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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上訴字第 34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343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洪貴參律師

洪偉勝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林殷廷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36號,中華民國97年5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644 、15428 、1834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部分:

一、證人黃哲宏、謝素貞、江銘宏、彭明鑑、黃桂秋、忻台翔、黃德雄、李曉妹、林志祥、魏巍、楊博文、嚴以俊、馬祖芳、陳民澤、胡國洲、沈崇崧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之供述,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證人黃哲宏、謝素貞、江銘宏、彭明鑑、黃桂秋、忻台翔、黃德雄、李曉妹、林志祥、魏巍、楊博文、嚴以俊、馬祖芳、陳民澤、胡國洲、沈崇崧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之供述,就被告乙○○而言,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被告乙○○之辯護人亦不同意以之作為本件裁判之基礎,自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楊博文、嚴以俊、馬祖芳、陳民澤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之供述,無證據能力:

查本件證人楊博文、嚴以俊、馬祖芳、陳民澤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之供述,就被告甲○○而言,亦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被告甲○○之辯護人亦不同意以之作為本件裁判之基礎,自無證據能力。

三、次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以刑事訴訟法第166 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 條第1 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64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1 所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應依該規定之文義要件決定之,依增訂之立法原本意旨,非必須附加已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原始陳述人有傳喚或供證不能為其適用之條件(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397號、第2368號、第2500號、第3403號、第3553號、94年度台上字第4665號、95年度台上字第6096號、96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等判決意旨均同此見解)。查:

㈠如附表一所示之供述證據,包括證人黃尚文、黃哲宏、江銘

宏、彭明鑑、黃桂秋、忻台翔、黃德雄、李曉姝、林志祥、魏巍、楊博文、嚴以俊、馬祖芳、邱健男、陳民澤、胡國洲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經查不僅業經依法具結,且經核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如附表三至附表十三除外,詳如後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㈡又按所謂「禁止誘導訊問」原則,乃指當事人於進行調查人

證之交互詰問時,禁止當事人一方對友性證人誘導性詰問,避免證人附和該詰問而為不實之陳述(刑事訴訟法第166 條之1 規定參照)。惟證人於偵查中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或檢察官訊問時,並非全部證人均屬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之友性證人,且偵查人員果如以誘導、假設方法為之,如未使用強制力侵害該等證人之人身自由,縱偵查人員以誘導、假設方法為之,亦無誘發虛偽陳述之危險。因此,偵查人員以誘導假設方式,而非以強暴、脅迫等非和平方法取得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被告乙○○之辯護人徒以檢察官有誘導訊問之情形,否認證人陳民澤、馬祖芳、黃桂秋、謝素貞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有證據能力云云,容有誤會,不足採憑。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

㈠本件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

證人黃柏淵、賴騰益、申友良、林春蘭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之供述,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對於證人沈崇崧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之供述,即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已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09 頁反面至

110 頁、被告乙○○於98年1 月13日提出之答辯狀第1 至2頁,本院卷98年2 月12審判程序筆錄2 至20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故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應有證據能力。

㈡如附表一所示之文書證據(包括附表一編號24至編號26、編

號28至編號37、編號39至編號56),除編號32、36外(詳後述),被告2 人及其辯護人就其餘文書證據之證據能力,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不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核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該等文書證據證均有證據能力。

㈢至附表一編號32、編號36部分,茲分述如下:

⒈編號32即台糖公司93年3 月22日簽呈部分,經查係證人馬祖

芳於執行業務時所制作之簽呈,此業據證人馬祖芳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則前開簽呈自屬證人馬祖芳於經辦詩丹雅蘭產品總經銷商徵選乙案即執行業務時,本於業務職掌所製作之業務紀錄文書。又依證人嚴以俊、楊博文、邱健男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前開簽呈並未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之規定,編號32即台糖公司93年3 月22日之簽呈自有證據能力。

⒉編號36即台糖公司生技事業部之「二合一糖蜜酒精組合」總

經銷案相關資料乙宗,經查主要係檢察官提出用以證明台糖公司「二合一糖蜜酒精組合」徵選經銷商,經過公開評選優勝後,因屬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9 款採限制性招標,此乃台糖公司徵選經銷商的正常作業方式,得以憑以對照被告乙○○徵選百萬網公司之異常違法;其待證事實核與本案有關詩丹雅蘭產品經銷商徵選是否違法,尚非明顯無涉,應認有證據能力。

五、如附表二所示,即㈠證人陳民澤於偵查中95年5 月18日之部分供述;㈡證人陳民澤於偵查中95年8 月28日之部分供述;㈢證人馬祖芳於偵查中95年5 月18日之供述;㈣證人黃桂秋於偵查中95年5 月17日之供述;㈤證人謝素貞於偵查中95年

8 月28日之部分供述,均有證據能力:經查,如附表二所示證人陳民澤、馬祖芳、黃桂秋、謝素貞等人於上開偵查中之供述,經原審當庭勘驗結果,其偵訊筆錄之記載,雖非逐字而錄,惟與證人陳述之意旨互核相符,堪認上開偵訊筆錄之記載,與附表二所示證人陳民澤、馬祖芳、黃桂秋、謝素貞等人於上開偵查中之供述並無不可信之情形,自有證據能力。

六、如附表三至附表十三所示,即㈠證人陳民澤於偵查中95年5月18日之部分供述;㈡證人陳民澤於偵查中95年5 月19日之供述;㈢證人陳民澤於偵查中95年7 月19日之供述;㈣證人陳民澤於偵查中95年8 月28日之部分供述;㈤證人嚴以俊於偵查中95年5 月19日之供述;㈥證人林志祥於偵查中95年6月7 日之供述;㈦證人炘台翔於偵查中95年7 月25日之供述;㈧證人江銘宏於偵查中95年8 月28日之供述;㈨證人謝素貞於偵查中95年8 月28日之部分供述;㈩證人黃宏哲於偵查中95年5 月11日之供述;證人邱健男於偵查中95年6 月14日等偵訊筆錄,無證據能力:

查如附表三至附表十三所示證人陳民澤、嚴以俊、林志祥、炘台翔、江銘宏、謝素貞、邱健男等人於上開偵查中之供述,經原審當庭勘驗結果,其偵訊筆錄之記載,或有漏載,或與證人陳述之意旨不盡符合,是證人陳民澤、嚴以俊、林志祥、炘台翔、江銘宏、謝素貞、邱健男等人該部分之偵訊筆錄,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不得作為本件之裁判基礎,惟經原審勘驗結果,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或顯不可信之情形,應以附表三至附表十三所示原審勘驗結果為本件裁判之基礎。

貳、實體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前董事長(任職期間自民國(下同)92年12月30日至93年6 月30日),為經濟部提請經行政院核定派任,乃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且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並為受台糖公司委任處理事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利益且使台糖公司受損害,於任職期間多次對於主管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仍圖利他人,使他人獲得私人不法利益,其詳細事實分述如下:

㈠以限期完成蘭花咖啡館金山店與建國店為由,規避政府採購法,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部分:

⒈被告乙○○於93年2 月間,決定設立「台糖蘭花生活咖啡館

」,並由該公司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專案小組推動各項籌備工作,竟基於圖利特定廠商之概括犯意,指示專案小組必須限期在93年3 月5 日前完成設立台糖蘭花咖啡館金山店,籌設初期台糖公司台北營業所企劃組承辦人黃桂秋,向擔任蘭花生活咖啡館籌備處主任謝素貞反應提出估算出工程總預算約新台幣(下同)400 萬元,謝素貞與黃桂秋乃於被告乙○○主持之籌備會議中,提出因預算金額超出議價標準,故建議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程序,如經公開招標程序恐無法於指定之1 個月內完工,且指定特定廠商將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問題,被告乙○○明知該採購案預算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應為公開招標,且即使採限制性招標亦應得主管機關同意,卻故意違背政府採購法第14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之規定,裁示該工程仍需限期完工,並於會議中直接指示將該工程交由「完美主義設計工程公司」(下稱完美主義公司)承作,並以限期完工為由,於簽呈上批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將該工程化簡為繁,分割招標,並未經報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同意,即採限制性招標,分批辦理該工程之各項採購,將總價400 萬元之工程,分成如附件一所示之28件採購案,使每筆工程款均不超過10 0萬元,且除表面上由完美主義公司以95萬元議價承作其中「複合式店鋪設計裝修工程」外,其餘20餘項工程亦交由完美主義公司接洽小包商詢價後,將該28項工程以總價375 萬4,633 元完成議價手續發包。該金山店工程完工後,完美主義公司除獲取己身設計監造部分之利潤外,尚獲得其餘27項工程轉包之利益,合計共獲利203 萬1,610 元。

惟蘭花生活館金山店自93年3 月開幕至95年3 月止,因規劃、經營不當,致造成臺糖公司合計77萬餘元之虧損。

⒉嗣於93年3 月間,被告乙○○復賡續前揭犯意,指示需於同

年5 月底完成「台糖建國大樓修繕改建工程」(內含蘭花咖啡第二館「建國店」)工程發包,並指示比照蘭花咖啡館金山店,交由完美主義公司負責設計監造規劃,經完美主義公司編制預算書後,工程承辦人秘書處專員黃德雄依其內容,於93年3 月31日擬辦簽呈,估列工程總價為95 0萬元(改建修繕費530 萬元及設備增設費420 萬元),且表明為使工程如期完工,擬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並刻意將工程分割為如附件二所示之14筆採購(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3 筆,10萬元以上尚未達公告金額11筆),該簽呈上陳後,經董事長兼總經理即被告乙○○於93年4 月2 日核定。除將該案設計、監造部分交由完美主義公司以70萬9,033 元議價承作外,亦將其他13項小包工程交由完美主義公司統攬逕洽該公司下包廠商辦理,並提供報價資料予承辦人黃德雄辦理形式上之償、議價事宜,而以總價825 萬5,185 元完成發包作業。

該工程於93年5 月完工後,完美主義公司除獲取己身設計監造部分之利潤外,尚獲得其餘13項工程轉包之利益,合計共獲利59萬7141元。然該工程雖於93年5 月完工,卻因設計瑕疵,改變建物結構而無法如期取得使用執照,致該蘭花咖啡館「建國店」拖延至94年4 月26日始完成執照變更對外營業,惟自營業開始,每月均處虧損狀況,迄於95年3 月停止營運為止,造成台糖公司共計虧損13萬8,079 元。

㈡違背任用程序,聘僱凌美珍部分:

被告乙○○明知凌美珍(為其當時女友凌美琦之姐,被告乙○○已於94年8 月與凌美琦結婚),具有美國公民身分,而依國籍法第20條「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但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之規定,竟假借權力,未經法定聘僱程序,於93年2 月間即指示蘭花生活專案小組聘用凌美珍擔任「台糖蘭花生活專案小組」顧問技術指導,惟於93年2 月16日台糖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商品研發組簽呈會人事處加註意見表示:本案擬依經濟部89年11月15日函,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人員,其依國籍法第20條但書規定,得兼具外國國籍者,需依規定專案報經濟部核准等語。被告乙○○為規避此國籍法規定及經濟部函示,圖利凌美珍,竟未於該簽呈表示任何意見,即再指示精緻農業事業部執行長魏巍,於93年3 月8 日由精緻農業事業部人力資源組組長林福鐘補辦簽呈,由被告乙○○於93年3 月30日核准,逕行聘請無室內設計專業背景之凌美珍擔任「蘭花小組」副召集人兼顧問,並自93年2 月13日起由台糖公司每月支付3000美元之高薪、為期1 年,合計93年2 月至同年

9 月共計支付8 個月計76萬餘元顧問費用予凌美珍,致生損害於台糖公司。

㈢圖利特定廠商為台糖公司產品總經銷商部分:

緣於92年10月間台糖公司曾辦理生技保養產品「詩丹雅蘭」(以下簡稱詩丹雅蘭產品)公開評選經銷商,由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麗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生公司)、泛豐企業有限公司、聯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菁樺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菁樺公司)、耐斯企業集團(以下簡稱耐斯公司)、台糖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等7 家公司參與公開甄選,於92年10月14日經該公司專業評選小組評分選出耐斯公司以第1 名獲選,第2 名為菁樺公司,第3 名為麗生公司,嗣耐斯公司於93年2 月表示放棄承銷權,台糖公司原應由甄選第2 、3 名之菁樺、麗生公司為經銷商或另行公開辦理評選,惟因百萬網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萬網公司)負責人即被告甲○○與被告乙○○係舊識,被告甲○○乃向被告乙○○積極表示承銷之意願,被告乙○○身為台糖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主管、監督並受託處理該公司一切事務,明知理應由第2 名為菁樺公司替補耐斯公司辦理經銷,或重新辦理該經銷權甄選評估作業以維公司最大利益,竟仍假借權力,與被告甲○○共同基於圖利百萬網公司及使台糖公司受損害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乙○○指示生物科技事業部(以下簡稱生技事業部)執行長楊博文及組長嚴以俊,直接與未參與公開甄選之百萬網公司獨家洽談總經銷事宜,楊博文及嚴以俊將該指示交予生技部辦理經銷甄選承辦人馬祖芳辦理,馬祖芳迫於上級壓力,經依指示與百萬網公司數度協商後,於93年3 月16日擬辦簽呈,表示奉首長(即被告乙○○)指示,將原與耐斯公司擬定之經銷條件進貨價格由40%改降為36%等,因會計部門簽註意見退回,馬祖芳考量前述百萬網公司承銷條件十分不利於台糖公司,於同年月22日,即重新擬辦簽呈要求,若百萬網公司同意原本耐斯公司提供之經銷條件,則優先與百萬網簽約,若不同意,則按名次即原前甄選廠商第2 、3 名之菁樺公司、麗生公司重新洽談經銷事宜,惟該簽呈送至被告乙○○處再遭退回,馬祖芳於是再重新呈送原本同年月16日之簽呈。在被告乙○○批准前之93年3 、4 月間某日,被告乙○○復與被告甲○○及耐斯公司負責人陳哲芳、其子陳冠如及副總經理沈祟崧,在遠東飯店餐敘洽談百萬網公司與耐斯公司集團台富國際公司配合實體通路承銷「詩丹雅蘭」產品事宜,最後被告乙○○於同年4 月2 日批准台糖公司與百萬網公司之合約條件,將詩丹雅蘭產品之總經銷權交由百萬網公司,雙方於93年

4 月19日簽訂承銷合約,雙方約定進貨價格降為36%,並將年度銷售責任額由1 億3600萬元,降低為1 億元、並加含3個月之試銷期(共15個月)等及減少繳納保證金1000萬元等,使百萬網公司獲得前揭之不法利益,致生損害於台糖公司。迄94年8 月底止,百萬網公司歷經1 年餘之銷售期承銷「詩丹雅蘭」生技保養產品金額總計7,109萬5,168 元,因其進貨價格較原先耐斯公司進價低4 %,致台糖公司銷貨收入損失284 萬3,806 元。94年9 月2 日台糖公司經新管理階層檢討後,以百萬網公司長期銷售績效不佳,未達合約規定責任購貨金額之70%,而解除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100 萬元。因認被告乙○○、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公務員圖利罪嫌、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規定參照)。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乙○○、甲○○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方法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乙○○、甲○○固坦承有如附件三所示之不爭執事項,惟均矢口否認有圖利或背信之犯行,並分別辯稱如下:

㈠被告乙○○部分:

⒈伊擔任台糖公司董事長是負責決策性的工作,有關事務性工

作是交由執行單位來處理。台糖公司分有8 大事業部,這八大事業部是以利潤為中心,其他還有法務室、會計室等部門,這些流程都必須經過渠等提出意見後,再由伊來定奪。伊須尊重現有的組織及主管他們的經驗及意見。有關台糖蘭花生活咖啡館(以下簡稱蘭花咖啡館)這是大家討論後的決定。之所以分批辦理採購,做出決定都是幕僚給伊之建議。伊最主要是對於經營方向做出決策。

⒉有關聘用凌美珍部分,幕僚長陳民澤(即陳坤亮、陳柏融,

以下均以陳民澤稱之)問伊有沒有認識就咖啡館有專精的人士,伊稱伊有1 位在美國的朋友有經營咖啡館的經驗,當時陳民澤稱欲與伊這位朋友談,伊稱這位朋友人在美國,是否合適及這位朋友有無意願由陳民澤等人處理,整個過程伊並未參與。伊亦不知道凌美珍具有美國國籍。

⒊伊進台糖公司1 個多月,並不知道有「詩丹雅蘭」產品。有

1 天陳民澤對伊稱「詩丹雅蘭」產品原來經銷商不做了,現有台糖公司之經銷商也沒有意願,伊後來也找過李成家,他也沒有意願,後來陳民澤有提到說有1 家經銷商百萬網公司有意願,接下來就由事業部與幕僚室跟百萬網公司洽談,有關事務性工作,伊均未參與等語。

㈡被告甲○○部分:

整個經銷詩丹雅蘭產品談判過程是一正常之商業活動,絕對沒有和被告乙○○有圖利之犯意聯絡,而百萬網公司最後的結果也沒有圖得利益,反而還有虧損等語。

四、被告乙○○之辯護人為被告乙○○辯護稱:㈠蘭花咖啡館金山店工程部份:

⒈被告乙○○與完美主義公司負責人或任何員工並不熟識,亦

未指定必由完美主義公司完成,遑論有圖利特定廠商之犯意:

⑴被告乙○○於本件案發之前,對本件工程交完美主義公司完

成並無特別之印象,與該公司相關人等亦不相識,遑論有圖利完美主意之意圖。

⑵被告乙○○並未指定完美主義公司承作相關工程,於93年2

月3 日會議經討論後裁示於同年3 月5 日成立首家蘭花咖啡館時,更未決定地點及何公司承作。

⑶依證人李曉姝之證詞可知,被告乙○○於93年2 月3 日會議

裁示希望第1 家蘭花咖啡館於同年3 月5 日能順利開幕,該次會議李曉姝並未參與,亦非李曉姝所參與的「第1 次會議」。而依會議記錄及證人謝素貞、彭明鑑、李曉姝之證詞勾稽可知,於93年2 月11日,始由謝素貞、林志祥等人至各點訪查後,始決定於原蜜鄰超商金山店之位置開設第1 家店,在此之前皆未確定蘭花咖啡館第1 家店為金山店。

⑷依前開會議記錄所示,當日開會決議係希望93年3 月5 日完

成。被告乙○○雖重視目標管理,並未限定完成日期,僅請商品行銷事業部積極辦理。

⑸再勾諸李曉姝之證詞,於其第1 次參與與陳民澤所開之會議

(被告乙○○並未參與,並非93年2 月3 日決定開幕日期之業務會議),獲告知第1 家店為金山店,後經陳民澤詢問後,由其向陳民澤推薦完美主義公司,於向完美主義公司洽詢時,係詢問有1 家店,地點在金山店,有無可能於1 個月內云云。均足見於被告乙○○裁示於93年3 月5 日開設蘭花咖啡館第1 家店時,根本並未決定地點,更無完美主義公司之出現。豈有「於93年2 月間,基於圖利特定廠商之概括犯意,指示必須限期於93年3 月5 日開幕」之情形?所謂於93年

2 月3 日指定開設蘭花咖啡館金山店,藉以創造急迫之情形以限制性招標、指示分包而圖利特定廠商,顯非事實。

⒉公訴人認被告乙○○明知違背法令而指示分批辦理採購及限制性招標,亦有違誤:

⑴公訴人以被告乙○○故意違背政府採購法第14條有關「政府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之規定為由,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

4 款之罪,然查:①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本法第14條所定意

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 條第1 項復規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10分之1 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符合本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二、符合本法第22條第1 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三、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就本件而言,相關承辦人員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將不同標的、不同施工及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分別辦理,依據前揭規定,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而不能依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 條第1項 之規定,於需求、使用、承辦採購之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後,即簽請機關首長核准限制性招標,而必須報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同意,即已有疑。

②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之採購專業

人員受訓對象為任採購單位主管人員或非主管人員,不包括機關首長。機關首長當然不熟悉政府採購法,需依賴幕僚之專業協助。本件蜜鄰超商轉型開設蘭花咖啡館,係由商品行銷事業部執行長彭明鑑交由商品行銷事業部統籌辦理,呈報副總經理黃哲宏分層負責決行,未經亦不需被告乙○○核定。其後即由商品行銷事業部本於職責積極辦理,展店工程之概算、預算,均由彭明鑑核定,未經被告乙○○審核,被告均係依照規定分層負責辦理。

③公訴人就此部份政府採購法之解釋,是否為確定終局之正確

法律適用,非無可議之處。而就此法律適用之見解既涉爭議,又如何足認無法律專業背景,未受政府採購法訓練之被告乙○○有確定之違法故意而明知違背法令以圖利他人?⑵況依證人謝素貞、黃哲宏、陳柏融到庭證述,可知關於分批

採購之決定,係承辦作業人員依照辦理採購之經驗討論後所作之決定,遠在被告乙○○決定開幕日期及作業小組選定金山店之後,被告乙○○又無指示分批採購,是以被告乙○○明知違背法令,而於93年2 月3 日指示3 月5 日限期完工,同時即不顧反對,當場指定交完美主義承作並指示分批辦理採購等,均與事實明顯不符。

⒊關於本件辦理採購之適法性,相關證人咸認,應信賴法務單位之意見,辦理時均認屬合法:

⑴姑不論公訴人以黃桂秋曾在籌備會議中向被告乙○○反應違

反政府採購法,以證明被告乙○○有明知違背法令之情形乙節,已由黃桂秋表示同時在場之證人謝素貞、林志祥、彭明鑑、李曉姝等人明確證述:黃桂秋並無在被告乙○○出席之會議發言表示違反政府採購法、林志祥未曾如黃桂秋所述與黃桂秋同時表示違法、且依黃桂秋之層級不可能與被告乙○○同時開會及直接發言,足見公訴人就此部份之事實認定已有違誤。況黃桂秋自己於96年4 月12日之供述亦明確表明,自己並沒有足夠政府採購法之背景,對於合法性之判斷,以對於採購法最清楚的法律事務組之意見為依歸,此復與證人江銘宏、林志祥、謝素貞到庭之供述相符。

⑵黃桂秋當場向被告乙○○反應政府採購法乙事,既已非事實

,縱黃桂秋曾就違法性提出質疑,亦應以法律事務組之判斷為最終意見,如無簽註意見即非不合法,復由相關證人到庭證述明確。是被告乙○○並無明知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已然明確。

⒋綜上所陳,台糖公司蜜鄰超商虧損情形嚴重,每月虧損持續

擴大,非僅屢受國會監督質詢要求改善,亦可由台糖公司回覆之統計表查知,亟待改善。而被告乙○○身為公司董事長,負責公司經營成敗決策,被告於會議中裁示於93 年3月5日完成第1 家蘭花咖啡館之設立,目的在從速減少虧損,係為公司利益為目標管理,與圖利特定廠商或背信無涉。而關於分批辦理採購及辦理限制性招標,係由作業單位討論後提出之辦法,而非由被告乙○○指示辦理,且其究竟是否確違政府採購法,尚有疑義。又於簽辦之過程又經法律事務處簽核,被告乙○○顯非明知違背法令,而基於圖利特定廠商之概括犯意,而以限期完工並指示分批採購及辦理限制性招標之方式犯罪。

㈡建國大樓改建工程部份:

⒈公訴人雖認被告乙○○賡續蘭花咖啡館金山店部份之犯意,

而於96年3 月31日黃德雄擬辦之簽呈內,表明:「為使工程如期完工……擬採限制性招標,並刻意將工程分割為如附件二所示之14標採購……經董事長兼總經理乙○○於93年4 月

2 日核定」云云。然查:⑴96年3 月31之簽呈雖經被告乙○○簽核,但經核該份簽呈內

容,主係申請概預算,並無起訴書所指表明將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亦未有起訴書所指將工程分割之情形,更無指定完美主義公司承作。公訴人就被告乙○○此部份犯罪事實之認定,已有顯然之錯誤,而不知所由。

⑵姑不論建國大樓改建工程增設蘭花咖啡館乙節,並非由被告

乙○○所發議、指示辦理,而係蘭花小組建議在建國店亦設置蘭花咖啡館。公訴人以所謂「賡續犯意」認定,已非事實。且依證人李曉姝到庭證述,係由伊於會議中提出提議在建國大樓改裝咖啡館及會客室,而被告認可。且查,被告乙○○就「台糖建國大樓修繕改建工程」(內含含蘭花咖啡第2館「建國店」)僅為原則性指示,其後設計、規劃、施工、發包、設計監造規劃等細節,當時均已由專案小組辦理,被告乙○○均不知悉,甚無董事長幕僚室陳民澤之參與,而與被告乙○○更無關連,此由證人黃哲宏、李曉姝之證述可知。就台糖公司蘭花咖啡館包含建國店在內後續之展店規劃,均已由蘭花咖啡館專案小組擘畫經營,被告乙○○之參與程度更低,即連相關工程簽請辦理限制性招標及分批辦理採購等,均已依分層負責之規定由專案小組辦理、簽核,而無須經被告乙○○簽核,無從參與、知悉發包作業之細節,又豈有被告乙○○明知違背法令指示分批採購、限制性招標並指示交由完美主義公司負責設計監造規劃之情事?⑶建國大樓改建工程委由完美主義公司承作,並非被告乙○○

指示辦理,有證人李曉姝、黃德雄到庭明確證述。被告乙○○就建國大樓改建工程部分,固於94年4 月2 日簽核黃德雄於94年3 月30日擬辦之簽呈,然對於後續採分批採購、限制性招標並交由完美主義公司辦理等節,俱不知情,遑論指示。

⒉關於金山店及建國大樓改建工程,其價格經土地開發中心審

查係屬合理,並無損害台糖公司利益或使他人獲得不法利益之情事:

⑴蘭花咖啡館金山店部分,證人彭明鑑已到庭證述,建國大樓

改建工程部分,證人黃德雄亦已到庭證述,均提及將工程概估金額會土地開發中心,審查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會經修正刪減,沒有問題再實際編列工程預算。

⑵相關議價、報價手續,係依合法程序辦理,完美主義公司僅

及於推介,並無虛偽議價、報價之情形,復有證人黃德雄到庭明確供述。姑不論此種細節、執行性之事務,被告乙○○為台糖公司董事長,根本不可能參與,且核諸前開證人之證詞,就此部分亦無不法之情事。

⑶台糖公司蘭花咖啡館在被告乙○○任職台糖公司期間,確有

降低原蜜鄰商店虧損並預期獲利之情形,憾因被告乙○○去職,繼任者未能依原有規劃妥善經營原有店面並如期展店,致未達經濟規模而最後以現狀告終,實非被告乙○○之原意。被告乙○○一心期使台糖公司能在最短時間內轉型、降低虧損而獲利,絕無藉機圖自己或他人利益之情事,遑論明知違背法令而貪污。

㈢聘用凌美珍部分:

⒈被告乙○○無法確知凌美珍不具中華民國國籍,縱長住美國

亦不代表具雙重國籍或非我國公民。況依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96年4 月14日函覆原審凌美珍申請護照資料影本可知,凌美珍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無證據證明其依法申請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並獲核准。而93年間,被告乙○○僅知凌美珍家人均居住在台灣,凌美珍亦在台灣求學成長,而居留美國不以具備美國國籍為必要,被告自難僅以凌美珍居留美國,即知凌美珍並無中華民國國籍或具美國國籍。

⒉就聘用凌美珍之部份,被告乙○○之參與程度僅及於推介,

就其選任、聘用程序等,並未參與、遑論指示違法聘任。依證人謝素貞之證述,被告乙○○僅推介凌美珍參與規劃蘭花咖啡館之工作,並未參與如何聘用等程序。證人陳民澤之證述,亦足見被告乙○○對於聘僱程序、流程等細節性事務,並無鉅細靡遺參與,遑論指示違法聘任。

⒊本件聘用凌美珍擔任蘭花咖啡館技術指導,並無違背法定聘

用程序之問題。依經濟部97年2 月15日經人字第0970359581

0 號函可知,台糖公司及經濟部人事管理相關法規之適用對象係以分類職位、評價職位、約聘及約僱等4 類從業人員為限,並受預算員額及用人費用之限制,至於非預算員額、非人事費用項下以業務費進用人員之進用資格、程序及薪資等,均由業務主管單位自行管理,並未另訂定人事法規規範該類人員,其海外公司亦同。而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人員,如依國籍法第20條但書規定得兼具外國國籍者,需報部核准,其對象亦僅以該公司從業人員為限,以業務費進用之人員,則屬該公司核處之權責,非前開法規規範之事項範圍,就本案應適用或不應適用之法則,已具體明確表明。揆諸長期從事人事業務而具人事法規專業背景之證人曾見占之證詞,俱見本件聘用凌美珍擔任技術指導,並無違法聘用之情事。證人曾見占證述,非從業人員亦有以顧問名義美稱者,但仍不涉預算員額,亦不因此成為從業人員,其於偵卷第34頁之簽呈,乃係基於副處長之職權核章,表示認知凌美珍由美國分公司以行銷費用僱用,不涉及員額,有關保險、差旅費,沒有涉及從業人員,並不適用經濟部針對從業人員聘用之相關解釋。而非從業人員如果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即可在國內工作,至於會計部門針對發薪水、扣稅等問題,及不是人事法規範疇,也不會因此涉及由非從業人員成為從業人員,足證本件聘用凌美珍協助蘭花咖啡館開設,並無違法聘用之問題。

⒋台糖公司人事處於93年2 月16日商品行銷事業部商品研發組

之簽呈中加註意見,並敘明擬依經濟部89年11月15日經(89)人字第89300913號函辦理,並非適用於本件聘用程序之法則。且查,黃哲宏於原審審理時證述,該簽呈經專業幕僚表示意見後即退回,甚連副總亦未簽核,被告乙○○根本無從看到,更無從知悉,並無「規避國籍法規定」之情事。而黃哲宏亦明確表示,此部份均以人事單位之意見為聘用程序之依歸。退一步言,倘被告乙○○確為不法圖利而強力指示聘用,對於93年3 月8 日之簽呈應即時核准才是,不可能延至93年3 月30日才核准,93年3 月8 日至93年3 月30日之期間係各處室公文審核及傳呈之合理時間,各核章者都有充裕時間審核。而各該核章之人,對於自己之核章均應充分負責,已均由證人曾見占、黃哲宏等人證述明確。

⒌凌美珍在台糖公司戮力從公,自外歸台亦未藉故支領任何其

餘費用,並無圖得任何不法利益或損害台糖公司之可言。由證人魏巍、黃哲宏、謝素貞、彭明鑑之證述,俱可見凌美珍確係具備咖啡館開設、經營之專業,且在台糖公司服務期間戮力從公,貢獻所長,並無損害台糖公司或謀取不法利益之情事。

㈣百萬網公司經銷台糖公司詩丹雅蘭化妝品部份:

⒈92年10月間台糖公司辦理詩丹雅蘭產品選商,相關承辦依據

其法律之確信及法務單位之建議,並未公開評選經銷商,亦無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之情形,當無明知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依證人嚴以俊、馬祖芳之證述可知,辦理此種經銷商之選定,並無政府採購法或台糖公司既有內規之適用,業務單位並未建議採用循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之方式辦理,法務單位亦於相關簽呈上核章而未表示不同意見。而00年00月0生技事業部辦理選商時,既曾詢問台糖法務室是否須適用政府採購法,經法務室回函後,承辦單位即認無須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後續招商程序,此外,台糖並無內規或法令規定應重新辦理該經銷權甄選,若需重新辦理該經銷權甄選,亦屬於事業部之職責。是連業務單位簽辦當時認知,亦認係合法辦理相關選商程序,且最終簽由百萬網公司擔任總經銷,亦已由法務單位簽核並無表示不同意見,被告乙○○自有合法之確信,而無以自己之理解取代專業法律判斷之理。其後縱有法律見解上之疑義、爭論或不為其他機關所採,亦不能以此謂其於行政行為時係「明知違背法令」而令負圖利罪責,亦不得以相關失當行為之結果,即遽行推定其自始即有圖利他人之犯意。

⒉第1 次評選廠商來源並非如公開徵求得來,更非係自原與台

糖公司合作且績效優良之廠商而來,其本即屬生技事業部自行招商之權責範圍,而無所謂依法產生拘束效果之問題:

⑴公訴人似以台糖公司於92年10月間辦理詩丹雅蘭經銷商選商

既係依法選定且屬公開評選而得,是於耐斯公司放棄議約、簽約時,自應由其後之廠商遞補,始屬適法妥當云云。

⑵然查,證人馬祖芳固表示當時經銷商之評選訊息並未對外向

不特定人公開,而渠等決定尋找前來參與評選之7 家廠商,均係原本即與台糖公司有合作關係而有實績者,而百萬網公司雖然有與台糖公司合作之關係,然因績效不好,因此沒有邀請前來參與第1 次評選。然經辯護人以其他情狀迂迴詰問之後,證人馬祖芳就該7 家廠商是否確係與台糖公司既有合作關係且均績效良好乙節,始供稱:麗生公司並非台糖公司既有之合作廠商,亦無所謂良好績效可言,仍獲邀參與評選,並獲評為第3 名,證人馬祖芳竟稱台糖公司第1 次辦理評選,係邀請原與台糖公司有合作關係且有實績之廠商參與,因此排除百萬網公司之參與,即屬虛偽。

⑶證人楊博文之證述,更足見當時第1 次評選根本並無對外向

不特定人公開資訊而辦理所謂「公開」評選,而係生物科技事業部依自己權責決定辦理方式及選商。勾諸證人沈崇崧之證述,更可證明公訴人依據證人馬祖芳等之虛偽陳述,認定台糖公司當時選商均應依法或規定公開評選,而應賦法定之拘束力,已與事實未盡相符。

