:陳國賢 │到老爺那裡問,他講你如果去││ │ │ │ 0000000000 │打那裡,1點半太晚,他說他 ││ │ │ │ │那裡天黑比較快,長安是12點││ │ │ │ │的時候有10組啦!再興是說有││ │ │ │ │球隊啦!不過幾組他不講,如││ │ │ │ │果要打的話是可以。A:長安 ││ │ │ │ │是10組喔!B:嗯!12點的時 ││ │ │ │ │候10組,球場是說,你如果打││ │ │ │ │1點半的都會晚一點,他說現 ││ │ │ │ │在中午天都比較陰。A:不然 ││ │ │ │ │就打一節,我跟阿Sir講。B:││ │ │ │ │打1點啦!A:1點,1點。B: ││ │ │ │ │那要那裡?再興、長安還是?││ │ │ │ │關西那邊是天黑的比較快。A ││ │ │ │ │:打長安好了。B:長安喔! ││ │ │ │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 │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72頁】 │├───┼───┼─────┼───────┼─────────────┤│372 │A05-00│91年9月15 │A:賀泰儒 │A:喂!阿Sir,你忙好了嗎?││ │2 │日11時12分│ 0000000000 │B:可以啊!你說幾點?A:1 ││ │ │ │B:八德分局林 │點好不好?B:好,在那裡?A││ │ │ │ 錦鑫 │:長安。B:這樣1點半好不好││ │ │ │ 0000000000 │?A:1點半太晚,太晚,1點 ││ │ │ │ │半要打老爺那裡,他講這樣會││ │ │ │ │打來不及。B:應該會啊!A:││ │ │ │ │本來要打老爺,他說1點半就 ││ │ │ │ │不行了。B;1點啦!1點啦!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72頁】 │├───┼───┼─────┼───────┼─────────────┤│373 │A05-00│91年9月15 │A:賀泰儒 │B:董仔你好。A:這樣1點在 ││ │2 │日11時14分│ 0000000000 │長安喔!B:我都訂好了,我 ││ │ │ │B:陳國賢 │也都給他通知好了。A:好。 ││ │ │ │ 0000000000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72頁】 │├───┼───┼─────┼───────┼─────────────┤│374 │A05-00│91年9月15 │A:賀泰儒 │A:阿Sir,你到了嗎?B:我 ││ │2 │日12時41分│ 0000000000 │快到了,我剛下楊梅這邊,因││ │ │ │B:八德分局林 │為高速公路剛剛塞車,我現在││ │ │ │ 錦鑫 │已經....。A:好,我們在裡 ││ │ │ │ 0000000000 │面了,我們在裡面了。B:好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72頁】 │├───┼───┼─────┼───────┼─────────────┤│375 │A05-00│91年9月15 │A:古進益 │A:董事長,我一不在,你第1││ │2 │日12時56分│B:賀泰儒 │洞就打12 桿啦!(續談打高 ││ │ │ │ 0000000000 │爾夫之事)B:我跟洪董他們 ││ │ │ │ │這1組的啊!跟阿賢他們,阿 ││ │ │ │ │Sir這1組的啊!A:阿Sir說明││ │ │ │ │天要去打。B:你有沒有聽阿 ││ │ │ │ │Sir 說,明天打多少?A :有││ │ │ │ │啊!他說很暖啊!B:下雨能 ││ │ │ │ │打嗎?A:下雨就沒打了吧! ││ │ │ │ │明天早上再看啊!B:看明天 ││ │ │ │ │啊!你看會下雨嗎?A:不會 ││ │ │ │ │吧!打完了才會下吧!明天我││ │ │ │ │再叫你,你們11點要到嗎!B ││ │ │ │ │:對啊!下雨就不去了啊!下││ │ │ │ │雨就下去鴻禧了。A:那當然 ││ │ │ │ │啊!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73頁】│├───┼───┼─────┼───────┼─────────────┤│401 │F04-01│91年9月21 │A:中壢分局2組│(閒聊)A:看你明天早上有 ││ │8 │日22時30分│ 巡官洪培修 │沒有空而已?B:沒問題。A:││ │ │ │B:陳國賢 │不是耶!5點半去那個立益( ││ │ │ │ 0000000000 │音)耶!B:5點半去那裡?A ││ │ │ │ │:去立義啊!B:5點半打立義││ │ │ │ │啊!A:對啊!B:關西那邊球││ │ │ │ │場現在很容易下雨耶!A :那││ │ │ │ │都下午才會下雨比較多啊!B ││ │ │ │ │:你跟我還有誰?A:還有三 ││ │ │ │ │哥(某員警)啊!B:打鴻禧 ││ │ │ │ │就好了,我來訂啊!(斷話)││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77頁】 │├───┼───┼─────┼───────┼─────────────┤│402 │F04-01│91年9月21 │A:陳國賢 │●兩人相約22日早上5點半打 ││ │8 │日22時44分│ 0000000000 │ 立益球場。【賀泰儒集團涉││ │ │ │B:中壢分局2組│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巡官洪培修 │ 78頁】 │├───┼───┼─────┼───────┼─────────────┤│554 │F02-00│91年11月17│A:陳國賢 │A:兄弟,你要休息了。B:沒││ │1 │日23時57分│ 0000000000 │有,我在路上。A:準備要回 ││ │ │ │B:中壢分局2組│去休息QK了。B:兄弟有何交 ││ │ │ │ 巡官洪培修 │代請講。A :沒有啦!那個人││ │ │ │ │,三哥他早上還有事情要忙,││ │ │ │ │他是不太一定啦!B:那我們 ││ │ │ │ │兩個去啊!A:對啊!B:好。││ │ │ │ │(續談,兩人相約明天18日早││ │ │ │ │上9點打高爾夫球,地點為長 ││ │ │ │ │安高爾夫球場)【賀泰儒集團││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108頁】 │├───┼───┼─────┼───────┼─────────────┤│629 │F02-00│91年12月2 │A:陳國賢 │A:喂!董仔,那個小王說10 ││ │6 │日18時30分│ 0000000000 │點帶2樓的他的1個朋友。B :││ │ │ │B:賀泰儒 │那不就要分兩個地方。A:你 ││ │ │ │ │還有約人喔!B:我....我找 ││ │ │ │ │大黃,兩邊沒關係。A:大黃 ││ │ │ │ │約幾點?B:9點。A:9點喔!││ │ │ │ │我這邊10點,這樣可以,你先││ │ │ │ │跟大黃。B:你先跟他坐嗎! ││ │ │ │ │我跟他坐,講一講,小王來你││ │ │ │ │再....。A:我再找你就好。B││ │ │ │ │:要找土狗吧!A:他這是找 ││ │ │ │ │他同學喔!跟他一樣的喔!跟││ │ │ │ │他一樣的,2樓,跟他一樣的 ││ │ │ │ │。B:還沒需要喔?A:我不知││ │ │ │ │道耶!因為見面也是你要跟他││ │ │ │ │講啊!B:我知道,好,好, ││ │ │ │ │那樣土狗先不要找,土狗先不││ │ │ │ │用,我們先來,分兩邊啊!你││ │ │ │ │記得8點半打給我,你說我帶1││ │ │ │ │個,10點你帶1個。A:我知道││ │ │ │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21 頁】│├───┼───┼─────┼───────┼─────────────┤│631 │F02-00│91年12月2 │A:陳國賢 │A:兩人一。B:兩個一喔?A ││ │6 │日20時39分│ 0000000000 │:兩個一。B:兩個一,站在 ││ │ │ │B:桃園分局2組│一起嗎喔?A:兩個一,站在 ││ │ │ │ 王文鍵 │一起。B:好,OK。【賀泰儒 ││ │ │ │(原審卷五第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245頁) │表第121頁】 │├───┼───┼─────┼───────┼─────────────┤│632 │F02-00│91年12月2 │A:中壢分局2組│A:又在忙了?生命要顧啦!B││ │6 │日22時22分│ 巡官洪培修 │:沒辦法,今天席開3桌。A:││ │ │ │B:陳國賢 │生命要顧啦!B:沒辦法,怎 ││ │ │ │ 0000000000 │麼樣?要不要過來坐?A:哎 ││ │ │ │(原審卷五第 │喲,那邊那麼多人。B:沒有 ││ │ │ │245頁) │啊!跟你小王,還有桃園1個 ││ │ │ │ │學弟啊!A:又是小王喔!B:││ │ │ │ │拜託他啊!要不要過來?A: ││ │ │ │ │他這樣未免太累了吧!B:那 ││ │ │ │ │只好先拜託他啊!對不對!我││ │ │ │ │....我會照顧他的。A:現在 ││ │ │ │ │腸胃不是已經不太好了?已經││ │ │ │ │跟你差不多了啊!B:沒關係 ││ │ │ │ │,他有人好照顧,你在那裡?││ │ │ │ │昨天那跟個....,連鳥都不鳥││ │ │ │ │我,害我傷心了一下。(閒聊││ │ │ │ │)B:要不要過來坐啊!我今 ││ │ │ │ │天席開3桌啊!你兩個同學分 ││ │ │ │ │開,你沒有覺得唱歌的聲音很││ │ │ │ │熟嗎?A:嗯!B:你過來啊!││ │ │ │ │我在么么,到兩根柱子。A: ││ │ │ │ │好,我等一下打給你。【賀泰││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121頁】 │├───┼───┼─────┼───────┼─────────────┤│633 │F02-00│91年12月3 │A:中壢分局2組│A:喂!起床了嗎?B:起床了││ │6 │日1時59分 │ 巡官洪培修 │,剛起來。A:OK了。B:OK喔││ │ │ │B:陳國賢 │!幾點?A:10點。B:老地方││ │ │ │ 0000000000 │喔!幾位?A:TWO。B:加你 ││ │ │ │(原審卷五第 │,加女孩子。A:加我三。B:││ │ │ │245頁) │好,瞭解。【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21 ││ │ │ │ │頁】 │└───┴───┴─────┴───────┴─────────────┘
㈧、有關被告于克誠部分:┌───┬───┬─────┬───────┬─────────────┐│監聽譯│錄音帶│通話時間 │通話人員 │通話內容 ││文編號│編號 │ │ │ ││ │ │ │ │ │├───┼───┼─────┼───────┼─────────────┤│305 │B01-04│91年8月28 │A:某員警(小 │A:喂!三哥。B:那位?A: ││ │7 │日20時1分 │ 于,中壢分 │小于,國書有打給你嗎?B :││ │ │ │ 局中壢所于 │有啊!我有在等你們電話。A ││ │ │ │ 克誠) │:好啊!看你們去那裡啊!你││ │ │ │ 0000000000 │們9點先到,我馬上會到。B ││ │ │ │B:賀家文 │:好,好!那我看怎樣,我再││ │ │ │ 0000000000 │跟你連絡。A:你跟國書講好 ││ │ │ │ │,叫國書打給我就可以了啊!││ │ │ │ │B:好。A:那三哥你就打給他││ │ │ │ │,我等國書電話。B:好。【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63頁】 │├───┼───┼─────┼───────┼─────────────┤│306 │B01-04│91年8月28 │A:賀家文 │A:喂!你們都到了嗎?B:差││ │7 │日20時11分│ 0000000000 │不多啊!沒關係啊!在那裡?││ │ │ │B:中壢分局員 │A:你看呢?B:你覺得呢?A ││ │ │ │ 警范國書 │:你說啊!B:那裡你講好了 ││ │ │ │ 0000000000 │,不要啦!A:不要啦!你說 ││ │ │ │ │,想到那裡?B:你覺得到那 ││ │ │ │ │裡好?A:都好,到那裡。B:││ │ │ │ │那我們跟上次一樣好了,太遠││ │ │ │ │,太遠也不好啦!你要跑到桃││ │ │ │ │園去那麼累,不要啦!A:那 ││ │ │ │ │就在上次見面那個地方見。 ││ │ │ │ │B:樓下的好了。A:好,樓下││ │ │ │ │的,我們再碰個面。BY開頭的││ │ │ │ │。A:對。(續談,兩人約定 ││ │ │ │ │晚上9點,在YES見面)A:我 ││ │ │ │ │叫他聽,不好意思你稍等一下││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63頁】 │├───┼───┼─────┼───────┼─────────────┤│307 │B01-04│91年8月28 │A:賀家文 │B:喂!我在新生中美路口。A││ │7 │日21時5分 │ 0000000000 │:我在大門口了,那車子給那││ │ │ │B:中壢分局員 │少爺泊就好了。B:好。A:我││ │ │ │ 警范國書 │們上9樓啊!B :好。【賀泰 ││ │ │ │ 0000000000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63頁】 │├───┼───┼─────┼───────┼─────────────┤│308 │B01-04│91年8月28 │A:賀家文 │A:喂!你好,稍等一下,我 ││ │7 │日21時20分│ 0000000000 │叫我們副總聽。B:那林副總 ││ │ │ │B:林副總 │喔!A:我叫他聽,不好意思 ││ │ │ │ 0000000000 │你稍等一下。(轉林副總C接 ││ │ │ │ │聽)C:喂!A:副總你好,我││ │ │ │ │姓賀。C:賀大哥啊!A:不好││ │ │ │ │意思,等一下有幾位朋友過去││ │ │ │ │,方便嗎?C:可以啊!可以 ││ │ │ │ │啊!A:我先叫公司那個阿賢 ││ │ │ │ │,戴眼鏡的阿賢先過去找你,││ │ │ │ │我現在在桂冠嗎!我先處理一││ │ │ │ │下,我再趕過去,你那邊先幫││ │ │ │ │我接捺一下。COK,他大概幾 ││ │ │ │ │位?會不會很大包。A :我問││ │ │ │ │他一下,馬上打電話給你。【││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63頁】 │├───┼───┼─────┼───────┼─────────────┤│309 │B01-04│91年8月28 │A:賀家文 │A:副總,不好意思,大概4、││ │7 │日22時20分│ 0000000000 │5位。B:好,拜拜。【賀泰儒││ │ │ │B:林副總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0000000000 │表第63頁】 │├───┼───┼─────┼───────┼─────────────┤│507 │A01-00│91年11月11│A:賀泰儒 │A:喂!B:這個禮拜還有一場││ │3 │日19時28分│ 0000000000 │。