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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字第 20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視為減刑所減得之刑與編號3不得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如附表,及視為減刑如編號1.2所示所減得之刑及編號3不得減刑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原聲請書附表所載編號2、3之罪名、所犯法條藥誤植為蔡;編號3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誤載為2年8 月;編號3最後事實審案號88年上訴字第39 67號誤載為86年上訴字第3967號,業經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林明俊法 官 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初玲玲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