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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字第 2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於84年5月4日以84年度聲字第70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有該裁定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就受刑人相同數罪所處之刑,又重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顯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本院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又附表編號5所載之罪名及宣告刑,依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0號判決,被告係犯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販賣毒品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2年,聲請人似誤載為施用毒品罪及有期徒刑3年1 月,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李釱任法 官 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