A:我知道,我知道。B:大││ │ │12秒 │B:某員警(申 │家注意喔!A:好,我知道, ││ │ │ │ 登人林明良 │謝謝。【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持用人為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99 頁】 ││ │ │ │ 中壢分局中 │ ││ │ │ │ 壢所警員于 │ ││ │ │ │ 克誠) │ ││ │ │ │ 0000000000 │ │├───┼───┼─────┼───────┼─────────────┤│508 │J01-00│91年11月11│A:劉浩中 │B:怎麼樣?什麼事?A:阿賢││ │6 │日20時0分 │ 0000000000 │,董仔有在那邊嗎?B:沒有 ││ │ │ │B:陳國賢 │,等一下我們會見面,怎樣?││ │ │ │ 0000000000 │A:那個,我跟你講,全家那 ││ │ │ │ │邊有1個少爺,被3組帶走了。││ │ │ │ │B:什麼事情呢?A:應該是他││ │ │ │ │個人在外面的事情,3組專程 ││ │ │ │ │過去把人帶走的。B:那1組知││ │ │ │ │道嗎?A:3組啊!中壢3組。B││ │ │ │ │:那1組人知道嗎?A:3 組。││ │ │ │ │B:那1組人啊?A:那1組人喔││ │ │ │ │?阿雞(音)沒跟我講,問他││ │ │ │ │他只知道是3組的,其他阿雞 ││ │ │ │ │不曉得啊!他專程過去找他的││ │ │ │ │,然後我跟阿雞講,這個少爺││ │ │ │ │不要用,上次有來有沒有?上││ │ │ │ │次那個出事,有一個騎紅色摩││ │ │ │ │托車的少爺,那個史茂強,那││ │ │ │ │個少爺叫石茂強。B:石茂強 ││ │ │ │ │?那什麼正清他姪子那個?A ││ │ │ │ │:不是,不是,另外一個。B ││ │ │ │ │:好,我去瞭解一下。(續談││ │ │ │ │,嗣後劉浩中問到,該少爺之││ │ │ │ │電話為0000000000)【賀泰儒││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100頁】 │├───┼───┼─────┼───────┼─────────────┤│509 │J01-00│91年11月15│A:陳國賢 │A:喂!阿中喔!他們說沒有 ││ │6 │日22時29分│B:劉浩中 │帶這個人耶!B:沒有帶這個 ││ │ │ │ 0000000000 │人?A:對啊!沒有帶回去這 ││ │ │ │ │個人!他們現在只有在辦1件 ││ │ │ │ │案子,7個人啊!裡面沒有石 ││ │ │ │ │茂強這個人啊!這小鬼會不會││ │ │ │ │亂說還怎麼樣?是被他們組裡││ │ │ │ │帶走嗎?有沒有看證件?有沒││ │ │ │ │有確定一下?不會他們過去說││ │ │ │ │3組誰誰誰就走了吧!B:可是││ │ │ │ │我有問阿雞啊!對方是3組的 ││ │ │ │ │,總有個姓什麼的?我再問一││ │ │ │ │下他,看他那個長外型怎樣?││ │ │ │ │A:對啊!剛打那個小鬼電話 ││ │ │ │ │也沒有接啊!除非你被人家帶││ │ │ │ │回去,人家叫他不準接還什麼││ │ │ │ │的,打了有通沒有人接怎麼會││ │ │ │ │這樣呢?他說人現在沒有在他││ │ │ │ │們裡面啊!B:他們裡面沒有 ││ │ │ │ │這個人?A:對啊!那是3組帶││ │ │ │ │的,還是什麼少年隊的有的沒││ │ │ │ │有的?搞清楚一下,找不到這││ │ │ │ │個人,這問題就大了。B:OK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00頁】 │├───┼───┼─────┼───────┼─────────────┤│510 │J01-00│91年11月11│A:劉浩中 │劉浩中再詢問阿雞,帶走石茂││ │6 │日21時47分│ 0000000000 │強的人為何?阿雞回答是3個3││ │ │ │B:某男 │組的人,惟不知是何分局,阿││ │ │ │ │雞並表示名字叫史茂強,並疑││ │ │ │ │為平鎮分局人員【賀泰儒集團││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100頁】 │├───┼───┼─────┼───────┼─────────────┤│511 │J01-00│91年11月11│A:某男 │A:中哥,不好意思,睡覺了 ││ │6 │日22時2分 │B:劉浩中 │啊!沒有啦!剛剛中壢派出所││ │ │ │ 0000000000 │來臨檢,態度是很好啦!但是││ │ │ │ │要走的時候,他要走的時候他││ │ │ │ │跟我講一句話,說我們有被人││ │ │ │ │家檢舉啦!所以他們才會過來││ │ │ │ │啦!他是跟我講說,叫我們自││ │ │ │ │己注意一點,好,我跟你講一││ │ │ │ │下。B:OK。A:他是沒有囉哩││ │ │ │ │吧嗦,等於最後跟我講,叫我││ │ │ │ │們自己注意一下,跟你講一下││ │ │ │ │,讓你知道一下。B:好,OK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00頁】 │├───┼───┼─────┼───────┼─────────────┤│514 │A01-00│91年11月13│A:陳國賢 │A:喂!董仔你好,我阿賢, ││ │5 │日10時4分 │ 0000000000 │董仔我給你報告一下,昨天有││ │ │34秒 │B;賀泰儒 │一個比較特殊的情形是,他們││ │ │ │ 0000000000 │那個老二,新去的這個老二帶││ │ │ │ │八台車過去我們藍天。B:夜 ││ │ │ │ │市(音)喔?你講什麼我聽不││ │ │ │ │懂?A:昨天中壢這個老二啊 ││ │ │ │ │!帶八台車過去我們藍天。B ││ │ │ │ │:然後呢?A:然後我們有講 ││ │ │ │ │一下,後來我有找那個威震,││ │ │ │ │他是說他禮拜五還要過去,他││ │ │ │ │過去裡面,我們就是幾個人嗎││ │ │ │ │!B:等我打球回來再說好不 ││ │ │ │ │好?A:好,我知道,我讓你 ││ │ │ │ │知道一下而已。B:好。【賀 ││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102頁】 │├───┼───┼─────┼───────┼─────────────┤│531 │A01-00│91年11月15│A:中壢分局警 │A:喂!我阿貴。B:你好,你││ │7 │日13時33分│ 備隊員警陳 │好,你好。A:你這支電話講 ││ │ │45秒 │ 鴻貴 │,方便嗎?B:那你來找我好 ││ │ │ │ 0000000000 │不好?A:我等一下上班耶! ││ │ │ │B:賀泰儒 │B:等一下上班喔!A:還是你││ │ │ │ 0000000000 │打這支電話,新的卡。B:可 ││ │ │ │ │以,可以,可以。A:那我等 ││ │ │ │ │你電話。B:啊!A:我這是新││ │ │ │ │的卡啦!B:好,那就講沒關 ││ │ │ │ │係!A:你這電話可以講嗎? ││ │ │ │ │B:可以,可以。A:可以喔!││ │ │ │ │那個下午,下午那個,那個洪││ │ │ │ │官要弄一場,不知要弄那一場││ │ │ │ │,我不知道。B:這樣子啊! ││ │ │ │ │我跟你講,我想說碰面聊天你││ │ │ │ │知道吧!你什麼時候下班,什││ │ │ │ │麼時候有空?A:好,好。B;││ │ │ │ │找你順便跟你聊天。A :那我││ │ │ │ │今天今天晚上好不好?B:...││ │ │ │ │.今天晚上,晚上幾點的時候 ││ │ │ │ │?A:晚上8....8、9點。B: ││ │ │ │ │好,9點我在內壢等你好不好 ││ │ │ │ │?A:好。B:見面再聊!A: ││ │ │ │ │事情你知道嗎?B:洪的啊! ││ │ │ │ │我們碰面再講,碰面再講。A ││ │ │ │ │;好。B:碰面再講。【賀泰 ││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104頁】 │├───┼───┼─────┼───────┼─────────────┤│537 │F02-00│91年11月15│A:聯邦當鋪胡 │A:喂!阿賢喔!我跟你講, ││ │1 │日22時20分│ 旭東 │剛才藍天有1個人客帶走了。B││ │ │ │B:陳國賢 │;怎麼會?A:臨檢,臨檢的 ││ │ │ │ 0000000000 │時候帶走,小傑講應該是文化││ │ │ │ │所的,327的,車是000的。B ││ │ │ │ │:好,我知道。【賀泰儒集團││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105頁】 │├───┼───┼─────┼───────┼─────────────┤│538 │A02-00│91年11月15│A:楊正青 │A:阿賢喔!我跟你講,剛才 ││ │1 │日23時53分│ 0000000000 │那個藍天有1個人客帶走了。B││ │ │32秒 │B:陳國賢 │:我知道。A:臨檢,臨檢的 ││ │ │ │ 0000000000 │時候,1個客人帶走,應該是 ││ │ │ │ │,小傑講應該是文化所的, ││ │ │ │ │327的,那車是000的。B:好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05頁】 │├───┼───┼─────┼───────┼─────────────┤│539 │A02-00│91年11月15│A:陳國賢 │B:你好。A:麻煩請東哥聽一││ │1 │日23時56分│ 0000000000 │下。B:我是,我是。A:你再││ │ │14 秒 │B:楊正青 │說一次好嗎?B:那個藍天你 ││ │ │ │ 0000000000 │知道嗎?A :那個號碼你再跟││ │ │ │ │我講一次。B:406。A :喂!││ │ │ │ │應該記錯。B :不然我再問看││ │ │ │ │看,我問看看告訴你。A :等││ │ │ │ │一下,我再打給你。【賀泰儒││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105頁】 │├───┼───┼─────┼───────┼─────────────┤│540 │A02-00│91年11月15│A:陳國賢 │A:喂!東哥喔!B:327啦! ││ │1 │日23時58分│ 0000000000 │A:327嗎?B:327,對,對。││ │ │27秒 │B:楊正青 │A:327喔!B:對啦!A:小傑││ │ │ │ 0000000000 │電話怎麼打不通喔!B:小傑 ││ │ │ │ │他剛剛打給我。A:327確定喔││ │ │ │ │?327還317。B:327,327。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105頁】 │├───┼───┼─────┼───────┼─────────────┤│541 │F02-00│91年11月16│A:陳國賢 │A:麻煩請東哥聽一下!B:喂││ │1 │日0時3分 │ 0000000000 │!我是,我是。A:你說,你 ││ │ │ │B:聯邦當鋪胡 │再說一次。B:那個藍天你知 ││ │ │ │ 旭東 │道嗎?A:那個號碼你再跟我 ││ │ │ │ │講一次?B:406。A:你應該 ││ │ │ │ │記錯。B:不然我再問看看, ││ │ │ │ │我問看看打給你。A:等一下 ││ │ │ │ │,我等一下打給你。【賀泰儒││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105頁】 │├───┼───┼─────┼───────┼─────────────┤│542 │F02-00│91年11月16│A:陳國賢 │B:喂!A:東哥喔!B:327啦││ │1 │日0時7分 │ 0000000000 │!A:327嗎?B:327對,對!││ │ │ │B:聯邦當鋪胡 │A:327喔!小傑電話怎麼打不││ │ │ │ 旭東 │通?B;小傑他剛剛打給我。 ││ │ │ │ │A:327確定喔!327還3么7。 ││ │ │ │ │B:327,327。A:好,瞭解。││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105頁】 │├───┼───┼─────┼───────┼─────────────┤│543 │F02-00│91年11月16│A:某男(小傑 │A:喂!那天講,第2的在這裡││ │1 │日0時9分 │ ) │啊!B:老二在那邊喔!老二 ││ │ │ │B:陳國賢 │在那邊嗎?A:對,我就跟你 ││ │ │ │ 0000000000 │講說那天我們講的對我們不大││ │ │ │ │滿意的在這裡啊!B:他在裡 ││ │ │ │ │面嗎?A:沒有,他在他們公 ││ │ │ │ │司啊!你聽的懂嗎?B:我知 ││ │ │ │ │道,我知道,姓陳的那個嗎!││ │ │ │ │A:啊!B:姓陳的那個嗎!A ││ │ │ │ │:不是,不是,那天來對我們││ │ │ │ │不大滿意的,說今天還要來的││ │ │ │ │那個。B:現在在那邊?A : ││ │ │ │ │他在他們公司。B:他在他們 ││ │ │ │ │內壢公司。A:對。B :那個 ││ │ │ │ │人應該是在裡面,那個....。││ │ │ │ │A:姓陳的沒有啊!B:另外剛││ │ │ │ │剛帶出去的那個?A:那個, ││ │ │ │ │那個是被327帶走,他叫楊龍 ││ │ │ │ │華(音)。B:你說那個不高 ││ │ │ │ │興的,現在內壢那邊嗎?A: ││ │ │ │ │就上次對我們不大滿意的,說││ │ │ │ │今天要再來的,他在內壢公司││ │ │ │ │啦!B:在內壢公司嗎!我知 ││ │ │ │ │道,你去繞一下,看327有沒 ││ │ │ │ │有在裡面好不好?A:327沒有││ │ │ │ │,沒有在這邊啊!B:沒有在 ││ │ │ │ │裡面嗎?A:沒有。B:那不是││ │ │ │ │當地的車啊!他有沒有在裡面││ │ │ │ │呢?A:啊!不是我們本地的 ││ │ │ │ │車啊!B:不是不是,是我們 ││ │ │ │ │本地的,但是不是我們內壢那││ │ │ │ │邊的。A:大尾的,大尾的你 ││ │ │ │ │熟嗎?B:有。A:大尾的剛剛││ │ │ │ │也有在。B:....。A:不是他││ │ │ │ │跟他很熟,在聊天啊!B:跟 ││ │ │ │ │那客人在聊天喔?A:不是, ││ │ │ │ │不是,跟那個帶頭的在聊天。││ │ │ │ │B: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6頁 ││ │ │ │ │】 │├───┼───┼─────┼───────┼─────────────┤│544 │F02-00│91年11月16│A:陳國賢 │B:喂!那裡的,再講一下好 ││ │1 │日0時16分 │ 0000000000 │不好?A:大崙。B : ││ │ │ │B:中壢分局警 │嗯!A:嗯!那裡的?B:大崙││ │ │ │ 備隊巡官劉 │。A:好,我知道,謝謝。B ││ │ │ │ 橋坪 │:OK。【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6頁】 │├───┼───┼─────┼───────┼─────────────┤│553 │J01-00│91年11月17│A:劉浩中 │A:基哥,剛剛藍天那邊有40 ││ │7 │日23時56分│ 0000000000 │幾個去臨檢!B:現在?A : ││ │ │ │B:某男 │剛剛。B:剛剛啊!A:嗯!B ││ │ │ │ │:他會過來我們這裡嗎?A: ││ │ │ │ │不知道啊!就是提醒你們一下││ │ │ │ │,稍微注意一點,好不好?B ││ │ │ │ │:喔!你感冒是不是?A:對 ││ │ │ │ │,我感冒。B:聲音不一樣, ││ │ │ │ │好,文傑我跟講,文傑上夜班││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07頁】 │├───┼───┼─────┼───────┼─────────────┤│555 │J01-00│91年11月17│A:劉浩中 │A:家珍(音)喔!剛剛藍天 ││ │7 │日23時57分│ 0000000000 │那邊有40幾個人去臨檢!B :││ │ │ │B:某女 │那裡?A:藍天。B:那個什麼││ │ │ │ │,復華啊!A:嗯!稍微注意 ││ │ │ │ │一點,好不好?B:好。A : ││ │ │ │ │你跟阿原講一聲。B:好。【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108頁】 │├───┼───┼─────┼───────┼─────────────┤│708 │A03-00│92年1月2日│A:賀泰儒 │B:我剛帶小孩子去看病,我 ││ │5 │19時45分5 │ 00000000000│等一下過去了,歹勢喔!A; ││ │ │秒 │B:中壢分局中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 │ 壢所于克誠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36頁】 ││ │ │ │ 0000000000 │ ││ │ │ │ (申登人林 │ ││ │ │ │ 明良) │ │└───┴───┴─────┴───────┴─────────────┘
