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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字第 23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 由受刑人甲○○因煙毒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嗣經假釋出監,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憲裕法 官 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淑時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