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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上訴字第 368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3685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南雪貞律師被 告 丁○○

甲○○庚○○己○○戊○○乙○○上列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宗正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四八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甲、公訴人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間,擔任國立空中大學(下稱空大)校長;被告丁○○原係空大秘書處長,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退休;被告乙○○自被告丁○○退休日起至九十年五月止,擔任秘書處代理處長,嗣於九十年五月至九十三年十一月間,接任空大出版中心主任;被告己○○於八十八年二月至九十年九月間,擔任空大秘書處事務組代主任,自九十年九月起,調任空大媒體處秘書;被告戊○○於八十七年十月至八十九年四月間,擔任空大秘書處事務組組員,於八十九年四月至九十年三月間,升任空大秘書處營繕組技正兼辦事務組業務;被告甲○○係秘書處事務組組員,於九十年九月調任出版中心編輯組組長。其等均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空大教科書定製招標、審標、決標等事項,乃依法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另高天鵬係文芳印刷事務有限公司(下稱文芳公司)、兄弟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兄弟公司)及聯教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教公司)實際負責人;阮智勝係該三公司負責教科書採購標案之業務經理。被告丙○○、丁○○、乙○○、甲○○、庚○○、己○○、戊○○等人基於圖利他人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採購法修正前第二十二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需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並報經上級機關即教育部核准後,始得採限制性招標,且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其等竟違反上開規定,未報經上級機關教育部核准,逕以選擇性及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而未採公開招標,將八十八學年及八十九學年教科書採購案分割為數個子標案進行分批辦理,逕自以比價或議價方式發包。

又其等亦明知兄弟、文芳及聯教三公司雖名稱不同,但互為關係企業,且該三公司之教科書均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號文芳公司印刷廠共同印製,文芳及兄弟二公司負責人且互為股東,有親屬關係,發票章公司地址(臺北市○○○路○段○○○號三樓及三二九號七樓)及電話門號00000000號均相同,足證兄弟、文芳及聯教三公司同時競標,有違空大辦理教科書印製標案投標須知中,廠商以「承製一標為限」之規定,致文芳、兄弟及聯教等關係企業承攬大部分標案;嗣經監察院糾正,空大始於辦理九十學年及九十一學年採購案時,改採一年度一次公開招標(但分為十六開本及二十五開本投標),並將底價提高至超出預算數,使文芳公司得標。另於辦理九十二年度採購案時,將未編列預算之九十三年度,併入九十二學年度中一次發包,亦以將底價提高至超出預算數之手法,使文芳公司接續得標承製,總計圖利文芳、兄弟、聯教、春曦、捷運資訊有限公司(下稱捷運公司)、匯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鈞公司)等公司新臺幣(下同)八千三百六十九萬七千一百六十元(詳如原審判決附件所載),其犯罪事實如下:

一、八十八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空大秘書處即被告丁○○、乙○○、己○○、戊○○等人,在未經報請上級機關教育部核准下,逕自將八十八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標案以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進行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且其等亦違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逕由被告己○○擬定底價一百零五萬元,被告丁○○即逕自核准,並主持開標。其等將本案分為甲、乙二案,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開標,甲、乙二案投標價均因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下而暫緩決標,並要求於三日內補送成本單價分析資料。嗣於同年四月二十七日,文芳公司及兄弟公司補送資料後由被告己○○宣布甲案由兄弟公司以四十三萬七千六百九十二元得標;乙案由文芳公司以七十一萬三千三百十八元得標承製。

二、八十八學年上學期續開日文等三十六科教科書委印採購案:空大秘書處即被告丁○○、己○○、戊○○等人,亦以前開手法,將八十八學年上學期續開日文等三十六科教科書委印採購案,於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分割為十一個標案,由被告丁○○主持開標,進行比價。又上開十一個招標案投標須知規定限參加廠商以承製一標為限,被告丁○○等人卻任令春曦彩色製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曦公司)承製四標、匯鈞公司承製三標,圖利春曦公司三十五萬四千九百四十五元、匯鈞公司十九萬五百八十七元;另空大審標人員即被告戊○○、己○○辦理第十標招標時,明知參標廠商捷運公司營業項目並無與印製或排版有關之業務,應無參標資格,卻仍放行使其參標並得標,承製二科,圖利該公司五十二萬一千七百八十七元,合計圖利五十四萬五千五百三十二元。

三、八十八學年上學期套裝課程教科書委印採購案:空大秘書處即被告丁○○、己○○,及不知情柯淑珍等人,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開標,亦分為五個標案同時進行分批開標、決標,依投標須知規定,參加廠商以承製一標為限,且被告潘鴻棋等人卻任令匯鈞公司承製二標、文芳、兄弟公司承製一標,網際網路原理與應用課程,由文芳公司以四十萬元得標;資訊資源管理課程,由匯鈞公司以二十萬八千八百元得標;人機介面設計課程,由匯鈞公司以三十六萬四千元得標;程式語言課程,由兄弟公司以七十萬元得標;資訊科學導論課程,由捷運公司以六十三萬八千元得標;電腦網路課程,由建華公司以五十一萬九千三百十五元得標。圖利匯鈞公司七萬二千八百元,兄弟公司十四萬元。其等又明知參標廠商捷運公司營業項目並無與印製或排版有關之業務,應無參標資格,卻仍放行讓其參標並得標,承製一科,圖利捷運公司六十三萬八千元,合計圖利八十五萬八百元。

四、八十八學年下學期教科書系統分析與設計等五十本印製採購案:

由空大秘書處處長即被告丁○○主持,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開標,亦分為六個標案同時進行分批開標、決標,依投標須知規定,參加廠商以承製一標為限,被告丁○○、己○○、戊○○等三人明知兄弟、文芳及聯教三公司雖名稱不同,但互為關係企業,且該三公司之教科書均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號文芳公司印刷廠共同印製,文芳及兄弟二公司負責人且互為股東,有親屬關係,發票章公司地址(臺北市○○○路○段○○○號三樓及三二九號七樓)及電話00000000號均相同,且被告丁○○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開標紀錄上載,「兄弟及文芳係關係企業」,而印妥之教科書均由阮智勝負責送貨到校,驗收並請款,足證兄弟、文芳及聯教三公司同時競標,顯係為取得競標優勢,涉有圍標之嫌,顯有不予開標、決標之事由。被告丁○○、己○○及戊○○等人卻未予廢標,而由兄弟公司以一百九十六萬四千五百二十二元、文芳公司以一百五十五萬九千一百九十二元各得一標,涉嫌圖利廠商五十六萬七千六百六十八元。

五、八十九學年暑期日語入門等二十一科教科書印製部分:由空大秘書處處長即被告丁○○主持,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開標,分為A、B、C三個標案招標,分由科藝彩色製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藝公司)、文芳公司、兄弟公司各取得一標案,前開三標案於底價訂定時雖經校長陳義揚核定,惟未檢附底價訂定之計算式。另A標案第二次開標時所訂之底價,僅事務組主任即被告己○○簽名,未經主管核批,即逕自開標,程序顯未完成。本標案兄弟、文芳二公司分別以一百十三萬四千九百四十八元、一百零八萬五千九百八十六元承製一標,與投標須知以承製一標為限規定不符,(C標案)圖利文芳公司二十二萬六千九百八十九元。

六、八十九學年上學期教科書印製部分:空大事務組以便於掌控出書時程,將本印製採購案分割為A、B、C、D、E及F六個標案招標,由空大秘書處處長即被告丁○○主持,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同時開標,其中B標案及F標案均超出底價,但F標案經過減價後由春曦公司以二百三十萬元得標。惟B標案卻未經減價程序逕予廢標,而於同年五月二日另行開標,由匯鈞公司以二百五十八萬二千二百元得標(底價二百八十五萬元)。

七、八十九學年下學期教科書印製部分:由校長即被告丙○○主持,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開標,亦分為六個標案,D、E二標超出底價,但由春曦彩色製版印刷有限公司(下稱春曦公司)及文芳二家公司分別以優減及三次減價而得標,但A、B、C及F等四個標案於同日開標時亦均超出底價卻未經減價程序而逕予廢標,而未如D、E等二標先給予廠商減價機會,不符公平原則,亦與空大所訂定之投標須知規定不符。前述四個標案於同年十月十七日另行開標,由被告乙○○代為主持,A標由庚霖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庚霖公司)以二百零七萬六千九百八十元、B標由鼎教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教公司)以一百五十四萬四百元、C標由文芳公司以二百十五萬元、F標由兄弟公司以一百八十九萬五千零二元等分別得標,惟以限制承製一標之規定,則文芳公司承製二標,空大相關人員以變相廢標方式,使文芳公司於重行開標時再行承製,圖利文芳公司高天鵬三十七萬九千元。

八、九十學年度教科書印製部分:空大以節省作業流程、便於掌控出書進度、不易發生廠商圍標等情為由,由出版中心主任即被告乙○○組成一個研究小組並提出不再以八十八、八十九學年招標分割數個標案方式進行,改以「依年度預算一次公開招標」作法,認係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及精神,並以電腦程式計算總價方式進行招標。惟招標卻分為暑期及上、下學期二個標案進行,其中九十學年上、下學期部分,空大事務組即被告乙○○、戊○○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底價不得逾預算數額,且本案經校長即被告丙○○核定,以印製規格十六開本(預算數為二千一百二十萬元)及二十五開本(預算數為二千零八十萬元,標單內附預算表),卻於訂定底價時,以程式計算後建議十六開本底價為三千六百四十二萬九千七百六十一元及二十五開本底價為二千五百二十一萬八千六百九十八元後,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由被告丙○○主持開標,文芳公司高天鵬、阮智勝、世偉打字印刷有限公司(下稱世偉公司)羅麗芬、春曦公司周進典、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大公司)陳映和及芫峻印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芫峻公司)公司林文卿等五家廠商投標。文芳公司阮智勝於十六開本中以減價一次即達底價九十九點六五%之三千六百三十萬三千八百六十五元得標;另高天鵬於二十五開本中以減價一次達底價八十八點一四%之二千二百二十二萬八千五百五十九元得標(合計五千八百五十二萬二千四百二十四元)。上述二投標價均超出預算金額與採購法規定不合。其中十六開本開標時,文芳公司投標總價為三千七百六十七萬八千六百四十一元,而另一投標廠商世偉公司投標總價為三千二百四十一萬一百零二元,較文芳公司為低,但空大審標人員即被告戊○○、乙○○及丙○○卻以「世偉公司錯誤係二十五開之單價誤寫於十六開之標單」,藉故以單價之計算結果與投標總價不合為由,將世偉公司廢標。世偉公司代表羅麗芬於現場及會後均曾提出異議,但不為接受,此與投標須知「總價決標」之規定不符,空大審標人員即被告丙○○等人護航文芳公司,圖利該公司(十六開本實際印製費)九百零七萬九千六百九十五元。