㈨、有關被告陳弘明部分:┌───┬───┬─────┬───────┬─────────────┐│監聽譯│錄音帶│通話時間 │通話人員 │通話內容 ││文編號│編號 │ │ │ ││ │ │ │ │ │├───┼───┼─────┼───────┼─────────────┤│247 │B01-03│91年7月25 │A:賀家文 │A:你有想仔嗎?B:沒有啊!││ │8 │日22時52分│ 0000000000 │A:你跟楊月玲講,我等一下 ││ │ │17 秒 │B:中國城酒店 │要去。B:好啊!A :跟那天 ││ │ │ │ 某女 │打電話給我,後來我們去找不││ │ │ │ 0000000000 │到人那個,你記得嗎?B:那 ││ │ │ │ │天打電話給你,你講弘明(音││ │ │ │ │)。A:好了,知道就好。B ││ │ │ │ │:是不是啦!A:知道就好啦 ││ │ │ │ │!B:這樣跟他講了!【賀泰 ││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51頁】 │├───┼───┼─────┼───────┼─────────────┤│248 │B01-03│91年7月26 │A:賀家文 │B:花季(音)你好。A:2樓 ││ │8 │日2時23分 │ 0000000000 │。(轉接二樓某女C)A:喂!││ │ │32秒 │B:平鎮花季某 │玲姐噢!我。C:嗯!A:我跟││ │ │ │ 女 │你講,昨天不是有來1個安安 ││ │ │ │ 00-0000000 │。C:安安,對,怎樣?A:你││ │ │ │ │現在送來桃園,我現在在縱貫││ │ │ │ │路和中平路的路口等你。C: ││ │ │ │ │我先問看,他有沒有空,我再││ │ │ │ │打給你。A:馬上打給我噢!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51頁】 │├───┼───┼─────┼───────┼─────────────┤│249 │B01-03│91年7月26 │A:賀家文 │A;2樓。(轉接2樓某女C)A ││ │8 │日2時30分 │ 0000000000 │:喂!姐仔,怎樣?C:我現 ││ │ │41秒 │B:平鎮花季某 │在還在打。A:不然就換小玲 ││ │ │ │ 女 │。C:好。A:馬上打給我....││ │ │ │ 00-0000000 │,你看怎麼樣打電話給我。【││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51頁】 │├───┼───┼─────┼───────┼─────────────┤│250 │B01-03│91年7月26 │A:賀家文 │B:花季(音)你好。A:2樓 ││ │8 │日2時32分 │ 0000000000 │。(轉接2樓某女C)C:我現 ││ │ │24秒 │B:平鎮花季某 │在在打,看怎麼樣?我馬上打││ │ │ │ 女 │給你。安安、小玲。A:安安 ││ │ │ │ 00-0000000 │、小玲,晶晶,都可以,還是││ │ │ │ │你看那一個剛來,比較好的。││ │ │ │ │C:好。A:快一點,我要到了││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51頁】 │├───┼───┼─────┼───────┼─────────────┤│295 │B01-04│91年8月24 │A:賀家文 │A:喂!哥哥,不好意思。B:││ │6 │日1時3分 │ 0000000000 │你那個電話怪怪的。A:對啊 ││ │ │ │B:中壢分局員 │!就是怪怪的,我馬上回給你││ │ │ │ 警陳弘明 │。B:你在那裡?A:我們要去││ │ │ │ 0000000000 │桃園錢櫃唱歌,你要不要過來││ │ │ │ │?B:桃園錢櫃?我現在在中 ││ │ │ │ │壢錢櫃啊!A:那你那邊有包 ││ │ │ │ │廂嗎?B:目前有一個包廂啊 ││ │ │ │ │!我不知道你方不方便過來啊││ │ │ │ │!B:這樣了喔!那你有辦法 ││ │ │ │ │再開一包嗎?A:我問一下 ││ │ │ │ │....,哥哥你們那邊幾位?B ││ │ │ │ │:4位喔?A;哥哥,你跟誰在││ │ │ │ │那邊?B:我跟楊董喔!A:楊││ │ │ │ │董喔!那我們到桃園就好了。││ │ │ │ │B:不要,不要,他說唱歌就 ││ │ │ │ │好了啦!不要吃宵夜,唱歌就││ │ │ │ │好了。A:好,你等我1分鐘,││ │ │ │ │我馬上去找包廂,我打電話給││ │ │ │ │你。B:好。【賀泰儒集團涉 ││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61││ │ │ │ │頁】 │├───┼───┼─────┼───────┼─────────────┤│296 │B01-04│91年8月24 │A:賀家文 │A:明哥,我找好了506。B: ││ │6 │日1時7分 │ 0000000000 │506,我們快到了,直接進去 ││ │ │ │B:中壢分局員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警陳弘明 │訊監察彙整表第61頁】 ││ │ │ │ 0000000000 │ ││ │ │ │ │ │├───┼───┼─────┼───────┼─────────────┤│297 │B01-04│91年8月24 │A:馬伕毛毛 │A:三哥,我是毛毛,喂!三 ││ │6 │日1時9分 │ 0000000000 │哥,我是毛毛。B:沒有啦! ││ │ │ │B:賀家文 │那女孩子要走,我沒有讓他走││ │ │ │ 0000000000 │,因為我後面還有一番客人要││ │ │ │ │過來。A:要續就是了。B : ││ │ │ │ │對,你叫那女孩子留下來。A ││ │ │ │ │:好,我交代。【賀泰儒集團││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61頁】 │├───┼───┼─────┼───────┼─────────────┤│298 │B01-04│91年8月24 │A:馬伕(傅宗 │A:喂!阿文啊!B:小鳳呢!││ │6 │日1時17分 │ 英) │A:在家裡睡覺吧!他今天算 ││ │ │ │ 0000000000 │早早的時候就跑出去,到10點││ │ │ │B:賀家文 │的時候才回來睡。B:沒關係 ││ │ │ │ 0000000000 │啊!何時把他叫起來?A :不││ │ │ │ │然我打看看,我現在在外面,││ │ │ │ │我打看看,打他的電話看看。││ │ │ │ │B:好,看怎樣?打電話給我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62頁】 │├───┼───┼─────┼───────┼─────────────┤│299 │B01-04│91年8月24 │A:賀家文 │A:你們還有女孩子嗎?B:有││ │6 │日1時18分 │ 0000000000 │啊!A:還有誰?B:還有很多││ │ │ │B:馬伕毛毛 │個啊!A:你現在不是有3個嗎││ │ │ │ 0000000000 │?B:對。A:換一、兩個走。││ │ │ │ │B:好,那我交代一下,看有 ││ │ │ │ │幾個再帶過去。【賀泰儒集團││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62頁】 │├───┼───┼─────┼───────┼─────────────┤│300 │B01-04│91年8月24 │A:馬伕(傅宗 │A;阿文喔!你現在在錢櫃喔 ││ │6 │日1時24分 │ 英) │!我有給他叫了啦!可能再10││ │ │ │ 0000000000 │多分鐘吧!B:我跟你講。A:││ │ │ │B:賀家文 │我是叫他到錢櫃還是怎樣?B ││ │ │ │ 0000000000 │:等一下,你聽我講,我要3 ││ │ │ │ │個,3個你儘量給我找,我沒 ││ │ │ │ │給你趕,時間上沒給你趕,你││ │ │ │ │給我找你認為最優的就好了,││ │ │ │ │把他帶來。A:那裡?錢櫃喔 ││ │ │ │ │?B:一樣,已經換一批人了 ││ │ │ │ │,這批人比較重要,那批人不││ │ │ │ │重要,你懂我的意思嗎?A: ││ │ │ │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 │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62頁】 │├───┼───┼─────┼───────┼─────────────┤│381 │F04-01│91年9月16 │A:中壢分局警 │A:兄弟,老大有沒有在?B:││ │5 │日19時54分│ 備隊巡官劉 │有。A:跟他講一下。B:你要││ │ │ │ 橋坪 │跟他講一下話喔?A :老大在││ │ │ │ 0000000000 │不在,我跟他講一下?B:好 ││ │ │ │B:陳國賢 │。(轉賀泰儒C接聽)A:老大││ │ │ │ 0000000000 │,那個....,我那個同事啦!││ │ │ │C:賀泰儒 │待會要到桃園(應指中國城酒││ │ │ │ │店)去啦!那個劉官啦!你知││ │ │ │ │不知道?C:知道,知道。A:││ │ │ │ │我待會再打個電話給你。C: ││ │ │ │ │那幾點鐘,我們過去就好了啊││ │ │ │ │!A:你先準備一下,差不多 ││ │ │ │ │,我們這邊快結束了。C:喔 ││ │ │ │ │!這樣子啊!A:你應該知道 ││ │ │ │ │喔!劉明彥(音)劉官嗎!C ││ │ │ │ │:好,我知道。A:好,OK。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74頁】 │├───┼───┼─────┼───────┼─────────────┤│382 │F04-01│91年9月16 │A:中壢分局警 │A:阿賢,到那個中央東路, ││ │5 │日20時11分│ 備隊巡官劉 │不要到桃園。B:那裡中央東 ││ │ │ │ 橋坪 │路?A:桃園,桃園,中壢、 ││ │ │ │ 0000000000 │中壢、中壢。B:中壢中央東 ││ │ │ │B:陳國賢 │路。A:錢櫃。B:錢櫃喔!A ││ │ │ │ 0000000000 │:我待會先過去,我待會再打││ │ │ │ │電話跟你講那1個包廂。B:好││ │ │ │ │。A:因為我不想說太招搖, ││ │ │ │ │OK。B:沒關係吧!A:到錢櫃││ │ │ │ │就好。B:好。【賀泰儒集團 ││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74頁】 │├───┼───┼─────┼───────┼─────────────┤│383 │F04-01│91年9月16 │A:中壢分局警 │A:兄弟,錢櫃525,5樓525。││ │5 │日20時31分│ 備隊巡官劉 │B:你們幾個人?A:8個左右 ││ │ │ │ 橋坪 │,7、8個。B:7、8個,那你 ││ │ │ │ 0000000000 │就安排一下啊!A:525,錢櫃││ │ │ │B:陳國賢 │。B:你有沒有認識的可以安 ││ │ │ │ 0000000000 │排?你有沒有認識的可以安排││ │ │ │ │?A:什麼東西?B:有沒有認││ │ │ │ │識的服務生可以安排?A:我 ││ │ │ │ │這邊沒有認識,我第一次來,││ │ │ │ │那麻煩老大過來一下。B:是 ││ │ │ │ │當兵的還是他的同學而已?A ││ │ │ │ │:不是,都是我們公司的。B ││ │ │ │ │:都是你們公司的?A:都是 ││ │ │ │ │我們公司的,楊官啦!鴻明(││ │ │ │ │音),我啦!還有1組的一些 ││ │ │ │ │老巡佐,一些同事,看你怎麼││ │ │ │ │安排,OK。【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74頁││ │ │ │ │】 │├───┼───┼─────┼───────┼─────────────┤│384 │F04-01│91年9月16 │A:陳國賢 │A:安室(音)喔!B;你是誰││ │5 │日21時17分│ 0000000000 │?A:你好,我有1次在大英有││ │ │ │B:某女(安室 │見過你,你留你的電話給我,││ │ │ │ ) │請問你還有在做嗎?B:有啊 ││ │ │ │ │!我現在就在做啊!A:那你 ││ │ │ │ │們有沒有空?B:有啊!你要 ││ │ │ │ │幾個?A:8個。B:8個。A :││ │ │ │ │我叫阿賢,聖賢的賢。(續談││ │ │ │ │)B:你在大英那1間?A:我 ││ │ │ │ │現在不在大英,我在錢櫃!B ││ │ │ │ │:錢櫃那一間?A:525。(俟││ │ │ │ │後,該女同意找8位小姐前往 ││ │ │ │ │錢櫃525包廂)【賀泰儒集團 ││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74 頁】 │├───┼───┼─────┼───────┼─────────────┤│521 │A01-00│91年11月13│A:中壢分局1組│B:你有時間出來聊天嗎?聊 ││ │5 │日20時22分│ 員警陳弘明 │個差不多半個小時。A:好啊 ││ │ │40秒 │ (申登人邱益│!那我今天值日,在那裡?B ││ │ │ │ 昌) │:在全國那裡好不好?