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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感聲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於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感抗字第一四一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起算,迄今已執行一年九月,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

二、本院審核檢附之裁定書、執行書、警察局移送函、法務部函、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結果,認聲請無不合。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治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國文法 官 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達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