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962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陳鴻琪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7年4月30日執行羈押,至97年7月29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銓正法 官 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有志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