你大概││ │ │ │ 0000000000 │多久會到?A:應該....,我 ││ │ │ │B:賀泰儒 │現在馬上過去,應該差不多 ││ │ │ │ 0000000000 │15分鐘吧!B:15分鐘喔!好 ││ │ │ │ │。A:好。【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3 ││ │ │ │ │頁】 │├───┼───┼─────┼───────┼─────────────┤│522 │A01-00│91年11月13│A:中壢分局1組│A:你什麼時候會到....。B:││ │5 │日20時46分│ 員警陳弘明 │我再繞回去。A;好。【賀泰 ││ │ │26秒 │ (申登人邱益│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昌) │整表第103 頁】 ││ │ │ │ 0000000000 │ ││ │ │ │B:賀泰儒 │ ││ │ │ │ 0000000000 │ │├───┼───┼─────┼───────┼─────────────┤│537 │F02-00│91年11月15│A:聯邦當鋪胡 │A:喂!阿賢喔!我跟你講, ││ │1 │日22時20分│ 旭東 │剛才藍天有1個人客帶走了。B││ │ │ │B:陳國賢 │:怎麼會?A:臨檢,臨檢的 ││ │ │ │ 0000000000 │時候帶走,小傑講應該是文化││ │ │ │ │所的,327的,車是000的。B ││ │ │ │ │:好,我知道。【賀泰儒集團││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105頁】 │├───┼───┼─────┼───────┼─────────────┤│543 │F02-00│91年11月16│A:某男(小傑 │A:喂!那天講,第2的在這裡││ │1 │日0時9分 │) │啊!B:老二在那邊喔!老二 ││ │ │ │B:陳國賢 │在那邊嗎?A:對,我就跟你 ││ │ │ │ 0000000000 │講說那天我們講的對我們不大││ │ │ │ │滿意的在這裡啊!B:他在裡 ││ │ │ │ │面嗎?A:沒有,他在他們公 ││ │ │ │ │司啊!你聽的懂嗎?B:我知 ││ │ │ │ │道,我知道,姓陳的那個嗎!││ │ │ │ │A:啊!B:姓陳的那個嗎!A ││ │ │ │ │:不是,不是,那天來對我們││ │ │ │ │不大滿意的,說今天還要來的││ │ │ │ │那個。B:現在在那邊?A : ││ │ │ │ │他在他們公司。B:他在他們 ││ │ │ │ │內壢公司。A:對。B :那個 ││ │ │ │ │人應該是在裡面,那個....。││ │ │ │ │A:姓陳的沒有啊!B:另外剛││ │ │ │ │剛帶出去的那個?A:那個, ││ │ │ │ │那個是被327帶走,他叫楊龍 ││ │ │ │ │華(音)。B:你說那個不高 ││ │ │ │ │興的,現在內壢那邊嗎?A: ││ │ │ │ │就上次對我們不大滿意的,說││ │ │ │ │今天要再來的,他在內壢公司││ │ │ │ │啦!B:在內壢公司嗎!我知 ││ │ │ │ │道,你去繞一下,看327有沒 ││ │ │ │ │有在裡面好不好?A:327沒有││ │ │ │ │,沒有在這邊啊!B:沒有在 ││ │ │ │ │裡面嗎?A:沒有。B:那不是││ │ │ │ │當地的車啊!他有沒有在裡面││ │ │ │ │呢?A:啊!不是我們本地的 ││ │ │ │ │車啊!B:不是不是,是我們 ││ │ │ │ │本地的,但是不是我們內壢那││ │ │ │ │邊的。A:大尾的,大尾的你 ││ │ │ │ │熟嗎?B:有。A:大尾的剛剛││ │ │ │ │也有在。B:....。A:不是他││ │ │ │ │跟他很熟,在聊天啊!B:跟 ││ │ │ │ │那客人在聊天喔?A:不是, ││ │ │ │ │不是,跟那個帶頭的在聊天。││ │ │ │ │B: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6頁 ││ │ │ │ │】 │├───┼───┼─────┼───────┼─────────────┤│553 │J01-00│91年11月17│A:劉浩中 │A:基哥,剛剛藍天那邊有40 ││ │7 │日23時56分│ 0000000000 │幾個去臨檢!B:現在?A:剛││ │ │ │B:某男 │剛。B:剛剛啊!A:嗯!B: ││ │ │ │ │他會過來我們這裡嗎?A:不 ││ │ │ │ │知道啊!就是提醒你們一下,││ │ │ │ │稍微注意一點,好不好?B: ││ │ │ │ │喔!你感冒是不是?A:對, ││ │ │ │ │我感冒。B:聲音不一樣,好 ││ │ │ │ │,文傑我跟講,文傑上夜班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07頁】 │├───┼───┼─────┼───────┼─────────────┤│555 │J01-00│91年11月17│A:劉浩中 │A:家珍(音)喔!剛剛藍天 ││ │7 │日23時57分│ 0000000000 │那邊有40幾個人去臨檢!B :││ │ │ │B:某女 │那裡?A:藍天。B:那個什麼││ │ │ │ │,復華啊!A:嗯!稍微注意 ││ │ │ │ │一點,好不好?B:好。A : ││ │ │ │ │你跟阿原講一聲。B:好。【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108頁】 │├───┼───┼─────┼───────┼─────────────┤│559 │F02-00│91年11月18│A:中壢分局1組│B:你好,那位?A:等一下喔││ │2 │日17時9分 │ 員警陳弘明 │!你公司參觀喔!。B:等一 ││ │ │ │ (申登人邱益│下喔!A:可能差不多吃飽飯 ││ │ │ │ 昌) │吧!6、7點,兩家公司喔!上││ │ │ │ 0000000000 │次講過,要去那邊參觀。B :││ │ │ │B:陳國賢 │好,謝謝。【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0000000000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8 ││ │ │ │ │頁】 │├───┼───┼─────┼───────┼─────────────┤│560 │F01-01│91年11月18│A:陳國賢 │A:阿中啊!我跟你講一下喔 ││ │3 │日17時9分 │ 0000000000 │!差不多6 、7點的時候,可 ││ │ │ │B:劉浩中 │能會去我們兩家店參觀,這樣││ │ │ │ │你應該知道了。B:誰!A:那││ │ │ │ │兩家公司你應該知道啦!B: ││ │ │ │ │我知道,就這兩家,我知道。││ │ │ │ │A:差不多6、7點的時候人有 ││ │ │ │ │人過去參觀。B:這樣子。A:││ │ │ │ │你知道喔!跟他們講一下。B ││ │ │ │ │:好,OK。【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08 ││ │ │ │ │頁】 │├───┼───┼─────┼───────┼─────────────┤│561 │J01-00│91年11月18│A:劉浩中 │A:喂!致中喔!大概6、7點 ││ │8 │日17時17分│ 0000000000 │的時候會有人過去,你們大概││ │ │ │B:李致中 │要多過濾一下。B:這樣子好 ││ │ │ │ │,瞭解,我知道意思,把它擋││ │ │ │ │掉就好,還是....。A:你要 ││ │ │ │ │注意一下,他們大概那個時候││ │ │ │ │會過去,然後店裡面大概要過││ │ │ │ │濾一下。B:好的。好的,OK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08 頁】 │├───┼───┼─────┼───────┼─────────────┤│562 │J01-00│91年11月18│A:劉浩中 │B:阿中你好。A:不會怎麼樣││ │8 │日17時20分│ 0000000000 │吧!參觀者不會怎麼樣吧!B ││ │ │ │B:陳國賢 │:沒有啊!叫他們有沒有,該││ │ │ │ 0000000000 │準備給人家看的那些都要有啊││ │ │ │ │!然後應對上面啊!就是你現││ │ │ │ │場要要求啊!他還是會例行性││ │ │ │ │的這樣,你不要這樣譬如說那││ │ │ │ │些證件要帶啊!A:對啊!這 ││ │ │ │ │個我有跟他們講。B:讓你們 ││ │ │ │ │知道一下,就差不多那個時間││ │ │ │ │會過去,然後你們看看有沒有││ │ │ │ │什麼要注意的,我比較少在那││ │ │ │ │邊,我比較....。A:好,那 ││ │ │ │ │我大概知道了。B:他應該順 ││ │ │ │ │序先到那邊,再到那邊吧!不││ │ │ │ │然你現在人在那邊?A:我現 ││ │ │ │ │在,現在在全家這邊喔!B :││ │ │ │ │我覺得那也倒是還好啦!只是││ │ │ │ │我之前有跟他講說,要知會我││ │ │ │ │一下,他現在跟我知會了。B ││ │ │ │ │:好。A:因為他去還會有3樓││ │ │ │ │的人去嗎!還有當地的去嗎!││ │ │ │ │應該是不會怎麼樣?這樣你知││ │ │ │ │道了,跟他們講,就是跟他們││ │ │ │ │兩個講這樣。B:好。【賀泰 ││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109頁】 │├───┼───┼─────┼───────┼─────────────┤│563 │F02-00│91年11月18│A:劉浩中 │(內容與同上,因監視系統不││ │2 │日17時59分│ 0000000000 │同有少許時差)【賀泰儒集團││ │ │ │B:陳國賢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0000000000 │109頁】 │├───┼───┼─────┼───────┼─────────────┤│564 │F02-00│91年11月18│A:陳國賢 │A:有過去了嗎?B:還沒有。││ │2 │日18時2分 │ 0000000000 │A:都還沒有,他確定他會過 ││ │ │ │B:劉浩中 │去,那我們應該沒事吧!就回││ │ │ │ 0000000000 │公司了。B:我在公司啊!A:││ │ │ │ │好,我現在從中壢回去了。【││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109頁】 │├───┼───┼─────┼───────┼─────────────┤│565 │F02-00│91年11月18│A:中壢分局員 │B:喂!你好。A:兄弟,知道││ │2 │日19時08分│ 警林威震 │喔!你在那裡?B:我在店裡 ││ │ │ │ 0000000000 │。A:店裡啊!B:那位?A :││ │ │ │B:陳國賢 │啊!兄弟啊!那位!每位都兄││ │ │ │ 0000000000 │弟啊!B:你再講一下好不好 ││ │ │ │ │。A:啊!啊!B:林董喔!A ││ │ │ │ │:嗯啊!B:我知道,我知道 ││ │ │ │ │,已經在你們那邊了嗎?已經││ │ │ │ │在你們那邊了嗎?A:嗯啦! ││ │ │ │ │到我們這邊了啊!B:好,我 ││ │ │ │ │知道。A:你知道了喔!B:知││ │ │ │ │道了。A:在吃飯?B:嗯!我││ │ │ │ │剛回來而已。A:剛回來,好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09頁】 │├───┼───┼─────┼───────┼─────────────┤│581 │J01-00│91年11月18│A:劉浩中 │A:喂!他們是1小組的嗎?B ││ │8 │日21時27分│ 0000000000 │:他們是1組的,1組的。A: ││ │ │ │B:李致中 │第1小組喔!B:對,他們很友││ │ │ │ 0000000000 │善,他真的很友善,他還講說││ │ │ │(原審卷五第 │我要寫資料,可能要寫很久,││ │ │ │258頁 ) │你們的客人給他玩沒有關係,││ │ │ │ │他還跟我講這樣。A:好。【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112頁】 │├───┼───┼─────┼───────┼─────────────┤│582 │J01-00│91年11月18│A:劉浩中 │A;回去了喔?B:嗯!A:我 ││ │8 │日21時29分│ 0000000000 │跟你講,他們可能很快就會走││ │ │ │B:李致中 │,然後他們....做個例行....││ │ │ │ 0000000000 │,不會有什麼事,看有什麼狀││ │ │ │(原審卷五第 │況,如果有特殊狀況再打電話││ │ │ │258頁 ) │給我。B:好。【賀泰儒集團 ││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112頁】 │└───┴───┴─────┴───────┴─────────────┘
㈩、有關被告程冀沄部分:┌───┬───┬─────┬───────┬─────────────┐│監聽譯│錄音帶│通話時間 │通話人員 │通話內容 ││文編號│編號 │ │ │ ││ │ │ │ │ │├───┼───┼─────┼───────┼─────────────┤│161 │B01-00│91年3月21 │A:林昌達 │A:家文兄,我阿達啦!B:哎││ │5 │日21時13分│B:賀家文 │喲!主秘。A:沒有啦!我HON││ │ │18秒 │ 0000000000 │EY要跟你講電話,等一下。B ││ │ │ │C:程冀沄 │:好啊!(轉程冀沄C 接聽)││ │ │ │ │C:喂!文哥。B:喂!Honey ││ │ │ │ │,主秘昨天給我們放鳥。C: ││ │ │ │ │主秘你屌他,那個不重用的對││ │ │ │ │不對。你下班了沒?B:快要 ││ │ │ │ │下班了。C:快噢!快是幾點 ││ │ │ │ │。B:現在要碰碰面嗎?C:對││ │ │ │ │啊!我等一下跟我主秘,還有││ │ │ │ │東哥,還有一個我學弟啊!B ││ │ │ │ │:好。C:可是等一下我老婆 ││ │ │ │ │會來啊!不要叫那個太淫蕩的││ │ │ │ │妹妹。B:喂!你知道主秘) ││ │ │ │ │的個性?C:主秘,主秘你管 ││ │ │ │ │他,他媽媽叫煮麵耶!B:一 ││ │ │ │ │樣,昨天那邊嗎!C :好,電││ │ │ │ │話聯絡。B;我昨天打給你你 ││ │ │ │ │記不記得。C:我知道啊!B:││ │ │ │ │那個電話你把他抄起來。C: ││ │ │ │ │不要啦!你等一下過來,你直││ │ │ │ │接名片寫岳母你知道嗎?岳母││ │ │ │ │刺字你知道嗎?你直接刺在我││ │ │ │ │背後好不好。我們先過去等你││ │ │ │ │噢!B:好。【賀泰儒集團涉 ││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 │29頁】 │├───┼───┼─────┼───────┼─────────────┤│162 │B01-00│91年3月21 │A:賀家文 │B:講話。A:你們到了嗎?B ││ │5 │日21時39分│ 0000000000 │:到了。A:在幾號啊!B: ││ │ │20秒 │B:程冀沄 │501啊!好,我馬上到,我在 ││ │ │ │ 0000000000 │停車。