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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字第 29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拾壹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世宗法 官 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9-30