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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感聲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處分人 甲○○

(現於台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符合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要件,經陳奉法務部97年10月23日法矯字第0970038013號函核准在案,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查受感訓處分人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5年度感抗字第60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起算,迄今已執行1年10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有聲請人所檢送報告表、成績計分總表、調查報告表、綜合研判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認無不合。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張明松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加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