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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字第 20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盜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34號裁定應執行處有期徒刑9年1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4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90年10月4日起算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6 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6月5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函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許增男法 官 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淑蘭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