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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感聲字第 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台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

(現於台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6年度感抗字第38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後,並於民國96年2月13日移送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迄已執行逾一年八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三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二十六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張明松法 官 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真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