【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29頁】 │├───┼───┼─────┼───────┼─────────────┤│183 │K01-00│91年4月22 │A:賀家文 │B:是。A:喂!程哥,還沒忙││ │6 │日至91年4 │B:程冀沄 │完噢!B:空空的啊!A:我想││ │ │月25日間某│ 0000000000 │說等你電話喲!B:我在等阿 ││ │ │時 │ │福,他去機場。A:啊!要等 ││ │ │ │ │到幾點,那我們就自己先那個││ │ │ │ │了啊!B:等等他吧,不要老 ││ │ │ │ │是....。A:要後面跟著來有 ││ │ │ │ │什麼,我們唱的來啊!B:那 ││ │ │ │ │個死胖子,你不等他,他等一││ │ │ │ │下又要哭了。A :不會啦!B ││ │ │ │ │:不會喲!A:今天小搞搞。 ││ │ │ │ │B:好啊!A:因為明天一大早││ │ │ │ │我還要送我大哥去坐飛機。B ││ │ │ │ │:他幾點的飛機?A:一大早 ││ │ │ │ │,差不多9點多,還10點多吧 ││ │ │ │ │!B:好啊!A:那我現在去那││ │ │ │ │邊等你?B:隨便啊!A:9樓 ││ │ │ │ │好不好?B:那麼高噢!A:還││ │ │ │ │是,看你有想要去的地方,還││ │ │ │ │是你上次帶我去的香香那裡。││ │ │ │ │B:哈哈,好啊!9樓就9樓嗎 ││ │ │ │ │!A:好,我現在過去了噢!B││ │ │ │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34頁】 │├───┼───┼─────┼───────┼─────────────┤│184 │K01-00│91年4月22 │A:賀家文 │A:程哥,你到了嗎?B:快了││ │6 │日至91年4 │B:程冀沄 │。A:好,如果你先到,你先 ││ │ │月25日間某│ 0000000000 │上去,我已經打電話交代好了││ │ │時 │ │。B:他是劉什麼?A:賀啊!││ │ │ │ │B: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34頁】│├───┼───┼─────┼───────┼─────────────┤│192 │B01-01│91年5月13 │A:程冀沄 │A:文哥。B:喂!你好。A: ││ │7 │日20時51分│ 0000000000 │小程啊!B:噢!沄哥你好。 ││ │ │34秒 │B:賀家文 │A:什麼沄哥,請么兩,都不 ││ │ │ │ 0000000000 │理我。B:那有,我上次打電 ││ │ │ │ │話給那個熊,電話有沒有,結││ │ │ │ │果打錯了,是我電話抄錯了,││ │ │ │ │還是....。A:你今天有沒有 ││ │ │ │ │空啊!B:有啊!A:今天有攤││ │ │ │ │(台語)?B:沒有,有,有 ││ │ │ │ │空。A:今天有空噢!那就可 ││ │ │ │ │以陪我了。B:好啊!幾點。A││ │ │ │ │:阿松調中壢所耶!B :誰?││ │ │ │ │A:阿松啊!何俊松啊!B:真││ │ │ │ │的?A:什麼真的?派令你沒 ││ │ │ │ │看噢!B:見面聊嗎!好不好 ││ │ │ │ │。A:好,那....。B:那晚一││ │ │ │ │點我等你電話,還是再打電話││ │ │ │ │給你。A:打這支給我。B:好││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36頁】 │├───┼───┼─────┼───────┼─────────────┤│193 │B01-01│91年5月13 │A:程冀沄 │A:文哥,你好。B:那位?A ││ │7 │日21時1分 │ 0000000000 │:我小松松,你等一下。(轉││ │ │51 秒 │B:賀家文 │程冀沄C接聽)C:文哥,等一││ │ │ │ 0000000000 │下我們去YES 好了。B:好, ││ │ │ │ │晚一點,我現在在跟朋友聊一││ │ │ │ │下天,大概10點到11點之間好││ │ │ │ │不好?C:10點噢!還不到9點││ │ │ │ │耶!B:現在9點多了。C:9點││ │ │ │ │多了。B:對啊!我跟朋友在 ││ │ │ │ │這邊聊一下天,等我一下下,││ │ │ │ │還是你們先過去。C:好啦! ││ │ │ │ │那不然我們到YES。B:好。【││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36頁】 │├───┼───┼─────┼───────┼─────────────┤│194 │B01-01│91年5月13 │A:賀家文 │A:阿弟啊!我在YES 803,我││ │7 │日22時3分 │ 0000000000 │老三。B:三哥噢!YES803噢 ││ │ │55 秒 │B:某男(酒店 │!A :對,對,對。B;好, ││ │ │ │ 業者) │要幾個?A:帶個3、4個吧! ││ │ │ │ 0000000000 │B: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36 頁 ││ │ │ │ │】 │├───┼───┼─────┼───────┼─────────────┤│195 │B01-01│91年5月13 │A:某男(酒店 │A:喂!三哥。B:多久了,你││ │7 │日22時42分│ 業者) │還不到。A :他還沒送過去嗎││ │ │42 秒 │ 0000000000 │?B:哇乂,你呼矓我。A:沒││ │ │ │B:賀家文 │有,沒有,三哥因為我人在家││ │ │ │ 0000000000 │裡,我等一下叫他們送過去。││ │ │ │ │B:叫他馬上送來啊!A;有啊││ │ │ │ │!有啊!我打電話跟....講【││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36頁】 │├───┼───┼─────┼───────┼─────────────┤│207 │B01-03│91年6月28 │A:程冀沄 │A:喂!文董。B:怎麼那麼久││ │3 │日22時47分│ 0000000000 │沒有電話連絡?A:沒有啊! ││ │ │4秒 │B:賀家文 │打要通啊!你要接啊!你可能││ │ │ │ │都酒醉噢!在路邊,你要不要││ │ │ │ │來?B;在那邊路邊?A:健行││ │ │ │ │路青雲技術學院這裡啊!B: ││ │ │ │ │你跟誰在那邊?A:沒有啊! ││ │ │ │ │就自己跟兩個朋友而已,你講││ │ │ │ │的那兩個而已啦!路邊噢!你││ │ │ │ │不要叫傳播。B:蹲在馬路邊 ││ │ │ │ │我都吃了,還路邊攤。A:我 ││ │ │ │ │就怕你找我去好樂迪,講真的││ │ │ │ │啊!那種地方我真的下去。B ││ │ │ │ │:好樂迪?到我家那個投幣式││ │ │ │ │卡拉OK,我們唱一唱。A:他 ││ │ │ │ │媽。這樣我就翻臉,到現在還││ │ │ │ │不找我去你家,對不對,沒有││ │ │ │ │啊!在青雲技術學院這裡。B ││ │ │ │ │:好啦!我到了再打電話給你││ │ │ │ │,等一下,我先坐一下。A: ││ │ │ │ │要等多久?B:一下下,怎麼 ││ │ │ │ │那麼猴急。A:不是啦!我是 ││ │ │ │ │說有高官還是有查站(音)的││ │ │ │ │,對不對。B;都沒有,都是 ││ │ │ │ │一些市井小老百姓。A:好啦 ││ │ │ │ │,洗個澡換個內褲啦!B:現 ││ │ │ │ │在是失業....什麼?A:你亂 ││ │ │ │ │講,我當你保證人。B:好。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39頁】 │├───┼───┼─────┼───────┼─────────────┤│208 │B01-03│91年6月28 │A;賀家文 │A;松仔喔!你們還在那裡嗎 ││ │3 │日23時58分│ 0000000000 │?我現在到了。B:文哥喔! ││ │ │6秒 │B:中壢分局中 │青雲技術學院這邊,聚集差不││ │ │ │ 壢所員警何 │多兩三個女孩子在這邊聊天。││ │ │ │ 俊松 │A:沒有,在那裡?我到了啦 ││ │ │ │ 0000000000 │!你跟我講。B:青雲技術學 ││ │ │ │ (原審卷五 │院大門口啦!A:大門口喔! ││ │ │ │ 第243頁) │B:嗯!A:店名,店名呢?B ││ │ │ │ │:青雲技術學院大門口啊!不││ │ │ │ │是啦!文哥。(斷話)【賀泰││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39 頁】 │├───┼───┼─────┼───────┼─────────────┤│209 │B01-03│91年6月28 │A:賀家文 │A:毛毛啊!B:是三哥。A: ││ │3 │日23時59分│ 0000000000 │那個姐妹回來了沒有?B:嗯 ││ │ │39秒 │B:馬夫毛毛 │!你說....。A:寶寶(音) ││ │ │ │ 0000000000 │她們啊!B:我現在連絡看看 ││ │ │ │ │。A:我等一下可能要去YES ││ │ │ │ │吧!你連絡看怎樣然後打電話││ │ │ │ │給我。B:好,OK。【賀泰儒 ││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40頁】 │├───┼───┼─────┼───────┼─────────────┤│210 │B01-03│91年6月29 │A:中壢分局員 │A:兄弟,在幹嘛?B:兄弟好││ │3 │日0時0分57│ 警郭懷清 │久不見,好久不見。A:在幹 ││ │ │秒 │ 0000000000 │嘛?老哥你在幹嘛?B:我現 ││ │ │ │B;賀家文 │在那個路上。A:要去那裡啊 ││ │ │ │ 0000000000 │?B:在那個青雲工專旁邊而 ││ │ │ │ │已。A:在忙是不是。B:沒有││ │ │ │ │啦!A:去那邊跟另外一個兄 ││ │ │ │ │弟會合一下。B:那你有沒有 ││ │ │ │ │空過來一下?A:等我,我先 ││ │ │ │ │到那邊會合看怎麼樣嗎?去那││ │ │ │ │個剛剛調到么么什麼專案那裡││ │ │ │ │的。A:沒有,我跟六哥,還 ││ │ │ │ │有我們....,中壢的教官啦!││ │ │ │ │B:我這塊那邊,看情形怎麼 ││ │ │ │ │樣?我再打電話給你,好不好││ │ │ │ │?A:好啦!你再打電話給我 ││ │ │ │ │,沒關係。【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40頁││ │ │ │ │】 │├───┼───┼─────┼───────┼─────────────┤│211 │B01-03│91年6月29 │A:中壢分局員 │B:兄弟。A:等我一下,我等││ │3 │日0時3分3 │ 警郭懷清 │一下打電話給你啊!B:你不 ││ │ │秒 │ 0000000000 │是打給我嗎?你打給我。A: ││ │ │ │B;賀家文 │對啊!我說你要等我一下,我││ │ │ │ 0000000000 │這邊處理一下。B:我們剛上 ││ │ │ │ │來而已啦!A:你們在那裡? ││ │ │ │ │B:我們在9樓,在「天天開心││ │ │ │ │」啦!A:在「天天開心」喔 ││ │ │ │ │!等我,你等我,看怎樣,我││ │ │ │ │這邊先做一下好不好,等一下││ │ │ │ │我打電話給你。B:那你要過 ││ │ │ │ │來嗎?A:我這邊先怎樣?我 ││ │ │ │ │會電話給你。B :我們剛到而││ │ │ │ │已啦!到了1分鐘而已啦!A;││ │ │ │ │我知道。B:好。【賀泰儒集 ││ │ │ │ │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 │ │ │ │第40頁】 │├───┼───┼─────┼───────┼─────────────┤│212 │B01-03│91年6月29 │A:賀家文 │A:喂!喂!喂!B:喂!喂!││ │3 │日0時3分60│ 0000000000 │喂!A:幹嘛啦!你不是打電 ││ │ │秒 │B:劉麗菁 │話給我。B:我已經要到了, ││ │ │ │ 0000000000 │過一個紅綠燈就到了。A:好 ││ │ │ │ │,我在512。B:我要上去喔?││ │ │ │ │A:對啊!B:不要啦!我在樓││ │ │ │ │下等你好了啦!A:那就回去 ││ │ │ │ │啦!拜拜。B:哎喲,我今天 ││ │ │ │ │這樣子上去....。(斷話)(││ │ │ │ │●該通電話背景有員警程冀沄││ │ │ │ │說話聲,顯示程冀沄及何俊松││ │ │ │ │等員警當時正與賀家文在YES ││ │ │ │ │包廂同樂,俟後並有3、4 位 ││ │ │ │ │女子前往坐陪)【賀泰儒集團││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40頁】 │├───┼───┼─────┼───────┼─────────────┤│213 │B01-03│91年6月29 │A:賀家文 │B:喂!三哥。A:毛毛,我在││ │3 │日0時34分 │ 0000000000 │YES512。B:YES512。B:可是││ │ │50 秒 │B:馬夫毛毛 │我剛連絡一下,寶寶她沒那麼││ │ │ │ 0000000000 │想來耶!A:不用,不用,你 ││ │ │ │ │找別人,找個3、4位來幫忙好││ │ │ │ │吧!B:我調一下別人家的喔 ││ │ │ │ │!A:沒關係,快一點喔!B ││ │ │ │ │:好,拜拜。A:多久?B:大││ │ │ │ │概15分鐘左右。A:好15分鐘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41頁】 │├───┼───┼─────┼───────┼─────────────┤│214 │B01-03│91年6月29 │A:馬夫毛毛之 │A:喂!三哥,我是毛毛司機 ││ │3 │日0時44分5│ 司機小李 │小雨(音)。B:你好。A:請││ │ │秒 │ 0000000000 │問你在凱悅幾號包?B :512 ││ │ │ │B:賀家文 │。A:512,那你大概要幾點?││ │ │ │ 0000000000 │B:3、4個吧!A:好。【賀泰││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41頁】 │├───┼───┼─────┼───────┼─────────────┤│215 │B01-03│91年6月29 │A:賀家文 │A:我在406喔!B:你又轉到 ││ │3 │日0時45分9│ 0000000000 │406喔!A:對。B:好。【賀 ││ │ │秒 │B:馬夫毛毛之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司機小李 │彙整表第41頁】 ││ │ │ │ 0000000000 │ │├───┼───┼─────┼───────┼─────────────┤│216 │B01-03│91年6月29 │A:賀家文 │A:我在406,你到了沒有?B ││ │3 │日0時49分5│ 0000000000 │:來了,來了,5分鐘,5分鐘││ │ │秒 │B:馬夫毛毛之 │到。A:好。【賀泰儒集團涉 ││ │ │ │ 司機小李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41││ │ │ │ 0000000000 │頁】 │├───┼───┼─────┼───────┼─────────────┤│289 │B01-04│91年8月23 │A:中壢分局興 │A:家文哥,小弟阿里不達。