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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字第 15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7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於民國95年9月1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附表編號二部分,視為已減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陳健順法 官 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昭樹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