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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字第 24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2年8月7日,以92年上更(一)字第239 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95年8 月25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請法務部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乃聲請免其處分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吳啟民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邦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