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5402號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蔡新毅法 官 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顧哲瑜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