⑷第1 次公開評選之後,各廠商經銷之型態、範圍、內容均已

改變,並未重新辦理評選,獲選廠商之後續協商、提案亦僅限於實體通路,是縱有所謂承諾條件,亦無從與本件百萬網公司最後擔任總經銷之契約條件相互比較:

①台糖公司於92年10月6 日第1 次辦理「總經銷」評選,並由

廠商以擔任總經銷為對象後,選出耐斯公司有優先議約權,然於評選結果出爐後,旋於10月9 日決定將原總經銷通路改分為實體通路及虛擬通路兩部份,並即於92年10月14日簽辦評選活動結果,由獲選之耐斯公司承作實體通路部份;至於虛擬通路部份,則由生技事業部自行選定交中網及麗生公司承作。其後並直接要求耐斯公司改變原以總經銷為對象所作之提案,另行提出對於實體通路之相關計畫、條件,而台糖公司對耐斯公司提出所謂契約之版本及條件,亦係針對實體通路所為。

②公訴人以台糖公司就耐斯公司擔任實體通路經銷商所要求之

條件,要求百萬網公司比照辦理,甚至以此為被告乙○○圖利之計算基準,顯已與事實未盡相符。而經公開評選總經銷之活動後,由前任董事長指示區○○○○○路及虛擬通路,即由事業部自行要求實體通路廠商提出經銷條件後,決定簽訂實體通路經銷合約,並無再次針對實體通路經銷商重新辦理公開評選;就虛擬通路部份,又由生技事業部自行洽商中網、麗生公司辦理,亦證相關選商權責均在生技事業部本身,其是否重新辦理公開評選或如何選商等,均屬事業部得自行完成之事項。

⒊況原有獲選之廠商耐斯公司,並未承諾台糖公司針對實體通

路經銷所提之契約條件,而台糖公司單方針對實體通路所提出之條件,耐斯公司亦無意接受,並無耐斯公司承諾之契約條件可言,是就百萬網公司最後簽約之條件,不能與根本未承諾之條件比較其優劣。

⒋本件是否應由菁樺、麗生公司遞補議約,亦屬有疑。而第2

名之菁樺公司,非僅無意得標且不知其為第2 名而有遞補之權,且其與台糖公司合作,將台糖公司「T.S.C.」之商標權註冊為自己所有而生爭議,並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評定註銷在案;則菁樺公司是否如證人等所述與台糖公司合作有優良實績,已屬有疑;又本件究竟為何與台糖公司並無合作關係之麗生公司得以獲邀參與第1 次評選,百萬網公司卻遭排除在外,復有疑問。

⒌依台糖公司生技事業部行銷企劃組92年9 月24日關於詩丹雅

蘭產品總經銷甄選事宜之簽呈第4 點記載:「擬與評選第1名之廠商優先洽談總經銷合約,若條件不合,則第2 名有優先洽談總經銷之權利」等語,於承辦之嚴以俊邀請廠商前來參與甄選之電子郵件第9 點亦有:「經評選第1 名之廠商有優選洽談總經銷合約權,第2 名為備取」等語之記載,俱無第3 名仍得順延遞補之規定,而馬祖芳所擬具之93年3 月22日簽呈要求再與第3 名之麗生公司洽談簽約,亦與台糖公司原簽呈表示之評選條件不合,非僅證明承辦之業務單位要求第3 名加入參與議約,並無實據,更足見台糖公司關於詩丹雅蘭產品經銷商之評選,生技事業部有完整之決定權限,其欲以邀請廠商辦理評選之方式辦理招商,甚至不顧約定條件,再次邀請第3 名之麗生公司參與議約,倘使可行,俱可逕自辦理,無庸經董事長指示或允許。

⒍本件選商本為承辦之生技事業部權限,倘欲由原有名次在後

之廠商接辦,或重新辦理選商,亦無須經被告乙○○指示或徵得被告乙○○同意:

⑴按台糖公司92年9 月24日關於甄選廠商之簽呈,並未經當時

之董事長批核,即行辦理,且就何以尋找耐斯、菁樺、麗生等7 家公司參與,亦係全由生技事業部承辦之組員決定,已可見所謂選商之權責,可由承辦之生技事業部自行決定,無庸董事長指示,也未會辦相關處室、或徵得被告乙○○同意。

⑵證人陳民澤非僅於偵查階段即已一再表示選商係生計事業部

之權責範圍,倘其認應由2 、3 名遞補或重新甄選,可逕行辦理,根本無庸請董事長介入、協助。是就本件倘有必要重新辦理選商,或交原有第2 、第3 名議約、簽約,俱無必要請被告乙○○參與、協助,證人陳民澤及被告乙○○一再陳稱本件確係因業務單位表示無法順利找人經銷,被動受請求協助乙節,應屬實在。

⒎況原獲邀或參與之廠商,均表示本件產品之經銷無利可圖,

無意承作,更徵被告乙○○於不知有第2 、第3 名遞補之規定及證人陳民澤稱係於生計事業部求助之下,被告乙○○始協助推介,均屬實在。公訴人認被告乙○○明知理應由第2名為菁樺公司替補耐斯公司辦理經銷,或重新辦理經銷權甄選評估作業,竟仍假借權利與被告甲○○共同基於圖利百萬網公司,使台糖公司受損害之犯意聯絡,而指示直接與百萬網公司獨家洽談總經銷事宜,明顯有別。由證人沈崇崧、李家成等之證述,已足見本件詩丹雅蘭產品之經銷過程,係由台糖公司一再希望對外找到願意協助、幫忙之經銷商,而非真有利益可圖。

⒏依當時參與評選而獲選第2 名之菁樺公司陳深山、趙志鵬等

人之證述,亦可知當時承辦人員所稱之第2 名廠商,根本無意中選,亦不知其為評選後之第2 名而有意參與遞補參與議約。亦即連曾經參與評選過程之菁樺公司本身,亦不知自己為第2 名而得優先議約,何以根本未曾參與評選過程之被告乙○○,能明知有應遞補之第2 甚至第3 名,而刻意規避?此亦與楊博文、陳柏融之證述相符。

⒐馬祖芳、嚴以俊連菁樺公司係第1 次甄選之第2 名廠商亦未

通知,竟仍多次謊稱其非僅通知菁樺公司為第2 名,後來亦徵詢菁樺公司是否願意參與議約,而菁樺公司表明因公司有內定,因此無意繼續參與云云,顯非事實,更有偽證之嫌。⒑被告乙○○係於生技事業部尋求協助下被動參與,並未指示

生技事業部執行長楊博文及組長嚴以俊直接與被告甲○○獨家洽談總經銷事宜:

⑴依馬祖芳、楊博文之證述,足見公訴人稱被告乙○○指示交

予百萬網公司辦理,均係楊博文推測、揣摩而得。被告乙○○於詩丹雅蘭產品乙案所扮演之角色,充其量僅在介紹被告甲○○與生計事業部認識,即連被告甲○○係屬百萬網公司,或應交百萬網公司辦理詩丹雅蘭產品經銷均無提及,並無所謂被告乙○○指示,嗣由被告楊博文或嚴以俊將該指示交予馬祖芳辦理之情形。

⑵倘僅以被告乙○○於餐會中提及「甲○○人很好、很優秀」

及乙紙簽呈「奉首長指示」,即認被告乙○○指示台糖公司生技事業部獨家洽談詩丹雅蘭產品總經銷事宜,實過份牽強,而難避入人於罪之疑。

⒒無論由簽呈上之記載或送文登記簿上之登載,均無馬祖芳、

楊博文等人所稱簽呈退回後重新擬辦簽呈之情事,被告乙○○根本不知所謂原有評選第2 、第3 名應行遞補之情事,而生技事業部等人亦未要求重新辦理評選,豈有被告乙○○故意拒絕由第2 名之菁樺公司替補或拒絕重新辦理經銷權評選以圖利百萬網公司之情事:

⑴縱公訴人所稱由馬祖芳擬辦之93年3 月22日簽呈確實存在,

核其內容,亦在堅持與原有評選結果之第2 、第3 名簽約,未見具選商權責之承辦單位要求重新辦理公開評選。是何以能據此認定被告乙○○故意拒絕重新辦理公開評選以圖利百萬網公司,已有疑問。

⑵依楊博文、陳民澤之證述,俱已表明無人口頭告知被告乙○

○有評選結果遞補之第2名(或第3名),倘有,係因被告乙○○獲知93年3 月22日簽呈並堅持退件之結果。然查,依客觀文件資料及相關證人之供述可知,被告乙○○根本並未見過該簽呈,該簽呈甚係於被告乙○○不知情之下所偽造,豈有被告乙○○明知並退回該簽呈?⑶台糖公司00年0 月00日生技事業部編號「生雜280 」之簽呈

及00年0 月00日生技事業部之簽呈,公訴人就前開兩份簽呈認定係馬祖芳迫於上級壓力,依指示而作。惟馬祖芳於到庭具結後,經公訴人及辯護人再三反覆詢問,均就與本件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明確告以係會計單位於前開3 月16日「生雜280 」簽呈加註意見後,因認不妥,旋擬具3 月22日簽呈送邱健男核章並往上呈送後,因遭被告乙○○退文,因此無奈僅能再將3 月16日「生雜280 」簽呈呈請邱健男核章後,送被告乙○○簽核。公訴人於偵查中並多次以副總辦公室之送文簿記載提示相關證人,試圖證明3 月22日簽呈經邱健男簽送被告乙○○後,遭被告乙○○退文,而勾稽被告乙○○明知有應遞補之第2 名、第3 名而基於圖利之故意而退文等節。然而:

①單由前開2 份簽呈形式觀之,馬祖芳之證詞顯然不符簽呈上

之記載。而證人邱健男之證述,益證證人馬祖芳等所述不實。

②再經比對台糖公司95年6 月29日秘文字第0950006755號函付

之公文送件登記簿影本,93年3 月22日副總經理公文送件簿之登載為「生280 『百萬網』總經銷『詩丹雅蘭』」等語,乃為當日共14件公文中依時間排序第3 件送出之公文,與3月16日「生雜280 」簽呈上邱健男簽署上午9 時50分之時間勾稽亦相符合。除此之外,依該送文簿,該日別無其他與本件有關之簽呈呈送,足見於93年3 月22日簽核並送至董事長處簽核者為93年3 月16日「生雜280 」之簽呈,而非3 月22日之簽呈。

③況依台糖公司97年3 月25日政防字第0970002500號函所附之

被告乙○○及證人陳天和相關差假證明、旅費報銷紀錄及立榮航空公司出具之證明,俱已證明被告乙○○於93年3 月22日出差前往台糖公司屏東廠、南州廠、高營處、高雄分公司等地視察,至遲於當日中午12時即已自松山機場搭機前往嘉義,直至93年3 月24日始返回台北,根本不可能見到馬祖芳於當日13時50分所簽之3 月22日簽呈,遑論當時即行退文後始由馬祖芳重送3 月16日之「生雜280 」簽呈。

⒓會計部門於生技事業部93年3 月16日簽呈簽註:「經查……

是否對公司最為有利,請考量」之意見,係在請承辦單位考量、調整,且最後契約之條件並非被告乙○○所指示、交代,均係業務單位之權責並經調整、考量後所得。公訴人又以00年0 月00日生計事業部之簽呈會計部門簽註意見,被告乙○○簽准為由,認定被告乙○○之犯罪動機。然由證人嚴以俊之證述可知,被告乙○○就契約之條件等詳細內容,均無指示,且承辦單位亦表明關於契約之條件係屬其權責,最終簽約之條件亦係經過考量、調整後之結果,如何能謂被告乙○○藉此使百萬網公司獲得不法利益而生損害於台糖公司。⒔公訴人復以所謂最終合約條件將進貨價格由40%變為36%,

使百萬網公司獲得利益,並致台糖公司受有損害云云。然40%與36%之計算基準顯然不同,公訴人之認定顯然有誤。姑不論耐斯公司並未承諾任何條件,公訴人將台糖公司單方要求耐斯公司接受之條件與百萬網公司最終契約之條件比較,已顯非妥適。況依證人沈崇崧證述可知,耐斯公司最初與台糖公司洽談時,台糖公司係以定價980 元計算進貨價格,是其進貨價格倘係40%之比例,其價格為980 ×40%=392 元。而後來百萬網公司與台糖公司所簽合約中36%進貨價主要係以1280元計算所得,約為1280×36%=460 元,如何能謂單純以進貨價格由40%變為36%,即逕認百萬網公司因此而獲利,並使台糖公司獲得相同之損害。

⒕銷售責任額與購貨責任額並不相同,豈有所謂銷售責任額從

1 億3600萬變為1 億之情事。姑不論兩者契約之範圍不同,且耐斯公司並未承諾任何條件,根本無從比較。依百萬網與台糖公司最終所簽合約附件二可知,百萬網公司所承諾之台糖公司係「責任購貨額」而非責任銷售額,倘進貨價格比例回算,其銷售額更恐達3 億餘元之譜,豈有所謂將責任銷售額自1 億3600萬元降低為1 億元而圖利百萬網公司並損害台糖公司之情事。

㈤被告乙○○是否為刑法第10條第2 項所規定之公務員,已屬有疑:

⒈被告乙○○所任職之台糖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及運作

,並以商業營利為目的之私法人,非屬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亦非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又查被告乙○○擔任台糖公司董事長,就關於台糖公司之相關商品行銷事業部、生技事業部推廣之職責、職掌,純係台糖公司基於私法人地位,與他家公司所進行之私經濟商業行為,與民間公司間所存在之承攬、委任或其他契約關係無異,與一般企業法人之商業交易並無二致,不具有所謂「法定職務權限」,而與公共事務無關。

⒉被告乙○○對於蘭花咖啡館開設或詩丹雅蘭產品甄選經銷商

等事宜,縱有主管、監督公司內各部門運作之權限,然其所執行之事務僅為私經濟行為,尚與公共事務無關,更非公權力之行使,自非依法令或受機關委託而從事所謂之「公共事務」,與一般公務員之行為與公共事務有關之概念並不一致。

⒊所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

員」,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5 項規定「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亦指明所謂「監辦」,乃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者而言。被告乙○○並非承辦採購之人員,亦非台糖公司報經濟部核定具採購專業人員同仁名單,更非台糖公司具採購專業人員同仁列冊報經濟部備查名單人員。準此,被告乙○○未受過採購專業訓練,亦未獲相關證照,不須因此而申報財產,自非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承辦、監辦人員,自亦不屬於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或其立法理由所指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否則,無異使刑法適用之公務員身分、範圍遠較政府採購法定義之承辦、監辦人員為廣,非僅與刑法第1 條所定罪刑法定主義相悖,亦與刑法之最小、謙抑性未盡相符。

五、被告甲○○之辯護人為被告甲○○辯護稱:㈠被告乙○○並非刑法第10條第2 項之公務員,被告自無可能與其共犯圖利罪:

⒈刑法第10條第2 項之公務員定義,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

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而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之規定亦於95年5 月30修正,其理由既為:「配合刑法有關公務員定義規定之修正」,故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而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仍應以刑法修正後之規定為準。

⒉所謂「公務員」,在主體的要件上,限於服務於國家、地方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或者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或是受機關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在事務之要件上,除了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外,則必須是從事於公共事務者。而所謂公共事務必須係關於公權力行為,私經濟行為並不包含在內;簡言之,修法後刑法關於公務員概念之範圍,僅限縮於「與公共事務及公權力之行使相關之人員」(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43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茲刑法關於公務員之定義既已修正,考其修正意旨,公營事業機構所從事之事務,原則上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之作用,則非屬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其所屬之人員,自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員。另公營事業機構人員若因從事於特定之公共事務,而由法令授予一定之國家權力,使其得從事與國家權力作用有關而具有國家公權力性質之事項,為節制使其代表國家適當行使公權力,固得課予特別之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而視其為刑法上之公務員。但其基於法令授權所從事者,若非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即為無關乎國家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自無課予特別保護與服從義務而將之列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嚴予規範其職權行使之必要」(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52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乙○○所服務之台糖公司雖屬國營事業,但係依公司法設置或運作,以商業營利為目的之私法人,非屬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亦未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該公司人員所從事者,皆係糖業買賣等私經濟行為,與國家公權力或公共事務無涉,更無「法定職務權限」,自非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 款前段及第2 款所謂「公務員」之餘地。

⒊學說上更認為:「不管是新法或舊法,針對絕大多數刑法上

以公務員為犯罪主體或犯罪客體之犯罪類型,如果一定要對公務員做統一定義,合理之理解係依據法定職務權限,或受法定職務權限機關委託而從事於公共事務者為公務員。其中所謂「公共事務」,應指專屬國家統治任務之行為,因為非專屬國家統治任務之行為,刑法上欠缺利益特別保護之必要性。基此,以前以國家機關形式而存在或是目前仍存在之中油公司、台糖、台鹽、合作金庫或國立醫院等等,其職員當然都不是公務員,因為自古以來,賣糖、賣鹽或看病都是民間自然存在的經濟行為,非必然是國家任務行為。從近年來所謂國營事業民營化的政策推行,更可以看得出來,這一些所謂國營事業所經營的業務和一般民間營利事業沒有兩樣」。從而,就台糖公司之經營以觀,與國家統治任務並無關聯,故欠缺以刑法公務員犯罪予以制裁之正當性,而被告乙○○即便是官股派任之台糖公司董事長,亦非刑法所稱之公務員,而無從以圖利罪相繩。

⒋本案所涉及之台糖公司詩丹雅蘭產品總經銷商之遴選,乃係

台糖公司基於私法地位,所為之私經濟商業行為,與一般民間公司徵求經銷商無異,更不涉及任何上命下從形式之公權力事項,故其所執行之事務與公共事務無關,自非依法令而從事所謂之「公共事務」。又刑法第10條第2 項有關公務員定義之修正理由雖謂:「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第1 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然本件台糖公司與百萬網公司間之經銷商契約,並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詳後述),自與所謂公共事務無關。退步言之,本案縱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惟被告乙○○亦非實際承辦該採購案人員,亦非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13條所定之監辦人員,故其並非依政府採購法而有處理採購事務之法定職務權限之人,自非前述修正理由所指之「授權公務員」。

⒌從而,被告乙○○既非刑法所規定之公務員,則亦不具公務

員身分之被告甲○○,自無可能與其共犯以公務員身分為主體資格之圖利罪,參照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屬犯罪後除罪化之情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之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㈡詩丹雅蘭產品之總經銷並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故被告2 人之行為不符合圖利罪「違背法令」之要件:

⒈公訴人於95年10月2 日之補充理由書,雖欲以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95年2 月15日之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證明詩丹雅蘭產品之總經銷商徵選應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惟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07 號即指明:「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乃屬當然」。故行政機關就法律所為之解釋函令,並不當然拘束法院認事用法之職權,故自不得僅以前述工程會之函示,即直接認定本案遴選經銷商屬政府採購法之範疇。

⒉按「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政府採購法第2 條定有明文。

故政府採購法所欲規範之對象,應屬機關對外「採購」物品或勞務之情形。換言之,若機關係對外「委託」經銷,該委託行為固屬勞務之採購而在政府採購法之範疇內,但設若僅是機關對外「賣出」商品,自與所謂「採購」無涉,而無該法之適用,故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2 月7 日之(90)工程企字第90003334號函方認為,若由經銷商買斷商品而自行銷售,該經銷商之選定,即非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

⒊所謂經銷商契約之法律定性如何,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36

2 號判決有如下之闡釋:「按社會上所謂『經銷商契約』(或稱『代理店契約』或『代理商契約』)(以下簡稱經銷商契約),係指商品之製造商或進口商將其製造或進口之商品,經由經銷商(或代理店或代理商)為商品之販賣,以維持或擴張其商品之銷路,而由製造商或進口商與經銷商(或代理店或代理商)所訂之契約。至其法律性質,則依其契約之具體內容,可能有3 種類型,即具買賣契約之性質者,具行紀契約之性質者及具代辦商契約之性質者是,不同類型之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自屬不同」。故台糖公司與百萬網公司間之總經銷合約,究竟應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自應先探求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綜合客觀事實證據以為認定其契約性質如何,方能論斷:

⑴就台糖公司與百萬網公司間之總經銷合約以觀,可知百萬網

公司雖對外銷售台糖公司之詩丹雅蘭產品,但均以自己而非台糖公司的名義銷售,顯然係以自己之計算,將自台糖購入之商品轉售他人,而產品購入及出售之差價,即為百萬網公司之利益,至於市場價格變動之危險及利益,均由經銷之百萬網公司負擔,與供應商之台糖公司無關。

⑵就前開合約第5 條、第6 條觀之,係經銷之百萬網公司先給

付貨款予台糖公司,嗣後才由台糖公司交貨,且除非該貨品有瑕疵,否則即無從退換貨,亦即縱令百萬網公司無法出售產品,亦不能將剩餘之產品返還而免除給付貨款之義務。又前述行紀或代辦商性質之總經銷契約,乃屬委任契約之特殊類型,而委任契約重在委任事務之處理及委任報酬之領取,買賣契約則是重在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之移轉及價金之給付,此為2 者區別之所在。從而,就前述百萬網公司與台糖公司間之經銷模式而言,百萬網公司係自台糖公司進貨,與以自己名義出貨給下游廠商或客戶間的價差獲取利益,而非以台糖公司名義計算,而再由台糖公司給付佣金,或是替台糖公司辦理業務之一部,而獲得報酬。故並非前述行紀或代辦商之性質,是百萬網公司非希冀因受台糖公司委任處理事務,而受有報酬以獲利,而係透過買賣而賺取價差,則其與台糖公司間之總經銷契約,其性質屬買賣契約至為明顯。

⑶前述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2 月15日之工程企字第0950005522

0 號函雖以百萬網公司與台糖公司間之總經銷合約,列有經銷價格之調降、責任購貨額、經銷範圍、雙方就促銷行為應遵守之事項、銷售獎勵金等規定,而認為與單純賣斷之行為不同,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云云。惟查:

①所謂「銷售獎勵金」云云,不但獎勵率極低,且必須年購

貨金額達1 億500 萬元以上,才有銷售獎勵金,更何況依照契約第6 條第3 項之規定,所謂銷售獎勵金係折成實物給付而不發放現金,則其與一般坊間給予大宗批發買賣之折扣,可以同樣價格買受較多數量之情形,實無二致,豈可與因受委任處理事務而獲得之報酬相提並論?②所謂「雙方就促銷行為應遵守之事項」而言,僅係兩造間

基於經銷關係,為求推廣詩丹雅蘭產品,共同負有刊登廣告或其他促銷費用義務所為之約定,其並非前述買賣關係或委任關係之重點,自與雙方間之權益關係,究係買賣抑或委任並無關聯。況且,前開契約亦非約定由台糖公司委任百萬網公司製播廣告,則如何能以契約有促銷應遵守事項之約定,即謂雙方之關係屬於委託,而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③此一經銷商合約雖定有經銷範圍,然就第3 條之規定以觀

,百萬網公司之經銷範圍包括我國境內之所有銷售通路,已難謂百萬網公司之銷售有侷限於一定處所或區域內,更何況如前所述,百萬網公司並非以台糖公司名義而辦理台糖公司之業務,故與民法上之代辦商契約即有未合,尚不得以此約定而推論雙方間係委託關係。

④就經銷價格之調降而言,此係針對雙方買賣價金之約定,

更足證系爭總經銷合約之本質為買賣契約,否則何必約定價格?況且,前開合約第1 條所約定需經雙方協商始得調降者為「經銷價」,亦即百萬網公司向台糖公司購貨之價額,而非百萬網公司對外銷售之價格。從而,本條即屬買賣契約之價金約定無疑,更足證雙方係買賣關係。

⑤兩造雖有責任購貨額之約定,但觀諸前開合約第2 條之約

定,係百萬網公司必須向台糖公司購買一定數額產品之約定,而非百萬網公司必須銷售一定數額產品之約定,則不論百萬網公司實際銷售成績如何,都必須向台糖公司購買如契約約定數額之產品,亦即台糖公司都能有第2 條所定數額產品之利潤,而不會因百萬網公司業績好壞而受影響,故雙方間並無委任處理事物而受報酬之關係至為顯然。⑥綜上所述,百萬網公司之主要業務,在於接受客戶訂單後

,向台糖公司購買貨品,並將貨品轉賣他人,藉以賺取價差利潤,顯非以為台糖公司處理營業事務為目的,亦無受有何等報酬。從而,百萬網公司與台糖公司之總經銷合約,縱有前述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所列之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仍係圍繞在買賣標的物之價格、所有權移轉等重點上,其性質自屬買買契約無疑,故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本案係委託經銷,而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不足為憑。

㈢被告2人主觀上亦無「明知違背法令」之主觀犯意:

⒈按圖利罪係以行為人「明知違背法令」為要件,惟公訴人

中僅以被告乙○○「明知理應由第2 名為菁樺公司替補耐斯公司辦理經銷,或重新辦理該經銷權甄選評估作業」云云,而未明確指明究竟其所明知違背係何一法令,自與圖利罪之要件不合。又公訴人前述補充理由書雖指被告2 人係明知違背政府採購法,惟本案台糖公司徵選經銷商並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已如前述,則公訴人前開主張,自屬無據。

⒉退萬步言,姑且不論前述經銷商契約有無政府採購法之適

用,被告乙○○亦確實不知本案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而徵選經銷商,自與圖利罪之主觀要件不合。此點除被告乙○○一再據以抗辯外,業據證人陳民澤、馬祖芳、嚴以俊證述明確。

㈣百萬網公司並未因而獲得不法利益:

⒈公訴人不僅未曾指出百萬網公司有獲得不法利益,更無針對

此點指出證明方法並負實質舉證責任,自不能僅以百萬網公司與台糖公司間之契約,與實際上根本不存在之所謂耐斯公司承作條件間,有何差異,即率爾推論百萬網公司有何不法利益。

⒉依證人沈崇崧之證述,百萬網公司經銷台糖公司詩丹雅蘭產

品,不僅未獲得不法利益,甚至連廠商所應得之合理利潤亦不可得,最終係以虧損收場,則公訴人所認之被圖利對象既未獲得任何利益,本罪亦無處罰未遂,故被告2人之行為自屬不罰。

㈤退萬步言,縱被告2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與犯意,亦無成立圖利罪共同正犯之餘地:

⒈查公訴人係以「被告甲○○雖無公務員身分,然與有公務員

身分之公務員,有共同圖利百萬網公司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2 人為相互一致之共同關係,而非對向關係」為由,而認為被告甲○○應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乙○○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云云。惟查:

⑴公訴人前述認為被告甲○○成立圖利罪共同正犯之理由,實

有誤解。蓋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為身分犯,依同條例第3條之規定,無身分者與之共犯,固得成立該罪。惟無身分者構成此罪之共同正犯,必須與有身分者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即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遂行其得利之目的,始克相當。否則無身分者(尤其被圖利者)與身分者非屬合同之平行一致性犯意聯絡,而為對立一致性之關係(被圖利者與圖利罪犯者,與行賄、受賄同,皆屬對立性質),縱因而得利,仍難以圖利罪相繩(此觀違背職務之行賄罪、受賄罪處罰輕重相去甚遠,不違背職務之行賄罪並不處罰,舉重以明輕,居於補充法地位之圖利罪,更應為此解釋),故圖利者與被圖利者間,因屬對立一致性之關係,而無成立共同正犯之餘地。

⑵公訴人雖以被告2 人係意在圖利百萬網公司,而屬平行一致

性之犯意聯絡,故仍得成立共同正犯云云。然所謂「法人」之獨立人格,不過係在民事法上為解決財產上權利義務歸屬等問題,而創設出來之法律概念,以公司為例,若其受有利益,最終仍是歸屬於各個自然人股東,故揆諸實際,股東或公司負責人為公司謀取利益,當然不是僅以公司得利為目標,而係最終該利益能歸屬於自身才是重點。換言之,公司得利僅係手段,個人獲利才是主要目的。從而,實務見解以公司負責人或股東,與公務員共同圖利公司,係意在圖利他人而非圖利自己,實在是昧於現實。況且,若前述以公司具獨立人格為由,認負責人或股東得與公務員成立共同正犯之邏輯可採,則設若百萬網公司僅係一商號而非公司,豈非被告同樣之行為,只因百萬網公司無獨立之法人格,即搖身一變成所謂「對立一致性之犯意聯絡」,而無圖利罪共犯之適用?亦即被告甲○○同樣之行為,竟會因百萬網公司有無獨立人格,此一屬於民事法上概念,而與刑法圖利罪要件無關之因素,而有成罪與否的影響,如此豈為事理之平?故此一見解不從行為人行為之目的,判斷其與公務員間之意思合致究竟是平行或對立之關係,反而以圖利之對象在法律上有無獨立法人格來判斷,顯然倒果為因,自無足採。

⑶更重要者,圖利罪之所以不處罰被圖利者,並非僅因為所謂

「平行一致性」或「對立一致性」犯意聯絡之問題,其真正之原因在於:「此觀違背職務之行賄罪、受賄罪處罰輕重相去甚遠,不違背職務之行賄罪並不處罰,舉重以明輕,居於補充法地位之圖利罪,更應為此解釋」,亦即圖利罪屬於行受賄罪之補充規定,而在較重之特別規定中,立法者已分別就有無公務員身分之參與者為區別處理,分別給予公務員較重之罪名及刑罰,而非公務員之行賄者則論以輕刑,甚至在不違背職務之行受賄之情形,亦僅處罰具公務員身分之人,而不處罰不具公務員身分之行賄行為。從而,學說上即認為:「圖利罪僅是賄賂罪之補充規定,然而賄賂罪尚且不認為人民危害國家行政機能時應該和公務員負一樣的責任,那麼有什麼理由能夠說,參與公務員圖利之人民卻要和公務員負一樣的責任?基於如此之立法體系上之思考,我們應該認為,公務員圖利罪之公務員身分,固然是構成公務員圖利罪之不法要件,但是同時也是區分其論罪科刑之罪責要件。至於立法者事實上並未就非公務員之參與圖利另有較輕之規定,應該解釋成,立法者之意思係對於圖利行為之處罰,就是限於公務員就其職務關係上之圖利。至於一般人呢?不管條文規定得對不對、夠不夠周延,至少從現行條文所規定出來之形式,應該被認為不罰。事實上這也可能是立法技術所導致之結果,不過體系解釋之結果是如此」。故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即便參與圖利罪之犯行,在體系解釋及舉重以明輕之原則下,即應認為係法所不罰,否則設若今日被告甲○○係針對徵選經銷商乙事,行賄被告乙○○,則被告甲○○反而因為係對職務行為行賄,而屬不罰之列,而實際上被告未有行賄之惡行,反而將面對圖利罪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如此豈非輕重倒置?故公訴人前開主張,豈非在鼓勵行為人,與其參與公務員不法內涵較輕微之圖利行為,不如直接拿錢出來行賄公務員,反正縱使係違背職務之行賄,也不過是

1 年以上7 年以下之刑度,若行賄之對象係不違背職務義務之行為,更可獲判無罪,何必要參與低度行為之圖利,反而會判5 年以上重刑?如此鼓勵行為人改圖利為行賄之結果,恐非執法者所樂見,更非立法者之本意。

⒉從而,本案姑且不論前述圖利罪各要件皆不該當之結論,被

告甲○○既不具公務員身分,其縱與被告乙○○有何共同參與圖利之行為,然一來被告甲○○身為百萬網公司之股東及負責人,其為百萬網公司謀取利益之目的,還是在圖利自己,故與被告乙○○間仍屬對立一致性之犯意聯絡,而無共同正犯之適用,二來基於刑法體系解釋及舉重以明輕之原則,應認立法者並無意處罰參與圖利犯罪之一般人民,故自不得違反立法者之意旨,而令被告甲○○負圖利之罪責。

㈥被告甲○○係代表百萬網公司與台糖公司洽談經銷商合約之

條件,則其基於百萬網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自應為百萬網公司之最佳利益為考量,而前開總經銷合約之性質,如前所述乃係買賣契約,則此雙務契約之兩造,如為追求本身之利益,當然就會造成另一造之不利益(如買賣價格高低、進貨數量等),則在兩造就買賣條件討價還價之結論,縱較有利於百萬網公司而不利於台糖公司,被告甲○○出於爭取百萬網公司合理利潤之目的,自不能認其有何謀求不法利益,或是損害台糖公司之意圖。

㈦公訴人所指耐斯公司所同意之條件云云,姑且不論耐斯公司

自始至終皆未同意前開條件,比較基準根本不存在,被告甲○○根本不知台糖公司與耐斯公司間曾經就經銷條件達成如何之共識,則其基於本身商業利益之考量,與台糖公司承辦人員磋商而簽訂經銷合約,如何能謂其主觀上有損害台糖公司?㈧依據證人馬祖芳、嚴以俊、楊博文等人之供述可見,所謂被

