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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上重訴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高榮志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銘毅 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1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6 月1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11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1月16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林明俊法 官 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秋雄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