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 感 訓處 分 人 甲○○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4年度感抗字第237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5年6月6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起算,迄今已執行一年八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
二、本院審核檢附之裁定書、執行書、警察局移送函、法務部函、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紀分總表等影本結果,認無不合。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姿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