九、九十一學年度教科書印製部分:本學年(含暑期、上、下學期)共一百六十一種科目,由出版中心組長即被告甲○○,依據九十年度預算數額簽報九十一學年教科書預算為四千二百萬元(教科書三千九百萬元,套裝課程三百萬元)。經被告乙○○複核後,由校長即被告丙○○核定,仍區分為十六開本及二十五開本二子標案,一次公開招標,且規定廠商應於合約生效日起派遣二名美工編輯專長熟手員工進駐學校,直到完稿才能撤出,使有意競標之廠商視為畏途,不敢輕易投標。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被告丙○○仍以被告乙○○提供之計算程式結果,先行核定十六開本底價為四千七百四十五萬元及二十三開本底價為二千三百九十三萬元,但均超出預算金額。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秘書處處長即被告庚○○代為主持開標,其中十六開本部分,計有榮昱印製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昱公司)廖鴻敏、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城公司)楊淑慧、邱春祺及文芳公司阮智勝等三家投標,由文芳公司以三千三百十三萬三千四百九十三元得標承製;二十五開本部分,僅有榮昱公司及皇城公司投標,文芳公司未投標,被告庚○○等人自行違法認定本標案係合併招標,雖文芳公司未投標價,仍符合三家投標規定而予以開標,結果由榮昱公司以一千九百三十八萬元得標。惟榮昱公司廖鴻敏於單價計價表所載投標總價為二千零九十八萬四千七百十二元,競價單上卻載為一千九百三十八萬元,二者總價不符。依九十學年度開標及決標模式,二者總價不符該廠商應予廢標,但被告庚○○仍決標予榮昱公司。嗣榮昱公司於承製暑期教科書期間,並未依合約規定派遣二名美工編輯駐校,直到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結算前會辦被告甲○○時,被告甲○○仍於相關簽呈中,不實簽註表示榮昱公司已派員駐校,而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不實之登載。嗣後榮昱公司雖派王筱堃及黃楠森二人到校,卻僅一人各半天,未達二人同時駐校規定,但空大卻無任何處罰,僅將暑期印製費延遲撥付。

十、九十二、九十三學年度教科書印製部分:本標案總預算數額為四千萬元(九十二學年度為二千萬元,九十三學年度未編列),被告甲○○明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傳字第一九六四號傳真函係同意「空大校訊」半月刊委製案,並非同意教科書印製案,卻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簽文援引該函已獲該工程會將該二年度教科書採購併案辦理,被告乙○○據此將教科書印製案二年度併案招標,亦獲校長即被告丙○○核批。本案亦由其等區分十六開本及二十五開本二子標案。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被告庚○○分別核定十六開本底價為二千九百九十五萬元(無程式計算結果)及二十五開本二千零四萬元,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則由被告丙○○主持開標。十六開本部分,文芳公司標價二千四百八十一萬三千七百八十二元;文帝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文帝公司)標價五千六百七十一萬六千六百元;榮昱公司標價三千五百四十四萬九百三十四元,春曦公司則未出價,由文芳公司以低於底價得標。二十五開本部分,仍由前述四家廠商投標,文芳公司標價為二千零八十八萬七千九百八十元;文帝公司標價為三千五百三十一萬九千八百元,榮昱公司標價為三千七百零七萬四千三百七十元,春曦公司亦未出價,後由文芳公司經優減以達底價百分之九十九點三之一千九百九十萬元得標。另九十三學年預算於九十二學年公開招標時其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核通過,空大即被告甲○○、乙○○、丙○○等人捨棄前所訂「依年度預算一次公開招標」之方式,同意二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案合併辦理,期間文芳公司向富邦商銀板橋分行申貸時,被評比財務結構欠佳,還款能力不足,需有空大出具之承諾函方能貸得週轉金,且文芳公司於九十二及九十三學年度教科書印製部分貨款亦遭法院強制扣押返還相關往來廠商,即當時文芳公司財務狀況完全無法掌控,所積欠之債款亦無固定之還款來源,終致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停業。

被告乙○○、庚○○、丙○○等人嗣經與文芳公司與協商後,並未與文芳公司解約,竟同意逕由高天龍另設立之友景公司接手承印,此期間高天龍亦未依文芳公司與空大之合約規定正常派遣各三名美工編輯駐校。空大即被告丙○○、乙○○、甲○○等人為紓解文芳公司之債務,在預算未通過情形下,竟配合文芳公司以合約中增加派遣美工編輯人員駐校規定限縮廠商投標意願,且將九十二、九十三學年度併案辦理一次公開招標,使文芳公司在不需投標下繼續承製九十三學年度教科書(九十三學年度印製費為一千七百七十四萬九千四百七十四元),圖利文芳公司一千七百七十四萬九千四百七十四元。因認被告丙○○、丁○○、乙○○、甲○○、庚○○、己○○、戊○○均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嫌,被告甲○○另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乙、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一、按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定有明文。被告等將每學期之採購案,故意分割成數個子標,導致有關聯之多家廠商得標,明顯違反上開規定,此舉亦遭監察院糾正,被告等所為,自有圖利廠商之嫌。

二、次按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機關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定有明文。被告等明知文芳、兄弟、聯教等三家公司負責人互為股東,公司地址相同,實質上屬同一家公司,仍未予廢標,自有圖利廠商之嫌。

三、政府採購法並無合併招標規定,被告等將九十二、九十三年度之教科書採購案合併招標,形同九十三年度之採購案未經招標,亦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而有圖利廠商之嫌。

丙、被告答辯部分:

一、被告丙○○辯稱:㈠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參以證人王麗鳳調查筆錄,及公共

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八三號函釋可知,辦理教科書印製採購時,如各科教科書印刷條件、需求條件有所不同,並非不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分別辦理或採複數決標,而以空大教科書之印刷方式,或有黑白,或有彩色,或有十六開本,或有二十五開本,或有書面印刷,或有套裝組合,條件、需求不一,空大依其需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將之分為數個標案分別辦理或複數決標,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符合法律規定,可知被告等並無明知違背法令而辦理分批採購之違法。

㈡①政府採購法關於投標廠商之資格,除對政黨及政黨關係企

業設有資格上限制外,對其餘之一般廠商及其關係企業並未限定資格,且公司法所稱之關係企業係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或相互投資關係之公司企業,並非公司之負責人有親戚關係或負責人同一,即為公司法上所稱之關係企業,而公司之地址、電話、負責人相同,並非獨立存在之公司間具有控制從屬關係或相互投資關係之證明,是公訴人未舉證證明兄弟、文芳、聯教公司間具有控制從屬關係或相互投資關係,自難僅以兄弟、文芳、聯教三公司地址、電話相同、負責人相同,即認該三公司屬公司法所稱之關係企業。②上開三公司於法律上均具有獨立之法人格,並有上開三公司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三份可稽,是兄弟、文芳、聯教三公司並無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公司與其分公司之關係,並不受該條第一項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之限制。③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所定係指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機關應不予開標,本件係投標廠商資格問題,公訴人適用法條顯有錯誤。④被告當時因係首次接觸教科書開標並不知兄弟、文芳、聯教三公司之關係(迄發生本件始知),而自九十年正式擔任校長後,從未發生該三家公司同時參與投標承製情形,被告於本件並無圖利文芳公司之意圖或故意。

㈢①空大九十二、九十三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第四條載

明:「::若機關年度預算未獲編列或政策改變時,該年度標的物部份暫停履約」,倘空大九十三年預算未獲通過,雙方已約明停止履約,無損空大權益。②文芳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標得空大九十二、九十三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採購案前,即曾多次承印空大教科書,皆正常交書,並無違約情形,且空大出具之承諾函乃係同意將文芳公司承印空大教科書之款項匯入富邦銀行之備償專戶內,以清償文芳公司對於富邦銀行之貸款屬正常資金融通方式,為富邦銀行確保債權之作法,空大無由拒絕文芳公司投標,本件文芳公司參與投標及得標,並無違反法令情形。③文芳公司停業前,友景公司之高天龍至空大向出版中心主任報告文芳公司情形,乙○○依程序知會秘書處,庚○○向被告報告後,指示邀請法律顧問、會計主任、出版中心主任等相關同仁研議是否中止與文芳公司合約,另行招商,但當時文芳公司尚未停業,亦無違約行為(已按合約交付部分下學期教科書),空大並無法律依據得逕行解約,故認為只要文芳公司依原訂合約履約,空大即依合約付款,並無同意逕由高天龍另設立之友景公司接手承印之事,空大只要確保準時出書大原則下完成教科書印製,而文芳公司亦未耽誤出書時間,完成合約,空大無法律依據終止合約。

㈣辯護人庭訊時為被告辯護:三家廠商並不違反採購法第三十

八條有關廠商投標資格限制,另三家廠商沒有公司與分公司的關係,本件係廠商資格問題與投標文件無涉;合併招商部分,有工程會函示此部分係法所許,至於監察院彈劾部分也與此部分無涉,被告主要工作係教職兼任行政職,當時採購法開始施行,承辦人員都會先請示工程會後再做,校長基於信賴承辦人員,且與廠商並無任何不法聯繫,請維持原判駁回檢方上訴云云。

二、被告丁○○、甲○○、庚○○、己○○、戊○○、乙○○等辯稱:

㈠①由於每科教科書需求不同,在印製採購時,並無強制將其

所有教科書以一個標案招標發包之規定,各機關原得視其需要,將每一科教科書,視為一個採購,分別辦理招標發包,或將數科教科書彙整後,視為一個採購,辦理招標發包(參照工程會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九三號函)。②有關以一次公開招標案內分數子標方式(複數決標)之適法性問題,業經工程會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八一五○號函覆:「空大出版教科書之採購,屬例行業務,得以長期合約併複數決標或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以一次公開招標案內數十科教科書,並以各子標之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應屬可行。」。③是空大自八十八學年下學期起,有關教科書印製採購,採取一次公開招標案內分數子標方式,並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規定。

