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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字第 15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付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76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再因犯偽造貨幣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98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0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5月12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592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5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法 官 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逸柔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