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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感聲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台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

(現於台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按感訓處分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下,但執行滿1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感裁字第23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並經本院95年度感抗字第1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民國95年3月31日由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機關(即聲請人)執行。茲聲請人以該感訓處分迄今業執行2年,受感訓處分人之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並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因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

三、本院審核聲請人檢附之裁定書、執行書、警察局資料調查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法務部函等影本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

四、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治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鄧振球法 官 林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月女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