㈡①按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機

關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與該廠商,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固定有明文。惟該條規定乃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政府採購法修正時所增訂,本件文芳、兄弟、聯教等三公司同時參與投標,係發生於八十八及八十九學年之教科書印製採購案,當時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尚無前述第五款規定,上訴意旨稱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容有誤會。②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係針對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所為之規定,與投標廠商資格無關,上訴意旨引用該條款規定,以否決廠商之投標資格,容有未洽。③所謂關係企業,係指相互間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或相互投資之公司,起訴書以兄弟、文芳及聯教三公司之地址、電話相同、負責人互為股東等情為由,認該三公司為關係企業,於法尚屬無據,且政府採購法對關係企業亦僅於第三十八條第一項限制規定政黨及與其具有關係企業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對於一般民間關係企業公司並無限制參與投標之規定。固本件兄弟、文芳及聯教三公司縱為關係企業,亦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其參與投標。④依據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非屬同一公司或其分公司,又不同負責人,應認定為不同廠商投標,不得不當限制,復據工程會八九工程企傳字第一一一○號傳真函:「同一地址之不同名稱公司,如各有獨立之法人人格且負責人不相同,得參與同一採購案之投標」,本件所指兄弟、文芳、聯教非屬同一公司或其分公司、不同負責人,為不同廠商之投標,並無違反投標須知以承製一標為限之規定。

㈢①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並無禁止以一次招標辦理二年度採

購,工程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八一五○號函覆空大有關採購法疑義時,明確指出「教科書之採購,屬例行性業務,得以長期合約併複數決標方式辦理」,是以一次招標辦理二學年度採購,乃依法當然可行之事,原無待教育部或工程會之核准同意,此並有工程會企劃處技士林懿靜及技術處副處長王麗鳳調查筆錄可證。上訴意旨認政府採購法既無合併招標規定,即不得合併招標,否則形同九十三年度之採購未經招標乙節,洵有誤會。②九十一年空大辦理空大學訊印製採購,為簡化程序,吸引廠商參與,節省印製費,擬二年度併案辦理一次公開招標,為求慎重,特別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請示工程會意見,同月十六日獲得工程會肯定見解(九十一年工程企傳字第一九六四號函)。同月二十四日再就九十二及九十三年度教科書合併辦理招商,自無再次請示必要。③證人王麗鳳調查筆錄證述預算在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都可以辦理採購,包含二年度以上辦理一次採購等語無訛,且空大九十二、九十三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第四條已載明「若機關年度預算未獲編列或政策改變時,該年度標的物部份暫停履約」,倘空大九十三年預算未獲通過,雙方已約明停止履約,完全無損空大權益。

㈣辯護人庭訊時為被告等辯護:關於有無違反採購法公開招標

情形,犯罪事實三部份未經過公開招標,係指原教科書已印製出去後,後續的印製工作,這部分係依法可以簽請原廠商印製,其他部分均依照採購法規定公開招標;分割子標部分,採購法十四條分批係指同一年度同一批的採購案分數次公告、分批採購的時點不同,這是避免把一個大標案分成數個小標案規避採購法適用,至於分割子標則屬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複數決標問題,上網亦或用總數上網公告,並無逃避公告問題,而非第十四條規範意旨;三家廠商互為股東部份,是

八十八、八十九年左右發生的,依當時所適用的採購法,承辦人員並無權利因其地址相同即拒絕廠商參與;空大欲在短時間決定教科書出版,在其制度上不斷改進,經過監察院糾正指示後空大都已改進,事後才改為統合招標方式。

丁、證據能力(參見附表所示證據清單)

一、本件辯護人南雪貞、黃宗正律師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證人羅麗芬在警詢時之證言,主張無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證言復不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有關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該證言自無證據能力。

二、本件證據一至證據七被告等之供述,被告等及其辯護人並未主張無證據能力;另證據八至證據八十二除警訊筆錄外,分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而均得作為本件之證據。

三、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證據八、證據十:證人高天龍、高天鵬、阮智勝、呂仁童於警詢時之陳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被告等及其辯護人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相關證據無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即視為同意於審判程序作為證據,復經本院審酌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而認得作為本件之證據。

戊、本院認為被告無罪之理由:

壹、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參見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及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再按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參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

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先後修正公布;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時,其構成要件修正,將刑之可罰性限縮在圖私人不法利益;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為「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除將刑之可罰性限縮在圖私人不法利益外,其犯罪構成要件並以行為人「明知違背法令」為必要,並將圖利罪規定為實害犯。而所謂「違背法令」,依立法理由之說明,該「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委辦規則等,對不特定多數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言。該所謂「明知」,係指須具圖利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即主觀上有違背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為,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易言之,其違背之法令與圖得利益之間,必須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九九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亦應為相同解釋。公訴人認被告丙○○、丁○○、乙○○、甲○○、庚○○、己○○、戊○○涉有圖利罪嫌,係以證人高孝慈、高天龍、高天鵬、阮智勝、羅麗芬、王麗鳳之證述及卷附之空大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開標文件、決標文件、承諾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等為其主要依據。

訊據被告丙○○、丁○○、乙○○、甲○○、庚○○、己○○、戊○○均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圖利或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而為如此之答辯。

貳、有關八十八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一、查空大八十八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係採公開比價方式進行,由被告丁○○核定底價為一百零五萬元,分為甲、乙二標,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三樓第二會議室進行公開比價,由被告即秘書處處長丁○○主持,事務組組長即被告己○○、承辦人即被告戊○○均有到場,共有洪記印刷有限公司(下稱洪記公司)、建華印書有限公司(下稱建華公司)、建信彩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信公司)、飛燕印刷有限公司(下稱飛燕公司)、春曦公司、漢大公司、裕華彩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華公司)、兄弟公司、育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戲稱育泰公司)、文芳公司、台彩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彩公司)參與比價。其中甲標部分,兄弟公司報價四十三萬七千六百八十二元,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下,經被告丁○○宣布暫緩決標,由兄弟公司於三日內補送成本單價分析資料;乙標部分,文芳公司報價七十一萬三千三百十八元,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下,亦經被告丁○○宣布暫緩決標,由文芳公司於三日內補送成本單價分析資料,嗣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許,經兄弟公司、文芳公司補送單價分析資料,由被告丁○○當場宣布甲標部分由兄弟公司得標,乙標部分由文芳公司得標等節,業經被告丁○○、乙○○、己○○、戊○○於原審審理中自承不諱,並有國立空中大學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招標紀錄、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國立空中大學八十八上新開科目教科書勞資關係與爭議問題等科委印第二次甲案□公開比價□議價□公開招標紀錄、國立空中大學八十八上新開科目教科書勞資關係與爭議問題等科委印第二次乙案□公開比價□議價□公開招標紀錄各一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二、按政府採購法係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經總統(八七)華總(一)義字第八七○○一○五七四○號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參見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四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則係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六九八八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並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是於本件空大八十八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進行公開比價時,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均尚未施行,有關本件空大八十八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自無適用尚未施行之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之餘地,而應適用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廢止前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查條例之規定,是公訴意旨認本件空大八十八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有違反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未報經上級機關核准,逕採限制性招標之違法,及訂定底價時有違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違法,容有誤會。

三、又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廢止前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所稱之「一定金額」,依該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審計機關決定之,而依台審部伍第0000000號函釋「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稽察一定金額調整為五千萬元」,是本件空大八十八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之金額顯係在該條例所稱「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依該條例第六條規定,本得不進行公告招標,而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即可。另有關底價之核定,依該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係由主辦機關與監視人員於開標前核定之,是被告丁○○、己○○、戊○○、乙○○就本件空大八十八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採行公開比價方式,並有二家以上之廠商參與比價,且於開標前,由被告丁○○核定底價,自合於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廢止前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相關規定。

四、綜上,被告丁○○、乙○○、己○○、戊○○辦理空大八十八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既符合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廢止前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相關規定,自無何「明知違背法令」之可言。

參、八十八學年上學期續開日文等三十六科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一、八十八學年上學期續開日文等三十六科教科書印製採購案共分為十一標,經上網公開招標,於八十八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五樓國際會議廳進行開標,由被告丁○○主持開標,被告己○○、戊○○均有到場,投標須知載明參加廠商以承製一標為限,共有春曦公司、匯鈞公司、捷運公司、建信公司、匯澤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澤公司)、敦繹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敦繹公司)參與,除第五標因配合套裝課程臨時取消外,第一、二、四、九標僅春曦公司投標,第三標僅敦繹公司投標,第六、七標僅匯鈞公司投標,第十標僅捷運公司投標,第八標則有建信公司、匯澤公司投標,第十一標則有匯鈞公司、捷運公司投標,經比價開標結果,第一標由春曦公司以報價八十三萬八百十八元決標,第二標由春曦公司以報價八十萬六千三百六十三元決標,第三標由敦繹公司以報價八十四萬元未達底價以內流標,第四標由春曦公司以報價七十三萬七百二十七元決標,第六標由匯鈞公司以報價五十九萬九千七百五十元決標,第七標由匯鈞公司以報價六十三萬七千八百二十五元決標,第八標由匯澤公司以報價八十五萬三千五百四十元決標,第九標由春曦公司以報價二十三萬七千六百三十六元決標,第十標由捷運公司以報價五十二萬一千七百八十七元決標,第十一標由匯鈞公司以報價三十一萬五千一百十元決標,嗣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三樓第二會議室,再就第三、五標進行公開比價、議價結果,第三標由敦繹公司以報價八十四萬元決標,第五標由捷運公司以報價九十七萬七千元決標等情,業經被告丁○○、己○○、乙○○、戊○○於原審審理中自承不諱,並有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開標紀錄三份、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七份、國立空中大學八十八上續開教科書第一標案、第二標案、第三標案、第四標案、第六標案、第七標案、第八標案、第九標案、第十標案、第十標案□公開比價□議價□公開招標紀錄各一份、捷運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一紙、捷運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一紙、捷運公司臺北市打字繕印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一紙、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一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固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惟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亦規定:「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是因不同需求條件而分別辦理採購者,本即為法所許。

