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感抗字第4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5年7月10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即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迄今執行已逾1年,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1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
二、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鄭水銓法 官 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麗珍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