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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字第 11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0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就所犯附表編號一視為減刑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處之刑,徒刑部分應執行無期徒刑。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一之罪視為減刑之刑期,與附表編號二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十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思云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