參以證人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副處長王麗鳳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訊問時證稱:「(工程會何時開始使用傳真信函?使用條件及範圍?)八十七年五月一日立法院通過政府採購法,因為配合各機關(構)詢問有關政府採購問題之回覆,使用在以傳真洽詢法令解釋過的案例及適用之相關法條,另有關屬於事務性問題而屬該單位單位權責範圍,也使用傳真信函回覆,及問題若涉及範圍較廣或問題較複雜,則會以傳真要求以正式行文方式查詢,此外則由處長決定是否陳報一層決行」、「(空大有關教科書採購,採分科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因為空大係分科採購印刷勞務,不因為科目不同而有所不同,故應屬於同一印刷服務之標的,但各科之印刷條件、內容不同,如紙張種類、厚度或黑白彩色等,則可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採複數決標或分案辦理」、「(前述採複數決標或分案辦理是否需要報請上級機關同意?)依規定是不用。」等語(見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七一○六號卷第八十四至八十六頁),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八三號函釋:「關於採購圖書之作業方式,每一種圖書之需求,可視為一個採購,得視需要分別辦理。其將數種圖書彙整後向同一供應商一次採購者,視為一個採購」等語,益見在辦理教科書印製採購時,如各科教科書之印刷條件、需求條件有所不同,並非不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分別辦理或採複數決標,而以空大教科書之印刷方式,或有黑白,或有彩色,或有十六開本,或有二十五開本,或有書面印刷,或有套裝組合,條件、需求不一,空大依其需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將之分為數個標案分別辦理或採複數決標,且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自應為法所許。

又以被告丁○○等人均非法律專業,對於法律之解釋、適用,本即無法期待能如法律專業人士般之精確,尤以政府採購法係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初施行,相關法條之正確適用仍有待主管機關加以闡釋、宣導,實難期待被告丁○○等人對於政府採購法之相關內容均能為正確無誤之適用,是政府採購法既允許在不同需求條件之情形下得分批辦理採購,而被告丁○○等人因空大教科書印製之條件、需求各有不同,認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且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縱被告丁○○等人之認知有所錯誤,至多不過係被告丁○○等人對於法令之解釋有所錯誤而已,自難謂被告丁○○等人係「明知」違背法令而辦理分批採購。

三、再者,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規範之目的,本即係在避免機關藉分批辦理採購,而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而被告丁○○等人於辦理八十八學年上學期續開日文等三十六科教科書印製採購時,雖將之分為十一標,各標之金額均未逾一百萬元,被告有上網公告招標內容,此有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一份可稽,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足見被告丁○○等人辯稱渠等並無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一節,並非無據。

四、又依本件國立空中大學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第六點及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廠商資格摘要,僅規定參標廠商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會會員證、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及公司資本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並未規定參標廠商限於印刷公會會員,且公司營業項目需包含印製或排版業務,而參標廠商捷運公司提出經濟部公司執照、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臺北市打字繕印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且其資本額為六百萬元,有捷運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一紙、捷運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一紙、捷運公司臺北市打字繕印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一紙在卷可稽,符合投標須知有關廠商資格所為之規定,被告丁○○等人自不得拒絕捷運公司之參標,是公訴意旨認捷運公司無參標資格,容有誤會。

五、再者,本件國立空中大學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第二點固有載明「本次標案參加廠商以承製一標為限」,惟由空大在八十八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及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簽請加印中華民國憲法教科書一千五百本採購等案,均係使用同一份投標須知,有出版中心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簽及所附國立空中大學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各一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丁○○等人辯稱上開投標須知乃空大教科書招標之通用資料一節,應非無據,輔以本件共分為十一標,惟僅有六家廠商參與投標,如一家廠商僅能承製一標,顯然不可能將十一標全數完成招標,益見上開投標須知上有關「本次標案參加廠商以承製一標為限」之條件並未針對本次標案之情形有所修正,於本件標案確有若干不適用之處,是被告丁○○等人辯稱渠等僅係因作業疏失,未針對本件標案擬定妥適之投標須知一節,並非無據,況投標須知並非法令,被告丁○○等人之行為縱有違反投標須知,亦與明知違背法令有間。

六、綜上所述,被告丁○○、己○○、戊○○、乙○○辯稱渠等並非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應可採信。

肆、八十八學年上學期套裝課程教材拷貝包裝採購案部分:

一、查八十八學年上學期套裝課程教材拷貝包裝採購案,因人機介面設計、資訊資源管理、資訊應用系統專題-網際網路原理與應用、程式語言、資訊科學導論、電腦網路等六科教科書已完成招商作業(即八十八學年上學期續開日文等三十六科教科書印製採購),教科書印製均以單科為計價基礎,本件套裝課程預估值均未達公告金額,且該套裝課程印製及包裝作業流程配合需要一貫性之考量,擬委由教科書印製廠商辦理,乃經秘書處簽報校長陳義揚同意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而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三樓第二會議室進行議價,由被告丁○○主持,被告己○○、戊○○並均有在場,人機介面設計由匯鈞公司以報價三十六萬四千元決標,資訊資源管理由匯鈞公司以報價二十萬八千八百元決標,資訊應用系統專題-網際網路原理與應用由文芳公司以報價七十萬決標,程式語言由兄弟公司以報價四十萬元決標,資訊科學導論由捷運公司以報價六十三萬八千元決標,電腦網路由建華公司以報價五十一萬九千三百十五元決標等情,業經被告丁○○、己○○、戊○○於原審審理中自承不諱,並有空大秘書處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八秘事○八一七二號簽、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招標紀錄一份、國立空中大學八十八上套裝課程教材拷貝包裝採購案議價紀錄四份、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四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二、按所謂「套裝課程」,係指教學節目不在電視或廣播電台播送,而將節目轉拷成錄影帶、錄音帶、光碟,並與教科書一起包裝提供同學學習,惟因教科書部分歸出版中心負責,套裝課程部分歸管資系負責,故未能同時發包採購,是本套裝課程教材拷貝包裝採購部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經簽報校長陳義揚同意採限制性招標,而由原教科書得標廠商依議價程序承包,符合採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是被告丁○○等人辯稱本件並未公開招標而未使用招標須知一節,應屬可信。至捷運公司確具參標資格,已如前所述。因之,本件既係經簽報校長陳義揚同意採限制性招標,而未採取公開招標,自無違反投標須知有關參加廠商以承製一標為限之問題,是公訴意旨認被告丁○○、己○○有違反投標須知「以承製一標為限」之規定,並放行無參標資格之捷運公司參標並得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第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等節,均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丁○○、己○○辯稱渠等並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應可採信。

伍、八十八學年下學期教科書系統分析與設計等五十本印製採購案部分:

一、八十八學年下學期教科書系統分析與設計等五十本印製採購案係採公開招標,分為A、B、C、D、E、F六標,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三樓第二會議室進行開標,由被告丁○○主持開標,被告己○○亦有到場,共有張雄股份有限公司、文芳公司、聯教公司、兄弟公司、涵亞事業有限公司、日盛印製廠、建華公司、敦繹公司、友信印刷有限公司、春曦公司、華岡印刷廠、雅亨公司、匯澤公司參與投標,A標由雅亨公司以報價二百十九萬六千八百元決標,B標由兄弟公司以報價一百九十六萬四千五百二十二元決標,C標由文芳公司以報價一百五十五萬九千一百九十二元決標,D標由聯教公司以報價一百二十七萬九千一百四十六元決標,E標由匯澤公司以報價一百七十六萬六千九百六十三元,F標由華岡印刷廠以報價一百四十一萬八千五百六十二元決標等情,業經被告丁○○、己○○於原審審理中自承不諱,並有國立空中大學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八八空大秘字第四○一七號公告、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招標紀錄、國立空中大學八十八下教科書系統分析與設計等五十本印製公開招標紀錄、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二、有關教科書之印製採購,各機關得視其需要以複數決標或分案辦理,且無須報請上級機關同意,業如前所述,且有關以一次公開招標案內分數子標方式 (即複數決標)之適法性問題,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八一五○號函覆空大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十四條規定執行之疑義時表示:「貴校出版教科書之採購,屬例行業務,得以長期合約併複數決標或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如係以每學期分開辦理,應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以一次公開招標案內數十科教科書,並以各子標之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應屬可行。」,有上開函釋在卷可稽。是本件八十八學年下學期教科書系統分析與設計等五十本印製採購案以一次公開招標,內含六個子標,並以各子標之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方式,於法自無不合。

三、按「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政府採購法第八條及第三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政府採購法上關於投標廠商之資格,除對政黨及政黨之關係企業設有資格上之限制外,對其餘之一般廠商及其關係企業並未限定其資格,甚為明確。

本件公訴人既未舉證證明兄弟公司、文芳公司、聯教公司與政黨係具有關係企業之廠商,依法自得參與投標。因之,公訴意旨認兄弟、文芳、聯教公司係關係企業而不得同時參與投標,顯係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有所誤會。

四、又兄弟、文芳、聯教等三公司於法律上均具有獨立之法人格,有文芳公司、兄弟公司、聯教公司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三份在卷可稽,是兄弟、文芳、聯教等三公司並無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公司與其分公司之關係,自不受該條第一項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之限制。且以本件共有十三家廠商參與投標,各子標亦均有多家廠商參與競標,並分別由雅亨公司、兄弟公司、文芳公司、聯教公司、匯澤公司、華岡印刷廠以最低標決標,公訴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兄弟公司、文芳公司、聯教公司有圍標之情事,自難僅以兄弟公司、文芳公司、聯教公司之負責人係同一人或具有一定關係,即憑空推認該三公司係圍標,而應不予開標、決標。

況當時兄弟公司之負責人為高天龍;文芳公司之負責人為高孝慈;聯教公司負責人為陳月女,此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經中三字第0九七三六一七六六九0號函(本院卷第一九五頁)、臺北市政府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府產業商字第0九七九二七四八七00號函(本院卷第二0一頁)及國立空中大學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空大秘字第0九七五一0六四七一號函(參見本院卷第二一二頁)在卷可稽,從形式觀察,上開公司負責人均不相同,自難依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處理:①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②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亦同,之規定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或所投之標不予接受。

五、綜上,被告丁○○、己○○、戊○○辯稱渠等並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應堪採信。

