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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感聲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 處 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感抗字第二五一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起算,迄今已執行一年二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世宗法 官 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妃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