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85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冒名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97年度上易字第1808號),聲請酌減保證金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家中經濟皆賴聲請人一人負擔,所犯並非重罪,且已坦承犯行,希望能於執行前交保,安頓家人,請求降低保證金或改為責付、限制住居等語。
二、經查本院前已裁定准許聲請人以新台幣五萬元交保(本院97度聲字第2531號裁定),本院參酌聲請人所涉犯共同加重竊盜犯罪情節重大,於原審經通緝到案,仍認本案之交保金額以新台幣五萬元為當,聲請人執前詞請求降低保證金或改為責付、限制住居,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談 虎法 官 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淑茹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