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於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感抗字第二九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起算,除折抵三百四十八日刑期外,迄今已執行一年一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
二、本院審核檢附之裁定書、執行書、警察局移送函、法務部函、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紀分總表等影本結果,認無不合。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治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法 官 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達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