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00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97年度上易字第1808號),聲請酌減保證金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父母早亡,獨立扶養一女,生活困苦不堪,幼兒生活經費亦無著落,請求庭上憐憫聲請人處境,准予責付或降低保證金,讓聲請人得以回家安頓幼兒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涉竊盜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本院業已確定,本院於97年8月21日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執行,有本院院通刑宇97上易1808字第0970005385號函在卷可查;而聲請人於97年8月26日並已入臺灣台北監獄執行,有本院出入監簡列表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已入監執行,已非本院羈押人犯,聲請人聲請責付或酌減保證金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謝靜慧法 官 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淑茹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