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叁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視為已減其宣告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蘇隆惠法 官 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