陸、八十九學年暑期日語入門等二十一科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一、八十九學年暑期日語入門等二十一科教科書印製採購案係採公開招標,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上午十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三樓第二會議室進行開標,由被告丁○○主持,被告己○○亦有到場,共分為A、B、C子標,共有庚霖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庚霖公司)、文芳公司、兄弟公司、科藝公司、春曦公司、華岡印刷廠參與投標,A標因廠商報價未達底標流標,B標由科藝公司以報價一百二十七萬九千七百零五元決標,C標由兄弟公司以報價一百十二萬三四三十七元決標,嗣再就A標部分舉行公開招標,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三樓第二會議室進行開標,由被告己○○代理被告丁○○主持,共有春曦公司、雅亨公司、漢大公司、文芳公司參與投標,由文芳公司以報價一百零八萬五千九百八十六元決標等情,業經被告丁○○、己○○於原審審理中自承不諱,並有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招標紀錄二份、國立空中大學八十九暑日語入門等二十一科教科書印製公開招標紀錄、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各四份、支出憑證粘存單、統一發票、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二、按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政府採購法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並未規定訂定底價時應檢附底價訂定之計算式,而由承辦採購單位人員與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會同訂定者,係符合上開規定,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八四四六號函釋一份在卷可按,是本件第一次公開招標時,A、B、C標案之底價既均經校長即機關首長陳義揚核定,自已合於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有關訂定底價之相關規定。又本件第二次公開招標時,有關A標案之底價訂定,雖僅經被告己○○核定,而未經校長陳義揚或被告丁○○核定,固有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一份可佐,而與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未盡相符,惟由當日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公開招標紀錄可知,當日係由被告己○○代理被告丁○○主持開標,有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招標紀錄一份在卷可稽,顯見於當日核定底價及開標時,被告丁○○均並未到場,而均係由被告己○○代理辦理,是被告己○○辯稱當日係受被告丁○○之授權而會同出版中心人員核定底價一節,應非無據。況以當日係採用公開招標方式,並有四家廠商參與投標,合於政府採購法投、開標之相關規定,文芳公司並係以低於底價之最低標得標,實難憑空推認被告己○○有何故意圖利文芳公司之可言,是縱認被告己○○當日核定底價之程序未臻完備,至多亦僅係被告己○○之行政疏失而已,自非屬明知違背法令之情形。

三、又文芳公司、兄弟公司於法律上均具有獨立之法人格,且非屬關係企業,而無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公司與其分公司之關係,並不受該條第一項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之限制部分,且從形式觀察,二公司負責人均不相同,均已詳如前所述,是公訴意旨認文芳公司、兄弟公司各承製一標,有違投標須知以承製一標為限部分,洵無可採。至以一次公開招標,內含數個子標,並以各子標之最低標決標,於法並無不合,。

四、綜上,被告丁○○、己○○辯稱渠等並非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應堪採信。

柒、八十九學年上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一、八十九學年上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案係採公開招標,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三樓第二會議室進行開標,由被告丁○○主持,被告己○○亦有到場,共分為A、B、C、D、E、F子標,共有春曦公司、美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美毅公司)、兄弟公司、聯教公司、洪記公司、文芳公司、漢大公司、華岡印刷廠、榮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裕公司)、匯澤公司、偉勵彩色印刷公司(下稱偉勵公司)參與投標,A標由洪記公司以報價一百四十六萬六千五百八十二元決標,B標因廠商報價未達底價流標,C標由美毅公司以報價二百十六萬五千九百七十九元決標,D標由聯教公司以報價二百零二萬六千五百二十一元決標,E標由文芳公司以報價三百零一萬二千一百九十九元決標,F標由春曦公司以報價二百三十萬決標,嗣再就B標進行第二次公開招標,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上午十時許進行開標,由被告丁○○主持,被告己○○亦有到場,共有漢大公司、匯鈞公司、華岡印刷廠、匯澤公司、文芳公司、雅亨公司、堃丞公司參與投標,由匯鈞公司以報價二百五十八萬二千二百元得標,有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一份、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招標紀錄一份、國立空中大學八十九學年度上學期教科書公開招標紀錄表、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各四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二、又八十九學年上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第一次公開招標開標時,B標案部分共有春曦公司、兄弟公司、漢大公司、匯澤公司投標,因報價均高於底價,由最低標兄弟公司優先減價,減價後仍高於底價,再由四家廠商進行比價,其中春曦、兄弟、匯澤公司均不再減價,惟漢大公司減價後仍高於底價,於第二次競價時,漢大公司亦不再減價而流標,有國立空中大學八十九學年度上學期教科書B案公開招標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附於原審卷一第八十九頁),是公訴意旨認B標案部分未經減價程序即逕予廢標,容有誤會。

三、又以一次公開招標,內含數個子標,並以各子標之最低標決標,於法並無不合,已如前所述,爰不再贅述。

四、綜上,被告丁○○、己○○辯稱渠等並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應堪採信。

捌、八十九學年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一、八十九學年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案經出版中心簽報採選擇性招標,經教育部准予備查後,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三樓第二會議室進行開標,由被告丙○○主持,被告己○○、乙○○亦有到場,共分為

A、B、C、D、E、F子標,共有漢大公司、偉勵公司、兄弟公司、秋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秋雨公司)、文芳公司、春曦公司、大然伊士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然公司)、華岡印刷廠參與投標,A、B、C、F標均因廠商報價未達底價流標,D標由春曦公司以報價二百十萬元決標,E標由文芳公司以報價二百九十萬元決標,嗣再就A、B、C、F標進行第二次公開招標,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許進行開標,由被告乙○○代理主持,被告己○○亦有到場,共有新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新季公司)、新矩陣藝術印刷廠(下稱新矩陣印刷廠)、鼎教公司、春曦公司、漢大公司、兄弟公司、庚霖公司、文芳公司參與投標,A標由庚霖公司以報價二百零七萬六千九百八十元決標,B標由鼎教公司以報價一百五十四萬四百八十三元決標,C標由文芳公司以報價二百十五萬元決標,F標由兄弟公司以報價一百八十九萬五千零二元決標,有出版中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公文(附於臺北市調查處卷第一一三、一一四頁)、秘書處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公文(附於臺北市調查處卷第一二○、一二一頁)、秘書處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公文(附於臺北市調查處卷第一三一、一三二頁)、八十九學年度下學期教科書選擇性招標廠商甄選合格廠商基本資料、教育部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台(八八)總(二)字第八八一六六一六四號函一份、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招標紀錄二份、國立空中大學八十九學年度下學期教科書印製A、B、C、

D、E、F標公開招標紀錄表各一份、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六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二、又八十九學年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進行第一次選擇性招標開標時,A標共有漢大公司、偉勵公司、兄弟公司、秋雨公司、文芳公司、春曦公司、大然公司、華岡印刷廠參與投標,因報價均高於底價,由最低標漢大公司優先減價,減價後仍高於底價,經進行第一、二、三次競價後流標,B標共有漢大公司、偉勵公司、兄弟公司、秋雨公司、文芳公司、春曦公司、大然公司、華岡印刷廠參與投標,因報價均高於底價,由最低標大然公司優先減價,減價後仍高於底價,經進行第一、二、三次競價後流標,C標共有漢大公司、偉勵公司、兄弟公司、秋雨公司、文芳公司、春曦公司、大然公司、華岡印刷廠參與投標,因報價均高於底價,由最低標偉勵公司優先減價,減價後仍高於底價,經進行第一、二、三次競價後流標,F標共有漢大公司、偉勵公司、兄弟公司、秋雨公司、文芳公司、春曦公司、大然公司、華岡印刷廠參與投標,因報價均高於底價,且最低標兄弟公司放棄優先減價,經進行第一、二、三次競價後流標,有國立空中大學八十九學年度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案A、B、C、F標公開招標紀錄表四份在卷可稽(附於原審卷一第九十至九十三頁),是公訴意旨認A、

B、C、F標案部分未經減價程序即逕予廢標,容有誤會。

三、又空大原係將八十九學年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案分為A、B、C、D、E、F等六個子標進行招標,其中A、B、C、F子標經減價後均仍流標,僅D、E二子標完成決標,嗣再就A、B、C、F子標進行第二次招標,並均完成決標,已如前述,惟上開六子標原既均係包含於八十九學年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案中,不論係分幾次完成招標,各承製廠商自仍應受承製一標為限之限制,文芳公司分別承製C、E二子標,自與投標須知之規定有違;惟文芳公司並非於同一次招標時標得C、E子標,而係分別於第一次招標時標得E案,再於第二次招標時標得C標,俱如前述,是就第二次招標之性質,究係另一獨立標案,或應與第一次決標之各子標整體視為一標案,在被告乙○○等人之認知上,確有將之誤認為屬於另一獨立標案之可能,此等認知縱有不當,至多僅係被告乙○○等人對於標案個數認定之錯誤而已,自與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明知違背法令有間;況本件採購案於第一次公開招標時,A、B、C、F標案部分確均有減價而流標,已如前述,益徵被告乙○○等人並無公訴意旨所指變相廢標之情事,是公訴意旨認被告乙○○等人變相廢標而故意圖利文芳公司一節,洵無可採。

