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抗字第 4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480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即 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訴案件,抗告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 年度附民字第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者,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自訴乙○○詐欺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自訴,自訴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後,業經本院裁定抗告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原告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撤銷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王炳梁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吳金來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