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臺灣台中監獄受 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感訓處分)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感訓處分案件,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按感訓處分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下,但執行滿 1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移送人即受處分人甲○○,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95年6月19日以95年度感裁字第4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嗣經本院於95年7月14日以95年度感抗字第12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並於95年11月10日移送執行等情,有本院裁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執行書影本等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已執行滿 1年,符合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要件,經陳奉法務部97年11月12日法矯字第0970041711號函核准在案,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裁定准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等情,本院審核各該文件,認無不合,自應依法裁定受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棟樑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