四、又以一次公開招標,內含數個子標,並以各子標之最低標決標,於法並無不合,已如前所述,爰不再贅述。

五、綜上,被告丙○○、乙○○等人辯稱渠等並未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應堪採信。

玖、九十學年度上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一、九十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採購招標係分為暑期及上下學期二個標案進行,其中九十學年度上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係採取公開招標方式,分為十六開本及二十五開本二子標,十六開本預算數為二千一百二十萬元,二十五開本預算數為二千零八十萬元,經被告丙○○核定十六開本底價為三千六百四十二萬九千七百元,二十五開本底價為二千五百二十一萬八千六百元,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三樓第二會議室進行開標,由被告丙○○主持,被告戊○○、乙○○均有到場,共有漢大公司、春曦公司、芫峻公司、文芳公司、世偉公司參與投標,十六開本部分,世偉公司因所報單價與總價不符,經被告丙○○、乙○○、戊○○予以廢標,嗣經開標結果,漢大公司、春曦公司、芫峻公司、文芳公司之報價均高於底價,經最低標文芳公司優先減價後以三千六百三十萬三千八百六十五元得標,二十五開本開標結果,漢大公司、春曦公司、芫峻公司、文芳公司、世偉公司之報價均高於底價,經最低標文芳公司優先減價後以二千二百二十二萬八千五百五十九元得標等情,業經被告丙○○、乙○○、戊○○於原審審理中自承不諱,核與證人羅麗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國立空中大學九十學年度教科書印製預算表一份、國立空中大學財物採購核定底價表二份、國立空中大學財物採購招標紀錄一份、九十學年度上學期及下學期印製十六開教科書、九十學年度上學期及下學期印製二十五公開招標紀錄各一份(附於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七一○六號卷第一九二、一九三頁)、國立空中大學九十學年度教科書上學期及下學期印製投標須知一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二、又依國立空中大學九十學年度教科書上學期及下學期印製投標須知第三十七點規定,本件採購決標方式固係採總價決標,惟國立空中大學九十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注意事項第四點亦規定:「本案標的數量必須依據學生註冊選課人數而定,爰,辦理招標時尚無法預知詳細印數,僅以預估值由機關另設定條件及公式計算投標總價,詳如附件國立空中大學九十學年度教科書招標計價表,例如:預設印製頁數有二五○、三○○、三五○、四○○、... 至六五○頁,印製本數有五百、一千、一千五百、二千、... 至六千本,先依據頁數及本數由機關提供之公式計算出所需工料,再乘以貴廠商之報價,以計算每一本預估值之總價,再計算全部科目之總價。本標案採總價決標並依實作數量結算;於完成履約驗收後,以決標時之單價乘以實作數計價。有關標價之計算與填報如下:(一)請使用機關招標文件內所附之磁碟片,進入Microsoft Excel檔案,再選定十六開本或二十五開本之計價表,將貴廠商之投標單價輸入相關欄位,即可自動計算出投標總價。... 」,足見空大有關本件教科書之採購雖係採總價決標,但因空大委託印製之數量在招標時尚未確定,故印製頁數、本數均僅為預估值,將來乃係依實作數量結算,即以決標時之單價乘以實作數計價,因之,廠商於投標時所填報之單價乃將來計價之基礎,且以空大於招標時均有於招標文件內附計算公式之磁碟片,廠商僅需輸入投標單價即可計算出投標總價,衡情,投標單價與投標總價應會相符,而世偉公司投標十六開本及二十五開本之各項單價相同,經空大查驗代入二十五開本計算公式投標總價為二千七百五十五萬二千二百五十七元,與世偉公司填報之總價相符,但以其填報之單價代入十六開本計算公式,總價應為四千六百四十一萬一千零四十七元,與世偉公司填報之三千二百四十一萬一百零二元不符,為證人羅麗芬所不爭執,並有價格標單二份在卷可稽(附於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二○○○號卷一第一九○、一九一頁),在此情形下,如允許世偉公司投標,並以其填報之總價決標,則將來計價時,究係應以世偉公司所填報之單價或係以世偉公司所填報之總價回推之單價計算,如係以世偉公司填報之單價計算,豈不等同使非最低標之廠商得標,況證人羅麗芬雖證稱係因誤繕二十五開本之單價於十六開本標單,始發生單價與投標總價不符等語,惟廠商究係故意或因錯誤所致,涉及廠商之主觀意念,招標單位根本無從判斷,是廠商所填報之單價與投標總價不符,除有投機之嫌外,將來更有衍生契約糾紛之可能,對其餘依規定使用計算公式報價之廠商而言,更係有失公平,是被告丙○○、乙○○、戊○○等人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條第一款之精神,將世偉公司認定為廢標,並無不當。因之,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戊○○、乙○○係藉故將世偉公司廢標以護航文芳公司,洵屬無據。

三、又有關空大教科書印製採購案,自九十學年起因遵循監察院指示,研擬改為全年一次招標,但「暑期」部分,因開課在即,乃先行單獨招標,其餘部分即「上、下學期」部分,正式採行全年一次招標制度,是其因開課時程之故而分批辦理採購,自應認係具有分批辦理之正當事由,且空大就九十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採購案欲採分批辦理,亦經簽報教育部同意備查,有教育部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台(九○)總(二)字第九○○二一一三一號函一紙在卷可稽,自符於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四、又因空大自八十六年起實施免試入學,凡年滿二十歲,高中(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均可報名成為全修生,凡年滿十八歲,學歷不拘,均可登記成為選修生,且無修讀年限規定,學生可以根據個人需求,選讀科目、決定學習進度,是空大各學期、各學科之選修人數,在未完成註冊、選課之前,均屬不確定,而因教科書之印製需事前作業,空大欲在學期開始時即提供足夠之教科書供選修之學生使用,自無可能待選課人數確定後始進行相關招標作業,是在空大舉行教科書印製招標之際,因各科之教科書尚未完成,且選課人數尚未確定,無法得知各科教科書實際之頁數、印製之需求及印製數量,而僅能預估各種情況,設計公式表格,請投標廠商依據空大設計之公式表格填報各項單價,並以假設之印製數量模擬計算總價,乃因空大教育本身之特殊性所致;而空大在招標時雖係以預估值計算投標總價,惟實際付款時仍係採取實作實算之計價方式,即依實際印製之數量,及廠商於投標時所填報之單價計算,此種標的數量採預估值,並以廠商報價之總價最低且低於底價者決標,再依實作數量計價付款之方式並無不當,亦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九○)工程企字第九○○○九七二○號函一紙在卷可稽,足徵空大上開投開標方式並無不當。再者,在預估印製科目、數量及頁數時,除參考往年開課科目數、印製頁數及學生選課人數外,在考慮印製數量不足將有影響學生使用及市場供需不易掌控之情形下,空大就預估值取採較高數值實屬合理,輔以本件年度有關教科書印製預算為四千二百萬元,被告丙○○核定之底價及開標時之決標價,雖均高於上開預算數,惟實際支付廠商之印製費用僅二千二百六十七萬三千九百六十八元,有國立空中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一紙、統一發票一紙、支出傳票五紙在卷可稽,益徵實際印製費用確係低於預算無疑;況空大九十一學年度教科書印製完成招標後,秘書處承辦人黃金鳳擬將決標資料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時,因預估之決標金額超出預算額,致無法登錄,經教育部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台(九一)總(二)字第九一○三六九三五號函轉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二二○號函:「貴機關學校傳送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決標資料內容疑有錯誤或漏填情形,與政府採購法規定不符,請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前完成更正。」,嗣經空大秘書處承辦人黃金鳳電話請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承辦人表示:本案教科書部份決標金額超過預算金額,係特殊情形,只須上網於附加說明欄說明即可,亦有上開教育部函、承辦人黃金鳳九十一年四月九日簽文(附於原審卷一第一四一頁)在卷足稽,因之,空大因其教育之特殊性,致於教科書採購案招標時,僅能以較高數值之預估值訂定底價及投標總價,惟實際付款金額均仍在預算數內,是此等以預估值定底價、決標而在預算金額內按實作數量計價付款之特殊情形,底價或決標金額超過預算金額,並未違法。

五、綜上,被告丙○○、乙○○、戊○○等人辯稱渠等並未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應堪採信。

拾、九十一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一、九十一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採購係採取公開招標方式,分為十六開本及二十五開本二子標,經費預算三千九百萬元,經被告丙○○核定十六開本底價為四千七百四十五萬元,二十五開本底價為二千三百九十三萬元,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許進行開標,由被告庚○○主持開標,被告乙○○、甲○○均有到場,其中十六開本部分共有皇城公司、文芳公司、榮昱公司參與投標,皇城公司因押標金以公司票開立,經被告庚○○宣布不予開標,由文芳公司以三千三百十三萬三千四百九十三元決標,另二十五開本部分共有榮昱公司、皇城公司參與投標,皇城公司同因上述原因經被告庚○○宣布不予開標,由榮昱公司以一千九百三十八萬元決標,而依國立空中大學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九十一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招標作業說明會合約稿件補充說明,得標廠商應自合約生效日起派遣至少二名具有美工編輯專長之熟手進駐機關編輯組負責二校稿至完稿以後之編校工作等情,業經被告庚○○、乙○○、甲○○於原審審理中自承不諱,並有國立空中大學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一份、九十一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招標作業說明會合約稿件補充說明一份、國立空中大學核定底價表二份、國立空中大學九十一學年度教科書招標計價表二份、九十一學年度教科書印製十六開本公開招標紀錄、九十一學年度教科書二十五開本公開招標紀錄各一份、榮昱公司招標文件一份、合約書一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二、又本件標案之底價及決標金額雖均高於預算數,惟其實際給付廠商之印製費用僅一千九百四十八萬八千二百六十六元,低於預算數,而以預估值定底價、決標而在預算金額內按實作數量計價付款之特殊情形,底價或決標金額超過預算金額,並未違法,業如前所述,不再贅述。

三、另為便於密切掌控出書進度及使編校稿人員便於與作者、學系聯繫,得標廠商有固定、良好之人力專責該標案工作,空大於招標須知記載廠商需派駐2名美工人員到校參與編輯、校稿,應係為提升印製品質及確保出書時程之合理要求,而經空大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請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九○)工程企傳字第二六三八號傳真回覆「請廠商派員駐校辦理校稿及發行事宜,得為契約履約條件之一」,亦有該傳真信函在卷可稽,是空大本於提升印製品質及確保出書時程之需求,認有令廠商派遣二名美工編輯人員駐校之必要,此等條件並無過於嚴苛或使一般廠商無法達成之情形,且空大於事前請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覆表示得做為契約履約之條件,自難認被告丙○○等人設定此等條件,係為使有意競標之廠商不敢投標,以圖利特定廠商。

四、本件採購案係一次採購,惟分為十六開本、二十五開本二個子標,已如前述,而依國立空中大學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並未規定投標廠商應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是依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四五二號函有關機關辦理分項決標之採購,其決標之廠商家數疑義所示:「招標文件未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別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者,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時,應依本法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開標。個別項目之報價廠商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達三家,除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不予決標外,有廠商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者,應行決標」,本件標案既有榮昱公司、文芳公司、皇城公司三家廠商參與投標,縱各子標之報價廠商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達三家,仍已符合政府採購法所定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之要件。

