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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感聲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10號聲請 人 台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處分人 甲○○

(現於台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感抗字第120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95年1月21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原留置2日)起算,迄今已執行2年,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

二、本院審核結果,尚無不合。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陳憲裕法 官 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淑時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