B││ │6 │日21時53分│ 國所林昌達 │:昨天打電話給你,你也不給││ │ │ │ 0000000000 │我接。A:何時?你何時打給 ││ │ │ │B:賀家文 │我?B:那天啊!A:那有可能││ │ │ │ 0000000000 │我沒給你接,電話我都有接,││ │ │ │ │那來電顯示,我也都接,怎麼││ │ │ │ │可能沒接有啦!B:你在那裡 ││ │ │ │ │?A:我現在和我Honey在一起││ │ │ │ │,你等一下。(斷話)【賀泰││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60頁】 │├───┼───┼─────┼───────┼─────────────┤│290 │B01-04│91年8月23 │A:中壢分局員 │B:沄哥。A:我昌達(實際為││ │6 │日21時56分│ 警程冀沄 │程冀沄),你那位?B:你怎 ││ │ │ │ 0000000000 │麼一聽到我的聲音就掛掉?沒││ │ │ │B:賀家文 │意思,好壞我們也是....。A ││ │ │ │ 0000000000 │:沒有啦!你不要這樣對不對││ │ │ │ │,那個田哥。B :啊!A:我 ││ │ │ │ │不敢叫你叫賢哥,我也不敢叫││ │ │ │ │你叫文哥,就田哥田哥,你不││ │ │ │ │要這樣,那昌達,昌達用我老││ │ │ │ │婆的電話打給你,我老婆的電││ │ │ │ │話很貴。B :真的嗎?A:這1││ │ │ │ │萬3千多的電話好貴,電池1顆││ │ │ │ │8百塊。B:跟我講,發個簡訊││ │ │ │ │給我,我就馬上回電了。A: ││ │ │ │ │發簡訊,簡訊1通要3塊耶!B ││ │ │ │ │:不要緊,不要緊。A:什麼 ││ │ │ │ │不要緊....,沒有啦!他說今││ │ │ │ │天好兄弟要聚一聚啦!我們是││ │ │ │ │在月光下烤個小肉。B:為什 ││ │ │ │ │麼沒有我?A:怎麼沒有你? ││ │ │ │ │打你的電話下午對不對,沒有││ │ │ │ │開機,是不是,你有沒有開?││ │ │ │ │B:我在睡覺,我不知道。A:││ │ │ │ │對啊!你又不開。B:那裡烤 ││ │ │ │ │肉?A:在後站,北帝國。B:││ │ │ │ │北帝國?A:對面,你知道嗎 ││ │ │ │ │?B:我不太清楚。A:環中東││ │ │ │ │路,觀天北帝國對面有沒有,││ │ │ │ │有沒有什麼牛排館。B:新開 ││ │ │ │ │的那家喔!A:你就開進來, ││ │ │ │ │燈火最通明這1間,大概1千 ││ │ │ │ │200坪這間房子。B:那間太正││ │ │ │ │點了,你跟誰在那邊?A:阿 ││ │ │ │ │達啦!中壢所那個阿松啦!興││ │ │ │ │國所那個什麼建倫(音),你││ │ │ │ │就不要講那麼大聲,他們都聽││ │ │ │ │到了。B:馬上到。A:不要啦││ │ │ │ │!馬上到?我們都喝差不多了││ │ │ │ │,不要馬上到,立刻到。B: ││ │ │ │ │那我就拖延一下。A:那我就 ││ │ │ │ │翻臉了。【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60頁】│├───┼───┼─────┼───────┼─────────────┤│291 │B01-04│91年8月23 │A:賀家文 │A:達哥呢?B:我就是啊!A ││ │6 │日22時6分 │ 0000000000 │:達哥啊!剛剛拿給沄哥聽,││ │ │ │B:林昌達 │他馬上就掛了,達哥你到那裡││ │ │ │ 0000000000 │多久了?B:沒有啦!我們在 ││ │ │ │(原審卷五第 │我叔叔這邊烤肉啦!過來過來││ │ │ │243頁) │,你沒有過來過,過來啊!過││ │ │ │ │來坐一下也好。A:沒有有坐 ││ │ │ │ │一下,去唱歌就好了啊!B: ││ │ │ │ │要去那裡?A:去錢櫃。B:錢││ │ │ │ │櫃,好啊!A:錢櫃,我先去 ││ │ │ │ │開包廂喔!B:我過去再打電 ││ │ │ │ │話給你還是怎樣?A:我看幾 ││ │ │ │ │號包,還是你到了再問我幾號││ │ │ │ │包?都可以啊!B:好,我等 ││ │ │ │ │一下打給你也是可以。A:OK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61 頁】 │├───┼───┼─────┼───────┼─────────────┤│292 │B01-04│91年8月23 │A:賀家文 │B:三哥。A:喂!毛毛,現在││ │6 │日22時16分│ 0000000000 │有女孩子嗎?B:有。A:有幾││ │ │ │B:馬伕毛毛 │位?B;現在有4個還5個吧!A││ │ │ │ 0000000000 │:那4個給我。B:三哥在那?││ │ │ │ │A:我在中壢錢櫃。B:中壢錢││ │ │ │ │櫃,好,幾號包?A:我先去 ││ │ │ │ │開包廂,我先去開,到了以後││ │ │ │ │打電話給我。B:好。【賀泰 ││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61頁】 │├───┼───┼─────┼───────┼─────────────┤│293 │B01-04│91年8月23 │A:賀家文 │B:喂!三哥。A:我在506。B││ │6 │日22時16分│ 0000000000 │:好,沒問題。【賀泰儒集團││ │ │ │B:馬伕毛毛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0000000000 │61頁】 │├───┼───┼─────┼───────┼─────────────┤│294 │B01-04│91年8月23 │A:賀家文 │A:你們來了嗎?B:我們現在││ │6 │日22時 │ 0000000000 │出發了。A :506。B:好,好││ │ │ │B:林昌達 │,我馬上到。【賀泰儒集團涉││ │ │ │ 0000000000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 │61頁】 │└───┴───┴─────┴───────┴─────────────┘
、有關被告林昌達部分:┌───┬───┬─────┬───────┬─────────────┐│監聽譯│錄音帶│通話時間 │通話人員 │通話內容 ││文編號│編號 │ │ │ ││ │ │ │ │ │├───┼───┼─────┼───────┼─────────────┤│1 │M01-00│90年9月25 │A:賀家文 │A:喂!達哥!我是。B:你好││ │1 │日21時27分│ 0000000000 │。A:我住內壢,你知道嗎?B││ │ │40 秒 │B:林昌達 │:住內壢,怎樣?A:你何時 ││ │ │ │ 0000000000 │有空,想跟你見一個面。B: ││ │ │ │ │噢!我回來南部,明天才有上││ │ │ │ │班。A:明天才上班,那看你 ││ │ │ │ │明天什麼時候方便,再打一個││ │ │ │ │電話給我。B:好啊!【賀泰 ││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1頁】 │├───┼───┼─────┼───────┼─────────────┤│3 │M01-00│90年9月28 │A:賀家文 │A:達哥,我現在在PUB門口了││ │2 │日23時1分 │ 0000000000 │。B:好,我去帶你進來。【 ││ │ │25 秒 │B:林昌達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0000000000 │察彙整表第1頁】 │├───┼───┼─────┼───────┼─────────────┤│4 │M01-00│90年9月29 │A:陳國賢 │B:過去方便嗎?A:方便,看││ │3 │日21時9分 │ 0000000000 │你要不要找家文過來,有沒有││ │ │13 秒 │B:林昌達 │確定要過來。B:我看我們在 ││ │ │ │ 0000000000 │外面見面好了。A:你要去那 ││ │ │ │ │裡?B:你找程董說邀請他去 ││ │ │ │ │桃園,再邀請你們老闆好了。││ │ │ │ │A:那我等一下再找林明賢過 ││ │ │ │ │去好了。B:阿鴻啦!A:鴻董││ │ │ │ │你自己跟他講好了。到什麼地││ │ │ │ │方見面,那我們等一下到桃園││ │ │ │ │分局前面會合。B:好。【賀 ││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1頁】 │├───┼───┼─────┼───────┼─────────────┤│ 7 │M01-00│90年11月7 │A:林昌達 │A:家文,我阿達,你要到了 ││ │4 │日2時3分54│ 0000000000 │嗎?B:要,馬上到。A:你要││ │ │秒 │B:賀家文 │到,我就到,你不到,我就回││ │ │ │ 0000000000 │去睡覺了。B:你要不要去? ││ │ │ │ │A:我等你嗎!B:我5分鐘就 ││ │ │ │ │到了。【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 │ │ │ │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1頁】 │├───┼───┼─────┼───────┼─────────────┤│ 8 │M01-00│90年11月7 │A:林昌達 │○賀家文表示已到YES門口。 ││ │4 │日2時11分 │ 0000000000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B:賀家文 │ 訊監察彙整表第1頁】 ││ │ │ │ 0000000000 │ │├───┼───┼─────┼───────┼─────────────┤│ 9 │M01-00│90年11月7 │A:呂仁宗 │B:要不要過來?A:在那裡?││ │4 │日3時49分 │ 0000000000 │B;凱悅,我交代櫃台跟你講 ││ │ │1 秒 │B:林昌達 │。A:不要,你直接跟我講, ││ │ │ │ 0000000000 │我直接進去,我帶1個女孩子 ││ │ │ │ │。B:不方便講,電話不方便 ││ │ │ │ │講啦!聽不懂。A:好。【賀 ││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1頁】 │├───┼───┼─────┼───────┼─────────────┤│ 10 │M01-00│90年11月7 │A:呂仁宗 │A:我到了。B:好,你跟1樓 ││ │5 │日3時54分 │ 0000000000 │櫃台講,我已經講好了。【賀││ │ │28 秒 │B:林昌達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0000000000 │彙整表第2頁】 │├───┼───┼─────┼───────┼─────────────┤│ 11 │M01-00│90年11月7 │A:呂仁宗 │B:阿達,在那裡?A:你到了││ │5 │日4時0分58│ 0000000000 │沒?B:在那裡?A:那個903 ││ │ │秒 │B:林昌達 │啦!你自己嗎?B:帶1個女孩││ │ │ │ 0000000000 │子。A:好,903。【賀泰儒集││ │ │ │ │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 │ │ │ │第2頁】 │├───┼───┼─────┼───────┼─────────────┤│12 │M01-00│90年12月4 │A:林昌達 │A:家文兄啊!小弟「主秘」 ││ │6 │日0時53分 │ 0000000000 │。B:「主秘」你好!A:你在││ │ │30 秒 │B:賀家文 │幹嘛?B:睡了。A:你現在在││ │ │ │ 0000000000 │那裡上班?B:桃園啊!中正 ││ │ │ │ │路尾啊!我們在那邊也有一家││ │ │ │ │當店啊!A:有一件有要拜託 ││ │ │ │ │你,邱素芬代表要選縣議員,││ │ │ │ │我找一個時間,和他到你那裡││ │ │ │ │拜訪一下,他爸爸以前是農會││ │ │ │ │總幹事。B:我怕我沒有能力 ││ │ │ │ │幫忙,要他給我多照顧。A: ││ │ │ │ │我找一個時間和他過去。B: ││ │ │ │ │我去張羅一下,如果可以,我││ │ │ │ │再打電話給你。A:我明天放 ││ │ │ │ │假,搞不好過去你那邊?B: ││ │ │ │ │好。【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 │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2頁】 │├───┼───┼─────┼───────┼─────────────┤│157 │B01-00│91年3月19 │A:林昌達 │B:喂!你是誰?A:我阿達,││ │5 │日至91年3 │B:賀家文 │你家文哥噢!B:主秘。A:我││ │ │月25日間某│ 0000000000 │跟你講,那個衣服,我早上去││ │ │時 │ │買說沒有了。B:不用啦!不 ││ │ │ │ │用啦!我明天拿一套送你。我││ │ │ │ │那裡好幾套在。A:不是啦! ││ │ │ │ │我本來說要拿大套昨天穿的給││ │ │ │ │你,我今天去看說沒有了。B ││ │ │ │ │:不用啦!我要你疼我就好了││ │ │ │ │。A:是噢!B:明天要見面嗎││ │ │ │ │?A:明天上班啦!B:好啊!││ │ │ │ │不然你有空打電話給我。A: ││ │ │ │ │好。B:明天幾點上班?A;晚││ │ │ │ │上6點。B:我去公司泡茶噢!││ │ │ │ │A:好。B:我帶兩斤茶葉到公││ │ │ │ │司泡茶。A:好。B:有歡迎嗎││ │ │ │ │?不歡迎我要找別人了。A: ││ │ │ │ │有啦!怎麼不歡迎。我看我幾││ │ │ │ │點的班,等一下,我看一下幾││ │ │ │ │點在裡面。B:我等你電話, ││ │ │ │ │不要把小弟忘記就好。A:現 ││ │ │ │ │在再看,等一下....明天可以││ │ │ │ │。B:OK。A:我打給你。B: ││ │ │ │ │我等你電話。【賀泰儒集團涉││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 │28頁】 │├───┼───┼─────┼───────┼─────────────┤│158 │B01-00│91年3月19 │A:賀家文 │A:主秘,你在忙嗎?B:我現││ │5 │日至91年3 │ 0000000000 │在正好在酒測。A:噢!在酒 ││ │ │月25日間某│B:林昌達 │測,沒有,我正在公司這裡,││ │ │時 │ │看你要不要吃宵夜?B:是噢 ││ │ │ │ │!我要到兩點才有回去。A: ││ │ │ │ │在那裡酒測?B:我在環南跟 ││ │ │ │ │民族路口。A:好,你忙,晚 ││ │ │ │ │一點再連絡。【賀泰儒集團涉││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 │28頁】 │├───┼───┼─────┼───────┼─────────────┤│161 │B01-00│91年3月21 │A:林昌達 │A:家文兄,我阿達啦!B:哎││ │5 │日21時13分│B:賀家文 │喲!