五、又榮昱公司於投標時,於教科書印製招標競標單所記載之投標總價為二千零九十八萬四千七百十二元,惟投標總價單上卻載投標總價為一千九百三十八萬元,固有教科書印製招標競價單、投標總價單各一紙在卷可稽,惟當二者投標總價之記載不同時,究係以何者之記載效力為優先,自應視該二份文件之性質而定,輔以證人即榮昱公司業務經理廖鴻敏於調查站中證稱:空大在招標須知內有敘明,依招標須知內附之磁碟片,選定二十五開本之計價表,將本公司之投標單價輸入相關欄位,即可計算出本案投標總價二千零九十八萬四千七百十二元,但是我在最後投標總價單上寫一千九百三十八萬,後經空大開標後,以一千九百三十八萬回算各項單價,所得到之總價為一千九百三十八萬元才會吻合計算公式,經與空大人員協商,認可此金額,故決標予本公司;我當時係依據空大提供之公式計算結果為二千零九十八萬四千七百十二元,所以在我們投標檢附之單價表仍為二千零九十八萬四千七百十二元,但我認為本公司以一千九百三十八萬元即可承作,故在標案總價表上繕寫一千九百三十八萬元,空大以較低之一千九百三十八萬元投標價為準,本公司得標後以此金額調整各欄單價等語(見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七一○六號卷第四頁),足見榮昱公司之真意應係要以總價一千九百三十八萬元投標,並認投標總價表上記載之金額始為廠商真正之投標金額,教科書印製招標競標單上之單價、總價僅為廠商計算之數據,而被告庚○○經徵詢相關人員意見後,認計價表、教科書印製招標競價單乃係空大中大學提供廠商競標之計算格式,廠商將打字、紙張等各項單價套入公式所得到之數額,僅為廠商估算成本及投標時廠商訂定投標金額之參酌數據,投標總價表始為空大招標時認定廠商競標金額之依據,因而認投標總價表上記載之金額效力應較為優先,並非無據;況本件情形與九十學年度教科書採購案有關世偉公司遭空大廢標之情形並不相同,九十學年度教科書招標時,相關之招標文件並無投標總價表,顯示投標總價之文件僅有一種,而非如同九十一學年度教科書採購案中,同時有投標總價表、教科書印製招標競價單二種文件可顯示投標總價,二者情形不同,自無為相同處理之理,是被告庚○○未將榮昱廢標之舉,尚難認係明知違背法令而故意圖利榮昱公司。

六、再者,空大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驗收時,因榮昱公司未依規定派遣美工人員進駐空大,遂決議有關九十一學年度暑期印製費部分暫不撥付,固有驗收資料一份、空大事務組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簽一份在卷可稽,惟證人廖鴻敏於調查站中證稱: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簽約時,本公司的確因人員不足未派員進駐空大,並向空大表示人力調度後會派遣人員進駐,後來本公司即於九十一年六、七月間派王筱堃、吳楠森二名排版員進駐空大,直到交貨驗收後,該二名員工即撤回等語(見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七一○六號卷第五頁),證人王筱堃於調查站亦證稱:榮昱公司於九十一年六、七月有派我跟吳楠森進駐空大,我與吳楠森二人是輪流於上、下午各別到空大出版中心編輯組報到,空大並沒有管制我們的上下班,也未做紀錄等語(見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二○○○號卷第四十三頁),足見榮昱公司於九十一年六、七月間確已有派駐二名美工人員進駐空大出版中心編輯組,是被告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在上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簽上簽註榮昱公司已派員駐校,自無何不實之處。

七、綜上,被告丙○○、庚○○、乙○○、甲○○辯稱渠等並非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或登載不實,應堪採信。

拾壹、九十二、九十三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一、九十二、九十三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採購係採二學年度一次公開招標方式,分為十六開本及二十五開本二子標,經被告庚○○核定十六開本底價為二千九百九十五萬元,二十五開本底價為二千零四萬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許,由被告丙○○主持開標,被告乙○○、甲○○均有到場,其中十六開本部分共有文芳公司、文帝公司、榮昱公司、春曦公司參與投標,春曦公司因押標金以公司票開立,經被告丙○○宣布不予開標,由文芳公司以二千四百八十一萬三千七百八十二元決標,另二十五開本部分共有文芳公司、文帝公司、榮昱公司、春曦公司參與投標,春曦公司同因上述原因經被告丙○○宣布不予開標,由文芳公司以一千九百九十萬元決標,而依國立空中大學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得標廠商應自合約生效日起派遣至少三名大專以上畢業、具有美工、電腦編輯專長之熟手,進駐機關編輯組,參與教科書編輯、負責二校稿至完稿以後之編校工作等情,業經被告丙○○、庚○○、乙○○、甲○○於原審審理中自承不諱,並有國立空中大學九十二、九十三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一份、教科書採購契約一份、九十二、九十三學年度教科書印製十六開本公開開標紀錄一份、九十二年、九十三學年度教科書印製二十五開本公開開標紀錄一份、國立空中大學核定底價表二份、教科書招標競價單、投標總價表、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一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二、有關空大要求廠商派遣美工人員駐校,並不能認被告丙○○等人設定此等條件,係為使有意競標之廠商不敢投標,以圖利特定廠商,已如前所述,不再贅述。

三、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並未禁止以一次招標辦理二年度採購,業經證人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副處長王麗鳳於調查局證稱:對於可否二年度採購辦理一次招標,我們的主張一向是可以的,我們是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預算案尚未經過立法程序者,可以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採購金額內辦理採購,所以在我們的認知裡面,在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都可以辦理採購,包括二年度以上辦理一次採購;九十一年度辦理招標時,九十二、九十三年度尚未經立法院通過,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上載明,於預算通過後才能決標,若係九十二年度預算通過之後,辦理九十二、九十三年招標案時,則需於招標文件所附契約中載明如九十三年度預算未經立法通過,則終止九十三年度部分合約等語(見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七一○六號卷第八十四至八十六頁)。

另經空大就空大學訊印製採購案請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一次招標辦理二年度採購事宜,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九一)工程企傳真字第一九六四號函覆「可」,有該傳真信函一份在卷可稽,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亦曾以工程企字第○九六○○二三七九六○號函釋「例行性採購案,目前政府採購法並無履約期限之規定,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核處」,足見空大在九十三年度預算尚未經立法通過前,一次招標辦理九十二、九十三年度教科書印製採購,乃政府採購法所許,並無何違背法令之處。

四、又文芳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標得空大九十二、九十三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採購案前,即曾多次承印空大教科書,皆正常交書,並無違約情形,且空大出具之承諾函乃係同意將文芳公司承印空大教科書之款項匯入富邦銀行之備償專戶內,以清償文芳公司對於富邦銀行之貸款,依現今社會實況,公司因營業、周轉之需,向銀行申辦貸款融通資金者所在多有,此亦為正常之資金融通管道,事實上亦少有公司係全數以自有資金營運,而完全未向銀行貸款,是並非公司一有向銀行融通資金之行為,即屬財務周轉不靈,而當然喪失參與投標之資格,另就銀行而言,銀行為確保其債權,希望取得較多之擔保乃當然之理,是富邦銀行希望空大出具承諾函,同意將文芳公司承印空大教科書之款項匯入備償帳戶內,不過係富邦銀行為確保其債權之作法而已,當不能僅以富邦銀行曾要求空大出具承諾函即認文芳公司已無營業之能力,是文芳公司在參與投標之際,既符合投標須知所定之投標廠商資格,亦無任何政府採購法所定不得投標之情形,被告丙○○等人自不得僅以其有向銀行融通資金,即拒絕文芳公司參與投標,是本件文芳公司參與投標且得標之過程,並無何違背法令可言。

五、再者,文芳公司在合約承製期間,固有發生營運困難之情形,惟當時文芳公司就本件合約之履行,並無任何違約情事,空大自不可能僅以文芳公司發生營運困難為由,逕行片面終止與文芳公司間之合約關係;且公訴人並未指出,本院亦查無被告丙○○等人有同意友景公司代文芳公司承印本案教科書之事證;再者,就空大而言,空大縱知文芳公司發生營運困難,惟在文芳公司並無違約之情況下,除文芳公司同意兩造終止契約外,空大是否真有能主張片面終止契約之法定事由,並非無疑,空大如遽然片面終止兩造間之契約關係,一旦文芳公司表示不予認同,非但無法解決出書問題,更有可能衍生後續之訴訟,反之,空大在文芳公司並無未違約,且可依約交付教科書之情形下,未立即與文芳公司終止合約,顯係為順利取得教科書,以維護空大學生權益之舉,自難憑空認定被告丙○○等人係故意圖利文芳公司。

六、綜上,被告丙○○、乙○○、甲○○辯稱渠等並非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或登載不實,應堪採信。

拾貳、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參照)。

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亦在同時一併修正,證據調查應以當事人為主,法院為輔,而僅具補充及輔助地位,該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舊規定則係「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則是否補充介入調查,成為法院職權裁量事項,非謂負有調查之義務,檢察官舉證責任始終存在,倘檢察官未能善盡實質的舉證責任,法院以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判決時,如檢察官僅以法院未作補充介入調查為唯一理由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即非有理。至同條第二項但書係立法部門自提修正草案,為司法院研擬草案內容所無,惟自刑事訴訟法責成檢察官負擔實質的舉證責任以後,法院發見真實釐清案情之查證義務,較德國刑事訴訟法要求該國法官應盡其澄清義務之程度為輕,被告受無罪推定,檢察官舉證責任不因第二項有但書之規定而得以減免。是該條第二項但書所指事項,應均以有利於被告之考量方得為之,否則,對檢察官未盡實質舉證責任之案件,竟要求法院接續依職權調查不利於被告之證據,豈非形同糾問,殊與修法本旨有違(參見朱石炎著,刑事訴訟法上第一八四頁至第一八六頁)。

本件檢察官就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部分應負實質舉證責任,惟所舉證據均無法使本院對於被告涉嫌公訴人所指之事實形成確信不疑之心證,依上開判例之見解,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院復無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依職權調查證據之情狀,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爰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己、維持原判決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壹、查原審因認被告無其他積極客觀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並使原審達到確信,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無不合,應予維持原判決。

貳、上訴人即檢察官以前述理由提起上訴,雖非無據,惟尚無法使本院對被告犯行形成確信不疑之心證,其指摘原判決不當,即難認為有理由,所提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俊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徐昌錦法 官 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寶鈴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附表:證據清單證據一:被告丙○○供述(警詢、偵訊、原審)。

