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9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長甫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5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2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5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鄧振球法 官 林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月女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