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台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 處分人 甲○○
號3樓現於台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貴院九十三年度感抗字第一六五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時起算,迄今已執行二年七月有餘,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按感訓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但執行滿一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符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陳健順法 官 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昭樹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