告乙○○有無指示詩丹雅蘭產品之經銷交與百萬網公司承作乙節,證人馬祖芳稱其係聽組長嚴以俊轉告執行長楊博文之說法,其並未親身聽聞任何被告乙○○之指示,而證人嚴以俊亦稱他都是聽執行長楊博文所述,其亦未親身聽聞被告乙○○有何指示,故而就此一待證事項,前述證人皆非親身見聞,而係輾轉自楊博文處所接收之二手、三手訊息,則渠等是否具備證人適格已非無疑,就被告乙○○有無指示乙事,更是毫無證明力可言。而證人楊博文其於偵查中自稱因於本案不配合被告乙○○,而遭被告乙○○降調為顧問職,則其與被告乙○○間既有此宿怨,其是否出於惡意攻訐而作偽證,已不無可能,況且就其所言,所謂被告乙○○最明白之指示云云,亦不過是在93年3 、4 月間之餐會,有同邀本案相關人等聚餐乙事,然被告甲○○、乙○○,甚至聚餐當日亦同樣在場之證人陳民澤、沈崇崧皆證稱該飯局中被告乙○○並無明示或暗示交由百萬網公司承作,也沒有推薦或為百萬網公司背書,被告乙○○亦未講到被告甲○○很優秀等語,顯見證人楊博文所述顯有不實。況且,證人楊博文既自承他不了解被告乙○○於席間稱讚被告甲○○是何意,則其事後自行勾串聯想,而認為係被告乙○○之「暗示」,顯然係出於其個人之推論臆測,依刑事訴訟法第160 條之規定,自不得作為證據。況且,前述3 位證人之證言,彼此間亦互有矛盾不合常理之處。如本案真如證人楊博文所稱,係以93年3月間之餐會後才出現轉折,並造成其組員不安云云,亦即係到93年3 月間才有被告乙○○「指示」由百萬網公司經銷乙事,則為何在93年農曆年後,得知耐斯公司拒絕承作後,馬祖芳、嚴以俊等人不上簽呈請示是否由第2 名之菁華公司承接?而要等到被告甲○○都已經與其等洽談合約後,才以93年3 月22日之簽呈上簽表示應優先與菁華公司簽約(況且被告乙○○根本未見到該紙簽呈)?又被告乙○○既係在93年

3 月間才「指示」交由百萬網公司經銷,為何馬祖芳、嚴以俊卻證稱其等於93年農曆年後獲知耐斯公司放棄經銷之後一兩天,就有與菁華公司確認該公司有經銷意願,但因該公司被告知台糖公司已指定百萬網公司經銷後即表示無承作之意願(惟菁華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於原審作證時,皆堅稱未接到任何台糖公司之職員告知可以承接之消息)?可見渠等之證言,顯係為陷構被告2 人而臨訟編詞,方會如此前後矛盾、漏洞百出,更與其他證人所言不符,自毫不足採。

㈨公訴人以百萬網公司經銷條件與所謂耐斯公司同意之經銷條

件相較,認為百萬網公司之經銷合約有損害台糖公司之利益達284 萬3806元云云。惟查:

⒈證人沈崇崧於偵查中即稱其從未同意台糖公司所提之出貨價

格40%等條件,而其於原審作證時更為前開相同意旨之證稱。是以,所謂耐斯公司承諾之條件云云,根本係子虛烏有,又豈能以此為基礎,而認台糖公司本可享有以零售價40%定進貨價之利潤,而認為被告甲○○與台糖公司商定之36%係致生損害於台糖公司?更何況,就耐斯公司當初參與公開評選之企劃書而言,其上所載之進貨價係35%,而評選第2 名之菁樺公司企劃書所載之進貨價亦係零售價之35%,皆遜於被告甲○○所提出之條件,則公訴人以根本不存在之「承諾」作為比較基礎,其邏輯自屬誤謬,實則被告甲○○之進貨價格還高於評選前2 名公司企劃書所載之價格,故根本未造成台糖公司之損害,自不該當於背信罪。

⒉至於其他經銷條件,因所謂耐斯公司承諾條件之比較基準根

本不存在,故亦不得據以認定百萬網公司與台糖公司之契約造成台糖公司如何之損失。況且證人嚴以俊於偵查中亦證稱,系爭經銷商合約最終絕大部分係以其等建議事項定案(參證人嚴以俊95年3 月23日調查筆錄),則前開總經銷合約既係依台糖公司承辦人員之意思而簽訂,更顯見被告根本無馬祖芳、嚴以俊所指之宣稱「與龔董事長談好了」情事,否則此一合約豈非應完全由被告甲○○所開之條件定案?更足證該契約並未損及台糖公司之利益,否則應列為本案背信罪之被告,自應是開出所謂「不利台糖公司」條件之馬祖芳、嚴以俊等人。

㈩綜上所陳,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前開犯行,不論自事實

面、法律面觀之,皆無可取。被告甲○○不但事實上並無共同圖利或背信之犯行與犯意,在法律上亦不可能成立公務員圖利罪。

六、免訴部分:㈠按刑法第10條第2 項所稱之公務員,94年2 月2 日修正前係

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94年

2 月2 日修正(95 年7月1 日施行)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與修正前未盡相同,構成要件亦有變更,且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 原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亦於95年5 月30日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於同年7 月1 日同步施行,以配合前述刑法之修正,亦即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採取相同之公務員定義。被告行為後,公務員之定義已有變更,必因公務員身分關係而成立之犯罪,符合修正前及修正後公務員之定義者,始能依公務員身分論以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罪。

㈡揆諸刑法第10條第2 項之修正理由稱:「一、本條第2 項有

關公務員之定義,其規定極為抽象、模糊,於具體適用上,經常造成不合理現象,例如,依司法院釋字第8 號、第73號解釋,政府股權佔百分之50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如銀行),即屬公營事業機構,其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應認為係刑法上之公務員。然何以同屬股份有限公司,而卻因政府股權佔百分之50以上或未滿之不同,使其從事於公司職務之人員,有刑法上公務員與非刑法上公務員之別?實難以理解。究其根源,實為公務員定義之立法不當結果,應予以修正。二、公務員在刑法所扮演之角色,有時為犯罪之主體,有時為犯罪之客體,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故宜針對公務性質檢討修正。三、第1 款前段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故其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至於無法令職掌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例如僱用之保全或清潔人員,並未負有前開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四、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第1 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五、至於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爰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後段、國家賠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而於第

2 款訂之」。要言之,現所謂「公務員」,在主體的要件上,限於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的公務人員,或者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或是受機關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在事務的要件上,除了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外,則必須是從事於公共事務者,而所謂公共事務必須係關於公權力行為,私經濟行為並不包含在內;簡言之,修法後刑法關於公務員概念之範圍,僅限縮於「與公共事務及公權力之行使相關之人員」。

㈢易言之,刑法修正後對於公務員定義之規定,計有下列3 種

類型,即⒈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之「身分公務員」;⒉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令職務權限者之「授權公務員」;⒊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之「受託公務員」。此所稱「公共事務」者,固不問其為國家或地方之事務,惟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凡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之行為,而與國家之權力作用有關者,均屬之。公權力之內涵,實與行使公法上之行為相同,故國家公行政之行為,除私經濟作用之私法行為外,均宜認其屬於公權力之範圍,包括給付行政、非權力作用之公益目的所為之公行為在內。易言之,所謂公權力,不限於權力作用,屬於非權力之公行政作用之行為,亦包括在內;惟私經濟行為,則不在此限。公立學校、公立醫院或公營事業之員工,因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行政機關之人員,自不屬於第1 款前段之「身分公務員」。惟得否視其為第1 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則宜視其是否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而定。公立學校、公立醫院或公營事業之員工,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之行為,其採購內容,縱僅涉及私權或私經濟行為之事項,惟因公權力介入甚深(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625 號裁定意旨參照),仍宜解為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亦即,「授權公務員」所為公共事務固限於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然如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承辦採購事務人員,其採購內容,縱僅涉及私權或私經濟行為之事項,惟因公權力介入甚深,仍宜解為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

㈣查被告乙○○自92年12月30日起至93年6 月30日止,擔任台

糖公司董事長,為公營事業之員工,於刑法、貪污治罪條例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雖非修正刑法第10條第2 項所規定之「身分公務員」或「受託公務員」,惟就檢察官前開起訴部分,包括蘭花咖啡館金山店、建國店籌設、聘僱凌美珍、就詩丹雅蘭產品徵選總經銷商等事務,被告乙○○是否為刑法第10條第2 項所規定之「授權公務員」,茲分述如下:

⒈關於蘭花咖啡館金山店、建國大樓改建(包括蘭花咖啡館建國店籌設部分):

被告乙○○雖非該等採購案之承辦、監辦人員,然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16款除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 條等規定,被告乙○○有決定是否採限制性招標之決策權限。是前開採購案之採購內容,縱僅涉及私權或私經濟行為事項,然因公權力介入甚深,且被告乙○○依前開規定,就此公共事務負有一定決策權限,則被告乙○○就蘭花咖啡館金山店、建國店之採購案,自屬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規定之「授權公務員」。被告乙○○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乙○○並非公務員云云,容屬誤會,尚不足採。

⒉關於聘僱凌美珍之事務部分:

查依卷附台糖公司精農事業部93年3 月8 日之簽呈列載:「為『台糖蘭花咖啡館』展店需要,奉示請美國分公司代聘當地專業人士凌美珍女士來台協助,為期1 年(93年2 月13日至94年2 月12日),顧問費用每月3 千美元,由美國分公司支付,若提前終止服務,則按實際服務時間覈實報支」等語,堪認被告乙○○乃係因應台糖公司業務經營之需求而核准聘僱凌美珍,使台糖公司與凌美珍簽訂為期1 年之僱傭契約。經核被告乙○○所為,並非代表國家行使由國家所獨佔承擔公共任務之行為,亦與國家之權力作用無關,而為私經濟作用之私法行為,自非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所指之「公共事務」。是被告乙○○就此部分事務之處理,自非本於公務員之身分為之至明。公訴人於起訴書中認被告乙○○「為經濟部提請經行政院核定派任,乃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且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並於論告書中提及:「被告乙○○既係國家依法指派至台糖公司基於公共目的從事業務之人員,自亦屬於公務員」云云,尚與刑法第10條第2 項修正後對公務員定義之立法意旨不符。況如循公訴人所指原則解釋,則所有由人事預算費用支付薪津之國營事業員工,因均係由國家指派、領用國家薪水之人員,不論其所從事之業務項是否與國家權力作用有關,其所從事之業務勢將因係國家指派,且係支領國家薪津而與公共目的有關,顯已過度擴張解釋「公共事務」之內涵。是公訴人前開所指,自非有據,要不足採。

⒊關於「詩丹雅蘭」產品徵選總經銷商之事務部分:

本件公訴人所指「詩丹雅蘭」產品乃係台糖公司生技事業部所生產之草本類美容保養品,而台糖公司銷售該產品,在市場上並非居於獨占或類似獨占之地位,則台糖公司銷售該產品所從事之事務,自非公共事務。次查,台糖公司生技事業部在辦理該產品總經銷商徵選之事務時,乃依公司祕書處法務事務組之「如經銷商係以購買詩丹雅蘭草本系列保養品之方式,並支付買賣價款,由經銷商自負盈,且本公司不給付任何酬勞或代價,則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之意見,決定未依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公開程序進行徵選,逕以電子郵件徵詢多家廠商參加總經銷商徵選,此有台糖公司生技事業部92年9 月22日、24日、26日簽呈、台糖公司祕書處法律事務組

92 年9月24日簽呈、台糖公司生技事業部電傳用紙、電子郵件列印在卷可稽(見外放卷第27至38頁),堪認前開產品總經銷商之徵選,係屬台糖公司本於私經濟作用所為之私法行為,要與國家權力作用無關,縱被告乙○○有經理該項事務之情形,亦非屬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所稱之「公共事務」。是被告乙○○就此部分事務之處理,自非公務員無疑。

⒋公訴人雖以「依政府採購法及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92年9 月3 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 之見解,若非單純賣斷之委外經銷,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本件台糖公司『詩丹雅蘭』系列美容保養品之經銷,依卷附台糖公司之經銷合約及其草稿,均包括由台糖公司提供銷售獎勵金、由台糖公司提供派樣包、隨身包產品、由台糖公司提撥一定款項購買廣告時段、製播平面及電視廣告等規定,更列有目標經銷數量等規定,與單純賣斷產品不同,而係委託經銷之招商行為,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等語,認被告乙○○就此部分事務之處理,係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所稱之公務員云云。然查:

⑴依台糖公司生技事業部前開電傳用紙、電子郵件列印資料所

載,生技事業部於徵詢包括耐斯公司、聯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菁樺公司、麗生公司、泛豐企業有限公司有無經詩丹雅蘭產品意願時,所提出之合約草案,已包括「台糖公司將投資3 千萬元於廣宣媒體,俾建立知名度、台糖公司自有通路將保留」等條件,甚至於正式契約中,尚增列有銷售獎勵金(前開93年4 月2 日簽呈參照),顯見詩丹雅蘭產品之經銷,已非單純由台糖公司出售詩丹雅蘭產品予經銷商,台糖公司尚因此有一定之權利及義務,核其性質,台糖公司與該總經銷商間,已非單純之買賣關係,而屬政府採購法第2 條、第7 條第3 項所規定之勞務委任無疑。被告甲○○之辯護人依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36 2號判決要旨,認①百萬網公司對外銷售詩丹雅蘭產品,均以自己名義而非以台糖公司的名義銷售,顯係為自己計算,將該產品轉售他人;②台糖公司交貨予百萬網公司,除非該貨品有瑕疵,否則即無從退換貨,亦即縱使百萬網公司無法出售產品,亦不能將剩餘之產品退還而免除給付貨款之義務;③百萬網公司所得利潤來源主要係取得前開產品後,憑藉自己所開拓之通路對外銷售進而賺取差價,並非以台糖公司名義計算,再由台糖公司給付佣金、或報酬等情,認百萬網公司與台糖公司所簽訂之前開合約,僅係單純之買賣契約,非具有委任性質云云,容屬誤會。

⑵惟台糖公司生技事業部於92年9 月間,簽辦詩丹雅蘭產品總

經銷商之徵選時,既已參酌該公司祕書處法律事務組之意見而決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徵選,法律事務組就嗣後相關簽呈亦未再表示意見,則被告乙○○就任台糖公司董事長後,依據前述原則,繼續處理有關詩丹雅蘭產品總經銷商徵選之事宜,而未適用政府採購法,尚難認被告乙○○有何故意規避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事。是依信賴保護原則之法理,自不能以嗣後之解釋認定不同,認前開徵選程序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而使當時認為本屬私經濟作用之買賣行為,突然轉變為與國家權力作用有關之公共事務,使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相關人員,旋而改變為係公務員。

⑶綜上,公訴人認被告乙○○就有關聘僱凌美珍及詩丹雅蘭產

品徵選總經銷商等事務處理部分,係屬公務員云云,並無可採。

㈡按行為後,因刑罰法律之變更,致其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變

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時,必其行為同時該當修正前、後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均應予科處刑罰時,始生刑法第2 條第

1 項之比較適用問題。至於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稱法律變更,係指法律之修正或廢止之情形,且以實體之刑罰法律為限,程序法不在其內。而所謂刑罰法律變更,係指犯罪構成要件或處罰內容之變更而言。原則上固指刑法分則(含特別法)之法條變更,然因總則法條修正或廢止,將使處罰之實質內涵發生有輕重或不罰之結果,仍應屬法律變更而有法律之比較適用問題。是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比較適用,以行為人行為時與裁判時之法律皆有處罰之規定為前提要件。故若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因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致不成立犯罪,或依裁判時之法律已無處罰之規定,則屬除罪化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再刑法關於公務員定義之修正,其目的係為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而對公務員之範圍加以限縮,性質上屬於刑罰權之減縮。是如所犯係以公務員為成立要件之罪,因刑罰權限縮之結果致已非屬公務員,即與新法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合,且裁判時之法律既已無處罰規定,即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而屬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

4 款規定:「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查被告乙○○就有關聘僱凌美珍及詩丹雅蘭產品徵選總經銷商等事務之處理,並非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所規定之公務員,均已如前述。是刑法關於公務員之定義既已修正,被告乙○○就前開事務之處理已非屬修正後刑法規定之公務員,被告乙○○就公訴人起訴之「違背任用程序,聘僱凌美珍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4 款公務員圖利罪嫌;被告乙○○、甲○○就公訴人起訴之「圖利特定廠商為台糖公司產品總經銷商部分」涉犯前開之公務員圖利罪嫌,該部分行為於本院裁判時既已無處罰明文,依前開說明,應屬犯罪後已廢止刑罰之情形。從而,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之規定,分別就「違背任用程序聘僱凌美珍」、「圖利特定廠商為台糖公司產品總經銷商」等被告乙○○被訴公務員圖利部分及被告甲○○被訴公務員圖利部分,均諭知免訴之判決,經核尚無違誤。公訴人提起上訴,猶執前詞,認被告乙○○經指派擔任公營事業即台糖公司之董事長,負責公營事業之最後決策,應受政府之指示達成公營事業之政策目的,其經營受到國營事業管理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之規範,並對公營事業負經營成敗之責任,以達成穩定糖類之價格、促進公營事業員工福祉及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之目的,其代表政府股權參與臺糖公司之經營,係基於公共目的而執行職務,其所為與臺糖公司此一事業體有關之行為,係具有國家權力運作之意義,應為公務員之公務行為,且不因台糖公司生技事業部簽辦經銷商徵選時錯誤適用法令,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勞務委任合約之徵選,而變更其公務員之身分云云,顯然已將台糖公司本於私經濟作用所為之聘僱人員及產品總經銷商徵求等私法行為,擴張解釋為代表國家權力作用之「公共事務」之內涵,核與刑法第10條第2項修正後限縮刑罰權對公務員定義之立法意旨不符。是檢察官該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無罪部分:㈠關於限期完成蘭花咖啡館金山店與建國大樓改建(包括蘭花

咖啡館建國店)為由,規避政府採購法,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部分:

⒈按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

展事業,並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4 條定有明文。是國營事業之經營,除法律另規定之外,其經營之原則與方式,仍需比照一般企業經營方式為之,而重視效率、即時停止虧損、增加收入,進而創造企業經營之最大利潤等,即是一般企業管理之基本原則。又國營事業之負責人,因負有該國營事業經營成敗之責,為追求國營事業之經營效率、減少虧損、創造利潤,進而立下經營目標,力行目標管理,要求員工必須如期達成,亦屬一般企業經營管理常見之基本原則。查被告乙○○對於台糖公司蘭花咖啡館金山店、建國大樓改建(包括蘭花咖啡館建國店籌設部分),為儘速遏止台糖公司蜜鄰超商經營之損失,進而要求蘭花咖啡館金山店於93年3 月5 日起營運,建國大樓改建部分於93年5 月底前完成,固已據證人彭明鑑、黃哲宏、江銘宏等人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惟依證人江銘宏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想沒有一個說要違法的,這是有涉及主觀的想法,以公務員的來講,我的感覺不是要我們故意違法,只是法的事情你自己要去解決」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23 至224 頁),證人陳民澤於偵查中證稱:「……其實我們,乙○○說要3月5 日開幕,那你執行單位說你要配合他的話,那你要什麼方式,要合乎法令,我們不可能說去,去叫下面的人說你要違法來配合我,因為我們不是為了要去貪圖什麼東西或幹麼之類,沒有這種意圖啊」等語(見附表六勘驗結果)。再承辦人員及幕僚人員大可循合法管道洽詢(如洽詢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詢是否得以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 、第18條第4 項之規定,逕以限制性招標、邀請1 家廠商議價方式處理),如已確知各種合法途徑均已不可能達到首長要求,當機立斷,理應透過各種場合向首長表明,絕非曲解法令規定,以有爭議之方式達成目標。況被告乙○○尚曾於蘭花咖啡館金山店開幕日期決定後之某日,詢問證人謝素貞3 月5 日是否來得及,要不要換個時間、要不要延後等語,此業據證人謝素貞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卷㈦第57頁、原審卷㈡第119 頁),堪認蘭花咖啡館之開幕日期並非不可變動,自不得因被告乙○○有上開開幕期日之指示或決策,即遽論被告乙○○有何圖利私人不法利益或背信之不法意圖。

⒉又證人黃桂秋固於偵查中供述:「在籌備會議當中,我有當

面跟被告乙○○反應,不能指定廠商。因該會議之前,被告乙○○問李曉姝有那個熟悉廠商,李曉姝說完美主義公司,被告乙○○說交完美主義公司來做。我當場跟被告乙○○反應不能指定廠商,會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台糖公司的工程管理辦法,林志祥也在場,林志祥也跟被告乙○○反應這會違反政府採購法。被告乙○○還是要給完美主義公司做,後來林志祥就提出必須要工料分開,工的部分執行單位發包,料的部分,部分由執行單位發包,部分由執行單位自行採購。被告乙○○就說就照這個方法做,有問題他會負全責」等語(見偵卷第16至17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初被告召集開1 個會,謝素貞有帶我去參加,參加者包括被告乙○○及林志祥、陳民澤、李曉姝等人。被告乙○○當時有講設計師就由李曉姝擔任。被告乙○○有問李曉姝有無熟悉的廠商,李曉姝就說有熟悉的廠商,我們就說這樣違反採購法,因為不能指定廠商,只能由廠商來投標。1 個工程是不能拆開的,我有將工程拆開、分開發包會產生什麼情形告訴被告乙○○,被告乙○○則說有事他要負責」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6至37頁、第39頁),核與證人李曉姝證稱:「陳民澤在開會時說蘭花咖啡館金山店很趕,要1 個月內完工,要我幫他推薦幾廠商,我想我與蔡倍福較熟,所以就推薦完美主義公司,陳民澤就主動說要讓開幕時間達成,就直接找完美主義公司」等語(見偵卷㈩第177 頁),證人謝素貞證稱:「93年2 月11日決定第1 家店為金山店之後,在團隊開會時發覺預算400 萬元要上網公告,兩週絕對來不及,之後林志祥想出點子,以分包方式處理,這樣比較快,有的就可以用議價方式為之。這是林志祥出點子,最後是陳民澤作最後的決定,而且被告乙○○並沒有特定廠商,也沒有跟我提及要特定廠商。討論時被告乙○○當然不會參加。黃桂秋的身分還不可以隨便講話,台糖公司有台糖公司的制度,他說的話應該是我的話,因為黃桂秋是我跟前的第1 把親信。我不記得他有講過,我不記得他有跟董事長報告,我有提到不能違反政府採購法乙事,乃係在3 月5 日開幕完之檢討會上提及」等語(見偵卷㈩第87至88頁、原審卷㈡第104 至106 頁、第11

7 頁、第119 頁、第121 頁);證人林志祥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一般的討論被告乙○○是不會跟我一起討論。我跟黃桂秋參加之幾次討論會中,被告乙○○應該沒有參加。對於黃桂秋有向被告乙○○提及指定廠商是違法乙事並沒有印象」等語(見原審卷㈡第82頁、第88頁、第92頁)不相符合。

依證人李曉姝、謝素貞、林志祥前開所證,前開籌備成員開會時,討論到如何能使蘭花咖啡館金山店如期在3 月5 日營運時,乃是由陳民澤提出要李曉姝推薦廠商,而林志祥則提出以分包方式處理,省下必須上網公告之兩週時程,最後由陳民澤決定以此方進行,討論過程中被告乙○○並未參與,林志祥亦未曾向被告乙○○提及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之事,謝素貞是在金山店開幕後之檢討會上,始提及不能違反政府採購法之事,可見證人黃桂秋前開所述,不足採信。是公訴人所指謝素貞與黃桂秋乃於乙○○主持之籌備會議中,提出因預算金額超出議價標準,故建議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程序,如經公開招標程序恐無法於指定之1 個月內完工,且指定特定廠商將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問題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自難採信。

⒊再依卷附被告乙○○已核章之台糖公司商業行銷事業部商品

研發組93年2 月11日簽呈所載:「為推廣本公司『台糖蝴蝶蘭』,經奉鈞長指示於台北市(原蜜鄰金山店)設立『蝴蝶蘭主題咖啡館』,展店籌備事宜交由本部負責統籌處理,本案擬訂於今年3 月5 日開幕,館內室內佈置將委請量販事業部李曉姝小姐設計規劃,店內工程將以自辦工程方式進行,有關展店工程所需設備、勞務、材料採購等由於時間緊迫且各項採購預估金額皆於公告金額以下,擬分別採限制性招標」等語(見偵卷第216 頁),堪認承辦單位認應採行限制性招標之原因,包括:「時間緊迫」、「室內佈置將委請量販事業部李曉姝小姐設計規劃」、「店內工程將以自辦工程方式進行」、「展店工程所需設備、勞務、材料採購等各項採購預估金額皆於公告金額以下」等原因,且該簽呈除已會會計組外,並已會辦法律事務組,而前開各幕僚單位均未表示不同意見。況依前開簽呈所載,承辦單位既已敘明認應採行限制性招標之原因,包括有「時間緊迫」、「室內佈置將委請量販事業部李曉姝小姐設計規劃」、「店內工程將以自辦工程方式進行」、「展店工程所需設備、勞務、材料採購等各項採購預估金額皆於公告金額以下」等原因,於會計及法律事務組等專業幕僚單位均未表示不同意見之情形下,及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被告乙○○據以核准採行限制性招標,亦非法所不許。公訴人認被告乙○○未經報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同意,即採限制性招標,分批辦理該工程之分項採購云云,顯有誤會(政府採購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參照),自不得徒此遽認被告乙○○有何不法之意圖,更無法因部屬之後為達目的而以分批採購方式執行,即認被告乙○○自始有規避政府採購法而有違背法令、違背擔任董事長任務之行為,進而牟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之意圖。

⒋另依證人陳民澤於偵查中證述:「李曉姝建議完美主義公司

,好像不是在會議中講的,我告訴李曉姝說工程很趕,叫她找品質好,有搭配過的廠商,可以趕工的,李曉姝就說完美主義公司,我有告訴被告乙○○說李曉姝有介紹完美主義公司,被告乙○○就說好,但這不是在會議中講的」等語(見偵卷第306 頁),證人李曉姝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找熟悉的廠商來做的話,才能在1 個月內完成,被告乙○○均不認識完全主義公司之負責人黃尚文、總經理蔡倍福」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46 頁、第159 頁),堪認完美主義公司雖係由陳民澤要李曉姝提出,之後曾向被告乙○○報告,然其主要目的亦僅係邀請能配合、迅速完工並有一定品質之廠商參與。況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 項之規定,所謂「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2 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1家廠商議價,而且前開工程亦均已如期完工,此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載明,是自不得因此遽認被告乙○○有圖自己或完美主義公司私人不法之利益無疑。

⒌又依證人李曉姝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乙○○只是說比

照蘭花咖啡館金山店設計、風格,所以承辦單位就說找之前的完美主義公司來施作」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61 頁),證人黃德雄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完美主義公司有設計蘭花咖啡館金山店,設計格調比較符合我們的需求,就有簽准與完全主義公司為蘭花咖啡館設計監造之議價。至於花蓮廠方面,當初被告乙○○認為我們花蓮廠工程人員木工手藝不錯,可以來施作裝潢工作,如果公司自己本身人員有能力去做這項工作的話,可以減少發包費用,其餘專業部分再委由專業廠商去施作」等語(見上開卷第253 頁),證人忻台翔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乙○○有個構想,就是去花蓮廠看到花蓮宿舍,覺得宿舍弄得不錯,有問廠長,據我所知好像是當時的廠長說都是自己的員工施作,所以被告乙○○有這個想法,是否可以請花蓮廠工程人員來施作木工,可以節省經費,另外也可以對外宣傳是我們自己人員施作」等語(見上開卷第262 頁)。依前開證人李曉姝、黃德雄、忻台翔等人之證述,被告乙○○就建國大樓改建部分,除指示須於93年

5 月底完成外,僅指示設計、風格比照蘭花咖啡館金山店、得利用花蓮廠工程人員施作木工等情無訛。

⒍再依卷附業經被告乙○○核章之台糖公司總務處事務組93年

3 月30日之簽呈僅載明:「公司總管理處建國大樓自82年5月啟用迄今,已近逾11年,多項設施(備),如1 樓門廳、廁所、會客室、監控室等均呈老舊容量不足及損壞等,無法符合目前業務需求。為配合展現企業再造,一新耳目之新氣象,建議改修1 樓入口門廳,增設業務洽談區(含公司品牌蘭花咖啡專區)、會客區設施之改建,以呈現企業動源活力。初估改建修繕費用約530 萬元,設備增設購置約420 萬元……」等語,復於說明欄二表示:「本案改修工程擬委請幕僚長室李曉姝管理師作整體構思,細部設計規劃、繪圖及預算編製等工作,另委由設計工程公司辦理。施工方式以自辦方式辦理,內裝木作工程以花蓮廠工程人員為班底(6 ~8人),不足人數另行外僱,具專門技術之水電、空調、消防工作,以委外發包辦理,所需材料什項設備以公司自行採購方式辦理」等語(見偵卷㈨第39頁)觀之,堪認關於前開工程如何發包乙節,並未於簽呈中敘明。是被告乙○○核准部分,乃係前開工程改建之範圍、區域、概算,及以台糖公司自己同仁參與為主、所需材料什項設備自行採購,而專門技術之水電、空調、消防工作等始委外辦理。至於日後有關前開改建工程之細部設計、製圖、監造及室內裝修許可審核簽證等事宜,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與完美主義公司以議價方式辦理;而關於工程部分,為配合台糖公司自有人力參與工程施作,撙節費用支出,乃將不足人工及物料分成6 個不同標的,亦依前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以比價方式辦理該等採購,最後係經當時之副總經理黃哲宏核章決行,除有台糖公司總務處事務組93年4 月13日、5 月3 日之簽呈在卷可稽外,並據證人黃哲宏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至證人黃德雄於原審審理時所稱:「後來花蓮廠工程人員來施作的想法,因為時間上無法配合,所以才委由專業的裝潢人士施作」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53 頁),僅係日後承辦人員因執行時程上有所偏差所致,均足以證明被告乙○○就建國大樓改建工程部分,並無規避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而有圖利他人之不法意圖。檢察官認被告乙○○指示應比照蘭花咖啡館金山店,交由完美主義公司負責設計監造規劃,並於93年4 月2 日核定承辦單位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云云,顯屬誤會,自無足採。

⒎綜上所述,被告乙○○辯稱對於限期完成蘭花咖啡館金山店

及建國大樓改建(包括蘭花咖啡館建國店)等節,並未有意圖使完美主義公司圖得不法利益之不法意圖,亦未有違背政府採購法、或規避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復未有違反擔任台糖公司董事長應盡職責而違背任務之情事,均非無據。

㈡違背任用程序,聘僱凌美珍部分:

⒈證人謝素貞於原審審理時就聘僱凌美珍乙節證稱:「我們在

開幕僚團隊會議時,被告乙○○偶爾會出來看一下我們在談什麼。被告乙○○就說他的朋友會咖啡的,要找他的朋友來幫忙我們、教導我們,就找凌美珍過來。過了幾天,陳民澤就要我上個簽呈給凌美珍月薪8 萬元作為顧問費。我就擬了一份簽呈,結果會到人事處時,才發覺凌美珍沒有台灣身分證,只有美國護照,照規定必須要送到行政院,所以就沒有辦法辦。過了2 天,陳民澤叫我不要簽了,因為他要叫美國OR蘭園出帳」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12 頁);證人魏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2 月13日我們在公司討論蘭花咖啡館之相關事宜,因為凌美珍不具台灣的國籍,所以被告乙○○就指示精緻農業事業部辦簽呈,由美國分公司以技術顧問費用之名義入帳,簽辦日期為3 月8 日,至於薪水多少、起算日期等後續問題,都是由陳民澤指示」等語(見原審卷㈢第63頁、第64頁);證人陳民澤證稱:「凌美珍從美國回來面談後,發現他對蘭花咖啡確實有自己想法,後來我們請黃哲宏跟他面談,認凌美珍對我們短期成立的營運狀況有幫助,被告乙○○就叫我打電話給魏巍,跟他談薪水、怎樣聘用方式」等語(見上開卷第131 頁)。此外,復有台糖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商品研發組93年2 月16日(案號為「人字7669號)簽呈、精緻農業事業部93年3 月8 日(案號為精農人字第000000-0號)簽呈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4頁、卷㈤第70頁)。

依前開證人謝素貞、魏巍、陳民澤所述及簽呈所載內容參互以觀,堪認被告乙○○確有指示證人陳民澤與凌美珍面談,決定是否對蘭花咖啡館之營運有幫助,進而再指示證人魏巍由精緻農業事業部擬簽,由台糖公司美國分公司代聘凌美珍,並經被告乙○○核准無訛。被告乙○○辯稱:伊未參與整個過程云云,及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乙○○之參與程度僅及於推介,就其選任、聘用程序等,並未參與、遑論指示違法聘任云云,均不足採。

⒉又關於凌美珍係被告乙○○之姨子(即被告乙○○妻子之姐

姐)乙節,為被告乙○○所不否認;而凌美珍確有美國國籍,亦分據證人謝素貞、陳民澤先後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則衡諸一般經驗法則,被告乙○○既已推薦居住美國之凌美珍,則其對於凌美珍具有美國國籍乙情,豈有不知之理?況證人陳民澤與凌美珍面談後,得知凌美珍持有美國護照,事後亦曾向被告乙○○報告,此亦據證人陳民澤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在卷(見原審卷㈢第130 頁)。綜上,堪認被告乙○○知悉凌美珍具有美國國籍乙節無疑。被告乙○○辯稱不知凌美珍具有美國國籍云云,尚不足採。

⒊至以每月3 千美金聘用凌美珍,是否損害台糖公司之利益乙

節。查依證人謝素貞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如果讓她千里從美國跑回來台灣作事,也沒有開口要求給多少錢,做事時真的是事必躬親,比如在中秋節時,用梯子爬到天花板佈置,

