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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感聲字第 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受 處分 人 甲○○

國民

弄1衖1上列受感訓處分人因感訓案件,聲請人聲請許可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准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93年1月6日以桃警刑字第0930000539號號移送書,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經該院於94年2月25日,以93年感裁字第1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甲○○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治安法庭於94年9月6日,以94年感抗字第9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惟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傳拘執行無著,通緝在案,以致自裁定確定之日起,逾三年未執行,然其行狀仍不良,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8條第3項聲請許可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並無甲○○改過遷善之積極事證,且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分別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7月8日桃檢惟執己緝字第00159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10月27日日95中檢惠偵宿緝字第004734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10月21日以桃院永刑節緝字第001054號等通緝書發布通緝在案,堪認行為仍然不良,聲請人聲請許可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桂芳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