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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感聲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 處分人 甲○○

現於台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感抗字第三一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起算,迄今已執行一年六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

二、本院審核檢附之裁定書、執行書、警察局移送函、法務部函、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紀分總表等影本結果,認無不合。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金富

法 官 魏新國法 官 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韻雅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