2 月底天氣很冷,花從埔里送來的時候,她還親自挑花,把不好的要退回去,還做到1 、2 點,我也很佩服她」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22 頁);證人陳民澤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凌美珍是負責菜單的設計、咖啡跟蘭花怎麼結合在一起,價格方面希望訂高一點,收益才能平衡;還有就是店內的動線安排方式,蘭花的擺設,因為蘭花很容易枯萎;店員制服的配合;另外就是糕點部分,因為台糖公司無能力自製糕點,所以找神旺飯店來做糕點,把品質拉升,她是把這當成自己店面的經營方式來做」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05 頁);證人魏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從美國回來的,就斟酌美國的行情,在美國當地一般新進的會計年薪也有3 萬美金左右,所以1 個月美金3 千元也不算特別高」等語(見原審卷㈢第62頁);證人黃哲宏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凌美珍工作狀況不錯,像蘭花咖啡館金山店部分,7 、8 點就已經在工作了,晚上有時候也做的蠻晚的,而她回來台灣,住宿費用都沒有報,我覺得是蠻稱職的」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75 頁)。依證人謝素貞、陳民澤、魏巍、黃哲宏等人前開所述,被告乙○○以每月美金3 千元聘用凌美珍參與蘭花咖啡館金山店經營,凌美珍予人工作努力,表現稱職之印象,並非僅係尸位素餐、坐領乾薪之人,尚難認被告乙○○聘用凌美珍參與蘭花咖啡館金山店經營行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意圖,或生損害於台糖公司之利益之情形無訛。

⒋雖凌美珍於被告乙○○前開於93年3 月8 日簽呈中核准聘用

凌美珍協助展店以前,早於同年2 月12日,即已開始在商品行銷事業部執行職務,並以「凌顧問」稱之,此有台糖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行銷企劃組93年2 月12日簽呈在卷可稽(見偵卷㈨第43頁)。然所謂「顧問」者,並非台糖公司顧問遴選要點中所指之「顧問」乙職,業據證人魏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每月支付凌美珍之費用,並不是顧問費用,而是技術服務費用,有點類似專案人員,案子完畢就離開。顧問須經過一定程序聘任才能擔任顧問。像凌美珍會稱之為『顧問』,只是美化的名稱,並非真正台糖公司『顧問』」等語在卷(見原審卷㈢第70頁)。另證人曾見占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非從業人員亦有很多被叫作顧問,像油品事業部也是有人聘用諮詢顧問,這些並不需要經過人事單位的認可;事業部如果基於自己業務需要而自行聘用,因非公司聘請,也可以不用報公司。如果自己業務需要,到底要叫顧問、總裁等,人事單位均管不到」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89 頁、第19

8 頁),益徵所謂「凌顧問」乙詞,僅係稱呼、頭銜,尚無憑以遽認被告乙○○有違反前開規定聘用凌美珍為台糖公司之顧問之行為。

⒌又依經濟部89年11月15日以經(89)人字第89300913號書函

所示:「有關本部(即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董事長、總經理、代表公股之董事、監察人以外之人員,以及部屬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人員,其依國籍法第20條但書規定得兼具外國國籍者,須依規定報部核准」等語,有該書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5頁、第36頁)。惟查,凌美珍並非係台糖公司編制預算員額內之人員,業據證人曾見占證述明確,已如前述,且該技術服務費用(並非用人費)係由美國分公司代付後轉帳(列帳科目為000-000-000 專業技術服務費)予商品行銷事業部負擔,亦有台糖公司94年7 月25日人運字第0940006647號函附卷可憑(見偵卷㈩第107 頁)。關於凌美珍具有美國國籍而受聘於台糖公司擔任專案人員,是否仍為經濟部前開書函規範之對象,即須依國籍法第20條辦理相關聘用程序乙節。經原審函詢經濟部結果,認:「㈠本部所屬事業台糖公司之人事管理係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及其實施要點暨相關人事法規辦理,其適用對象以分類職位、評價職位、約聘及約僱等4 類從業人員為限,其進用時須受預算員額及用人費用限制。㈡台糖公司對於國內非預算員額、非用人費用項下,以業務費進用人員(非屬公司從業人員身分)之進用資格、進用程序及薪資等事項,係由業務主管單位依勞務外包契約或自僱管理措施等規定管理,公司並未另訂定人事法規予以規範該類人員;海外分公司則依當地勞動法令及相關規定所僱用之進用資格、進用程序及薪資等事項,亦未另訂人事相關法規予以規範。㈢本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人員,如依國籍法第20條但書規定得兼具外國國籍者,須報部核准。台糖公司係依據『經濟部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所列之範疇,執行前開規定,所需報部核准對象以該公司從業人員為限(即㈠所述4 類人員);至上述以業務費進用之人員,係屬該公司核處之權責,非為前開法規規範事項範圍」等語,有該部97年2 月15日經人字第09703595810 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㈣第109 至

110 頁),堪認被告乙○○縱令明知凌美珍具有美國國籍,仍核准以技術服務費用聘用其為台糖公司專案人員,並未違反前開相關法令之規定,亦無有何違背任務之情事,殆無疑義。

⒍綜上所述,被告乙○○縱未避諱與凌美珍之親誼關係,仍予

核准聘用,然尚查無證據足認被告乙○○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意圖,或生損害於台糖公司之利益,及有何違背任務之情形。

㈢圖利特定廠商為台糖公司產品總經銷商部分:

⒈查台糖公司生技事業部行銷企劃組就詩丹雅蘭產品總經銷商

之徵選程序,於92年9 月24日參酌祕書處法律事務組之意見,決定不依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公開程序進行徵求後,旋於當日即決定「以電傳徵詢耐斯企業集團、聯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菁樺化妝品有限公司、麗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泛豐企業有限公司計6 家公司有關總經銷意願等事宜」,「與評選第1 名之廠商優先洽談總經銷合約,若條件不合,則第2 名之廠商有優先洽談總經銷之權利」等節,有台糖公司生技事業部行銷企劃組92年9 月

24 日 簽呈在卷可憑(見外放卷第10頁);嗣因當時台糖公司董事長(按應為吳乃仁)於92年10月9 日「詩丹雅蘭品牌及行銷通路整合事宜會議」中指示實體通路(開架式及零售點通路)及虛擬通路(網路、電話行銷、電視購物及郵購等)分交由不同之經銷商進銷,詩丹雅蘭產品之經銷策略即採實體通路部分總銷銷制,虛擬通路則交由專業虛擬通路之經銷商及生技事業部共同負責銷售;實體通路總經銷商簽准以公開評選方式取評選之前3 名廠商(依序為耐斯公司、菁樺公司、麗生生公司),並已洽請耐斯公司簽訂實體通路之經銷合約;虛擬通路部分,因銷售範疇廣闊,除生技事業部自行開發部分虛擬通路外,另先分別與麗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網互動行銷公司簽約辦理虛擬通路開發及銷售事宜等節,亦有台糖公司生技事業部行銷企劃組92年10月14日、10月30日簽呈在卷可稽(見外放卷第6 頁、第60頁),堪認詩丹雅蘭產品之評選,本來並未區○○○○○路與虛擬通路,卻在前董事長吳乃仁之指示下,卻又區○○○○○路及虛擬通路。而所謂公開評選,並僅侷限在實體通路部分;至虛擬通路部分,並未有何評選過程,即逕行指定麗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網互動行銷公司簽約辦理。是前開公開評選產生之結果,是否具拘束力,抑僅係參考性質,自應另依其他事證認定之。

⒉依卷附台糖公司生技事業部93年3 月16日簽呈中所列載:「

原經評選『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初步承諾擔任『詩丹雅蘭全效保濕系列』實體通路經銷商,但於93年2 月電話通知本公司不願承銷……」等語觀之(見外放卷第126 頁),耐斯公司既早於93年2 月間,已通知台糖公司生技事業部不願擔任詩丹雅蘭產品之總經銷商,承辦人員依前開簽呈意旨,當須立即與第2 名之菁樺公司聯絡,詢問其有無承銷之意願,惟實則生技事業部之相關承辦人均未曾詢問該公司之相關人員乙節,業據菁樺公司董事長陳深山、總經理趙志鵬、經理廖珮儀等人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原審97年3 月17日、4 月21日審判筆錄),益徵台糖公司對於總經銷商徵選之程序並無明文規定;而前開評選僅係台糖公司生技事業部內部參考名單,並不具任何之拘束力。此由台糖公司生技事業部之相關人員迄93年2 、3 月間,均未有徵詢之動作可佐。再參諸詩丹雅蘭產品之評選,原本並未區分為實體、虛擬通路,事後卻將評選部分侷限在實體通路部分,而虛擬通路部分卻容許生技事業部逕行指定等節綜合以觀,公訴人認被告乙○○「理應由第2 名為菁樺公司替補耐斯公司辦理經銷,或重新辦理該經銷權甄選評估作業」云云,尚嫌無據。

⒊再耐斯公司、菁樺公司並無意願擔任詩丹雅蘭產品之總經銷

商乙節,業據證人即耐斯公司副總經理沈崇崧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這個案子並沒有公開招標,它只是1 個評選,所以我們就去參加這評選。評了以後,其實我們提出並不是最好的,我們提的條件,就台糖公司的標準,我們並不是最理想;因為我們認為有很多問題,所以我們並不是很積極要做他們的經銷商;我們提了以後,台糖公司內部還是把我們當成是最優秀的,就開始跟我們提他們的合約」,「談也沒有談多久,因為他們提了1 個制式的合約,那合約我們一看就覺得有很多沒有辦法接受,所以我們沒有在合約上跟他有動作,在商業上是沒有辦法作的」等語(見原審卷㈣第85頁、第87頁),及證人即菁樺公司總經理趙志鵬證稱:「我們意願也不是很高,後來有一段時間都沒有消息,因為當時的景氣也不好,所以也沒有注意參與評選後結果如何」等語在卷(見原審卷㈤97年4 月21日審判筆錄第15頁)。是經評選為第1 名、第2 名之耐斯公司、菁樺公司既均無意願擔任詩丹雅蘭產品之總經銷商,則被告乙○○,本於台糖公司董事長之地位,如何活絡詩丹雅蘭產品之市場,減少成本之積壓,進而減少台糖公司之虧損,本係當務之急,且依證人陳民澤於原審審理時證述:「被告乙○○一直要求推動這個業績要趕快做到,詩丹雅蘭產品對於生技事業部的業績很重要,如果沒有經銷商就沒有辦法做,因為這個品牌編了好幾億元。國營事業之商品既然已經做了,然後卻賣不出去,商品做了研發然後卻卡在那裡,被告乙○○就任後即認為應該把商品活化,趕快把商品推銷出去,那些都是成本,堆在那裡對國營事業沒有好處。被告乙○○確有交代我帶被告甲○○到生技事業部見楊博文執行長,因為被告甲○○有意願擔任詩丹雅蘭產品之總經銷商」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3頁、第14頁),及證人即美吾髮公司董事長李成家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被告乙○○確曾徵詢美吾髮公司是否有意願經銷詩丹雅蘭產品,但因新產品不容易賣且不划算,所以拒絕」等語(見原審卷㈣第75頁至第77頁),益徵被告乙○○確已著手進行如何解決詩丹雅蘭產品經銷商覓尋無著之難題。是被告乙○○推介被告甲○○之百萬網公司與台糖公司生技事業部洽談詩丹雅蘭產品總經銷商乙事,尚難認有何意圖為自己或百萬網公司之不法利益、損害台糖公司利益,或違背任務之情事,亦難以遽認被告甲○○與被告乙○○有何共同背信之犯行。

⒋公訴人雖認被告乙○○於93年4 月2 日批准台糖公司與百萬

網公司之合約條件,將詩丹雅蘭產品之總經銷權交由百萬網公司,雙方於93年4 月19日簽訂承銷合約,約定進貨價格降為36%,並將年度銷售責任額由1 億3600萬元,降低為1 億元,並加含3 個月之試銷期(共15個月),及減少繳納保證金1000萬元等,使百萬網公司獲得前揭之不法利益,致生損害於台糖公司云云。然查:

⑴公訴人前開所指降低進貨價格、年度銷售責任額、增加試銷

期、減少繳納保證金等情,均係以台糖公司生技事業部與耐斯公司洽談之契約內容(即耐斯公司初步承諾之條件)為其論述基礎,惟耐斯公司嗣認上開契約之條件不合理,無法接受,進而放棄擔任詩丹雅蘭產品之總經銷商等情,業據證人沈崇崧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㈣第87頁、第95頁),可見公訴人前開所指之比較基礎客觀上並不存在。公訴人據此認台糖公司與百萬網公司所簽訂之前開合約條件已生損害於台糖公司云云,似嫌速斷。

⑵又新產品開發與推展,本屬不容易,如能損益平衡,甚或能

有盈餘者,更屬艱鉅之挑戰,此乃一般企業經營常見之情形。詩丹雅蘭產品係一新開發產品,包括耐斯公司、美吾髮公司、菁樺公司等均已卻步而無意承接經銷業務,如被告乙○○無法適時覓得有意願且適任之廠商承銷,台糖公司勢將面臨成本積壓之壓力,是於上開經營壓力下,何謂有利於台糖公司之契約條件,本應依客觀事證以為認定。況本件依菁樺公司、麗生公司提出之經銷條件(見外放卷),菁樺公司第

1 年之銷售總額為1 億8 千萬元,乘以其進貨折數35%,台糖公司之進貨收入為6 千3 百萬元;麗生公司之年銷售總額為1 億6405萬2 千元,乘以其進貨折數35%,台糖公司之進貨收入為5741萬8200元,而台糖公司與百萬網公司所簽訂之契約內容中,百萬網公司自簽約日起屆滿15個月之責任購貨額(並非銷售總額)為1 億元,如以1 年(即12月)計算,百萬網公司第1 年之責任購貨額為8 千萬元,亦即台糖公司之進貨收入應有8 千萬元。綜上參互比較各節觀之,台糖公司與百萬網公司所簽立之前開契約,尚非全然不利於台糖公司。

⑶綜上所述,公訴人以客觀上尚不存在之論述比較基礎,遽認

被告乙○○、甲○○共同使百萬網公司獲得前揭之不法利益,致生損害於台糖公司云云,尚有誤會。

⒌再證人馬祖芳、嚴以俊、楊博文等人雖曾於93年3 月22日擬

簽由生技事業部依據耐斯公司原承諾之經銷條件與公開評選第2 名、第3 名之菁樺公司、麗生公司洽談合約,生技事業部將與同意耐斯公司之經銷條件廠商簽約,如兩家公司均同意,則優先與菁樺公司簽約等情,除已據證人馬祖芳、嚴以俊、楊博文等人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外,復有前開簽呈在卷可稽(見外放卷第127 頁)。然查,前開簽呈於93年3 月22日由台糖公司副總經理邱健男簽章之後,被告乙○○並未核章,即已送回承辦人即證人馬祖芳處乙節,此業據證人馬祖芳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在卷;參以前開簽呈並未編號,而公訴人所引之證據方法編號36即卷附台糖公司95年6 月29日祕文字第0950006775號函所附之公文送件登記簿影本所載(見偵卷第138 頁、第139 頁),副總理室於93年3 月22日確有乙份有關「佰萬網公司,總經銷詩丹雅蘭」之簽呈,然該欄位前面尚有記載「280 」,則前開收文簿所記載之簽呈,是否為前開簽呈,尚有疑義。此外,復參諸卷附之台糖公司生技事業部93年3 月16日簽呈(見偵卷第5 卷第75頁),該簽呈上亦有記載「生雜280 」之編號,而台糖公司副總經理邱健男亦於93年3 月22日核章,顯見前開收文登記簿所載之簽呈應係93年3 月16日之簽呈,而非前開證人所指之3 月22日簽呈。是公訴人前開所舉之證據方法尚不足證明證人馬祖芳所簽辦之3 月22日簽呈確有送至被告乙○○之辦公室而遭被告乙○○退回乙節。另被告乙○○自93年3月22日起至24日止,在高雄、屏東出差視察乙節,亦有台糖公司97年3 月25日政防字第0970002500號函及出差通知單、出差旅費報告表、支出證明單、電子機票收據等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5 至11頁),堪認被告乙○○於93年3 月22日並未在台北辦公室,亦未經手上開簽呈無疑。

⒍綜上,被告乙○○縱有引介百萬網公司負責人即被告甲○○

與生技事業部洽談詩丹雅蘭產品總經銷乙事,並核准生技事業部與百萬網公司簽定之契約條件,然並無法憑以遽認被告乙○○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意圖,或生損害於台糖公司之利益之情形及違背任務之情事。

㈣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提出之證據方法,尚不足以證明被

告乙○○就「以限期完成蘭花咖啡館金山店與建國大樓改建(包括蘭花咖啡館建國店)為由,規避政府採購法,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部分,有公務員圖利、背信之犯行;就「違背任用程序,聘僱凌美珍」、「圖利特定廠商為台糖公司產品總經銷商」部分,有背信之犯行;亦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甲○○與被告乙○○有共同背信之犯行。此外,本院綜觀全案事證,尚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甲○○有公訴人所指之前開犯行,自應認其犯行尚屬不能證明。

八、原審因此就公訴意旨所指:㈠限期完成蘭花咖啡館金山店與建國大樓改建(包括蘭花咖啡館建國店)為由,規避政府採購法,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㈡違背任用程序,聘僱凌美珍;㈢圖利特定廠商為台糖公司詩丹雅蘭產品總經銷商等部分,分別諭知被告乙○○被訴公務員圖利(指上開㈠限期完成蘭花咖啡館金山店與建國大樓改建(包括蘭花咖啡館建國店)為由,規避政府採購法,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部分)、背信及被告甲○○被訴背信無罪之判決,經核尚無違誤。公訴人上訴意旨,雖於上訴理由書中表明就原審判決全部表示不服,惟就上開㈡之違背任用程序,聘僱凌美珍部分,並未據提出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書參照),餘就上開㈠、㈢部分,則猶執前詞,認:⒈被告乙○○限期完成蘭花咖啡館金山店與建國店為由,規避政府採法,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部分,有圖利私人及背信之不法意圖;⒉圖利特定廠商為台糖公司總經銷商部分,百萬網公司所負擔之經銷條件,遠較臺糖公司預期者為劣;⒊被告甲○○與被告乙○○確有共犯圖利及背信之犯行云云(餘詳上訴理由書所載),指摘原審判決。惟按認事採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背證據法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原判決對於本件公訴人所指上開㈠至㈢部分均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2人有公訴人所指之公務員圖利或背信犯行,已詳述其理由,並就上開㈠之部分,證人黃桂秋於偵、審中所述曾於會議中向被告乙○○表示採取分包方式恐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形,而被告乙○○當時表示有事他會負責云云,認與證人李曉姝、謝素貞、林志祥證述不符,而無足採信等情,亦在判決內詳述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公訴人猶執前詞,認證人黃桂秋前開所述可採,及以推測之詞認被告乙○○可能透過其幕僚長陳民澤對臺糖公司之人員進行指示,陳民澤並可能將相關決定向被告乙○○陳報並獲其同意,被告乙○○違法不當指示蘭花咖啡館金山店之完工日期為93年3 月5 日,致承辦人員於未獲提供充足資訊之不得已情形下,同意辦理本件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工程,顯有圖利私人及背信之不法意圖云云,自無可採;並就上開㈡之部分,依證人謝素貞、魏巍、陳民澤、黃哲宏、曾見占所述,及卷附台糖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商品研發組93年2 月12日、2 月16日(案號為「人字7669號」)、精緻農業事業部93年3 月8 日(案號為精農人字第00

00 00-0 號)等簽呈,暨經濟部89年11月15日經人字第89300913號、97年2 月15日經人字第09703595810 號等函意旨參互以觀,被告乙○○確有指示陳民澤與凌美珍面談,決定是否對蘭花咖啡館之營運有幫助,進而再指示魏巍由精緻農業事業部擬簽,由台糖公司美國分公司以每月3 千美金代聘凌美珍以「顧問」乙職參與蘭花咖啡館金山店經營,並經被告乙○○核准以技術服務費用聘用為專案人員,及被告乙○○明知凌美珍具有美國國籍,並未違反相關法令而有違背任務聘用之情事,且凌美珍受僱期間,工作努力,表現稱職,並非尸位素餐、坐領乾薪之人,亦無何生損害於台糖公司之利益之情形;及就上開㈢之部分,⒈台糖公司就詩丹雅蘭產品總經銷商之徵求原採公開徵選方式(此與公訴人之認定並無不同),惟該次經徵選結果取得優先議約權之第1 名之耐斯公司,嗣後已表示不願擔任詩丹雅蘭產品之總經銷商,且第

2 名之菁樺公司亦無意擔任,台糖公司亦未依生技事業部簽呈意旨所示,徵詢第2 名之菁樺公司;⒉依證人陳民澤、美吾髮公司董事長李成家於原審審理時所述,被告乙○○於耐斯公司表示不願擔任總經銷商,第2 名之菁樺公司復無意願,又無其他有意願且經銷條件對台糖公司明顯有利之廠商表示之情形下,為使已投入成本研發之該項產品總經銷商順利產生,減輕該項產品營運成本之積累,未再依循原定之公開評選方式,引介百萬網公司與台糖公司簽立之契約內容,尚非全然不利於台糖公司;⒊公訴人以台糖公司生技事業部與耐斯公司初步洽談之契約內容為其論述基礎,客觀上並不存在,公訴人卻憑以認定台糖公司與百萬網公司簽訂之合約條件已生損害於台糖公司云云,尚嫌速斷;⒋另被告乙○○於93年3 月22日並未在台北辦公室,且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證人馬祖芳93年3 月22日之簽呈確有送至被告乙○○之辦公室而遭被告乙○○退回之情形等節,亦均已詳述其理由於原審判決內。公訴人前開上訴所指,仍執前詞,認詩丹雅蘭產品之總經銷商應採公開方式徵選,被告乙○○卻與被告甲○○共謀指定百萬網公司擔任該項產品之總經銷商,且經銷條件顯較耐斯公司與台糖公司初步洽談時提出之條件不利於台糖公司,被告乙○○、甲○○確有使百萬網公司獲得不法利益,致生損害於台糖公司之共同背信云云,顯未考量台糖公司詩丹雅蘭產品之總經銷商之公開徵選結果(即取得優先議約權之第1 名之耐斯公司及第2 名之菁樺公司均已表示無意擔任該項之總經銷商)並未使該項產品之總經銷商順利產生,卻仍以耐斯公司與台糖公司先前洽談合約時所提出之條件,嗣於該公司向台糖公司表示無意擔任總經銷商後,客觀上已不存在之經銷條件,憑以認定嗣後台糖公司與百萬網公司所簽訂合約條件已生損害於台糖公司之計算基礎,顯屬無據。至被告乙○○就詩丹雅蘭產品經銷商徵選事項之處理並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已如前述,自無公訴人上訴所指被告2 人間之共同犯行有平行一致之關係,而得成立公務員圖利罪或共犯之餘地。另背信部分,被告2 人固得因被告乙○○為台糖公司董事長之身分,依刑法第31條之規定成立共犯關係,惟本件尚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有違背任務及生損害於台糖公司之利益之情形,已如前述,是本件既尚乏證據足認有背信之犯行,自亦無認被告2 人有何共同背信犯行之餘地。

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指被告乙○○公務員圖利、背信及被告甲○○背信之犯罪事證既均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2 人犯罪之程度,是被告2 人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檢察官就前開原審諭知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所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所示。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謝靜恒法 官 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泰寧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附表一:

┌──┬───────┬─────────────────────────┐│編號│證 據 名 稱│待 證 事 實│├──┼───────┼─────────────────────────┤│ 1 │被告乙○○之供│伊未限定台糖蘭花咖啡館之開店時間,亦未指定凌美珍當││ │述 │技術指導顧問,以為生技事業部93年3 月16日簽呈上「奉││ │ │首長指示」是公文用語,未見過3 月22日該部所呈之公文││ │ │,亦未指示要與百萬網公司簽約。 │├──┼───────┼─────────────────────────┤│ 2 │被告甲○○之供│台糖詩丹雅蘭化妝品之實體經銷與台富國際公司合作,伊││ │述 │再賣給台富公司42.3折,百萬網公司有6.3折之獲利,耐 ││ │ │斯集團負責人陳哲芳之子陳冠如是伊的創業夥伴,也是百││ │ │萬網公司之股東。 │├──┼───────┼─────────────────────────┤│ 3 │證人黃尚文之證│完美主義於金山店與建國店之工程做的不多,都外包給下││ │述 │游廠商,有3成至5成之獲利,設計監造部分有68成之獲利││ │ │,金山店成本是172萬3203元,建國店成本是765萬8044元││ │ │。 │├──┼───────┼─────────────────────────┤│ 4 │證人黃哲宏之證│是乙○○要求蘭花咖啡館要在93年3月5日開幕,限期完工││ │述 │,有人於會議時曾向乙○○表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問題││ │ │,伊個人認為有些項目是可以合併,不需要拆開如此多項││ │ │,凌美珍當顧問伊確定是乙○○指示,乙○○在會議時有││ │ │表示,後來因為國籍與規定不符合,後來因為有精農事業││ │ │部在美國洛杉磯開分公司,就以該部門聘凌美珍當專門技││ │ │術人員。 │├──┼───────┼─────────────────────────┤│ 5 │證人謝素貞之證│是乙○○要求限期完工,伊於檢討會議時曾向乙○○表示││ │述 │一定要公開上網,不能用限制性招標,有違反政府採購法││ │ │之問題,被乙○○當場拍桌罵說,如果要照政府採購法的││ │ │規定,就不用你們來做了,有事伊會負責等語。 ││ │ │ │├──┼───────┼─────────────────────────┤│ 6 │證人江銘宏之證│在一個會議時謝素貞曾向乙○○表示要符合政府採購法之││ │述 │問題,乙○○當場說,如果什麼都要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 │,就不用你們來做了等語。 │├──┼───────┼─────────────────────────┤│ 7 │證人彭明鑑之證│是乙○○要求限期完工,謝素貞於會議時曾向被告乙○○││ │述 │表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問題,乙○○表示還是要在期限││ │ │內完工。 │├──┼───────┼─────────────────────────┤│ 8 │證人黃桂秋之證│是乙○○要求限期完工,伊曾於會議中反應不能指定廠商││ │述 │,有違法問題,乙○○仍裁示要給完美主義公司辦理,依││ │ │台糖公司慣例,應該都要公開招標。 │├──┼───────┼─────────────────────────┤│ 9 │證人忻台翔之證│是乙○○要求限期完工,伊向江銘宏主任秘書反應若依政││ │述 │府採購法發包程序會來不及,江主秘說有人於會議時曾向││ │ │乙○○提出政府採購法才被乙○○罵,所以伊也不敢講,││ │ │就想說用上簽呈方式簽到乙○○處,因為是乙○○指示要││ │ │限期完工,是李曉姝就帶完美主義公司的人來拿建國大樓││ │ │之峻工圖,建國店是由完美主義公司提供預算書,再依其││ │ │內容上簽呈經乙○○核准。 │├──┼───────┼─────────────────────────┤│ 10│證人黃德雄之證│是乙○○要求限期完工,伊曾向忻台翔質疑依政府採購法││ │述 │規定需要公開招標,但忻台翔表示上級給他時間壓力,伊││ │ │依指示擬簽呈採限制性招標,上呈董事長批可,再由完美││ │ │主義公司主導將工程分批發包,所有廠商均由完美主義公││ │ │司找來。 │├──┼───────┼─────────────────────────┤│ 11│證人李曉姝之證│因為幕僚長陳昆亮說金山店很趕,是伊建議找完美主義來││ │述 │做,後來乙○○指示建國店也要比照金山店。 ││ │ │ │├──┼───────┼─────────────────────────┤│ 12│證人林志祥之證│伊之前辦過之採購案,程序上會先擬招標文件,對外公告││ │述 │,但蘭花咖啡館因原本正常之採購模式無法被乙○○接受││ │ │,所以才會拆成小包,乙○○說過很多次若有事會負全責││ │ │,若伊自己有決策權,則會按照一般程序進行。 │├──┼───────┼─────────────────────────┤│ 13│證人魏巍之證述│凌美珍確係由被告乙○○親自交代指示任用,凌美珍在93││ │ │年2月就來規劃,精農事業部3月8日才簽呈,以前沒有這 ││ │ │種案例,一般過程是會簽辦再找人過來工作,伊是依照指││ │ │示,聘用價格是乙○○批准的。 ││ │ │ │├──┼───────┼─────────────────────────┤│ 14│證人黃柏淵之證│伊是柏林廣告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都是完美主義公司找││ │述 │伊,沒有台糖公司員工與伊接洽,也是完美主義公司開票││ │ │給伊公司,沒有簽合約,只有估價單,柏林公司沒有參與││ │ │台糖公司建國大樓之比價投標案。 │├──┼───────┼─────────────────────────┤│ 15│證人賴騰益之證│伊是美丞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都是朋友介紹完美主義公││ │述 │司找伊填估價單,也是完美主義公司開票給伊公司。 ││ │ │ │├──┼───────┼─────────────────────────┤│ 16│證人申友良之證│伊是迪可照明公司負責人,都是完美主義公司找伊,沒有││ │述 │台糖公司員工與伊接洽,也是完美主義公司開票給伊公司││ │ │。 │├──┼───────┼─────────────────────────┤│ 17│證人林春蘭之證│伊是完美主義公司會計,透過總經理蔡倍福之指示,蘭花││ │述 │咖啡館金山店及建國店,大部分下游廠商都是透過完美公││ │ │司找來,有些真的比價,有些形式比價,廠商向完美主義││ │ │公司報價,伊再轉報價單給台糖公司,都是透過完美主義││ │ │公司把款項發給下游廠商。 │├──┼───────┼─────────────────────────┤│ 18│證人楊博文之證│依台糖公司之慣例產品經銷都公開做,曾向上表達可找評││ │述 │選第二、三名之廠商來做,但乙○○仍表示要將詩丹雅蘭││ │ │的案子交由甲○○來做,馬祖芳最後並曾上簽呈表示係首││ │ │長指示與百萬網公司簽約,乙○○仍予批准。 │├──┼───────┼─────────────────────────┤│ 19│證人嚴以俊之證│沒有人與甲○○聯絡,甲○○就自動跑來要經銷化妝品事││ │述 │宜,甲○○表示已與上面講好,是乙○○仍表示要將詩丹││ │ │雅蘭的案子交由甲○○來做,馬祖芳最後並曾上簽呈表示││ │ │係首長指示與百萬網公司簽約,被告乙○○仍予批准,在││ │ │協商過程中,伊也聽過甲○○多次表示與上面高層講好了││ │ │,施加壓力,最後簽約條件退讓很多,價格的退讓會影響││ │ │利潤及廣告費,百萬網公司原本經銷之業績不好,找百萬││ │ │網公司來已違反台糖公司慣例。 │├──┼───────┼─────────────────────────┤│ 20│證人馬祖芳之證│乙○○指示要跟百萬網公司簽約,百萬網公司甲○○就由││ │述 │陳民澤陪同,主動到生技事業部,於協商過程中甲○○多││ │ │示與上面高層講好,給伊很大壓力,伊曾於93年3月16日 ││ │ │上簽呈表示係首長指示與百萬網公司簽約,而會計部門簽││ │ │註意見退回,後來伊在93年3月22日再上一次簽呈,被當 ││ │ │時身兼董事長及總經理之乙○○退回,所以只好再送3月 ││ │ │16 日之簽呈。 │├──┼───────┼─────────────────────────┤│ 21│證人邱健男之證│93年3月22日簽呈,程序上都有送上去,伊沒有退此文。 ││ │述 │那時乙○○是董事長兼總經理。 │├──┼───────┼─────────────────────────┤│ 22│證人陳民澤之證│乙○○明知曾公開評選過廠商,甲○○有去辦公室找龔照││ │述 │勝,乙○○當天就指示要找百萬網公司研議簽約,所有與││ │ │百萬網公司簽約之條件,乙○○均知情,係乙○○批准才││ │ │與百萬網公司簽約,耐斯集團副總沈祟崧於協商過程亦有││ │ │來開會,最後表示由百萬網公司來簽約,耐斯集團之台富││ │ │公司則負責。龔對伊表示有朋友在美國,要伊與之連絡,││ │ │後來因為凌美珍美國籍,不能付薪水給她,乙○○要伊打││ │ │電話給魏巍,就由魏巍處理,當時伊不知凌美珍是乙○○││ │ │女友的姐姐。 │├──┼───────┼─────────────────────────┤│ 23│證人胡國洲之證│伊是商品行銷部事業部經理,完全依上級指示做事,看到││ │述 │文時工程已分割,無從表示意見。 │├──┼───────┼─────────────────────────┤│ 24│經濟部92年12月│乙○○是經由經濟部提請經行政院核復程序任命之公務員││ │30日經人字第 │。 ││ │00000000000號 │ ││ │函 │ │├──┼───────┼─────────────────────────┤│ 25│台糖公司93年2 │乙○○指示在93年3月5日起營運蘭花咖啡館。 ││ │月3日董事長主 │ ││ │持商品行銷事業│ ││ │部業務簡報會議│ ││ │紀錄 │ │├──┼───────┼─────────────────────────┤│ 26│台糖公司93年3 │台糖公司總務處事務組簽呈顯示建國大樓改建修繕費約 ││ │月30日簽呈 │530 萬元,設備增購置約420萬元,乙○○在簽呈上用印 ││ │ │,明知金額逾政府採購公告金額。 │├──┼───────┼─────────────────────────┤│ 27│台糖公司顧問遴│台糖公司顧問為無給職。 ││ │選要點 │ │├──┼───────┼─────────────────────────┤│ 28│經濟部89年11月│聘用凌美珍當技術人員,依法定程序應報經濟部核准。 ││ │15日經人字第 │ ││ │00000000號函 │ │├──┼───────┼─────────────────────────┤│ 29│台糖公司商品行│建請聘用凌美珍當技術人員,依法定程序應報經濟部核准││ │銷事業部商品研│ ││ │發組93年2月16 │ ││ │日簽呈 │ │├──┼───────┼─────────────────────────┤│ 30│台糖公司精緻農│凌美珍於93年2月至台糖公司服務,因國籍身份問題,迄 ││ │業事業部93年3 │同年3月30日始經乙○○批准聘用。 ││ │月8日簽呈 │ │├──┼───────┼─────────────────────────┤│ 31│台糖公司93年3 │生技事業部表明係奉乙○○指示與百萬網公司洽談詩丹雅││ │月16日簽呈 │蘭經銷事宜,並列附表顯示百萬網公司與耐斯公司初步承││ │ │諾之條件比較表 │├──┼───────┼─────────────────────────┤│ 32│台糖公司93年3 │生技事業部建議若百萬網公司同意耐斯公司之經銷條件,││ │月22日簽呈 │則優先與百萬網公司簽約,若不同意,則生技事業部按公││ │ │選名次與第二、三名之菁華公司、麗生公司洽談合約,此││ │ │簽呈送至乙○○處被退回。 │├──┼───────┼─────────────────────────┤│ 33│台糖公司95年6 │上開3月22日簽呈確實送至總經理辦公室。 ││ │月29日秘文字第│ ││ │0000000000號函│ ││ │附之公文送件登│ ││ │記簿影本 │ │├──┼───────┼─────────────────────────┤│ 34│台糖公司93年4 │百萬網公司與台糖公司簽訂之總經銷合約內容經乙○○批││ │月2日簽呈 │准,所有台糖公司退讓之合約條件,乙○○清楚知悉。 │├──┼───────┼─────────────────────────┤│ 35│台糖公司與百萬│百萬網公司與台糖公司簽訂之總經銷合約條件顯然台糖公││ │網公司之合約書│司退讓許多。 ││ │影本一份 │ │├──┼───────┼─────────────────────────┤│ 36│台糖公司生技事│1、台糖公司「二合一糖蜜酒精組合」徵選經銷商,經過││ │業部之「二合一│ 公開評選優勝後,因屬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2││ │糖蜜酒精組合」│ 條第1項第9款採限制性公開招標。 ││ │總經銷案相關資│2、台糖公司徵選經銷商的正常作業方式,用以對照本件││ │料乙宗 │ 百萬網公司之異常違法。 │├──┼───────┼─────────────────────────┤│ 37│台糖公司秘書處│台糖公司台北營業所宿舍隔間修繕工程即公開辦理招標程││ │台北營業所宿舍│序。 ││ │隔間修繕工程相│ ││ │關資料乙宗 │ │├──┼───────┼─────────────────────────┤│ 38│台糖公司工程管│台糖公司舉辦各項工程或購置設備依該準則第23條規定,││ │理準則乙份 │應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 39│台灣糖業公司94│台糖公司向經濟部函覆說明聘用凌美珍擔任蘭花咖啡管顧││ │年7月25日人運 │問之內容。 ││ │字第0000000000│ ││ │號函 │ │├──┼───────┼─────────────────────────┤│ 40│行政院92年11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聘兼顧問管理規定說明內容││ │7日院授人力字 │。 ││ │第0000000000號│ ││ │函 │ │├──┼───────┼─────────────────────────┤│ 41│行政院93年1月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聘兼顧問管理補充規定。 ││ │30日院授人力字│ ││ │第0000000000號│ ││ │函 │ │├──┼───────┼─────────────────────────┤│ 42│行政院93年6月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聘兼顧問管理規定修正內容││ │23日院授人力字│。 ││ │第0000000000號│ ││ │函 │ │├──┼───────┼─────────────────────────┤│ 43│McLellan │凌美珍之顧問費係經由美國McLellan Botanicals公司發 ││ │Botanicals │給。 ││ │2004.4.2致 │ ││ │Ashley Ling信 │ ││ │函 │ │├──┼───────┼─────────────────────────┤│ 44│商品行銷事業部│商品行銷事業部結轉93年2月至5月「凌美珍顧問費」,金││ │往來傳票登記簿│額357,059及「凌顧問六至九月薪資(USD3,000*4個月) ││ │ │」,金額407,880 │├──┼───────┼─────────────────────────┤│ 45│行政院公共工程│台糖公司詩丹亞蘭全效保濕系列美容保養品總經銷合約,││ │委員會95年2月 │列有經銷價格之調降、責任購貨額、經銷範圍、甲乙雙方││ │15日工程企字第│關於促銷行為應遵守事項及責任、銷售獎勵金等規定,其││ │00000000000號 │性質上與單純賣斷行為不同,應屬委託經銷之招商行為,││ │函 │適用政府採購法。 │├──┼───────┼─────────────────────────┤│ 46│台糖公司商品行│主旨「為推廣本公司『台糖蝴蝶蘭』,經奉鈞長指示於台││ │銷事業部商品研│北市(原蜜鄰金山店)設立『蝴蝶蘭主題咖啡館』,展店││ │發組93年2月11 │籌備事宜交由本部負責統籌辦理,本案擬訂於今年三月五││ │日簽呈 │日開幕,館內室內佈置將委請量販事業部李曉姝小姐設計││ │ │規劃,店內工程將以自辦工程方式進行,有關展店工程所││ │ │需設備、勞務、材料採購等由於時間緊迫且各項採購預估││ │ │金額皆於公告金額以下,擬分別採限制性招標,陳請鈞長││ │ │鑒核。」之簽呈經董事長乙○○於93年2月18日批示。 │├──┼───────┼─────────────────────────┤│ 47│台糖公司台北營│ 蝴蝶蘭主題咖啡館金山店之籌建工程為達成董事長龔照 ││ │業所93年2月18 │ 勝指示須於93年3月5日開幕營運之政策,將籌建工程拆 ││ │日簽呈 │ 分,形式上以限制招標之方式辦理,以規避政府採購法 ││ │ │ 公開招標之規定。 │├──┼───────┤ ││ 48│台糖公司台北營│ ││ │業所93年2月1日│ ││ │簽呈 │ │├──┼───────┤ ││ 49│台糖公司台北營│ ││ │業所93年2月20 │ ││ │日有關咖啡豆及│ ││ │相關設備採購簽│ ││ │呈 │ │├──┼───────┤ ││ 50│台糖公司台北營│ ││ │業所93年2月20 │ ││ │日有關招牌、水│ ││ │電、鐵工、木作│ ││ │、傢俱自行採購│ ││ │簽呈 │ │├──┼───────┼─────────────────────────┤│ 51│柏林廣告企業公│柏林公司係向完美主義公司提出報價,並非向台糖公司提││ │司之報價單5紙 │出比價或逕與台糖公司議價。 │├──┼───────┼─────────────────────────┤│ 52│台糖公司行銷企│「凌顧問美珍」在乙○○董事長於93年3月30日批示核准 ││ │畫組93年2月12 │精農事業部93年3月8日簽辦聘請凌美珍協助展店之前,早││ │日簽呈 │於93年2月12日即已為行銷企劃組知悉其為顧問,並執行 ││ │ │職務。 │├──┼───────┼─────────────────────────┤│ 53│承辦人馬祖芳92│台糖公司遴選詩丹雅蘭草本類美容保養品總經銷商之擬辦││ │年9月24日簽呈 │方式。 │├──┼───────┼─────────────────────────┤│ 54│行政院公共工程│1、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賣斷方││ │委員會92年9月3│ 式銷售菸酒予經銷商,非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 │日工程企字第 │2、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有目標││ │00000000000號 │ 經銷數量、經銷佣金、委外經銷、特別獎勵、經銷管││ │函 │ 理、經銷權之讓與等規定徵選經銷商及簽約,性質上││ │ │ 與單純賣斷行為不同,應屬委託經銷之招商行為,適││ │ │ 用政府採購法。 │├──┼───────┤ ││ 55│行政院公共工程│ ││ │委員會90年3月 │ ││ │14日(九十)工│ ││ │程企字第900071│ ││ │68號函 │ │├──┼───────┼─────────────────────────┤│ 56│台糖公司秘書處│1、台糖公司「二合一糖蜜酒精組合」徵選經銷商,經過││ │台北營業所宿舍│ 公開評選優勝後,因為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2││ │隔間修繕工程相│ 條第1 項第9 款採限制性公開招標。 ││ │關資料乙宗 │2、台糖公司徵選經銷商的正常作業方式,用以對照本件││ │ │ 授權百萬網公司之異常違法。 ││ │ │ │├──┼───────┼─────────────────────────┤│ 57│證人沈崇崧 │1、耐斯集團副總經理。 ││ │ │2、待證事實:耐斯集團參加台糖公司詩丹雅蘭經銷評選││ │ │ 之過程。 │└──┴───────┴─────────────────────────┘附表二:

(一)陳民澤95年5月18日偵訊筆錄與勘驗結果┌──┬──────────────────┬─────────────────────┐│ │ 原筆錄記載【偵卷13,第302至310頁】 │ 勘驗結果 │├──┼──────────────────┼─────────────────────┤│ 1 │【偵卷13,第303頁】 │ ││ │答:我記得是生技事業部的楊博文及嚴以│問:本來耐斯就是啦。 ││ │ 俊跟我這樣說,他們說這三家不願意│答:耐斯說不願意承諾那麼多金額,我真的不知││ │ 去承諾通路行銷費用,所以無法符合│ 道談的結果是怎樣。 ││ │ 我們當初要找新廠商負擔通路行銷費│問:怎麼不知談什麼,然後說不願意接,有點矛││ │ 用。 │ 盾的地方。 ││ │ │答:是楊博文跟嚴以俊他們說不願意接的,他們││ │..... │ 說三家都不願意接,我並沒有去看他們細部││ │ │ 公文,不知他們怎麼樣跟他們談的。 ││ │【偵卷13,第303頁】 │ ││ │問:為何耐斯是評選第一名的廠商還要再│..... ││ │ 找百萬網合作? │ ││ │答:我印象中耐斯不願意承諾通路行銷費│問:他們是說三家不願意還是所有的都不願意。││ │ 用,覺得風險過高。印象中是生技部│答:他們給我印象是都不願意,可是幾家我真的││ │ 的楊或嚴告訴我的。 │ 不記得,我沒有騙妳。 ││ │問:楊或嚴告訴你都完全沒有任何廠商要│問:幾家真的不記得? ││ │ 承銷嗎? │答:不記得,過程是幾家來送proposal,幾家來││ │答:他們告訴我廠商告訴他們說新品牌有│ 標,這過程我真的不記得,他有去問最後幾││ │ 風險,都不願意負擔通路行銷費用,│ 家願不願意,他是告訴我印象說他們都不願││ │ 他們說廠商都不願意,至於幾家我不│ 意來承作,業績無法推動。他們變事業部後││ │ 記得了。 │ ,要拼業績,業績沒辦法推動,他們拿那個││ │ │ 理由是說因為廠商都不願意簽合約,告訴我││ │ │ 是那個狀況。 │├──┼──────────────────┼─────────────────────┤│2 │【偵卷13,第306頁】 │ ││ │問:龔因很急要開幕而指定廠商? │問:...(聽不清楚) ││ │答:李曉姝建議完美主義,好像不是在會│答:他沒有指定,你是說工程廠商? ││ │ 議中講的,我告訴李說工程很趕,叫│問:完美主義? ││ │ 李找品質好,有搭配過的廠商,可以│答:我知道他們後來找完美主義是李曉姝找的。││ │ 趕工的,李就說完美主義,我有告訴│問:會議中他問李曉姝哪一家廠商有認識,李曉││ │ 龔說李有介紹完美主義,龔就說好,│ 姝介紹完美主義? ││ │ 但這不是在會議中講的。 │答:會議中這樣問嗎?還是私底下?不是會議吧││ │ │ ,私下問的吧。李曉姝有來問我說,我問李││ │ │ 曉姝說,你這樣這麼趕你怎麼做?就是說,││ │ │ 因為你工程要這麼趕,那我就跟李曉姝說你││ │ │ 有沒有配合廠商,你工程品質好,你配合過││ │ │ 的工班。 ││ │ │問:我的問題是說,3月5日要開幕嘛,他有沒有││ │ │ 指定? ││ │ │答:指定廠商應該是李曉姝建議的,不是龔指定││ │ │ 的。因為她是室內設計師,那我們就問她說││ │ │ 妳是不是有比較配合的工班比較熟悉的,她││ │ │ 就建議說完美主義她配合過。我就覺得說 ││ │ │ O.K.,如果你建議配合就好,就跟龔說她會││ │ │ 找完美主義合作。 ││ │ │ ││ │【偵卷13,第306頁】 │ ││ │問:先確定開幕日期再決定廠商? │問:你現在生意怎麼樣? ││ │答:是。 │答:生意還好。 ││ │ │問:國內多還是國外多? ││ │ │答:國內多。 ││ │ │問:國內比較多啊? ││ │ │答:你為什麼這樣問? ││ │ │問:知道一下而已…(聽不清楚) ││ │ │答:妳要限制我出境阿?為什麼要這樣做? ││ │ │問:你會隨傳隨到? ││ │ │答:我會隨傳隨到,我不可能逃亡,我生意在台││ │ │ 灣,檢察官拜託妳,我生意剛起步,我不是││ │ │ 作奸犯科的人。 ││ │ │問:沒關係,待會再說。就是說龔有指定廠商嗎││ │ │ ? ││ │ │答:他沒有指定廠商,應該是李曉姝建議完美主││ │ │ 義,那我跟他說完美主義跟他配合不錯的。││ │ │問:李曉姝問你說工程很趕是不是? ││ │ │答:對,我說那就找一個已經配合過不錯的工班││ │ │ 。 ││ │ │問:那你講這句話已經確定工程很趕? ││ │ │答:對。 ││ │ │問:已經確定3月5日? ││ │ │答:對。 ││ │ │問:所以叫她找已經配合過的? ││ │ │答:對,然後品質好可以幫我們趕工的。 ││ │ │問:到底是她跟你講還是她跟乙○○講? ││ │ │答:她有跟我講,我跟龔講她要找完美主義,她││ │ │ 有直接跟他講嗎?我不知道耶。 ││ │ │問: … (聽不清楚) ││ │ │答:她跟我講,我跟龔講,龔說好,如果能夠配││ │ │ 合就做啊,應該不是在會議中講的。 ││ │ │問:有沒有開過會議,黃桂秋知不知道? ││ │ │答:黃桂秋?名字與人連不起來。 │└──┴──────────────────┴─────────────────────┘

(二)陳民澤95年8月28日偵訊筆錄與勘驗結果┌──┬──────────────────┬─────────────────────┐│ │ 原筆錄記載【偵卷7,第62至64頁】 │ 勘驗結果 │├──┼──────────────────┼─────────────────────┤│ 1 │【開始訊問前】 │問: 市調處移送不是我們把你列為被告,市調處││ │筆錄未記載 │ 移送,我們是否會起訴,我們會審酌,今天││ │ │ 我們以被告身分傳你,你的出生年月日? ││ │ │答:(出生年月日、身分證、住址均略) ││ │ │問:你現在被市調處移送為被告,法律上你可以││ │ │ 保持沈默,請求調查證據,你有委任律師了││ │ │ ,法律上的權利你知道,你可以保持沈默,││ │ │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你有委任律師,有無犯││ │ │ 罪的前科? ││ │ │答:沒有。 ││ │ │答:我為什麼是被告? ││ │ │問:他要移送我們沒有辦法。 ││ │ │答:我覺得我很無辜。 ││ │ │問:等一下我問什麼,你就回答什麼,反正他要││ │ │ 移送,我不見得會起訴。他們單位跟我們單││ │ │ 位不同,你很無辜嗎? ││ │ │答:過程當中我是執行老闆的命令,我自己的事││ │ │ 業才起步覺得很不值得的狀況。 ││ │ │問:今天我們就是要釐清與龔是否共犯關係,還││ │ │ 是都是龔指示的,你有做過什麼事,是否與││ │ │ 他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這就是我們要查的││ │ │ 。 │├──┼──────────────────┼─────────────────────┤│ 2 │【偵卷7,第62頁】 │ ││ │問:蘭花咖啡館之承作是何人找完美主義│問:完美主義是誰找的? ││ │ ? │答:初期我參與金山店行銷部分參與籌備,後面││ │答:我只參與金山店,建國店完全由蘭花│ 建國店是他們蘭花小組已經成立在運作了。││ │ 小組運作,金山店要在93年3月5日完│ 金山店的時候,需要有一個籌備的狀況,我││ │ 全是龔個人的決定,我沒有參與建議│ 負責行銷。 ││ │ 。 │問:時間要3月5日是誰決定? ││ │問:3月5日怎麼來的? │答:乙○○決定的。 ││ │答:龔希望有績效,希望讓員工認為他有│問:為何這麼趕? ││ │ 績效。 │答:他覺得要把台糖的績效做一個導正,希望給││ │ │ 國營事業績效導向。 ││ │ │問:是你建議的嗎? ││ │ │答:不是我建議的。 ││ │ │問:金山店要在3月5日完工,完全是他個人的決││ │ │ 定嗎? ││ │ │答:完全是他個人決定,(遭打斷) ││ │ │問:你有沒有參與任何的決策? ││ │ │答:沒有,我記得他去參觀日本高鐵,火車頭要││ │ │ 通車的時候,典禮的時候,打電話回來說他││ │ │ 跟一個我忘記是誰,不知道是陳沖還是誰提││ │ │ 到說,是不是可以來做咖啡館加上賣蘭花的││ │ │ concept,這樣一個概念。 ││ │ │問:是啦,他引進這個概念,但時間是他的個人││ │ │ 決定是不是? ││ │ │答:個人決定,對。因為我們(遭打斷) ││ │ │問:你們有沒有開一個類似的這個,然後就跟你││ │ │ 們下屬說時間最快什麼時候可以完成?那有││ │ │ 人說3月5日,有這樣子嗎? ││ │ │答:不記得有這樣的會議。他是告訴我們這東西││ │ │ 要儘快來完成。 │└──┴──────────────────┴─────────────────────┘

(三)馬祖芳95年5月18日偵訊筆錄與勘驗結果┌──┬──────────────────┬─────────────────────┐│ │ 原筆錄記載【偵卷13,第283至286頁】 │ 勘驗結果 │├──┼──────────────────┼─────────────────────┤│ 1 │【偵卷13,第284頁】 │ ││ │問:3月22日有上簽呈否? │問:3月22日是不是有上簽呈? ││ │答:是,3月19日會計部門在原本3月16日│答:(中略)... 然後這份簽呈簽到邱副總蓋章││ │ 簽呈有意見,簽呈就退回給我,我就│ ,然後就沒上去了,那我很確定被退回來,││ │ 再寫3 月22日的簽呈,因我覺得跟百│ 因為那時候龔董事長兼總經理,所以沒有再││ │ 萬網簽約會有問題,簽呈到副總用印│ 送上去被退回來。 ││ │ 之後就被退回,當時龔是董事長兼總│問:所以你確定是被他退回來? ││ │ 經理,我確定是被龔退回,因不可能│答:(點頭) ││ │ 副總用印後再退回,所以我只好再送│問:你確定喔?那之後呢? ││ │ 3 月16日簽呈。 │答:庭上,因為我們送到副總他用印之後,他不││ │ │ 可能用印之後再把我們退回來吧,對不對,││ │ │ 那一定往上呈,那那個時候沒有總經理,但││ │ │ 是有我們行銷顧問,那他們中間是怎麼樣作││ │ │ 業我不清楚,但是我很確定是被退回來的。│├──┼──────────────────┼─────────────────────┤│ 2 │【偵卷13,第284至285頁】 │ ││ │問:關於和百萬網合約條件上面有任何指│問:百萬網合約條件上面是不是有指示? ││ │ 示否? │答:那時候就我們主管大家一起談,談完後就這││ │答:陳民澤有參與協商,合約條件陳很清│ 樣簽。 ││ │ 楚,且簽呈上面也是交由董事長龔照│問:就等於你們還是把他的東西附在後面就對了││ │ 勝蓋章。 │ ? ││ │問:陳民澤一天到晚跟在龔身邊? │答:對。 ││ │答:陳是吳乃仁時代的顧問,當初百萬網│問:就是還是有... (聽不清楚),只是沒有簽││ │ 會當我們台糖網路的總經銷也是陳民│ 名? ││ │ 澤帶他過來的,這個我有實際接觸過│答:哪一份? ││ │ 。 │問:我的意思就是說你們協商這些條件,上面的││ │ │ 清不清楚? ││ │ │答:有啊,上面的一起協商的,就是陳民澤,對││ │ │ 台糖是否有利,陳民澤很清楚,因為他以前││ │ │ 是我們行銷顧問。 ││ │ │問:那所以合約就是到這部分,乙○○並沒有來││ │ │ 參與? ││ │ │答:看簽呈上面董事長有沒有蓋章。有嘛,那就││ │ │ 當然有囉。 ││ │ │問:這董事長蓋章是他本人蓋的嗎? ││ │ │答:這個東西我不知道。反正我們最後就是有看││ │ │ 到董事長章就是在。 ││ │ │問:陳民澤一天到晚跟在乙○○旁邊嗎? ││ │ │答:陳民澤是吳乃仁時代請進來的顧問,換了龔││ │ │ 照勝他還是顧問,那後來就接了生技部執行││ │ │ 長,他有沒有一天到晚跟在他旁邊我不清楚││ │ │ 。 ││ │ │問:是他的幕僚長? ││ │ │答:對。然後當初那個百萬網是我們的 ││ │ │問:陳在吳乃仁時代就叫幕僚長還是叫顧問? ││ │ │答:他進來是顧問,後來就幕僚長,後來(被打││ │ │ 斷) ││ │ │問:我的意思是他當幕僚長是因為乙○○的緣故││ │ │ 嗎? ││ │ │答:這我就不知道。百萬網會進我們公司,是因││ │ │ 為是陳民澤的關係,百萬網做我們網路的一││ │ │ 個總經銷商,好像那時候是他介紹進來的。││ │ │問:當初百萬網會作你們台糖網路的總經銷商,││ │ │ 是因為陳民澤介紹進來的? ││ │ │答:點頭。 ││ │ │問:你怎麼知道? ││ │ │答:因為那時候他有來跟我們一起談。後來是我││ │ │ 們營業單位跟他簽約的,網路部分我有去統││ │ │ 計(被打斷) ││ │ │問:那時你有實際接觸是陳民澤帶他過來的? ││ │ │答:對。 │└──┴──────────────────┴─────────────────────┘

(四)黃桂秋95年5月17日偵訊筆錄與勘驗結果┌──┬──────────────────┬─────────────────────┐│ │ 原筆錄記載【偵卷13,第16至20頁】 │ 勘驗結果 │├──┼──────────────────┼─────────────────────┤│ 1 │【偵卷13,第16頁】 │ ││ │問:是否負責採購案之概算表? │問:你有負責採購案的金額概算表,對不對? ││ │答:還沒有蘭花小組時,謝素貞有帶我去│答:那時候謝副座帶我去參加一次會議。 ││ │ 參加籌備會議。 │問:籌備會議嗎? ││ │問:會議內容? │答:對,應該是籌備會。 ││ │答:有討論地點,龔會過來主持會議,但│問:那時候金山店還沒有開,對不對? ││ │ 是若有客人龔會離開,龔當時還未指│答:金山店有在營業,那時候是蜜鄰超商。 ││ │ 示要何時開幕。 │問:我的意思是說金山店的蘭花咖啡館還沒開幕││ │ │ ? ││ │ │答:還沒還沒,那還沒整修。 ││ │ │問:所以是帶你去參加蘭花咖啡館金山店的籌備││ │ │ 會?還是說蘭花小組?參加什麼會? ││ │ │答:那時候應該還沒有蘭花小組,那時候幕僚長││ │ │ 應該還在籌畫要在哪邊開設。 ││ │ │問:那她就帶你參加籌備會議嘛,那籌備會議的││ │ │ 內容怎麼樣? ││ │ │答:他們可能談,太久了我也不是很記得,應該││ │ │ 是他們還在談選點部份。 ││ │ │問:乙○○有參加嗎? ││ │ │答:應該有。 ││ │ │問:那那個會議他有指示3月5日要開幕嗎? ││ │ │答:那時還沒有。 │├──┼──────────────────┼─────────────────────┤│ 2 │【偵卷13,第16至17頁】 │ ││ │問:何人決定開幕時間? │問:那關於時間是誰指定的? ││ │答:應是龔。 │答:3月5日應該是董事長訂的,上頭交代那應該││ │問:你負責作採購案之金額概算表? │ 是他訂的。 ││ │答:有籌備會議當中,我有當面跟龔反應│問:然後你就負責作一些採購案的金額概算表?││ │ ,不能指定廠商,因該會議之前龔有│答:那時副執行長回來就跟我講,我也跟他講這││ │ 問李曉姝有哪個熟悉的廠商,李說完│ 可能(遭打斷) ││ │ 美主義,龔說交完美主義來做,我當│問:你有反應給謝素貞說違反政府採購法? ││ │ 場跟龔反應不能指定廠商,會違反政│答:對、對。那時在會議中,應該是快結束了,││ │ 府採購法及台糖公司的工程管理辦法│ 我們有跟董事長報告這個是不行的。 ││ │ ,林志祥也在場,林也跟龔反應這會│問:你有跟董事長乙○○報告? ││ │ 違反政府採購法。 │答:有啊,另外還有一個林志祥 ││ │問:龔當場如何裁示? │問:林志祥也有跟他報告? ││ │答:龔說還是要給完美主義做,後來林志│答:對啊。 ││ │ 祥就提出那就必須要工料分開,工的│問:當面跟乙○○講嗎? ││ │ 部分執行單位發包,料的部分,部分│答:對、對。 ││ │ 由執行單位發包,部分由執行單位自│問:謝素貞也在場嗎? ││ │ 行採購。龔當時就說照這個方法做,│答:應該那時候還在場。 ││ │ 有問題他會負全責。 │問:那時候金山店還沒開嘛? ││ │ │答:還沒還沒。 ││ │..... │問:就是在籌備會議中,你當面跟龔反應? ││ │ │答:有。 ││ │【偵卷13,第17頁】 │問:你跟他反應怎麼樣? ││ │問:林向龔提出有工料分開辦法之前,龔│答:不能指定廠商。 ││ │ 就指示要交完美主義嗎? │問:那表示他那時候就指定廠商? ││ │答:應該是。會議中我和林志祥都跟龔講│答:那時候,... (思考),我們跟他講,那時││ │ 指示廠商是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但龔│ 候他就是說,曉姝也在那邊,ㄟ... (思考││ │ 還是堅持要完美主義,林志祥才會提│ ) ││ │ 出工料分開的辦法。 │問:因為,怎麼講,因為之前是李曉姝有說要給││ │ │ 完美做是不是? ││ │ │答:他是問曉姝有沒有熟悉的廠商,我們是說廠││ │ │ 商沒有關係,但是問題是你要照採購法的程││ │ │ 序,我們是說不可以直接就指定這個。 ││ │ │問:在你那個會議之前,乙○○有問李曉姝說,││ │ │ 有沒有哪一家合適的廠商,李曉姝就說是完││ │ │ 美主義? ││ │ │答:對。 ││ │ │問:她就說完美主義,然後乙○○就指示說要交││ │ │ 完美主義來做是不是? ││ │ │答:對啊(點頭)。 ││ │ │問:那你就當場跟他反應說(遭打斷) ││ │ │答:不、不是(搖頭),志祥也跟他講說不行。││ │ │問:你所謂交給完美主義來做是全部都給它做,││ │ │ 對不對? ││ │ │答:對(點頭)。 ││ │ │問:不是只有設計監造,所有工程嘛? ││ │ │答:一般我們都不會說,所謂的分包,不行,沒││ │ │ 有在做分包的。 ││ │ │問:那你當場就跟龔反應不能夠指定廠商? ││ │ │答:不行。 ││ │ │問:你有跟他講說這個可能會有政府採購法的問││ │ │ 題? ││ │ │答:對。 ││ │ │問:你有這樣跟他說? ││ │ │答:對。 ││ │ │問:那你還有講什麼內容? ││ │ │答:沒有啊,因為其他的志祥有跟他講。 ││ │ │問:那你有跟他說不能夠拆成小標嗎? ││ │ │答:就是不能分包啊,不能拆開。 ││ │ │問:不能分包、不能指定廠商、不能拆開,會有││ │ │ 違反政府採購法的問題,你是這樣說的嗎?││ │ │答:不能分包那時候應該是沒有講這個什麼不能││ │ │ 分包,不能分包應該是志祥跟他講的。 ││ │ │問:那你是跟他說不能指定廠商? ││ │ │答:不行。這些都是志祥會跟他講啊。 ││ │ │問:你先講你講的,待會再問你林志祥講什麼。││ │ │ 你跟乙○○講什麼? ││ │ │答:就是說這是違反採購法,不能指定廠商。我││ │ │ 們公司也還有工程管理辦法。 ││ │ │問:那個工程管理辦法還在吧? ││ │ │答:公司都有啊。 ││ │ │問:那你可不可以把法令詳細的跟我講一下? ││ │ │答:台糖公司有一個,其實跟採購法是一起的。││ │ │ 有一個是我們公司內部的啦,但是它還是根││ │ │ 據採購法來的。 ││ │ │問:它的法令全銜是什麼? ││ │ │答:台糖公司工程管理辦法。 ││ │ │問:林志祥也有在現場,林志祥跟龔講怎麼樣?││ │ │答:他就跟他講,這個(思考) ││ │ │問:不能拆成小包?還是會有違背政府採購法的││ │ │ 問題? ││ │ │答:後段那個我不...(聽不清楚)。 ││ │ │問:那你可以跟我講個大意,林志祥跟他講怎麼││ │ │ 樣? ││ │ │答:就是,會違反採購法。 ││ │ │問:這會違反政府採購法? ││ │ │答:(點頭)。 ││ │ │問:你們跟龔反應後,他做什麼裁示? ││ │ │答:他是說給完美主義,啊用什麼辦法。 ││ │ │問:還是給完美主義做,那用什麼辦法,你們回││ │ │ 去想辦法,是不是? ││ │ │答:...(思考),我忘了。 ││ │ │問:沒關係,你可以想。想清楚再講,沒關係。││ │ │答:...(思考) ││ │ │問:他後來當庭怎麼裁示? ││ │ │答:他的意思是給完美主義做。 ││ │ │問:還是要給完美主義做? ││ │ │答:ㄟ(點頭)。 ││ │ │問:那其他的他就不管了是不是? ││ │ │答:那時候,... (思考),志祥好像有提,那││ │ │ 就要工料分開。 ││ │ │問:林志祥就提說,那就必須要工料分開? ││ │ │答:ㄟ(點頭)。因為工料分開就可以,他的意││ │ │ 思是說工的部分另外發包,料的部分採購部││ │ │ 分發包。 ││ │ │問:拆開就沒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嗎? ││ │ │答:但這個還是要寫簽呈,龔董就說他要負全責││ │ │ 。 ││ │ │問:他的意思是他會負全責? ││ │ │答:寫簽呈這部分,好像是應該在那時候沒有在││ │ │ 談這一段、這一句啦! ││ │ │問:要不然是怎樣? ││ │ │答:一般都是這個的部分就是要寫簽呈。 ││ │ │問:你的意思是說龔要給完美主義來做,那有什││ │ │ 麼方法可以這樣做? ││ │ │答:他要負責。 ││ │ │問:他把問題丟給你們去想辦法,還是怎麼樣?││ │ │ 你可以描述一下當時狀況? ││ │ │答:... (思考),會議就是說,那一天應該龔││ │ │ 董問曉姝有沒有熟悉廠商,曉姝就說她有熟││ │ │ 悉完美主義,因為我們這邊都沒有啊,我跟││ │ │ 她講沒有啊,還是要照採購法來辦。 ││ │ │問:就是你們直接指定廠商會有違反採購法的問││ │ │ 題嘛,他還是說要交給他來做? ││ │ │答:對啊(點頭)。後來講一講就說,有問題他││ │ │ 要負全責啊。 ││ │ │問:那要把它拆小包是誰講的? ││ │ │答:拆小包就是說,應該是說,志祥說要工料分││ │ │ 開,工的部分發包(遭打斷) ││ │ │問:我的意思是說,林志祥為什麼會突然講說要││ │ │ 工料分開? ││ │ │答:我不曉得。 ││ │ │問:是龔問說有什麼辦法可以... (聽不清楚)││ │ │ 嗎? ││ │ │答:應該是吧。 ││ │ │問:前提是他還是先指示說要給完美做嗎,對不││ │ │ 對?你們再去想辦法,是不是這樣子?有沒││ │ │ 有類似的會議? ││ │ │答:忘了。 ││ │ │問:那順序應該是這樣子沒錯吧? ││ │ │答:應該是。 ││ │ │ ││ │ │.... ││ │ │ ││ │ │問:乙○○最後還是要決定拆開來做是不是? ││ │ │答:對啊,他應該是有吧,有指示(遭打斷) ││ │ │問:你想想看,到後來是你們要做,但是乙○○││ │ │ 指示你們要拆小包來做,還是怎麼樣? ││ │ │答:...(思考),應該,我忘(遭打斷) ││ │ │問:你想一想,開會的情況,好不好? ││ │ │答:...(思考) ││ │ │問:你剛剛講說,工的部分交給台糖來發包,料││ │ │ 的部分由執行單位自己來採購? ││ │ │答:對。 ││ │ │問:這是他講的嗎? ││ │ │答:對。 ││ │ │問:後來大家都贊成這樣的方式?還是乙○○自││ │ │ 己的意思指示要這樣做? ││ │ │答:應該是志祥跟他報告的。 ││ │ │問:那他就覺得這樣可以就對了? ││ │ │答:對。志祥跟他報告的,說工料要分開啊,他││ │ │ 就,因為沒幾個人啊。 ││ │ │問:你的意思是,開始龔先問李曉姝哪裡有熟悉││ │ │ 的廠商,她就講完美主義,那他就確定要給││ │ │ 他做嘛, ││ │ │答:對(點頭)。 ││ │ │問:那你們就說這樣會違反政府採購法, ││ │ │答:對(點頭)。 ││ │ │問:最後他還是裁示要給完美主義做, ││ │ │答:對(點頭)。 ││ │ │問:然後,你們再想辦法,後來你們再想說,林││ │ │ 志祥才提出一個辦法說要把它拆開,這樣子││ │ │ ? ││ │ │答:對(點頭)。 ││ │ │問:然後他就馬上說這樣好,還是怎樣? ││ │ │答:對(點頭)。 ││ │ │問:你要講啊,不是我在講啊,我又沒有在開會││ │ │ 現場! ││ │ │答:應該是志祥他提出工料分開這個辦法,他就││ │ │ 講說就用這個方法來做。 ││ │ │問:所以林志祥向龔報告說有工料分開的辦法,││ │ │ 龔就指示就用這個辦法? ││ │ │答:對(點頭)。 ││ │ │問:那我再反過來問你好了。在林志祥向龔提出││ │ │ 工料分開辦法之前,龔就明確跟你們講要交││ │ │ 給完美主義,還是? ││ │ │答:嗯,就是我剛剛講的,他是先問說有沒有熟││ │ │ 悉廠商?然後就問曉姝有沒有熟悉的廠商?││ │ │ 曉姝就跟他講她有熟悉的廠商叫完美主義,││ │ │ 他就說,那就給完美主義。 ││ │ │問:然後呢?你們不是有跟他反應違反政府採購││ │ │ 法嗎? ││ │ │答:這個部分我們才跟他講這個不行,不能直接││ │ │ 給指定廠商。 ││ │ │問:你們跟他講,他還是說要指定廠商嗎? ││ │ │答:他不給你講啊,他問啊,他當董事長,他哪││ │ │ 有那麼容易給你插話進去的。 ││ │ │問:我的意思是他到底知不知道違背政府採購法││ │ │ ? ││ │ │答:不曉得(搖頭),因為他外商來的,每次都││ │ │ (遭打斷) ││ │ │問:不是不是,我現在問題的意思是說,你們在││ │ │ 開會當中有跟他表達這是違反政府採購法的││ │ │ 嗎? ││ │ │答:對啊(點頭)。 ││ │ │問:到底有沒有明確跟他講過? ││ │ │答:有啊(點頭)。 ││ │ │問:嗄? ││ │ │答:有啊(點頭)。包括志祥也跟他講這樣不行││ │ │ 啊。 ││ │ │問:在會議當中你跟林志祥都曾經跟他講過指定││ │ │ 廠商會違反政府採購法嗎? ││ │ │答:(點頭)。 ││ │ │問:這樣講沒錯吧? ││ │ │答:對(點頭)。 ││ │ │問:是指定廠商的部分還是分包的部分?你講清││ │ │ 楚。 ││ │ │答:應該是指定廠商的部分。 ││ │ │問:是會違反政府採購法? ││ │ │答:對(點頭)。 ││ │ │問:那他還是要指定它嗎?有這樣子的意思表示││ │ │ 出來嗎? ││ │ │答:有。 ││ │ │問:他還是要指定它嗎? ││ │ │答:對(點頭)。 ││ │ │問:你講的是實話沒錯吧? ││ │ │答:對(點頭)。 ││ │ │問:所以你們的確有跟他反應過,這是違反政府││ │ │ 採購法? ││ │ │答:對(點頭)。 │└──┴──────────────────┴─────────────────────┘