主秘。A:沒有啦!我HON││ │ │18秒 │ 0000000000 │EY)要跟你講電話,等一下。││ │ │ │C:程冀沄 │B:好啊!(轉程冀沄C接聽)││ │ │ │ │C:喂!文哥。B:喂!Honey ││ │ │ │ │,主秘昨天給我們放鳥。C: ││ │ │ │ │主秘你屌他,那個不重用的對││ │ │ │ │不對。你下班了沒?B :快要││ │ │ │ │下班了。C:快噢!快是幾點 ││ │ │ │ │。B:現在要碰碰面嗎?C:對││ │ │ │ │啊!我等一下跟我主秘,還有││ │ │ │ │東哥,還有一個我學弟啊!B ││ │ │ │ │:好。C:可是等一下我老婆 ││ │ │ │ │會來啊!不要叫那個太淫蕩的││ │ │ │ │妹妹。B:喂!你知道主秘的 ││ │ │ │ │個性?C:主秘,主秘你管他 ││ │ │ │ │,他媽媽叫煮麵耶!B:一樣 ││ │ │ │ │,昨天那邊嗎!C:好,電話 ││ │ │ │ │聯絡。B;我昨天打給你你記 ││ │ │ │ │不記得。C:我知道啊!B:那││ │ │ │ │個電話你把他抄起來。C:不 ││ │ │ │ │要啦!你等一下過來,你直接││ │ │ │ │名片寫岳母你知道嗎?岳母刺││ │ │ │ │字你知道嗎?你直接刺在我背││ │ │ │ │後好不好。我們先過去等你噢││ │ │ │ │!B:好。【賀泰儒集團涉嫌 ││ │ │ │ │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29頁││ │ │ │ │】 │├───┼───┼─────┼───────┼─────────────┤│162 │B01-00│91年3月21 │A:賀家文 │B:講話。A:你們到了嗎?B ││ │5 │日21時39分│B:程冀沄 │:到了。A:在幾號啊!B:50││ │ │20秒 │ 0000000000 │1啊!好,我馬上到,我在停 ││ │ │ │ │車。【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 │ │ │ │通訊監察彙整表第29頁】 │├───┼───┼─────┼───────┼─────────────┤│163 │B01-00│91年3月28 │A:林昌達 │A:文哥,我在302。B:你那 ││ │6 │日 │B:賀家文 │位?A:我阿達啦!B :好, ││ │ │ │ 0000000000 │我知道了,等我一下。A: ││ │ │ │ │302,什麼時候要過來。B:我││ │ │ │ │沒去先幫我處理一下。A:要 ││ │ │ │ │喝啤酒,還是什麼?B:跟你 ││ │ │ │ │們走啦!A:好。【賀泰儒集 ││ │ │ │ │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 │ │ │ │第29頁】 │├───┼───┼─────┼───────┼─────────────┤│164 │B01-00│91年3月28 │A:賀家文 │A:華華(音),我在奪標302││ │6 │日 │ 0000000000 │,過來我拿2千塊還你。B:是││ │ │ │B:某男(華華 │。A:帶4個妹妹過來,要多久││ │ │ │ ) │?B:302噢?A:對。B:大概││ │ │ │ │15 分鐘吧!A:好,不要超過││ │ │ │ │15分鐘噢!B:好。【賀泰儒 ││ │ │ │ │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 │ │ │ │表第29頁】 │├───┼───┼─────┼───────┼─────────────┤│165 │B01-00│91年3月28 │A:某男(華華 │A:喂!三哥,過內壢了。B:││ │6 │日 │ ) │還有3分鐘噢!A:三哥不要這││ │ │ │B:賀家文 │麼....。B:不用怕啦!一路 ││ │ │ │ 0000000000 │上沒有酒測,沒有臨檢的。A ││ │ │ │ │:真的,好,OK。302 嗎?B ││ │ │ │ │:快點,我太想你了。B:好 ││ │ │ │ │,謝謝三哥。【賀泰儒集團涉││ │ │ │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29││ │ │ │ │頁】 │├───┼───┼─────┼───────┼─────────────┤│166 │B01-00│91年3月28 │A:某男(華華 │A:三哥。B:到那裡了?A: ││ │6 │日 │ ) │大廳,大廳。【賀泰儒集團涉││ │ │ │B:賀家文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29││ │ │ │ 0000000000 │頁】 │├───┼───┼─────┼───────┼─────────────┤│289 │B01-04│91年8月23 │A:中壢分局興 │A:家文哥,小弟阿里不達。B││ │6 │日21時53分│ 國所林昌達 │:昨天打電話給你,你也不給││ │ │ │ 0000000000 │我接。A:何時?你何時打給 ││ │ │ │B:賀家文 │我?B:那天啊!A:那有可能││ │ │ │ 0000000000 │我沒給你接,電話我都有接,││ │ │ │ │那來電顯示,我也都接,怎麼││ │ │ │ │可能沒接有啦!B:你在那裡 ││ │ │ │ │?A:我現在和我Honey在一起││ │ │ │ │,你等一下。(斷話)【賀泰││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60頁】 │├───┼───┼─────┼───────┼─────────────┤│290 │B01-04│91年8月23 │A:中壢分局員 │B:沄哥。A:我昌達(實際為││ │6 │日21時56分│ 警程冀沄 │程冀沄),你那位?B:你怎 ││ │ │ │ 0000000000 │麼一聽到我的聲音就掛掉?沒││ │ │ │B:賀家文 │意思,好壞我們也是....。A ││ │ │ │ 0000000000 │:沒有啦!你不要這樣對不對││ │ │ │ │,那個田哥。B :啊!A:我 ││ │ │ │ │不敢叫你叫賢哥,我也不敢叫││ │ │ │ │你叫文哥,就田哥田哥,你不││ │ │ │ │要這樣,那昌達,昌達用我老││ │ │ │ │婆的電話打給你,我老婆的電││ │ │ │ │話很貴。B :真的嗎?A:這1││ │ │ │ │萬3千多的電話好貴,電池1顆││ │ │ │ │8百塊。B:跟我講,發個簡訊││ │ │ │ │給我,我就馬上回電了。A: ││ │ │ │ │發簡訊,簡訊1通要3塊耶!B ││ │ │ │ │:不要緊,不要緊。A:什麼 ││ │ │ │ │不要緊....,沒有啦!他說今││ │ │ │ │天好兄弟要聚一聚啦!我們是││ │ │ │ │在月光下烤個小肉。B:為什 ││ │ │ │ │麼沒有我?A:怎麼沒有你? ││ │ │ │ │打你的電話下午對不對,沒有││ │ │ │ │開機,是不是,你有沒有開?││ │ │ │ │B:我在睡覺,我不知道。A:││ │ │ │ │對啊!你又不開。B:那裡烤 ││ │ │ │ │肉?A:在後站,北帝國。B:││ │ │ │ │北帝國?A:對面,你知道嗎 ││ │ │ │ │?B:我不太清楚。A:環中東││ │ │ │ │路,觀天北帝國對面有沒有,││ │ │ │ │有沒有什麼牛排館。B:新開 ││ │ │ │ │的那家喔!A:你就開進來, ││ │ │ │ │燈火最通明這1間,大概1千 ││ │ │ │ │200坪這間房子。B:那間太正││ │ │ │ │點了,你跟誰在那邊?A:阿 ││ │ │ │ │達啦!中壢所那個阿松啦!興││ │ │ │ │國所那個什麼建倫(音),你││ │ │ │ │就不要講那麼大聲,他們都聽││ │ │ │ │到了。B:馬上到。A:不要啦││ │ │ │ │!馬上到?我們都喝差不多了││ │ │ │ │,不要馬上到,立刻到。B: ││ │ │ │ │那我就拖延一下。A:那我就 ││ │ │ │ │翻臉了。【賀泰儒集團涉嫌不││ │ │ │ │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60頁】│├───┼───┼─────┼───────┼─────────────┤│291 │B01-04│91年8月23 │A:賀家文 │A:達哥呢?B:我就是啊!A ││ │6 │日22時6分 │ 0000000000 │:達哥啊!剛剛拿給沄哥聽,││ │ │ │B:林昌達 │他馬上就掛了,達哥你到那裡││ │ │ │ 0000000000 │多久了?B:沒有啦!我們在 ││ │ │ │(原審卷五第 │我叔叔這邊烤肉啦!過來過來││ │ │ │243頁) │,你沒有過來過,過來啊!過││ │ │ │ │來坐一下也好。A:沒有有坐 ││ │ │ │ │一下,去唱歌就好了啊!B: ││ │ │ │ │要去那裡?A:去錢櫃。B:錢││ │ │ │ │櫃,好啊!A:錢櫃,我先去 ││ │ │ │ │開包廂喔!B:我過去再打電 ││ │ │ │ │話給你還是怎樣?A:我看幾 ││ │ │ │ │號包,還是你到了再問我幾號││ │ │ │ │包?都可以啊!B:好,我等 ││ │ │ │ │一下打給你也是可以。A:OK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61 頁】 │├───┼───┼─────┼───────┼─────────────┤│292 │B01-04│91年8月23 │A:賀家文 │B:三哥。A:喂!毛毛,現在││ │6 │日22時16分│ 0000000000 │有女孩子嗎?B:有。A:有幾││ │ │ │B:馬伕毛毛 │位?B;現在有4個還5個吧!A││ │ │ │ 0000000000 │:那4個給我。B:三哥在那?││ │ │ │ │A:我在中壢錢櫃。B:中壢錢││ │ │ │ │櫃,好,幾號包?A:我先去 ││ │ │ │ │開包廂,我先去開,到了以後││ │ │ │ │打電話給我。B:好。【賀泰 ││ │ │ │ │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 │ │ │ │整表第61頁】 │├───┼───┼─────┼───────┼─────────────┤│293 │B01-04│91年8月23 │A:賀家文 │B:喂!三哥。A:我在506。B││ │6 │日22時16分│ 0000000000 │:好,沒問題。【賀泰儒集團││ │ │ │B:馬伕毛毛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0000000000 │61頁】 │├───┼───┼─────┼───────┼─────────────┤│294 │B01-04│91年8月23 │A:賀家文 │A:你們來了嗎?B:我們現在││ │6 │日22時 │ 0000000000 │出發了。A:506。B:好,好 ││ │ │ │B:林昌達 │,我馬上到。【賀泰儒集團涉││ │ │ │ 0000000000 │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 │61頁】 │└───┴───┴─────┴───────┴─────────────┘
、有關被告李訓鍛部分:┌───┬───┬─────┬───────┬─────────────┐│監聽譯│錄音帶│通話時間 │通話人員 │通話內容 ││文編號│編號 │ │ │ ││ │ │ │ │ │├───┼───┼─────┼───────┼─────────────┤│768 │F01-02│92年1月26 │A:賀泰儒 │B:喂!A:有碰面?B:沒有 ││ │3 │日19時43分│ 00000000000│,那個他…他都沒有接,都轉││ │ │ │B:李訓鍛 │接中。A:我昨天晚上內壢那 ││ │ │ │ 0000000000 │邊有事情,我早上有跟你講嗎││ │ │ │ │!B:嗯…啊?A:我早上不是││ │ │ │ │有跟你講嗎!B:有,有。A:││ │ │ │ │這樣子,知道嗎!B:我知道 ││ │ │ │ │,我知道,那我明天再找他。││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 │ │ │ │監察彙整表第148 頁】 │├───┼───┼─────┼───────┼─────────────┤│769 │F01-02│92年1月26 │A:賀泰儒 │B:喂!A:有碰面嗎?B:啊 ││ │3 │日20時49分│ 00000000000│!A:有碰面嗎?B:嗯!沒有││ │ │9秒 │B:李訓鍛 │碰面,電話都是轉接中。A: ││ │ │ │ 0000000000 │這樣子啊!好,我知道。B: ││ │ │ │ │但我明天再跟他連絡。A :好││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 │ │ │ │訊監察彙整表第148頁】 │├───┼───┼─────┼───────┼─────────────┤│778 │F01-02│92年1月27 │A:賀泰儒 │A:喂!B:現在還在開會啊!││ │4 │日16時24分│ 00000000000│還在分局啊!A:好,好。【 ││ │ │25秒 │B:李訓鍛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0000000000 │察彙整表第150頁】 │├───┼───┼─────┼───────┼─────────────┤│781 │F01-02│92年1月27 │A:賀泰儒 │A:喂!B:開會完了吧!A: ││ │4 │日18時59分│ 00000000000│啊!沒有他有接不講話,他說││ │ │0秒 │B:李訓鍛 │他聚餐耶!有接不講話,是他││ │ │ │ 0000000000 │本人接沒有錯。B:好啦!A;││ │ │ │ │我再看看怎麼樣!B:好。【 ││ │ │ │ │賀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 │ │ │ │察彙整表第150頁】 │├───┼───┼─────┼───────┼─────────────┤│788 │A03-00│92年1月28 │A:賀泰儒 │B:喂!A:有碰到面嗎?B: ││ │8 │日15時31分│ 00000000000│嗯…!楊官也剛走!A:喔! ││ │ │20秒 │B:李訓鍛 │這樣子啊!B:我在公司啊! ││ │ │ │ 0000000000 │去那邊怎樣?A:有空再跟你 ││ │ │ │ │聊啦!好不好!明天再跟你聊││ │ │ │ │!B:好,OK,OK,好。【賀 ││ │ │ │ │泰儒集團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 │ │ │ │彙整表第151頁】 │└───┴───┴─────┴───────┴─────────────┘
、有關被告張雄喨部分:┌───┬───┬─────┬───────┬─────────────┐│監聽譯│錄音帶│通話時間 │通話人員 │通話內容 ││文編號│編號 │ │ │ ││ │ │ │ │ │├───┼───┼─────┼───────┼─────────────┤│452 │F04-00│91年10月24│A:員警張雄喨 │A:喂!B:喂!A:喂!阿亮 ││ │1 │日15時46分│B:賀泰儒 │(音譯)啦!B:喂!喂!啊 ││ │ │ │ 0000000000 │!A:阿亮啦!B:你好,你好││ │ │ │ │。A:晚上說有,聽說晚上會 ││ │ │ │ │動一場喔!B:嗯!A:那多注││ │ │ │ │意一下。B:好,我知道,謝 ││ │ │ │ │謝你。A:OK。【賀泰儒集團 ││ │ │ │ │涉嫌不法案通訊監察彙整表第││ │ │ │ │89頁】 │└───┴───┴─────┴───────┴─────────────┘附表三:
┌──┬─────────┬──┬───────┬───────┐│編號│應扣押物名稱 │數量│出處/卷別 │沒收依據 │├──┼─────────┼──┼───────┼───────┤│ 1 │賽馬機 │1台 │復華遊藝場(第│刑法第266條第2││ │ │ │3196號卷三第 │項 ││ │ │ │233頁,本院卷 │ ││ │ │ │四第127-131頁 │ ││ │ │ │) │ │├──┼─────────┼──┼───────┼───────┤│ 2 │賓果星機 │1台 │復華遊藝場(第│刑法第266條第2││ │ │ │3196號卷三第 │項 ││ │ │ │233頁,本院卷 │ ││ │ │ │四第127-131頁 │ ││ │ │ │) │ │├──┼─────────┼──┼───────┼───────┤│ 3 │Jackpot賭博機(戲 │1台 │復華遊藝場(第│刑法第266條第2││ │團賓星馬) │ │3196號卷三第 │項 ││ │ │ │233頁,本院卷 │ ││ │ │ │四第127-131頁 │ ││ │ │ │) │ │├──┼─────────┼──┼───────┼───────┤│ 4 │7PK撲克賭博機(雙 │77台│復華遊藝場(第│刑法第266條第2││ │魚座7PK) │ │3196號卷三第 │項 ││ │ │ │233頁,本院卷 │ ││ │ │ │四第127-131頁 │ ││ │ │ │) │ │├──┼─────────┼──┼───────┼───────┤│ 5 │洗分簽名紀錄 │1張 │復華遊藝場(本│刑法第38條第1 ││ │ │ │院卷四第130頁 │項第2款 ││ │ │ │) │ ││ │ │ │ │ ││ │ │ │ │ │├──┼─────────┼──┼───────┼───────┤│ 6 │雙魚座7PK機(含IC │86台│春天遊藝場(本│刑法第266條第2││ │版86片) │ │院卷四第136頁 │項 ││ │ │ │) │ │├──┼─────────┼──┼───────┼───────┤│ 7 │賓果機(含IC版8片 │1台 │春天遊藝場(本│刑法第266條第2││ │) │ │院卷四第136頁 │項 ││ │ │ │) │ │├──┼─────────┼──┼───────┼───────┤│ 8 │輪盤機(含IC版6片 │1台 │春天遊藝場(本│刑法第266條第2││ │) │ │院卷四第136頁 │項 ││ │ │ │) │ │├──┼─────────┼──┼───────┼───────┤│ 9 │夢幻列車(含IC版1 │1台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片) │ │本院卷四第141 │項 ││ │ │ │頁) │ │├──┼─────────┼──┼───────┼───────┤│ 10 │超級金明星(含IC版│19台│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19片) │ │本院卷四第141 │項 ││ │ │ │頁) │ │├──┼─────────┼──┼───────┼───────┤│ 11 │動物奇觀(含IC版9 │9台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片) │ │本院卷四第141 │項 ││ │ │ │頁) │ │├──┼─────────┼──┼───────┼───────┤│ 12 │魔鬼大帝(含IC版2 │2台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片) │ │本院卷四第141 │項 ││ │ │ │頁) │ │├──┼─────────┼──┼───────┼───────┤│ 13 │機械狗(含IC版2片 │2台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 │ │本院卷四第141 │項 ││ │ │ │頁) │ │├──┼─────────┼──┼───────┼───────┤│ 14 │賓果(含主機版9片 │1台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 │ │本院卷四第141 │項 ││ │ │ │頁) │ │├──┼─────────┼──┼───────┼───────┤│ 15 │輪盤(含主機版7片 │1台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 │ │本院卷四第141 │項 ││ │ │ │頁) │ │├──┼─────────┼──┼───────┼───────┤│ 16 │彈珠檯(含IC版6片 │6台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 │ │本院卷四第141 │項 ││ │ │ │頁) │ │├──┼─────────┼──┼───────┼───────┤│ 17 │喜從天降麻將機(含│24台│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IC 版24片) │ │本院卷四第141 │項 ││ │ │ │頁) │ │├──┼─────────┼──┼───────┼───────┤│ 18 │方塊(含IC版10片)│10台│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 │ │本院卷四第141 │項 ││ │ │ │頁) │ │├──┼─────────┼──┼───────┼───────┤│ 19 │馬檯(含IC版9片) │1台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 │ │本院卷四第142 │項 ││ │ │ │頁) │ │├──┼─────────┼──┼───────┼───────┤│ 20 │侏儸紀(含IC版6片 │6台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 │ │本院卷四第142 │項 ││ │ │ │頁) │ │├──┼─────────┼──┼───────┼───────┤│ 21 │神仙老大(含IC版5 │5台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片) │ │本院卷四第142 │項 ││ │ │ │頁) │ │├──┼─────────┼──┼───────┼───────┤│ 22 │超級鑽石列車(含IC│4台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版4片) │ │本院卷四第142 │項 ││ │ │ │頁) │ │├──┼─────────┼──┼───────┼───────┤│ 23 │七靶射擊〈3分〉( │38台│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含IC版38片) │ │本院卷四第142 │項 ││ │ │ │頁) │ │├──┼─────────┼──┼───────┼───────┤│ 24 │大富翁(含IC版6片 │6台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 │ │本院卷四第142 │項 ││ │ │ │頁) │ │├──┼─────────┼──┼───────┼───────┤│ 25 │威鯨闖天關(含IC版│2台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2片) │ │本院卷四第142 │項 ││ │ │ │頁) │ │├──┼─────────┼──┼───────┼───────┤│ 26 │臺灣大老二(含IC版│2台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2片) │ │本院卷四第142 │項 ││ │ │ │頁) │ │├──┼─────────┼──┼───────┼───────┤│ 27 │王牌對決(含IC版2 │2台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片) │ │本院卷四第142 │項 ││ │ │ │頁) │ │├──┼─────────┼──┼───────┼───────┤│ 28 │禿鷹(含IC版10片)│10台│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 │ │本院卷四第142 │項 ││ │ │ │頁) │ │├──┼─────────┼──┼───────┼───────┤│ 29 │七靶射擊〈5分〉( │7台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含IC版7片) │ │本院卷四第143 │項 ││ │ │ │頁) │ │├──┼─────────┼──┼───────┼───────┤│ 30 │神光小子(含IC版7 │7台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片) │ │本院卷四第143 │項 ││ │ │ │頁) │ │├──┼─────────┼──┼───────┼───────┤│ 31 │21點(含IC版7片) │1台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 │ │本院卷四第143 │項 ││ │ │ │頁) │ │├──┼─────────┼──┼───────┼───────┤│ 32 │士尼(含IC版1片) │1台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 │ │本院卷四第143 │項 ││ │ │ │頁) │ │├──┼─────────┼──┼───────┼───────┤│ 33 │魔果(含IC版2片) │2台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 │ │本院卷四第143 │項 ││ │ │ │頁) │ │├──┼─────────┼──┼───────┼───────┤│ 34 │人數統計表 │1張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38條第1 ││ │ │ │本院卷四第144 │項第2款 ││ │ │ │頁) │ │├──┼─────────┼──┼───────┼───────┤│ 35 │補幣明細表 │1張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38條第1 ││ │ │ │本院卷四第144 │項第2款 ││ │ │ │頁) │ │├──┼─────────┼──┼───────┼───────┤│ 36 │會員名冊 │1份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38條第1 ││ │ │ │本院卷四第144 │項第2款 ││ │ │ │頁) │ │├──┼─────────┼──┼───────┼───────┤│ 37 │快樂城機檯明細 │1份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38條第1 ││ │ │ │本院卷四第144 │項第2款 ││ │ │ │頁) │ │├──┼─────────┼──┼───────┼───────┤│ 38 │現金(共71,600元)│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 │ │本院卷四第 │項 ││ │ │ │144-145 頁) │ │├──┼─────────┼──┼───────┼───────┤│ 39 │客戶電話 │2張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38條第1 ││ │ │ │本院卷四第145 │項第2款 ││ │ │ │頁) │ │├──┼─────────┼──┼───────┼───────┤│ 40 │機器紀錄表 │1份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38條第1 ││ │ │ │本院卷四第146 │項第2款 ││ │ │ │頁) │ │├──┼─────────┼──┼───────┼───────┤│ 41 │機檯數量明細 │1份 │快樂城遊藝場(│刑法第38條第1 ││ │ │ │本院卷四第146 │項第2款 ││ │ │ │頁) │ │├──┼─────────┼──┼───────┼───────┤│ 42 │雙魚座7PK機(含IC │75台│健行遊藝場(本│刑法第266條第2││ │版75片) │ │院卷四第149、 │項 ││ │ │ │152 頁) │ │├──┼─────────┼──┼───────┼───────┤│ 43 │大型賓果機(含IC版│1台 │健行遊藝場(本│刑法第266條第2││ │9片) │ │院卷四第149、 │項 ││ │ │ │152 頁) │ │├──┼─────────┼──┼───────┼───────┤│ 44 │跑馬檯(含IC版9片 │1台 │健行遊藝場(本│刑法第266條第2││ │) │ │院卷四第149、 │項 ││ │ │ │152 頁) │ │├──┼─────────┼──┼───────┼───────┤│ 45 │賽馬機 │1台 │水底世界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含IC版9片) │ │(第3196號卷三│項 ││ │ │ │第231-232頁) │ │├──┼─────────┼──┼───────┼───────┤│ 46 │賓果星機 │1台 │水底世界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含IC版9片) │ │(第3196號卷三│項 ││ │ │ │第231-232頁) │ │├──┼─────────┼──┼───────┼───────┤│ 47 │Jackpot賭博機 │1台 │水底世界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含IC版9片) │ │(第3196號卷三│項 ││ │ │ │第231-232頁) │ │├──┼─────────┼──┼───────┼───────┤│ 48 │撲克7PK雙魚座 │77台│水底世界遊藝場│刑法第266條第2││ │(含IC版77片) │ │(第3196號卷三│項 ││ │ │ │第231-232頁) │ │├──┼─────────┼──┼───────┼───────┤│ 49 │扣押物編號I壹-001 │11袋│聯邦當舖(第 │刑法第38條第1 ││ │至I壹-011現金11袋 │ │3196號偵卷一第│項第3款 ││ │(含新臺幣170萬 │ │106頁,原審卷 │ ││ │1980 元) │ │五第280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