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 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按感訓處分期間為1 年以上3 年以下,但執行滿1 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感更(一)字第17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並經本院94年度感抗字第233 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1 月31日由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機關(即聲請人)執行。茲聲請人以該感訓處分迄今已執行1年4月,該受感訓處分人之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並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因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
三、本院審核聲請人檢附之裁定書、執行書、警察局移送函、法務部函、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紀分總表等影本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
四、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治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銓正法 官 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有志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