(五)謝素貞95年8月28日偵訊筆錄與勘驗結果┌──┬──────────────────┬─────────────────────┐│ │ 原筆錄記載【偵卷7,第57至59頁】 │ 勘驗結果 │├──┼──────────────────┼─────────────────────┤│1 │【偵卷7,第57至58頁】 │ ││ │問: 有何證據證明龔可能是聽陳民澤的建│問:你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龔是聽Mark的? ││ │ 議? │答:龔跟Mark怎麼樣? ││ │答: 我沒有證據可以證明。 │問:他們的關係有親密到這種無法切割的程度嗎││ │ │ ? ││ │ │答:差不多。 ││ │ │問:真的啊? ││ │ │答:差不多Mark決定的乙○○都會聽。 ││ │ │問:但是因為書面上是龔的簽名啊? ││ │ │答:他很精哦,他所有圖章都不蓋在那個(遭打││ │ │ 斷) ││ │ │問:今天變成你證人講的話對他有影響喔! ││ │ │答:對。 ││ │ │問:那我們辦案的證據到哪裡,這是我們難的地││ │ │ 方(遭打斷) ││ │ │答:沒有證據。 ││ │ │問:你懂我的意思嗎? ││ │ │答:對,我知道。 ││ │ │問:所以你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嗎? ││ │ │答:沒有證據。 ││ │ │問:你沒有證據證明龔都聽陳民澤的嗎? ││ │ │答:(搖頭)他很精,因為他在乙○○還沒有來││ │ │ 的時候, ││ │ │問(檢察官說):妳不要這樣子問啦哦 ││ │ │答:在吳乃仁手裡,有一個蜆精的3 千萬的廣告││ │ │ ,西華廣告公司弄的,他章都沒有耶,但是││ │ │ 他指揮的! ││ │ │問(指導書記官製作筆錄):可能是聽陳民澤的││ │ │ 建議,可能與陳民澤共犯,可能是聽陳民澤││ │ │ 的建議,沒有證據可以證明。 ││ │ │答:他今天有帶律師來啊? ││ │ │問:有啊有啊。那今天就先這樣子,還有沒有補││ │ │ 充?沒有的話就今天謝謝你來做證。 │└──┴──────────────────┴─────────────────────┘附表三:陳民澤95年5月18日偵訊筆錄與勘驗結果┌──┬──────────────────┬─────────────────────┐│1 │【偵卷13,第304頁】 │ ││ │答: 我都會口頭往上呈給龔,最後條件也│答:我都有口頭跟他報告說他們希望這個狀況,││ │ 呈給龔批示,有此簽呈,龔決定才讓│ 我最後條件跟他報告說,這個東西他希望這││ │ 我們去簽合約。 │ 樣的金額承接,這樣的一個保證期、票期,││ │ │ 你願不願意這樣做,那你一直逼我,照理說││ │ │ 我是行銷專業,希望新品牌能夠趕快上市,││ │ │ 如果不接受,我也沒辦法,再找別家啊,你││ │ │ 要不要接受,他說好啊。他是董事長啊,我││ │ │ 只能把最後的、最好的result談給你啊,那││ │ │ 你 ││ │ │問:你覺得這是最好的條件嗎?你有這樣跟他講││ │ │ 嗎? ││ │ │答:對,就是說我們只能談到這樣的狀況,只能││ │ │ 談到是這樣的狀況,對方也不可能再讓了,││ │ │ 不一定對我們最好,可是對方不肯再讓了。││ │ │ 百萬網不願意再讓了,他真的不願意再讓了││ │ │ ,不是我個人認為。有簽呈,龔決定了我們││ │ │ 才去用合約的東西。 │├──┼──────────────────┼─────────────────────┤│2 │【偵卷13,第304頁,第21及22行之間】 │問:為什麼不公開招標 ││ │筆錄未記載 │答:法務室說不用公開招標 ││ │ │問:不公開招標不表示不用公開評選? ││ │ │答:對,可是不是我承辦 ││ │ │問:那龔知道嗎? ││ │ │答:你是說後面第二期? ││ │ │問:對。 ││ │ │答:就沒有人去管這件事件怎麼做,龔來之後,││ │ │ 楊博文他們也沒說要再一次這樣做過,業務││ │ │ 單位不這樣做,我怎麼能要求要這樣做。 ││ │ │問:這幾家不要,為什麼不去問後面的幾家? ││ │ │答:我記得他們有說他們有去問過其他要不要,││ │ │ 我記得他們有跟我這樣講過,說其他好像也││ │ │ 不要做。 ││ │ │問:所以你就這樣跟龔講? ││ │ │答:我有沒有這樣跟他講,應該是有,那楊博文││ │ │ 有沒有這樣跟他講,我就不知道了。不過我││ │ │ 知道楊博文,他業績很急,也常找他嘛,也││ │ │ 不是都會透過我,因為他是事業部執行長,││ │ │ 我是個幕僚,我不是直接管執行長,不可能││ │ │ ,那龔去盯他業績的時候,楊博文跟他講說││ │ │ 那你是不是不要做,洽談也沒有用,那我真││ │ │ 的不知道你們談過這個內容。 ││ │ │問:乙○○講是你給他的... (聽不清楚)訊息││ │ │ 。 ││ │ │答:我當然有這個訊息給他過沒有錯啊,我聽到││ │ │ 執行長這樣跟我講,但是執行長有沒有直接││ │ │ 跟他這樣講,也有啊! ││ │ │問:但是... (聽不清楚),你到底是聽誰講,││ │ │ 到底是楊博文還是嚴以俊?因為... (聽不││ │ │ 清楚) ││ │ │答:我記得是嚴以俊,嚴以俊、嚴以俊。楊博文││ │ │ 跟他說他沒有辦法找到適合的經銷商,請董││ │ │ 事長幫忙,他有這樣講過。 │├──┼──────────────────┼─────────────────────┤│3 │【偵卷13,第305頁】 │ ││ │答:我請嚴以俊去找其他廠商,嚴口頭回│答:我記得我有請嚴以俊打電話問其他廠商要不││ │ 報沒有廠商要接。 │ 要做,他回來跟我說其他廠商也不要做,我││ │問:有何證據證明? │ 請嚴以俊做這事情,請他打電話去問其他廠││ │答:只有嚴以俊知道。 │ 商,當初這些廠商還有沒有作的意願,他回││ │ │ 報是跟我說他們不要做了,我有做這個動作││ │ │ 。口頭回報。 ││ │ │問:... (聽不清楚) ││ │ │答:他跟我回報是這樣子,他講說東西十月份要││ │ │ 出來,已經搞到三、四月都還不能賣,然後││ │ │ 每天在盯業績,那如果有一家廠商願意承接││ │ │ ,那就來談,條件當然是說沒有錯他就要求││ │ │ 很大的bargain。 ││ │ │問:嚴以俊有這樣講嗎? ││ │ │答:我有問過這個事情,有,真的有。 ││ │ │問:有何證據證明? ││ │ │答:沒有證據。 │├──┼──────────────────┼─────────────────────┤│4 │【偵卷13,第305頁】 │ ││ │問:提示3月26日簽呈,因此簽呈楊3月28│問:所以他們才要寫這個簽呈,冒著被調職的危││ │ 日被調職? │ 險。 ││ │答:我不知楊是因此簽呈被調職。 │答:可是楊博文是為了這個被調職嗎?好像不 ││ │ │ 是為這個被調職的。 ││ │ │問:因為不想忤逆上意,所以寫這個文。 ││ │ │答:那因為這樣被調職?我真的覺得不是因為這││ │ │ 樣的因素... (證人與檢察官的對話,但是││ │ │ 聽不清楚) ││ │ │問:第二個文被退回來,你覺得不是喔? ││ │ │答:我聽龔有講說龔去現場的時候,王志修副執││ │ │ 行長有跟他反應,他R&D 也沒辦法掌握,跟││ │ │ 同事也沒辦法溝通,覺得問題很嚴重,跟我││ │ │ 講過這個話。 │├──┼──────────────────┼─────────────────────┤│5 │【偵卷13,第306頁第3行】 │ ││ │答:...召集人是黃副總,我不懂政府│答:召集人是黃副總,如果會議中有人提出來這││ │ 採購法。 │ 個問題的話,那黃副總應該會裁示應該照規││ │ │ 定辦理,因為他是老台糖員工。我是站在行││ │ │ 銷的角度去給建議,我不懂政府採購法工程││ │ │ 招標的事情。 │├──┼──────────────────┼─────────────────────┤│6 │【偵卷13,第306頁】 │ ││ │問:3月5日金山店開幕何人訂的? │問:3月5日金山店開幕何人訂的? ││ │答:是龔很急要3月初開幕。 │答:他訂的吧,就他覺得我們拉出來的時間表大││ │ │ 概在3月初,那就訂3月5日。 ││ │ │問:你提供的(指時間表)? ││ │ │答:不是我提供的,是蘭花咖啡小組 ││ │ │問:蘭花咖啡小組覺得3月5日可以完工? ││ │ │答:咖啡小組有召集人黃哲宏副召集人謝素貞,││ │ │ 那我不知是不是有人拉出一個預計的時間表││ │ │ ,這被討論過,我真的不記得了,但我記得││ │ │ 龔是很急要3 月初開幕。因為他覺得蜜鄰要││ │ │ 轉虧為盈,要把這當作一個指標性示範性的││ │ │ project 在做。 │├──┼──────────────────┼─────────────────────┤│7 │【偵卷13,第306頁】 │ ││ │問:會議中黃桂秋、林志祥、謝素貞講到│問:在會議中,謝素貞有沒有跟龔講說違反政府││ │ 指定廠商會違反政府採購法否? │ 採購法? ││ │答:我不知道指示廠商會違反政府採購法│答:我真的不知道。 ││ │ 。我不記得有此會議。我也不記得有│問:你真的沒聽過嗎? ││ │ 任何人跟我反應過指定廠商會違反政│答:有沒有這個會議我真的不知道,我不是故意││ │ 府採購法。 │ 在cover,就是說真的不記得什麼事情。 ││ │問:是如此否? │問:就是說你不記得有這個會議? ││ │答:黃副總有在公開會議中提到要工程合│答:對。 ││ │ 乎程序,龔沒有參加此會議。 │問:然後你也不記得有沒有任何人跟你們反應過││ │問:為何黃副總會如此講? │ 違反政府採購法? ││ │答:黃對大家講說時間很趕但國營事業不│答:沒有人跟我們這樣講過。我以為這會回到正││ │ 能違反程序,我沒有反應是因我沒有│ 常程序做辦理的動作,就沒去過問這個事情││ │ 負責工程方面的事。蘭花小組有固定│ 。 ││ │ 籌備會議,我不是每次參加,龔一開│問:好吧,那叫律師進來好了。 ││ │ 始參加過1、2次。謝素貞之前也說這│答:檢察官妳 ││ │ 麼趕不容易達成,黃副總指示儘量趕│問:我現在改列你當被告。 ││ │ 工,但不要違反政府採購法 │答:為什麼要這樣對我? ││ │ │問:你要講實話阿! ││ │ │答:等一下! ││ │ │問:你講的跟其他證人講的不同啊! ││ │ │答:等一下,檢察官我不是被告,我沒有犯罪,││ │ │ 為什麼變被告? ││ │ │問:為什麼你講的跟其他人講的都不一樣,因為││ │ │ 你講的跟我問的證人都不同。 ││ │ │(門打開,律師進來) ││ │ │問:我看的是證據,那我所看的就是證人跟證物││ │ │ 。我當場改列你被告,你要講實話。 ││ │ │(律師出去) ││ │ │答:檢察官,等一下! ││ │ │問:我覺得你沒有講實話。 ││ │ │答:我不會不講實話,不會! ││ │ │問:可是我剛講的你都不知道 ││ │ │ (門打開,律師帶公事包要進來) ││ │ │答:請他不要進來,不要進來! ││ │ │(律師離開出去) ││ │ │問:那你有知道是不是? ││ │ │答:我不是知道,我不記得這個事情。可是如果││ │ │ 你要我說有聽過這個事情,我沒有故意說我││ │ │ 不知道。 ││ │ │問:那到底有沒有? ││ │ │答:這會議有沒有,講真的 (被打斷陳述) ││ │ │問:不管是誰,開會時都沒人跟你們講嗎? ││ │ │答:是什麼樣的會議? ││ │ │問:籌備會議啊,不管怎麼樣的會議都好,在籌││ │ │ 備過程都沒人跟你們講過嗎? ││ │ │問:我不是用被告來一ㄚ你…(前後字眼聽不清││ │ │ 楚)。為什麼你講的跟其他人都不符合? ││ │ │ .... (聽不清楚) ││ │ │答:黃桂秋跟林志祥? ││ │ │問:或者謝素貞也可以嘛! ││ │ │答:指定廠商或違反政府採購法? ││ │ │問:或者不管任何東西違反政府採購法。 ││ │ │答:如果是有,應該是說會議當中,是不是他們││ │ │ 講是說這東西要公開招標,不是跟我說,是││ │ │ 跟小組這些人。 ││ │ │問:他們有在公開的會議說? ││ │ │答:說一定要合乎程序,我記得龔或黃說要合乎││ │ │ 採購程序辦理。 ││ │ │問:不是跟你講? ││ │ │答:不是跟我講。 ││ │ │問:一個會議公開場合講的? ││ │ │答:對,黃副總有提到說要合乎程序。 ││ │ │問:他們有在公開會議中,他們是指誰,現在想││ │ │ 到了嗎? ││ │ │答:黃副總。 ││ │ │問:黃副總怎樣講? ││ │ │答:就說工程要合乎程序,對大家講說時間很趕││ │ │ 但國營事業不能違反程序。 ││ │ │問:龔也說要合乎程序? ││ │ │答:龔沒參加會議。 ││ │ │問:那你有參加? ││ │ │答:我有參加,我真的不知道有違反採購法的事││ │ │ 情。我沒有反應是因我沒有負責工程方面的││ │ │ 事。 ││ │ │ ││ │ │..... ││ │ │ ││ │ │答:謝素貞說這麼趕不容易達成,但她並沒有提││ │ │ 到違反政府採購法的問題。 ││ │ │問:跟黃副總講? ││ │ │答:謝素貞說沒有這樣的慣例,也做不到的事情││ │ │ ,黃副總說好,那就儘量做,但要合乎程序││ │ │ ,... 但不要違反政府採購法。 │├──┼──────────────────┼─────────────────────┤│8 │【偵卷13,第307頁】 │ ││ │問:會議中謝說若要再展店,要用公開 │答:如果有,我猜是(遭打斷) ││ │ 招標,就被龔罵? │問:不要用猜想,其他證人都很清楚,為什麼你││ │答:我只記得有一個會議是這樣,時間不│ 不清楚? ││ │ 能確定。龔罵謝說東西要配合,展店│答:好。龔有罵她,龔罵她說... 龔罵她什麼?││ │ 要快,不要用公務員心態用政府採購│問:她是表示說當眾拍桌子罵她,表示說不需按││ │ 法的法規來做事,他會承擔所有責任│ 照政府採購法,有事他負責。 ││ │ 。 │答:這好像有,就說他會承擔所有的責任。 ││ │ │問:他沒拍桌子罵她? ││ │ │答:拍桌子?拍桌子好像...?...... (聽不清││ │ │ 楚) ││ │ │問:你這樣好像在幫他講話? ││ │ │答:我沒有幫他講話,我沒有必要幫他講話,我││ │ │ 跟他不認識。 ││ │ │問:龔有和緩講嗎? ││ │ │答:沒有和緩講。 ││ │ │問:不是很和緩喔? ││ │ │答:對,不是和緩講。龔說東西要配合,展店要││ │ │ 快,不要用公務員心態,搬政府採購法的法││ │ │ 規來做事。他有罵她,但有沒有拍桌子不記││ │ │ 得。 │├──┼──────────────────┼─────────────────────┤│9 │【偵卷13,第307頁】 │ ││ │問:為何金山店要分好多包 │問:為什麼金山店要分好多包? ││ │答:我沒有指示。也沒有經龔的批准,沒│答:我不知道為什麼。 ││ │ 有看過這種文。 │問:那誰會知道呢? ││ │ │答:應該是謝素貞那個team吧,就是商品行銷事││ │ │ 業處那些承包人員。 ││ │ │問:(聽不清楚) ││ │ │答:我沒有指示要分很多包啊!我不是主官,我││ │ │ 怎麼會指示他做這事情。 ││ │ │問:那有沒有經過乙○○的批准? ││ │ │答:應該是沒有吧! ││ │ │問:(聽不清楚) ││ │ │答:可是應該是沒有這種要拆成好多包,沒有看││ │ │ 過這種文啊!我講真的,如果是他們當初有││ │ │ 要這樣做的話,如果他們上個文說如果這樣││ │ │ 做可能違反政府採購法的話,那我們一定不││ │ │ 會讓,至少我們覺得這樣不合理嘛! │├──┼──────────────────┼─────────────────────┤│10│【偵卷13,第308頁】 │ ││ │問:有人在會議中提出指定廠商完美主義│問:有人在會議中提出指定廠商完美主義會違反││ │ 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但龔堅持要給完│ 政府採購法,但龔堅持要給完美主義來做,││ │ 美主義來做,林志祥提出工料分開的│ 林志祥提出工料分開的辦法,你就說那就給││ │ 辦法,你就說那就給完美主義做好了│ 完美主義做好了? ││ │ ? │答:我沒有說要給完美主義做,不是我,若龔在││ │答:我沒有說要給完美主義做,是有此會│ 場,我不可能發這個言。 ││ │ 議,但提出違政府採購法應是後來謝│問:那誰要求完美主義來做? ││ │ 素貞有說的會議。但我不記得有說到│答:你說第二家店嗎? ││ │ 工料分開。 │問:... (聽不清楚) ││ │問:是何種情況下,龔說要給完美主義來│答:第一家,我們跟他講,他說OK那就完美主義││ │ 做? │ 來做,第二家店呢,我就沒管那程序。是黃││ │答:我印象中龔是我去跟龔報告李曉姝介│ 哲宏他們在辦理的。 ││ │ 紹完美主義,龔說那交給完美主義好│問:那第一家店呢? ││ │ 了。 │答:我們跟他報告是完美主義,是李曉姝認識的││ │ │ 。他說好啊,那就給他做。 ││ │ │問:那開會他有堅持要給完美主義做? ││ │ │答:應該沒有堅持吧,好像沒有那種堅持的會議││ │ │ ,是大型的會議嗎?還是?他有說過如果他││ │ │ 做的不錯,那繼續讓他做。 ││ │ │問:第二家店? ││ │ │答:對。 ││ │ │ ││ │ │..... ││ │ │ ││ │ │問:是在公開會議說? ││ │ │答:公開會議?幾個人也算會議嗎?應該是說幾││ │ │ 個幕僚在時講過的話,並不是在公開會議這││ │ │ 麼講。 ││ │ │問:不是在人家跟他講過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他││ │ │ 還是說給完美主義? ││ │ │答:可是這個會議,幕僚不會提出來違反政府採││ │ │ 購法這種講法,幕僚沒有這個字眼,他不會││ │ │ 這樣講。 ││ │ │問:有沒有幕僚說不能指定廠商? ││ │ │答:志祥有沒有提到這樣的東西,我真的不記得││ │ │ ,幕僚好像沒這樣,應該是謝素貞講的,龔││ │ │ 說要給完美主義做,是在幕僚裡面講的,在││ │ │ 幕僚私下講的,曉姝說要來做,龔說這些東││ │ │ 西如果妳可以配合,就給你做,提出違反政││ │ │ 府採購法,應不是幕僚提的,是謝素貞他們││ │ │ team提的還是什麼狀況。 ││ │ │ ││ │ │..... ││ │ │ ││ │ │問:那你記得有一個會議,有人說指定廠商會違││ │ │ 反政府採購法,龔還是堅持要給完美主義,││ │ │ 你就說給完美主義? ││ │ │答:我沒說給完美主義。 ││ │ │問:那在會議中…(不清楚) ││ │ │答:提出違反政府採購法,應該不是這個會議,││ │ │ 是謝素貞說違反政府採購法,不是幕僚會議││ │ │ ,龔說給完美主義是在幕僚中說的,如果李││ │ │ 曉姝有配合不錯的工班就給他做,兩個會議││ │ │ 是不同的會議。 ││ │ │(中略) ││ │ │問:有沒有這樣的一個會議,龔說還是要給完美││ │ │ 主義做? ││ │ │答:有,有龔是說要給完美主義做,可是... 他││ │ │ 並沒有說... ││ │ │問:…(不清楚)那為什麼最後還是給完美主義││ │ │ 做? ││ │ │答:李曉姝說完美主義可以配合,又要趕工的狀││ │ │ 況之下,龔說那就給完美主義做。..... ││ │ │問:那還有一個小組會議? ││ │ │答:是李私下說,我跟龔報告,那在場還有沒有││ │ │ 其他幕僚,應該有吧。 ││ │ │問:我講的不是這種,是會議,不見得是大型的││ │ │ ,有其他人參與,不管你們小組會議,有外││ │ │ 人參與的,還有其他人聽到啊? ││ │ │答:我在想說為何龔參加這種會議,我不知龔為││ │ │ 何參加這種會議。 ││ │ │問:他不會參加這種會議啊? ││ │ │答:這會議很低階,他為什麼會參加這會議? ││ │ │問:(陳述其他證人證詞等等) ││ │ │ ││ │ │..... ││ │ │ ││ │ │問:什麼樣的會議情況下,龔指定給完美主義?││ │ │答:可是龔參加的會議就是那種蘭花小組會議,││ │ │ 還是他另外找黃副總談什麼事情。 ││ │ │問:你怎麼知道? ││ │ │答:我不知道啊。 ││ │ │問:那你前後就矛盾,到底有沒有? ││ │ │答:龔要給完美主義來做?龔好像沒參加這個會││ │ │ 議。 ││ │ │問:...(聽不清楚) ││ │ │答:我真的記得龔是在幕僚中說給他做,並不是││ │ │ 公開宣示給他做。 ││ │ │問:你印象中龔跟誰講? ││ │ │答:跟他的幕僚講,還有機要。我跟他口頭報告││ │ │ ,李曉姝建議要找完美主義,他說如果李跟││ │ │ 他有長期配合的狀況,就給他做,我有回去││ │ │ 跟曉姝說董事長同意,就給完美主義做。 │└──┴──────────────────┴─────────────────────┘附表四:陳民澤95年5月19日偵訊筆錄與勘驗結果┌──┬──────────────────┬─────────────────────┐│ │ 原筆錄記載【偵卷13,第323至324頁】 │ 勘驗結果 │├──┼──────────────────┼─────────────────────┤│ 1 │【偵卷13,第323至324頁】 │ ││ │問:在龔的辦公室旁的會議室,會議中有│問:蘭花咖啡館的部分,你跟幾個證人講的還是││ │ 無人跟龔反應過會違反政府採購法否│ 有小出入,你再想想看。 ││ │ ? │問:籌備會議,不管任何會議啦,好像在董事長││ │答:謝素貞講說工程這麼趕會違法,但沒│ 旁邊有一個辦公室? ││ │ 有印象謝講是違什麼法,黃哲宏說不│答:我們在,不同的區域,對。 ││ │ 要違反政府法令,要依法辦理。 │問:董事長旁邊還有一個辦公室? ││ │問:政風處處長為何辭職? │答:就隔個電梯另外一邊,對。同一樓層,有一││ │答:人事是龔決定,我不能干涉。 │ 個幕僚辦公室。 ││ │問:龔說有事他負責嗎? │問:籌備會議,反正不管任何會議,都沒有人跟││ │答:是,是在宣誓會議中講就是金山店要│ 龔反應過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的問題嗎? ││ │ 在3月5日開幕,有事龔會負責。 │答:印象中是沒有,因為我們不管工程要怎麼做││ │ │ ,然後,因為整個(遭打斷) ││ │ │問:再想一下。 ││ │ │答:因為工程招標的事情是,就是由營業處去發││ │ │ 包啊,如果是違法,那他們幹麻要做?我不││ │ │ 懂他們為什麼要這樣做。 ││ │ │問:是人家不懂,為什麼違法了你還要這樣做,││ │ │ 下面的都聽上面的意思啊! ││ │ │答:可是檢察官,如果真的違法,那他們應該要││ │ │ 講違法,然後要告知我們是違法,可是我不││ │ │ 記得有什麼場合說,我講真的哦(遭打斷)││ │ │問:那你昨天有講到嘛,謝素貞有講。 ││ │ │答:謝素貞她講是說,好像這個場合裡面說,她││ │ │ 說這麼趕會違法。然後(遭打斷) ││ │ │問:謝素貞有講說,這麼趕會違法嗎?但是她沒││ │ │ 有說違反政府採購法?只是會違法? ││ │ │答:對,然後黃哲宏說,那這樣的話你要按照正││ │ │ 常程序來辦理,不要去違背什麼法令那種狀││ │ │ 況。 ││ │ │問:那黃哲宏有說要依法來辦理,不要違法?是││ │ │ 不是? ││ │ │答:對,他是有這個在會議上這樣說。因為(遭││ │ │ 打斷) ││ │ │問:謝素貞說這麼趕會違法? ││ │ │答:我記得她應該是說趕工程的話,一定會有一││ │ │ 些,她應該有講過說這個工程辦理應該要,││ │ │ 這麼趕的話,會有一些違法的狀況出現。 ││ │ │問:她沒有講說(聽不清楚) ││ │ │答:我不知道違什麼法,然後,黃哲宏說就是不││ │ │ 能違法。 ││ │ │問:你有沒有印象?她講的你有沒有印象? ││ │ │答:唉,我真的,謝素貞到底有沒有這樣講,因││ │ │ 為她是個很嘮叨的人,常常就是complain、││ │ │ complain、complain,我只記得黃哲宏有這││ │ │ 樣講說,不能違法,依法辦理。那她是不是││ │ │ 有在嘮嘮叨叨的時候講出來,我真的,有時││ │ │ 候不記得。因為她常會嘮嘮叨叨講出來,這││ │ │ 樣子。 ││ │ │問:我幫你寫說沒有印象是違什麼法,好不好?││ │ │ 她有說是會違法。 ││ │ │答:檢察官,就是說(遭打斷) ││ │ │問:黃哲宏就說不要違反,是不是? ││ │ │答:對。 ││ │ │問:這邊都有寫了。怎麼樣?你剛才要說什麼?││ │ │答:我是說謝素貞她,她這樣一直,我有時候真││ │ │ 的記不起來,到底是這樣講法?還是用違法││ │ │ 這兩字講? ││ │ │問:不是,我跟你講,不是謝素貞這樣講而已,││ │ │ 旁邊的人也都在無意中都有聽到啊! ││ │ │答:對,可是我,如果說謝素貞這樣講,那黃哲││ │ │ 宏如果這樣說的話,那他應該要,我就很好││ │ │ 奇說他為什麼不按照法規來辦理呢? ││ │ │問:你們有一個政風處的處長,他有辭掉? ││ │ │答:我對政風處不熟。他叫什麼名字? ││ │ │問:王伯宇(音譯)。 ││ │ │答:好像有這個人,我不知道他為什麼辭職。 ││ │ │問:也是因為蘭花咖啡館的事嗎? ││ │ │答:這我不知道,真的。因為他什麼狀況,不是││ │ │ 我人事我可以置喙的。 ││ │ │問:用人的事都是龔在決定的? ││ │ │答:當然啊! ││ │ │問:那你有印象龔說有事情他要負責嗎?他就是││ │ │ 要做嗎? ││ │ │答:他有說一定要趕工程,有事他會負責,沒有││ │ │ 錯。為了績效,為了台糖績效要能夠彰顯。││ │ │問:那是在什麼樣的情況講的? ││ │ │答:應該是在,那種類似召集小組的會議,比較││ │ │ 宣示的會議裡面講的。 ││ │ │問:就是要趕工程? ││ │ │答:就是要在3月5日完成。要排除所有困難。 ││ │ │問:那他講這個事情,他知道人家講說會違法嗎││ │ │ ? ││ │ │答:應該不知道吧。 ││ │ │問:那為什麼說有事他負責?莫名其妙冒出一句││ │ │ 有事他負責?前面一定有人跟他講可能會有││ │ │ 事啊! ││ │ │答:別人跟他講我不知道。在會議當中他沒有提││ │ │ 到這事情。他說因為很多的單位會回報說,││ │ │ 今天工程這麼趕、或是要做什麼東西,他說││ │ │ 你們不要以公務員的心態,今天為了績效要││ │ │ 表現,那你就是3月5日要能夠開幕。那他是││ │ │ 董事長制,所以有事情董事長會負責。 │└──┴──────────────────┴─────────────────────┘附表五:陳民澤95年7月19日偵訊筆錄與勘驗結果┌──┬──────────────────┬─────────────────────┐│ │ 原筆錄記載【偵卷15,第179至180頁】 │ 勘驗結果 │├──┼──────────────────┼─────────────────────┤│ 1 │【偵卷15,第179頁】 │ ││ │問:確定龔知道詩丹雅蘭化粧品有公開評│問:確定龔知道詩丹雅蘭化粧品有公開評選過廠││ │ 選過廠商? │ 商? ││ │答:是。 │答:應該有知道這個過程。 ││ │問:是曲找龔,耐斯才放棄? │問:確定嘛,知道嘛。(檢察官指導書記官製作││ │答:是耐斯先放棄,曲才來找龔。 │ 筆錄)這句這樣打,確定龔知道詩丹雅蘭化││ │ │ 粧品有公開評選過廠商。 ││ │ │問:那我還是要跟你確定那個時間點。 ││ │ │問:本來是耐斯,耐斯放棄後,你們有問過其他││ │ │ 廠商嗎?還是先找百萬網再問其他廠商? ││ │ │答:有先去找李成家,我記得楊博文在業務會報││ │ │ 被盯業績,因為都做不好,請求能不能幫忙││ │ │ 介紹其他廠商,後來龔有帶楊博文見李成家││ │ │ ,跟他們董事長、副董事長等談。 ││ │ │問:李成家不是評選廠商,那不重要,其他的2 ││ │ │ 、3 家你們都沒問? ││ │ │答:那是事業部要去問,事業部說沒有適合的,││ │ │ ,才請我們幫忙,才請龔董幫忙。 ││ │ │問:我要確定一個事實,是甲○○找龔後,耐斯││ │ │ 放棄嗎? ││ │ │答:不是,是耐斯先放棄,楊博文跟乙○○講,││ │ │ 那因為一直找不到經銷商,然後乙○○才帶││ │ │ 楊博文去找李成家,然後甲○○再來找龔照││ │ │ 勝。 │├──┼──────────────────┼─────────────────────┤│ 2 │【偵卷15,第179頁】 │ ││ │問:提示93年3 月22日簽呈,此簽呈流程│問:是否台糖要跟百萬網正式簽約前才去確定廠││ │ ,經副總邱健男蓋章後,交給何人?│ 商要不要做? ││ │答:會到董事長辦公室,董事長若不同意│答:我接手後他們已議約,我跟嚴以俊講你要不││ │ ,會請收文的秘書把文件退回原單位│ 要問問看,嚴以俊說其他廠商都不願意做,││ │ 。 │ 因業績額太高。 ││ │ │問:我們有問過嚴以俊跟楊博文,他們的講法和││ │ │ 你有出入。 ││ │ │答:我有問嚴以俊有沒跟其他家問看看。 ││ │ │問:你現在懂我意思嗎?現在如果耐斯放棄龔照││ │ │ 勝要找李成家我不管,那你們總知道2、3家││ │ │ 還有人要,應該說乙○○,不要把你扯進來││ │ │ ,你的意思你是他的幕僚,你那時龔就指定││ │ │ 要百萬網,那是嚴以俊跟楊博文的說法,然││ │ │ 後甚至上過簽呈,說是不是先問過其他2 家││ │ │ ,如果都不願意再跟百萬網,仍建議要找2 ││ │ │ 、3 家。 ││ │ │答:我記得我沒看過,要不要找2、3家,不是需││ │ │ 要到董事長,事業單位就可決定要不要這樣││ │ │ 做的事情。 ││ │ │問:照理說他們是可以這樣做,但是上面有不同││ │ │ 指示,他們當然不會。 ││ │ │答:他們沒有呈上來,文好像到副總還是什麼之││ │ │ 類就(被打斷陳述) ││ │ │問:我們都有去調公文流程,都有到董事長室了││ │ │ ,還沒有? ││ │ │答:那他董事長室有批說不能讓其他家做嗎? ││ │ │問:那是你把文拿掉了,還是龔把文拿掉了,我││ │ │ 覺得很奇怪。 ││ │ │答:我沒有把文拿掉,我沒有這個權力。 ││ │ │問:我都還去調公文流程簿子來看,有到董事長││ │ │ 室啊! ││ │ │答:公文到這,不是我退公文。如果今天2 跟3 ││ │ │ 名廠商真的非常好的話,其實可以找2跟3,││ │ │ 可是(遭打斷) ││ │ │問:93年3月22日簽呈,此簽呈流程,經副總邱 ││ │ │ 健男蓋章後,交給何人?有調公文記錄,該││ │ │ 文有至董事長室。公文經過誰,怎麼都沒有││ │ │ 人看過這個文,難道是你的意思(指拿掉文││ │ │ )? ││ │ │答:我沒這麼大的權力。 ││ │ │問:你再把文看一次。 ││ │ │問:公文流程不須給你看,但是我們都調來一些││ │ │ 資料了。怎麼會他們能決定呢,他們講法是││ │ │ 如果他們能決定,他們就找第2、3家來了!││ │ │答:如果2、3家條件真的很優,他們可以提上來││ │ │ 。 ││ │ │問:不管優不優,總是要問過,連問都沒有問。││ │ │ 等於是說跟百萬網談好了,才問一家是不是││ │ │ ? ││ │ │答:那是我接任之後才這樣做。 ││ │ │問:那你講一下到底是怎麼樣的情況。 ││ │ │答:如果這個文有到董事長室的話(遭打斷) ││ │ │問:真的是有,而且邱健男也有批,他批之後,││ │ │ 後面就是龔,因為你們那個時候並沒有總經││ │ │ 理,乙○○是兼總經理的。 ││ │ │答:那如果是這樣的話,一定是龔不同意再打回││ │ │ 去。 ││ │ │問:那這文你沒看過嗎? ││ │ │答:因時間很久,我沒印象。 ││ │ │問:那你就說沒印象,不是說你沒看過這個文。││ │ │答:我真的沒印象。我今天嘗試判斷,如果呈上││ │ │ 去之後,如果龔不同意,一定會往下打,如││ │ │ 果他同意他就蓋章。 ││ │ │問:那你跟我講這個流程是怎麼樣,不然我直接││ │ │ 問你這個文,提示這個文經過邱健男蓋章後││ │ │ ,公文流程會怎樣? ││ │ │答:會到龔,董事長會,他們機要會收文,如果││ │ │ 他們覺得可以,今天他們自己可以判定,董││ │ │ 事長可以直接判定的,交給董事長去判定去││ │ │ 核;如果董事長有異議的,覺得不行的話,││ │ │ 就請幕僚針對這個部分的某些議題,再去問││ │ │ 事業單位去查,查清楚。 ││ │ │問:如果他沒蓋章,就表示他不同意嘛! ││ │ │答:如果是這樣沒錯。 ││ │ │問:他不同意,應交給你們幕僚室去處理嗎? ││ │ │答:如果不同意,那可能就從機要什麼的收發文││ │ │ 單位退回原單位。 │├──┼──────────────────┼─────────────────────┤│ 3 │【偵卷15,第179至180頁】 │ ││ │問:你接手時的情況? │問:你接手的情形? ││ │答:我接手時,馬祖芳已和百萬網議約的│答:我接手時,馬祖芳跟百萬網談的差不多了,││ │ 階段,要簽約前我再叫嚴以俊問其他│ 到議約程序,我是有問嚴以俊其他廠商要不││ │ 廠商是否有意願要做,嚴口頭告訴我│ 要做,他說沒有要做,我請他再問一次,他││ │ 已打電話問過可能的廠商,廠商沒有│ 說他有打電話口頭問過。 ││ │ 意願要做。 │問:簽約前,再叫嚴以俊跟其他廠商聯絡是不是││ │ │ 確定不要做? ││ │ │答:那不是簽約,那是我們內部有一個核定的公││ │ │ 文流程,他的公文要呈上來之前,我叫他問││ │ │ 其他廠商還要不要做,那嚴口頭跟我說是沒││ │ │ 有,那才由馬祖芳由下往上簽上來,那到我││ │ │ 這邊代決之後,再往上呈副總,然後會法務││ │ │ 、政風、很多部門,最後才由董事長核章。││ │ │問:他是口頭跟你說沒有其他廠商要做? ││ │ │答:他是說其他廠商沒有意願要做,因為營業額││ │ │ 很高。 ││ │ │問:要簽約之前,你才叫嚴以俊問其他廠商要不││ │ │ 要做,是不是有意願要做,還有打電話去問││ │ │ ? ││ │ │答:他說他有打電話去問過,有這樣講,他說廠││ │ │ 商沒有興趣要做,因為條件很高,他們最後││ │ │ 的條件內容才往上呈,呈到我這邊來,那我││ │ │ 呈給副總還有其他單位,然後呈給董事長去││ │ │ 核。 ││ │ │問:我們有問過嚴以俊,嚴說龔就不要找第二名││ │ │ 的廠商,指名要找百萬網。 ││ │ │答:可能之前的事情吧?! ││ │ │問:那你這個你確定嗎?你到時候講的如果跟嚴││ │ │ 以俊不同的話。 ││ │ │答:我不敢幫他講,我只確定我有問他,在我接││ │ │ 任執行長時候,問他其他廠商要不要做,他││ │ │ 有確實跟我講其他廠商不要做。 ││ │ │問:那他有說他已經有打電話問? ││ │ │答:他說有,有打電話問過,口頭跟我這樣講。││ │ │問:所謂的廠商是指誰? ││ │ │答:他說就其他廠商。 ││ │ │問:確定有? ││ │ │答:確定有這樣講過,我發誓。 ││ │ │問:廠商是指那2、3名的廠商嗎? ││ │ │答:我說你都問問看,有沒有還有機會的廠商問││ │ │ 問看,我有這樣問,那他打了幾家我就不知││ │ │ 道了。 │└──┴──────────────────┴─────────────────────┘附表六:陳民澤95年8月28日偵訊筆錄與勘驗結果┌──┬──────────────────┬─────────────────────┐│ │ 原筆錄記載【偵卷7,第62至64頁】 │ 勘驗結果 │├──┼──────────────────┼─────────────────────┤│1 │【偵卷7,第62至63頁】 │ ││ │問:為何工程超100萬會切割成28項?有 │問:金山店工程400 萬,為何切割成28項? ││ │ 無人跟龔反應過此事? │答:我沒involve 到細節,非此方面人才,小組││ │答:沒有人透過我反應過,謝素貞是在會│ 有謝素貞(被打斷陳述) ││ │ 議中講到工程這麼趕會違法,但沒有│問:超過100 萬,後來為何切割28項,有沒有人││ │ 說會違什麼法,我不記得有人說不能│ 向龔反應過這事實? ││ │ 指定特定廠商,我只記得黃哲宏說不│答:有沒有我不知道,沒有人透過我反應。 ││ │ 能違法。龔是講說要排除所有的困難│問:有人在會議中反應過,你有聽到嗎? ││ │ ,一定要在3月5日完工,如果有什麼│答:上次有講說在某個會議,黃副總提過要依法││ │ 問題龔會負責。 │ 辦理,蜜鄰業務屬營業處,謝素貞是營業處││ │ │ 副處長兼蘭花小組副召集人,他覺得用這方││ │ │ 式可以來讓工程順利進行,黃副總提到是不││ │ │ 是要合法狀況來進行,不可違反法規。 ││ │ │問:講清楚,謝素貞怎麼反應,謝素貞怎麼反應││ │ │ ? ││ │ │答:謝反應說有沒有說有沒有違法,我不記得有││ │ │ 這個事情。 ││ │ │問:講話不要前後不一,看你之前的筆錄,我還││ │ │ 幫你劃紅線起來! ││ │ │答:我講過黃哲宏說不要違反政府法令,謝說趕││ │ │ 工違法,謝素貞常常嘮嘮叨叨,但不知道她││ │ │ 講違什麼法。 ││ │ │問:謝是個會嘮叨的人嗎? ││ │ │答:是她年紀較大,很多事講負面的說法,她負││ │ │ 面說法,沒講違什麼法。 ││ │ │問:你還是沒印象謝有在會議上講工程趕會違法││ │ │ ? ││ │ │答:我只記得謝嘮叨過程中,說不能那麼趕,會││ │ │ 違法。 ││ │ │問:在什麼情況下嘮叨,會議中嗎?是在會議中││ │ │ ,是一個會議中? ││ │ │答:是,在會議中,這麼趕會違法。我上次這樣││ │ │ 講,沒有錯。 ││ │ │問:工程這麼趕會違法,會違什麼法沒有說嗎?││ │ │答:我只記得(被打斷陳述) ││ │ │問:那有一個叫黃桂秋你認識嗎?在下面承作人││ │ │ 員,在會議中提到不能指定廠商? ││ │ │答:我對他沒印象。 ││ │ │問:你今天是證人的角色,雖然你是被告,你講││ │ │ 的話之前也具結,對乙○○是證人的角色,││ │ │ 今天要釐清兩人有沒有共犯關係。有沒有你││ │ │ 在場的會議中,有沒有人講過這樣子的話?││ │ │答:我不記得黃桂秋說什麼這樣是會違反、圖利││ │ │ 廠商(遭打斷) ││ │ │問:沒有?不能指定特定廠商,有沒有? ││ │ │答:我不記得這件事情,我不記得。 ││ │ │問:沒有印象說? ││ │ │答:沒有印象。 ││ │ │問:黃桂秋,就是有人有說不能指定特定廠商?││ │ │答:沒有印象,我不記得這件事情,真的。 ││ │ │問:沒有人這樣跟你們反應說不能夠指定特定廠││ │ │ 商? ││ │ │答:沒有人正式來透過我這樣反應。 ││ │ │問:或者是在公開的場合說不能指定特定廠商?││ │ │答:我真的不記得。 ││ │ │問:指定特定廠商,就是指定完美主義喔。 ││ │ │答:我不記得有這件事情。 ││ │ │問:不記得? ││ │ │答:對啊! ││ │ │問:不記得?好,你只記得黃哲宏說不要違法?││ │ │答:對,因為他主持會議。 ││ │ │問:那為什麼工程會拆成這麼細項,這個你不知││ │ │ 道? ││ │ │答:執行單位怎麼做,我們沒去(被打斷陳述)││ │ │問:執行單位是配合決策單位啊! ││ │ │答:對,那檢察官,其實我們,乙○○說要3月5││ │ │ 日開幕,那你執行單位說你要配合他的話,││ │ │ 那你要什麼方式,要合乎法令,我們不可能││ │ │ 說去,去叫下面的人說你要違法來配合我,││ │ │ 因為我們不是為了要去貪圖什麼東西或幹麼││ │ │ 之類,沒有這種意圖啊,你懂我意思嗎? ││ │ │問:你講你還是講乙○○? ││ │ │答:講我啦!講我好了!我不可能去說,我也不││ │ │ 是一個決策單位的人,我是把董事長的意思││ │ │ ,他在會議中講3月5日這事情,說要開幕的││ │ │ 東西,我當然盡我責任把行銷的部分來做到││ │ │ 底,這是我能做的事情,其他東西我不能做││ │ │ ,裝潢我不懂。 ││ │ │問:承辦當然是承辦下的的人要那個,但是下面││ │ │ 的人有反應過,不能夠把一個大個工程拆成││ │ │ 小工程,去讓特定廠商來做,這個是牽涉到││ │ │ 政府採購法,整個政府採購法立法的原意就││ │ │ 是說,你工程,尤其是公家的工程,你絕對││ │ │ 是要公開透明,要合乎一定的程序才能做,││ │ │ 你今天不能為了任何的原因,然後就規避這││ │ │ 個程序啊!這是可責的地方啊! ││ │ │答:真的我不是參與到要求他們這樣做的人,我││ │ │ 沒有過程當中要求他們這樣做這樣做,說來││ │ │ 配合乙○○,沒有這樣要求。我沒有權力這││ │ │ 樣做。 ││ │ │問: 那有沒有一個會議,就是,你現在都不記得││ │ │ 了嘛,因為其他的證人會講的很清楚,那我││ │ │ 不知道說(被打斷) ││ │ │答:因為這會議不是每個我都有參加 ││ │ │問:有講到說,不要講政府採購法啦,講政府採││ │ │ 購法就不要找你們了啦這些,有什麼事我會││ │ │ 負責,這個是乙○○講的話,這個你都沒印││ │ │ 象? ││ │ │答: 乙○○說,他有講過說,今天只要說要趕工││ │ │ 嘛,那有什麼事他要負責,他有講過這樣的││ │ │ 話。 ││ │ │問: 乙○○是講說? ││ │ │答: 就是說你要排除所有的萬難,今天一定要3 ││ │ │ 月5日之前要趕工。 ││ │ │問: 要排除所有的困難,一定要在3月5日完工?││ │ │答: 對,他有這樣講過,我記得有,會議上他有││ │ │ 這樣講過。 ││ │ │問: 那如果有什麼問題,他會負責? ││ │ │答: 我有聽過,這我有聽過。這時間訂下來了,││ │ │ 所以大家一定要,各個負責的不管是行銷、││ │ │ 商品、蘭花啦,因為協調單位很多,你要商││ │ │ 品能夠賣,然後裝潢完畢,一定要配合在3 ││ │ │ 月5 日完工,有什麼問題他會負責,他有講││ │ │ 過這個話。 │├──┼──────────────────┼─────────────────────┤│2 │【偵卷7,第63頁】 │ ││ │問:凌美珍的部分,你所知道的情形? │問:凌美珍,一開始有想到用「台糖內部顧問要││ │答:龔說他有個朋友,在國外有咖啡專業│ 點」來聘她嗎? ││ │ ,我跟她連繫,她就回來面試,我問│答:我不曉得他想要怎麼來聘她? ││ │ 她要多少錢,她不知道,我說聘顧問│問:凌的部分,你所知道的情形是怎樣? ││ │ 是10萬元,問她願意否,她說可以考│答:我們不是咖啡專業,不會開過咖啡館,他說││ │ 慮,她也有去給黃哲宏面試過,後來│ 好,那就對外徵才,要找人。 ││ │ 因為她是美國人的身份,龔指示叫我│問:龔跟你說這個部分需要對外徵才? ││ │ 打給精農部的魏巍,說這個也是為了│答:對,如果人才不夠,對外徵才。 ││ │ 推廣蘭花,所以請精農事業部來聘凌│問:有無先透過內部徵選? ││ │ 美珍,後來細節我就不知道了。我與│答:不記得,好像沒有。 ││ │ 凌也完全不認識,都是龔指示,至於│問:內部也沒有透過人找? ││ │ 龔與凌的關係也是幾月後才知道。 │答:內部陳述是否有透過人找,我不記得,我好││ │ │ 像有(被打斷陳述) ││ │ │問:那你直接講龔對你說什麼? ││ │ │答:他說國外有位朋友,在國外有咖啡專業。 ││ │ │問:在國外有咖啡專業? ││ │ │答:是開過咖啡店的專業,然後懂咖啡這種東西││ │ │ ,他要我先跟她聊聊看,看是否適任,然後││ │ │ 她就回來台灣,我們跟她interview ,這位││ │ │ 小姐提到商品的擺設,咖啡的(被打斷陳述││ │ │ ) ││ │ │問:你負責跟他連絡,她就回來台灣,你跟他面││ │ │ 試? ││ │ │答:對,面談時問,妳到底有沒有咖啡的專業存││ │ │ 在,她對咖啡比我懂,對於咖啡的種類、作││ │ │ 法、以及開咖啡館的經營,像high key, ││ │ │ Menu要有質感,杯盤、價格定位(被打斷陳││ │ │ 述) ││ │ │問:那薪水怎麼來的? ││ │ │答:我問她你需要多少錢,她說不知道,我說一││ │ │ 般台糖顧問10萬能不能接受,比照我的標準││ │ │ ,因為你是美國人,你在美國工作,不知道││ │ │ 願意不願意接受這個offer ,她說可以考慮││ │ │ ,我跟龔說她願意,後來有跟黃副總面談,││ │ │ 黃是召集人。 ││ │ │問:她有跟黃哲宏面談? ││ │ │答:有,後來是說身份問題,他好像不是中國人││ │ │ 身分。 ││ │ │問:後來是身份的問題? ││ │ │答:龔要我打電話給在美國的魏巍。 ││ │ │問:精農事業部執行長 ││ │ │答:有這個狀況出現(被打斷陳述) ││ │ │問:她是美國人身份,她沒有中國人身份嗎? ││ │ │答:我印象中,她說是美國籍,有沒有中國人身││ │ │ 份我不記得。 ││ │ │問:那應該就是他是美國人的身分。然後呢?是││ │ │ 乙○○指示的嗎?叫你打給精農部的魏巍?││ │ │答:當然、當然,不然我怎麼可能打給執行長,││ │ │ 我沒那麼大的官。打給他之後他說好,跟他││ │ │ 說為了推廣蘭花,跟蘭花加咖啡館的狀況。││ │ │問:就是說這個也是為了推廣蘭花,所以跟精農││ │ │ 事業部也有相關,是不是? ││ │ │答:對。然後他說請魏巍去研議從精農海外事業││ │ │ 部來聘僱凌顧問的事情。再來的細節我就沒││ │ │ 有參與了,不知道他們用什麼名目聘她進來││ │ │ 。 ││ │ │問:為了推廣蘭花,這個idea怎麼來的,怎樣會││ │ │ 找到魏巍? ││ │ │答:他覺得蘭花在賣(被打斷陳述) ││ │ │問:龔講的嗎? ││ │ │答:對呀,龔講的,蘭花事業部蘭花(被打斷陳││ │ │ 述) ││ │ │問:我的意思是說,很聰明會想到這個方法,找││ │ │ 到精農事業部去,這是龔的指示嗎? ││ │ │答:是龔的指示。 ││ │ │問:來聘凌美珍? ││ │ │答:是的。 ││ │ │問:後來的細節你都不知道了? ││ │ │答:後來的細節我都不知道。 ││ │ │問:這些都是龔的指示? ││ │ │答:是龔的指示,這個人我也不認識,我跟她過││ │ │ 去也沒交往。 ││ │ │問:你跟凌美珍完全不認識,一切都是龔的指示││ │ │ ,那你後來才知道她跟龔的關係? ││ │ │答:經過幾個月後才知道。 ││ │ │問:前面沒問到,龔為什麼會指定完美主義來做││ │ │ ,你知道嗎? ││ │ │答:那時候是說(被打斷陳述) ││ │ │問:他有個會議,他有講到是交給完美主義來做││ │ │ 吧,沒錯嘛? ││ │ │答:過程是這樣,是說今天(被打斷陳述) ││ │ │問:加在上面,這句應該算上面(本句是指導書││ │ │ 記官製作筆錄)。給黃哲宏面試,後來有帶││ │ │ 她給黃副總面試? ││ │ │答:有,他有給黃副總面試過。 ││ │ │問:她也有給黃副總面試,不要說你帶她去的(││ │ │ 本句是指導書記官製作筆錄)。不是你帶她││ │ │ 的嘛? ││ │ │答:不是。 ││ │ │問:不要說帶她,她有去給黃副總面試(本句是││ │ │ 指導書記官製作筆錄)。 │├──┼──────────────────┼─────────────────────┤│3 │【偵卷7,第63頁】 │ ││ │問:龔是否有在一會議中,指示交給完美│問:雖然龔有說3月5日完工,這是個期限問題,││ │ 主義做。 │ 第二個問題是為什麼要交給完美主義,指定││ │答:因期限很趕,所以我問李曉姝,李說│ 廠商,指定完美主義,龔是否在會議中要交││ │ 完美主義跟她配合過還不錯,我就把│ 給完美主義來做? ││ │ 情況跟龔報告,龔就說那就找完美主│答:我記得花蓮有個工班可以做,記得當時的狀││ │ 義,我就跟李在幕僚室私下講說龔答│ 況是要趕工,然後工班有些人(被打斷陳述││ │ 應由完美主義來做。 │ ) ││ │ │問:講到花蓮,後來也不是找花蓮來做,所以不││ │ │ 要扯進來。 ││ │ │答:好,李曉姝覺得不Qualify ,工班不好,大││ │ │ 家很趕,我就問有沒有可以配合的工班,可││ │ │ 以信任的。 ││ │ │問:因為期限很趕,那是你問李曉姝有沒有可以││ │ │ 配合的工班? ││ │ │答:沒有錯,我問的。 ││ │ │問:問李有沒有可以配合的工班? ││ │ │答:她說跟完美主義配合過,工作品質還不錯,││ │ │ 那是不是找完美主義,我說好,我去跟董事││ │ │ 長報告,董事長說若能配合,找她能配合的││ │ │ 工班。 ││ │ │問:你整個情況有跟他報告? ││ │ │答:當然有,因為李要找他配合,乙○○也不知││ │ │ 道完美主義是誰,我跟他講完美主義,李曉││ │ │ 姝有跟他配合過,能順利來完成,品質能兼││ │ │ 顧的話(被打斷陳述) ││ │ │問:你就跟龔報告? ││ │ │答:龔說跟設計師要能配合,那就找它來做。 ││ │ │問:所以有在公開場合說要找? ││ │ │答:我跟李講龔有答應,有沒有公開場合,我 ││ │ │ ...... ││ │ │問:你跟李講龔有答應,是不是在公開場合? ││ │ │答:什麼叫公開場合?在幕僚室裡面嗎? ││ │ │問:應該是有個證人講在公開場合,你不見得在││ │ │ 場,我問問看,譬如有沒有在公開場合,龔││ │ │ 講交給完美主義來做,你自己有沒有在公開││ │ │ 場合聽龔這樣講? ││ │ │答:倒是沒有。 ││ │ │問:這是私下講,不在公開場合講? ││ │ │答:我跟他私下報告要交給完美主義來做,因為││ │ │ 他的重點是品質要好,速度要快,要符合設││ │ │ 計師需求。 │├──┼──────────────────┼─────────────────────┤│4 │【偵卷7,第63頁】 │ ││ │問:確定甲○○找龔當天,龔就指示你帶│問:你確定百萬網部分,甲○○找龔當天,龔就││ │ 曲去找楊博文? │ 叫你帶曲去生技事業部,你講一下。 ││ │答:是,龔叫我跟楊講說曲的百萬網有意│答:找楊博文。 ││ │ 願來承銷詩丹雅蘭化粧品,請楊和曲│問:稍等一下,曲找龔當天,龔就有指示你帶曲││ │ 去協商。 │ 去找楊博文,你講一下,是嘛? ││ │問:和百萬網的簽約,你的角色如何? │答:對。 ││ │答:楊博文被換掉,龔叫我接生技部執行│問:是嘛喔,找楊做什麼? ││ │ 長,那時合約已談的差不多,我的角│答:他想要承作詩丹雅蘭一個經銷。 ││ │ 色只是蓋章往上呈,價格及細節我跟│問:龔叫你跟楊博文講? ││ │ 龔報告過,裁量權在龔身上。 │答:他有意願做經銷商。 ││ │ │問:他本來就是你們的經銷商? ││ │ │答:是網路經銷商,像蜆精等。 ││ │ │問:講曲的百萬網有意願來承銷詩丹雅蘭商品?││ │ │答:請楊博文跟他協商,看條件怎麼樣、狀況怎││ │ │ 麼樣(被打斷陳述) ││ │ │問:好,他們去協商啦,那跟據他們的說法,曲││ │ │ 好幾次都說跟上面講好了,你知道嗎? ││ │ │答:我不知道,如果他Bluffing,那他自己用這││ │ │ 種方式,曲自己有問題。 ││ │ │問:那最後跟百萬網簽約,你的角色怎麼樣? ││ │ │答:是楊博文不任執行長之後,我去接任執行長││ │ │ 。 ││ │ │問:後來楊被換掉? ││ │ │答:對。 ││ │ │問:反正楊被換掉,你就接執行長? ││ │ │答:當時不想接,他說商品端沒人做,他要我負││ │ │ 責行銷,R&D由王至修、左希軍等人來做。 ││ │ │問:龔堅持要你接執行長就對了? ││ │ │答:他說找不到人,我不是這個專業,不想接。││ │ │問:然後呢? ││ │ │答:就接了,他們合約本來就談的差不多,簽呈││ │ │ 由下面送上來,我們就(被打斷陳述) ││ │ │問:你就把簽呈給龔看? ││ │ │答:龔看就核印,作簽約動作。 ││ │ │問:你沒批任何意見? ││ │ │答:沒有。 ││ │ │問:已經談的差不多了? ││ │ │答:我上面還有副總,政風處,一大堆單位蓋完││ │ │ 章呈給龔。 ││ │ │問:所以你的角色只是蓋章往上呈? ││ │ │答:下面呈上來,我蓋章往上呈。因為我接的時││ │ │ 候已經談的差不多啦,沒有什麼好再那個。││ │ │問:有些細節像價格從40%變36%,你知道嗎? ││ │ │答:知道,有跟龔報告,要這樣才能做,龔覺得││ │ │ 新商品,怕做不好,Margin要夠,要給人家││ │ │ ,是龔的裁量權。 ││ │ │問:你有跟龔報告過? ││ │ │答:都有,細節都報告過。 ││ │ │問:細節都有報告? ││ │ │答:當然,有報告。 ││ │ │問:你們不覺得對台糖不利?你個人覺得呢? ││ │ │答:個人經驗,我做過很多案子,新商品第一年││ │ │ 賺錢是不可能,後來呈上來第一年剛好 ││ │ │ breakeven ,我覺得make sense,台糖不虧││ │ │ 錢,第二年賺錢就可以獲利出現,因為第一││ │ │ 年廣告費用大,不容易達到功效,台糖不虧││ │ │ 錢做新品牌,還好,就往上送,裁量權在龔││ │ │ 。 ││ │ │問:裁量權在龔身上? ││ │ │答:對呀! │├──┼──────────────────┼─────────────────────┤│5 │【偵卷7,第63至64頁】 │ ││ │問:建國大樓龔有透過你去指示忻台翔請│問:建國大樓龔有透過你去指示忻台翔找完美主││ │ 黃德雄寫簽呈分割成14筆? │ 義或李曉姝? ││ │答:是李曉姝告訴我說忻台翔都不趕快做│答:沒有,忻跟李對圖有爭議,龔叫我去協調,││ │ 發包的工作,龔叫我去協調忻台翔問│ 儘快完成。 ││ │ 題在何處,我有跟忻依李的設計理念│問:到底怎樣,講一下,剛剛你說建國大樓你沒││ │ 配合施工,這是龔的意思,請工程單│ 有介入? ││ │ 位要配合設計師理念來完成工程,但│答:我從頭到尾沒介入,是他們有爭議。 ││ │ 是並沒有講到完美主義,也沒有講其│問:有透過你找忻台翔請黃德雄寫簽呈,說工程││ │ 他的。完美主義第一次是李曉姝找的│ 要分割成14筆? ││ │ ,第二次我就不知道了。 │答:我沒有這樣指示他,我只說這種狀況要儘快││ │問:忻有無跟你反應過工程細節? │ 完成事情。 ││ │陳:沒有,我也只有跟忻協調過這麼一次│問:是什麼狀況? ││ │ ,也是依龔的意思去協調的。 │答:李說忻不趕快做這工作。 ││ │ │問:李說忻不趕快做什麼工作? ││ │ │答:發包之類的工作。我有報告給乙○○,龔照││ │ │ 勝說那你趕快跟,他好像有叫他來講吧,不││ │ │ 是我去講的吧。 ││ │ │問:乙○○有叫誰去講? ││ │ │答:就是說,叫我,去跟忻台翔講,那他自己有││ │ │ 沒有跟忻台翔講。 ││ │ │問:想想看,李曉姝說忻台翔都不趕快做發包的││ │ │ 工作,龔叫你怎麼樣? ││ │ │答:協調忻,儘速解決問題來發包,我只跟他講││ │ │ 過一次話。 ││ │ │問:龔自己有找忻嗎? ││ │ │答:我不知道。 ││ │ │問:那你剛剛怎麼講說有? ││ │ │答:我印象中乙○○是不是有跟他再見過面? ││ │ │問:你想想看。 ││ │ │答:因為忻台翔有時候會來報告事情,談論的內││ │ │ 容我不知道,我在辦公室看過他來找他報告││ │ │ 事情,但是不是報告這進度我不知道。 ││ │ │問:那是建國大樓店的事情嗎? ││ │ │答:我不知道內容。 ││ │ │問:一般忻台翔會去找乙○○報告嗎? ││ │ │答:他有來過幾次。 ││ │ │問:他的階級有到可以直接找乙○○? ││ │ │答:他是副處長,應該都可以。 ││ │ │問:你有跟忻講過怎樣? ││ │ │答:說儘快配合,依設計師理念來配合。 ││ │ │問:依設計師理念來配合,怎樣? ││ │ │答:來配合施工,工程。 ││ │ │問:那怎麼會出現依李曉姝設計理念來配合施工││ │ │ ,這字眼怎麼來的,是龔的指示,還是你的││ │ │ 意思? ││ │ │答:那是龔的意思。 ││ │ │問:那是龔的意思? ││ │ │答:沒錯。 ││ │ │問:那是龔的意思,你說龔的意思怎樣? ││ │ │答:請工程單位來配合設計師的理念來完成工程││ │ │ 。 ││ │ │問:工程單位來配合設計師的理念來完成工程,││ │ │ 確定喔,是龔的意思? ││ │ │答:我跟他報告,他說協調忻來做這個事情。 ││ │ │問:你把意思轉給忻? ││ │ │答:我轉給忻,要他配合李來做這個事情。 ││ │ │問:所以李曉姝的字眼才會出現在簽呈上? ││ │ │答:(沉默) ││ │ │問:你有提到完美主義? ││ │ │答:沒有,我們不可能指定完美主義,不可能這││ │ │ 樣做。 ││ │ │問:完美是李找的? ││ │ │答:第一次是她找的,第二次是不是(被打斷陳││ │ │ 述) ││ │ │問:要問她? ││ │ │答:如果做的好,有可能。 ││ │ │問:你們有沒有指示找完美主義? ││ │ │答:不記得,沒有參與,只記得談配合李的理念││ │ │ 來做這事。 ││ │ │問:有沒有指示找完美主義? ││ │ │答:我沒有指示,只有第一次跟龔報告李曉姝要││ │ │ 找完美主義,第二次並沒有指示。 ││ │ │問:跟忻協調要工程單位配合設計師理念來完成││ │ │ 工作,有沒有講其他的? ││ │ │答:沒有。 ││ │ │問:忻有沒有反應過分割工程細節? ││ │ │答:沒有。我只跟他協調過一次而已,那次就是││ │ │ 跟他講配合李曉姝的設計理念,沒有其他的││ │ │ 。檢察官,我們沒有意圖圖利任何廠商,我││ │ │ 是說我沒有。 ││ │ │問:你要講清楚,是你或我們? ││ │ │答:我說是我。 ││ │ │問:最好是切割開來,對你比較好。 ││ │ │答:我只是承他的意思去協調。 ││ │ │問:那你是承龔的意思。 ││ │ │答:當然。 │└──┴──────────────────┴─────────────────────┘附表七:嚴以俊95年5月19日偵訊筆錄與勘驗結果┌──┬──────────────────┬─────────────────────┐│ │ 原筆錄記載【偵卷13,第313至317頁】 │ 勘驗結果 │├──┼──────────────────┼─────────────────────┤│ 1 │【偵卷13,第314至315頁】 │ ││ │問:龔也知道條件不利台糖? │問:龔知道合約對台糖不利嗎? ││ │答:我有上簽呈明文顯示,龔不可能不知│答:我有簽上去,也明白表示,居然也蓋章了,││ │ 道。 │ 只要你認同就好了,所以他不可能不知道。││ │問:陳民澤也清楚此4月2日簽呈否? │問:那陳民澤呢? ││ │答:陳是幕僚長,陳給意見,幕僚群的意│答:陳民澤應該算是幕僚長,所有的東西當然都││ │ 義就是看案子給意見,所以陳應清楚│ 要經過他,他非常厲害,他聰明的地方就是││ │ 與百萬網所談的條件。 │ 不蓋章,我知道他們內部作業,若要給意見││ │問:百萬網協商陳民澤參與否? │ 只寫小條子,然後不蓋章,然後送到董事長││ │答:曲是自己來,陳一定有看過4月2日的│ 那邊去以後,小條子是,他的幕僚下面有6 ││ │ 簽呈,只是陳不需要蓋章。印象中協│ 、7 個還是幾個,我忘記了,然後他們只負││ │ 商時陳不在場。 │ 責針對這個案子(被打斷) ││ │ │問:他會給意見,不是單純的轉呈公文? ││ │..... │答:他們幕僚群的意義在給董事長意見,不是單││ │ │ 純的轉呈公文。他們每一個都有一張小紙條││ │【偵卷13,第315頁】 │ ,因為乙○○應該很忙吧,他不可能每一樣││ │問:你覺得台糖跟百萬網簽的合約,與之│ 東西都仔細去看。我認為啦,因為我也沒看││ │ 前耐斯的條件,對台糖此一保養品不│ 到他們實際上到底怎麼做的。