證據二:被告丁○○供述(警詢、偵訊、原審)。

證據三:被告甲○○供述(警詢、偵訊、原審)。

證據四:被告庚○○供述(警詢、偵訊、原審)。

證據五:被告己○○供述(警詢、偵訊、原審)。

證據六:被告戊○○供述(警詢、偵訊、原審)。

證據七:被告乙○○供述(警詢、偵訊、原審)。

證據八:證人高天龍、高天鵬、阮智勝、周進典、施靜慧

、蔡昆達、黃素秋、林文卿、陳映和、廖鴻敏、王筱堃、黃金鳳、楊淑慧、黃南禎、邱春祺、孫毅超、王麗鳳、林懿靜、趙惠聆、等證述(警詢)。

證據九:證人羅麗芬證述(警詢、原審)。

證據十:證人呂仁童證述(警詢、原審)。

證據十一: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八十八學年上學期新開

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比議價招標紀錄、議定底價表、招標金額紀錄表等開標文件(市調處卷第二十二至二十七頁、他字二○○○號卷一第九至十二頁)。

證據十二:空大估價標準表(他字二○○○號卷一第一八五頁)。

證據十三:八十四至九十四年間空大選課人數、教科書經

費執行情形、教科書印製明細(他字二○○○號卷一第六至十頁)。

證據十四: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八十八學年上學期續開日文

等三十六科教科書委印採購案比議價招標紀錄及議定底價表、招標金額紀錄表等開標文件(市調處卷第二十八至四十八頁、他字二○○○號卷一第十三至二十四頁)。

證據十五:捷運公司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打字繕

印公會會員證(市調處卷第四十九至五十一頁、他字二○○○號卷一第二十五、二十六頁)。

證據十六:空大估價標準表(他字二○○○號卷一第一八五頁)。

證據十七:八十八學年上學期續開日文等三十六科教科書委印採購公告(原審卷一第七十八頁)。

證據十八: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八十八學年上學期套裝課

程教科書委印採購案比議價招標紀錄及議定底價表、招標金額紀錄表等開標文件(市調處卷第五十二至六十一頁、他字二○○○號卷一第

二十七、二十八、八十四頁)。證據十九:秘書處八十八學年上學期套裝課程教科書委印

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簽函(原審卷一第八十、八十之一頁)。

證據二十:空大公告(市調處卷第七十頁)。

證據二十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八十八學年下學期教

科書系統分析與設計等五十本印製採購案比議價招標紀錄及議定底價表、招標金額紀錄表等開標文件(市調處卷第七十一至七十四頁、他字二○○○號卷一第二十九、三十、

七十五、八十九頁)。證據二十二: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八十八學年下學期教

科書系統分析與設計等五十本印製採購案比議價招標紀錄(市調處卷第七十五、七十六頁)。

證據二十三:文芳公司、兄弟公司、聯教公司公司登記資料(市調處卷第七十七至八十九頁)。

證據二十四:空中大學支出憑證黏貼存單、文芳公司統一

發票(市調處卷第八十、八十一頁、他字二○○○號卷一第三十二、三十四頁)。

證據二十五:空中大學支出憑證黏貼存單、兄弟公司統一

發票(市調處卷第八十五、八十六頁、他字二○○○號卷一第三十一、三十三頁)。

證據二十六:文芳公司送書單、驗殊單(他字二○○○號

卷一第七十六至八十一頁)。證據二十七:空大估價標準表(他字二○○○號卷一第一八五頁)。

證據二十八:八十九年三月六日比議價招標紀錄及議定底

價表、招標金額紀錄表等開標文件(市調處卷第九十二至九十四頁)。

證據二十九: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比議價招標紀錄及議

定底價表、招標金額紀錄表等開標文件(市調處卷第九十五至一○一頁)。

證據三十:空大公告(市調處卷第一○二頁)。

證據三十一:出版中心說明修改委印作業實施要點函(他字二○○○號卷二第八十五、八十六頁)。

證據三十二:八十九上學期各科教科書校對、印製流程(他字七一○六號第九十七頁)。

證據三十三:空大收文簽(原審卷一第八十一、八十二頁)。

證據三十四:空大函(合格廠商基本資料)(市調處卷第

九十、九十一頁)。證據三十五:空大函(招商方式、科目)(市調處卷第一

一三、一一四頁)。證據三十六: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比議價招標紀錄、底

價表、公開招標紀錄表等開標文件(市調處卷第一一五至一一九頁、原審卷一第九十至九十三頁)。

證據三十七: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比議價招標紀錄、底價

表、公開招標紀錄表等開標文件(市調處卷第一二二至一三一頁)。

證據三十八:空大函(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招標結果)

(市調處卷第一二○、一二一頁、他字二○○○號卷一第三十九頁)。

證據三十九:空大函(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招標結果)(市調處卷第一三一、一三二頁)。

證據四十:九十學年度暑期投標須知、九十年九月二十七

日漢大公司標單及請款聲請書、空大支出憑證黏存單及漢大公司發票、底價表等開標文件(市調處卷第一三三至一三七頁)。證據四十一:春曦公司參與九十學年度暑期投標押標金支

票存根影本(他字二○○○號卷二第一○六頁)。

證據四十二:九十學年度上下學期預算表(市調處卷第一

三八、一三九頁)。證據四十三: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公開招標紀錄表、底價表

、比議價招標紀錄、投標須知、空大支出傳票等開標文件(市調處卷第一四○一五二頁、他字二○○○號卷一第九十八頁、他字二○○○號卷二第九十頁、原審卷一第一○九至一一四頁)。

證據四十四:文芳公司招標競價單(市調處卷第一九四、一九五頁)。

證據四十五:世偉公司招標競價單(他字二○○○號卷二第九十五頁)。

證據四十六:漢大公司標價單、成本分析表(他字二○○○卷一第一四八至一七五頁)。

證據四十七:芫峻公司標價單、世偉公司標價單(他字二

○○○號卷一第一八○、一八一、一九○至一九五頁)。

證據四十八:九十學年各廠商投標單價比較表(他字二○

○○號卷二第五十八頁、他字七一○六號第一八四至一八七頁)。

證據四十九:文芳公司、華南銀行、空大三方關於付款事

宜相互函文(市調處卷第一五三、一五四、一五六頁、他字二○○○號卷一第四十六至四十八頁、他字二○○○卷二第九十七至一○○頁)。

證據五十:空大承諾函、空大秘書處關於該承諾函之簽呈

(市調處卷第一五五頁、原審卷一第一九二、一九三頁)。

證據五十一:授信申請書(文芳公司向富邦銀行申請)(

市調處卷第一五七至一六○頁、他字二○○○號卷二第五十四至五十七、一○一至一○六頁)。

證據五十二:空大九十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修正

版)(他字二○○○號卷一第四十四、四十

五、一○一至一○三頁、他字二○○○號卷二第八十八、八十九頁)。

證據五十三:空大九十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注意事項(原審卷一第一○八頁)。

證據五十四: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空大編)(他字七一○六號第一二二至一二五頁)。

證據五十五:空大關於教科書分批採購函(稿)、教育部回函(原審卷一第九十四至九十七頁)。

證據五十六:空中大學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市調處卷第

一六一頁、他字二○○○號卷一第二十三、二十四頁、他字二○○○號卷二第一○○至一一一頁)。

證據五十七:合約稿件補充說明(市調處卷第一六三頁)。

證據五十八: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空大底價表、招標計

價表、開標/決標紀錄、標單、榮昱公司招標計價表(市調處卷第一六四至一六七、一七三至一七九頁、他字二○○○號卷二第三十三至四十二、一二四頁)。證據五十九:文芳公司函(工作完成可交貨)(市調處卷第一六 八頁)。

證據六十:空大支出傳票(市調處卷第一六九、一七○頁)。

證據六十一:驗收紀錄(市調處卷第一七一頁)。

證據六十二:空大秘書處函(關於榮昱公司說明)(市調處卷第一七二、一七四、一七五頁)。

證據六十三:皇城公司請款、領款簽收單、傳票、支票影

本(市調處卷第一八一至一八八頁、他字七一○六號第三十三、三十四頁)。

證據六十四:出版中心說明擬辦理教科書招標函(他字二○○○號卷二第二十四至二十六頁)。

證據六十五:秘書處說明支付榮昱印刷廠印製費事宜函(他字二○○○號卷二第二十七頁)。

證據六十六:空大九十一、九十二、九十三學年各廠商投

標單價比較表(他字二○○○號卷二第五十八至六十頁) 。

證據六十七:空大九十一、九十二、九十三會計年度教科

書印製明細(他字二○○○號卷二第一三六頁)。

證據六十八:皇城公司押標金紀錄(他字第七一○六號第六十七至七十頁)。

證據六十九:黃金鳳簽文(原審卷一第○七頁)。

證據七十:空大秘書處函(廢標說明)(市調處卷第一八九頁、他字二○○○卷二第六十八頁)。

證據七十一:出版中心招標事宜說明(市調處卷第一九一、一九二頁)。

證據七十二:空大公告(市調處卷第一九○頁)。

證據七十三:空大科目估價表(市調處卷第一九六至一九九頁)。

證據七十四:九十二、九十三學年度投標須知(市調處卷第二○○至二○二頁)。

證據七十五:空大與文芳公司九十二、九十三學年度採購

合約書(市調處卷第二○三至二○五頁、他字二○○○號卷二第二十九至三十二頁)。

證據七十六:空大秘書處函(市調處卷第二○六頁)。

證據七十七: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九十二、九十三學年度

教科書印製開標/決標紀錄、底價表、標單、競價單等開標文件(市調處卷第二○七至

二一二、二一四至二二一頁)。證據七十八:文帝公司存摺影本、交易明細(他字七一○

六號第六十二、六十三頁)。證據七十九:科目表(他字七一○六號第一六二至一六五頁)。

證據八十:監察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八九)院臺教字

第八九二四○○○三六號函(他字二○○○號卷二第三三六至三三九頁)。

證據八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

日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八一五○號函(偵卷一三三三號第六十三至六十八頁)。

證據八十二:空大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九一)空大版字第

○九一一六○○三二一號函、行正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一)工程企傳字第一九六四號傳真信函(他字七一○六號第八十七至八十九頁、偵卷一三三三號第四十五至四十七頁)。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