但是我知道他││ │ 利情況,龔和陳民澤都清楚否? │ 們都是,那麼多幕僚群,他們整天在看案子││ │答:他們都知道,他們他知道利益會被百│ ,東西一來,陳民澤就丟到,我們一個主管││ │ 萬網拿走。 │ 單位的一個幕僚的那個人身上。 ││ │ │問:百萬網協商陳民澤有沒有參加? ││ │ │答:在我的印象裡面,傍晚那兩次,就是他傍晚││ │ │ 來找我,甲○○自己來。 ││ │ │問:那陳民澤呢?我的意思是陳民澤參與的角色││ │ │ ?他也知道這些東西是對台糖不利的嗎?有││ │ │ 反應過嗎? ││ │ │答:我覺得他一定有看過那個的簽呈,他既然有││ │ │ 看過,那他一定知道,只是他沒有蓋章。 ││ │ │問:那個百萬網的簽呈?4月2日的簽呈? ││ │ │答:對,只是他不需要蓋章,這是他厲害的地方││ │ │ 。 │└──┴──────────────────┴─────────────────────┘附表八:林志祥95年6月7日偵訊筆錄與勘驗結果┌──┬──────────────────┬─────────────────────┐│ │ 原筆錄記載【偵卷14,第219至222頁】 │ 勘驗結果 │├──┼──────────────────┼─────────────────────┤│ 1 │【偵卷14,第219至220頁】 │ ││ │問:有無向龔提過會違反政府採購法的情│問:有無向龔提過會違反政府採購法的情況? ││ │ 況? │答:我有向陳民澤反應過,因為我沒有直接對董││ │答:我有向陳民澤反應過按照一般政府採│ 事長。 ││ │ 購法的程序無法達到3月5日開幕的目│問:你是否有向陳民澤提過違反政府採購法? ││ │ 標,以往是委外設計再發包會比較久│答:應該不是違反政府採購法,而是說按照一般││ │ ,所以就討論有無其他方式可以不違│ 政府採購法的程序無法達到3月5日開幕的目││ │ 反採購法又可達成龔的要求,我們有│ 標,我們想要如何達成目標,花蓮有一班木││ │ 木工,又有自己的設計師,所以決定│ 工,量販事業部有設計師,以往是委外設計││ │ 找直接李曉姝及花蓮木工。 │ 再發包會比較久,有二個包,先委外設計確││ │ │ 定後再找人發包,因為我們如果自己有設計││ │ │ 師,可以自己設計不要委外,所以我們幕僚││ │ │ 有討論,後來就有跟幕僚長討論,再跟法律││ │ │ 事務室討論,有無其他方式可以不違反採購││ │ │ 法又可達成他這個要求,我們有木工又有設││ │ │ 計師,所以決定那是不是不要委外設計,自││ │ │ 己設計再去發包,這個部分由商品行銷事業││ │ │ 部簽呈,這個我有印象有公文留存。 ││ │ │(中略) ││ │ │答: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還是應由公司法務人員││ │ │ 來解釋,各部門招標人員無權作解釋。而且││ │ │ 說如果你自己做解釋,也沒有辦法對外公告││ │ │ 或是採購,因為程序上就不合。 ││ │ │問:你不是很懂這個程序嗎? ││ │ │答:我知道這程序。 ││ │ │問:你覺得程序這樣有合法嗎? ││ │ │答:我覺得還是要看法律部門的意見,有沒有合││ │ │ 是可以討論的,如果說我自己有決策權,我││ │ │ 會按照一般正常程序承購。 │├──┼──────────────────┼─────────────────────┤│ 2 │【偵卷14,第220頁】 │ ││ │問:工料分開是你的主意否? │問:工料分開是不是你的主意? ││ │答:是討論出來的,正式的決策會以簽呈│答:不是,是討論出來的。而且這個討論應該是││ │ 方式會法律事務室再呈給決策者來決│ ,有權決策的人應該要看看要不要,不是說││ │ 斷。 │ 工料分開在討論提出來就通過了,不是,他││ │問:以往台糖有何案例是依限制性招標?│ 還是要寫簽呈。那這個簽呈一樣還是要會法││ │答:一時無法明確回答。 │ 律事務室,就是公司的程序還是要走完。 ││ │ │問:就呈給決策者來決斷? ││ │ │答:對。我建議調整一下好不好,就是討論,但││ │ │ 是正式的決策應該是由執行單位要上簽呈。││ │ │ 正式的決策會以簽呈的方式, ││ │ │問:呈給決策者? ││ │ │答:對,並且會法律事務室。 ││ │ │問:你們法律室都沒有表達意見嗎? ││ │ │答:我記得應該是在簽呈上都有寫,可是我不是││ │ │ 執行單位,我沒有那些簽呈,但是我印象裡││ │ │ 面,我有看過,但是我沒有那些簽呈。印象││ │ │ 裡面我有看過承辦單位有寫簽呈,有簽呈要││ │ │ 簽這個案子,因為沒有簽呈沒有辦法動。 ││ │ │問:法律事務室有說這個可能會有違反採購法的││ │ │ 疑慮嗎? ││ │ │答:應該是沒有,應該是沒有。 ││ │ │問:哪些是屬於限制性招標? ││ │ │答:您剛剛有提到採購法22條有一些。 ││ │ │問:以往台糖有哪些是根據限制性招標來做的?││ │ │ 有辦法記得? ││ │ │答:這問倒我,但是我確定有,我確定有,只是││ │ │ 你這樣問,現在我沒有辦法明確回答出來說││ │ │ 哪個案子。我的印象當中,我們當初在做招││ │ │ 標案的時候,有沒有要用限制性招標,一定││ │ │ 要會法律事務室,這個案子能不能做限制性││ │ │ 招標,一定要會法律事務室。後來比較常用││ │ │ 的,就是22條最後一個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 │ 者,第16項。那這個以前我們曾經跟法律部││ │ │ 門討論過其他的案子,他就說要經主管機關││ │ │ 認定可能有幾個通案還是什麼,或者是說由││ │ │ 首長決定以後再去送,那送說是不是主管機││ │ │ 關同意。所以到最後(被打斷) ││ │ │問:你還是必須要符合一些條件,要不然前面的││ │ │ 部分不就白規定,列舉式啊 ││ │ │答:是啊,但是說一般如果承辦人員對這個不瞭││ │ │ 解的話,他提的建議到法制室那邊應該就會││ │ │ 被駁回了,他就會認為說,你這個事實上不││ │ │ 符合這個。那所以一般來講,不符合採購法││ │ │ ,法制室那邊會有意見。 │└──┴──────────────────┴─────────────────────┘附表九:忻台翔95年7月25日偵訊筆錄與勘驗結果┌──┬──────────────────┬─────────────────────┐│ │ 原筆錄記載【偵卷15,第206至207頁】 │ 勘驗結果 │├──┼──────────────────┼─────────────────────┤│ 1 │【偵卷15,第206頁,第12及13行之間】 │問:是乙○○指示的嗎? ││ │筆錄未記載 │答:龔董事長他都沒有指示說交給誰做啦,那,││ │ │ 因為那個(被打斷) ││ │ │問:交給完美主義的原因為何? ││ │ │答:完美主義它是幫李曉姝做細部設計。 │├──┼──────────────────┼─────────────────────┤│ 2 │【偵卷15,第206頁】 │ ││ │答:完美主義是李曉姝找來的沒錯,因我│問:李曉姝說她都不跟你聯絡的耶。 ││ │ 也完全不認識完美主義。 │答:哪裡沒有,她當初(被打斷) ││ │問:(提示李曉姝偵訊筆錄)李說她都不│問:(提示李曉姝偵訊筆錄) ││ │ 跟你連絡的,且你有說金山店找完美│答:李曉姝我以前也是不認識,因為她到台糖公││ │ 主義,建國店也找完美主義。意見?│ 司來的時候是在首長室幕僚單位,當初要做││ │答:我原本不認識李,有一位江銘宏主任│ 這件工程的時候,倒也不是董事長來跟我們││ │ 秘書在開完會後說龔董事長在一個似│ 講的,當初主任秘書在三月份開完是不是業││ │ 乎是業務會報的場合有指示要在建國│ 務會報我不清楚了,他來跟我講說董事長指││ │ 店的一樓開一間蘭花咖啡館,要在四│ 示要做某某工程、什麼時候要完工(被打斷││ │ 、五月份完工,那時已是三月底,我│ ) ││ │ 說來不及完工,主秘就說由幕僚室的│問:就是說,你原本也不認識李曉姝,有一個主││ │ 李曉姝來設計規劃,而且我還向主秘│ 秘開完會之後 ││ │ 說明若依政府採購法發包程序會來不│答:秘書處,我們那時候就是屬於秘書處的,是││ │ 及,主秘說也有人在會議中提出政府│ 一個秘書處的江主任秘書,江銘宏,說董事││ │ 採購法才被龔罵,所以我就不敢講,│ 長在業務,是不是業務會報我不清楚了,也││ │ 我們就想用上簽呈的方式簽到龔董事│ 許是業務會報,應該是業務會報啦,指示說││ │ 長處,因會議中也是龔指示要做。我│ 建國一樓要做一個蘭花咖啡館,那時只有說││ │ 沒有說過建國店要找完美主義的話,│ 要做蘭花咖啡館而已,後來李曉姝那邊(被││ │ 因李曉姝帶完美主義的人來找我們拿│ 打斷) ││ │ 竣工圖,過幾天後李告訴我們建國店│問:(確認筆錄內容)在業務會報的場合,有指││ │ 整修大概要多少錢,我們才開始上簽│ 示要在建國店的一樓,開一間蘭花咖啡館,││ │ 呈,我們當初有找業務會報的會議記│ 後來他講什麼? ││ │ 錄,但找不到,我們就上簽呈。 │答:他說董事長指示好像是在四月,四月、五月││ │ │ 我忘記了,在四、五月的時候要完工,很趕││ │ │ ,他那時候跟我們講的時候我記得是三月,││ │ │ 那時候簽呈我記得是三月底簽的,很趕。我││ │ │ 就跟主任秘書報告,因為我們那時候是屬於││ │ │ 秘書處事務組,我是跟主任秘書報告說,這││ │ │ 件工程這麼趕,絕對不可能完工的啦,我說││ │ │ 設計少說也要一個月,就是我們自己來設計││ │ │ 的話,差不多要一個月時間才設計的好。主││ │ │ 任秘書很像是說,設計規劃的東西不要我們││ │ │ 做,由首長室的李曉姝來設計規劃。我跟他││ │ │ 講說,接下來(被打斷) ││ │ │問:設計規劃給李曉姝,那工程就來得及嗎? ││ │ │答:那就要看他們設計多久,依據我們事務組作││ │ │ 業的話,差不多要一個月才設計的好。那我││ │ │ 也跟主任秘書報告,按照正常發包手續的話││ │ │ ,按照政府採購法發包手續的話,很趕來不││ │ │ 太及啦;主任秘書還跟我講說,你還在講那││ │ │ 個政府採購法,某某人才在會議裡面被董事││ │ │ 長臭罵一頓,才被訓了一頓,說你們又要這││ │ │ 樣又要那樣,我怎麼做事?那我才不敢講話││ │ │ 。我在想,這件工程當初也許不是要交給我││ │ │ 們做的。我就說如果一定要這樣趕案子的話││ │ │ ,那我們只有簽准啊、上簽呈。 ││ │ │問:那後來有准嗎?乙○○批准的嗎? ││ │ │答:我們是簽到董事長,董事長是乙○○,那是││ │ │ 不是,因為我們是上簽簽到董事長,但是後││ │ │ 面那,有一段時間我很像記得董事長剛好有││ │ │ 出國,所以他就沒有、他就沒有蓋章,是由││ │ │ 代理人蓋的。 ││ │ │問:那他有蓋章過嗎? ││ │ │答:嗯,因為我們是簽到董事長,他出國的話,││ │ │ 那(被打斷) ││ │ │問:決策是董事長在決策? ││ │ │答:是,會議裡面他指示要做的 ││ │ │問:他有沒有指示要交給完美主義?他有沒有簽││ │ │ (聽不清楚)? ││ │ │答:這個我不清楚。最近我們是看到報紙,那時││ │ │ 候,後期看到報紙才知道說完美主義好像有││ │ │ 牽涉,當初其實我們根本都不曉得完美主義││ │ │ 跟董事長到底有什麼關係。 ││ │ │問:所以完美主義是李曉姝找來的? ││ │ │答:是。因為他是幫她做,畫圖啦。 │└──┴──────────────────┴─────────────────────┘附表十:江銘宏95年8月28日偵訊筆錄與勘驗結果┌──┬──────────────────┬─────────────────────┐│ │ 原筆錄記載【偵卷7,第53至55頁】 │ 勘驗結果 │├──┼──────────────────┼─────────────────────┤│ 1 │【偵卷7,第53頁】 │ ││ │問:蘭花咖啡館的工程超過100萬為何拆 │問:這樣子啦,就是蘭花咖啡館建國大樓修繕的││ │ 成好幾包? │ 工程。當初這個工程明明是整個超過一百萬││ │答:不清楚。 │ 以上,是好幾百萬,那為什麼會分成好幾包││ │ │ ?我們也問了黃哲雄也問了忻台翔,所以今││ │ │ 天還要請你來講一下。 ││ │ │問:你有告訴忻台翔說,乙○○有指示誰來做嗎││ │ │ ?有沒有,還是怎麼樣? ││ │ │答:完全沒有。 ││ │ │問:那如果沒有,為什麼會拆成好幾包,你講一││ │ │ 下好不好? ││ │ │答:為什麼會拆成好幾包喔?不清楚。 ││ │ │問:不清楚? ││ │ │答:不清楚(搖頭)。 │└──┴──────────────────┴─────────────────────┘附表十一:謝素貞95年8月28日偵訊筆錄與勘驗結果┌──┬──────────────────┬─────────────────────┐│ │ 原筆錄記載【偵卷7,第57至59頁】 │ 勘驗結果 │├──┼──────────────────┼─────────────────────┤│ 1 │【偵卷7,第57頁】 │ ││ │問: 已離開台糖否? │問:現在退休了嘛。 ││ │答: 是,已退休了。 │答:本來不該這麼早退休,因為乙○○調我下來││ │ │ ,退主管休,必須提早一年退休。 │├──┼──────────────────┼─────────────────────┤│ 2 │【偵卷7,第57頁】 │ ││ │問:金山店切割成28項,是何人決定? │問:不是你們的意思喔?把工程切割成那麼多項││ │答:林志祥提出的,最後由龔來決定的,│ ? ││ │ 有簽呈可證明。若龔說不行,就要照│答:我記得這個工程切割,是他趕著這個時間沒││ │ 一般程序。 │ 錯,上網是來不及。但是MARK主持這個會的││ │ │ 時候,其中有一個叫林志祥,他是土地開發││ │ │ 處的,他好像對工程方面蠻了解的,他出的││ │ │ 點子。 ││ │ │問:是林志祥的點子,但是決策是龔決策吧? ││ │ │答:我認為,乙○○他要這樣,他的幕僚長就這││ │ │ 樣,他用的這個幕僚長用錯人,他今天才會││ │ │ 那麼慘。 ││ │ │問:如果根據幕僚長的說法,他當然也說是龔的││ │ │ 指示嘛,你剛剛講的那個MARK的說法嘛,那││ │ │ 龔是不是這樣子,他們倆個的模式,是不是││ │ │ 龔決策就決策? ││ │ │答:我認為,龔不是民進黨的人(遭打斷) ││ │ │問:我現在不要講黨派,我現在針對這個東西(││ │ │ 遭打斷) ││ │ │答:我講這句話是有原因的。他是認為我只要攀││ │ │ 住吳乃仁,我就可以再上一層,因為台糖只││ │ │ 是一個跳板,MARK是吳乃仁的人,據說,後││ │ │ 面的你做參考,我不敢確定,據說MARK是詹││ │ │ 彩虹 (音譯)姊姊的小孩,他叫吳乃仁姨丈 ││ │ │ ,所以他到證交所又把他帶去,他要下來的││ │ │ 時候又給他安排一個證交所的轉投資的總經││ │ │ 理,那MARK是在吳乃仁的時候引進來的。那││ │ │ 不要紀錄啦,聽聽就好!要紀錄,你們再自││ │ │ 己去選擇。那MARK是跟我講,他說他阿公在││ │ │ 臺中很有錢...(中略) ││ │ │問:我們可能要針對,我後面還有李曉姝要問。││ │ │ 我現在的問題就是說,把金山店工程切割成││ │ │ 28項,是誰的決定? ││ │ │答:就是在幕僚團隊的時候,林志祥提出來的,││ │ │ 然後最後MARK說O.K.就這樣,然後才交給(││ │ │ 遭打斷) ││ │ │問:照理說你們的簽呈上面都是經過乙○○批的││ │ │ ,不是嗎? ││ │ │答:對對對,第一張要用限制性招標有經過龔照││ │ │ 勝(遭打斷) ││ │ │問:那是乙○○決定的,不是嗎? ││ │ │答:最後當然決策是他,他要O.K.才行啊,他不││ │ │ O.K.也不行啊。 ││ │ │問:那最後是由乙○○來決策的,他如果說不行││ │ │ 也沒有辦法? ││ │ │答:你這裡應該有那一張嘛! ││ │ │問:我知道啊,所以我也是要你,因為你也是算││ │ │ 承辦人員耶,老實說如果說你們(遭打斷)││ │ │答:我不是,我夾在那中間,當傀儡。 ││ │ │問:每個都說當傀儡,陳民澤也說是傀儡啊! ││ │ │答:他才不! ││ │ │問:我現在的意思就是說,如果有的話,那很多││ │ │ 人都要牽扯進來了,你要知道喔。 ││ │ │答:他才不是傀儡。 ││ │ │問:你先聽我講,謝小姐。我現在的意思就是說││ │ │ ,總是要有一個人來負責,那還是全部的人││ │ │ 一起來共犯,你知道嗎,這個牽涉到你們本││ │ │ 身喔,甚至你本身也有可能變共犯的問題喔││ │ │ ,對不對。所以最後決策就是(遭打斷) ││ │ │答:如果共犯就太冤枉了! ││ │ │問:太冤枉了喔,如果把你們當被告就太冤枉了││ │ │ 喔! ││ │ │答:太冤枉了,我真的是被他搞的很慘的下來!││ │ │問:那所以最後決策者是龔?是不是? ││ │ │答:點頭。 ││ │ │問:是乙○○來決定嗎?沒錯嗎? ││ │ │答:對啊,對啊,最後圖章就他啊。 ││ │ │問:這個? ││ │ │答:對! │└──┴──────────────────┴─────────────────────┘附表十二:黃哲宏95年5月11日偵訊筆錄與勘驗結果┌──┬──────────────────┬─────────────────────┐│ │ 原筆錄記載【偵卷10,第95至98頁】 │ 勘驗結果 │├──┼──────────────────┼─────────────────────┤│ 1 │【偵卷10,第96頁】 │ ││ │問:凌美珍當顧問清楚否? │問:凌美珍聘顧問的事情呢? ││ │答:也是龔指示,這我確定,凌在2 月份│答:是依照他的指示。 ││ │ 來台,龔在開會時表示凌在美國開過│問:也是乙○○的指示? ││ │ 咖啡館,要聘請凌當蘭花生活咖啡館│答:(點頭)對。 ││ │ 顧問,後來因凌沒有中華民國國籍與│問:是乙○○指示要凌美珍擔任,這個你確定?││ │ 規定不合,因台糖真正顧問需有中華│答:確定。 ││ │ 民國國籍,因台糖有一個精農事業部│問:他親口跟你說的? ││ │ ,在洛杉磯有一個分公司,就以該精│答:沒有,他就是在... (聽不清楚),因為凌││ │ 農部門聘凌去當專門技術人員,這還│ 美珍就是在二月份就到臺灣來,他在二月份││ │ 有牽涉到稅的問題,這是幕僚室協商│ ... (聽不清楚)就做蘭花咖啡館,他就說││ │ 的結果。顧問只是一個名稱,實際上│ 她本身在美國有她蘭花咖啡的經驗,本身也││ │ 凌不是真正的顧問,凌只是海外專門│ 是有做過行銷的專業,所以請她來台糖要開││ │ 技術人員借調過來台灣。 │ 的蘭花咖啡館。 ││ │問:凌當顧問做何事? │問:就是乙○○在開會的時候有表示說, ││ │答:蘭花市○○路的開通,蘭花咖啡館的│答:是。 ││ │ 設計規劃及營運。因蘭花還是與精緻│問:凌美珍在美國有開過咖啡館, ││ │ 農業有關。凌的確有參與金山店及建│答:對。 ││ │ 國店,真正有做事。 │問:他也是在二月份開會的時候說的嗎? ││ │ │答:不是同一天。 ││ │ │問:不是同一天? ││ │ │答:還有一個幕僚的...(聽不清楚) ││ │ │問:那開會的時候有表示說,凌美珍曾經在美國││ │ │ 開過咖啡館? ││ │ │答:(點頭)。 ││ │ │問:說要聘請她當蘭花生活咖啡館的顧問,是不││ │ │ 是? ││ │ │答:(點頭)對。 ││ │ │問:那後來怎麼樣清不清楚?就是說他怎麼利用││ │ │ 一些資格不符的關係? ││ │ │答:一般的顧問必須要有中華民國國籍,那她在││ │ │ 中華民國沒有國籍,不適合當顧問,也不能││ │ │ 用顧問的任用資格。 ││ │ │問:那是根據你們臺糖內部的遴選要點? ││ │ │答:也是經濟部的一個顧問遴選要點。 ││ │ │問:顧問是無給職的? ││ │ │答:顧問有有給職的。 ││ │ │問:有無給職還有有給職的? ││ │ │答:都有。 ││ │ │問:因為我看你們這個顧問遴選要點是說,如果││ │ │ 你支領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月退休的話,那││ │ │ 可以兼領,就是你們顧問還是有有給職的?││ │ │答:(點頭)有有給職的。 ││ │ │問:那她沒有中華民國國籍,後來怎麼樣她還是││ │ │ 領到你們臺糖的錢咧? ││ │ │答:她是這樣子的,因為我們在美國有一個精農││ │ │ 事業部... (聽不清楚) ││ │ │問:精農事業部跟臺糖的關係是什麼? ││ │ │答:是臺糖公司的一個事業部,在洛杉磯有一個││ │ │ 分公司,然後以分公司的名義來聘用她。 ││ │ │問:精農事業部隸屬台糖,然後聘請顧問難道不││ │ │ 需要根據顧問遴選要點? ││ │ │答:她不是真正的顧問,只是名義上叫顧問,不││ │ │ 是符合經濟部所規定的顧問,而是委託專業││ │ │ 人員進用,一般人都講顧問,顧問有很多種││ │ │ 。是精農事業部的海外公司,聘請一個專業││ │ │ 人員,只是給她掛一個顧問的名稱。 ││ │ │問:可是一開始的確是想當你們的顧問? ││ │ │答:不是,還是專業人員,用顧問的名稱。 ││ │ │問:是精農事業部聘的專門技術人員? ││ │ │答:對,專門技術人員。 ││ │ │問:台糖不能聘專門技術人員? ││ │ │答:可以。 ││ │ │問:那為什麼還要聘到海外去? ││ │ │答:因為她沒有中華民國國籍。 ││ │ │問:你們台糖所聘的人都必須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 │ ? ││ │ │答:那也不一定、那也不一定,專門技術人員不││ │ │ 一定,因為原來用顧問的名稱,就是說一定││ │ │ 要中華民國國籍,那現在她又沒有中華民國││ │ │ 國籍,所以就以精農事業部在國外分公司聘││ │ │ 的方式會比較好處理,包括課稅等等的問題││ │ │ 。 ││ │ │問:那是誰想到的? ││ │ │答:蘭花小組的幕僚研究的結果。 ││ │ │問:那凌做了什麼事? ││ │ │答:包括蘭花市○○路的開拓、蘭花咖啡館的設││ │ │ 計規劃,還有營運管理。 ││ │ │問:那她做的是蘭花咖啡館的事情,跟精農事業││ │ │ 部沒有關係啊? ││ │ │答:現在就是以它的名義,它請過來,那邊聘請││ │ │ 回來,跟精農有關係,因為蘭花咖啡館,原││ │ │ 來龔董的意思是說,開這個咖啡館不是完全││ │ │ 賣咖啡,實際上要賣蘭花,蘭花跟精農事業││ │ │ 部有關。 ││ │ │問:之前經濟部有問過這個問題,你們有回覆它││ │ │ ,這一部分沒有法令問題,所以你們有研究││ │ │ 過才這樣聘用她? ││ │ │答:是。 ││ │ │問:她本來要當你們蘭花咖啡館的顧問,你們臺││ │ │ 糖的顧問一定要國籍嘛? ││ │ │答:真正的顧問。 ││ │ │問:因為臺糖還有精農事業部在洛杉磯,就用那││ │ │ 邊的精農事業部聘她當專門的技術人員? ││ │ │答:對。 ││ │ │問:海外聘她她可以節稅? ││ │ │答:不是,在這邊因為,你這邊給她,牽涉到我││ │ │ 們這邊稅法的問題,海外跟那邊...( 聽不 ││ │ │ 清楚)。 ││ │ │問:所以她實際上並不是臺糖真正的顧問? ││ │ │答:對,精農事業部的專業技術人員。 ││ │ │問:那精農事業部可以聘專門技術人員嗎? ││ │ │答:可以。 ││ │ │問:而且可以聘非中華民國國籍的? ││ │ │答:可以,因為它本身在國外有分公司。 ││ │ │問:這個確定法律的部分沒有錯? ││ │ │答:沒有。 ││ │ │問:那你說她做蘭花市○○路的開拓、蘭花咖啡││ │ │ 館的設計規劃,還有營運管理? ││ │ │答:對。 ││ │ │問:那好奇怪喔,你們在海外設公司,再把她聘││ │ │ 過來,那海外不就是做海外的嗎? ││ │ │答:因在趕時間,她有專業,一下子在國內專業││ │ │ 人員不多,他可能對凌小姐比較清楚,她在││ │ │ 國外開得不錯,就請她來規劃國內的部份,││ │ │ 但她又沒中華民國國籍,那以顧問身分又不││ │ │ 行,就由那邊聘回來,它這部分主要在賣蘭││ │ │ 花,精農事業部又發展蘭花,也沒什麼衝突││ │ │ ,也沒什麼不合,就是這樣子。 ││ │ │問:她等於是海外公司聘的人員再借調過來台灣││ │ │ ? ││ │ │答:對。 ││ │ │問:那她後來就回美國去了? ││ │ │答:完畢就回去了。 ││ │ │問:那她到底有做了什麼東西出來? ││ │ │答:包括金山店開始、建國店都有參與,還有蘭││ │ │ 花市場開拓部分、行銷部分。 ││ │ │問:有一個具體的東西出來嗎? ││ │ │答:具體的東西...(聽不清楚) ││ │ │問:她還是有做事的? ││ │ │答:有,這點是確定的。 │├──┼──────────────────┼─────────────────────┤│ 2 │【偵卷10,第96頁】 │ ││ │問:建國店找完美主義? │問:建國店要找完美主義你知道嗎? ││ │答:因有金山店為基礎,所以直接找完美│答:後來當然知道,基本上是金山店已有經驗,││ │ 主義。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9 款,│ 那台糖公司開這樣的一個店,基本上是為了││ │ 完美主義在金山店有經比價最低,有│ 規劃的品味與格調要一致。 ││ │ 三家比價,我是事後看資料知道的。│問:因為以金山店為基礎,所以直接要找它? ││ │ │答:對。 ││ │ │問:誰決定要找它? ││ │ │答:作業人員找的。因為它屬於一種專業性服務││ │ │ ,依照採購法第22條規定,是可以直接去找││ │ │ 。 ││ │ │問:你說什麼東西第22條規定? ││ │ │答:是第22條,好像是第10款有個專業服務。 ││ │ │問:應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這也不算有公開評││ │ │ 選? ││ │ │答:金山店的部分,完美主義已經經過公開評選││ │ │ 。 ││ │ │問:金山店有公開評選,你有確定嗎? ││ │ │答:我是看事後的資料,有三家比價,比價最低││ │ │ 的,應該是公開評選。 │└──┴──────────────────┴─────────────────────┘附表十三:邱健男95年6月14日偵訊筆錄與勘驗結果┌──┬──────────────────┬─────────────────────┐│ │ 原筆錄記載【偵卷14,第224至226頁】│ 勘驗結果 │├──┼──────────────────┼─────────────────────┤│ 1 │【偵卷14,第225頁】 │ ││ │問:政府採購程序? │問:那你知道之前,像經銷商還有像工程,一般││ │答:超過一定金額一定要公開上網公告,│ 有公開嗎? ││ │ 不可能直接指定廠商來做,若有不清│答:我的工作是工程比較多,但經銷從來沒 ││ │ 楚,我們會請示公共工程委員會。 │ touch 過。 ││ │ │問:那工程呢? ││ │ │答:工程都是照採購法,那這個總經銷好像採購││ │ │ 法有沒有規範我是不曉得,有人說好像沒有││ │ │ 規範,我是不曉得。 ││ │ │問:那不只經銷還有採購法,就是你們蘭花咖啡││ │ │ 館這個就是屬於工程的事? ││ │ │答:工程,對,那工程,應該採購法。 ││ │ │問:你之前接觸的都是工程? ││ │ │答:對,工程方面。 ││ │ │問:那工程在工程採購法實施之後,都是用採購││ │ │ 法程序? ││ │ │答:對,都是用政府採購法。 ││ │ │問:我們有去調一些資料。 ││ │ │答:蘭花咖啡館的工程不是我督導的,因為部門││ │ │ 分別,一個副總大概,至少看公文蓋的章,││ │ │ 大概4個部門差不多5個部門分開,那它這個││ │ │ 屬於總務在做的工作,大概副總不是我蓋章││ │ │ 。 ││ │ │問:要開設一個蘭花咖啡館,整個有很多的工程││ │ │ ,包括設計、監造等,你們一般會怎麼樣做││ │ │ 呢?假設今天是一個獨立的工程好了,你說││ │ │ 怎麼樣?你說政府採購程序裡頭不可以把它││ │ │ (聽不清楚)? ││ │ │答:都一定照政府採購法,一般比較爭議的,好││ │ │ 像就是100萬元,有一個界線,以上的話一 ││ │ │ 定要公告、上網,如果有 (遭打斷) ││ │ │問:超過一定金額,一定公告上網? ││ │ │答:對對,要公告上網。 ││ │ │問:會不會故意把它拆成不超過? ││ │ │答:這就比較,有點作弊感覺啦!有人或許就趕││ │ │ 時間啦,或者(遭打斷) ││ │ │問:臺糖以前有這樣子嗎?有這種前例嗎?因為││ │ │ 你在臺糖也夠久了喔,40幾年。 ││ │ │答:因為我都touch 比較大的,工廠那種,它這││ │ │ 總務的,比較零星,比較沒有接觸到總務的││ │ │ 這種,修繕(遭打斷) ││ │ │問:有一個是宿舍隔間修繕? ││ │ │答:對對,這個都是屬於總務的,總務的我比較││ │ │ ,這個都比較工程比較小一點。 ││ │ │問:那不管小不小,都是一個金額超過(遭打斷)││ │ │答:一般是一定照採購法,一定照採購法。 ││ │ │問:可以直接指定交給那個廠商來做嗎? ││ │ │答:一般我們都不敢這樣做,應該是不可以。有││ │ │ 很多不清楚,我們常常也是到公共工程委員││ │ │ 會請示,除非公共工程委員會同意,我們才││ │ │ 能做一些比較特殊的,一般講都照規定做。││ │ │問:反正你有疑問就會請示公共工程委員會? ││ │ │答:對,公文就來來回回。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